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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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条例范文1

乙方: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档案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并按规定移交广州开发区城建档案馆,以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领取《报建审核意见书》前,向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档案馆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书。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XX)、《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和《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乙方报送一套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原件。

3、在向乙方申请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已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二、乙方责任:

1、在接到甲方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2、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在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该认可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三、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时报送合格的本工程档案,依据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建设工程档案交接完毕,责任书责任终止。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条例范文2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海域的地下管线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务、交通、公安、国土、公路、人防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市政主管部门。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并责令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补建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拟开挖道路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的,应当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下一个半年管线建设计划申请。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汇总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告知申请单位。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应当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市市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政府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实施统一综合管理,提高地下管线维护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挖掘修复费,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道路养护单位修复道路。道路修复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在地下管线档案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对已建成而未有档案资料记录的地下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

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四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各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和整改,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线需要注意避免走过场普查明确实行属地负责制

防止打乱仗,提高普查效率,普查分工明确,牵头部门负责普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基础信息普查工作;行业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地下管线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杜绝数据打架,确保信息准确,普查不仅有自查,还有共查。企业不仅要对自有地下通信管线资源进行普查,修正非标准信息,也要对非自有管线资源与权属单位共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副巡视员沈美丽说。

此次普查有详细的时间表。

各城市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在20xx年底前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条例范文3

(一)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在不断的规范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加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档案管理提出了重要要求,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单位的工程档案管理水平高低不等,我国一大部分建筑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常常会导致建筑工程在最后竣工的阶段不能完整的拿出竣工档案,最终造成了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不能及时的向相关部门报送工程档案,例如:一些建设单位注重重资金管理和工程进度,对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管理体系没有重视,在建筑工程验收完成时,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都无法正常完成,造成建筑工程档案移交滞后。

(二)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不够及时

其中一些单位之间存在着工程款拖欠的问题,经常会因为此问题造成工期的延长,导致了工程材料残缺不全,工程档案归档停滞的尴尬,对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还有部分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更换档案管理人员及进行部门重组,导致了材料缺失和分散,建筑工程验收后不能够收齐,这些原因的存在都会不同程度的造成了建筑工程施工档案移交不及时的问题;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到了后期,其中很多的技术人员会被派到别的工地,再加上很多建筑施工单位没有根据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要求在施工中收集和整理重要的档案材料,最后导致了建筑工程竣工后不能按时的完成工程竣工档案,造成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不及时的情况出现。

(三)建筑工程档案材料填写缺乏真实性

建筑工程档案由于其本身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在收集整理的过程中难度比较大,容易出现失误等问题,加上有些建筑单位未建立工程竣工档案管理体系,其中比较容易造成管理不严,或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了解,根据建设单位提供不完整的资料来编写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这样的档案只是为了应付上交档案而做的,不能够做到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此时不少人往往使用不真实的数据,从而导致了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与事实不相符,竣工图产生误差,因为不能与工程进度同步,造成了各种建材的合格证和质保书不全的问题,不能全面的反映工程的情况和质量。

二、 探讨建筑工程档案有效管理的几点措施

(一) 建筑工程单位要不断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单位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进行的全面有序的管理,确保图纸及归档资料的齐全性、准确性、规范性,建筑工程单位在项目的开始阶段就需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而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措施和制度。同时要明确建设单位、招投标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在工程档案形成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规范档案资料的整理、收集,以确保建筑工程自立项开始与档案跟踪管理的同步。工程项目中完整的先期文件资料比较重要,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有重要的依据,起到凭证的作用。

(二)及时做好变更和传递记录

在管理过程中,频繁变更和传递,容易使档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发生变化,各部门只有及时的对档案的增减变动及传递情况做出相关记录(如传递情况记录、修改情况记录、变更情况记录、作废情况记录等),才可能有效地了解档案的来龙去脉,损毁、防止其丢失、失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部门获取及,有效档案资料或信息。

(三) 严格控制好建筑工程工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质量

建筑单位要严格的控制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质量问题,要使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充分的发挥其凭证的作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筑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要会同相应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对照建筑工程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来对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审核,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的进行解决,补漏补缺,一定要让竣工资料达到完备、真实、及时归档范围符合要求,要严格的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关要把好,把竣工档案的验收、移交作为整个工程验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环节,要做到工程档案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其中移交合格工程档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发给《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如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或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发给发证,建设单位坚决不给结清尾款,来确保建筑工程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条例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条例范文5

