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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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领导组负责领导、管理我镇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镇招投标管理组负责工程招投标具体工作。

第五条凡是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镇、区财政出资的工程项目,估算投资在15万以上(含15万)的工程称“镇属工程”;村(居)民委员会、资产办、股份合作社等自筹出资投资估算在15万以上(含15万)的工程项目称“村居工程”,以上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统一由镇招投标管理组负责组织。

镇属工程投资估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村居工程投资估算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必须在镇标场实行公开招标;镇属工程15万元以上(含15万),3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镇属工程、村居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故意压低造价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第一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申请二次招标。

第八条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连续两次邀请招标失败的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必须到区交易中心招标的镇属、村居工程项目,由镇招投标管理组全程负责有关事项,招标人要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条凡在镇、区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委托镇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招标机构招标事宜。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盖章),对所发出的文件和招标机构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必须在镇标场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镇属、村居工程项目,经审批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一)项目招标申报。招标人到招投标管理组提交资料,办理工程项目招标审查和备案;

(二)招标公告。在*电视及镇城建办招投标公告栏不得少于3日;

(三)审核投标人资格,发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勘查,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举行开标会议,确定合格投标人,审查投标文件,开标,确定中标人;

(五)公示中标结果。镇招投标管理组将中标结果在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意见的,镇招投标管理组就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办理合同见证,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必须向镇招投标管理组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工程项目招标审查和备案:

(一)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招标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立项批文的复印件(或者招标人立项证明正本);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招标机构名称;

(五)招标文件,必须由具有编制资格的招标单位编制;

(六)造价文件(市场参考价):必须由具有编制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七)有资质设计单位出的完整施工图纸。

(八)其他。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必须有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的地址、现场条件、状况;

(二)工程概况;

(三)招标的范围;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要求;

(五)工程承包方式;

(六)工程款支付办法;

(七)工程结算办法;

(八)工期、质量要求;

(九)技术要求;

(十)收标、开标、询标、评定标时间及地点(以招标人与镇城建办招投标科共同确定的时间为准);

(十一)评定标的方法和标准;

(十二)投标文件要求:包括填报规定、必须提交文件的文件格式;

(十三)工程协议书;

(十四)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备编制资格的中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答疑;也可举行答疑会议,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招标项目的有情况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要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报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变更,并书面通知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镇属、村居的招标、邀请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人投标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职称聘书(复印件);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并注明用于投标项目的名称。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加盖投标人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规定地点。

第十八条镇招标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评标工作结束当日退还,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或违反规定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二十条镇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镇招投标管理组主持。整个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必须有司法、见证等机构在场当众开标、定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备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经镇城建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按照中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后,招标人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到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镇招投标监督领导组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镇招标工程项目的中标人凭经镇城建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和有关报建文件办理报建报监手续。

第二十四条合同价格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邀请招标条件的,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组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必须依据中标价格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送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镇招投标领导组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合同签订与履行、工程质量与竣工结算等进行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镇纪检、财政所、质监站不定期参加开标或抽查招标档案,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招标公告而不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五)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第五十一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五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范文3

关键词:招投标;转包;围标;串标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1 目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陪标现象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后,强迫业主追加部分预算,所有这些现象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2 转包问题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3 评标不规范、不够成熟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评标专家的组建也不够规范,使整个评标方法流于形势,认为评标就是去打勾,评标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1.4 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招标机构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一是专业素质不高;二是弄虚作假;三是恶性竞价。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不健全,服务范围狭窄,不能做到全程招标,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难以体现第三者的公正立场,严重影响了招标市场的竟争秩序。

1.5 监管方面的问题

“多头管理”现象普遍,降低了招投标管理制度监管功能;监督力量薄弱,使大部分监督流于形势。

2 对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的的几点建议

2.1 实行招标人终身负责制,解决虚假招标现象

现在的招标人与工程项目没有什么利益关系,所以在招标过程中工程质量的好坏和建设的价款都与自己没有关系,招标人只负责招标这份工作,这样就给施工单位提供了进行不法行为的机会。招标的可靠性降低,虚假招标司空见惯,而且这类现象还有发展下去的势头。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存在,对于招标人、负责人应该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负责制,这样有利于遏制虚假招标的进行,对于在设计使用年限里的建筑,如果在设计、结构设计等方面的问题,那么就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建筑物有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的话那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要被追究的,特别是项目经理及项目组的人,应该负起相关的责任来,这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虚假现象得到控制、对于工程项目中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的杜绝,减少“豆腐渣”工程的产生,保证工程的质量。

