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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范文1
那末症结在哪里?我以为,虽然中国的经济改革已过26年,宏观调控的概念自1985年的“巴山轮”会议上提出至今也近20年,但是我们还未完全认清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的分别,进而还未有效地区分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这两种非常不同的职能。
去年5月,当代最重要的宏观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来访中国,正值政府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出台。他在北京的一个学术会议上对此作了一句话的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此言一针见血。
在现代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指的是总量,如政府的总支出和总收入、货币的总供给、GDP的增长率、劳动就业率和失业率,以及影响整体市场的价格参数如利率、汇率等等。不仅仅企业属于微观范畴,而且某一行业(比如汽车、房地产)、单个市场(比如钢材、电)都属于微观范畴。这一概念上的区分直接引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职能的分野:宏观调控指的是政府有关财政、货币、汇率等调整总量的政策;而市场监管指的是政府对企业、行业或单个市场的规制。当卢卡斯听到政府旨在对原材料、房地产、银行贷款方向等的限制措施后,由此评论自然不足为奇。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手段是不同的。市场监管,比如对银行的监管、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对电信业的监管、对土地的监管等等,涉及某个企业,某个行业,某个市场这样的微观层面,因此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这三种手段都是适用的。而宏观调控则不同。
不少人认为改善宏观调控就是少用行政手段,多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我觉得这种提法不妥。首先,宏观调控是不能用法律手段的。虽然我一直主张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但那是在微观层面。事实上,我不知道有哪个市场经济中的政府是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其次,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之分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宏观调控政策当然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门制定和执行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行政手段。但是政府应该是对宏观经济总量做调节(价格的或是数量的),而不是对微观经济活动做干预。
目前,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在市场经济中,单个项目投资是微观问题,是企业、银行的事。投资项目审批既不属于宏观调控,也不属于市场监管,它不是政府的事。政府的宏观调控应该管的是投资总量,手段是财政、货币政策。在计划体制中,政府直接管投资项目的审批。既然管了上项目,就也要管下项目;既然让地方政府管了上项目,就也要迫使它下项目。通过控制投资项目来实现宏观调控,造成“自我辩解”的恶性循环。如果宏观调控不再通过对投资项目审批的控制来实现,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就走向成熟了。
宏观调控中常听到的一句话是不能“一刀切”。这话似是而非。首先,宏观调控是政府对经济总量的调节,对总量当然是“一刀切”的,无论是在数量上(财政收支、货币供给),还是在价格上(利率、汇率),都是如此。其次,市场经济的精髓就是同一商品(比如同等风险的贷款)的价格(比如利率)要一律,因为它反映的是同一稀缺资源在全社会内的机会成本。根据这一“一刀切”的价格,企业和银行自己作出不是“一刀切”的数量决定――上不上项目,贷不贷款。这是使资源达到有效配置的机制。如果由政府去决定不“一刀切”的数量,虽然立即见效,但是不可能有效率。
宏观与微观不分、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不分来源于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下,政府对经济无所不管。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政府职能必须做相应转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与市场监管职能通常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实施,前者通常是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后者则是其他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归根到底是政府治理结构改革的问题。政府治理不仅仅涉及到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涉及到政府内部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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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调控
(一)何为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策略对国民经济实行的调节与控制的过程,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职能。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反映运行总的经济需求,所以宏观调控的权利只能属于国务院。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来调节这种总的平衡。一旦市场因为供求关系失调等原因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了混乱,政府就能够通过出台相关的专门针对该类问题的经济政策来在宏观上调节市场的运行,稳定经济的发展趋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均衡增长。
(二)为什么要宏观调控。
1.市场不能够调节所有的经济领域。像枪支弹药等武器,公共产品等涉及到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就不能让市场去按照市场的规律调节,而应该根据有关情形,由政府来调节。
2.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市场也会失灵。如: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市场垄断,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收入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等。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
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维持经济稳定增长,最终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宏观调控的手段一共有三种。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一般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而行政手段一般通过政府的有关命令实现;法律手段则主要指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宏观调控,要将这三种手段综合运用,要使这三种手段之间达到相互适应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坚持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节方法,并以间接调节为主。直接调控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比较生硬而不缓和。而间接调控则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相应的经济目标,一般会利用价值规律,并且顺应了市场规律,更为缓和,更容易被受众接受。直接调控可能见效更快,有利于快速解决当前问题,但却很有可能治标不治本,而间接调控恰好弥补了直接调控的缺点,尽管间接调控产生效果会慢一些,到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远来看,对解决问题更为有利。因此,要将这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运用,发挥出宏观经济调控的最大功能。
