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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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包括都、、开发区、)的民房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区范围内各镇人民政府应按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集中居住点规划应根据《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和我市出台的新民居选编图集方案相结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坚持以科学规划指导农村新民居工程建设,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有序推进,优化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布局。要根据我市城郊、乡镇农民的生产、生活特点,体现、内陆、里下河地区等地域特色。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村庄规划和集中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要联系实际,以人为本,方便农村居民耕种。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采取通过公示、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应按村庄建设规划和集中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的序列和土地年度计划,分批及时地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民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备储一定的建设用地用于解决村(居)建房用地矛盾,并统筹安排好新建村庄居住小区道路、下水道等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五条高速圈内符合复建或改建条件的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台相关安置房政策,保障高速圈内民房提前收回,安置房源在各地房产开发小区中预留一定比例指标予以实施。

第二章民房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市区范围内民房建设申请由市规划局各分局负责受理、办理,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市规划局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民房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由各镇人民政府在委托范围内以市规划局名义行使辖区民房规划管理行政监督管理职权。民房管理委托和责任书应明确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第八条申请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市区范围内民房建设申请按行政区划由市规划局相关分局受理,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房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和初审工作,初审后项目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相关分局审核。

(二)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和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应当由市规划局相关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市规划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处或拟建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公示栏醒目位置予以批前公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房除外),公示应采用统一格式,公示应载明申请人、拟建房屋位置、拟批准建筑面积、高度、性质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公示由各镇村建中心(建管所)负责实施,并拍照存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规划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期间如无异议提出或无复核要求的,申请人应依据市规划局相关分局的缴费通知单到所在镇有关部门按房屋批准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农村区域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分局应当在收缴规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各镇范围内的可由所在镇有关部门协助发放。

(五)对公示内容有异议或与当初报审情况有出入的,相关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发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六)建设工程开工前,申请人应向相关分局申请现场验线。相关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现场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市规划局可以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实施。

(七)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申请人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规划局不得批准。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八)申请人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在一年内未能施工的,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规划局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或延期又到期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九)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实。市规划局应当五个工作日内会同镇有关部门核实。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市规划局可以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应三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上签署验收意见。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申请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市规划局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第九条申请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中关于民房新建、改建、复建规划许可手续的审批程序规定。申请民房维修规划许可手续的,不收取费用。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受市规划局委托,对辖区内民房建设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并配合市规划管理监察支队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各分局、市规划管理监察支队各监察大队定期将民房建设规划许可及监督实施情况报市规划局村镇规划处备案,市规划局村镇规划处负责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的技术指导,定期会同市规划局监察室、法规监察处等进行调研、抽查。

第三章民房建设规划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市规划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市市区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指导各镇完成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开展城乡统筹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镇村布局规划的编制工作。具备条件的镇应尽快开展村庄建设规划和镇中心区域城市设计工作,各类规划要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在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市规划管理监察支队各监察大队每月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局,接受规划验线和核实委托的单位,如违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规划局可取消委托,并提请各区(管委会)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2

第二条*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局具体负责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个人住宅用地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个人住宅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住宅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实行统一建设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统建小区”)与个人自建相结合。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统建小区规划。

贵池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市城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个人自建点规划。

统建小区和个人自建点内的建筑式样、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等应当在规划中提出统一要求。

第六条根据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个人住宅建设所在地点与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将主城区规划区约359平方公里分为三个区域:一类区、二类区和三类区(见附图,具体范围的确认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对各区域内个人住宅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区范围内,个人住宅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统建、配套完善、综合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再批准零星新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引导进入统建小区安置。

(二)二类区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个人住宅。现有个人住宅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维修;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按批准文件要求进行维修。符合分户条件或确属住宅困难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由,申请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须按规定样式到规划确定的统建小区内集资统建。

(三)三类区范围内,现有个人住宅,可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维修、翻建、改建;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划批准文件要求进行维修、翻建、改建。符合分户条件或确属住宅困难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由,需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鼓励按规定样式到规划确定的统建小区内集资统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的自建点按规划批准文件要求进行自建。

第七条下列区域禁止新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

(一)主城区主干道、主要出入口道路和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以外200米区域;

(二)城市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区域;

