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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人民银行 基建项目 阶段工程 造价控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144-02
作为国家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有货币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等项目改造和建设。工程造价不但是基建工程项目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工程项目正常进行的保证。文章通过对人民银行基建工程项目的五个阶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提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措施和建议,提高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
1.以设计阶段作为重点的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原则。且设计与规划是控制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重要阶段,一个好的设计方案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主动控制强调预控为事先控制,被动控制为事中和事后控制。人民银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要主动地影响投资决策,实施主动控制。不能只是被动地、静态控制工程造价。
3.经济与技术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银行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要从组织、经济、技术三方面采取措施。组织上采取的措施:确定项目组织结构,造价控制者及其任务,明确管理职能分工;经济上采取的措施:动态地比较工程造价实际值与计值,建立严格审批程序及制度,对各项费用支出进行严格审核。从技术上采取措施:重视设计多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
二、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决策阶段的分析与判断正确与否是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与控制的前提,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并直接关系到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高低计价与控制。
1、落实法人责任制。实行法人责任制,加强全过程管理,切实负起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责任。建立基建领导小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2.开展市场分析。认真做好市场分析研究,是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关键,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技术经济全面分析论证。
3.投资估算合理编制。投资估算是研究分析基本建设工程的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决策性文件,投资估算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设计内容,正确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
4.集体决策管理。为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人民银行要建立集体讨论决策管理制度,同时会同技术、会计财务等涉及的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开展基建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技术经济论证,确保决策的正确性。
三、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设计阶段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阶段,是基建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对工程建设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意图的过程。虽然设计费用所占的比例并不高,但对工程造价控制却有着相当程度的影响力。
1.设计方案优化。设计质量与标准是否达到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设计要求,功能是否满足实际使用要求。在审查时,要重视设计方案的优化,采用多项指标进行分析比较,通过前期方案优化,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实行设计招标。采用设计招标制,引入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指标,采用专业的设计意念与经济合理的方案,择优选用设计单位与方案,从而达到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3.建立激励机制。利用合同条款有效控制造价,约定激励性的支付方式,增加设计变更或修改的费用额度限制。设计单位如能通过优化、限额设计且节约了的费用,则按约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反之变更费用超出一定比例时,则扣罚一定比例的设计费用。
4.实施限额设计。限额设计是遵照批准的总概算而控制总体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分解工程量与投资是实行限额设计的主要方法和有效途径。在确保设计任务和各项要求的前提条件下,设计单位要按照分配的投资额控制各自的设计。
5.获取施工图审核合格证书。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审核。
四、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招投标阶段是直接控制基建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通过投标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从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招投标的目的是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的基础上,合理降低工程造价,从而选择业绩显著、信誉良好的施工队伍,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节约成本,而不是盲目地压低工程造价。
1.资格审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招投标机构进行招投标。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不仅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同时也是签定合同的基础。其内容包括:招标须知、合同条件、协议条款、合同格式、图纸、技术规范、投标文件参考格式、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招标文件的编制要内容全面、合理合法、文字严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3.注重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投标报价的基础是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编制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编制要做到合理科学,准确计算,内容正确,客观公正。
4.确定合同注意事项。施工合同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注重风险权利责任的约定,将项目管理融入合同条款中,如工程价款调整办法、甲供甲控材料附表等,责任明确。
5.重视询标工作。通过询标,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实质性、欺骗性及明显低于成本的不合理报价,为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打下良好基础。