2.2 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2.2.1 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特别是对招标公告、评标办法制定、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加强监管,防止政府部门和个人参于招标投标活动,防止腐败的发生。

2.2.2 联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2.3 强化监理工程师的职能,杜绝“转包”现象

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司空见惯,应当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监理职能。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应从质和量这两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2.4 采取新的标书检测方法,减少串标行为

在当前实行电子招投标制度的形势下,对电子标书进行检测,检测标书的雷同率,这种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围标、陪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5 加强对招标机构的培育和监管

2.5.1 建立招标公司比选制度,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约束,促进其公平竟争。

2.5.2 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

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2.6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利用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个有形市场,明确交易中心的服务责任和交易流程,交易中做到“八统一”:统一交易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咨询、统一时间场所安排、统一专家(中介)选取、统一发放中标(成交)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等,治理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减少串标陪标现象。为了保证在竞争中公平的竞争性,建设单位可以到交易中心中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从而使这些单位增加中标的机会,这样对市场的形成和完善是十分有利的。

2.7 加快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推进网络远程评标系统

随着互联网的讯速普及,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全新的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投标主体、招投标过程,全部在一个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减少了人为因素的控制和干扰;其中电子评标系统的出现,更具划时代的意义,不但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而且规范了专家的自由裁量,使评标更加规范,计算更加准确。电子化招投标真正实现了阳光工程。

综上所述, 实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既是一项“阳光工程”,又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正朝着 “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健康方向发展,虽然目前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也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所以在招投标中应更好的进行完善和监督,从而使招投标市场不断的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上来。

参考文献

[1]刘尔烈,朱建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贾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决策与对策分析[J].南昌大学,2006.

[3]赵来方.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和前景展望郑州大学,2006.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范文4

1.1工程招标制度带来合理报价

招标方一定想招到报价合理、施工任务完成出色的施工方来承包自己的项目,其中报价合理很大程度上影响招标结果。在若干施工方施工业绩相当的情况下,招标方会选择报价最低的施工方,来减少自己在此次工程建设中的投资。因此,招投标能够使施工报价控制在一个合理且低廉的范围,降低投标方的建设成本。

1.2工程招标制度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工程招投标法规明确规定,招标方有权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技术上的明确要求,明文要求各项工程都要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批示执行。因此,招标方不仅要满足文件中投标方提出的各项要求,还要提高自身在建筑方面的质量,从而使企业被招标方选中的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这不仅能够保证建设处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也为施工单位在业内建立起好的信誉。

1.3工程招标制度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并减少了花销

在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之前,常常会出现实际花销远远多于预计花销的情况,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竞争不够激烈。实施招标制度之后,竞争使得施工方的工程造价一降再降,甚至最后能结余出很多款项。这些款项对于招标方就是一个很大的资金节约,大大减少了建筑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铺张浪费。同时,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也可大大的缩短建设工期,投标方可在文件中规定建设工程完成期限,防止施工方故意拖延工期,提前交付使用,对投标双方都有利处。

1.4工程招标制度可以使建筑业内行程更加完善的竞争体制

为了使自己的企业能够在建筑业占有一定的地位,老企业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新企业为能够在建筑业站稳头角,也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报价并提高质量。

1.5工程招投标制度促使了施工企业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

施工企业为了保证并提高自身在建筑业的地位,使自身在与其他企业的竞争过程中占优势,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中标率并且维护社会信誉,这不仅需要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同时也需要不落后与其他企业;不仅要培养高素质的管理和施工团队,也要适应竞争的需要。建筑工程是一种极其复杂的工作,不仅需要体力付出者,决定建筑外观、内在结构尤其是安全状态的,是优秀的建筑工程师。他们在技术上的突破与进步,直接影响了建筑成品的质量。再比如说,设备上的更新,也可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提高效率节省了时间,更是节省下来不少资金。

