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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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安全规定

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范文1

【关键词】 煤矿 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

近几年来,尽管国家在煤炭行业的投入越来越多,煤炭安全生产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安全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也发生了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本文重点论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措施,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促进煤矿企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1 煤矿建设的特点

煤炭工业建设是实现煤炭工业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的经济活动。煤矿建设同现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更新和技术改造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是使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或贷款)、符合规定的自筹资金、国内外建设贷款及其它专项资金进行的建设。

(2)形成新的、完整的、可以独立发挥能力或效益的整体性固定资产。

(3)以提供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但是由于煤矿生产是开采地下埋藏的自然资源,一对矿井在井田内可采煤量采完后就要报废,要保持全国煤炭生产能力不致因部分矿井报废而降低,就需要新建一部分矿井来补偿同期报废的原有矿井的生产能力,因此,这类矿井属于维护简单再生产性质,然而因其经济活动的内容纯属新建完整的固定资产,因为也划归基本建设管理。

(4)主要是外延的扩大再生产,在某些场合(如改扩建)表现为内含的扩大再生产。

2 煤矿建设项目的组成

2.1 建设项目

一般是指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的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的总体,这些单项工程组成的总体是一个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建设单位。具备这样条件的单位一般是企业或事业单位,因此划分建设项目的原则,一般是以一个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划分对象。没有总体设计的独立单项工程也视为一个建设项目。

2.2 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但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2.3 单位工程

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是指不能独立发挥能力或效益,但具有独立设计和独立施工条件并能现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元(工程),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通常按照单项工程所包含的不同性质的工程内容,根据能否独立组织施工的要求,将一个单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如矿井是一个单项工程,而矿井中的井筒、井底车场、绞车房、绞车安装等均为单位工程。

3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措施

3.1 强化监管、依法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煤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建设审批,规范建设秩序。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和复工验收程序。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边建设边生产和以建设名义私自组织生产等行为。对因不可预见造成的设计与水文地质等不符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履行变更手续,不得盲目组织施工建设。煤矿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建设矿井安全管理体系。

3.2 做实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

煤矿主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建设矿井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主体企业必须明确集团、子公司和建设矿井安全责任,充实安全管理人员,构建有效的安全管理机构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技术体系,确保建设安全。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检查计划。主体企业对矿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确保建设矿井安全。

3.3 强化“一通三防”及防治水工作

(1)建立由煤矿企业负总责的建设、施工、监理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机制。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建设项目各系统、各施工环节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建立以班组为基层的安全隐患班报告制度和日汇总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给予处罚或奖励。

(2)加强矿井施工通风管理,完善施工通风设备和通风设施。矿井井筒贯通后必须安装主扇风机或临时主扇风机,井下实现全负压通风,保证井下施工总风量符合要求。井下施工工作面采用局扇通风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基建期间严格执行井下测风制度,及时构筑矿井施工通风设施

(3)加强建设期间防治水管理。建设矿井必须完善施工期间的排水系统,配备足够的井下排水设备;施工工作面必须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建立探放水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建”原则,实行探掘分离,强化探放水设计管理,量化进尺考核。

3.4 安全文明施工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统一制作醒目的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建设项目名称、规模、地点、开竣工时间、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设计、专篇、开工许可审批单位、文号等。煤矿建设、施工单位主要办公场所必须制作并张挂岗位责任制牌板和建设单位安全承诺书、施工单位安全承诺书公示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矿山建设规划鸟瞰图及相应的施工图表。煤矿建设项目地面施工现场应按施工平面图布置。挂设文明施工标牌或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危险区域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施工必须设警示红灯。 煤矿建设项目井巷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制作施工标志牌,注明施工队别、施工时间、范围、队长、跟班副队长、班组长、验收员等名单;施工巷道开口处必须张挂巷道布置图,巷道断面图和施工简要说明;作业场所附近必须有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书、循环作业组织图表和避灾路线图。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熟知三图一表。

4 结语

总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是保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加强技术创新、加快技术进步是当前形势下实施与改善煤炭行业的重要内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采取激励措施来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使其全身心的投入到煤矿安全生产中去,同时还应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从而有效促进煤矿生产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姚云.论煤矿建设工程技术管理与安全生产[J].研究与探讨,2011(23).

