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方案的基本内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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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方案的基本内容

统计调查方案的基本内容范文1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

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回国旅游的华侨、回内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消费情况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样调查,大陆居民在国内及出境旅游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其它抽样调查。

第十四条专项统计调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非统计机构因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旅游专项统计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机构实施。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旅游教育统计、旅游质监投诉统计和旅游区(点)接待经营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它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当汇总报表中旅游企事业单位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旅游企业评优和对旅行社的年检,应当将企业旅游统计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统计调查方案的基本内容范文2

一、统计理念:统计信息是公共产品

统计信息资源不是由政府垄断的产品,更不是统计部门的私有财产,而是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生产出来的信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因此是一种公共产品,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统计部门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强调银行业运行的透明度,包括不良债权在内的信息的公开披露已成为监管的一种趋势。树立统计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的理念,打破对金融统计信息的屏蔽,满足外部审计和公众机构查询的需要,不仅符合先进的统计思潮、国际惯例,更是银行监管的本身的技术前提。

二、统计制度:需求多层面的整合和观念的变迁

(一)依法界定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在统计上的关系。树立调查者与被调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观念。从行政法律关系上,银监会统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但是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树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要求我们依法规范监管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银监会行使统计调查权力应减少随意性,尊重被调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据,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准确把握监管统计工作的核心。风险是监管工作的核心,揭示和控制风险就是监管的目的。监管统计工作要始终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作为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目标,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底数、风险指标变化情况、风险的关键部位和特征作为监管统计的核心,为真实的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盈亏水平,为全面评价银行业机构发展能力和风险状况提供基础数据。为此,构建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监管实际,全面反映境内外、表内外、本外币的信息情况的监管统计体系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各项统计工作都要以风险统计为核心,必须以风险为切入点,全面反映银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情况以及银行自身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这不仅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内容、重点的变化,同时也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方法的变化。

(三)丰富监管统计工作的内涵。现代的监管理念越来越强调商业银行的内控和治理。监管统计工作不仅仅是监管部门风险监管的需要,是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统计以风险统计为核心,特别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产质量,二是资金流动性,三是盈亏情况。这些内容也是银行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银行的投资者所关注的。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监管统计报表,也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资金流动状况和经营成果,本身就是进一步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的前提。对监管统计报表填报过程的信息收集和判断本身也应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加强内控的重要的手段,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也应是银行业内控的重要制度框架。这对监管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的设计要体现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最新发展要求,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风险评估的基本要求,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有敏感的反应。

(四)科学地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统计制度。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提醒我们必须考虑资源约束,即必须认识到实施监管也是要耗费资源的,在追求理想的监管目标和设计监管法律制度时必须有监管成本的观念。这意味着我们的监管统计制度和方法上都要坚持科学和合理的原则。在新的制度和方法制定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被调查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科学论证,既满足监管和各方面的需求又避免繁杂烦琐,做到科学、合理、简洁、规范。要做到这一点,统计观念的改变是必须的,要有开放的先进的统计理念,既运用成熟的统计方法,又借鉴先进的统计技术成果。

(五)完善监管统计的技术平台。统计信息化的核心,是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生产方式和统计生产模式。既要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配套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同时也要建立与统计工作相配套的银监会独立的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始终是统计工作所必须依托的工具和载体。推进监管统计工作信息化其实质就是实现监管网络化统计。所谓网络化统计,就是指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完成统计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储存和等统计信息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三、统计功能:银行监管统计目标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常说统计具有“三大功能”即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银行业监管统计的基本功能也同样是信息功能、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信息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地采集、处理、传递、存储和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为银行业金融监管服务;咨询功能是指统计部门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为各项银行监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监督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银行业体系的运行状态,对银行业体系及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

发挥监管统计的三大功能,必须从监管统计部门职能定位入手,使监管统计部门成为银行业监管的“数据库”和“资料库”,充分发挥统计的矩阵式管理功能,成为银行业监管的“信息中心”、“风险预警中心”和“信息技术支持中心”。监管统计的“数据库”是一个以描述银行风险为核心的一个有机协调的互为补充的数据集合体,针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技术的发展,这个“数据库”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子系统:非现场监管数据系统、现场检查数据系统、风险评价预警数据系统。所谓“资料库”是相对于“数据库”的数字形态而言的,是指和金融监管统计相关的反映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经济、金融情况反映和分析报告。“数据库”和“资料库”的完备是监管统计发挥信息功能的基础。“信息中心”的建立就是要通过对“数据库”和“资料库”信息资源的开发,实现统计的咨询和监督功能。建立“风险预警中心”可以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功能,及时地向监管部门通报和反馈预警统计信息,提示监管的工作重点和切入点,起到窗口指导的作用。建设“信息技术支持中心”是用信息化推动监管统计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信息技术支持中心不仅是监管统计功能实现的技术保障,它本身也是监管统计信息化、实现网络化统计的重要标志。

