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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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范文1

职务,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上述法定代表人的国籍: 

住址: 

电话: 

电传: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范文2

关键词:SuperMap,城镇地籍,更新调查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author of the national secondary engaged in their own cities cadastral investigation of the actual work; SuperMap was discussed based on cities cadastral update to the whole process;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SuperMap cadastral update each concrete operation; Summarizes the new cities cadastral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update.

Key words: SuperMap, cities cadastral, update the investigation

中图分类号:[F2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城镇数字地籍图与数字地籍数据平台已建立,为确保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一致性和现势性,确保数据库数据与地籍档案资料的一致性,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势在必行。

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调查单位,全面进行权属调查或核查;开展土地利用情况调查;测定界址点、测绘地籍图;建立或更新地籍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地籍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1]。SuperMap系统能够方便准确地将SuperMap图形输出到CAD、ARCGIS、MAPGIS、MAPINFO、国家空间矢量(VCT)等格式,图形和属性可按照二调数据入库标准的要求进行转换做到图属结合完整再现,基于SuperMap系统的地籍更新调查被广泛应用[2-3]。

1 SuperMap系统

SuperMap城镇地籍与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软件(县级)是北京超图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系统主要是在目前现行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现有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地籍管理的业务特点开发的面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城镇地籍管理系统。系统主要完成土地登记流程化办公、地籍查询统计、地籍调查、表卡证书输出、图形制图和输出等功能,实现了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图文一体化。

SuperMap城镇地籍管理软件系统主要有四个库组成:工作库,发证库,历史库,注销库。发证库存储系统所有已发证登记的数据;系统所有的操作都是在工作库中进行,如果确定项目已经完成且经过审批,通过入库后存储到发证库中;土地变更以后,原宗地的数据是存储在历史库中的。项目办理人由于输入错误或其他原因将办理中的案卷注销以后,数据就存储到注销库中。

2 地籍更新流程

SuperMap城镇地籍整体流程图如下:

图1 SuperMap城镇地籍整体流程图

3 测量与调查

3.1控制测量

(1) 首级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水准测量闭合/附合路线闭合差均小于四等水准测量限差。

(2) 加密控制测量:加密控制网最弱点平面误差为0.036m、高程为0.077m。重合点检测平面点位较差平均值0.O07m,最大值0.016m,高程较差平均值0.023m,最大值0.048m。所有测量要满足加密控制测量的精度要求。

(3) 图根控制测量:采用全站仪实测抽检相邻图根控制点的边长和高差,检测边长差值最大值为0.036m,统计边长中误差为0.02lm,高差差值最大值为0.045m,统计高程中误差为0.023m。宗地图测量中使图根控制点精度满足图根控制测量精度要求。

3.2测量精度

测量精度采用以地籍要素为重点、兼顾全测区覆盖的原则,采用钢尺,手持

测距仪丈量和全站仪测站检查两种方法。

(1) 地籍要素精度要求:采用全站仪设站测量、钢尺/手持测距仪丈量检查界址点精度,统计界址点中误差,要求小于规范规定的5厘米限差。

(2) 线划图精度要求:采用全站仪设站测量、钢尺/手持测距仪丈量检查图上地物点精度,统计地物点中误差,要求满足规范规定的地物点点位中误差±

0.25m精度要求。

(3) 地籍要素与线划图间的精度要求:采用钢尺/手持测距仪丈量检查界址点与地物点间距精度.统计界址点与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小于规范规定的5厘米限差。

3.3调查

(1) 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均按照现状调查,所有地籍调查表均为全新填写,签字情况良好。地籍调查表及宗地草图均经过100%的检查,确保图、数、表正确无误,严格统一。在权属调查时同时对宗地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活动时的复核性调查。填写地籍表时要求土地使用者名称应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户口本的记载一致,核实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确保土地权属性质填写正确。根据四邻指界签字情况和通过对比老地籍档案,及时发现土地使用权是否出现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界址点及界址线调查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4 SuperMap地籍更新

4.1 导入宗地

根据已经编辑好的界址点,导入系统,自动创建新的宗地图形。操作如下:

(1) 点击“地籍调查”菜单栏下的“导入宗地”按钮,选择编辑好的界址点成果文件,导入系统。

(2) 系统根据界址点信息自动创建宗地图并弹出界址点编辑器窗口,选择相应的城区、街道、街坊可以生成宗地号以及保存宗地。

4.2 地籍调查表

导入宗地后,填写、修改地籍调查表信息。操作如下: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范文3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十五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六、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须更换土地登记卡,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除严格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加盖“注销”印章。并在“备注”栏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去向,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号。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栏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号。将原土地登记卡附在新土地登记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将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记卡附在宗地е割后宗地号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记卡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它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证书:

1.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

2.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新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按栏目规定的内容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备注”栏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证书:

1.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

2.在“变更记事”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和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3.将更改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3.抵押宗地的座落、地号、图号;

4.抵押面积;

5.抵押金额、期限;

6.宗地标定价;

7.其他约定条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

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土地登记费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范文4

1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

当前,在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医患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这三个途径是平行并存的可选择途径,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直接选择协商、行政调解或诉讼这三种途径之一,也可以在协商无效、调解无果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没有或不能运用双方协商或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及时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并全面了解地点和立案过程。第一步要确定到哪个级别的哪个法院。当事人需要依据该地区高级法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标准来确定哪个级别的法院受理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由于医疗纠纷的错综复杂,当事人还必须分清诉讼的具体案由,才能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引起的诉讼,归属合同履行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以医疗行为侵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于被告经常居住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第二步要选择提讼的案由。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告有两个选择,一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讼,这类纠纷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来处理。二是以医疗行为侵权为由提讼,此类纠纷还细分为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和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在时,因为选择的案由不同,在法律适用、管辖法院、赔偿项目、鉴定种类、赔偿计算方式、赔偿金额等诸多方面都会有较大差别。第三步要提交详尽的材料。在立案时,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状的正本一份和副本数份,并在状上亲自按手印或亲笔签字。各方当事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登记凭证以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书[3]。此外,当事人还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医疗纠纷的证据材料,包括急症、门诊、留观室和住院期间的病历,医嘱处方、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单、诊断书,还有用于输液、注射的医疗器械,用于治疗的药品,音频、视频等视听证据资料,证人证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尸检报告等。

2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1确定管辖法院时要清楚区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及其家人所指向的被告常常是医院、防疫站、制药公司、医用制品公司等法人组织,这些组织都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单位。假若患方及其家属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就应当到该法人组织的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地的法院提讼[4]。例如,张某在长春市绿园区甲医院就诊时,静脉注射了长春高新区乙药材公司生产的氨苄西林后死亡。如果患者家属打算将甲医院和乙药材公司都告上法庭,可以选择这两个法人组织所在地的任何上述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张某的家属切不可同时向两家法院提讼,因为后立案的法院一旦查明该案已经在其他法院立案,就会裁定将该案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这样一来既浪费一笔诉讼费也着实耗时耗力。

2.2提起医疗侵权诉讼时审慎选择更为有利的案由根据2011年新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分为医疗事故之诉和医疗损害之诉两类。虽然这两类诉讼都与医疗行为相关,但是医疗事故之诉是因医疗事故而引发的医疗赔偿诉讼,医疗人身损害之诉是由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二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一是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就其实质而言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应适用《民法通则》审理;对于医疗事故之诉,人民法院会依照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办理。二是鉴定种类的差异。医疗事故之诉需要医患双方或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医方就无须赔偿;对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一方当事人只需在征得法院同意下便可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使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下,只要证实医方存在医疗行为的过失,患方就能提出赔偿要求。三是赔偿项目与金额上的差异。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误工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宿费等11项[5]。医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13项,除去上述项目外还多出营养费和死亡赔偿金两项。不仅如此,两类赔偿在计算系数和方式上也有差异。例如:河北望亭乡居民李某因被诊断为喉部付节瘤,在天津河西区某医院实施手术。在术后化疗中,李某突然出现休克,抢救无效后死亡。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受理,李某家属最多能得到8万元赔偿,如果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李某家属可获得20万元赔偿。

