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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范文1
关键词:工程保险;保险人;保险标
一、工程保险制度的内涵
工程保险是指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证金责任。
1.工程保险制度是工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工程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主要措施,它与工程担保并列为工程风险管理的两大重要手段。工程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业主或承包商可以通过它将一定的工程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业主或际包商只需要按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就可以在因保险合同约定风险而遭受大量经济损失时得到补偿,缓解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给企业造成的经济压力,从而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2.工程保险制度的内容丰富
建筑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范畴,它是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价格或该预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重置价值进行赔偿,以建设的主体、工程用料、临时建筑等作为保险标的,对整个工程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列明费用予以赔偿的保险。
完善的工程保险制度险种多、保险标的和承保范围广泛,涉及到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方面面。一般来说,工程保险的险种包括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标的的建设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业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意外伤害险、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保险标的的第三者责任险、以设计人、咨询商的设计、监理错误或员ZT作疏漏给业主和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险等。
3.工程保险具有分段保险、保险费率现开的特点
从国际惯例来看,工程保险与其它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相比具有分段保险、保险费率现开的特点。①分段保险:承包商在工程项目的实施期间,可以一次性全部投保,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分阶段投保。各种险别分段衔接,构成了工程建设的完整过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具体情况考虑制订各种工程险别的投保方法,这样不仅利于分散风险,也便于保险费的分段计算。②保险费率现开:在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的收费基础、计算程序和办法一般都是既定的,但其费率并非统一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工程项目所处地区和环境特点、工程风险等因素做出分析,并按承保年限,结合当地保险条例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现开”。因而,承包的工程项目的风险责任越大,保险费率就会相应增高。
二、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现状
1.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各类工程项目都是由国家计划部门确定概算,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风险由国家承担,项目本身不需要考虑风险,因而企业没有动力进行风险管理。虽然建筑领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体制改革,但因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很多业主和承包商仍然不能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有的业主和承包商不具备法人资格,受各自主管部门的干预,缺乏自,缺乏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有的业主同时享有对承包商进行干预的权利,破坏了承包商与业主之间本应有的平等交易关系。这些状况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利益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从而使业主和承包商缺乏风险管理的意识。
2.我国的工程保险费率高、险种少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费率相对较高,但保险公司的盈利并未因此而增长,保险人运用资金不合理,投资利益不佳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保险公司建设工程保险书面保费收入的72.5%用于赔偿,23.7%用于销售和管理费用,2.7%缴纳各种税金,而盈利只有1.1%。这即是保险业激烈竞争所致,又是保险公司主要靠通过聚集和利用资金从提高资本回报率来创造利润。运用资金能力强、投资效益好的保险人可能会提供相对较低的保险费率。险种少是我国工程保险的另一个缺陷,目前我国的工程保险险种主要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除和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有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第三者责任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但这些险种的设计并不合理;而对于其他容易造成损失的风险(例如设计人、咨询商的设计、监理错误或员ZT作疏漏给业主和承包商造成损失)并未纳入工程保险的范围内。在国际工程保险中,不仅包括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意外伤害险,还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发达国家的险种更为丰富,在美国,涉及到工程项目的保险种类有承建商险、安装工程险、工人赔偿险、承包商设备险、机动车辆保险、一般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险、综合险等十余种。欧洲工程质量险可保十年的质量,一般第一年由承包商承担对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第二至十年的责任则由承包的保险公司承担。可见,我国工程保险的险种不仅无法满足工程风险管理的需要,也很难同国际惯例接轨。
3.T程保险市场尚未形成,建筑业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缺乏相应的工程保险中介机构
其一、我国目前的建筑业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主面,政府和行业协会在建设市场中的职能不清。政府过多地对业主和承包商进行行政干预,忽视了有关建设安全生产、工程伤害保险的配套法规和执法监督:行业协会在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风险管理咨询、风险管理技术培训和建立风险管理信息中心等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条块分割和多头管理现象严重,造成部门和地方封闭、垄断,制约着建筑业资源在部门、地区、企业之间的优化配置。
