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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办法范文1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省、市共同负担跨流域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面筹集: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第五条按“三税”实际缴纳额1%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六条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区级国库,年终按照分成比例通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分成比例按《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每月终了后10日内,地方税务部门在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门划转。
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以及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八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四)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
(五)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六)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建设;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重大水利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
第十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水务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于每年底编制次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水务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为。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对应的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为。
第十二条政府负责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财政、发改、水务、城乡建设、地税、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发改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水务、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科学规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同时,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办法范文2
哈尔滨市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的征收主要是指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部分。截止2010年末,已征收资金近19亿元,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用于各项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极大地支持了地方性的水利建设工作。
存在的问题
1)征收依据问题。哈尔滨市征收地方性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费)依据的文件主要是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9]26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1999]16号),文件规定征收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目前已到期。
2)征费标准问题。哈尔滨市目前执行的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标准,是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多年来的征费实践证明,对一些大型的商品流通企业及进销差价率低的企业使用该标准不尽合理。
3)征收力度不够。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费)的征收主体是水行政管理部门,按要求委托市地税、市土地管理部门为代征机关。近年来,由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征收的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征费工作困难很大,几近放弃。主要原因:①收缴、代征部门存在重税金上缴、轻基金征收的现象;②缴纳单位对上缴这项基金认识不足。为什么上缴,如何计提上缴,由谁来上缴,均存在模糊认识,因此,待收缴部门征收时,总是想少交点,处以“应付”态势,没有真正把上缴水利建设基金工作重视起来。
4)个人缴费问题。哈尔滨市规定城乡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5元钱的防洪保安费。但由于对“城乡在职职工”的界定理解不同,各区县对征收人群范围也不同,没有统一标准,造成有的人员在本区需要缴纳,而在另一个区就不需缴纳的矛盾。
5)征收人员问题。收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目前收费队伍的现状及管理方法、手段,还不能适应收费工作的要求。有些收费人员对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知之甚少,更不了解依法收费的精髓所在。在工作中,一但遇到企业或法律政策问题时,不能做出圆满的解释,拿不出有效的解决措施,无法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和司法强制手段配合征收,势必造成费源不应有的流失。同时,各部门分散收费,有分工无协作,人员素质和依法收费水平参差不齐,效率低,不能适应新时期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求。
6)宣传力度不到位。征费宣传工作,仅仅依靠参与每年的水法宣传和代征部门的一些宣传活动是不够的。通过参加近几年的宣传活动,明显感到多数群众对征收防洪保安费知之甚少。
建议
1)针对征收文件依据已到期的情况,为保证征费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尽快出台新的指导征费工作的文件、办法和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领会。
2)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9]133号)文件要求,在不增加企事业单位负担的情况下,可否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并纳入到水利建设基金中,以加大征费范围,拓宽筹资渠道。
3)建议在制定新的征收文件时,根据不同征收对象,按不同的征费比例进行征收,以减少征费矛盾的发生。
4)建议把1998大洪水最高水位日定为“防洪日”,有针对性地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并加大宣传力度,让水利征费深入人心。
5)建议加强普法教育,广泛宣传有关水利建设基金方面的政策,让大家都明白上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意义、征收范围、计提方法及法律责任等,切实增强守法意识。
6)建议取消对个人征收的防洪保安费。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办法范文3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治腐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应提取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收入在360-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1000元(含10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征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和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1800元、800-1500元、500-1000元和300-800元的水利基金。占用土地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征收。
第八条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九条地(市)、县水利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基金,这部分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基金返还部分;
(四)其他。
第三章征收办法和执行机关
