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施工应急预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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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施工应急预案

燃气工程施工应急预案范文1

为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保障天然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运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天然气管道安全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监管责任、畅通沟通渠道、创新工作机制、维护运行秩序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天燃气安全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切实保障天然气平稳运行,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

1.严格规划控制。坚持规划为先,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全区天然气管道建设发展规划;在推进城乡建设时充分考虑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严格规划控制,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留足与天然气管线之间的安全间距。

2.重视管道安全。加强工程监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特别是从事房屋、道路、桥梁、航道等建设工程施工时,要确保管道安全。加强对涉及管道安全的各项作业行为的管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及时与天然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得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禁止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禁止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加强日常管理。切实加强燃气输配、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管理;加强燃气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天然气管道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值班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入户检查,公布抢修电话,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

三、工作职责

1.燃气经营企业职责。

(1)切实做好天然气管道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及时做好天然气管线项目的立项申报,前期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规范施工。

(3)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

(4)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5)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6)对天然气用户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居民用户应确保每两年不少于1次的入户安全检查。

(7)做好用户安全保护管道设施和安全用气的宣传。

(8)制定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和有序供气应急预案,准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迅速处理故障或事故。

(6)建立与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发现涉及天然气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2.部门职责。

(1)应急办:负责天然气事故应急抢险抢修预案、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备案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2)发改局:负责天然气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气源协调和用气计划管理,统一调控气源应急状态下的天然气供应。

(3)公安局:负责对私拉乱接、偷盗天然气、偷盗和破坏天然气管道设施行为进行打击,负责对危及天然气重点设施和加气站等重点防恐场所的寻衅滋事行为进行打击。会同道路主管部门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天然气管线施工作业进行审批,发生天然气安全事故时,协助进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确保事故抢险、抢修车辆的优先通行。消防大队负责天然气项目消防安全审批,负责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天然气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管,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对天然气重点设施进行消防(应急预案)演练。

(4)住建局:负责天然气安全的监督管理、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督查工作;负责城区以外天然气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施工行政许可;负责查处、打击私拉乱接(地暖)、违章占压、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开挖、擅自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导致燃气管线穿越房间、无资质人员、单位安装、维修燃气具、偷盗燃气等涉及燃气安全和各类违法行为;协同安监部门及时调查处理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事故;负责市政道路天然气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指导,杜绝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协助公安等部门打击偷盗和破坏天然气管道设施行为;将涉及天然气安全管控纳入乡镇建设管理范畴。

(5)城管局:发现各种无序开挖、野蛮施工、违章占压等危及天然气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时协助制止、监督和举报;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协助对现场进行控制、警戒、维持秩序等。

(6)交通局:负责城区以外天然气管线涉路、涉航施工审批和施工作业中对路、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7)水利局:负责天然气管线涉及水利工程(河道、湖泊、堤防、涵闸、站等)及其管理范围、蓝线控制范围的审批。

(8)文广新局:负责天然气设施保护和安全使用常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9)环保局:负责天然气事故时的环境应急监测和数据,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安监局:负责天然气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牵头做好天然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11)规划局:负责城区天然气项目的规划审批,负责档案资料监督管理。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及时告知天然气管线的位置,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明确与天然气管线的安全间距;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与燃气经营企业联系,并到现场确认管位及施工方案。

(12)质监局:负责天然气管道的检测检验、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

3.镇开发区职责。

(1)设立专兼职天然气安全管理员,将天然气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2)掌握本辖区内燃气管道及控制阀门的分布和运行状况,负责从主干线接入的独立供气支干线的日常安全监护工作。

(3)加强对住宅小区、安置区、新农村天然气管线设施的安全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对已交付的居民住宅区天然气管线设施安全管理则由所属物业公司负责;目前尚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新农村和城镇自然村内的天然气管线设施安全管理由所属社区、业主委员会、村委或村民小组负责。

(4)做好所辖区域内天然气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和区相关部门进行抢修、抢险及现场控制。

(5)发现并制止各类涉及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4.用气单位职责。

(1)负责从主干线接入的独立供气支干线的日常安全监护工作。

(2)负责定期对用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自检,确保安全运行。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天然气操作维护人员的天然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施工单位职责。

(1)对施工区域涉及天然气管线的,提前施工信息。

(2)提前2天通知天然气经营单位人员到现场确认天然气管线位置,提交施工方案。

(3)签订由区安监局监证的《公共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4)对施工区域涉及天然气管线的,在天然气经营单位有人监护下进行施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区将把天然气安全工作作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天然气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镇、开发区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成立天然气安全保护工作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安全防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天然气安全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工程施工应急预案范文2

一、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严格按照、总理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统领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一线督导、推动落实,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和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方案,对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今年以来共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8次,安全生产培训6次。5月21日,局党组书记、局长袁秀爱同志专门召开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当场与所属站室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