[2]金达钟.煤矿技术管理方法初探[J].工程技术,2007(23).

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是指用于开采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固态、液态、气态矿产资源的矿山。包括依法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生产、建设、采掘施工和地质勘探的企业。

非煤矿山企业的选厂等其他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视同非煤矿山企业管理。

第四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对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市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监督各县(市)区、五大连池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公安、工信(或矿产办)、质监、卫生、城乡建设、环保、工商、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及时通报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义务,对危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负有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负有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告或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企业安全保障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法定资格(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法定资格(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

(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非煤矿山生产或者采掘施工企业除应遵守本条前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地下开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

(二)从事露天开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三)保证每个独立生产系统的每个班次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与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非煤矿山企业及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生产,应按设计和规范将生产方案报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时,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隐患和问题,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非煤矿山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开采活动,应具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主要系统图等。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通风、提升运输、电气、防排水和预防职业危害等设备设施,以及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通道和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配备检测仪器、自救器等安全装备及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设备应由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露天采石场应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地下开采应实行机械通风。

第二十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再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2次演练活动,保证每个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和抢救、自救措施。

生产规模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也应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项目、场所、设备的,应在发包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调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三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一)采矿权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并自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

第三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办法》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从事地质勘探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技术力量和资金投入。

第三十六条地质勘探企业在实施地质勘探前,应依法编制勘探设计施工方案,并按照勘探设计施工方案组织勘探施工。

勘探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勘探设计依据、勘探范围、勘探工作方式、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勘探时限等。

第三十七条外地非煤矿山的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进入辖区内作业的,应到负有职责的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含因政策调整进行企业整合)非煤矿山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将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作为各级发改委、工信委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非煤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投产。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责任。

第三十九条需要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

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时,应邀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参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安全专篇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四十一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小型采石、砂、土、水场等)由市安监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的依据、工程概述、地质安全影响因素、矿床开采安全评述、总平面布置、机电等附属设施、矿山安全保护辅助设施、矿山安全机构及设施、存在问题和建议、附图等。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设计图。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十七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按照国家《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活动,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排除,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市和县(市)区负有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工信部门(或矿管办)是非煤矿山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主要负责非煤矿山项目的审核批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许可及资源整合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盗采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日常监管和事故处理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质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特种设备检测工作等。

第五十二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需要限期整改的,下达《整改指令书》;如情况紧急,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填写《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停止供应火工品、供电或其他措施。发现违法、非法生产或盗采国家资源的问题要依法移交公安、法院等部门处理。

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案件移送书》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将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五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开展救援行动,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慝、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证据。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五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两次死亡2人以下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吊销矿长、主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领导和专业技术职务,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安全监管部门的“非煤矿山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停产三个月,死亡2人停产六个月,死亡3人停产十二个月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顿。

第五十七条建立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负有职责的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对隐患整改不力的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阻挠、暴力抗拒执法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第五十八条建立黄牌警告和约谈制度,对瞒报、迟报事故的,要从严处理;对制度不全、投入不足、保障不力导致事故的,要从严处理。

第五十九条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存在2处(含2处)以上非法生产建设矿山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上级政府安全生产指示、指令或会议决定不落实的;对下级上报或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久拖不决而导致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依法查处,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及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行政许可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未认真执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指令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违规审批,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煤矿山或者矿长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已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或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企业供电、供火工用品等,否则予以追究责任。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供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负有事故安全责任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非煤矿山监督管理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隐匿、转移、篡改、毁灭相关证据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非煤矿山企业无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指令,违法生产经营或拒不整改隐患,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吊扣有关证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依法关闭企业。

(一)非煤矿山企业每3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者采矿权权属发生变更、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及3人以上事故时,未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二)重大隐患整改指令不落实的;

(三)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四)未开展或达到安全标准化的。

第七十条非煤矿山企业未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评审结果等有关资料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未按批准的设计建设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的,由负有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对非煤矿山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罚:

(一)露天采石场实施爆破时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煤矿山企业从事地下开采未实行机械通风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煤矿山生产或者采掘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未持证上岗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范文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加大新建、改扩建煤矿瓦斯抽采工作力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瓦斯和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瓦斯抽采方案,并列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项目安全核准时,必须认真审查瓦斯抽采方案。凡没有编制瓦斯抽采方案,或者瓦斯抽采措施不合理、不配套的,安全核准不予通过。瓦斯抽采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井瓦斯灾害程度及采取抽采措施必要性分析。

(二)煤层瓦斯抽采基础参数情况,周边或条件类似矿井瓦斯抽采实际情况,以及抽采难易程度分析。

(三)煤层瓦斯抽采方式比较和选择,在设计、施工、生产等不同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

(四)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效果。矿井瓦斯抽采量、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抽采瓦斯浓度、突出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等参数,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6)中规定的指标。

(五)瓦斯利用。瓦斯利用方向、用户种类和覆盖范围,工业场地、设施的选择及主要技术工艺流程等。

(六)投资估算。范围包括专用瓦斯抽采井巷工程、钻孔工程、土建工程、瓦斯抽采设备等费用。

二、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时,要按照《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6)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瓦斯抽采方案进行细化、量化,完成瓦斯抽采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后,要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范文4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2013〕99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眼于巩固、深化和提升,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在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上见实效,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我市煤矿安全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着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全市煤矿安全、和谐、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全市煤矿安全事故总量控制在达州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杜绝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实现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一是年初组织煤矿全体从业人员开展“新安法”宣讲教育培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二是督促煤矿及时送培矿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增强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组织煤矿职工开展“五大灾害”防范、自救互救知识和岗位技能全员培训。煤矿班组长以及新工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老工人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结合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3—5月认真开展好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工工作,切实做到“隐患治理行动查出的隐患未整改结束的不得复产复工,不安全不复产复工,不达标准不允许生产建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全面推进质量标准化、机械化、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力度。一是督促船儿河坝煤矿和万田煤矿在2015年底前建成二级质量标准化矿井;二是督促红旗煤矿和陈家湾煤矿在2015年底前建成机械化矿井;三是督促文家岩煤矿在2015年底前建成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井;四是除攻坚战要求达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井外,督促其它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在2015年10月底前达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矿井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要求(停产停工煤矿除外)。

督促各煤矿全面摸清本矿区水、火、瓦斯、煤层自燃等隐蔽致灾因素,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隐蔽致灾因素引发安全事故。一是督促长石煤矿、船儿河坝煤矿、文家岩煤矿、右岸口煤矿、同兴煤矿、红旗煤矿、徐家湾煤矿、长石二煤矿、龙洞沟煤矿、刺竹沟煤矿、洞湾煤矿今年内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红欣煤矿三井、万田煤矿、关田坝煤矿、黑石溪三煤矿、赵家河煤矿5家停产停工煤矿在复产复工后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二是督促设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建立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机构,配备人员,完善措施,配齐设备;三是督促所有煤矿编制完成《水患现状调查报告》和《水温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落实探放水制度,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建设。

一是督促我市各煤矿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支撑的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配强采掘、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监测监控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矿井至少2名,建设矿井至少1名),完善“五长、五科、五队”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二是推进班组安全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上新台阶;三是督促生产矿井完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压风自救、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矿井按设计专篇要求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

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2015年度*市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计划报市政府批复,报达州市安监局、川东煤监分局备案,并按批准的监管检查计划认真执行,重点强化煤矿通风、瓦斯、机电运输、防治水、粉尘等隐患排查整治,防止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加大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检查力度,保障煤矿安全稳定。

一是督促煤矿严格按照《煤矿初步设计方案》和批复的《安全专篇》购置各种安全设备,煤矿所有入井设备必须是具有煤安标志;二是组织煤矿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仪器、仪表检定;三是10月底前组织煤矿开展通风阻力测定;四是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开展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

加强煤矿密闭管理,加大暗访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煤矿未批先建、边建设边生产、超设计范围施工、超核定头面作业、擅自打开井下密闭、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规范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是对列为关闭的煤矿开展回头看,确保“关实、关死、关到位”;二是完善关闭煤矿档案资料;三是加强与国土、工商等部门衔接,妥善推进兼并重