五、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施工阶段是工程实体形成阶段,也是最复杂、最困难及影响因素最多的一个阶段。造价管理伴随每一个施工的环节,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的过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
1.把好设计变更关。强化设计变更管理,其包含由于工程设计本身的错误、漏项及其他因素而补充、修改原工程设计的技术资料。要做到先算账,后变更。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
2.加强现场签证管理。人民银行应加强基本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对必要的变更,要做到先算账,后花钱,随时掌握项目费用额度。重点是隐蔽工程要做好记录及签证工作,减少不必要扯皮现象。
3.严格控制材料价格。遵照工程合同中的材料用量进行控制,并合理确定材料价格,严格对施工材料规格和质量进行控制,随时跟进其使用量和价格的状况。
4.强化合同管理。施工阶段是一个实施合同内容的过程,而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对控制工程造价起着重要作用。
5.重视设备与材料的采购管理。对材料与设备的采购,要重视信息管理,准确、及时地掌握了解市场动态变化,并择优选择,进行货比三家;对于材料、物资采购应发挥批量优势,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
六、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
竣工结算阶段是工程造价的最后一道闸门,同时也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项目工程造价的实际结果。
1.严把验收关。依招标、中标、合同文件核对与竣工工程内容是否一致,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工期是否满足合同工期要求,尤其是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有监理签证确认。
2.严把资料关。完整合格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是确保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前提。包括:招标文件、投标(中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及工期说明、设计变更单、签证单、验收报告、材料暂估价的确认单以及水电费核定单等。
3.严把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核关。现场签证是工程竣工结算预算外计费的原始依据,是施工合同以外的工程质量变化情况的真实记录和证实。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在施工现场根据实际发生进行测定、描述、办理现场签证的手续。签证单上必须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三方的签字和盖章。重点是审查变更和签证资料有效性及真实性,签字手续是否合规、完整、真实。
4.严把工程量的核准关。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也是建设工程取费和计税的基础,也是最为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首先要选择信誉好责任心强的造价审计机构。按照人民银行管理的投资额进行委托审计。其次要现场调查和实地勘察,进行工程量的核实,确保工程量的真实准确性。最后要熟悉施工图纸、招标、中标、合同条件,确保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准确性。
5.严把材料价差调整关。材料价格和定额消耗量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对竣工结算中的材料用量、单价和价差调整的审查。首先要清楚材料的供应方式。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是否手续齐全,是否有建设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签字;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多用的材料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其次要对市场材料供应品种繁多,产地、单价不一的情况,凭施工图指定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作为计算依据,并执行国家对外公布的规定进行材料单价的审核。再次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材料定额消耗标准,对竣工结算中的材料价差及规定的采购保管费和税金进行审核。
6.严把定额套用审定关。针对当前施工单位普遍存在冒算高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问题。首先要审核结算套用的定额是否正确,审查定额的合理性、合法性。其次要关注定额及造价文件颁布的时间,定额的名称、适用的范围、含义。再次要重视在没有现成可套用而自行测算编制单价的部分即“定额缺项”的造价确定是否合理。
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与控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是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管理,不同阶段造价控制的重点与效果是完全不同。因此,必须加强五个阶段的造价管理,从而有效控制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提高人民银行基建管理水平,有效地履行央行职能。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L].银发[2011]217号,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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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绍泉.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浅议[J].经济师,2014(7)
[4] 陈晔.对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思考[J].新会计,2010(8)
[5] 张震宇.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N].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6)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2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房地产企业要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一定要注重投资决策设计阶段、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施工过程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的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以全面提高业主的工程投资效益。
一、投资决策设计阶段造价控制
1.投资决策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影响的重要性。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决策阶段对项目工程造价影响重大,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水平确定、建设地点选择、工艺评选及设备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据有关资料统计,在项目建设各大阶段中,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程度最高,达到80%-90%,决策阶段项目决策内容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直接影响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否科学、合理。设计阶段是房地产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与重点,尽管设计费在建设工程全过程费用中比例不大,一般只占建设工程成本的2%-3%,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可达75%以上。设计的优劣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费用和建设工期长短,直接决定着投入人力物力的多少。