1.1分析城建档案工作相关利益者

要依据城建档案机构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本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综合档案馆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档案馆由有关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第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因此,从城建档案单位性质来看,其相关利益者有:地方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编办等其他相关政府部门。

1.2分析城建档案工作相关利益者

要关注城建档案工作相关政策制定者城建档案工作相关政策制定者包括业务和行政工作两方面。城建档案馆作为专业档案馆也是国家档案馆的组成部门,在业务工作上接受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所以国家档案局和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城建档案工作。从行政体制上看,工程档案移交作为工程建设过程重要环节被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隶属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且工程档案本身就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反映,因此住建部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管理文件规章都会对城建档案工作产生影响。

1.3分析城建档案工作相关利益者

要兼顾城建档案工作者城建档案工作者是履行城建档案工作的主体,大体可分为三类: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料员;档案整理、档案扫描、档案信息化服务等配套服务中介机构人员。

2相关利益者利益诉求分析

城建档案工作利益相关者涵盖市民百姓、政府部门及社会其他个人和组织,涉及层面比较广。由于在城建档案工作中所处位置不同,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也各不相同。

2.1工程建设单位为确保

建设单位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因此作为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城建档案工作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由于工程档案具有归档范围涉及内容多、资料收集持续时间长、档案载体形式多样等特点,建设单位的利益诉求主要表现在尽快顺利完成工程档案移交。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也有着相同的诉求。

2.2建设系统有关单位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令)第十五规定,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因此,发改委、规划、房产、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等,在移交业务技术档案时,其利益诉求主要表现在明确移交范围及程序。

2.3城建档案利用者

城建档案作为专业档案,在查询利用过程中有其特殊性。从查询条件看,由于工程建设时的名称与竣工后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名称不一致,导致查询困难;从查询内容看,以图纸为例,分为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智能等多种类型竣工图以及在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中产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定位略图和±0.00检测略图、方案设计批复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等,导致判断困难;从利用方式看,不仅需要文字复印,还有包括各种图幅的图纸打印。所以,无论是市民百姓还是机构部门到城建档案馆查档,都希望能尽快便捷准确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档案。

2.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希望通过工程档案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利用工程档案为城市建设规范管理提供依据。如当前住建部开展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其中一些过程资料新增为工程档案的接收内容;又如通过工程档案中收集到的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资料,及时掌握城市地下“生命线”。

2.5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使专业档案在接收、保管、开发、利用及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符合《档案法》及其他档案工作规章要求,统筹协调推进档案业务工作。

2.6地方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主要关注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每年申请的财政资金是否应用于城建档案工作,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完成的工作量等。

2.7城建档案工作者

虽然城建档案工作者组成不同,但从职业角度看,都对薪酬福利、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及职位晋升空间、职业成就感、社会地位、工作稳定性和舒适度、工作氛围等有诉求,只是各有不同侧重而已。

3城建档案工作相关利益者利益实现途径

由于城建档案工作相关利益者涉及面广,诉求各不相同,所以其利益也有各自不同的实现途径。

3.1不断规范完善工程档案

归档工作一要明确归档范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工艺及技术不断改进和提高,建设工程产生的档案内容相应会发生变化,工程档案移交归档内容也应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去年7月,住建部根据新形势的变化,及时修订并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GB/T50328-2014。该标准充分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在工程建设施工工艺及技术应用上因气候土质等地理条件差异而存在不同的实际情况,部分文件以“”标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进行归档保存。该标准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因此省市各地应尽快结合各地特点,加快本地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的修订,使工程档案归档内容与本地工程建设工程相适应。二要与工程建设同步。工程档案特别是一些重大工程项目档案,因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工程档案形成时间也相应较长,会给工程档案的收集造成一定难度。建设单位内部首先要高度重视工程档案工作,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工程档案纳入工程管理内容,实现工程档案收集与工程建设同步。三要加强行政执法。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核验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对不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者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将档案移交工作与正在逐步建立的信用体系相联系。

3.2应用信息技术手段

提高工程档案移交及查询利用效率当前,全国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正按照存量档案数字化、增量档案电子化的总体思路,开展馆藏库存档案数字化,同时工程电子档案接收工作也在部分地区先行开展尝试,为提高对外查询利用效率和及时移交工程档案积极创造条件。城建档案查询利用要在不违反保密规定和不侵犯个人隐私等原则下,在已有数字化或电子档案基础上,积极应用互联网等渠道,为查询利用者提供远程查档利用服务。