组工作;四是加大督促煤矿关闭互助资金的支付力度,确保按期支付到位。 一是对生产能力、生产要素有变化的煤矿,在煤矿生产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上全部真实上报、公示;二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的监管,确保煤矿按质、按期竣工投产,2015年计划督促徐家湾煤矿、陈家湾煤矿、长石二煤矿、洞湾煤矿、刺竹沟煤矿、黑石溪二煤矿、万新煤矿、三台寺煤矿竣工验收投产;三是继续作好煤矿企业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工作,淘汰落后产品和旧的生产工艺;四是严格煤矿采煤工作面接替、采区接替、水平接替监督管理。

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范文5

关键词: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

1.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以来,随着煤矿工程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还是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煤矿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首先,目前我国对于煤矿工程建设监理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律制度。这一情r使得安全监理工程产生了权责不明的情况。同时,一些现存的法律法规对于煤矿建设监理的针对性较弱,缺乏操作性。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具体责任无法明确。其次,某些煤矿标准执行了10年之久,且没有修订,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统一,无法获得有效的应用。这些因素为煤矿监理的安全管理带来了不便。另外,安全监理工程的权责情况不明确。即便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检查工作,避免安全隐患,但是由于以上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片面,对于煤矿建设工程的实际监理情况没有针对性,从而对于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依然难以明确,造成责任难以区分。

1.2煤矿建设工程基础较差

首先,由于煤矿建设工程行业危险度高、工作劳动强度大,且待遇一般,导致比较优秀的专业工程师以及技术人员、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在此行业流失,而大部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素养却普遍不高。由此可见,煤矿建设工程中,人力资源的配备较差,有待提高。其次,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例如某些机构缺乏专业的人员或专业不对口,某些机构部门不健全等。另外,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没有很好的配合,加之复杂的地质条件,倘若单独依赖监理单位,想要做好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及质量管理工作,十分困难。

1.3煤矿建设工程的费用较低

即便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收费的标准并没有在国家相关规章当中明确规定出来,但是由于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整个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费用普遍非常低。在这种市场情况之下,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为了取得该工程项目安全监理业务,往往只能不惜降低对于安全监理的要求。这也是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水平无法提高的重要原因。

1.4监理单位独立自主地展开工作还存在一定阻碍

由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存在比较多的干预,因此,对于监理单位工作的正常展开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某些建设单位对于监理的作用和地位过于忽视,且认为本身管理力量强大,有的直接干涉监理单位的具体监理工作,完全无视监理单位工作的独立性。

2.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策略

对于煤矿建设工程而言,其监理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因此应当加强重视。基于以上对当前国内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要想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煤矿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到权责分明,为此,有关政府部门需要设定有针对性的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当前,国内已经有个别省市颁布了规范文件。比如河南省建设厅推出的用于监理民建工程的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导则。建设过程中应该调整煤矿建设工程的监理费用,收费标准的提升能够吸引专业人才的参与,进而杜绝监理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低价竞争行为,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及对策分析。整体上促使煤矿监理人员专业水准的提升。煤矿建设之前就应该先进行委托监理合同的撰写,对安全管理中的各项权责进行明确规定,尽量规避风险。监理单位需要有针对性地召开煤矿安全咨询会议,同时请来专业人员来指导监理工作、培训监理人员。如果矿井瓦斯含量较高,那么一定要先科学论证,编写安全监理的工作细则,设置各个安全监理控制点,然后才可以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应该适当回避那些具有很高风险的工程项目。对自身安全监理工作中的有关责任进行严格履行。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监理工作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条例》里有关安全监理工作的责任与义务的规定,及时、细致地整理、分析并保存监理时获得的资料,确保资料准确、完整。不但如此,监理人员还应该了解法律,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工作中面临风险,不仅应该尽力回避风险,还应该采取策略转移风险。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单位必须要充分利用保险制度来规避和转移风险。面对我国煤矿建设工程出现的问题,应创建完善的体系和制度。根据煤矿建设工程样式,建立良好的安全保障体系,对当前的监理制度进行更新调整。同时,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应加强工程全过程的控制,保证监理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设置安全控制点从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多方面实施连续的监控,贯彻执行样板制度。

3.结语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作为国内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能够有效提升现代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而其主要的效益来源就是保证安全、避免损失。但是在我国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管理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无论管理体制,还是具体实施过程,都有不足之处。针对这样的情况,要求我们必须加大管理力度,确保监理安全管理环节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谨慎性,使得其可以顺利地度过这个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时刻,使得煤矿建设工程的效益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另外,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背景下,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的科学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有效合理的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能够促进煤矿建设工程各管理部门获得更为合理而均衡的效益,从而使建设单位的投资获得更高的效益,并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赵万柱.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J].科技创新导报,2012,(6).