因此,须对投资决策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研究和论证,认真选择设计方案,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健全设计经济责任制,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和优化,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作出较为准确的工程概预算,保证投资限额不突破。房地产企业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设计部门,及时提供可靠的工程基础资料,最大限度地控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2.努力提高设计图纸质量。通过《规划设计招标》,选择资质、能力、口碑较好的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对设计进行审查跟踪,及早发现设计错误、图纸的错漏碰缺、不明确不完善之处、设计不合理的地方,努力提高图纸设计质量和深度。设计图纸是咨询单位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直接依据,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产生重大的影响。实践证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许多设计变更是由于图纸设计存在的问题引起的,设计错误、图纸的错漏碰缺、不明确不完善等问题是甲乙双方施工过程中产生扯皮、造成设计变更及签证的根源,因此要努力提高设计水平,提高设计图纸质量,把好图纸设计质量关,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以及工程招投标打好基础。
二、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阶段造价控制
1.选择较优咨询单位,跟踪工程量清单编制。保证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减少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项,是整个工程造价控制关键一步,它是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减少施工索赔及签证的重要保证。目前许多房地产企业采用“双标底控制”法,即委托两家咨询单位同时计算工程量,再组织进行工程量核对,这样能及时发现工程量计算的正误,对图纸设计存在的问题,通过招标答疑环节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形式给予规定或明确,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在截标前先行发出设计变更,以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造成损失;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对计算采取的方法给予必要明确说明,使施工过程中技术管理人员心中有数,减少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扯皮现象。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它确定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期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核心。工程合同周期长,工程价值量大,工程变更、干扰时间多,合同管理更是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和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的关键。合同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合同应在双方诚实信用基础上签订,兼顾双方利益,公平合理,并依靠双方真诚合作来实现合同管理目标。在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原则需要用经济、法律形式来给予保障。如银行保函、保证金和担保措施,以及违约责任赔偿、索赔、直至仲裁、诉讼等。因此,在施工合同签订阶段,要认真对待合同的签订,逐条推敲合同条款,必要时请律师配合,合同条款中语言要周密详实,不能给予模棱两可的解释,否则可能给双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一份质量好的施工合同,是工程顺利施工的保证。
三、施工过程阶段造价控制
1.先估价后变更,做好工程签证工作。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情况,对工程造价变化做到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设计变更先进行估价,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在确认本变更合理且不会引起概预算突破前提下,签字确认后发施工单位执行,防止因意外变更引起投资增加,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程造价控制得到主动控制。对施工阶段现场隐蔽工程、变更签证要及时确认,严格核实,并规范签证,避免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产生许多不规范、不完整的经济签证,杜绝事后给予随意签证的现象。
2.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拨付。在工程进度款拨付方面,往往会出现两个极端:一是超付工程进度款,占用业主资金,降低投资效益,甚至有的工程进度款超过竣工结算款,施工单位不愿返还超付额,引起业主的经济损失甚至坏账损失;二是工程款支付不足或拖欠,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影响施工企业的效益,这两个极端都会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拔款控制是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拔款,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要深入现场一一核实,在确定了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后,根据确认的各项工程量进行造价核算,确定已完工程实际造价,据此作为拨付进度工程款的依据,这样可有理有据地拒绝施工单位不合理要求,避免工程款超付情况发生。
3.加强制度与信息管理。根据项目成本控制要求,加强全过程的成本控制,企业必须制定一系列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与方法,如《规划设计招标实施细则》、《工程邀请招标管理制度与办法》、《图纸自审和会审管理制度与办法》、《设计变更管理制度与办法》、《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进度款付款审核审批工作规定》等,使工程管理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规范造价控制行为,提高造价控制水平。目前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投资控制信息管理方面仍然较为落后,存在动态成本管理的信息失真等问题:如变更签证信息滞后,信息录入缺陷等,应完善岗位设置,运用专用软件工具解决;相关部门没有积极参与造价控制管理,企业应完善公司考核的内容与方法,使工程造价控制成为全公司全员管理,使房地产企业项目投资得到更有效的控制。
四、竣工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1.确保竣工结算资料齐全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各种材料合格证及单价等。工程竣工图是工程竣工资料的纲领性总图,一定要如实反映工程实况。设计变更单必须是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的,且有设计人员签名和设计单位印章。由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发出的不影响工程结构、优化使用功能与造型观感的小变动也属于变更之列,但必须要有合同授权的建设单位甲方代表的签字并征得设计人员认可及签字方可生效。各种现场签证包括施工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反映工程承包形式、工期及质量奖罚以及一些预算外用工用料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返工费等。其中主体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及时签证尤为重要,这种工程事后根本无法核对其工程量,所以必须在施工的同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再请设计、监理、业主方等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收签字,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工程签证最好是在施工的同时计算实际金额,这样就能有效避免事后纠纷。对于主要建筑材料规格、质量与价格的签证,因为设计图纸对一些装饰材料只能指定规格与品种,而不能指定生产厂家,目前市场上材料参差不齐,伪劣产品较多,就是同一种合格或优等品,不同的厂家和型号,价格差异也比较大,对一些高级装饰材料,进货前样品必须征得业主同意,其价格必须经业主确认。另外,对于一些涉及工期较长的工程,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需要分期分批进行确认或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价差调整办法进行处理。签证是工程结算的计算依据,数据必须准确。