统计调查方案的基本内容范文3

一、安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情况

安徽近几年的劳动力转移在1995年以后大致呈现稳定增长趋势。2004年转移劳动力1121.4万人,比上年增加140多万人,增长1.9%,转移速度达到0.38456。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是农村劳动力“三大”转移的行业,跨省的地域性转移进一步上升,东部地区仍然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地区,转移劳动力年轻化、知识化和技能化趋势进一步加强。

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经济效应

农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不仅是安徽农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21世纪完成工业化、城镇化的主题。安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劳动力过剩的二元结构省份,研究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对经济总量的影响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农民收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其落脚点是农民收入问题。目前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已成为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一条途径。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是实现充分就业的根本途径,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产业间、城乡间、地区间不断转移,使中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摆脱了单一形式,出现了多样化的新局面。

本文对八十年代以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行为与其追求的经济目标――经济收入之间的发展变化关系做一分析。(如表)

从图中可看出,农民人均纯收入与转移劳动力数量关系较为显著,可以说劳动力转移对提高农民收入起了很大的作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行为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方面是改善收入来源结构,提高非农产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另一个方面是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生产率的提高来增加单位农民产量,进而增加其收入;通过生产率的提高还可以降低农产品的成本而提高其利润,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另外,农民收入提高了,他们的消费水平也会跟着提高。

(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可支配收入能够较为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和差别程度的指数。本文用可支配收入作为描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基本参数。在中国现行统计调查方案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被定义为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缴集体任务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可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基本内容与可支配收入一致,因此可以直接作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使用。在新的统计年鉴中,可以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这一项。根据测算,就可以确定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别,也就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

尽管城乡收入差距原因复杂,但可以肯定一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能够提高农民收入,而且也是目前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它能够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这里的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并不是指这一差距的绝对缩小。这里所谓的收入差距缩小是指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重要贡献的收入来源对城乡收入差距的现状起到了一个相对缩小和抑制的作用,而劳动力转移获得的非农产业收入就是这样的来源之一。所以,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作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劳动力转移对实现农村小康的影响。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是通过提高农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来影响农村小康的实现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设计的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指标体系,对安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进行综合评价。安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综合监测结果如下:2003年安徽全省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综合实现程度是10.6%,比2000年提高4.79分,但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是低了6.3个百分点。六个子系统方面的实现程度分别是:经济发展的实现程度为-9.6%。社会发展的实现程度为12.5%,人口素质的实现程度为26.9%,生活质量的实现程度为9.6%,民主法制的实现程度为68.3%,资源环境的实现程度为7.8%。

作为农村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的基础和保证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指标体系中的比重是最大的为20%,却还未达到总体小康标准,致使安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安徽农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28%,这说明安徽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相对均等,但仍属于低收入水平状态。

随着安徽农村社会生活环境的改善,2003年安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1.4岁,超过农村总体小康的水平,实现全面小康的34.5%。农民人口素质总指标的综合实现程度为26.93%。安徽2003年农村居民年人均文化娱乐支出约为47元,占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民信息化程度为35.4%,实现程度为23.13%。安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综合实现程度为68.33%,是安徽在这六个子系统中实现程度最高的一项。

统计调查方案的基本内容范文4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 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

2.  ;

3.  ;

4.  。

第三条 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  ;

2.  ;

3.  ;

4.  。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2.提供时间和方式:

3.其他协作事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  。

其中:

(1)  ;

(2)  ;

(3)  ;

(4)  。

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 (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

(2) ;

(3) ;

(4)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

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 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

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以

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3.  ;

4.  。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1.  ;

2.  ;

3.  ;

4.  。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 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  。

第十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甲、乙、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双方以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七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甲、乙、双)方所有。

第十九条 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

2.地点和方式:

3.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 (甲、乙、双)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二十二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

2.  ;

3.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  ;

3.  。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

2.  ;

3.  ;

4.  ;

5.  ;

第二十六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名)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日

附 件: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登记号: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贵单位签订的

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的技术

合同,合同协议金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为人民币元,现予登记。

请在协议本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 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登记机构: (签章)

主审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

复核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