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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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办法

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办法范文1

关键词:工程项目 竣工决算审计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在工作中多次遇到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和国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都要求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再通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这一程序,使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无法按期完成,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无法按期收回,严重影响施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有的建设单位故意以工程造价审核应通过审计机关审计为由,用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借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来压缩工程造价,给施工单位造成利益损失,严重侵害了施工单位合法权益。

对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对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有的称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否可以代替(或包含)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函在《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以下简称为《答复意见》)给予明确的答复,对于正确解决此类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解读《答复意见》不难发现,《答复意见》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得出的,产生“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的依据”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适用法律、实施部门不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人员编写,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即审计结论)是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业务主管部门是审计机关,属行政监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查,法规依据是《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法规,业务主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属工程造价咨询。

从《审计法》与《合同法》性质看,《审计法》属于行政法部门,《合同法》属于民法部门,行政法与民法虽然都属于调整性实体法,但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围和调整方法则不同,行政法调整已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确认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不同地位,强调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服从,行政法强调国家机关的依法行政,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唯一根据;而民法调整的是以平等为特征的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反对一方强迫另一方成立民事关系,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将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而形成的共同意志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重要依据。因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受《合同法》的调整,所以法院审理建筑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案件时是以《合同法》为依据的。

在《审计法》中关于审计机关的职能、权限和审计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法》第22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条文,其表述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职权是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损失,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工程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行为。被审计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在国家建设工程的审计过程中,即使涉及到参建单位,也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检查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的真实性,进而对被审计单位(即建设单位)作出审计监督的结论。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审计工作必须遵守承包合同中关于结算的有关规定。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必须以承包合同为依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承包规定,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有的建设单位由内部人员来核定结算造价(既内部审计),有的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核定结算造价(即社会审计),但无论用什么形式的进行工程造价核定,均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都必须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为依据核定,在时间上也必须遵守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时间限制。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新增加部分,以承包发包双方发生的实际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核算,核算的结果经承发包双方认可后作为双方最终结清工程款的法律依据。若对于核算结果双方意见不统一,又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付诸法律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应当按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的原则确定,对于结算值是否合理,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来确定鉴定人,则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就鉴定人不能够达成合意,那么可以考虑有法院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无论如何,不能直接将审计决定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至多可以将审计决定作为自己的技术性认识和证据使用,而以民事法律主体的身份重新同施工单位争议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可以行使民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通过《合同法》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后,是否还要通过审计机关进行工程造价审计这一程序,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2月15日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473号)其中第8章第55条明确规定:同一工程的竣工决算核对完成,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方又要求承包方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这又为施工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虽然施工单位不是审计活动的主体,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但并不意味着其在审计活动中不履行义务。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法人(即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时,往往需要与建设项目有密切关系的有关单位(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相配合,为此《审计法》第33条直接赋予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权利,同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设定了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第39条则从审计程序的角度规定了审计人员的审计方式:“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相对应地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方式,即接受调查、反映情况以及提供证明。这是施工单位应该注意和要积极配合。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2001]民一他字第2号2001年4月2日)

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办法范文2

【关键词】清单规范;措施项目;计价规定;问题;处理原则

一、前言

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简称“03清单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式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迈入深层次改革和全面创新阶段。当前使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简称“08清单规范”)是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的,即将出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简称“13清单规范”)准备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六部分组成。笔者就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清单发展过程进行初浅的分析比较,并提出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思路供业内人士参考。

二、关于措施项目

(一)措施项目定义:在 “03清单规范”及“08清单规范”中定义为“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组成:通常分为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

通用项目是各个专业均有可能涉及的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项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地上(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等项目。

专业项目指各专业特有内容,如建筑工程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等项目;装修工程中的垂直运输、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项目; 安装工程中的组装平台、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等项目;市政工程中的围堰、筑岛、现场施工围栏、便道、便桥、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驳岸块石清理等项目。

(三)现行的措施项目费用计算方法

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下列规定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按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三、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计价的发展过程