二、财政政策
(一)何为财政政策。一般情况下,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在-定的历史背景下,为完成社会经济稳定,促进公平和效率相协调的任务,通过税收、公共支出等方法来分配社会财富,而制定的财政政策和策略。另外,要注意财政政策有阶段性和相对稳定性,有导向,协调,稳定的功能。
(二)财政政策的分类。财政政策由于其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财政政策具有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不同,可以把财政政策划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二是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这样就又可以划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三是根据财政政策发挥调节作用的地方不同,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
(三)财政政策的应用。如果供大于求,可以选择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样就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来拉动社会总需求,刺激消费,进而消费掉多出的社会产品。但如果当供小于求时,就可以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赤字,增加国债发行,减少投资需求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刺激生产,适当减少社会总需求,这样就可以缓和社会总供给不足所造成的矛盾。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可以搭配使用积极和消极这两种财政政策,要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债发行等政策刺激总需求增长。另外,还要抑制社会总需求,使二者逐渐趋于平衡。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战略。通过缩减财政开支,缩减财政赤字,增发国债,减少居民消费补贴等方式来缩小社会总需求。另外,也要刺激社会总供给的增加。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仍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三、货币政策
(一)何为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国家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来调节货币的总量和利率以实现某些特定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货币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不是绝对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经济运行态势作出合理的搭配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经济过热,总需求又过于旺盛时,应该采用双紧政策。在当市场疲软,经济过冷时,要采用双松政策。在结构失调但是经济又有一定热度时,应采取紧货币,松财政的政策。在经济下滑时,应采取松货币,紧财政的政策。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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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体系是指为了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与之配套的各种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经济法,具体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财政法、产业政策法等。可见,经济法是由一系列的子法系组成的,涉及到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为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手段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促进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所以,离开了经济法,宏观调控体系将是有名无实。
二、宏观调控功能是经济法最主要的功能之一
通常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管理、运营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我国经济管理中产生的重要经济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就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国家根据经济法来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市场经济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而且反应了经济法在市场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济法指导着宏观调控政策的正确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体现了经济法的作用,可见,宏观调控功能是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计划经济,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开始摆脱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经验缺乏,再加上计划经济的阴影仍然存在,导致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主要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对法律手段认识不足。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普遍遭受来自国外大型企业的威胁,因此,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经济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重要任务。首先,经济法对宏观经济具有监控作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有一国经济出现问题,全球经济都会受到影响,这就是所谓的“蝴蝶效应”,所以这种环境下,各国面临的经济风险也增大了,如何有效的控制风险是各国都在思考的问题。其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不断健全和完善经济法律法规,使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从而保证经济有序、平稳的运行。根据这一原理,我国近些年出台了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比如金融法、会计法、财政法、证券法等,实现了对国民经济的有效监控。在全球金融危机之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萧条,而我国因为有着经济法的监控,政府采取了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保证了我国遭受的经济损失最小。