(三)铁路、公路、桥梁等重要公共用地控制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禁止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农村村民的住宅也不得向城市居民违规出售,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第九条统建小区的建设以及住户在统建小区安置的条件和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十条二、三类区范围内个人住宅维修、翻建、改建的,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住宅维修、翻建、改建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或相关证明;

(四)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五)相邻住户或单位的书面意见;

(六)确属危房的,应出具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书;

(七)城市规划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凡涉及改变用地面积、宗地范围、土地用途的,应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收到个人住宅维修、翻建、改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派员现场查勘,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维修、翻建、改建的决定,明确维修、翻建、改建的具体要求,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准许维修、翻建、改建的决定。

第十二条个人住宅翻建、改建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验收。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自建住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的村民户或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退役士兵等;

(二)因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且房屋按自建标准拆迁补偿的;或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以及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第十四条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申请自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自建个人住宅:

(一)现人均住宅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

(二)将现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转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三)原个人住宅拆迁实行统建安置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第十五条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在规划自建点申请自建个人住宅,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经公示未发现有不允许建房情形的,由申请人填写《个人住宅建设申请表》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有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城市规划部门;

(三)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在现场核实后的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用地,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条件,但需占用农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告知申请人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决定,城市规划部门作出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四)经批准建房的,由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现场放验线,由街道办事处监督申请人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并建立管理档案;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六)申请人持《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个人住宅建设不得阻碍道路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七条三类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个人住宅建设一般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3.4米。

个人住宅翻建、改建原则上不增加原有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和建筑面积。

个人住宅翻建、改建占地面积按原占地面积确定,但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分土地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个人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卫生和美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二、三层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二十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建房户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设计服务,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三层个人住宅的,建房户应当与施工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二条自建个人住宅,施工现场须公开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并标明施工承包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申请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重新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个人住宅,进行不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性质、位置、面积、高度,且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一般维修,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翻建原有建筑与邻居相邻和相连部位,对相邻建筑的外表、结构、安全、门窗口通风、交通、室内防风雨、室内外排水均无新的不利影响时,可按原位、原高、原样建设。

第二十六条二、三类区农民依照本规定新建、翻建个人住宅,只能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和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凡向农民建房提供的经营服务性业务,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尽量降低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个人住宅建设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时,应当持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个人住宅建设不得影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个人住宅建设可能影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审批意见进行建设。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非法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利用超过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放验线进行建设的。

(七)其它违法建设行为。

建房户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继续强行施工或逾期不拆的,由建设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第三十条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停止执行。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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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上半年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丽江市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64号)要求,玉龙县高度重视,要求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开办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银行开户时出现系统故障的情况,导致办理时间较长;二是申办民办教育机构教育部门审批环节速度较慢,耗时较长。

整改情况:在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开办窗口放置银行开户所需材料清单及联系方式,方便办事群众尽快办理开户业务。

玉龙县教育体育局申办目标教育部门审批环节方面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高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地址、举办者变更等行政许可办理效率,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公开审批服务事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纪律,尽量确保在45天内办结。目前已审批办学的非学历教育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有15个,因个别民办学校筹设时间过长,实地勘察不合格,上交材料不齐全等原因,正在办理中的有2个。下一步将尽力配合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尽快完成各项审批工作任务。

(二)办理建筑许可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等待上会时间较长;二是办理建筑许可各个环节使用不同的系统上传资料,导致资料重复上传。

整改情况:一是根据《丽江市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查、材料补正、专家论证、政府批准供地方案等时间)。改革自7月1日起执行,改革工作平稳过渡后,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目前已核发了6个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是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推行将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两个环节整合办理,符合条件的项目指导项目业主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一次申报、同时审查,同时核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是严格按照“双公示”要求,认真开展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工作,优化选址与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规划核实等事项公示方式和时间,公示方式以政府门户网站、局公示栏、施工现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控制在5个工作日(节假日和周末除外)。

四是按照《丽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所有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结果共享”。由我局牵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联合发改、人防、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步开展联合技术指导和审批工作。积极与市级部门反馈审批系统存在问题,通过市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不断改善优化系统录入环境。整合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审批两个环节,同时审查审批报件材料以及设计方案,一次性指正存在问题。截止目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9个,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19个。

五是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事项限时办结。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土地用途和规划批准(申请并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含专家评审所有时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配合好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验收,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核实意见等竣工备案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系统存在问题。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报件材料时所需的材料时尽量一次接收,尽量避免项目业主重复提供材料.