[2]吴开兴,范周艳.煤矿安全管理与评价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煤炭工程,2014,(4).

[3]张国龙.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及对策[J]建设监理,2014(12) : 56-57,63.

[4]孙喜鹏.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J].建材发展导向(上) ,2015,13( 12) : 89-90.

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范文6

今年1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实施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这既是加强安全生产的铁律,更是对全国550万矿工的承诺。在全省煤矿矿长宣贯大会上,陈炎生局长强调:“《七条规定》明确了矿长的职责,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这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每位矿长都必须要落实责任,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如果违反规定,就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上限处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直至依法关闭取缔,决不姑息迁就。”

春节过后,福建煤监局迅速行动,全面组织开展《七条规定》宣贯活动。2月底以来,按照“四覆盖”(覆盖全省所有煤矿、所有矿长、所有煤矿实际控制人、所有一线员工)要求,全省煤矿深入开展“十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举办一次安全承诺,全省所有煤矿矿长签订《安全承诺书》;组织一场《七条规定》专题考试;每个矿井组织一次安全形势分析,每位一线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献言献策;开展一次专题巡回宣讲;举办一期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每个矿井开设一个安全文化长廊,《七条规定》在主井口上板上墙;每个矿井聘请一支安全督导队;在三个重点产煤市分别组织一次示范式、解剖式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开展一系列专项督查。

2月27日和2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派出督导组分别在三明、龙岩两市组织召开宣贯大会。全省291名煤矿矿长、147名煤矿法人代表和140名省能源集团公司、产煤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以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共计578人参加了会议。会上,督导组将《七条规定》亲自送到煤矿矿长手中,国家煤监局副局长李万疆对《七条规定》做了具体解读。全省煤矿矿长观看了事故警示教育片,并现场签订了安全承诺书,参加了专题考试。经阅卷,平均成绩97.7分。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以安全生产

二、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要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回头看”,把工作重点由“认定达标”向“国家标准”过度,督促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评审机构和评审队伍建设,加大现场评审、现场认定的推进力度。二要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层次、巩固升级的进度,引领带动其他行业领域做细做实安全标准化的达标创建,确保所有企事业单位在今年底前实现全面达标。三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协调本级政府明确工贸行业标准化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推进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企业标准化建设的完善提升工作。

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最关键、最直接的行业领域,是名副其实的事故“大户”。一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支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二要在推进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准确定位,特别是对道路设施“三同时”制度要严格落实,严格把关,并切实加强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推动乡镇优化组合整治力量。三要认真抓好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及定位,从严把好事故的跟踪管理,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四要加强督促检查,运用警示通报、行政问责、事故调查等手段,督促各级相关部门切实抓好综合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强化重点行业安全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煤矿、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建筑施工、消防、学校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促进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各地要认真落实新出台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矿长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两个九确保”,切实抓好自己的责任田。

五、持续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从严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依法追责等“四个一律”,坚决实施及时通报、公布曝光、严厉处罚、挂牌督办、取缔关闭、严肃追责等“六个一批”,对存在的问题,要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剿,从严惩处。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一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动本级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在本地主流媒体持续加强安全发展战略举措、煤矿“七项规定”等重大活动的宣传教育。二要持续推进“安全社区”、“安全园区”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把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三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按照事故等级,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四要积极推进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改菩监管执法装备,提高监管执法水平。五要认真搞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协调发放工作。

在如何围绕发展大局认真履职上,陈炎生局长结合自身工作体会,认为最主要的就是要围绕责任这个主题,树立责任意识,坚持实事求是、有效监管,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抓好工作落实。一方面,要落实政府安办综合监管职责,注意发挥好本级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跟踪协调,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要落实安监局长职责,关键是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全力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安监局长们要提高认识,准确定位、加强学习,提升素质、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讲究方法,提升实效、带好队伍,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