其二,缺乏完善的工程保险中介服务咨询机构。工程保险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大量的数据和丰富的经验,在客观上要求有专门提供工程保险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存在。工程保险中介机构主要有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工程保险咨询公司)。保险人是保险公司的机构,他不但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也要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由于工程保险的风险评估识别、保险合同洽谈、索赔等需要耗费投保人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工程保险经纪人在推动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尤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工程保险中介服务咨询机构(尤其是工程保险经纪人)还很不完善,没有发挥推动工程保险制度发展的“催化剂”的作用,是我国工程保险市场不完善的原因之一。
4.规范工程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目前,只有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1997年11月3日的《建筑法》列为法定保险,其他的工程保险险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只能靠市场自身调节。我国重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对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设置了相应的条款,但在实际中一直未能得到推广和普及。其原因除了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工程保险费率高、险种少等外,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处于严重的供求不平衡状态,投标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争相压价,对于法律未强制规定的、却相对需要增加成本而减少中标机会的工程保险当然不予考虑(除非迫不得已,例如贷款银行将项目的工程保险作为贷款的先决条件等)。在这个情况下,通过法律强制实施必要的工程保险显得更为重要。
三、完善工程保险制度的构想
随着建筑市场的日臻完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投资方式都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趋势,投资主体由政府投入为主转变为国有、集体、个人、外商等多元化投入:投资来源由靠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转变为投资单位自筹、银行贷款、财政拨款和利用外资等多渠道:投资方式由政府独家投资转变为联合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等多种形式并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失,业主和承包商将成为直接的受害者,因而多元化的投资者将不得不进行工程保险以缓解风险给他们造成的经济压力。此外,建立工程保险制度也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选择。按照我国建筑领域加入WTO后的对外承诺,加入WTO后将逐步开放包括建筑勘查、设计、咨询、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供应等市场,加入WTO三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建筑市场的对外开发已成为必然趋势,大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国外竞争对手将与国内建筑企业展开更为激烈的竞争。而目前我国的建筑企业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弱,缺乏国际竞争力。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我国的建筑企业不仅不能参与国际竞争,而且还将失去国内市场。由此看来,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迫切需要得到完善。
1.加强工程保险制度的立法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工程保险在发展的初期均由政府强制推广,而加强立法是政府强制推广的重要手段。要完善工程保险制度,首先应当将它写入建筑基本法律或法规中,确立其法律地位。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与工程保险制度相关的条款仅有《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有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而要完善工程保险制度,就迫切需要加强立法,不仅要将工程保险以强制性条款的形式写入建筑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法律文件中,还要加强配套措施的立法,为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通过立法赋予建设行政机关对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的职能,将工程保险条款作为实质性条款或必备条款予以审查,对欠缺该条款的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不予通过。另外,还应当改革金融制度,用法律形式明确将工程保险制度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实质性或必备条件。
2.将工程保险的相关条款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为了避免各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编制者遗漏某些方面的重要条款,或条款约定责任不够公平合理而颁发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的约定不区分具体工程的行业、地域、规模等特点,只要属于建设工程均可适用,它是在广泛总结国内工程实施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编制而成。该文本中的条款虽然属于推荐使用,但由于在实践中运用普遍,其影响十分广泛。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对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设置了相应的条款,但受我国工程保险业实际情况的限制,内容略显简单。
3.转换政府职能
政府应将投资管理和建筑业管理分开,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依靠工程咨询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运作实现对建筑活动的直接监督管理;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应当淡化主体意识、切实有效地消除建筑市场的部门垄断、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为建筑业统一市场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
4.完善工程保险险种,优化费率
针对我国工程保险险种少的缺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工程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在工程保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丰富和充实保险险种,以适应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需要。据悉国家正在考虑逐步开设勘查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在费率方面,国家通过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合理运用资金,创造最佳效益,为合理降低工程保险费率创造空间。
