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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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工商、统建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经招标站同意后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为何种形式,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发包。

招标限额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也可以实行招标,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办法;直接发包时,必须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省、市投资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建设工程,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工程建设的各项手续。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参与审查、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标底审定前可由财政等部门先行论证。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与其资质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在本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年检。外省、市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凭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放的一次性投标证书和入鞍施工许可证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招标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证书、投标单位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材料设备供应投标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单位未能出示投标证;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在标底无误的情况下,中标单位若以高于标底的报价中标,执行标底价格,若以低于标底的报价中标,在有效幅度内执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八条、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评标、定标报告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单位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招标和中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合同签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建设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条、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除向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按照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外,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投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其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工程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水文工程及水利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水文项目(简称“工程带水文”),主要包括河南省水文站网内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的水文工程项目,其它投资建设的水文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文工程建设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由省级水文机构统一规划和实施。

计划内水文工程项目由省级水文机构统一立项,其组织实施由省级水文机构统一负责。

“工程带水文”项目,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水文监测设施列入水利工程建设内容,委托省级水文机构统一建设管理,并与之签定委托建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建设资金从中央和省投资中足额列支。

第五条水文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接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工程带水文”项目还要接受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检查指导,完工后作为专项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第六条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章建管机构

第七条水文工程建设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水文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统一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建现场管理机构。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要求相适应。应有固定的专业技术、财务和管理人员,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技术、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规范,正确处理各方之间的关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稽查、检查等,如实提交工程、计划、财务、统计等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规,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水文工程建设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到位、完成情况等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水文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承担水文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水文建设管理机构可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招标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水利行业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水利部和河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中技术、财务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水文方面专家人数不少于技术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中抽取。招标、评标、定标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设监理

第十六条水文工程建设应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对水文工程建设的质量、资金、进度、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力量,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业务和胜任实际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八条为保证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施工图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设备仪器运达现场后应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准安装使用。

第二十一条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积极作好施工过程的各项安排,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

第二十三条参建单位应做好工程建设中资料的记录、整理、归档工作,并负责编制竣工管理工作报告。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水文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不替代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水文工程建设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采取巡查、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向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七条水文工程建设质量评定、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水文工程完工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程带水文”项目作为专项工程组织验收。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强化规划;改革管理;改变方式;质量管理;验收结算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进行,我国国力不断强大,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增加,尤其水利建设资金年年增长。如何搞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最小的投入,发挥最大的效益,这就是摆在我们水利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政府规划职能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组建专门的《水利规划》机构,严格界定《水利规划》工作内容、规划标准和工作深度,提高质量。将《水利规划》纳入地方政府法制化建设轨道。对《水利规划》进行补充、完善、修改要与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同步进行。对《水利规划》中的建设规划项目,严格区分为常规建设规划项目和非常规建设规划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建设规划项目的规模进行分级管理。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常规建设规划项目(江河整治、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农村人畜饮水、水土保持、水利发电、水环境的保护、城市供水)制定长远规划,规划应具体明确工程的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任务、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安全标准、针对流域或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征用及移民搬迁计划、土石料场粗查、投资估算、经济评价。

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对常规建设规划项目,取消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任务、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等内容的审查。对工程建设规模、安全标准、土地征用及移民搬迁计划、投资估算等内容,行政审批部门对照《水利规划》中相对应的建设规划项目的结论和指标对拟建的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不再真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在工程建设规划中对不确定因素较大的非常规建设规划项目(采矿加工筛选、高耗水工业等用水大户),真对其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工程项目,按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按现有的审批程序严格管理。

《水利规划》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备案,列出《水利规划》中建设规划项目的项目清单、项目基本情况或简介并编码上网公布,对《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报告》的修改、补充、及调整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工作夯实基础。

2、改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按本地区近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不应再安排和审查人畜饮水安全、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商品粮基地、综合农业开发、土地整治、发改、移民等工程项目。被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中的常规建设规划项目,必须是《水利规划》中上网公布的清单项目,减少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决策的随意性,提高《水利规划》的权威性。

3、改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

对《水利规划》中的建设规划项目,依据建设规划项目的规模、工程等级化分为中央项目、省级项目和地方项目,进行分级管理。

(1)对工程规模巨大、工程等级较高、建设管理复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持原有的建设管理程序。