3.3加强城建档案服务和宣传

工程档案收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一些工程资料如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具有不可后补性,所以在办理工程建设开工手续时,相关部门一定要提前介入,提供全方位服务。要告知建设单位工程档案归档要求,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提供业务教学专题片、主动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档案上门指导服务等方式,帮助建设单位按要求收集好工程资料,争取工程竣工后顺利移交档案。在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服务方面,要在继续优化现有查询利用服务基础上,抓住当前大数据时代的契机,充分挖掘开发库存档案丰富信息资源,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变仅提供利用原始凭证为提供综合信息资源利用服务。宣传工作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城建档案各种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让利益相关者及时了解各种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提高政策法规知晓率、监督率和执行率;二是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宣传,包括年度工作完成量、库存档案资源情况、开发利用情况等,结合财政预算资金逐步公开,便于社会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3.4关注不同组织中的城建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城建档案; 馆藏; 档案馆功能

Abstract:The archives storage construction is a key question for its function construction and exertion. Combined the reality of work and thought deeply, this article offered the suggestions of strengthening the archives storage construction, which is of certain reference meaning to archives function construction and its function exertion.

Key words: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archives storage; archives function

中图分类号:F299.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04-0156-02

在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各地城建档案工作呈现出强劲发展势头。根据湖南省建设厅最近一次城建档案工作调研,全省大中小城市共建馆28个,建馆率为100%,专职工作人员有373人,馆库面积达41000多平方米,馆藏量突破了50万卷,城建档案工作已成为全省档案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为取得成绩高兴的同时,我们也存在着一些隐忧,特别是各地在馆藏建设方面出现了一些偏差。而馆藏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档案馆功能建设和功能发挥的核心问题,因为档案馆的价值首先在于馆藏的价值,离开了档案,档案馆的存在意义以及我们的档案工作都无从谈起。因此,我们把馆藏建设提升到一个显著的高度来探讨和研究是有必要的。

1目前城建档案馆藏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发展非常不平衡

从全省来看,有的城建档案馆馆藏量增长非常之快,像长沙馆一年新进馆30000多卷,株洲馆一年新进馆10000多卷;而有的馆偶尔一年只进馆几十卷,很多年份则没有新进档案,馆藏量基本没有增长。有些馆早就建立了机构、配备了人员、落实了经费,但工作只停留在发发文、开开会、搞搞接待参观、搞搞业务检查,对收集档案、丰富馆藏没有实质动作,导致档案馆虚拟化、空心化,城市建设得很快,城建档案管理乏力。

1.2馆藏结构日益不合理

依据《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1997)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2001年修正)等法规,从归属和流向上讲,房地产档案、国土档案、规划报建档案、环境保护、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电力管线、人防军事等资料无疑属城建档案。但全省各城建档案馆均没有收集本市房地产、国土档案。一些城建档案馆因不在规划口管理,连规划报建档案都难以收集,更不用说环境保护、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电力管线、人防军事等资料了。从各市城建档案馆新进档案的主体来讲,绝大部分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即使在建设工程档案方面,因为重点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等档案难于收集管理,各城建档案馆把主要力量放在房屋建筑工程档案收集上。长此下去,城建档案馆将渐渐成为工程竣工资料档案馆,馆藏单一,馆藏结构日益不合理,其结果是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保存价值和利用率正在迅速下降。

1.3普遍重收集轻开发利用

档案保管的目的在于利用,利用是档案生命价值的体现。馆藏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档案开发利用的机制,包括查借阅利用、信息编研、修史编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还为档案开发利用提供了很多新的手段。但从全省来看,档案利用工作做得非常不够,馆藏建设被作为档案馆的后台工作、传统工作,主要精力放在前台,即档案业务指导和验收。编研成果不多,很多馆没有建立档案计算机检索系统,仅长沙馆开展了档案数字扫描和数字档案馆建设,绝大部分馆的档案利用还是手工操作。

1.4个别地方城建档案意识还很不强

尽管最近几年各地对城建档案工作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也有个别地方,特别是一些区、县(市)和一些基层单位,对城建档案编制、报送、利用的意识还很淡薄。有些人认为编制工程档案太麻烦,既不带来政绩,又增加了成本;有些人认为建设工程“一份合同、一张图纸”足以说明问题,不要搞得太复杂,没有把完整的档案资料管理纳入日常的工作范围;有的单位甚至把档案作为“私有财产”、“个人秘密”,拒不移交。这一些错误认识与国家有关档案工作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是相违背的,特别是与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有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的规定相违背的,从认识上讲是不知法,从行为结果来讲,就是违法和犯法了。