(三)获得用水方面存在的问题

办理获得用水业务设计图纸审查费用较高。

据县住建局反馈玉龙县暂无供水企业,古城区、玉龙县由丽江市水务集团下属的水厂供水,主管部门为丽江市住建局。该项无法整改。

(四)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报税系统频繁更新,更新后业务操作说明未及时公布,申报人使用起来较为困难”方面

整改情况:一是由县局征纳股牵头,专人负责收集、系统更新通知及更新后业务操作流程,通知途径包括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税企微信群等,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系统更新情况,办税流程更加通畅。二是由税源管理分局指定专人定期收集纳税人对系统使用的建议意见,归类汇总后报送信息部门,属于县级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县局不能解决的问题,作为系统优化的意见建议逐级上报解决。

2.“有的增值税业务仍不能再网上申报,需到大厅办理,较为繁琐”问题

(1)及时向上级局请示,积极配合梳理不能进行网报的涉税业务,对不能网上受理的业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预约方式办理。

(2)进一步加强“非接触式”办税、自助办税推广力度。一是通过培训要求税务人员熟练掌握网报流程及问题分析解决,以便在纳税人(缴费人)有困难或疑问的时候能够给予及时正确的指导,提高办税辅导的效率。通过集中学习提升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从坐在柜台办税为主的方式,逐步转变为在自助区辅导纳税人自主办税为主,避免产生纳税人会不会网络办税和我无关的传统思想,深刻认识到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就是纳税服务的重点工作。

(3)加强操作指导,对初次使用自助办税终端、操作“非接触式”办税有困难的纳税人,手把手进行全程指导,提供有侧重性的演示讲解;

(4)在现场辅导的基础上,制定自助办税终端操作宣传手册、电子版“非接触式”办税操作流程等,供纳税人自主学习。

(5)尝试开办“纳税人”学堂,特别针对新办纳税人,将“非接触式”办税流程、自助办税操作等列入课程内容中,作为新办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的必修课,让纳税人更全面、系统的掌握“非接触式”办税的优点和操作流程,便于税务部门更有效的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相关工作。

(五)举一反三整改任务推进情况

在2020年上半年政务服务系统测评中还存在“一部手机办事通”实名注册率不高的问题。

推动“一部手机办事通”建设是 “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创新举措,是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审批事项“不出门”、“不见面”,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的重要途径。自“一部手机办事通”上线运行以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我县“办事通”宣传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目前,我县注册用户达 24660人(实名认证人数17817人)。

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于2020年3月19日印发了《关于做好“一部手机办事通”宣传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于2020年8月28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一部手机办事通”宣传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县直各部门一是要保证单位职工注册率和实名认证达到100%;二是要结合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工作,在挂联小区安排专人协助小区物管宣传推广下载注册“办事通”APP工作,确保各挂联小区住户至少一人下载注册“办事通”APP并实名认证,进一步提高社区注册率和使用率。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村委会、村小组基层组织优势作用,发动驻村工作队、大学生村官、村民小组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深入开展“办事通”宣传推广运用,切实提高辖区注册率和使用率,力争户均一人注册下载。提高我县“办事通”注册量和办理量,确保实现“两个全覆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确保每 1位干部职工下载安装注册使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家庭全覆盖,确保每个家庭至少1名成员下载安装注册使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信息共享存在壁垒。目前县级37个政务部门中有12个部门有统建业务办理平台,其余25家部门均使用国家及省级统建业务平台。全县政务部门中,仅有地税、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实现个别事项业务办理数据回传,其余使用统建或自建业务系统平台的部门未做到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部门业务系统整合与数据共享推进力度缓慢,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的“痛点”和“瓶颈”尚未打通。

(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有的部门对“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部分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仍需长期努力。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抓好整改工作,认真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任务,切实推动我县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二)要求职能部门积极向上级反映遇到的问题,如系统数据无法共享等。

四、意见建议

目前,全县各级政务部门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均由国家或省级统建,从县级层面落实政府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政务信息资源完全共享难以实现。建议上级高位统筹,逐步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问题。