第十条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中央驻陕和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在职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或驻各地市征收处负责征收(未设征收处的地市由当地地税局征收);金融、保险及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铁路、地方民航、电力企业和高等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主管部门汇总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纳入省财政预算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提取或划转,其余各项政府性基金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省上管理的“三资”企业由省地税局涉外分局征收。
第十一条水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各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基金一律就地纳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国库财政预算外存款户(0206-12为地税局直属局系统征收专户;0206-13为地税系统征收专户;0206-15为农税部门征收专户)。
第十二条各征收机磁征收水利基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负责制的水利基金缴款凭证。水利基金缴款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水利基金按月征收,在次月10日前入库。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各类企业中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于当年6月底前由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与单位缴纳的基金一并缴库。
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水利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集、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免征范围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基金:
(一)关、停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月收入低于360元的职工;
(三)农田灌溉消费收入;
(四)民政部门部门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事企业单位的收入;
(五)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省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六)其他经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五章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按省政府确定的任务下达征收计划。省对地(市)实行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即:省到年终以地(市)实际入库数按规定比例向地(市)返还,其中计划内入库数给地(市)返还25%,省上集中75%;超计划入库部分全部返还地(市),并适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地(市),将通过财政预算如数扣回,并减少或不予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水利基金省级集中部分的80%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建设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生产性科研;20%用于其他农业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征收机关收取的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各地(市)和省地税直属分局上级省库金额的5%计提劳务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其中征收部门70%,财政部门30%。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全额返还地(市)后,其超额返还部分由地(市)按8%计提劳务费。省、地(市)财税部门的业务费分别按入库额的0.5%计提结算。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必须于次月10日前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送基金征收进度月(年)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基金的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水利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水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水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向同级计划部门报送年度基金安排计划建议意见,由计划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对计划部门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办法范文4
关键词 水利设施;问题;对策;宁夏固原;原州区
中图分类号 S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02-259-02
近几年来,固原市原州区抢抓国家一系列政策机遇,大力兴修农田水利设施,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提高农业旱涝保收能力、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2011年中央1号文件做出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在新形势下如何抢抓新机遇,开创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1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水利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农村水利更是维持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近年来,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原市原州区加强建设农田水利,取得明显的成效,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目。在农民生活方面,加强农村水利建设可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广大居民的饮水安全;在农业生产方面,发展农村水利建设可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的稳定生产;在农村生态环境方面,完善农村水利建设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区域环境,实现人类和自然的和谐相处。
2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固原市原州区处于“二次创业”时期,财政上能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配套十分有限,由此导致在农村水利建设方面投入不足。近年来,虽然国家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但主要用于治理大江大河和建设重点骨干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政府、部分专项资金和受益农户的投入。“十一五”期间,全区完成水利建设政策性投资,虽然和过去相比有很大突破,但仍然比较少。加上拥有农田水利项目资金的部门较多,各部门在资金安排使用上比较分散,也没有形成“拳头效应”。
2.2 农田水利工程基础薄弱
目前,原州区大部分农田水利工程在20世纪60-70年代修建,由于建设初期受资金投入不足、技术条件落后等因素的制约,大部分渠道为土渠,因缺乏衬砌处理而出现严重的渗漏现象,部分工程的建设标准普遍偏低,配套设施不全。加之该区属半高山地区,坡地多平地少,50%以上的耕地仍“靠天吃饭”,农村生产、生活用水需求矛盾仍然存在,干旱缺水严重制约农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3 农民投工投劳积极性不高
目前,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出钱)”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群众和地方政府不仅是受益者,也是投入主体。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公益性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由于农业效益比较低下,农民种地积极性不高,加上青壮年劳力大量外出,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引导又不到位,单靠“一事一议”很难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当地农田水利建设。由于地方群众未能很好地承担对农田水利建设的义务,各种水利设施维修加固工程滞后,新建水利工程速度慢、规模小,农田水利建设远远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2.4 水利设施日常管理不到位