2.讲究职业道德,做好竣工结算工作。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关,做为造价管理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严格把关,否则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工程结算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多算、不漏算错算、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在编制工程结算时,不能依编制对象与自己亲熟好坏而因人而异,要服从道理,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保证工程量价准确合理,促使工程竣工结算顺利完成。
总之,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实质就是运用技术、经济、组织、合同及法律等手段,解决工程造价的实际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各个阶段造价控制措施管理,实现对建设工程投资的全过程控制,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徐蓉,王旭峰,主编.工程造价管理[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8,2.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3
项目融资的主要特点项目融资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 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工程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内容全文一、 BT模式融资建设程序
(一)授权确定业主单位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区政府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融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
(二)BT 融资建设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或单独编制《 BT 融资建设方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局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 报区政府审批。
BT 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BT 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 BT 融资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
(三)审定投资概(预)算
项目施工图(或初步设计)审批后,由项目 业主编制预(概)算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招标确定投融资人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理由,送区招标监管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招标文件由项目业主牵头编制。招标文件中:应对融资人的融资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融资人融资的财
务费用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明确诚信管理条款和不诚信的处罚措施;回购条件和程序;以及其他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招标文件送区招标监管办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五)签订 BT 承包合同
(六)建设管理和验收
区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和投融资人组建的项目 管理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监督 BT 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区审计、区财政委托财务中介机构全过程跟踪审核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竣工验收由融资人负责组织,分为技术验收和建设管理验收。技术验收按国家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程序办理,业主、设计、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参加,主要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技术验收通过后,进行建设管理验收,根据项目行业分类分别由区发改委、经委、建委、市政委、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规划局、国土房管理局、环保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主要是通报技术验收情况,对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使用功能、投资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七)回购和移交项目
建设管理验收后,工程移交项目业主试运行。项目业主与融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要针对BT项目制定专门的评审办法,确保投资人的合理回报收益。
二、投融资人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符合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 注册资金达到 5000 万元( 净资产 6000 万元)以上、管理水平先进、专业技术力量雄厚、 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单位。且提交提出本项目的自有资金( 资本金)不得低于 35% 。
三、 投融资方式( 二选一)
(一)施工二次招标型 BT 模式。
项目业主选定仅承担投资职能的融资人( 可为联合体,下同),由融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 BT 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组织和管理。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勘察、设计及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二)直接施工型 BT 模式。
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同时承担投资和施工职能的融资人,由融资人直接承担项目融资和施工职能,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委托及管理等)由项目业主承担。
四、项目过程管理项目
业主应成立专门机构完成项目 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监督乙方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总进度计划,组织回购;并委派工程、财务专业人员常驻施工地点与乙方派驻人员联合办公, 并与设计、监理保持日常工作关系,定期参加联席会议,监督施工单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及工程预算进行施工及成本控制,审核工程结算清单。同时协助融资人处理好与各相关单位的关系。