1.6工程招投标制度为招标项目实行横向合并提供了方便

在集中招标的事务操作中也可打破地域的限制,最终使相似种类的招标项目更大统一管理起来,提高集中招标的规模,已减小工程成本。另一方面,可对采购项目实行纵向合并,对不同的周岸标项目任务,比如产品或工程的具体属性、分门类别、不同功能等条件相近或者相同的,进行合并。

1.7工程招投标制度监督管理市场环境

提前做足工程的预算,宁超勿少,同时要确保招标预算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上下波动,不但要让成功拿下标的的施工单位能够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还要尽可能的降低成本,不铺张不浪费。如果出现投标被视为无效或者废除的情况,不要急于做出判断,最好通过法律保护的方式,客观公平的进行调查,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说明招投双方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文件不明而引起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不明等复杂情况。尤其是对经济方面的条款,一定要严格制定并且认真执行,以减少双方发生在经济事务上的摩擦,提高工程效率。同时,招标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内容尽量不要过于苛刻,不然会给投标单位带来“此项工程风险很大”的印象,从而提高报价。

二、工程招投标阶段的成本控制与管理

(1)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严格规范下,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各企业单位、责任双方都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招投标这一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给建筑业带来的福音,可使企业通过工程造价方面的调整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2)建筑市场价位的制定应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合理地确定控制价,既不能过分追求低成本,而不考虑合理成本,同时也谨防投标单位以“低价抢标,高价赔偿”的方式来获得工程项目施工的资格,提高自身的中标率而忽略了真正重要的工程质量。

(3)招投双方应在确立合作前,对对方的往期工程质量与社会信誉度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在对招标文件达成一致认同的情况下,确立合作关系。双方均需派出人员代表各自企业对对方的工作进展以及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三、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范文5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9]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1-00-01

引言

建设工程招标作为新兴的中介咨询行业,近几年来发展迅速,招标市场比较活跃。工程建设招标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专业咨询等方面为市场主体各方服务,对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招标的兴起,对规范招标人行为、促进招标管理机构实现职能转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招标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建设工程招标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发展概况

与造价咨询与工程监理行业相比,建设工程招标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的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招标的地位与性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后,建设工程招标也正式起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招标机构已成为招投标市场的重要力量,招标公司的实力也越来越强,尤其是一些依托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机构发展起来的公司,在专业人员配备上优势明显,总体实力较强。

二、建筑工程招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反机构主体独立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机构应该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机构和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然而,市场上还存在较多半官方性质的事业法人招标机构,它们和某些政府主管部门存在着说不清的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因此这些机构容易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青睐”,甚至有的招投标机构本身就是某些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二)招标机构管理体制不健全,现有法规不完善。建筑工程招标机构起步较晚,缺乏对其监管力度,针对其规章制度又没有系统性,没有健全的机构服务类的招标规章制度,所以普遍存在“同体监督、多头管理”的问题,一些机构甚至没有原则地迁就招标人。还有些投标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与其他的投标单位共同围标或者串标,甚至出卖自己公司的标底,严重影响招标机构市场的秩序。

(三)行为不规范。招标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反映在如下方面:一是为了承揽项目,搞恶竞争抢占招标市场。二是在招标中乱收费,对投标人收取名目繁多的其他费用,收取高额的资格预审费、投标报名费、招标文件购置费等其他费用,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加重了投标单位经济负担。三是没有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的不正当要求,在场外进行非法操作,充当了腐败中介的角色。

(四)招标行业不稳定性的影响。招标从业人员流动性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多为兼职,注册造价工程师人证分离现象比较普遍,这些因素造成了招标从业人员队伍不稳定,限制了招标公司的成长。