(一)“03清单规范”与其关联使用的“03计价办法”及 “06版合同”中措施项目计价规定。

1、“03清单规范”中对于措施项目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详细指引,仅描述为“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2、《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简称“03计价办法”)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有以下描述:“第十三条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结算需要调整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由编制人自行计算。编制人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6年版》(简称“06版合同”)规定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分析:在“03清单规范”及其关联的计价办法和合同出台后,发包人没有吃透政策,也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对措施项目实行“一揽子包干”办法,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项目以‘综合合价包干’,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等调整各项目收费而调整,措施项目费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这段时期的招标工程因合同中明确了措施费不可调整,承包人不仅无限承担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还要承担政策变化的风险,结算矛盾及焦点集中在了“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能调整”问题上。直至“06版合同”出台后,措施项目有了调整的契机,在合同中可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超过10%以外部分可以调整措施费”。总的来说“03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费的计价规定存在指引不清(如发生设计变更措施费如何调整),风险不明(合同双方应承担何种内容及范围的风险)、无操作性等缺陷。

(二)“08清单规范”与其关联使用的“09版合同”及 “10计价办法”中措施项目费计价规定。

1、“08清单规范”明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第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第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调整”。

2、《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简称“09版合同”)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简称“10计价通则”)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详细规定调整方法: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合同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凡按照系数计算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08清单规范”弥补了“03清单规范”缺陷,明确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措施费发生变化,是可以调整措施费的原则,并有详细的调整办法,实操性很强。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对等性要求,“08清单规范”同时还体现了一个合理分摊风险的原则,即投标人在一定幅度内承担市场价格风险。 “08清单规范”时期招标及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措施费结算矛盾明显减少。

(三) 草稿版的“13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的计价规定

“13清单规范”较“08清单规范”有三点主要变化:

1、明确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由“08清单规范”“宜采用”改为“应采用”字眼,变为强制性条款。

2、明确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详细编录了各专业项目的措施项目清单内容(“03清单规范”无该内容、“08清单规范”过于简单)。

分析:“13清单规范”措施项目的计价办法是前两版清单规范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完善和修正的结果,不仅有要强制相求,有风险幅度约定、而且有措施项目清单详细的特征及内容描述。标志着措施项目费计价结束了探索工作,完成了“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新理论“过程,已形成一个成熟的模式。

四、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措施项目费结算总体原则应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为基础,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参考当期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计价办法”、“合同版本”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结合工作经验提供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处理意见,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1、工程实体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等没有发生变化,且市场价格等外部因素波动不大时,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一般不作调整,执行合同价。

2、工程实体项目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方案发生变化,要视情况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合同明确责任属于承包人应承担风险内容就不能调整,否则是可以调整的。类似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或支护方案、施工方案变更,引起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模板、市政道路围蔽、支护方案等措施项目费用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可以采取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方式调整措施费,或承包人采取索赔等方法获取补偿。

3、工程实体项目发生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实体项目仅是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可调整超出合同实体项目约定的幅度(未约定按10%考虑)以外的措施费,拟调整措施项目费用水平与投标时保持一致。如果实体项目发生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但要与投标时水平保持一致。

以上对于措施项目费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意见,仅适用于一些常规环境,并非放之四海皆适用。每个建设工程本身差异较大,环境背景也不同,如果前期招标文件及合同存在缺陷或未明事项,过程管理不到位,为后期结算埋下隐患的,合同双方应本着不违背招标文件、合同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本身具有单件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的,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与管理风险,应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等风险;应完全不承担是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风险。通过清单规范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建设工程交易公平性平台已搭建,但工程造价管理进行深层次改革和实现全面创新阶段的新机制,不仅需要公平的政策平台,同时更需要实施者扮演好各自角色:发包人应做好投资控制计划,加强过程变更和签证管理,事后善于分析总结以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承包人也需要具备良好施工与管理能力,在投标阶段注重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施工合同实施过程强化成本精细化管理、签证与索赔管理,竣工结算收集完整结算资料;造价专业人员应体现自身的专业性,贯彻清单规范精神并结合实际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正确应用清单规范计价规定。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3]《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

[4]《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

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办法范文3

关键词: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1 背景

近年来,为适应铁路快速和谐发展,满足不断发展的市场要求,建设国际一流的高速动车组制造基地,公司相继开工建设350公里动车组建设基地、完善动车组建设基地、武汉建设基地、南昌建设基地,建设投资由几亿元-二十几亿元,针对项目投资规模大,质量标准高,节约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2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定义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目标实现的审计监督控制活动。

