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科技企业税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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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科技企业税收

高新科技企业税收范文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当前高新科技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新时期下我国高新科技企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矛盾与挑战,其中最主要的矛盾就是高新科技高速发展的资金需求与企业内部融资之间的矛盾。本文着力于对我国高新科技企业融资困境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新时期高新科技融资困境

一、引言

新时期下,高新科技企业已经成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据2009年政府统计的数据来看,我国高新科技企业已经高达53782家,在高新科企业中就业的人群数量已经超过800万人,所有高新科技企业的总工业产值超过61000亿元。虽然我国高新科企业的发展势头迅猛,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新科技企业的发展依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中最主要的矛盾就是科技高速发展的资金需求与企业内部融资之间的矛盾,这是因为我国高新科技企业在飞速发展和壮大的同时也需要非常多的资金给予支持,而由于高新科技企业发展高风险的特点和我国高新企业发展时间较短且相关政府制度不完善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我国高新科技企业遇到融资瓶颈,解决高新科技企业的融资困境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理论基础

欧美地区的发达国家对高新科技企业融资进行研究的基础是完备的融资理论,该理论主要讨论了企业在资金运转不畅的情况下,通过采用其他的融资方式改变企业的资金结构进行调整的过程。现代融资结构理论对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MM理论

1958年,美国著名学者米勒和莫迪利亚尼联合发表了《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一书,首次提出MM理论,MM理论的提出也是现代资本理论建立的标志。该理论主要是通过研究当时美国高新科技企业的融资结构来对企业的经营目标及企业投资商的利益指标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和矛盾进行深入分析,从而证明了企业的融资结构对于企业的融资决策是毫无影响的。

(二)成本理论

成本理论由麦克林和詹森在《企业理论:经理行为、成本与所有权结构》一书中提出,成本理论又被称作激励理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在企业资本水平确定的条件下,该企业所能够采用的最适合的债务权益比可以使成本减到最少,这里的成本包括监督及约束的耗费及其他损失。因此,成本理论是将债务作为一类担保机制而存在的,通过债务可以使企业股东(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及企业股东和管理者的矛盾得到缓解,从而促使企业管理者通过完善与优化企业投资方案与决策的方式来使企业因股权与管理权分离造成的额外成本大大降低。

(三)信号激励理论

1977年,Ross首先向世人展示了信号激励模型。这一模型的主要功能是让企业经营者利用负债比例将企业的整体实力展现出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透明现象。也就是说企业的管理者了解企业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经济收益的真实情况,而企业外部人则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这些信息,企业经理人会将该企业的负债比例整合出来提供给投资人,使其了解企业的收益和风险情况。因此,该理论主要用于对在市场经济信息的不对称现象的研究中,可以直接分析出企业通过传递相关的内部信号是怎样对投资者的投资方案进行影响的。

(四)融资优序理论

Myers(1984)在信息不对称和信号传递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融资优序理论。一般来说,企业选择融资方法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如何使企业成本最小化,内源融资之所以成为企业的第一选择,就是因为其融资成本低,其次是债务融资,而股权融资则是由于成本最高、约束条件多且风险高而被作为最后的选择。

三、高新科技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

(一)信息不对称

新时期下,我国高新科技企业与企业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存在不对称现象。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主要是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然后将投资者资金的使用权或所有权通过一定方式转让给企业,因此对于企业与投资者而言,双方掌控可靠的、一致的信息是达成交易的重要条件,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导致市场秩序紊乱,并阻碍高新科技产业的融资环境的稳定。当前我国高新科技企业发展时出现了企业与投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对我国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不仅会阻碍相关企业的融资过程,同样也是造成我国高新科技产业难以获得银行信用贷款的重要因素。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高新科技企业与其之间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体现在银行在选取高新科技企业作为融资对象时无法对企业的具体信息进行评估,这是因为新兴的高新科技企业是站在时展前沿的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企业,商业银行在选择融资对象时无法在短时间内对高新科技企业涉及的科学技术以及企业发展方向进行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同时由于高新科技企业具有的高风险特性及新兴的高新科技企业没有相关的案例可供银行参考,这样就使银行无法对该高新科技企业做出正确有效的评估,因此许多金融机构不愿意对高新科技企业发放贷款。