在不同时期,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模式却没有进一步提高,集体经济时期和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都采取集体建、集体管的运行模式。由于水利设施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致使设施损坏老化现象突出。针对这种情况。近年来该区积极探索推行用水协会管理机制,以村为单位成立多个农民用水协会(用水组织),负责地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但由于各地水利设施供水规模小、收费标准低、投入补偿机制不到位,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管理维护经费短缺、工程水费收取困难、水利工程使用周期缩短等诸多问题。
3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对策
3.1 提高思想认识。理清发展思路
当前,围绕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要以“民生水利、生态水利、平安水利”为目标,坚持民生优先,统筹兼顾,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改变生产条件、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效工程”来抓,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工程”来抓,作为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民心工程”来抓。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土资源保护能力,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国土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浓田水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和水生态保护、抗旱水源工程、防洪抗旱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农田水利建设综合效益。
3.2 科学规划项目。加大投入力度
2011年,原州区通过多方努力,积极争取编制上报规划。今后一个时期,将抢抓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政策机遇,加大水利项目前期投入,建立以省、市水利设计资质单位为骨干技术力量的项目工作专班,加大水利项目开发设计工作力度,确保水利项目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提高水利项目申报率和实施率。
3.3 深化水利改革,完善管理机制
一是在确保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发挥效能的前提下,走“民营水利”的道路,根据乡村组发展实际,可采取多种形式(如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明确水利工程的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办水利,使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二是建立完善以乡村集体和“农民用水协会”为主的管理体制,大力推行“有偿用水”,同时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给予补贴,发挥农民自建、自管、自用的作用。三是健全乡镇水利工作机构,巩固“以钱养事”投入机制,定员定编,保障经费,搞好公益性农村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服务。
3.4 加强农村水利设施的管理
加快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多种形式,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建立健全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一些新建工程,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人或联户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促使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走上以存量换增量、卖旧建新、良性运行、滚动发展的健康。道路,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成立专用资金。
3.5 完善、用好“一事一议”政策
农民是农村水利建设的主体,应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完善、用好农村“一事一议”政策。规范办事程序,按照“分级负担、分级建设”和“政府引导、民主决策”的原则,引导群众搞好农村水利建设。对于当年因灾水毁工程多、灾后恢复生产任务重而又确需急办的抗灾工程,在大多数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可超常规集中动用“一事一议”统筹资金。对于受益村组自身难以当年完成的工程,可继续采用“推磨转圈、轮流受益”的办法,由乡、村出面组织和协调,或者通过各个村之间加强联系、交流与协作,排定实施先后顺序,并做到工完帐清大体平衡。对于受益范围为一村一组的工程,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民主决定,实行村民自治;对于跨村、跨乡工程,在搞好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县、乡人代会决定是否实施工程建设,最后由各级政府付诸实施。
3.6 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扩展融资渠道,加大贷款或其他有偿资金的投入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利行业。在政府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扩展融资渠道,以保障水利建设的资金需求。一是政策扶持和政府担保。省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或由省财政或省水利建设基金提供担保,促使信贷资金向水利发展倾斜,提高水利项目的自身融资能力。二是制度创新和盈利激励。对于水电、城镇供水等项目,进行制度创新,鼓励通过市场机制筹集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充分发挥非政府经济组织的作用。三是总结经验,吸引外资。总结推广在供水、水电建设方面利用外资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水利建设利用外资的广度和深度。四是调整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来源,扩大基金规模。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办法范文5
*期(20*〜20*年)是我省水利建设飞速发展时期,在国家计委、水利部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水利厅党组紧紧围绕新时期治水新思路和中心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在重大水利项目的建设、“五江一河”重点河段的堤防建设、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大型灌区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和小流域水土保持治理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1.20*年至20*年水利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争取中央、省及市县水利资金总投入133.43亿元,其中:中央资金47.49亿元,省级资金16.61亿元,市(州)县自筹39.47亿元,银行贷款29.85亿元。
主要用于以下水利项目建设:
(1)."五江一河”堤防工程99497万元;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76179万元;
(3).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71404万元;
(4).水土保持工程61048万元;
(5).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104080万元;
(6).重点大型水利工程573933万元;
(7).骨干水利工程86248万元;
(8).其他水利建设工程57445万元;
(9).水利前期工作3902万元;
(10).节水示范工程10317万元;
(11).小农水专项工程190293万元。
截止20*年,全省累计建成各类水利工程61.77万处,(其中:大型水库5座、中型水库103座,小(一)型水库1007座,小(二)型水库5567座);蓄引提水能力达到248.62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累计达到2503.25千公顷;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累计达到5030.75千公顷;累计解决饮水困难人口(*期)383.63万人;达标堤防1135.86公里。以上水利工程的建成,为全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确保粮食安全创造了条件,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