5.改革我国工程造价和企业财务制度
改革我国工程造价和企业财务制度,将工程保险费用的部分计算在内。目前,由于我国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已显著提高,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都已经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投资主体的风险意识也将相应增强。在以前政府是投资主体的情况下,工程概算中不含工程保险费,而且其经过审批,资金用途十分明确,因而工程保险费的来源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只有改革我国工程造价和企业财务制度,在概预算中或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加入工程保险的费用,才能为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
6.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应加快行业协会与政府职能的剥离,完善行业协会协调职能。在美国,行业协会在建设工程风险领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服务作用,它们从事风险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集中科研、技术、经验和数据优势,向会员或会员企业提供咨询或数据服务:建立风险管理信息中心、交换风险管理信息。而我国的相关行业协会目前在协调管理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范文2
关键词:工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引言
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的责任保险,对于一些没有办理和购买责任保险的工程不能予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为了能够最大程度的化解和转移工程监理的风险,建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1项目风险的理论概述
项目和风险中的风险指的是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这三者的关系主要是:风险因素的之间扩增导致最终风险事故的出现,风险事故的出现必然造成对应的风险损失,这一系列便是风险的形成。风险的因素主要是风险的内涵,所谓因素就指的是造成风险的各种因素。因素中主要包含三大类因素:心理、道德、物理。风险事故则指的是由于风险因素的出现变多,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无法预计的风险事件,风险事件是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媒介。而风险损失就指的是工程项目的价值比预期减少从而造成的工程收益损失。这三者对于监理执业责任风险的判断和评价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2工程监理风险的识别
一定意义上工程建立工作属于技术咨询类别,监理单位接收委托人的委托并且与委托人签订相关的监理合同最终监理单位提供对应的服务,并以此获得一定的报酬。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时,即使仅仅是进行“三控二管一协调”这期间的工作内容多是繁琐、复杂的。在监理工作开展的工程中,工程项目所会面临到的风险因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建设单位的风险
建设工程单位自身在操作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最易造成建设单位的最大风险,也是最难以掌控住的风险。在建设单位的风险当中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自身对监理单位的信任程度、对双方合同的维持度以及建设单位自身的制度建设、执行各项制度的真实水平,还有对监理单位的报酬支付情况[2]。
2.2监理项目的风险
监理单位自身在监理相关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针对工程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工作目标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各个利益方需要仔细斟酌监理方案,此时监理单位的建立风险也是不低的。监理单位的监理风险还有可能来自整个工程的造价和工程后期的质量、使用安全,还关乎设计项目图纸的出图时间以及和建设单位的实际配合情况;在工程的建设和开展过程中,监理风险与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工作态度相关;在工程技术上,监理风险与所签订合同的科学、合理程度有关[3]。
2.3监理单位自身的风险
监理单位本身属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公正第三方,因此监理单位自身不仅需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维护好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包项目工程建设方也不能使得其权益受到侵害。对于监理单位自身而言,自身的风险与自己的业务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当监理单位自身的职业素质低下、各项规章制度不齐全、监理执行工作能力低下、管理项目经验较少时都有可能提高自身的风险。
2.4环境风险
一般情况下,环境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气候的变化、地方人文、地表以及地下水质条件、政府对工程建设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当地金融发展水平以及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等等。
3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现状
监理执业责任保险主要知得失相关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特定事故导致第三方或者权益方受到经济损失进行的避险业务。以此来降低一定程度下给工程项目获益方带去的经济损失风险。当经济损失发生时,对于经济的责任赔偿以及索赔过程则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我国的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行过程中,目前存在着以下的问题:(1)缺少监理风险意识,相关建设工程的单位对于在风险上的保障工作意识并不够清晰和到位,甚至在对于相关方面的保险工作持有错误的认识,导致施工单位自身对于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加入表示不解也并没有很高的积极性。(2)没有出台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目前还缺乏出台一个较为完善和系统化的法律法规。在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建立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监理工作的开展范围不能得以明确。并且一些法律条款之间还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现阶段不完善的法律条款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3)缺乏权威的执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由于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也就导致了在监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一旦出现了一系列的责任纠纷问题难以得到及时的解决。不仅如此,我国在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方面也没有能够推行专家责任的强制实行,监理执业保险制度不能得到较为广泛的推广。(4)缺少为责任监理工作开展提供对应服务的中介。由于缺少中介机构,工程项目单位自身不知道如何寻找责任监理单位进行相关方面的咨询,同时责任监理单位也缺少了获取业务的途径。最终造成了监理工程师执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困难。