(2)对工程规模小、工程等级较低、数量众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市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改变和创新工程建设的管理办法。

(3)对于由市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负责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将现有的勘察设计委托模式和施工招投标模式改变为水利工程建设竟标模式,将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多个建设环节捆绑在一起,在市场需求牵引下自由组合形成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引入市场竟争机制,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含勘察、设计、施工费)的形式,采用最低报价法竟标。取消或减少政府在微观事物上管的过多、过细又难以管好的职能。真正把政府的主要精力转移到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上来。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统一、标准的工程建设市场。在充分的市场竟争环境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在不违返法律、法规、规范和《水利规划》中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建设规模、安全标准、使用年限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约束的前提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自主设计、自主施工,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市场主体)采用新计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极积性。在激烈的竟争、严格监管环境下,使建设工程项目报价更低、设计更加合理、安全更加可靠。

强化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建立全额或高额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取消市场建设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设备、资金、业绩、诚信、能力的审查,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取消或减少人为控制的主观因素,强化制度保障的客观因素。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保障能力,

4、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管

强化政府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监管职能,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和《施工质量监督站》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审查和监督工作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自主确定勘察项目、勘察内容和工作深度,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满足性负完全责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勘察成果和设计规范对工程设计的安全性、耐久性、满足性进行审查。

审核设计是否满足《水利规划》要求的设计任务、工程规模、防洪标准、设计使用年限、永久占地指标、当地建筑材料(质量、储量、位置、分布范围)。

审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法律、法规、条例要求。

对审查后的工程设计资料和施工图纸进行盖章确认。

施工质量监督《施工质量监督站》基础隐蔽工程开挖以后,审查工程地质条件是否与施工图相符,如有出入,应作设计变更,并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审查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应对自身的勘察成果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设计变更负责。

5、工程验收与结算的必要条件

(1)准备验收与结算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水利规划》中上网公布的清单项目,强化《水利规划》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减少地方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决策的随意性。

(2)准备验收与结算的工程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必须出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强化设计审查责任。《施工质量监督站》

(3)国家应制定出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强化监督职能,落实监督程序、责任。加强各级《施工质量监督站》的标准化建设,对人员素质、必备仪器设备、交通车辆、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质量监督站》坚决取剔。

(4)施工建设合同是结算必备的条件,详细的施工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基建处作为学院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施工进度管理过程中代表学院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负责建设方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参照建筑工程工期定额确定,并作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标书、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总包合同的工期要求制定工程总进度计划提交工程监理单位;每月月末,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当月工程完成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程例会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当周工程进度情况周报及下周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月度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检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监督各项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规划中应编制具有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进度控制方案,对实施施工进度目标的风险进行分析,明确监理人员对进度控制的责任分工,以及对进度控制的方法和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进行定期检查,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第十条

当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机具、材料、劳动力等投入与计划不符,关键进度节点控制不严,交叉施工作业相互干扰,且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由于设计及相关单位配合不力,导致实际进度滞后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有关单位提交原因分析、纠正进度偏差的措施及调整计划。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正确处理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施工单位的赶工措施应在保证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具备相应的保障措施。严禁野蛮施工,应控制好相应工作的工序、工艺的技术间歇时间,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缺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进度计划内容、工程监理单位进度检查情况及分析意见,及时审核纠偏措施及调整计划,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进度纠偏措施及调整计划。

第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预计工程无法按合同工期完成时,建设单位在每月进度款支付中应综合考虑工期延误导致的延误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关键线路因施工单位导致实际进度滞后,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未能起到监督、协调作用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按合同相关条款申请工期顺延或费用索赔,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费用索赔同时需经投资控制单位审核),在建设单位认可后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申请工期顺延的,在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GBT50319-2013中表B.0.14)报送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7日内根据合同及工程实际情况审核施工工期顺延申请,并将监理审核意见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及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签发《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如参建单位各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临时延期审批情况计算工程最终工期,并按合同确定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范文5

为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现对2005年重点工程建设提出如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重点工程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项目认定条件。项目选择:结转项目要求实施进度快、完成投资量大或当年能够竣工;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明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上半年开工建设条件。项目规模:农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基本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市区实事项目1000万元以上(个别特殊工程可适当调低规模标准);房地产项目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利用外资项目年度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