融资人须完全按照项目业主、融资人、设计、监理单位共同最终确认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标准、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负责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确保工程项目 按质按期顺利完成,并对工程的质量终生负责;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
五、 回购办法及价格
(一)回购程序及价格
1. 业主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完整地收购融资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2. 业主在回购款项全部清偿之前,融资人保留该项目 的产权,但不能以此为由影响业主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以该项目 作其它收益或抵押。
3. 业主可提前清偿收购款项,但是应提前1 个月 通知融资人。
(二)回购价格:
工程项目竣工后, 启动回购程序。回购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 融资的财务费用 + 融资的投资回报收益 + 回购期利息。
1. 建筑安装工程费: 融资人在投标中所报工程中标价。
工程一切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由融资人投保并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中标后不再调整。因实施工程量与投标工程量相差而导致的投标人各种成本和费用及利润的上升和降低的风险均由融资人承担,不再因此调整综合单价。
2. 融资的财务费用:融资人的融资财务费( 包括BT 建设方建设管理费、 融资费、 及其他风险费用,下同):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开始计算,根据中标年财务费费率和未支付回购款的额度计价结算,每次支付回购款时计算一次,每次支付回购款应支付融资财务费率为:融资财务费=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且未回购的额度中标财务费费率(根据中标年财务费率进行折算)。
3. 融资的投资回报收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开始计算,每次支付回购款时计算一次,每次支付回购款应支付融资投资收益为:
融资投资收益=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且未回购的额度 中标投资收益率( 根据中标年投资收益率进行折算) 。
进入总价但由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不进入结算, 上述费用涉及有重复计算的只计算一次。 六、 回购期限及支付办法
回购款支付期限为 2 年左右,按以上回购价格预留建筑安装工程费 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进入回购的二年内,回购款项由业主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支付完成, 第一年年末之前支付回购金额的 50%,第二年年末之前支付余下回购款项,并同时计算融资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后的次月一日,为回购款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息起始计算日,扣除的 5% 质保金不计算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息,回购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移交、档案移交、工程经结算审计、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确认后开始支付。
如果因项目业主原因造成工程结算未办时,可暂按合同金额支付回购款,当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 时停止支付回购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移交、档案移交、工程经结算审计、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相关部门确认后再支付余下的回购款项。
因业主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而导致的业主不能按时支付回购款项时,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回购款按同期一年期项目 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高于1 5% 计算该部份的利息;非业主资金原因导致回购在两年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完,则超过两年后的时间不再计算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利息。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4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5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切实预防和遏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二、严格项目审批、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拖欠建设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建设工程立项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凡政府投资和按程序应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除应提供原定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该建设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等文件。凡资料不全或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报建和批准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帐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供原定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工程备料预付款的有关证明,以及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凡未达到法定施工条件和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对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及抽逃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就价款和支付方式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认真履行。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施工单位也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它协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日后变更合同内容也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或其它原因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并明确由此增加费用的承担方。
四、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施工单位已经实行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否则,视为不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提供公正、科学的咨询报告。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据实出具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以任何形式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报告和虚假资信证明文件。
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拖欠或拒不支付建设工程款的,记入建设部企业信用档案和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予以披露。在其工程款支付前,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中止办理该建设单位的其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五、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承包履约担保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要求建设单位的支付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兑现承诺的,也应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建设单位的损失予以支付赔偿。