其次,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运行具有保证作用。市场经济调控的一个弊端就是,以利益为中心,许多商家为了争夺市场不择手段,造成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还有些商家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投机取巧、偷工减料,导致了产品质量不合格,例如假奶粉、假鸡蛋事件等,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须通过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来规范市场的运行,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进行严惩,对于恶意竞争、不正当交易的商家给予法律制裁。为了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再次,经济法能较好地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说明,经济法是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济法律法规,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过几十年的摸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已经以大国的身份加入了全球经济,为了和世界经济接轨,首先必须完善法律体系,弥补法律漏洞;其次,根据不断发展的现实要求,调整陈旧的法律条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并且任务繁重,因此,坚持不断拼搏、不断奋斗的精神,同时要求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才能建立一步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经济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执行不到位,违反法律法规无人追究责任,那么经济法律法规就形同虚设了。加强司法力度,首先,健全司法机构,严格规范经济案件的审判流程,保证审判结果公平、公正;其次,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包括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提高其专业能力、加强其法律意识,保证司法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再次,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司法机构要给予严格的惩罚或处罚四、运用经济法纠正“市场失灵”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可以自主的进行资源分配,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实行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但是,市场调节存在着很多弊端,它缺乏理性,只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节,无法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换句话说,市场调节容易出现“失灵”现象,具体表现在:无法恢复正常的调节功能,造成经济恶性循环;资源分配不合理,容易出现垄断现象;不能及时调节或者盲目调节;出现不正当竞争,市场调节不起作用。市场失灵后,就无法再靠市场自身调节来使经济恢复正轨,必须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才能引导市场经济走上正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希望达到的效果是,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三大手段,来调节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交易、不公平竞争等,引导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从而实现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等目标。三大调控手段的地位是不同的,根据其重要性,我们认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最常用、最重要的。行政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是辅助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应用。经济政策是宏观调控目标的反映,指导着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实施。
我国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中货币政策在经济调控手段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国家召开的各种经济会议中以及制定的各种经济文件中,政府反复强调货币政策的重要性,指出央行应该保证货币供应和需求的均衡,实现币值稳定的目标。如果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时,央行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货币政策。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规,例如银行法、证券法、投资法等。这些金融法律法规在促进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保证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经济政策的另一大政策便是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是指政府给予社会的各种补贴、福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财政收入是指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比如,政府降低个人所得税、增加转移支付以鼓励社会消费和投资。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政策的推行,必须要有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作保障,财政法律法规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占据较高的比例,可见,财政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不断完善有助于健全我国税收制度、合理进行收支分配、缩短贫富差距。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需要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氛围,因此,财政法、产业政策法、税法、银行法、投资法等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对于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经济立法固然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司法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地丰富和完善我国各级别的经济司法机构,不断丰富和调整经济审判的相关步骤和程序。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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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宏观调控作用下中国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36515亿元,比上年增长9.5%,经济没有出现大的起落。那么,如何评价这一轮宏观调控的效果?下一步宏观调控将会怎么走?从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提交的提案、议案中,我们已经感觉到了这些将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宏观调控的复杂性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应该说有其客观必然性。主要是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投资增多并趋于活跃,加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外一些产业加速向我国转移,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但是在经济快速增长中,也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和不健康因素,最突出的是两个问题:
一是粮食问题。粮食供求关系趋紧的问题逐步凸显。粮食播种面积连年减少,粮食产量连续下降,人均粮食占有量大幅度减少。
二是投资问题。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一些行业和地区投资过度扩张。更为严重的是,在总量扩张的同时,结构并没有改善。不仅已经关闭的小钢厂恢复生产,而且又新上了一批资源消耗大、技术水平低、污染严重的项目。
由于投资增长过猛,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一是投资膨胀助长了信贷规模过度扩张。二是投资膨胀加剧煤电油运的紧张,使经济运行绷得更紧。三是投资膨胀、煤电油运供应紧张,必然拉动基础产品价格上涨,加大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在这一背景下,进行宏观调控是我们的必然抉择,只有这样,我国经济才能实现平稳过渡。