(二)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

资本市场是高新科技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途径。但调查发现,我国高新科技企业在主板与创业板市场上获得的融资极其有限。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股票上市的要求较高,而且我国股票市场上制度还不够完善,运行效率较低,因此高新科技企业无法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的方式进入主板市场,这就导致我国高新科技企业无法在主板市场进行融资。此外,我国相关企业的融资结构还存在风险融资不足因素的制约。高新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且花费时间较长的特点,这些特点恰好符合风险投资的特点,风险投资的特点也包含了高风险高收益且周期长等因素。但实际调查表明,我国高新科技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包含的风险融资却非常少。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制度上存在许多问题,使得风险融资只能通过主板市场进行上市,而高新科技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存在困难,这种情况就使得企业基本无法通过风险投资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融资。

(三)高新科技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与高新科技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是《证劵法》与《公司法》。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高新科技企业融资的各方面需求也在逐渐提高,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了。因此,为了解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进步而产生的漏洞解决,有关政府部门应对高新科技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完善,建立完善系统的融资法律系统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

四、高新科技企业融资困境化解对策

(一)企业信息透明化为了解决我国高新科技企业

与投资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企业必须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完善企业在信息管理方面的披露制度。高新科技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市场准入监管、持续有效进行监管和退市监管三条监管防御线,使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监管和披露制度,而其中对于证劵交易市场中企业信息的监管和披露是最重要的。企业管理人员需要重点关注企业自身的信息披露状况,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一,增强企业信息的透明度,使企业信息公开化。只有增强了企业信息的透明化程度,才能让投资方和银行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从而保证资本市场中企业与投资方或商业银行的信息对称性,实现公平交易。第二,保证信息的有效性。企业需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是正确的、有效的,只有正确有效的信息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现状、经营方向等状况。第三,企业需要保证信息是及时有效的。企业务必要保证信息实时、准确地反映到投资方的视角之下,使投资方可以及时看到企业信息的更新,了解企业的最新发展情况,从而便于投资方做出正确有效的投资选择。

(二)加强商业银行对高新科技企业发展的支持

我国商业银行应对需要融资的高新科技企业所涉及的相关科技创新技术进行具体了解,然后再根据高新科技企业对融资的不同需求来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和产品,同时还需要对相关的业务流程及风险方面的管理进行一定的优化。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高新科技企业的需求建立专门的高新科技企业服务部门,然后引进和培养一些对高新科技企业的发展具有足够了解的专业人士,从而高新科技企业进行专业的项目分析,评估该企业的风险与收益比例。

(三)建立健全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制度

高新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且花费时间较长的特点,这些特点正好符合风险投资的特点,风险投资的特点也包含了高风险高收益且周期长等因素,因此,风险投资是我国高新科技企业创业发展初期最重要的融资方式。近年来,虽然我国的风险投资处于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中,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明显还存在很多不足,也无法满足我国飞速发展的高新科技企业的需求,因此,建立全面的面向我国高新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四)完善高新科技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我国高新科技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问题,我国政府应顺应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建立和完善我国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首先,应该完善我国法律系统中关于风险投资融资相关的法规政策。其次,为其他的交易市场开辟道路,例如地方易市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起到重要作用。另外,场外柜台市场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同样也能够对地方性的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和交易的服务。最后,还应对我国税务法律法规中与高新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相关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

参考文献:

[1]孙泽慧:《高新科技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探析》,《时代金融(中旬)》2013年第6期。

[2]赵亚明、卫红江:《突破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探讨》,《经济纵横》2012年第11期。

[3]朱新蓉、李虹含、杨英杰:《通货膨胀背景下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策略新思考———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借鉴》,《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年第13期。

高新科技企业税收范文2

中小企业将成为主导力量

研究民营经济的发展战略,首先应该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慨念进行明确界定,以澄清人们认识上的误区。

民营经济是非公有制经济,包含外资经济、合资经济、个体和私营经济以及非传统(新型)的集体经济。而中小企业是以企业年销售额为主要指标来划分的,中小企业是国有、城镇集体中小企业和绝大多数的乡镇、民营、个体私营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的总称。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总体上说中小企业构成民营经济。