4推行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措施
4.1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修订相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条例
在完善和修订法律条款的过程中,可以充分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相关方面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注意强化监理单位对施工建设单位的责任落实,尽量从签订合同后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由于监理单位自身的工作失误和疏忽导致业主出现的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自身全权承担,并在相关法律条款中阐述主要解决办法。并且监理单位在收取相关费用的问题上也没有能够实际考虑到执业责任保险的问题,合同中也会出现业主需要在支付合同承诺的保费外,再支付保险保费。
4.2建立有较高强制性的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单从一些发达地区的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经验来看,制度在推广的前期一定要加强一定的强制力度,这样才能使得保险制度得以广泛的推广,相关的经验总结才能够得以积累,最终保险制度的保险作用得到最佳。
4.3合理调整监理单位的监理收费标准
现阶段,由于监理单位的收费标准过低使得监理工作的开展总是不尽人意。在施工项目全面引进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后,应当适当的增加对监理单位的费用支付,高的费用往往能够带来更好的监理工作效果。在建设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初期,应当充分提升监理单位的风险责任意识,使得监理单位充分意识到工作落实不到位会面临的风险状况。
4.4建立监理执业责任的认定机制
当建立好监理执业责任的相关认定机制后,就能够有效的避免出现监理责任纠纷问题后长时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窘难情况出现,这对于整个施工项目的开展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和工程进度的推动作用。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范文3
关键词:工程保险;保险制度;风险管理
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在国外已经有70多年的历史了并且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政策法律支持在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中已较为完善,工程保险已成为国际工程交易中不可少的条件之一相对而言,我国的工程保险业发展比较滞后,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不少巫待解决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得到长足发展,但工程质量仍存在一些非常突出的问题,工程跨塌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豆腐渣”工程给国家、银行、企业和个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随着工程招标等制度在我国的逐步建立,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由国家财政拔款以弥补风险造成损失做法的许多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其不仅使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同时助长了承包商的依赖性,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竟争的需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增强外部力量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控制,将对保护工程项目投资方利益,促进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起到关键作用。工程保险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无论从其占有的比例,还是从其创利能力来看,都将成为我国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骨干业务。而目前,我国工程保险保费收入在保险公司所有保费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差甚远,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大量的国外保险涌入中国,使国内的保险公司面临严峻挑战。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开拓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培育有竞争力的工程保险业,已成为燃眉之急。
1国外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保险市场,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其保障内容以及责任范围不断得到了扩充,保险品种从原来单一险种增至数百种,并有综合多种责任于一体的发展趋势,投保形式由各承包商分别投保向业主统一投保转化。而今,保险经营的主体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组织形式多样,在国际保险界中已逐渐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运作规则。
在国际上,工程保险一般都是由于某种强制的原因投保的。例如,美、日、德等国法律规定:凡公共工程必须投保工程险,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也必须投保有关工程险。承包商投保工程险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业主不会把一个项目交给没有投保有关工程险的承包商来负责建造。发达国家与建筑工程有关的险种非常丰富,其中强制性的工程保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险别: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和其他国家法令规定的强制保险)、机动车辆险、10年责任险和2年责任险、专业责任险等等。几乎涵盖了所有工程保险的险种,投保率则超过了90%。对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工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设计、咨询专业人员均要购买专业责任险,对由于是他们的设计失误或工作疏忽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偿。由于成功地推行了责任保险制度,使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程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不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概率明显下降,而且还涌现出一批知名的建筑物。
2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项目投资来源已呈多样化,企业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工程风险管理越来越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所重视。