(二)考核目标。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考核工程进度、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等内容。组织、服务单位:主要考核项目数量、质量、工作实绩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对重点工程单个项目实行百分考核制,同时根据重点项目的不同规模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项目实施难度系数。

(一)基本分

1、工程进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和进度要求的项目,完成投资额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2、工程管理(10分)。项目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管理措施扎实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3、质量安全(10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工程质量优良或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优良得7分,合格得5分(需经有权部门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二)难度系数

1、项目规模难度系数:根据重点项目的规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单个项目实施难度系数。凡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难度系数2.0;1.5亿元-2亿元(含1.5亿元),难度系数1.4;1亿元-1.5亿元(含1亿元), 难度系数1.3;7000万元-1亿元(含7000万元),难度系数1.2;4000-7000万元(含4000万元),难度系数1.1;4000万元以下,难度系数为1.0。基本得分乘以项目难度系数,为单个项目最终得分。

2、项目数量难度系数:对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考核列入重点工程各类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综合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项目单项得分,加权平均后,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个数,设置项目数量系数。项目最少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数量系数为1.0,以此为标准,其余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每多一个项目,数量系数递增0.025,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乘以数量系数,即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

四、扶持措施

(一)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盐政办发[2002]79号文件精神,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绿色通道,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优质服务承诺制、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项目否决报备制、政务公开制,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立项、征地拆迁、规划定点、消防审查、相关许可证件发放、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以及工程建设直至竣工投运过程的相关服务,实行特事特办,限时服务,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加强环境督查。建立重点工程外部环境跟踪联系制度,加大跟踪监督力度,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三)享受优惠政策。凡工业项目、政府出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律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即交即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3、即交即退墙改专项基金(工程必须按工艺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4、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征收教育附加费。

5、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优先安排财政贴息。

6、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50%收取。

7、涉及项目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30%收取。

凡2002年1月1日后在市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新投资的工业项目,还可按《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办发[2002]57号文)规定,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五、奖项设置

重点工程考核共设四个奖项:

(一)先进单位奖。共24名,其中 “农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工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服务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基础设施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市区实事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房地产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社会事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利用外资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各3名。各类十大重点工程分别考评,按单个项目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每类取前3名。综合得分相同时,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由大到小排列名次;一大工程中,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属同一项目时,主要考核主体工程,不属同一项目时,分别考核打分;一个责任单位承担多个项目的,按每个项目分值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分。

(二)优秀组织奖。共6名,其中县(市、区)3名,市直项目实施部门3名。根据考核标准,计算得出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并由高到低各取前3名。

(三)优质服务奖。共6名,其中市直服务部门3个,县(市、区)服务部门3名。围绕协调到位、服务承诺、工作效率等内容,考核宣传、执法、综合经济、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推进、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综合评定后,分别从市直和县(市、区)中产生工作力度大、成绩突出的先进服务部门各3名。

(四)先进个人奖。共120名,其中项目实施单位100名;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20名。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

(一)建立项目责任制。按照市长工作分工,对每一项重点工程进行分管归类,明确由分管市长挂钩总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分季度对每一类重点工程进行会办督查,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督查、服务等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石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石庄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镇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梁、市政管网、公用广场、公共设施、交通水利设施、污水处理、路灯绿化、居住建筑、河道整治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按照石庄镇人民政府及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石庄镇工程建设年度建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设想;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五)项目的进度安排;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分析。

第六条工程项目年度建议书一般于上年度十二月份编制完成,由财政所牵头会审后,上报政府批准,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对零星工程、特殊急办的新增项目,由条线主管领导牵头评审后报党政联席会讨论批准。概算总价在三万元以下的急办零星工程,在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必须于7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已经立项工程应包括实施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内容,其附属工程及临时工程不再另行立项。需要报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特大工程建设项目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建设服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三章规划设计与评审

第十条根据已经立项项目的建设内容,由建设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的设计要点、技术参数、时间节点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勘测设计单位的选择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或时间紧迫下,经招投标管理工作组对设计单位的资质、信誉审核,采取跟标等方式比选商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的设计应采用最优方案,对特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含量高、影响外观形象的项目应采用多方案比选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工程项目,分别组织设计方案的评审。