3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要求必须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1)施工前,跟踪审计的主要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条款是否合规、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等。

(2)施工过程中,跟踪审计的主要检查:履行合同情况;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设备、材料价格控制情况等,

(3)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结(决)算的审查:审查工程量;审查材料价格的合理性;审查隐蔽验收记录和设计变更及各种经济签证是否真实等。

4 企业内部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具体做法:

(1)应在建设项目正式立项时,即将其纳入审计视野,关注其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主动与各专业组联系沟通,了解他们各时期的工作计划,并要求一些重要工作提前告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审计组从健全和完善制度入手,规范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行为,在执行公司《工程预算、决算审计管理流程》、《合同审计管理流程》、《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基础上,还制定了《关于加强制造基地建设过程控制与监督的若干规定》,协助项目组制订并《制造基地工程建设预算管理规范》、《制造基地工程建设预算管理办法》、《制造基地工程建设预算管理流程》,为保证项目建筑工程建设的有序运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真实反映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果,提供有力保障。

(2)积极参与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规范招标行为。从考察、确定投标厂家、制定招标文件、明确评标原则、制定标底、开标、评标、授标、签订合同进行了全程跟踪。对照招标管理制度不断总结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招标过程中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评标管理办法及流程,通过规范招标程序,对照招标管理制度,不断总结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和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审查,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维护公司利益,规避招标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公司权益。

(3)审计组在项目现场办公,参加各类会议,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全程审查工程签证,控制工程造价。抽调专人常驻施工现场,对每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审查,全面参与了建设的审计监督工作。将工程审计关口前移,从制度建立环节开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2万元以上工程技术经济签证进行现场确认,及时确认工程签证和合同变更,并明确对2万元以上技术经济签证没有审计人员确认签证费用不予记取。

(4)加强合同管理,发现管理漏洞,完善管理制度。重点对合同工期、价格、结算标准、优惠政策、甲供材等影响工程结算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对合同中约定不明条款进行明确,避免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造成结算纠纷。

(5)根据施工过程跟踪审计的特点,及时发表审计意见。组织审计小组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撰写专项审计报告,对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6)项目结算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人力对其进行专项审计,促进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初审、复审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提高审计监督效果。派专人负责协调沟通,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结算总体规划书,对结算审核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明确各方责任,发挥总体规划的优势。

5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在工程项目中的几点建议:

(1)项目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报施工图预算,以便加强投资控制过程管理。

(2)从投资角度上要在项目管理班子中落实进行施工具体跟踪的人员及其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值与计划值的比较,及时发现偏差,并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纠偏措施。

(3)在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中充分发挥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作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及时编制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流程。

(4)对设计变更和主要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及时审核和办理,确定因设计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对工程造价的变化及时掌握和了解,为工程竣工结算做好准备。

(5)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为目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把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把控制工程项目投资观念渗透到各阶段之中。

6 结束语

实践证明,通过实施全过程内部跟踪审计,将项目建设审计结算中出现的问题提前解决,及时掌握工程变化情况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在经济管理上取得很大效益,进而验证了实施全过程内部跟踪审计的可行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办法范文4

关键词:建设工程;结算审查;注意;重点问题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结算审查是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手段,经审查核定后的工程结算既是建设单位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也是编制竣工决算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各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承发包双方都十分重视结算的审查。通过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偏差,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做好工程结算审查,对工程造价管理有着现实的意义。

一、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1.审查定额直接费。定额直接费是求算其他费用的基数,也是工程结算计费的关键构成部分。因此,务必要确保其正确性。审查时,分下列四个方面进行。

(1) 审查工程量。依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施工图纸进行逐项或抽项审查,特别是注重检查混凝土、土方、墙面、砖砌体以及楼地面的工程量,并关注审查设计变更之后会不会核减那些减少的工程量。

(2) 审查合同外部分结算单价。结算单价一般有两类,其一是经换算才可套用的单价;其二是直接套用的单价。在对第一种进行审查时,应先知晓其形成原因,然后注意下列两点,即: 超过定额规定任意乱换,把自己觉得吃亏的项目单价任意拆散并添加高价材料,只换高不换低。而在审查第二种时应重点关注定额的涉及范畴,熟悉预算项目设计工序的内在涵义。同时,要认真对照计算单位与定额单价概念和设计要求,避免以低套高的情况出现。