2.水利资金管理情况
为加强水利资金管理,我厅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省水利国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川水发〔**〕50号)下发市州;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对水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举办了培训班对市、州项目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水利资金管理与核算的培训。全省水利资金基本做到了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报账,国债资金还实行封闭运行。我厅每年都要组织监察、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全省各类水利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市、州水利局也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水利资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坚持水利资金审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所有水利项目在竣工后,都要接受审计部门审计,才能进行竣工验收。部分重点项目还接受省财政的评审监督。近年来,从审计部门审计的结果看,全省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好的,挤占、挪用水利资金现象得到了竭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能完全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利建设任务重与水利资金投入来源有限的矛盾突出。
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期国家投巨资进行水利建设,我省每年财政投入近5亿元,省财政每年新增农业投入加大了水利投入。但由于水利基础脆弱,财政投入与实际需要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病险水库整治除已整治和列入中央投资安排的大、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整治计划外,目前,我省还有50座小(一)型水库、399座小(二)型水库需要整治,需要投入资金7.2亿元。这部分投资主要靠地方财力自筹解决,而地方财力有限,基本为吃饭财政,这一矛盾就制约了病险水库整治的进度。
②全省已成水利工程干渠配套设计为89529.46公里,已配套63951.68公里;干渠防渗应防60072.22公里,已防30445.74公里,需要投入数百亿元资金,而每年投入仅1亿元左右。
万亩以下渠系配套设计为31.4万公里,到20*年底已配套22.2万公里,财政投入355.2亿元(包括群众投劳折资),目前还有9.2万公里渠道未配套,需要投入184亿元,按照目前每年投入不到1亿元计算,还需安排200年左右。如:长宁县支斗农渠1700公里,已防渗硬化渠道仅500公里,县财政每年安排40公里渠道整治,需要30年才能完成。
③据统计,20*年底全省有619.96万人饮水困难,截止20*年底已解决383.63万人的饮水困难,尚有236.33万人饮水困难。按照目前中央和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力度,在*期还不能解决,要延到“*”期才能彻底解决。
根据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评价体系》标准,据调查复核,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为3144.57万人,需投资125.79亿元,这部分投资主要争取国家投资。
④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19665.84千公顷,截止20*年底已治理5030.75千公顷,还有14635.05千公顷需要治理,还需要投入巨资才能使全省的“山更绿、水更清”。
⑤全省有堤防3263.35公里,保护着1116.09万人,538.02千公顷耕地,20*年底累计已建成达标堤防1135.86公里,还有2127.9公里堤防需要达标整治,才能防御特大洪灾,保护人民财产、生命安全。
成都市城市防洪总体规划20*年7月经水利部审查通过,整治河道338.6公里,以及相应的排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总投资16.9亿元。截止20*年底,已完成6.01公里的河道整治,还需整治河道332.59公里,需投入资金16.1亿元。
2.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溉面积得不到补偿,造成水利资产损失和国家投资的浪费。
20*年由省政府研究室牵头,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部门参加组成的*省占用有效灌面情况调查组,调查报告中反映:**年至20*年全省共占用有效灌面215万亩,占全省水利工程有效灌面3754.95万亩的5.72%,占全省耕地面的3.22%,占近5年来减少耕地面积826.6万亩的26%;**年至20*年,全省占用、损毁水源工程2378处,占用、损毁渠道4335.6公里,占用、损毁渠系建筑物10107处,水利固定资产损失达10.85亿元。经调查测算,通过工程措施开发一亩有效灌面平均需投入2500?D3000元,按**年以来全省占用有效灌面215万亩计算,就有国家和集体投入的53.75〜64.5亿元资金浪费和损失。
成都市近五年,因城市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原因,有效灌面减少39.74万亩,平均每年净减有效灌面8万亩。据成都市新增灌面典型调查的投资估算,以兴建水利工程条件较好、投资较省的湔江堰灌区为例,新增灌面亩平投资3222元,如果按目前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按占一还一政策进行新增有效灌面建设,近5年被占用的39.74万亩有效灌面,其投资将超过12.8亿元。因此,有效灌面被无偿占用,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水利行业都损失巨大。
《20*年*省水利统计年鉴》反映,20*年全省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9.07千公顷,而减少就为18.97千公顷。20*年减少的灌面几乎抵销了20*个全省新增有效灌溉面积,造成近6亿元投资损失。
占地对水利工程设施的随意占用破坏,使农田灌排设施被破坏,严重影响了灌排功能的正常发挥,一方面造成旱涝保收基本农田面积急剧下降,危及粮食生产安全及社会稳定;另方面各级财政每年投入大量资金修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建成的旱涝保收基本农田被大量占用和破坏,得不到应有补偿,使国家资金投资效益锐减,造成了国家投资的浪费,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因此,建立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面的补偿机制是有效保障水利资金投资效益的根本措施。
3.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和农业税后,县、乡、镇自筹资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来源缺乏。
“九五”期间,全省平均每年投工14亿多个,群众每年投资水利建设达23亿元。“两工”取消后,群众的投工和投资基本没有了,而公益性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更多的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投入。
农业税取消后,县、乡(镇)政府无力进行水利项目的配套。由于现行政策要求项目所在县、乡、镇进行筹资配套,目前一些地方已出现了部分乡、镇拒绝搞水利工程情况。由于政策变化,建议水利工程应提高国家投资比例,减少地方配套比例,或不要求配套,以国家投入为主,减轻农民负担。
盐亭县两岔滩水库、三台县鲁班水库灌区渠系配套工程总投资1.96亿元,国家补助30%仅为6000万元,地方配套达1.4亿元,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而无力解决自筹资金,造成工程建设缓慢,严重制约了工程效益的发挥,农民用水得不到有效保障。
4.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水利建设较少。
按照《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4号)精神,据调查,20*年全省各市、州、县财政应计提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5%达3.436亿元,而安排用于水利建设仅20*〜3000万元,其中,宜宾市安排了1100万元土地出让金用机坝堤防建设。
土地出让金相当大部分是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面而取得的,因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5%应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对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溉面积的相应补偿。
三、建议