二、做好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有效管控疫情防控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市县有关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抓好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汽车客运站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等重点区域,务工人员返岗长距离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货车、公交车、出租车等重点车辆,重点公路路段及桥梁,长途客车、危货车和特种设备的驾驶员、操作员、押运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等重点人员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三、扛起政治责任,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突出道路危货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运营和公路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针对源头管理失控、监管责任悬空、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一)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落实领导责任,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同志切实履行直接责任,具体指导、全程督办;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二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定期对本单位的风险因素和苗头性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深入研判,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工作举措,深入整改存在问题。

(二)突出道路危货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运营和公路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针对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治。辖区内129家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自查自纠,自查自改问题隐患169项。151家企业开展了风险辨识,辨识出0项重大风险、151项一般风险。全部都已经整改完毕。

1、危货运输企业管理。我县共有危货运输企业2家,危货运输车辆牵引车47辆,挂车53辆。主要隐患是驾驶员疲劳驾驶,我们深入危货运输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对人员、车辆、制度、设施都严格检查。安装了车载防疲劳电子设施,有效解决疲劳驾驶的安全隐患。做好车辆防静电工作,加强GPS监控管理,相关人员真正负起责任,各企业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和对监控人员的管理。

2、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保障。汽车站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及实名制购票等管理规定,做好车辆及旅客行李物品、行李舱托运货物的源头安检工作,严防危险品上车;进京客运班线经营者严格按照许可路线、班次、站点运行,严管、严查、严处违规中途上下旅客的行为。严格落实疫情常态化工作,投资30多万元购置了相关设备。

3、加强公路服务保障。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围绕公路桥梁、沿线交通安全设施、临河临塘、急弯陡坡等重点部位,开展了全面、彻底的排查。重点做好四、五类桥梁安全管理,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4、加强超限超载治理。加大联合治超执法力度。依托联合治超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措施,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5、加强交通运输执法。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做好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运营、工程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违法运输经营行为:道路运输车辆695辆,道路客运11起,黑出租11辆(按道路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营分列)。

6、加强应急处置。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充实锻炼应急队伍,更换补充应急物资。始终保持临战状态,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赢。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发生事故险情及时科学有效处置。

7、做好燃气运输整治。我县共有燃气运输企业2家,燃气运输车辆50辆。责成运管站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加强对燃气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管。

四、2021年工作计划

1、压紧压实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落实。

2、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一是有效防控安全风险。二是强力整治安全隐患。

3、继续做好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聚焦重点领域,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围绕重点企业、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人员,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燃气工程施工应急预案范文3

城市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过程中始终存在安全和质量等事故隐患。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国家、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区域内突发建设工程事故,由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其成员由区建交委、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民防办、区卫生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应急的原则、方式、步骤和救援力量的调用、协调等进行决策;协调与上级的关系等。

2.3.2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交委。主要职责是: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挥组织协调、信息渠道、协助领导小组指挥等作用。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建设工程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各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长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开设的现场指挥部,应接受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4相关成员单位和职责

(略)

3应急处置

3.1处置对象

本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因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火灾等原因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质量事故(不含水上工程事故和供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城市供应方面的事故)。

3.2处置原则

统一指挥,专业救援;条块结合,各负其责;跟踪落实,稳妥善后。

3.3事故分级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建设工程事故分为四级,具体标准如下:

(1)Ⅰ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6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6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建设工程事故

指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4信息报告

3.4.1有关部门、单位一旦发现建设工程事故,要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等相关情况报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建交委、区安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视情况报相关专业救灾部门。

3.4.2区建交委、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街道、镇或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3.5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区建交委、区应急联动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

在处置过程中,区建交委负责收集、汇总事故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建设工程事故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3.6分级响应

(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建设工程事故,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在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的同时,应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建交委启动市级应急指挥程序。

(2)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建设工程事故,启动Ⅳ级响应,由区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单位、部门及其应急力量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为指挥抢险工作提供操作方案,并实施抢险救援、做好图文现场记录等工作,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7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建交委会同区公安、安监等部门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4事故预防和管理

4.1制定和健全预防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的规章制度,在工程建设中强制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2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实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使施工现场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3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大力开展专项整治。重点要加强对机械伤害、高空坠落、坍塌等事故的监控,控制、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大事故。

4.4加强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的上岗教育,整体提高建筑队伍的安全、质量和技术素质。

4.5区建交委负责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预防减少建设工程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开展事故预防的专业培训工作,适时开展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演练。

燃气工程施工应急预案范文4

一、检查概况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相关科、室、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了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健全并落实了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好防汛防雷等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保障性住房、公园游乐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市政公共设施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突出检查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施工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施工现场及其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建立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保障性住房

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检查。

(1)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开展质量监管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纸审查、检测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行为情况。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质量。

(三)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以《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开展了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着重检查我市液化气企业的储存、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以及天然气输送管道、阀门老化和泵房情况,详细检查各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岗位责任制度、日常维护记录、企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求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加强防雷电设施的检查,在雷雨天气情况下,燃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它安全设施。要加强高温天气下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严格禁止超温作业,及时做好降温工作,坚决防止泄露、燃烧、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三)城市供水、排水安全检查工作。检查了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和上墙情况。并对三星堆水厂及水源保护地进行检查,对水厂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监督,增加对水质监测的次数,在保证供水的基础上杜绝由于饮用水而发生的疾病和中毒事故。在城市供水方面,检查供水管网被骑压情况、市政消防栓维护以及自来水管网爆漏抢险预案的准备情况。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并针对可能因断电造成的影响,制定了应对方案。