2抓好四个结合,加强城建档案馆藏建设

通过上面的问题分析,我们认为加强城建档案馆藏建设一要有认识,二要有思路,三要有措施。作为城建档案工作者,从事业发展和工作创新的角度出发,还要有紧迫感和使命感。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应当抓好四个结合:

2.1将“业务指导”与“档案接收”相结合,强化归档收集

在新的形势下,城建档案工作者如果仍墨守陈规,守株待兔,必然导致城建档案工作的被动。在思想认识上,必须努力克服档案收集难的畏难思想,出于对城建档案事业的责任和使命,树立主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改善自身形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灵活性。档案工作者就是管档案的,不能只说不做,不能怕麻烦,不能拒绝具体事务。我们应把“业务指导”和“档案接收”结合起来,业务指导是方法、是手段,档案收集是目标,是结果。

在业务指导上,应勤跑工地,坚持项目追踪,收集信息,了解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指导,把政策讲透,把要求讲透。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主动参与各项重要建设活动和工程的竣工验收,把工作做到现场,超前控制,把问题解决在档案进馆之前,确保档案收集完整、全面。一些重点工程或外商投资项目,由于领导重视、社会关注、地位特殊而享有一些特殊政策,对其竣工档案归档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对这些项目的档案归集工作,要积极向领导汇报,及时与企业沟通,改善与建设单位的关系,争取建设单位的积极配合。长沙馆针对具体工程制定业务指导技术文件,拟定详细工作计划,推出个性化服务,提高了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工作更主动,更到位,实践证明是一条好的工作举措。

在档案接收方面,我们应充分利用建设行政程序把关,建立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制和档案验收合格报送移交制。从长沙和株洲馆的做法来看,我们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定要进行工程档案初步验收,档案基本合格后,发放《初验认可证》,才可以召开竣工验收会;在工程备案后,一定要对工程档案进行合格验收,合格验收并移交后,再发放《合格证》,工程才能办理产权产籍手续。这一系列具体措施,把业务指导和档案接收结合成一套完整的程序,使档案归档、接收不再虚弱,强化了归档收集,做到了应收尽收。

2.2将“编制深度”与“归档广度”相结合,拓展归档渠道

城建档案涉及部门、单位有几十家,内容涉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方面面。一般来说,建设系统内部产生或管理的建筑工程档案、部分市政档案、房建档案等收集难度相对较小,归集率较高;而非建设系统的建设工程档案种类多,数量大,收集矛盾多,难度大。我们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不断拓展,积极做好收集工作。一是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和收集,开展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综合动态管理。长沙馆通过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使地下管线档案有法可依,保证了管线档案按要求归档。二是开发区的档案。开发区的城建档案是城建档案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城建档案的基本原则,依法加强对开发区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接收城建档案。三是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档案的收集工作。

丰富馆藏包括量的扩展和质的提升,没有数量就无质量可言,而没有质量的馆藏,无论数量多么“庞大”,都难以充分地为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因此,丰富馆藏应当是档案资料的大数量和高质量的统一体,是规模与品位的“双优”。丰富馆藏的渠道拓宽了,接收方法也解决了,就应特别注重质量问题,即既要扩容又要提质。在扩容提质上,主要注重以下三方面:一是严格按城建档案归档范围接收档案,不在此列的拒之门外,确保专馆专用,节约政府公共资源。二是以最低限度数量的档案保存最大限度的必要的信息量,尽量避免重复的、价值不大的档案进馆,确保数量优化。三是对整理不规范、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资料尽量拾遗补缺,修订完善,确保质量优化。

2.3将“依法治档”和“行业管理”相结合,提高城建档案法律意识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跨专业的系统工程。建设系统以外的单位产生的城建档案,接收难度大,工作纷繁复杂。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大胆灵活地履行收集档案、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一是加强档案法规宣传,强化全社会档案法律意识。要多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档案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使之深入人心。长沙、株洲馆最近几年大力开展建设工程资料员培训,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工程资料员宣传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工作技能,产生了较大的成效。二是要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要通过建设行政和档案行政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将档案接收和馆藏量增长列为量化指标,年初下目标、年终抓督促,强化行政管理和工作责任意识。三是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授权,依法治档。严格按城建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法制建设,开展执法检查。一方面,在充分利用现有城建档案工作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根据各区、县(市)实际,抓紧制定本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城建档案接收归档、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每年可以适当开展执法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逾期不交档案的,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整改意见,仍拒不移交构成违法事实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依法予以处罚。

2.4将“库房管理”与“档案利用”相结合,突出城建档案的利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