玉龙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4

一、违法行为界定

(一)违法建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3)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1)超越道路红线进行建设的;

(2)影响城市防洪的;

(3)在被列为危岩、滑坡禁建区进行建设的;

(4)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上述情形之外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一般违法建设行为。

(二)违法用地。

1.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的;

2.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四至范围使用土地的。

二、处理规定

(一)违法建设。

1.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予以。

2.正在实施房屋基础开挖或地圈梁浇筑的违法建设。⑴属无房居住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实际户籍人口(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予以完善建房手续;⑵其他的一律予以强制回填或拆除。

3.正在实施房屋墙体、柱、梁施工的违法建设。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⑵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在对现状进行完善且不新增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处以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100元的罚款。

4.房屋主体已完工或已投入使用的违法建设。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⑵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以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100元的罚款。

5.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二)违法用地。

1.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用地,限期拆除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三)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按规定处以罚款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后方可补办规划、用地手续。到年12月31日仍未接受处理的,予以加重处罚直至拆除。

三、处理程序

(一)申报登记。由县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违整治办”)案件处理组具体负责受理申报登记,对未立案的,交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立案登记。

(二)核实公示。两违整治办强制执行组对已登记的违法对象逐一进行核查,并开展全面排查,对已认定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进行张榜公示。

(三)形成处理意见。两违整治办案件处理组逐户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作出处罚决定。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五)督促兑现处罚。两违整治办强制执行组督促被处罚对象兑现处罚决定。

(六)完善建房手续。一般违法对象户接受处罚后,持两违整治办出据的补办手续通知书,到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七)强制执行。一是对逾期拒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对象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对已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三是对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申请人民法院。

四、税费计缴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收。

1.本地农村村民利用自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条件(确系无房居住)的,按实际户籍人口,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超面积部分足额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2.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建房户,按照拆迁时县人民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超面积部分足额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3.危旧房拆除重建户,拆除旧房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超面积部分足额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4.上述情况之外的建房户,按规定以实际建筑面积足额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人防易地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收,农村村民自建自用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计收。

(四)集体土地上的建房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所需缴纳税费:

1.农村宅基地复垦指标成本费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收。

2.上缴市上和县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42元计收。

3.征地管理费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收。

4.耕地占用税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收。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府发〔〕42号文件标准收取。

6.用地报批法定所需地形图测量费、勘测定界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等图件资料费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计收。

7.土地房屋测量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收。

(五)国有土地上建房土地审批所需缴纳规费: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府发〔〕42号文件标准收取。

2.土地房屋测量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收。

(六)本地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房并办理集体土地房地产证所需缴纳规费:

1.占用耕地建房且无开垦条件的,按耕地造地费每平方米15元计收。

2.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15元计收。

(七)办理房地产证所需的房屋鉴定费、房地产权登记费、证书费,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由房屋产权人自行缴纳。

(八)房屋交易等税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它事项

(一)对大面积违法占地、大体量违法建设、进行房屋非法交易的违法对象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实行专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违法对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成本管理;工程审计;要点

就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管理情况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建设企业对项目成本管理和工程审计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认识,通过加强管理控制,建设工程才能实现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才能助推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因此,笔者结合自身实际经验,对建设工程成本管理和工程审计要点进行了一下分析与探讨:

1 探讨建设工程成本管理的几个要点

1.1 完善建设工程成本管理体系

对于企业而言,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根本前提,因为它能从整体上对企业各个部门加强管理,督促其实现各自所负责的职务。建设企业在成本控制上,也应该不断完善成本管理体系,加强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制度,规范工程成本管理的标准,健全建设工程成本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只有这样,管理者才能全面统筹,使各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情况、衔接工作,进一步维护建设工程在市场中的合法权益。

1.2 控制建设工程前期规划的投资成本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在施工前期都会有一段时间的设计规划,也就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完成的这一过程。在这一个阶段中,由于很多事物都只是在规划中,具有不确定性,成本预算会与实际情况有一些差距,因此,建设企业应该加强对前期规划的投资成本控制,通过认真收集相关资料,细化设备技术参数、运行情况等,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效益进行分析研究,尽可能减小项目投资估算差距,编写具有切实可行依据的项目前提投资估算报告,这样才能有很强的说服力,对争取项目的早日立项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当然,这也是对项目总投资起到真正意义上的控制作用。