三、建筑工程招标对策

(一)健全完善招标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1、颁布实施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招标技术规范等标准,制定出台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使整个招标活动有章可循。对于出现投诉情况的,要深入细致调查。经查证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但要严格处罚招标机构,还要严肃处理该项目的具体从业人员,同时可通过网站进行曝光,从而对从业人员以及招标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2、招标行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具有一定深度的管理体系。并在管理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可操作性动态监管的意见,明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列出不良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法以及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等详细的章程,使行业管理部门在对不良行为的定性和行政处罚方面有充分的依据。

(二)加强行业自律。各地招标协会应加强各个企业之间的沟通,建立起行业规定,形成招标行业内部信誉评价制度,让那些盲目压低招标费用或在招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的公司失去市场地位,最终实现行业自律。

(三)建立专职人员备案制度,稳定人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针对招标从业人员流动性强,不利于公司成长发展的问题,建议招标管理机构对公司实行专职人员备案制度。公司将本单位的专职人员(有三金交纳证明、劳动合同)名单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只有备过案的人员才可以接受委托代表本公司参与招投标组织活动。这样可以有效解决招标机构频繁更换从业人员的问题。

四、结束语

总之,招标制已成为建设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加强对招标的认识,提高招标人员的从业资格与社会地位,克服招标行业存在的困难,使招标行业有序平稳的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宋志明.工程招标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2).

[2]陈艳丽.目前建设工程招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22):149.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范文6

关键字: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程造价;招标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正文: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工程、造价、招标、政府采购、投资评审、工程决算审计实践工作经验,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做出下文全面阐述,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总结可以有效的分成三个主要阶段:首先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工程任务阶段;其次是由招标办主持招标阶段;最后是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单位进行处理阶段。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各个不相同阶段中所体现出来的作用和职能,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也相应的发生了很多的变化,然而于此同时也在整个进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很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下文阐述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招投标监督管理的现状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作为其重要的职责,同时对应招标工作的范围和程序都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在此情况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也由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变革为现今的备案审核制,实行了现行的“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现阶段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仅限于备案后的资料审核和招标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阶段的直接监督,以及对于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和违规招投标行为的查处。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在我国现行招标投标领域,同时存在规范招标投标的两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两者在内容上存在储多的相似和交叉,导致在全国各地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同样一个招标投标项目,有时会遇到按照两部法律能得出废标与不废标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且各自都有法律依据,从而产生质疑与投诉,不利于招标投标领域的健康发展,急需要协调统一。

(二)造价、质量取胜原则体现的不充分

现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相当一部分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没有充分体现质量、工期满足招标文件条件下工程报价最低这一招标的根本目的,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所追求的还仅限于形式上的公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投标单位获过什么奖、干过多少优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如何、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证章是否齐全等问题成为中标的主要因素。真正能体现企业竞争实力的个别成本即“低价”都未能得到很好考虑,有时不可避免地掺进了太多的人为因素。

(三)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首先,招标机构委托组织招投标活动,应该是属于特别重要的职业和岗位。限于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因素,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其次,对于招标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通过响应近几年在全国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活动,在一个行政区招标工程调查显示,对于一项工程的施工发包招标,采取传统的“综合评估法”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相比。

最后,由于招标机构之间目前尚未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加之其自身的市场信用度不高,导致了招标机构为了承接招标业务而互相恶意无序竞争,对招标费用一降再降,甚至出现“免费”招标,一些招标人为减少招标费用而实行“假”。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颁布,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颁布,2003年实施,两者在内容上达到50%的相似与一致,建议两者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与采购法”,从源头上统一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招标应在“价格”、“竞争”方面做文章

近几年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控制价的实施,促进了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是今后建设工作招标的主要方式。此外,还要加快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等配套措施的实施。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同时大力提倡企业诚信投标,根据自身实力报价。

(三)规范招标机构、业主及管理机构行为

首先,积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将招标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招标师列为机构成立的必要条件,提高招标机构准入的门槛,从源头上提高招标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

其次,加强对招标单位的约束,促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及其他备案资料的审核。

最后,严格落实《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在各级发改委的指导和协调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总结】:总而言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大力支持,通过有力的协作和齐抓共管,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性。

【参考文献】:

[1] 冯清至. 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即将出台[J]. 中国市场. 199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