六、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即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以前,按照工程年度预算款的一定比例逐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欠薪保障金,用于垫付发生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并支付分包价款。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兑付劳动者工资。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计;审计形式;审计要点
1 竣工结算审计的形式
竣工结算审计的形式其中有联合审查、独立审查、建设单位自审、委托审查。但现在要用最多是委托审查,委托审查就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充分协商后,然后进行修正竣工结算。
2 竣工结算审计的审查要点
2.1 编制依据的审查 主要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依据有:①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颁发的有关决定、通知、细则和文件规定等;②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颁发的现行定额或补充定额以及有关现行取费标准或费用定额;③现行的地区材料预算价格,本地区工资标准及机械台班费用标准;④现行的地区单位估价表或汇总表;⑤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有关的工程资料。
2.2 审查施工合同 基本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何种承包形式,都签订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编制都是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来进行的。审计工程决算,首先要审查合同,弄清合同条款内容和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基建工程的规定,判定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内容有无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和其他规定,合同各条款之间有无自相矛盾内容,合同条款有无明显不平等内容,合同内容有无明显漏洞或缺口。
2.3 审查补充合同、协议、纪要等资料 基建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般只约定框架内容,对一些具体细节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还签订有补充合同或协议,在图纸交底时还要形成纪要,这些补充的书面资料与原合同共同构成该工程的全部合约,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计中要对这部分资料进行细致的阅读审查,看其内容是否有****、超越、违背原合同条款内容的,有无人为的或因不懂建筑工程规定签订了留有活口的并有可能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合约。
2.4 审查变更资料 审查变更要对照施工图和竣工图进行。按照国家规定,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通知,由原计划批准部门同意,才能视为合法变更,未按此规定,甲乙双方自行变更的,均为不合法。在审计过程中,对合法变更和不合法变更要区别对待。
合法变更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不合法变更对照施工图和竣工图及施工日志、隐蔽和现场记录,审查其真实性。对未办理手续的变更属于结构、工艺流程等技术方面的,应要求补办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
2.5 审查工程量 工程量的计算在审核结算工作,是最为最繁琐、最耗时的,其作为结算最为主要的依据,直接影响着结算的准确性。①熟练掌握计算的规则,并对竣工图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特别要根据综合单价,区分在同一个项目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定额计算规则两者的不同之处,区分两者所包含的不同内容和特点。②需要仔细核对计算构件尺寸与图纸尺寸是否相一致,防止出现计算错误。
2.6 审查各种签证和施工日志 审查签证主要看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签证是否真实特别是一些隐蔽部分的签证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现场零星工作量的签证与原合同内容是否重复,各种签证之间是否矛盾。在审查了各种资料后,为避免审计漏项和计算差错,还应察看工程现场,对现场实际与资料不符的应以实际为准。审查施工日志主要看施工日志的记录是否真实,对有些项目的实施是否与气象日志矛盾,对有些项目的施工日志的计算总量是否与监理签证一致。
2.7 审查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按省或区域制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各种取费标准也是由省级定额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凡是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工程均适用本区域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施工单位无论来自何地或隶属何系统均无例外。审查时看结算是否使用的是本区域定额,定额套用是否按规定和按合同进行,取费标准及范围是否遵守有关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对高套定额、多取费用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2.8 审查材料价格和调价系数 目前我国的主要建筑材料执行市场价格,主要材料允许随行就市。在审查主材价格时,要通过掌握的同期价格行情和本地物价统计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对照审查甲乙双方协商认定的主材价格,确认其合理性和真实性,必要时可抽查施工单位购货发票。调价系数是为调节地方材料价格变动而制定的,目前我国均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即每月 (某些省份按每半年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在审计时要对照文件规定和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对违反规定和合同条款的要进行纠正。
2.9 审查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 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原合同中均有规定,其履行结果是实行奖罚,奖罚所发生的费用计人工程成本。因此,核实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十分必要,必要时要进行现场勘查。由于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在审计认定时要充分考虑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的意见。
3 结束语
把握好基本建设结算审计,既要讲原则按法律、法规办事,又要实事求是,做到既合法又合情理。加强竣工结算审计是监督基建项目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对节约基建投资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一定的作用,近几年随着建筑市场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给审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关人员经常不断的学习,深入施工现场,提高工程结算的审计水平。
参考文献:
[1]郭继秋,唐慧哲.工程项目成木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