1.3 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建设工程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可以从设计招标和设计限额这两个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具体表现如下:

(1)进行设计招标制度,在众多设计单位中做出最佳选择

为了选择更好的设计单位、降低工程成本,我国很多建设工程已经开始推行建设方案与经济方案相结合的设计招标方式,在工程规划前期,对多家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并将工程主体以及配套设施、景观设计等都放在一起进行竞标,通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比后,选出其中方案最佳、成本最低的设计单位,这样不仅能保证设计方案技术先进、规划新颖独特却不失科学合理,更有利于降低工程成本,使投资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

(2)有效控制设计限额,从根本上降低投资成本

设计人员按照建设工程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投资成本估算报告,在保证工程项目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设计成本,把投资额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的施工设计,就是建设工程的限额设计。要做好这个规划,设计人员就应该对建筑材料的价格十分了解,并将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都熟记于心,这样才能对自己所设计的项目规划进行有效估算。除此之外,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还应该做出不同的设计方案,通过反复比较,对那些适用性强且新颖美观的方面进行综合,从整体上优化最终可执行的设计方案,从而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并能从根本上有效降低投资成本。

1.4 有效控制建设工程的施工成本

(1)减少施工变更,加强控制建筑材料、设备费用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更改施工内容的情况,这样就不能根据建设工程前期规划按部就班进行施工作业,除此之外,占工程成本大部分的建筑材料、设备费用等也存在价格调整的现象,这些都对项目投资成本预算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相关负责人应该尽量按照图纸内容进行现场审视,对建筑材料和设备费用做到货比三家,首先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后,再择优选取其中质量优秀、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2)推行现场施工管理的方式,提高员工的成本控制意识

施工人员是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最主要的操作者,建设企业推行现场施工管理方式,督促施工人员按图纸规划进行操作,这样可以有效减少项目施工问题。在工程拨款方面,应该要他们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等拨付,并做一份结算报告分析投资使用情况。与此同时,提高施工人员的成本控制意识,可以在材料选择、额外用工等各种预算费用中作出改善,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施工成本。

2 探析建设工程成本审计的几个要点

建设工程审计的要点包括设计概算审计、施工图预算审计、合同价审计、工程量清单计价审计和工程程结算审计这几个方面。

2.1 设计概算审计

设计概算审计是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前期规划进行的整体审查,具有合规性、合法性等特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建设决策批准、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立项批文的标准等都是审计的重点内容。除此之外,对各项预算费用进行仔细核实也是审计的重点部分,它能有效避免费用之间重复计算,严格将投资成本限定在批准额度范围内。

2.2 施工图预算审计

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数量、价格以及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其计算依据是否合理,通俗来讲,就是看其预算是否与施工图纸一致。通过施工图预算审计,建设企业可以查看各个环节的资料,对这些资料的内容、数字进行核实,从而避免错误的发生,也对弄虚作假进行杜绝,保证建设企业的切实利益。

2.3 合同价审计

顾名思义,合同价审计就是建设企业对合同价进行检查。在我国建设工程中,合同价审计包括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可调合同价的审计、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审计。建设企业在进行合同价审计时,要着重检查合同价是否在合适的开口范围内,开口部分是否真实,其计取是否正确。

2.4 工程量清单计价审计

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审计的方法来规范成本,在审计过程中,应对清单计价工程合规性、招标过程中实体消耗的准确性、标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性、投标报价高低情况的综合性这四个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建设工程审计是全面衡量工程量是否正确、费用预算是否合理的最主要的检查方法,它能节约建设资金,避免损失浪费,还能对弄虚作假进行规避,因此,合理运用工程审计对建设工程的全面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5 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竣工后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很据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及变更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关键在于审核签证是否合理,是否和招标清单冲突,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3 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成本管理与工程审计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切实利益,通过加强管理制度,对各个阶段的成本进行有效控制,可以使投资成本控制在规定限额内;对工程进行严密的审计,能有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规范成本行为,最大实现建设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助推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晶洁.建设工程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华章.2011(22).