从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来看,在国有经济民营化的过程中,按照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原则,国有经济将主要分布于资本高度集中、技术领先,并且需要大规模协作才能开发和应用的领域,比如国家垄断的土地,矿藏等重要资源,以及事关国家安全的行业,而非以上领域的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经济难有作为的,国有资本将以各种方式退出,实现产权主体的置换,也就是国有经济的民营化。置换产权主体的国有中小企业,它们将加入到民营经济中来,构成民营经济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据最新统计资料,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达2930万户,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提供了75%就业位置,对GDP的贡献率达51%,税收占到全国的43.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中小企业将成为民营经济的主导力量。基于这个观点,研究江西民营经济的发展战略,应从研究江西的中小企业着手。

江西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江西中小企业在“九五”时期呈现起伏式发展,并在1998、1999两年出现放慢步伐的徘徊局面,民营经济在江西经济中的地位呈下降趋势。据统计,2000年江西中小企业已发展到11310家,占江西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510.53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58.4%;实现销售收入507.75亿元,占全省工业产品销售收入的51.1%;实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6.31亿元,占全省工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的66.6%;实现产品销售利润57.36亿元,占全省的49.4%;实现利润总额6.53亿元,占全省工业利润总额的44.2%。

中小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容纳较多的劳动力就业。江西民营经济近年来提供了大量的城镇就业机会,成为促进江西经济发展中就业增长的主要渠道,为缓解就业压力可以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的作用。同时,全国的民营高科技企业目前在IT制造业、IT服务业和生物医药制品等行业起着重要作用,民营经济成为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如江西的清华泰豪、汇仁集团等企业就是高科技的实践者。

江西民营经济的重新定位

研究江西民营经济发展战略,即解决江西民营经济的产业定位问题。江西的民营经济是江西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具体到发展战略定位上应侧重以下产业。

1、个性化产业

民营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有其个性化经营设计和理念,选择具有个性化的产品进行生产经营,如景德镇的瓷器、南丰蜜桔、泰和乌骨鸡、果喜的雕刻等,形成江西个性化产业。注重个性化产品的深度加工,延伸产业链,提升个性化产业的附加值。个性化产业战略的目的在于形成江西民营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2、为实现大企业“外部经济规模”的专业化分工产业

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E・波特认为,如果产品的制造流程可分离性程度很高,就可以按生产的便利性原则将这些环节分割升来,将其中的部分生产过程交给小企业进行专业化制造,对于母企业来说,就可以实现“外部经济规模”,即专业化分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民营企业必须认识这种专业化分工的意义,发挥民营企业的经营灵活性和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加强自身的专业化生产,在实现大企业“外部经济规模”的同时,实现民营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经济利益。

3、高新科技产业

高新科技产业因市场需求及发展前景不确定、技术也不成熟,具有较大的风险,多数大企业不愿意涉足。这类产业中的技术、人力资本、知识等生产要素比资金、土地等传统要素更重要。但中小企业的投资小、转型快、转产转行的成本低,这些特点可以弱化高新科技产业的投资风险,较适合巾小型企业发展。在美国现有的高新科技企业中的97%属于中小企业,其中70%的高新科技企业的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下。IT制造业、IT服务业是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和高增长的产业,江西民营经济应积极进入。根据日本总务省2002年信息技术白皮书,2000年个人电脑及移动电话等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扩大给日本各产业带来的关联经济效益达到38.6159万亿日元,为149万人创造了就业机会。高新科技产业代表经济发展的方向,也是新的生产力的集中表现。

加快江西民营经济发展的选择

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和扶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在制定各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时,打破对民营经济的所有制分类方法,按产业结构或民营经济的中小企业进行分类。淡化“公有”和“私有”的意识,给民营经济同等的政策待遇和发展空间。按产业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并与国家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相协调,便于对重点产业进行扶植和培育。

完善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资金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在制定金融政策时可侧重以下方面。一是开拓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吸收民间资本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规范的资金来源。二是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障。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政府有关机构开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到80年代逐渐改为政府担保后由银行办理贷款。其担保贷款的数额可达到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总额的75%。我省可由政府出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这样既能使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又能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实现经济活动中的多赢局面。三是鼓励支持民营银行的发展,使民营经济的发展有资金的稳定来源和金融支持平台。我国已建立较具规模的民生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但资金的供给远远解决不了民营经济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所以组建民营银行势在必行。正在酝酿成立的沈阳瑞丰银行、广东南华银行、深圳民华银行、江苏苏南银行、西安长城银行等五家民营银行组建方案已报银监会审批。相信民营银行的诞生对启动巨大的民间资本市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江西民营经济发展,可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民营经济适当的优惠政策。