(四)公园组织对游船、观光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大型游艺机等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经营单位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已一律停止运营。加强了对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等的安全检查和整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

(五)市政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对全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对道路、路灯、下水道等设施及金雁广场、中心绿地、火车站广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已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

(六)相关科、室、部门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40号)工作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3、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4、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5、建筑施工专项整治情况。

燃气工程施工应急预案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1月27日《经济日报》)

燃气工程施工应急预案范文6

关键词:深基坑前期辅助;降水;支护;过程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1

近年来,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作为高层建筑、长大桥梁、地铁、大型地下工程的重要施工内容――深基坑施工,在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中出现。伴随着基本建设规模的发展,深基坑施工的安全风险问题也日趋突出。一些工程由于对基坑处理不当引发了不少基坑垮塌及周边建筑开裂、沉陷等严重事故。在此,就深基坑施工中的安全控制愿与读者进行交流与探讨。

一、前期辅助工作

前期工作中对基坑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因素有:施工方案、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及周边建筑和道路等。

(一)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内容,是工程施工技术的指导性文件。因此施工方案必须按相关规范由相应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对于重大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应经过专家论证或研讨。施工方案有包含在施工组织设计里或单独编制两种形式,施工方案是安全控制的源头,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基坑施工的成败。施组编制应事先根据设计资料采取有针对性的工法和工艺。根据2009年国家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在建筑和市政工程范围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项目参建的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而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对深基坑的支护与降水也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作为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人员,应在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时参与其中,就施组、方案中采取的工法、工艺等进行审核,并要求在施组方案中编制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的专项应急预案,以保证工程安全。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是设计的基础,设计是工程安全的首要保证。因此,在绘制地质图中要注意当地的地质层次走向,在判断地层走向明确后,可以适当减少勘探点的数量,如在当地地质复杂或存在不良地质,则应在基坑位置加密勘探点,力求准确。水文方面主要判断地下水位的标高随季节和降水变化的情况,以便设计基坑形式与支护种类。

(三)地下管线:地下管线是城市赖以生存的重要通道,承担着城市的水、电、燃气、通信、交通甚至有重要的军事重任。在市政、建筑、铁路公路沿线施工中常遇此类问题:比如工程中发生管线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停水停电停气、通信中断、影响列车通行等;由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忽视或者违规操作,加之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不齐全,地下管线的种类、位置、埋深、重要性没有探查清楚,导致管线事故发生。因此,安全控制就要把握关键环节:1、施工前一定要取得相关单位的管线交底,有条件的签订安全协议;2、在取得管线单位的交底后,施工单位要组织设备人员进行复查核对,如有不符,应与所有权单位取得联系,一起确认;3、施工区要在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动用机械进行施工,施工时要安排专人进行监管;4、人员应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四)周边建筑和道路:基坑周边的建筑和道路等设施安全是基坑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之一。工程实践证明由于工程施工造成周边建筑和道路开裂、沉降,甚至垮塌的事故屡见不鲜。针对这种情况,对基坑周边建筑和道路进行观测是防止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对于存在此类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此进行观测。如果施工单位进行观测,则应在事先拟定好观测方案,合理布置观测点,并设定警戒值。在观测中发现位移、标高变化超过警戒值,则应立即停工,及时会同监理、建设、设计单位优化施工方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二、基坑降水

深基坑施工中地下水的控制效果好与不好直接影响工程成败。地下水的控制方法有明排法、井点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对此,可根据地质条件单独或综合选用。井点降水包括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管井井点和深井井点等。管井井点和深井井点最大的特点是一个井管一个泵,可以单独控制也可以分组控制。并且要创造条件防止流砂现象发生。如果降水影响到基坑和周边环境安全,则应采用截水或回灌技术。

三、基坑支护

目前,深基坑工程中常见多用的支护结构种类主要有:排桩,双排桩,地下连续墙、锚杆、土钉墙、重力式水泥土墙等。深基坑支护安全控制的要点除了对支护类型的选择以及对相关计算的把关以外,还要防止施工中的偷工减料,加强基坑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四、过程控制

施工中,过程控制是重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置都要在过程控制中实现。安全控制要点如下:

(一)安全防护用具和临边防护这两方面在深基坑施工中要切实做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标准和规程,基坑周边应用刚性防护栏杆,并设警示标志。

(二)严格控制基坑周边的堆载,堆载(包括运输车辆)距坑槽上部边缘不小于1.5-2m,堆置高度不超过1.5m。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三)起重机械作业一定要专人监管,吊点要合理布置。

(四)施工临时用电一定要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事先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在施工过程中,要对专项应急预案安排演练,检验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演练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六)施工中还要关注气候变化,适时采取排水和防汛措施。

总之,深基坑施工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高,是一项特殊工程。我们要总结经验、加强交流、锐意进取。

参考文献: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