2.3明智选取民事诉讼调解的结案方式民事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是指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并达成解决彼此间纠纷的一致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6]。与审判相比,民事诉讼调解具有显而易见的司法救济价值,可以使患者及其家属及时得到有效赔偿,减少解决争议的费用支出,缓解漫长审判的精神压力,降低诉讼的风险;还能让医方以较少的成本化解医患矛盾,尽快消除医疗纠纷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医疗机构的公信度和社会口碑。另外,调解协议对诉讼双方都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能够促成医疗纠纷的彻底解决。民事诉讼调解虽是解决医疗纠纷诉讼的上策,但在司法实践中也要讲求诉讼策略。民事诉讼调解适用的情形是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事实认定清楚,对争议的性质基本能够接受,彼此积怨不深且能互谅互让,同时可能支付的赔偿金额较高。例如:2013年2月江苏的程先生因带状疱疹来到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院方在明知程先生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为其进行神经阻滞治疗,治疗中程先生出现心脏骤停,虽然经抢救后生命体征平稳,但继而出现胡言乱语、发呆发愣等精神症状。程先生的家人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无果,于是其家属便委托上海杰恒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向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7]。庭审期间,程先生经过治疗调养后症状好转,因此刘律师建议程先生家属不做司法鉴定,申请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院方一次性赔付给程先生265300元。此案从案发到圆满结案仅仅历时一个多月。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范文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是指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的调查、登记、分等、定级、统计及档案等实施管理和依法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人及他项权利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溪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镇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区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铁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地籍管理坚持国家统一制度,坚持地籍资料的系统性、精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实行地域管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地籍调查规程》实施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地籍测量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军队、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及受委托管理部门依法界定管理界线,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进入调查现场实施调查工作,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提供必要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和妨碍。

第十条  对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凡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必须进行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一个地块。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宗地座落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法人)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指界人证明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有关出让金或转让金交付凭证;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按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土地使用者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土地的权属来源及位置、界址、用途调查,测量宗地权属界线,量算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等项工作。

(三)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土地权属、他项权利及宗地的界线、面积。

(四)权属审核后,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更名更址的;

(三)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五)企业合并、改组等引起宗地合并、分立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的;

(七)土地级别发生变化的;

(八)错漏登记的。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设定登记:

(一)新征用集体土地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

(四)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五)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六)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意向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

(七)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在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十六条  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或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注销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该书及与注销有关证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向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二)政府依据规划调整用地或进行房屋拆迁,调整及拆迁范围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四)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当事人未办理续期申请的;

(七)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八)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

(二)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不清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少征多占、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尚未依法处理或正在依法处理的;

(五)拖欠有关土地税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土地登记的。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调查、审查核实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的,维持公告结果,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由登记机关改正,复查费退还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开发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在本办法公布后,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明无效;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变更,当事人应先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租赁、抵押、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合作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企业应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在估价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实施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不含城关镇)的土地分等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市区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土地定级应在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分等标准内进行。

土地级别、土地分等可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土地统计实行年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统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资料;

(二)地籍调查;

(三)填写单位面积过录表、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表;

(四)审核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年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发生的土地变化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拒报、伪造、篡改。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三十条  地籍档案以宗地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三)土地登记审批表;

(四)地籍图;

(五)土地登记簿(卡);

(六)土地归户册(卡);

(七)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书、结果表;

(八)确权过程中的估价报告、协议书、合同书等。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地籍档案并及时增补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籍档案的查阅,按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公布。

地籍档案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检查单位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机密。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申请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的处以每百平方米每日二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对拒不申请登记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非法手段获得土地证书或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予以公告,吊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八条  对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违法渎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城镇临时用地地籍管理和因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范文6

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

甲方:湖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号

乙方: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号

担保方:湖南××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号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担保三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定向开发建设润芳园商品住宅项目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供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涉开发建设项目为:湖南××大学××校区教师村,

本项目名称为:潇湘名园(以下简称本项目)。

本项目建设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路××号。

本项目建设用地系甲方为保证该校所扩建新校区正常教学秩序,稳定教师队伍,方便教职工工作与生活,委托乙方并共同向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

本项目征地前期工作在甲方的积极支持下由乙方具体承办并由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费用。本项目建设用地已获得省政府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20xx)政国土字第897号,征用面积】155.147亩,合103431平方米,有效使用面积8l 155.88半万米)。