1、关税。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或产品、劳动密集型产业或产品实施较低的进口关税税率或零税率;对需要重点保护的资金密集型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国际竞争力较弱的产业或产品实行较高进口关税税率。

2、增值税。目前,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工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工业企业大约占45%,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占35%。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增值税政策可作如下调整:(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2)取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3)提高增值税起点,适当降低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

高新科技企业税收范文3

【关键词】 科技保险;税收优惠;税收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技术企业、科研单位转制企业或研发机构等科技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中,会比一般企业面临更多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研发中断、民事赔偿责任等各种各样的风险。有没有一种制度可以帮助科技企业化解这些风险,解除其后顾之忧呢?

国家科技部与保监会于2006岁末联合《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下文简称“通知”),旨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并选取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城市作为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科技保险通过不同专业的保险公司承办,用财产保险产品、寿险和健康险产品、信用保险系列产品多方位、全过程地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研发、人员、贸易链、信用链等方面的风险,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一、科技保险的特点和优势

科技保险的险种是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的,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一)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采用索赔发生制承保方式,同时提供事故追溯期和30天延长报告期。

(二)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物质损失一切险

针对投保标的均为研发设备的特点,物质损失险和物质损失一切险综合了传统财产险和机损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科技企业全面的转嫁风险。同时,“二合一”的模式能够简化流程,便于客户理解条款和索赔。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营业中断险

研发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研发资金是逐步投入的,并且资金使用随着项目进展是动态的,所以研发中断保险的保险期间采用了工期制设计,便于保险金额的确定和提供充足的保障。

(四)出口信用保险

针对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由于境外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保险。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五)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A款可以选择增值保障:境外医疗费用保障。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B款承包区域为世界范围,提供的保障有:疾病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手术定额津贴。

(六)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员的年龄上限(70岁)较普通意外险要高,能够满足科技企业老年科研人员的保险需求;放低了参保人数的限制。

除通用的基本保障范围外,主险条款还提供了可选择的增值保险保障,分别是:住院医疗补偿、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烧烫伤保障和家庭关爱金。

承保区域为世界范围,可以为高管人员和研发人员赴境外学习、出差或工作解除后顾之忧。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在一张保单下就可以实现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不同保险金额,能够满足科技企业不同职位员工的差异化的保险需求,且保险金额可以达到数百万。

二、科技保险优惠的财税政策

《通知》中规定:目前的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中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该文件把(财税[2006]88号) 和(保监发[2006]129号)有机地衔接起来,把(保监发[2006]12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批6类高新科技保险研发险种的保费支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了实处。

举例说明:企业投保100万的财产保险,假定选择的是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计税金额为10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需要投保的财产归于科技保险投保范围的,企业选择投保科技保险,除100万元全额在税前扣除,另外还可加计扣除50万元。

基于企业为增加职工福利保障而投保的社会基本保险以外的补充商业保险,如住院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在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但企业为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投保的科技保险之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以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根据相关的文件及政策,不仅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还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加计50%予以扣除。鉴于企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购买的20元每份、7天有效的航意险,大多数单位并未按照所得税税法的要求,在汇算时予以调整,也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的。如果投保了科技保险中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均是一次性投入,不仅可以省下不菲的航意险费用,而且没有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三、科技保险的前景

2007年7月,第一批试点城市与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签署了科技保险创新试点的《科技保险合作备忘录》。该批试点城市: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武汉、苏州高新区等6个城市(区)先后出台了关于科技保险财政配套资金的具体政策办法,各地均根据情况规定了科技保险保费的补贴条件、补贴方式和补贴比。进入2008年,包括西安、上海、成都、合肥、南昌、沈阳等10多个城市已先后向保监会提出成为第二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区)的意向。随着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的进一步延伸,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一旦列入科技保险试点城(区),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所在城市政府给予的保费补贴,还可将支付的保费列入企业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增加净利润,切实享受到科技保险为企业带来的税收优惠。