(3) 做好审查计算与汇总的工作。工程结算审查人员要认真审查数字汇总和数字的计算过程。

(4) 审查自编项目。因预算定额会受限于编制年代,且无法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出现而适时修改,因此在定额内往往会找不到一些项目的单价,需合理自编项目。在审查过程中,要详细认识新工艺在施工中实际消耗的机、材、人,从而更好地、更准确地把定额没有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实际单价求算出来。

2.审查各种取费,取费涵盖了以系数求算的间接费、税金、其他直接费、利润等。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四点值得注意的是:一是同一工程内是不是依据规定分开套用费用,存不存在舍低随高的情况。二是施工企业有没有依据工程类别与本企业的级别计取费用。三是计算基数与计取各种费用的程序是不是与规定相符、计算方法是不是正确的,应依据相关费率与规定标准一一求算核对,以免错算。四是所套标准和规定的工程地点类别、结构、高度是否相符,存不存在以低算高、以近算远的现象。

3.审查材料差价与数量

(1) 地方规定的综合材料价差系数富有时间性特征,其所涵盖的材料品种通常应为大宗地方生产材料与别的零星材料,部分还应依据当地补充文件规定调节。在审查过程中需注意的是: 重视不一样的工程类别应选取不同的系数;要检查工程施工时间是否和文件规定的系数时间一致,务必要严格实施文件规定,分段、分期套取应取费用。

(2) 允准依据实际价格调整价格的材料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两种,其一,仔细核查依靠施工单位编入结算中的材料调差部分,从调价品种、调价数量以及调差采用的实际价格组合等诸多方面对其进行核查;其二,要建设单位财务人员自己处理,在决算过程中以预算价加入计算。掌握并娴熟运用审查手段,提升工程预决算审查的工作效率。由于工程的施工难度、施工规模以及施工企业情况不相同,因此其所编制的工程结算的质量水平以及难度系数也会有所差异,这就要求审查结算人员采取多种审查手段,为审核任务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

二、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审查中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1、熟悉理解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文件主要有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熟悉理解上述合同文件,可以了解计量方式、变更程序以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有助顺利开展计量、变更及索赔申请工作。结算审核在合同基础上进行,并以合同条款作为理由和根据,所以熟悉理解合同文件,才能找到结算审核的纲。

2.注意工程现场签证。工程现场签证是由建设单位甲方代表、监理单位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署的以证实施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一种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原始资料。工程结算审查时, 发现工程现场签证存在的问题往往是该签证的未签证、签证不规范及签证不实。案例二: 某工程屋面防水原设计为刚性防水。在施工过程中, 为防止屋面今后漏水, 设计变更为柔性防水。在工程结算时, 施工单位的结算书按柔性防水计算, 工程结算审计时, 审计人员未发现任何有关此项的签证或设计变更单, 造成工程结算审计争议。此为该签证的未签证。针对工程现场签证存在的问题, 建设方制定了工程现场签证实施办法, 以规范工程现场签证, 避免工程结算纠纷。

3.深入现场全面掌握建设工程实况,如果预结算工程的审计人员对建设工程不够了解,对于那些比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出现一些失控问题。因为竣工图无法彻底做到面面俱到、逐一标明,由于工程竣工图和现场施工存在一定差异,如果现场管理人员不够尽职将造成竣工资料出现误差。为了确保工程审核质量,审核人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一起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是必不可少的。此外,预算人员还要全面了解工程预算定额的组成,以便进行定额的换算和增补。此外,预算员还要掌握一定的施工规范与建筑构造方面的知识。竣工结算的阶段,是一项集技术与经济为一体的工作,同时也是多部门相互配合出成果性文件,最终完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济责任。

4.对结算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核查,严格仔细地检查施工现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资料数据等进行收集和掌握,作为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真实性的有效依据。审核人员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客观公正地编制施工工程的结算。在最终审核时,要实地进行考察和检测,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和准确。

5.按照设计图、竣工图进行结算核查,认真核实材料的实际单价。竣工结算所依据的工程量应按照竣工图和现场的签证等证据进行核算,并且按照国家统一的计算标准来计算电力工程的工程量,结算时所采用的单价不能违背现行计价的原则和方法,并且要仔细地核实所使用材料的实际市场价格。