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外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了《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时至今日,我国的工程保险主要是在一些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据有关资料表明,外资工程项目的投保率在90%以上,其中很多是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或由境内外保险公司合作保险;而国内投资项目的投保率低于30%。在投保的国内投资项目中,商业性建筑占80%,市政工程占巧%,其他占5%,工程保险覆盖范围较窄,不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大工程基本上没有投保工程险,致使项目建设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无法有效化解。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也陆续开展了工程保险的试点工作,如上海市,依据《建筑法》开展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在19个区县(除崇明县)普遍推行;山东、河北、辽宁、重庆等省市也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以下简要介绍我国工程保险各险种的开展情况: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1995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其保险责任相当宽泛,包括了意外事故与所有的自然灾害,与国际通行条款比较一致,也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保险的要求一致,但由于多种原因,至今仍未能普遍推开。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属于强制性保险范畴,但由于其保险覆盖过于狭小,劳工的利益得不到全面保障。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基础设计工程、房屋建筑的基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在工程竣工后的几一卜年或上百年后,不仅原承包商很难讲是否存在,其担保人也将难定行踪。其它险种,如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险、职业责任险等均没有明文规定。其中职业责任险包括相关专业人员的错误和失误所造成损失的保险,我国虽然在《建筑法》第7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以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中,分别规定了建筑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因职工过失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但由于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其过失责任很难认定,建设工程中损失责任归属无法明确。
3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设想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首先应广泛推行和完善我国已有的工程保险险种;其次应逐步开办工程质量保修保险、雇主责任险、机动车辆险、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执)业责任险,以及建立将工程项目各方风险综合起来的综合险。以满足市场需要的同时,确保建设工程中各类风险得到全面的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以在有条件的工程继续推行,也可以试行由业主统一投保综合险。在适当的时机,应通过国家强制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应贯彻以预防为主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度,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推行10年责任险(房屋建筑的主体工程)和两年责任险(细小工程)。此险应为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一项强制义务,要求在工程验收以前投保,否则不予验收。使业主的权利在较长时间内得到保障。雇主责任险在工程保险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绝大多数国家将其列入强制保险的范畴。
在雇主责任险中,雇主是投保人。雇员是被保险人,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最高赔偿额
是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并视伤害程度具体确定。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应按不同行业工种、不同工作性质分别订立。机动车辆是属于融财产损失险与责任险为一体的综合性的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投保车辆的损害。除此以外,机动车辆的标的还包括第三者责任。对承包商言,必须对意外事故高发生率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职(执)业责任险,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经济赔偿能力相对较弱,因工作失误或疏忽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投保充足、合适的职(执)业责任险来解决。建设部已于1999年12月正式发文,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开展了工程设计保险的试点工作。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也应逐步组织试点并应在全国的范围内推广开来。综合险是将所有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商等自行投保并由业主支付保险费的险种集合起来,统一由业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适用于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其主要优点在于集中所有风险,统一购买一个险种,以享受保费的优惠。避免漏保和重保。
4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结合现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为:建立国家强制保险制度,完善工程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培育规范化的工程保险市场,加强工程保险的研究、提高保险意识,加强对建筑工程自身质量的管理。
(l)建立国家强制保险的制度。任何一种制度的推行都需要政府以积极的行政手段为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我国,工程保险缺乏强制推行的立法制度和措施。工程保险作为一种自愿性的行为,业主很可能不愿意承担由于工程保险而增加的费用,通过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可以迫使各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监督控制,如保险公司为了可以不承担或者少承担损失费用,将在施工阶段利用自己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士,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检验,对于潜在的风险适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积极协助监督承包商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损失发生的概率;而承包商也因有了经济补偿的保障而无后顾之忧,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规避或然损失,提高投资工程项目的生产效率。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效益的顺利实现,从而在客观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地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良性循环。