目前,由于绝大多数企业对科技保险缺乏认识,积极性不高,持观望态度,2007年科技保险保费收入约15.87亿元,风险保额超过685亿元,参保的高新技术企业1 100余家,参保企业的比例甚至未达到全国高新企业总数的3%。科技企业多属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出于严格成本控制考虑,加上保险意识不强,多数企业尚未购买任何保险产品,而部分企业虽已投保,但由于各种原因,对科技保险尚不了解,而只投保了传统的商业保险;或是因为科技保险目前的险种不能完全满足科技企业的投保需求,以及试点城市财政补贴的申请条件等原因的限制,导致部分科技企业推迟投保计划。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一些保险公司已针对高新企业的特殊需求设计出高新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险种。同时,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自身风险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利用外部机构的相关保险产品转移企业自身风险将会成为科技企业的首选:企业投保后,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分散企业的风险和责任,增强赔偿能力,减少了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显而易见,随着科技企业逐步成长与成熟,企业管理人的保险理念及风险转移意识日臻强化,科技保险会与普通保险一样日趋占有科技企业的市场份额。

四、结论

科技保险除对企业的风险保障外,针对企业财税方面的优势,现以前面的举例说明,企业参加普通商业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100万元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同样的金额,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根据《通知》中规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150万元,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15%计算,投保科技保险能使企业所得税减少流出金额7.5万元。企业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按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若选择投保科技保险当中的相关险种,不仅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且可以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归集核算加计扣除,企业得实惠,个人得保障。

出于税收筹划方面的考虑,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在内部控制方面增收节支,而且还要开阔眼界,从各种渠道收集信息,勇于接受对企业有利的新生事物,积极推进科技保险。这于国家、于企业都是发展的动力。

【主要参考文献】

[1] 吕文栋. 科技保险的定位与作用――基于科技创新支持手段的比较研究.

[2] 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1).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4]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高新科技企业税收范文4

【关键词】 我国IPO 早期财务问题

2012年初,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了一批拟首次发行上市(下称“IPO”)企业被否决的信息。究其原因有三,其一是企业早期财务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二是与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三是企业未来效益稳定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此三方面并列成为企业首发上市被否的三大杀手。

1.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的专业概念

国内会计学界及专家学者认为,企业早期财务问题并不是一个严谨的专业概念,它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错误解读。这里的“早期”通常是指相对于申报报告期最近一年或一期而言较早的会计期间。而对于申请IPO的企业来说,会计期间又可以分为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和申报财务报告期以前会计期两个期间,所以必须区分开来看待证监会提出的有关问题。

从近年来IPO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公司披露出的问题看,早期财务问题主要包括:早期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如业务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等绝对数指标纵向比较和成长性波动异常的情况;企业具有的高新科技企业证书资格,与高新科技企业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务处理所披露的信息,高新科技企业存在明显矛盾和冲突;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导致的追溯调整,致使报表使用者容易对上述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所涉及的披露信息产生重重疑虑等。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这一表述虽然相对笼统,但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发审委”)看来,该问题可能对企业业务独立性及未来效益稳定性等考查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此类问题会影响发审委的专业判断,尤其是对部分规模不大的企业来说,可能导致发审委做出不予上市的裁决。

根据证监会发行规则,对于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这一范畴,目前对创业板的上市发行审核相对较为宽松,发审委对此类问题有一定的容忍度。如在申报财务报告以前会计期期间,对于企业报表中可能被质疑的问题,企业至少应该在为期3年的会计期间中的最后一年中予以解决,或是让发审委看到企业努力改进的动作及结果。这都有助于打消发审委对企业的疑虑。

2.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研发费用的处置问题

对于申请IPO的企业来说,发现在企业早期财务问题中,如对研发费用等无形资产的处置问题十分突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拟上市企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2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通过计入无形资产的方式实现资本化。

既然《企业会计准则》有此规定,为何拟上市企业还会摔倒在费用资本化问题上?这并不是说上市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悖,而是由于无形资产不具备实体形态,发审委可能由此对申报企业做出未来发展隐含不确定性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是从原则性的角度做出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处置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简单视为仅满足上市管理办法中的20%这一条件就无风险。

据专家调查,这一现象在高科技企业中较为常见。在《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中明确了,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要按照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区分开来,对于后者的支出是可以资本化的。对于开发阶段支出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有五点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但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如何界定每一项支出的性质,这就凭借于企业财务人员及审计师的职业判断。

证监会要求对于申请IPO的企业,在费用资本化问题上,企业有必要听取审计方的专业建议,不能为了让报表好看而将过多的费用转化成资本。审计机构会对企业的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将合理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置并充分地披露,在合规的范围内降低申报企业的上市风险。