[2]纪春艳.浅谈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8(S2).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范文6

为深入落实跨江发展战略,加快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规划在副城建设中的综合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区规划工作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区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区行政范围内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统一组织、指导、协调。规划编制项目均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统一上报区规划办公室,经批准后,根据市、区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区规划办公室审核。规划编制成果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编制城市规划、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规划部门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选取编制单位;对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2.加快建立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全区逐步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镇(街)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规、镇(街)村布局规划和各类专项(专业)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修建性详规和村庄规划为保障,概念规划、空间战略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为补充的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3.增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计划性。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编制规划应按计划进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对规划编制计划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当年的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单位于上年10月底报至区规划办公室,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审查、分析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做好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审批管理。各项城乡规划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及时按照审批要求修改并印制正式成果,并将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成果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做好已有规划的梳理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应协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组织对全区已编规划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成果深度、可操作性、是否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强化对已批准规划的利用,促使其发挥应有效益。

6.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对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规划评估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需要进行修改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展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强化规划的战略引导研究。规划工作要结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决策,深入分析研究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型社会建设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房地产市场调控、历史文化保护、城镇乡村特色塑造等重大问题,为制定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加强城乡规划的经济性研究,通过合理确定开发时序、经营方式和用地指标,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资源高效配置的调控作用。

8.强化城市设计工作。在已经形成的系统的控规层面基础上,要全面加强对整体空间、环境质量、景观设计的控制。主城及各新城应迅速完成对重要节点、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工作。新市镇在具体的建筑设计和控规之间,要大力强化城市设计手段的应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布置,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设计,全面落实城市规划的各项理念和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

9.严格“一书二证”和规划核实制度。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都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严格实施“一书二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核实制度。各镇街、部门都要切实遵守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和开工建设;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书的各类建筑,房产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10.强化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规划服务。对列入市、区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和工业园区项目,规划部门应明确专人进行跟踪服务,建立快捷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确保重大项目服务到位。

11.加强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应以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实施项目规划许可。确需建设的,须进行规划研究。经研究认为可行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规划编制完成后,如符合规划则换发永久设施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的,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或满有效期后应无条件拆除。

12.建立规划管理阳光运行机制。规划管理依据和审批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提高规划透明度。批准后的城乡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必须通过城乡规划网、规划展览馆等媒体公布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向社会公示,较大居住片区、重大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批准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减少决策失误。

13.加强规划公示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区规划展览馆直观生动的展示手段,全面展示全区各级各类规划成果,集中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充分利用城乡规划网站平台,将规划公示栏打造成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全区最新规划和建设信息的主要渠道,集中体现规划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规划部门要逐步装备城乡规划流动宣传车,深入学校、社区和农村地区,宣传城乡规划成果和规划知识,扩大规划公示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14.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启动规划咨询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建设,全面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编制项目和重要项目规划方案在批准前都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议意见,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15.强化数字规划建设。综合利用新技术,按照建设“数字”要求,逐步建立动态更新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基础资料的社会共享。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便捷、高效的数字报建、审批、监督、查询平台,改进规划服务,保证规划审批公平、公开、公正。

16.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审批效率。规划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切实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条件、时限及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规划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和行政执法

17.严格执行规划放、验线制度。经规划审批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区规划办公室申报放、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放线必须由区规划办公室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放线工作。

18.强化在建工程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区在建工程控制,加大对建筑工程核验灰线、核验正负零、检查标准层、检查主体封顶和竣工规划验收等五个重点环节跟踪检查力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地下隐蔽工程覆土回填前,必须进行定位测量和规划核查。区规划办公室要加快建立在建工程跟踪检查记录台账,工程竣工验收时,跟踪检查记录台账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区规划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要尽快联合制定《区在建工程规划跟踪检查办法》,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核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19.加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包括规划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建设项目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对配套设施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主体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对需整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受到违法建设查处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履行完毕;对整改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验收程序重新申报验收。城市市政道路、管线等建设工程须纳入规划验收范围。

20.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坚决从严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维护规划审批严肃性。区城市管理局应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核查力度,健全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拓宽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对违法建设采取公示制度,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并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

21.规范违法建设查处,严禁“以罚代批”。认真贯彻《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严禁“以罚代批”。区城市管理局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采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表述;建设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区规划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完善违法建设接受行政处罚后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相关程序。