根据市规划局下达的本项目规划要点规定,本项目建设用地用以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及配套商业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及停车场(库)等房屋建筑,容积率2.2,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70000平方米(不含幼儿园面积),绿化率大于或等于40%。

本项目整体规划及单体建筑具体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施工蓝图为准。

第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合作方式

2.1 本项目由乙方负责开发建设。

2.2 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约100000平方米由甲方依据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价格和条件统一组织本校教职工向乙方购买。

2.3 本项目约7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和为小区配套服务的商业用房,以及100000平方米中甲方教职工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未认购的商品住宅,由乙方自主向市场销售。

2.4 本项目物业管理由甲方向社会招标或组建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条 本项目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工期、首期商品住宅户型确认及认购方式

3.1 本项目商品住宅分两期开发建设,首期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面积约100000平方米,二期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面积约70000平方米。首期开发的商品住宅房屋建筑于20xx年1 2月31白前竣工并交付使用,全部项目建设于20xx年1 2月31日前完成。

3.2 首期商品住宅分三种建筑类型:即十一层和十六层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四层复式楼住宅和多层(六层)楼住宅。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在执行国家20xx年6月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甲方教职工实际需要确定。住宅户型具体确认操作方式如下:

(1)由乙方提出房屋户型方案,供甲方教职工选择;

(2)由甲方组织教职工选择户型,并对所选定的户型做出书面确认;

(3)由乙方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本项目规划要点及甲方教职工确认的户型并结合市场销售部分的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本项目整体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

3.l 本项目对教职工销售的商品住宅户型及价格经甲方教职工确认后,由甲方统一组织教职工缴纳认购定金。甲方敦职工首期认购房屋数应不少于100户。

本项目商品住宅认购定金数额为:小高层(十一层、十六层)商品住宅人民币4万元/户,多层(六层)商品住宅人民币3万元/户,四层复式楼住宅人民币6万元/户;首期商品住宅认购定金应在本项目土地摘牌前由甲方向教职工收取,所收取的认购定金存入甲乙方双控帐户。

3.4 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完成报建工作及相关手续,乙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甲方统一组织首期购房教职工与乙方签订本项目商品住宅《房屋购销合同书》。

3.5 本项目开发建设的100000平方米商品住宅应首先满足甲方教职工的住房需要。

(1)甲方现在册的教职工在20xx年6月30日以前认购第一套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按本合同第九条第9.1款第(1)项规定的价格购买。

(2)甲方现在册的教职工在20xx年6月30日以后认购第二套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的价格,以本合同第九条第9.1款第(1)项规定的价格为基数适当上浮购买,所上浮的款项,在扣除应缴纳的税金后返还给甲方。

甲方现在册的教职工在20xx年6月30日以前认购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数量约为90000平方米,愈期未完成认购的房屋,乙方可自主向市场销售。

(3)甲方20xx年新调入的教职工(不超过25人)购买第一套本合同项目商品住宅的价格,按甲方在册教职工20xx年6月30目前认购第一套本项目商品住宅相同的价格及相同的付款方式购买,其认购必须在20xx年lO月31日前完成。

(4)甲方20xx年新调入的教职工(不超过25人)购买本合同项目首期商品住宅的均价为2318元/平方米。(不同楼层的价格增减幅度,以2318元/平方米。均价为基数,参照20xx年6月30日前本项目首期房屋相同类型楼房相同楼层的增减幅度的相应比例确定),其购买必须在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

(5)甲方20xx年新调入的教职工购买第一套本项目商品住宅的均价为2518元/平方米;不同楼层的1介格增减幅度,以2518元/平方米均价为基数,参照20xx年5月30日前本项目首期房屋相同类型楼房相同楼层的增减幅度的相应比例确定),其购买必须在本合同项目第二期商品住宅办好预售许可证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6)甲方20xx年、20xx年、20xx年新调入的教职工按本合同第三条第3.5款(3)(4)(5)规定的价格购买第一套本项目商品住宅的面积总数不得超过10000平方米,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购或购买,逾期乙方可自主向市场销售。