6.做好竣工结算审查的沟通和核对,做好竣工结算审查中的有效沟通,一是审核人员各专业之间随时进行内部沟通,加强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分工协作。施工单位往往利用同一工程结算分专业提报,而对某一费用重复结算。由于审核人员缺乏内部沟通,漏审重计费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应该引起审核人员的特别关注;二是审核人员要和承包方、监理方、建设方的相关人员沟通,有效解决审查中的难题;三是对于争议事项及双方的立场,逐一罗列清楚,举行审查工作会议,会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争议事项会审,必要时寻求造价管理部门解释,达成共识,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可作为结算存档依据。为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初稿后,做好校审、核对。首先由审核人员审核,然后交分管负责人进行审

定,最后由负责人审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最大限度地减小误差。

7.核实各项费用、纠正各种计算误差,在实行市场价竞争费的市场经济形式下, 有时施工单位为了与对手竞争采取一些优惠措施, 降低取费标准并以书面形式在合同约定。故在工程结算时应进一步确认, 审核各项费率、相关系数是否正确。建设工程结算内容繁杂, 所占篇幅较多难以避免计算误差应认真核实, 防止因计算误差多计或少算。

在工程结算审查中, 应抓住工程结算中的重点, 结合实际, 掌握好原则, 灵活运用法律、法规、政策, 确实做到高质量的审查, 保证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 使审查后的工程造价真正地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 从而使工程造价真正起到对工程的质量、工期起约束和激励作用, 以求不断提高基本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1]王晓东.竣工结算审核法与工程造价控制要点[J].水利技术监督.2008(3):17-19

[2]李杰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问题与对策[J].广东水利水电.2009(2):59 ~ 60

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办法范文5

比如XX市XX重点工程项目,2007年10月经公开招投标施工方中标承建,2008年1月开工,2009年4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合同履行期间,建设方与施工方因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变更工程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并于2008年9月针对以上问题,对原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调整,形成会议纪要一份。2010年1月,施工方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政府结算审核过程中否定了该会议纪要的部分内容,要求严格按原施工合同执行,最终建设方按政府结算审核的价款(12302万余元)支付了相应款项。2013年4月,施工方诉至当地法院,其中一项诉求:要求建设方按会议纪要内容结算(12836万余元,比审计结果多出534万元),支付相应款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1、建设方对此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2、双方的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条款仅对审计的时限做出了约定,并未提及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相对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形成的会议纪要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有效?二是工程竣工结算以建设方自行认可的结算价款为准,还是以政府相关部门的结算审核为准?最终法院认定:建设方与施工方2008年9月形成的会议纪要本质上系补充协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其规范重点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对于此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必要而发生工程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减等情况时,是否可以变更合同,并非绝对禁止。现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根据市场变化等综合因素进行的合理调整,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施工方的主张予以认可;而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报告对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施工方的诉请,按会议纪要内容结算价款。

关于财政审计的法律效力,预算法赋予了财政部门履行检查、监督本级政府基本支出预算执行的职能,但未有更详细的操作条款;而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根本未提及财政部门及其下属评审机构;2001年最高院针对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即只有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故结合以上案例及最高院的解释,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系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即使项目依法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也不能认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可以成为结算的当然依据,因司法体系对结算条款的约定有较为严苛的要求,故在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否则约定形同虚设。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住建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可能要承担“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对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不利法律后果。

所以,为了避免以上两种情况发生,首先要完善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的审核结论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并约定发包人的结算审核期限不包括财政评审的审核时间,而且需明确当发包人逾期完成结算审核时,不得视为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其次,要提倡全过程跟踪审计。现在结算审计多为事后审计,容易因对项目不了解而对争议事项理解错误和拉长审核时间;另外,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有关工程价款的争议事项,多半被搁置,留待结算时一并解决,这就导致可能因争议不下而造成结算被无限期拖延,也影响了工作效率。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可避免这些问题,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从项目决策开始到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也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积极及时的解决那些可能会影响到结算的争议事项,可大大提高审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办法范文6

