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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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1

一、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三个一”的总体要求(即:咬住一个指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不突破省下达指标;明确一个方向,通过保证安全投入和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促进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关注一个重点,关心农民工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改善农民工的作业和生活环境),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标本兼治,全面降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总量。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土木工程的监管。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区(含*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由市建设局负责安全监督,各区建设局配合;各县(市)范围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局(建管局)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

2.新建临时建筑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安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应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5日内,把许可情况抄送当地乡镇政府(街办)。

3.造价小于30万元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村镇基础建设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监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指导。

4.农民自建住宅的安全生产监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装饰装修(含二次装修)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由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的装饰装修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市区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互通信息、协调配合”的管理模式。拆除工程应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的拆除企业。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许可项目负责监督。市拆迁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拆除企业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2.县(市)范围内的拆除工程,由县(市)建设局、建管局或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分工,负责拆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农民自建房屋的拆除,由当地乡镇政府(街办)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其他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2.水利、港口、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协调把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关口

(一)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1.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其他法定审批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不主动申办审批手续,故意违法或规避政府监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凡是不具备开工条件、施工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没有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进行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推荐上报。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制度。安全报监工作要抓住重点,切实抓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和资格审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和编审人员资格的审查,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的验收。把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技术方案的编制和专家论证工作作为重点进行监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演练。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

1.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当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违法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近两年来安全生产业绩好、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施工业绩优良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2.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发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把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送项目总监审查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严禁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3.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没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一律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由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责任的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整改期满,由企业申请,经事故发生地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估合格后,恢复参加招投标活动。

(三)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1.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除辞职或者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格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外,不得更换。确因上述原因需更换的,由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单位认可,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后,到招标办备案。

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同时,必须参加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建筑行业相关专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危险源和应急救援的处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加强进城务工农民施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养工作。做好务工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每个用工企业的责任。各级建设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教材编写和企业的师资培养工作。各用工企业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务使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了解建筑施工高危险行业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施工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地要深入做好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检查整治力度。要坚持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复查跟踪,确保整改到位。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易诱发事故的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订相应措施,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安监、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并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各地要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安全生产部署。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2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村镇建设工程,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其中:

建制镇、集镇(乡)规划区内的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及其它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村民中心”等公共建筑工程以及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工程,称为“限额以上工程”;

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含辖区内生产性建筑工程),村(居)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工程,称为“限额以下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其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市场、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建筑节能、招投标管理、建筑市场稽查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限额以上工程”的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

第四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其中: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市场、工程技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建筑节能、招投标管理、建筑市场稽查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对“限额以上工程”实施监督和具体管理;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和机构,对“限额以下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对“限额以下工程”中村(居)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其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对受委托管理的“限额以下工程”实施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村(居)委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和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范围内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及一些小型工程的报批和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镇建设工程应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求,其“限额以上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限额以下工程”,按照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七条村镇建设工程应履行规划选址、施工设计图审查、办理施工许可、委托质量监督、选择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各类村镇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方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施工。其中:

(一)村镇“限额以上工程”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二)建制镇、集镇(乡)规划区的“限额以下工程”及其辖区内小型生产性建筑工程,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工程建设方在征得村(居)委会或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持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填写《村镇建设工程申报审批表》;

2、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政府研究,同意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共建筑和生产性建筑项目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方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方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4、建设方在办妥用地手续后将有关证件、工程设计图纸等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报资料审查合格,并对沿街房屋的外观设计进行把关后,再转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建设方按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后(政策规定减免的除外),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再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施工许可,领取《河北省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工程开工前,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派员现场定位放线,方可开工建设。

7、工程竣工后,建设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备案;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规划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三)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工程,严格执行“一书一证”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房户向属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填写《村镇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表》;

2、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房并需使用耕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在原址翻建的,可直接按本条(三)款第4项规定办理。

3、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

4、建房户在办妥用地手续后将有关证件、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对沿街房屋的外观设计进行把关,符合条件的,核发《村镇村(居)民房屋建设许可证》;