与已往不同的是,这次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问题不是经济全面过热,而是局部过热;不是投资与消费双膨胀,而是有冷有热,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一是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行业过热,农业、服务业等偏冷;二是投资偏热,消费偏冷。
而这也正是宏观调控的复杂之处。从宏观调控的执行过程来看,近年来民间投资在整个社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单纯利用行政办法进行调控难以奏效;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大量介入和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程度不同地影响与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和市场竞争主体,宏观调控手段不力。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宏观调控带来一定难度和困难。随着宏观调控各项措施的落实,投资偏热与消费偏冷的状况正在出现积极的变化。而固定资产投资的降温,必然影响到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农民工的收入,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的增长。这一矛盾的存在给宏观调控增加了新的难度。
这就要求在政策的具体执行中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急刹车,不能“一刀切”。既要防止经济“大起”,又要防止经济“大落”,使经济增长能够以“软着陆”的方式适度降温。
宏观调控方式的选择
可以说,这次宏观调控打的是“组合拳”,既运用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之所以还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因为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的是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过多干预的结果。对于企业经营行为,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对于地方政府直接干预企业活动,助长重复建设的行为,既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又必须运用行政手段来加以约束和纠正,确保宏观调控有力有效。
但对于这一轮宏观调控中更多地使用了行政干预措施,有人还是提出了疑问。认为宏观调控采用行政手段,一是会使民企更脆弱,因为没有权利背景的企业最易受到损害。进行行政干预,一般情况下都是朝有权利背景的企业倾斜,总体上民企权利背景都较弱,因此受损害也就最大。二是市场基础性作用遭到削弱。由行政机关来作出该“保”还是该“压”的判断,难免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这将直接导致效率的下降,从中长期来看,效率的下降恰好强化了经济过热的根源,而用降低效率的方法来实现稳定,得不偿失。三是当行政措施不得不减弱的时候,容易出现反弹。比如去年8月份投资增速反弹就值得警惕。
仔细梳理近一年来宏观调控的脉络和走向,我们也会发现,在对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两者的选择上,正明显呈现出由侧重前者转向倚重后者的迹象。2003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号文件”,大幅度提高了房地产行业的贷款门槛;同年8月,央行又首次宣布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1个百分点,在不到八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三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一系列货币政策的实施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方面,尽管清理和控制建设项目等政策举措早在上年已有先兆,但真正形成“急风骤雨”的声势是在去年上半年,特别是4月份,国务院以罕见的严厉姿态查处“江苏铁本案”,明确昭示了中央遏制投资过热的坚定决心。
对此,有代表、委员指出,以“管住土地、管紧信贷”为主要政策线索开始的宏观调控带有明显行政色彩,这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有其必然性,同时也具有见效快的优点;但亦有明显的缺陷,例如导致经济过热的体制性缺陷并没有根除,建立在管制和审批基础上的宏观紧缩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地方政府的游说下效力会逐步下降。所以,宏观调控的成果目前还是阶段性的,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虽有所缓解,但基础还不稳固。
下一步宏观调控怎么走
2005年,摆在中国经济面前的考验,仍然是如何解决经济增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摆脱粗放的格局,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繁重。特别是当前宏观调控正处在关键时期,如果稍有放松,就可能出现反复,甚至前功尽弃。因此,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仍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虽然农业和农村的好形势对去年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的局面并没有改变。今年粮食再增产面临着面积扩大、单产提高、财力支持、价格上调四方面空间有限和气候条件不确定的制约,农民增收也面临着缺乏新的增收渠道等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反弹压力仍然很大。目前形成投资扩张冲动的机制还在,投资需求有再度膨胀的压力。前三季度,在建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同比增长32.1%,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长25.4%。投资的摊子铺开后,运行的惯性很大,控制投资过快增长的任务还很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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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审计监督;环保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079-02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宏观调控
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手段则主要是经济手段,因此具有非强制性。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参与市场(充当“运动员”的角色),通过对市场的调节,改变市场信号,从而使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发生变化,从而使经济总量发生变化,来矫正宏观经济失衡,维持宏观经济平衡的。经济手段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这些政策的运用,会对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市场的供求产生影响,继而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从而使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发生变化,从而促使其调整其行为,最终重新恢复市场平衡。在市场经济中,除非是在战争时期,政府是没有理由普遍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因为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来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从根本上是与市场机制相排斥的,这样做的结果是政府对市场的替代,从而也就必然导致市场优长的丧失,造成社会福利的根本性下降。同样需要说明的是,撇开特殊的战争背景,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有的时候也是可以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的,例如在严重的通货膨胀条件下,政府可以采取直接控制收入增长的收入政策来抑制通货膨胀,但这类政策的采用除非迫不得已,应该禁止政府使用,并且政府要使用这类手段,也必须获得政府立法机构的授权。中国经济不管是在全球范围还是从自身发展进程角度,其长期发展潜力和前景确实值得我们充满信心。