【关键词】竣工结算审核;风险分析;对策探究

引言

国家为推动“互联网+”的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顺利实现,对通信行业提出了“提速降费”的明确要求,我国通信运营商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进一步优化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结构,加大了对施工单位竣工结算审计超规定审减率的考核力度。工程监理单位因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不严格,导致竣工结算最终审计后的审减率超过规定范围(合同一般约定审减率不超过5%),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同步纳入考核范围,甚至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以履职不到位定性进行加倍处罚,降低对工程监理单位年度服务质量后评估分数,对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后续承接监理业务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因此,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很有必要对竣工结算审核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进行梳理,拟定有效控制策略,采用主动控制和动态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求真务实地履行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努力促进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得以实现。

1主要风险因素、典型案例及解决措施分析

(1)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中高估冒算,虚增工程量。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中高估冒算,竣工图与施工现场不相符合,人为虚增工程量的现象时有发生。典型案例分析:①通信架空光缆线路工程竣工图加大档距,或虚增电杆的数量。解决措施:现场监理人员(监理员或监理工程师)应就采用OTDR仪器测量光缆线路竣工长度,随机抽查、复核竣工图与施工现场的一致性,确保工程量偏差在规定范围之内。②通信行业“村村通”或“宽带乡村”建设项目中,常常会使用利旧杆路或共享异网杆路,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关新建钢绞线和拉线或更换电杆、扶正电杆等杆路整治工作内容,具有工日高、材料消耗大等特点,设计文件一般均有相关设计和预算,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并没有完全按设计文件施工,却将相关施工费用编入了竣工结算文件。解决措施: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切实履职到位,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检力度,详细记录监理工作日志,做好施工现场工程计量工作,以作为竣工结算审核的基础数据和证据。③施工单位在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时,虚增防雷接地、埋式敷设光缆、机房及铁塔基础工程等隐蔽工程量,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结算审核时缺少核减工程量的有力证据。解决措施:施工单位在对隐蔽工作施工前,按规定提前通知现场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切实履职到位,实施旁站监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计量工作,详细作好监理日志,以作为竣工结算审核的基础数据和证据。④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提高质量标准或扩大施工范围,分部分项工程超预算施工,并按实结算工程量。比如:铁塔基础设计为C35混凝土,施工单位为提高基础承载力,擅自按C40混凝土施工并相关费用编入竣工结算文件;施工单位为增加工程量,在人井中盘留光缆20m(人井光缆预留一般为5m);施工单位为减少施工难度和增加工程量,擅自改变光缆线路或通信管道施工路由,延长线路或管道长度;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入竣工结算文件。解决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的工程量才予以确认:a.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或设计变更文件完成的工程内容;b.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超出设计文件或设计变更文件或是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在结算审核时应予以核减。⑤不能正确理解、应用预算定额子目,错误计算工程量。例如:a.定额子目“光(电)缆工程施工测量”,是指路由长度,多条光缆同路由布放时只能计列一次,施工单位在结算文件中重复计列施工测量工程量。b.小芯数光缆与大芯数光缆连接时,在原有48芯光缆接头处,引接4芯光缆,施工单位在结算文件中计列为48芯光缆接头,实际只需要熔接4芯的工作量。c.“村村通”或“宽带乡村”线路工程中的光分路箱内纤芯直熔时,将光缆成端按光缆接头进行计列工程量。d.光缆测试工作量计取中,不能正确理解中继光缆与用户光缆测试,将用户光缆测试按中继光缆测试进行工程计量。只有局和局之间的光缆测试才计为中继光缆测试,基站之间、光交之间的光缆应按用户光缆测试进行计量。解决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预算定额的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结算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共同提升对工程预算的应用水平,从而确保总监理工程师竣工结算审核质量。(2)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中套用费用定额错误、重复计费。通信工程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时对费用定额中规定的相关费用概念及应用标准没有准确把握,出现错误套用费用定额、重复计费等现象。典型案例分析:①施工单位在编制宽带乡村竣工结算文件时,施工队伍调遣费以单个村或点位进行计取;施工单位设有分公司驻地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按距离较远的总公司为起点计算,从而虚增了结算费用。解决措施:根据信息通信行业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施工队伍调遣费按施工现场与企业驻地的距离在35km以外方能计取,同时按单项工程进行计列。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各项费用时,认真核查施工单位实际情况,透彻理解并严格执行费用定额相关规定。②施工单位在编制宽带乡村竣工结算文件税金时,甲供材料列入计费基础。解决措施:根据信息通信行业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税金的计划基础中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俗称“甲供”)设备和主要材料的费用,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竣工结算时应予以核减。③施工单位在编制竣工结算文件时,综合赔补费、二次搬运费,二次转运费等费用计取没有正当依据、重复取费。解决措施: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程序和当地建设单位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发生的综合赔补费、二次搬运费,二次转运费等费用进行客观、公正的核实,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并报建设单位审批,方能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监理单位对有效控制竣工结算审计审