1.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规划设计工作组组织,邀请主要领导参加,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对石庄镇的整体形象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还要邀请市领导、市级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评审,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2.对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且无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由规划设计工作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邀请条线主管领导参加评审,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会审意见及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一般工程设计应在2个星期内完成,重大项目或技术要求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工程预算及招标

第十五条设计方案确定后,由镇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或中介机构按照相关定额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在镇纪委指导监督下,编制标底,然后由镇招标工作组按程序进行招标落实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一般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50万元以下工程,由镇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按照市场询价或指导信息编制预算,工程最高限价(标底)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镇招标工作组应根据工程造价,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单座桥梁改造估算投资额在20万以上、装修工程估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市级公开招标。

2.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单项工程,可由镇招标工作组组织公开招标。

3.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或工期要求特别紧的镇政府急办工程,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采取议标、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最高限价、评标方式、工程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必须报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正式对外。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由镇招标管理工作组起草,经镇主要领导、纪检领导同时审阅修改定稿,在市级公开招标的必须报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后,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竞争性谈判(即议标)由招标管理工作组邀请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共同参加,到会人员均在工程招投标确认表上签字备案,并作为工程档案归档。

第二十一条直接发包的项目,必须履行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并报镇纪检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通过招商方式落实的投资(实施)主体,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招商办法的主要精神,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不进入招标程序,但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由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负责合同的起草、收集、并统一编号,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实行会签制,由纪检、财政、招投标及相关责任人共同审阅会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单位,原则上根据工程类别经纪检、财政、招投标共同会签后,由主要领导代表政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议标确定的或直接发包的工程报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署合同。

第二十六条各类合同文本必须报党政办公室、建设服务中心、财政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的订立,原则上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应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除给乙方壹份外,其余送建设服务中心、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备案。甲方的合同正本保存在工程财务档案中。

第二十八条凡不签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备案手续的工程,原则上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申报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等相关部门应对合同乙方的严重违约行为提出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新开项目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有分管领导、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现场代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合同履约记录情况及执行意见。

第六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及协调的责任主体部门。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进入招投标程序确定。不足公开招标标准的应采取竞争性谈判(即议标)的方式,或根据同时期、同类型项目择优选择信誉好、价格低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定标。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派员常驻工地,并经常监督、检查监理机构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三条施工前设计图纸技术交底,由建设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等实施主体参加。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当定期考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见证取样的有关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在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工程验收阶段,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建设服务中心、五大责任主体单位应联合参加。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在招标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现场签证。对确需要认质认价的,由建设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施工、监理、设计、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参加共同确定。

第三十七条如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须按本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此类变更可由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出。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收到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材料后,对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报建设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由建设服务中心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建设服务中心的书面通知办理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凡涉及建设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履行变更手续,同类变更数额在叁万元以下的,应由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牵头,建设服务中心和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审查确认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调整金额在叁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总价的10%范围时,必须在三家会审一致的基础上报镇主要领导批准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签订及备案程序同原合同。

第四十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代表业主审查工程变更的落实情况,所有变更都必须手续齐全,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或未获得批准便先行施工的,竣工时不予验收,结算时不予承认,同时对擅自变更的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组成部门及人员包括:镇分管领导、建设服务中心、财政所、纪检部门及市级相关质量监督部门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八)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周向建设服务中心递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服务中心收到工程竣工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原则上十五天内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

1.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八章项目预审、终审和结算

第四十四条工程项目实施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进行结算预审;未竣工或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不得进入结算审价程序。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的竣工结算应按原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进行编制。对预审核减率超过10%的结算书,将发回原单位重新编制,并酌情扣减施工单位工程款。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应在施工单位结算书送达的1个月内完成初审,特大项目可适当延长。在通过初审后,施工结算书将送至相关资质部门进行最终审核,终审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

第四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建设工程款的拨付应以终审结算价格为支付依据,由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组编制工程付款支付计划。

第九章工程的档案、移交及管理

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凡是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接管单位必须及时接收。涉及到需要增加运行、养护、管理等费用的,由接管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费用预算申请报告,但不影响接收工作的进行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八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整理存档,对工程设计图、设计变更、竣工图部分报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存档。

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及时履行义务造成影响的,由镇物业管理办公室代为履行,所需经费及一定的罚款由物业管理办公室开出扣款凭证从尾欠工程款中扣除。质量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服务中心及接管部门提出保修期满确认申请,建设服务中心组织验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