5、建房户在取得《村镇村(居)民房屋建设许可证》后,开工前应将所选择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报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备案,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派员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6、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村镇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将办理程序和办事制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审批时限:乡镇人民政府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件。

第九条在建制镇、集镇(乡)规划区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工程规划或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搭建。需临时占用土地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时,必须无条件限期拆除。

第十条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应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建材以及施工用电和安全防护等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尤其是对跨度、跨径在9米以上或高度在4.5米以上的厂房、公共建筑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和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除对村(居)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不定期检查外,对其管理的“限额以下工程”要进行定期检查,监督落实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项规程、规范和制度。同时,主动接受上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建设的需要,组建村(居)民建房自治管理小组,发挥其在村(居)民建房过程中的自治管理作用。

第十一条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的抗灾、减灾管理。在村镇建设选址时,必须充分考虑避开地质条件不稳定、抗震不良、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和风口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以及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域。在工程设计审查时,要根据地域特点提高抗震、抗风等防灾的设计标准,并区分不同工程类型和结构形式,组织编制或推荐使用村镇建设工程防灾减灾设防标准和标准图集,引导农民建设安全住房。同时,加强抗震、抗风等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二条引导村镇建设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改变传统的建造模式和建筑结构;推广新型村镇居民住宅设计方案和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引导农民建设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

第十三条鼓励具有资质等级或从业资格的施工队伍和个人承揽相应的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承担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和施工队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妥善做好村镇建设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镇建设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确保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并按时限要求逐级上报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村镇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各级职能部门的违纪、不作为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使用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河北省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村镇村(居)民建房申报审批表》、《村镇村(居)民房屋建设许可证》,除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规定的制式外,其它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各级村镇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3

一、从单纯注重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的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房屋建筑又注重建设领域其他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拓展监管的广度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一些地方只注重对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的监管,忽视了市政工程、开发区工程以及园林建设、城市道路、旧房拆除等其他方面的监管;只注重履行了建设手续的项目监管,忽视了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的项目监管。无人监管的项目就成为了质量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去年长沙黑石铺车站事故,就是由于该工程没有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受监手续,致使工程没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而施工单位在质量安全保障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最终酿成重大责任事故。鉴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只要是在政府所管辖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不管是办了手续还是没办手续的,都无一例外应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要切实加强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充实安全监管力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主动出击,对那些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实施不同强度、不同深度的监管。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真正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建立起覆盖全行业、全城乡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开掘监管的深度

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衡阳衡州市场“11·3”事故和常德桥南市场“12·21”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只注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而忽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极其危险的。

所谓建设全过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衡阳衡州市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而更为严重的是其开发商私下雇请有关人员擅自设计、施工,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因此,要遏制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

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鼓励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研究、开发、推广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要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制约作用。同时,要严格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从而把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三、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转移到既注重监管行为又注重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大监管的力度

目前,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告知性检查和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靠监管,更重要的是要靠一套好的制度来保证,努力建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用制度引导,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一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二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全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科学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三是要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工程保险就是用市场的手段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措施,通过工程保险的引入可以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同时也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诚信建设。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4

1 从单纯注重房屋建筑质量与安全的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房屋建筑又注重建设领域其他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管,拓展监管的广度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一些地方只注重对房屋建筑质量与安全监管,忽视了市政工程、开发区工程以及园林建设、城市道路、旧房拆除等其他方面的监管;只注重履行了建设手续的项目监管,忽视了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的项目监管。无人监管的项目就成为了质量与安全事故的高发区。一些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就是由于该工程没有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受监手续,致使工程没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而施工单位在质量与安全保障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最终酿成重大责任事故。鉴此,管理者们必须转变观念,只要是在政府所管辖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不管是办了手续还是没有办手续的,都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要切实加强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充实安全监管力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主动出击,对那些监管的“盲区” 和空白地带实施不同强度、不同深度的监管。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检查。真正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建立起覆盖全行业、全城乡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2 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与安全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管

挖掘监管的深度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发生的一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充分说明只注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与安全监管,而忽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极其危险的。