减率的对策探究工程监理单位为了实现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严格、有效、具有说服力的审核,应该树立全过程投资控制理念,采用主动控制和动态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创造性的开展监理工作,有效防范施工单位在编制竣工结算时高估冒算、错误套用费用,给竣工结算最终审计超出规定范围带来严重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有效控制竣工结算审计审减率制定以下对策:

2.1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施工的指导书,是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和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设计会审,对设计文件及预算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有)提出合理可行的修正方案建议。施工图预算书是投资控制的核心环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核各项预算书的编制依据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充分合法,定额取费是否正确,从源头上将竣工结算金额控制在有效范围。

2.2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认真、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方案,在投资控制方面,主要审查施工组织方案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结合施工现场复核实际情况来编制,是否超出设计文件工作内容,对施工单位拟订的可能会超出预算书的施工方案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2.3严格审查工程变更

机房设备安装工程变更会对总体布局、机房安全、未来扩容和维护操作会带来较大影响的,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讨论和确认;管道和线路工程中的路由变更,会造成工程量和结算费用大幅增加,都应报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工程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作出变更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工程范围的工作内容不予计量。

2.4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费用签证

通信铁塔、基站和线路工程的施工环境十分复杂,设计单位难以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综合赔补费、二次搬运费、二次转运费、施工队伍调遣费、仪器仪表费、隐蔽工程费等费用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估,建设单位通常采用现场签证的办法与施工单位进行按实计列结算。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发生的需要现场确认的费用,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对建设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审查、办理签证手续,报建设单位审批,并对所有现场签证按单项工程进行台账登记管理。

2.5严格审查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是工程实施成果的全面反映,是工程的总体形象的真实描述,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是工程维护的基础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竣工资料的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是否相符、竣工资料中的工程量与竣工图上的工程量是否相符,确保竣工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的竣工资料才能作为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2.6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竣工结算编制和审核能力

工程监理单位可组织施工单位集中进行竣工结算编制和审核能力业务培训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共同探讨、准确理解、正确运用《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系列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案例向有关结算编审人员讲述、交流工程预结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建设单位有关规定,共同提高竣工结算编审能力。

2.7严格审核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现场监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履职能力的试金石。工程结算应建立三重保障体系,分工负责、层层把关进行确认和审签:(1)监理员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或费用签证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2)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或费用签证的工作,审核工程计量或费用签证的数据和原始凭证。(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审核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成果和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应抓住以下几个“质量控制点”:①有无施工合同;②工程实施成果与设计文件或设计变更文件的要求是否相符;③设计变更是否有建设单位批复;④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验收证明是否具备;⑤工程计量是否准确;⑥计费依据、计算办法是否正确;⑦各类签证费用手续是否齐备、真实有效;⑧在结算文件中正确处理甲供设备和主要材料与施工单位结算费用之间的关系。

3结束语

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工作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已完工程量和各类现场签证费用,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不定期巡视、抽查现场监理人员所做的工程量和现场签证费用记录,并将部分典型记录与工地实物工程量进行复核,真正掌握现场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和监理工作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以高度的工作职责心和敬业精神,精通相关领域专业技术和规范标准,严格复核竣工资料,透彻理解、熟练运用《信息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系列定额、配套文件及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审核的有关规定,对竣工结算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施工单位提交的用于工程最终审计的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审减率控制在规定范围。项目监理机构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经过科学的创新管理和务实、艰辛的工作,努力促进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得以实现,从而提高客户服务感知度和满意度,全面提升工程监理单位在行业中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峰,杜军.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中信出版集团,2016.

[2]康忠学.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的体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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