1.集中财力,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省财政应适当集中市、州、县财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调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支出结构,应重点安排用于水利骨干工程渠系配套与节水改造、病险水库整治、农村人畜饮水等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2.出台《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建立占用有效灌面补偿机制。
根据《水法》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及《*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按照“有偿占用”、“等效替代”和“谁占用、谁补偿”原则,对占用有效灌面及造成的灌溉工程设施功能丧失进行补偿,实行有偿占用;对直接占用灌溉工程设施,根据占用时间、工程等级和工程设施的规模大小进行补偿或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明确补偿责任,谁占用、谁补偿,做到有法可依。
3.出台征收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筹集堤防建设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院、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民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成都市测算每年可筹集1.3亿元,用于成都市河道治理,减轻全市的洪涝灾害。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办法范文6
关键词:河北省;水利设施;投融资
本文系2011年河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课题(课题编号:201101075)“河北省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14日
当前,河北省农村水利设施维护投入不够、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仍比较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健全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投融资体制。
一、河北省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现状
“十一五”期间,河北省组建河北水务集团,搭建水利部门管理运营的融资平台。按资金性质积极整合涉农部门相关资金,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民营资本进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市场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坚持农民自愿、注重实效、民主决策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引导农民群众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各金融部门对符合信贷政策的农田水利工程实行信贷扶持政策,适度放宽了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投资者的小额信贷,基本上建立了符合我省省情的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但是,问题仍不容忽视:投融资管理主体定位不准确,造成政府、事业、企业、合伙组织、农民个体责权不清,影响投资积极性和投资规模;农田水利规划、投资、建设、运行由政府多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管理,投资力量分散;农田水利投融资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缓慢,使投融资体制缺乏法律保障;各地农田水利投融资规模、政府财政投入水平差距较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还未形成完善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二、河北省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成因
(一)农民对农田水利的基础性、公益性认识不足,投资观念不能及时转变,筹资投劳积极性显著降低。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两工”后,人们认为农村水利基本建设不搞了,因而没有及时依据市场经济规律,建立新的投入体系。同时,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民进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对农业的依赖性显著降低,而且农业比较效益低,农田水利产投比小,这就降低了他们对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热情和力度。
(二)“一事一议”制度带来高额交易成本。农民的自发分散性和村集体约束力的弱化,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才能开会成功;农民对公共品需求不同,统一意见难、达成协议难、筹款难;农村中大量高素质的劳动力外出打工,参会多数是妇女、老人,文化层次低,很难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村委会提交审议的筹资筹劳方案往往难以通过,即使通过了一些村民也不主动交款,没有约束机制,导致筹款的交易费用上升;基层干部往往采取简单的工作方式,有的采取按“假指印”、“假签字”等方式进行,甚至“多事一议”等不规范行为,对以上行为进行监督十分困难。
(三)投资风险大,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激励。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风险高、资金回收期长的特点,并且农业比较收益低,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很难获得预期收益。对于私人企业或民间资本来说,农村市场环境远不如城市,融资渠道狭窄,相应的社会服务落后,在农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成本高、效益低,对于逐利的企业来说,放弃农村市场,把资金投在城市是一种理性的企业行为。
(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部门利益。当前各级政府官员主要是对上级负责,不愿提供花费资金多而短期显性效益不明显的农村基础设施,导致像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提供格局扭曲、甚至主体缺位。
三、河北省农田水利投融资体制应对策略
(一)重宣传。分村召开“三会”:村组干部会议、全体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组织开展“三访”:对在家农户普遍访,对老干部、种养大户、困难户重点访,对外出务工农户书;突出进行“三讲”:宣讲活动目的、意义,宣讲文件精神,宣讲各级“以奖代补”政策。同时,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新闻宣传、开辟网站专栏等方式,从而营造良好氛围。
(二)树法制。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许多方面仅靠政策规定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国家应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法律,明确界定农田水利建设的性质、产权主体、投入主体、管理主体,确保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在各级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或者确保某些水利基础设施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有稳定的来源。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投入的经济效益。
(三)立规划。结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科学确定水利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目标,统筹协调社会需求、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工程规划布局等重大事项,形成各级政府规划相互协调,总体规划和部门规划相互呼应,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相互衔接,中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相互结合的省级农田水利规划体系,为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农田水利投融资组织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四)创体制。根据农田水利的不同性质,建立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县乡财政适当配套,由中央、省、县乡、农民四位一体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供给体制。大型水利工程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在目前县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应通过省级政府对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来解决,即主要由省级政府“出钱”,县级政府“办事”的方式来解决;小型的农村社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农民直接受益,并且投资不大,可以采取农民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来投资建设。