所谓建设全过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

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必须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与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与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笔者在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监管工作时,严格遵照以上原则执行,项目得到了良好的质量与安全保障,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鼓励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加强与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合作,研究、开发、推广一批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要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制约作用。同时,要严格把好工作竣工验收收关,从而把质量与安全的监管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3 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转移到既注重监管行为又注重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大监管的力度

目前,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告知性检查和强制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不仅仅靠监管,更重要的是要靠一套好的制度来保证,努力建立质量与安全的长效机制,用制度引导,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管到位。

一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与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量与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二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全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各方面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科学量化的评价,实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三是要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工程保险就是用市场的手段来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一项措施,通过工程保险的引入可以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平的提高,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同时也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诚信建设。

4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目前,工程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工程建设的造型、结构类型、结构体系也越来越复杂,出现了很多突破原有技术标准的超高、超常、超深的结构,伴随着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给工程建设带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要加强现阶段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达到创优工程效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对新技术的推广运用基础上,必须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施工企业技能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改进培训方法,扩大培训内容,以提高企业管理和技术骨干力量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督促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依照有关技术要求,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突出重点工种,强调专业化,尽快培育出一支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队伍,确保新形势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5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

(二)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由具有规划执法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罚。

(三)已经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在原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统一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与行政处罚权范围对应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纠正(包括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验线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等,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二、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机制

(一)完善巡查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巡查频率,强化巡查手段,确保巡查效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5日内通报给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二)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工程开工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覆土前,及时到施工现场验线;建设工程竣工后,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在建设工程验线后至竣工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跟踪检查。对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监督改正。对竣工的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违法建设,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监督其按时改正,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核实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三)畅通违法建设举报和控告渠道。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具有规划执法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广大群众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和控告,并及时核查处理。

(四)坚决制止在建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三、严肃处理违法建设

(一)规范违法建设处理方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各类违法建设,除对规划实施无影响及确实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外,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决定对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具有规划处罚权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应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有关材料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同时提出改正意见,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监督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此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二)严格临时建设管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没有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报市、县(市)政府,由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

(三)杜绝“以罚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6条规定,对于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违法建设,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实施行政罚款的同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必须监督其改正(或拆除),切实消除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及其危害后果。在有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对已形成的违法建设的拆除,可以由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强化执法管理。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大治理违法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标准,不得相互推诿责任。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请查封施工现场或依法违法建设的,各市、县(市)政府应及时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或依法违法建设。

加强规划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法律和政策研究,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保证执法工作质量。鼓励市、县(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发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在发现违法建设中的积极性。

建设工程许可制度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

引言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科学确定消防审验权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再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改为抽查验收,对其余工程改为备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少与工程量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弊端日益显露等。这些都为合理界定消防审验权的范围提供了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消防审验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以适应消防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号令适时对制度进行了变革,应该说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首先,一般工程进行事后监督,并且采取备案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没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监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验收的方式进行事前监督。其次,消防部门通过坚强日常管理,培养建筑工程部门的消防意识,这样反而有利于消防责任的落实。过去全部检查验收的方式,消防部门管的宽,承担的责任重,不利于发挥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将本该多元化的责任主体转变为一元化的主体,形成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应对消防审核验收的局面。新的审验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设工程审验权,促使建设工程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又通过备案抽查权、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发挥消防职能部门的社会作用,符合消防部队目前的实际。以往的审验模式超出了现有体制下消防审验人员的负荷,导致消防审验周期长,效率低,很多技术审核总在较低的层面徘徊,没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现行的审验模式有利于消防机构集中精力将重点放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验收的把关,更大程度的发挥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社会效益。

(二)对消防审验程序进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一大特色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条件、许可条件、消防验收的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的程序、备案抽查程序等,同时还明确了消防审验的时限要求,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完善,增强了监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实质就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得到了很好地体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决定必须要说明理由;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行政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于错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撤销。

(四)健全了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与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相比,2009年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监理、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的义务,设计单位注明技术指标的义务,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等。新增了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责任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中分阶段、分主体进行了叠加规定,有力确保了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新增了主责承办和集体会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人员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以及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等行为作出的许可意见,出具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一)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