从全球范围来说,中国经济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有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生产力的潜力较大,工业化、城市化扩展空间也很大。同时,中国经济已经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体制条件,具备实现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空间。从自身发展进程来说,中国经济尚处于起飞阶段,进一步发展空间巨大,而且中国经济具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市场规模,这样的市场规模将为中国技术持续创新与发展提供基石和可能,以保证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前现代社会,市场规模作为技术发展的关键因素使中国经济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虽然在工业革命之后,数学模型以及可控试验等科学技术的出现使规模在技术进步中的优势消失;但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技术进步与技术的应用必须以需求为支撑,随着技术应用中累计规模效应逐步被即时规模效应所取代,市场规模的大小正成为新技术需求大小的关键因素,市场规模又将成为未来技术进步的关键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之一。所以,不管是外部环境比较还是自身条件分析,中国经济发展的潜力和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但要想将潜在的优势和潜力转化为现实优势与能力,特别是在当前国内外条件下,阻碍因素也非常多。
二、审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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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学教材编写体例来看,虽然各位学者对经济法学科的具体构成存在不同看法,如杨紫烜将其经济法体系编排为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漆多俊将其经济法体例编排为总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李昌麒将其经济法体例编排为经济法的一般理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等。但总的来看,经济法学的体系至少包含市场监管(规制)法和宏观调控两部分的观点得到了所有学者的认同。但在价格法究竟属于市场监管法抑或宏观调控法上,不同的学者出现了明显分歧,以杨紫烜、漆多俊、李昌麒等为代表的学者主张价格法属于宏观调控法的内容,而以刘文华、符启林为代表的学者则主张价格法属于市场规制(监管)法的内容。
二、价格法在《经济法》课程体系中体例归属差异之原因分析
同样的价格法,为何在不同学者看来有如此巨大的差异?是否是由于各位学者对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解释有所不同呢?笔者通过仔细分析,发现绝非如此。实际上,所有上述学者关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监管)的解释虽然存在小异,但其根本含义却趋于一致。如上述杨紫烜、符启林两位学者分别将价格法置于其主编教材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部分,但其相应教材中有关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的定义却并无实质差异。既然不同学者关于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的基本定义趋于一致,那么其对于价格法的不同定位应该是其他原因形成。经过对比分析,价格法在不同学者经济法教材、教学体系中分别置于市场监管或宏观调控部分的根本原因可能是因为价格法本身的内容设定而形成。1997年颁布的我国现行《价格法》,共有七章四十八条内容,其中除第一章“总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外,其他几章内容分别是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其中第二章有关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主要以微观规制为主,第四章的价格总水平调控则明显属于宏观经济调控的范畴,而第三章和第五章有关政府定价行为和价格监督检查的规定,则兼具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特性。应该说这样的体例安排和内容设定,在我国整体经济法律体系中也较为特殊。而正是这样的特殊性,导致不同学者在理解价格法的内容时,可能出现不同的侧重,部分学者主要从价格法的微观规制内容出发,将其归依为市场监管法;而另外一部分学者则从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内容出发,将其整体归并入宏观调控法。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忽视了价格法的另外一部分内容,如杨紫烜将价格法归入宏观调控法的范畴,但其在具体介绍价格法的内容时,仍然介绍了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微观规制内容;符启林将价格法列入市场监管法的范畴,但其在介绍价格法的内容时,也仍然没有遗漏价格总水平调控等价格法中的宏观调控内容。
三、价格法在《经济法》课程体系中体例归属合理定位之建议
价格法在经济法学教材中合理定位,不但对于宣传、学习、普及价格法有重要意义,也对正确理解和运用价格法,促进我国市场价格竞争和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鉴于目前学术界就价格法在经济法学科体系中地位归属存在的差异,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正确看待,同时也要积极为价格法寻求一个更加合理的学科定位。所谓正确看待,即必须认识到学术界关于价格法定位存在的客观差异,不能视若无睹。现行不同教科书对于价格法的不同体例安排,可能会使不同的读者产生不同的解读,进而可能影响到不同社会群体对价格法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因此必须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同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但遗憾的是现在许多学者似乎并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正确看待的另一层含义是要客观认识此种差异产生的原因,不应过分夸大差异。如前所述,实际上不同学者关于价格法的差异定位是因看待价格法的侧重点不同,并不等于他们完全否定了价格法所同时包含的另外一种法律属性,即将价格法定位为宏观调控法的学者并没有否定价格法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而将价格法定位为市场监管法的学者,也没有否定价格法本身所具有的宏观调控功能。在正确认识问题的基础上,如何为价格法在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经济法教科书中寻求一个科学定位呢?笔者认为,必须正确厘清价格法既有宏观调控,又有微观规制的双重属性,摆脱将一部法律仅归属为一种体系的传统僵化作法。价格法既有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如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关于经营者价格权利的规定、关于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等,均属于典型的微观规制内容,这些内容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并无二致,完全应当将其归入到市场规制法的体例之中。也有关于价格总水平、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经济手段、价格总水平调控的价格手段(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护价制度、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以及价格监测制度)等内容的规定,毫无疑问属于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当将其等同于经济法中的税收、财政、产业政策等一并归属到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当中。而价格法中关于政府定价行为的规定,虽然具有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的双重属性,但考虑到在经济学上此类内容基本属于政府监管的范畴,将其整体归入市场规制法内容当中似乎更为符合学术界的传统,也更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