3. 财务问题的实质——企业内部控制问题

笔者分析认为,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表面上看是财务问题,实则是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其中暴露出的许多情况从侧面折射出企业在会计制度的选用问题上的不稳健。

毋容置疑,财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交易,源头上的经营交易规范了,财务核算自然也就能合理合规。据专家调查分析,诸多上市被否的案例中不难看出,被否企业问题并不是出在报表列报上,而是企业在经营交易中出现了不规范的行为,如未留下交易的外部轨迹等。

伴随着当前法规环境的改善,证监会在对拟上市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明确要求包含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审计报告。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出台的背景下,在“内控”在上市公司普遍推行的宏观背景下,申报材料中的内控审计报告也可能成为发审委考查拟上市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参考。

高新科技企业税收范文5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高新科技企业税收范文6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 投资动向 政策建议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PE fund)是私募基金的一种重要形式,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基金。分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成长基金(Growth Capital)和并购基金(Buy-out Capital)。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新动向

在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得益于全球流动性过剩、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等原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截至2006年12月31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投资129个项目,投资机构的数量达77家,整体投资规模达129.73亿美元,居亚洲第二。进入2007年,这一迅猛趋势仍在继续:2007年前三季度的投资总额达83.68美元。

同时,注意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倾向:

1.私募基金中的风险投资基金比例较小。2006年以来新增创业投资基金在全部私募基金中的比例呈现出稳步下降的趋势,从期初的51.13%下降至期末的13.68%。风险投资新募集基金的增长明显慢于私募股权基金整体上的速度,说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兴趣相对不强而更倾向于成长基金以及并购基金的投资。

2.高科技行业获得的投资比重稳步下降,而传统和服务行业上升趋势比较明显。进入2007年,传统行业无论在融资还是在退出方面都有赶超高科技行业之势。另外,2007年一季度中国内地市场的风险投资案例中,没有一起种子期融资案例发生,创业投资基金有向传统、服务行业倾斜的势头。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新动向的原因分析

1.风险投资基金遇冷的原因。首先是投资回收期较长、风险较大,在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有高达30%的该类基金完全失败,约60%受挫。同时投资者在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既想在较短时间内获利又不原意承担太大的风险,对风投兴趣不高。

2.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转向的原因。我国IT、互联网等高科技领域起步晚,高专业化产业集群少,创业文化和创新环境不成熟。简单模仿、复制先进国家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空间十分有限;而传统、服务行业则可以通过创新商业模式的方式实现迅速成长,其较低的行业门槛也吸引了私募股权基金。

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新动向的政策建议

私募股权基金的这一投资倾向,对私募股权基金自身来说,容易造成特定领域的供给过剩,摊薄投资利润率并出现 “PE泡沫”;而对于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不足40%,经济发展对外依存度高达50%以上的我国经济来说,则非常不利于创新环境的培养、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层次的提高。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总额仅占我国GDP的1%左右使我们看到了其巨大的发展空间。

1.政府的作用。结合国际经验,政府既要保持鼓励姿态,又要避免试图主导该产业发展。具体来说:

(1)积极发展高科技产业集群。产业集群所特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广泛存在的企业家精神、弹性专精、稠密性和同质性等特性,有利于吸引风险投资、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风险性和投资成本,提高技术创新的成功率、并减少风险投资企业对集群内企业投资时的评估成本。实现高新科技产业集群与私募股权基金的良性互动。

(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风险投资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目前我国的主板市场对企业上市融资的条件相对较高,中小版的发展速度太慢,退出渠道的不畅是风险投资发展的一大瓶颈。加快中小板的建设、尽快建立创业板等问题应该加速解决。

(3)税收上的优惠。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公司制具有制度优势,但面临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税收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对私募股权基金参与高新科技创业投资项目上给予的税收上的优惠,避免双重税收的负面影响。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选择

我国对外资基金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方面政策尚不明了,这对本土基金是一种优势。本土基金应该积极利用自身对资本市场、企业运行机制及对产业升级的熟悉等优势,响应国家的相关鼓励政策,加强对是对高新技术的风险投资业务的重视程度。积极进行人民币标价的基金的募集,实现内源融资为主,逐步摆脱融资、退出“两头在外”的局面。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树立起自身的品牌,不断壮大自身的实力。

参考文献:

[1]盛立军著:私募股权与资本市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39页

[2]李斌冯兵等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机会[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第102―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