3.6本项目商品住宅向市场销售部分的销售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第四条 住宅楼建安标准

严格按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国家的规范及甲乙双方的有关合同执行(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建安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工程质量

5.1 本项目商品住宅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工程规范验收合格标准,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主体工程达到优良标准,并争取实现项目首期工程均达到优良标准。项目配套设施及环境建设等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5.2 乙方通知购房户接受住房钥匙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乙方与购房户所签《房屋购销合同书》中的约定,同时达到:本项目首期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工程规范要求己竣工验收合格,给排水正常,供电、电话、有线电视、网络、可视对讲系统等小区配套设施已经具备开通条件,道路、环境建设良好。

5.3 按国务院[20xx]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进行建设施工并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无偿保修、返工和赔偿。因业主装修或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房屋损坏由业主自行负责修复还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5.4 甲方对本项目首期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本项目首期工程隐蔽工程应经甲、乙双方及工程监理部门共同验收书面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甲方应书面提交现场工作人员姓名,并在收到施工单位隐蔽工程通知后lO小时内到达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逾时未到视同甲方同意工程隐蔽,施工单位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条 甲方派专人参与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认定。施工单位的资质资信、营业执照、注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等复印件,乙方应提供给甲方、担保方子自存挡备查。由乙方向施工单位总发包并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乙双方和设计单(立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经同意必须更改的设计变更要有正式变更通知单,且必须经甲方、乙方、监理方签字认定后(甲力必须在接到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后lO小时内签字认定,超过10小时未签字认定的视同甲方认定。)才能由施工单位实施。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建安标准,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八条 设备、材料的采购与供应

8.1 乙方开发建设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凡本合同中有厂家、品牌型号要求的,必须按合同的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本合同未提出要求的,由乙方或施工单位采购,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所有设备、材料进场,均需按工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经甲乙双方和监理方书面确认后才能使用。检验资料应登记并存档。

8.2 甲方代表发现施工单位有偷工减料或以假冒伪劣产品代替正品,以次充好等现象时,有权通过乙方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更换为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价格、价格计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9.l首期商品住宅价格:

(1)甲方在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20xx年6月30目前交购房定金购买第一套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的价格为:小高层(十一层、十六层)楼房均价1980元/平方米,多层(六层)楼房均价1830元/m,四层复式楼房均价2198元/m。以上价格均不包含天然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开户费、个人购买住宅契税、物业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和立契印花税。

(2)关于本项目土地总价款(含摘牌成交价款、价外税费、土地增值税、交易工作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及拆迁安置过程中发生的工作经费,本项目征地前期工作中上缴给各有关部门的各类税费):

①土地总价款在6200万元至6500万元内(含6200万元、6500万元),本条9.1款第(1)项规定的房价不增不减

②土地总价款在6500万元和7450万元之间(不含6500万元),超过6500万元的部分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

⑧土地总价款低于6200万元(不含6200万元),低于6200万元的差额部分,其中62%分配给甲方,38%分配给乙方(如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所缴纳税金及振建费的实际发生额超过估价金额,则该土地差额款必须在按实减陈所增加的税金和报建费后,再按该比例进行分配)。

(3 )甲方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适当承担本项目首期工程有关费用,用于降低甲方教职员工20xx年6月30目前交购房定金购买第一套本项目首期商品住宅的购房价格,计算方式为:首期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减少额=学校所承担的有关费用÷首期教职员工购第一套房总面积。

9.2 房价计算

(1 ) 根据层次的高低及建筑面积大小(含分摊面积)以及户型的不同计算到每户,详细价格按本合同附件二(润芳园首期商品住宅价格表)执行。

(2 ) 车库、车位、杂屋的价格和计价方式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规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9.3计价面积

工程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结算的计价面积、计算办法按建设部1995年9月8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和(82)经基设字58号文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最终计价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9.4付款方式

(1)本项目建设用地摘牌前由甲方组织本校首期购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统一收取定金:小高层(十一层、十六层)4万元、多层(六层)3万元、四层复式楼6万元。所收取的定金统一存入甲乙方双控帐户。

(2)住宅施工形象进度达正负零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统一收取总购房款的30%(含定金),存入甲乙方双控帐户。