(五)拓渠道
1、财政渠道。农田水利项目公益性强,政府财政资金是投入的主要来源。
①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2008年至2010年共争取省以上水利专项资金13.2亿元,其中2008年3.6亿元,2009年4.6亿元,2010年5亿元。据此测算,2010年省级财政对水利投入共10亿多元,今后10年年均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高一倍,累计投入将达200多亿元。
②土地收益10%要确保专款专用。一方面要尽快出台办法,解决土地收益10%怎么提取的问题;同时,要建立省级跨区域统筹机制,我省地区差别较大,存在土地出让收入与农田水利建设投资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重点投向粮食主产区、贫困地区和农田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地区。
③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目前,省财政厅、发改委和水利厅三部门正在起草实施细则。
④各市县依法收取的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
⑤其他用于水利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省水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的补偿政策,合理收取补偿资金用于水利建设。
2、市场渠道
①金融机构贷款。一是解决省财政贴息的范围、规模、期限和贴息率问题;二是发挥河北水务集团投融资平台作用,提高融资能力,保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和引黄工程建设资金。河北水务集团积极开展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投融资工作,各大金融机构对集团融资给予了大力支持。
②政府投融资平台直接或间接融资。河北省国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河北水务集团为主要省级水利项目建设投融资机构,负责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水利项目建设融资事宜。省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国有资产划拨、国有土地注资等方式,支持水利项目建设投融资机构不断扩大资本规模,增加现金流,提高资信等级,提升融资能力。市、县政府要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加大资本金注入力度,整合水利资产、资源、资本、资金,提高投融资能力。
③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水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已上市水利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发行上市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鼓励已上市水利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加强债券市场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定向工具等多种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建立和完善中小水利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机制,协调落实中小水利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风险缓释措施,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水利企业通过区域集优的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④积极发展多种融资产品,拓宽水利项目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分散大型水利项目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融资租赁公司增强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设备和中小农田水利灌溉系统融资租赁服务。允许理财资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投资有现金流、有收益的水利项目。积极稳妥探索水利建设贷款等涉农贷款资产证券化试点。
⑤用好税收政策。做好有利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制安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有利于农村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实施多元化项目融资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科学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机制;加大对国家农田水利示范园区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彻底纠正对农村水电站地下发电工程征收房产税的不良做法;采取更富于刺激性的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农村水利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观光旅游服务业实施最优的税收服务和优惠照顾;为动员农村水利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提供良好的税收激励;全面加强和规范对水利工程水费的税收征管,严防“跑、冒、漏、滴”。
⑥发行彩票。
3、社会投资。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投资集团、大型企业、外资、民间资本等投资水利项目建设。要打破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开放投资领域,扩大社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参股等形式,购买、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六)强监督。加强对不同类型水利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及时编制各级水利重点工程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定期公布水利建设重点项目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创造条件。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点水利项目,要明确拟建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责任主体,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对国家补助的农田水利项目,各地要立足当地实际探索各类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对引入民间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按照“建用两利”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对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经营性水利项目,要发挥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市场监管职能,落实水利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把水利项目立项审批、公开招标和工程建设质量,培育公平竞争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市场。同时,完善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尽快制定和完善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制度。对重点水利项目,要在媒体招标公告,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全程审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评审、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综合作用,保证专款专用。
主要参考文献:
[1]马衍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经济研究参考,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