22.建立规划执法联动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和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规划行政许可结果应及时告知区城市管理局,以便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区规划办公室在在建工程跟踪检查和规划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应及时交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罚,区城市管理局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应征求区规划办公室意见。

23.建立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藏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规划办公室依法履行对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建设,充分发挥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建筑工程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等业务档案均应及时收入馆藏,努力构建反映城市建设历史、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强化对竣工项目档案的验收和接收,加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政府重点工程档案收集力度。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加强档案管理系统软、硬件建设,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化。规范档案查阅管理,加强档案合理有效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

24.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基础测绘支撑作用。基础测绘是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要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建设,提高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健全地理信息动态监测网络;要加大区内地形图修测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资金投入,探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机制,保障全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25.加强地下管线普查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实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严格地下管线建设审批程序,建立跟踪测设、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动态更新地下管线资料管理制度等长效机制,确保地下管线资料的完整性、现势性和持续有效性。

26.逐步建立全区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开展信息地理系统研究,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针对全区现实空间和发展时间,研究建立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规划成果信息和有关城市综合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统,推进基础测绘、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统筹协调,注重测绘成果的相互交流与共享,建立全区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夯实“数字”基础。

27.加强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工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信息资源,属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保密制度,遵照《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领取、接收、传递、使用、加工、保存、销毁等各环节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28.实行规划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区规划办公室是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区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区规划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29.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凡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设计单位,都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区规划办公室应尽快制定实施《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严格把关,确保技术精良、诚信度高、履行合同能力强的规划设计单位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保证全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城市建设品位。

30.实施项目规划设计备案制度。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应根据项目区位与项目重要性,明确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前,应事先通知设计单位到区规划办公室进行备案,没有申请备案直接开展规划设计的,区规划办公室对其设计成果不予受理。

3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对备案在册设计单位建立档案库,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为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注册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禁止其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

32.加强行业自律。区规划办公室要尽快筹备成立区规划设计协会,加强区内规划设计单位的自我约束和规划设计市场的自我管理,提供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咨询服务,强化相关专业人才培训,逐步规范全区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33.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城乡规划制定工作中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规划相互衔接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或调整时,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34.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储备用地规划。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征求区规划部门意见。加强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优先储备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5.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加大力度盘活存量用地,加快批而未供、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使用土地的盘活工作。区规划部门应做好存量土地规划控制和引导,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形成土地经营与城市规划良性循环,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其利用效益。

36.规范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七、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职责分工

37.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化学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应按照职能分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城乡规划工作。

区规划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化学工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由化工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组织实施化工园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使用审批、监督及土地使用管理费征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金牛湖旅游度假区和经济开发区依据各自职能,按照规定负责相应的规划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配合做好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38.明确规划编制组织及审批主体。城乡总体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局修编或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各街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区联合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排涝、抗震、环保、环卫、邮政电信、广电网络、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等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由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各街镇组织编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报区政府批准。

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在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各新市镇的城市设计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成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

39.明确规划项目审批主体和流程。按照市规划局宁规字295号和宁规字30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划审批职能。

除紫金(中山)、紫金(化工园)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区规划办公室和化学工业园规划土地开发局审批外,新征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均由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审批。

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市政管线工程),除涉及长江岸线土地利用、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对外交通枢纽和干线建设、市级以上风景名胜保护区建设以及其他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中跨区域项目之外,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办公室受理审批。化学工业园区按市规划局的委托要求行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房地产项目、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范围外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各项保障

40.建立完善区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成立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范围内重大、重要规划项目的管理以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审批范围和审批要求。

41.强化规划工作经费保障。全区各类规划编制经费、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区(街镇、园区)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年底由区规划办公室编制第二年全区规划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2.加大规划人才选聘力度。区规划办公室要按照区编委会15号文件要求,逐年招聘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资质的规划人才,充实规划管理队伍。可在全区各部门选调一定数量、熟悉规划业务、具有一定经验的规划专业人员从事规划编制管理和规划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要加大在岗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适应工作新要求。

43.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监督。规划部门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批责任制和规划审批责任追究制,减少自由裁量权。区监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重点检查关键环节等手段,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