(3)施工形象进度主体封顶且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组织购房教职工统一收取总购房款的70(含已付款)存入甲乙方双控帐户。

(4)乙方办好《房屋预眚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组织购房教职工与乙方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书》,并支付购房总阶款的85%(含已付款)房款给乙方。

(5)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业主付清全部购房款(含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时,业主领取所购买的商品住宅钥匙。乙方交房后360天内员责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业主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要的业主个人有关资料。

(6)公积金或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方权利与责任

10.1甲方权利与责任

(1)本项目建设用地摘牌前,因不可抗力原因(战争、社会动乱、重大自然灾害)导致本项目无法实施,乙方在本项目征地前期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本项目开发建设中的任何经营性风险。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征地、报建各项手续,帮助协调有关公共关系,共同争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和减免,尽可能降低本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其它建设成本。

(2)甲方监督督促小组代表甲方负责与乙方协调有关事宜。

(3)负责组织本校教职工选择认购本项目商品住宅,签订《房屋认购书》及《房屋购销合同书》;负责统一收取甲方教职工缴纳的本项目商品住宅购房款,并按双方有关约定支付给乙方,乙方必须专款专用,乙方须将所收甲方款项等额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交甲方,确保所收取的甲方款项用于本项目征地及本项目工程开发建设。

(4)负责派人参与监督本合同项目用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和本合同项目教职工购买的商品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原材料的采购。甲方派出的监督人员发现问题需要纠正时,必须首先通知乙方管理人员,由乙方协同有关施工、设计和监理人员按程序解决。

(5)协助乙方做好本项目三通一平建设工作,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6)商品房在未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前,除甲方派出参与施工质量监督的人

员按本合同规定参与施工质量监督外,其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阿名义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

10.2乙方权利与责任

(1)负责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融资并独立承担和享有本项目开发建设所

产生的经营风险及经营收益。

(2)负责本项目全部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各项:负责本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本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线路入户;合法开工手续的办理以及营销、策划、项目整体规划和单体的设计委托、工程报建及全部工程建设组织工作,包括工程发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等。

(3)委托与本项目勘测资质要求相符合的勘测单位进行本项目的地质勘察工作,并向甲方提供壹套完整的地质资料(复印件)。

(4)委托与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相符合的设计单位进行小区规划设计,并向甲方提交本小区规划设计图和甲方教职工所购房屋的设计图纸文件各壹套。

(5)负责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严格监督本项目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和按施工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规划和设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确保本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6)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安全并承担施工安全意外事故责任,处理好周边关系及安全事故纠纷,加强治安管理。

(7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及时组织甲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房屋进行验收。

(8)在与甲方教职工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书》时,应公示销售房屋必备的有效证件。

(9) 保证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价格和条件满足甲方教职工的购房需求,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助甲方购房户办理住房公积金或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10) 保证住房按期交付使用,负责保修期内的房屋保修。

(11) 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处理与办证相关的问题。

10.3 担保方责任

(1) 督促乙方认真、全面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

(2) 对乙方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一切行为承担担保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回甲方付给乙方的全部款项,并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下列情形视同乙方无法履行合同:

(1) 因乙方资金短缺或其他原因造成首期商品房交房延误达6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

(2) 因乙方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变故,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整顿、破产、重大诉讼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11.2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在前期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下列情形视同甲方无法履行合同:

(1)甲方教职工房屋认购未达到300户;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首次应付款。

11.3乙方如未能按期交房,每逾期一天按甲方支付给乙方总款项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甲方未按本合同或其它约定按时向乙方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本项目首期工程工期相应顺延。

11.4本合同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其他违约行为,按我国《合同法》和相关政策承担相应违约责在。

11.5本项目建设用地摘牌后,因不可抗力因素(指战争、社会动乱、重大自然灾害)致使本合同有关条款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并共同向政府报告,以寻求帮助,减少双方损失。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含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及附件)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符的,按《物权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提请仲裁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含附件)经甲、乙、担保三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五条 如有未尽事宜,甲、乙、担保三方协商补充,并就有关事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和担保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湖南××大学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人:

乙方: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人:

担保方:湖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