(2)完善工程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保险制度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制度,牵涉到的各方面都需要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完善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度,是规范工程保险合同,规范工程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现工程保险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首先应建立有关工程保险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等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风险,使得工程保险自成体系,具有区别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独特性质,因此针对工程保险制度颁布统一的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其次应制定工程保险具体可操作的相关条款。目前我国有关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就是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全面系统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使得部分已有的规定实际并未能真正贯彻落实。为此,制定实施有关工程保险的统一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操作方法,是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3)培育规范化的工程保险市场。工程保险要有一个稳定的发展,离不开规范、公平的市场竟争秩序。培育规范化的工程保险市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完善工程保险的市场主体。
工程保险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人包括各保险公司,其建立往往有严格的资格条件,并要经过有关方面的审查批准,被保险人包括投资方、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包括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技术顾问等有关各利益方。保险中介机构包括、经纪人和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起剂的作用,是保险市场主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介机构通过参与保险公司业务动作流程,大大减少了保险公司专业员工的数量,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被保险人也会因为中介机构的介入而得到更加专业、更加全面的服务,使保险安排的更加有效。保险中介机构这一重要的市场地位,要求其建立应该有严格的资格审批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实施对保险中介机构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使保险市场规范有序,推动工程保险的健康发展。其次是明确工程保险市场的动作规则。这之中有些是有明文规定的。
也就是必须执行的。比如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等作为法定保险必须由有关方面投保;如现行的对保单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规定;如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也有一些是受市场调节的,包括其自愿投保的险种、对保单条款的扩展和补充以及在规定范围以内确定保险费率等事项。
(4)加强工程保险的研究,提高保险意识。加强对工程保险的研究和宣传,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是扶植工程保险制度生存土壤的重要措施。保监会、建设部以及保险协会应当加强工程保险的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介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工程保险的专业知识,增强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发包方即业主的工程保险意识,明确工程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互质的保险事业,是提高行业素质的需要,是解决施工工程款的有效途径,绝不是个别的、侥幸的行为,从而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即工程保险是项社会性的补偿制度,是关系到建设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一项具体措施,(5)加强对建筑工程自身质量的管理。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保险公司只能承保不确定风险,作为保险标的首要条件就是该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具偶然性。长期以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制约了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据报道,1998年全国由于劣质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亿元。
在这种几乎必须发生的风险面前,工程保险无法正常运营。加强对建筑工程自身质量的管理,为推行工程保险扫清障碍已经势在必行。为了充分调动承包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可以根据其所在建筑企业以前的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各企业的资质等级,尤其对建筑企业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等要作明确划分。以便给保险公司承揽业务提供参照依据,使其能够据此为确定保险费及业务提供参照依据,使其能够据此确定保险费及业务范围。从而让那些实力弱、信誉差、保险公司不愿意替其承保的建筑商揽不到工程,进而将其逐出建筑市场,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应当指出,我国的工程保险业刚刚起步,可塑性强,随着保险市场的完善发展,激烈竞争局面的形成,工程保险业务将因其丰富的保源,广阔的前景和稳定的效益,成为保险市场竞争的重点。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保险制度将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范文4
【关键词】建设工程实施期 工程保险 风险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要素
(一)建设项目在设计方面的风险
工程项目,实施时,都遵守施工图纸,所以施工图纸是项目施工的行为指导。但是一个不完备的设计,很可能导致建成的项目返工重建,或者因为一个小小的环节导致相关设计图纸的大量变更,而图纸变更,基本是违反合同的行为。这也是导致工程赔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工程招标时,甲方要仔细查看设计工作,并把设计方案作为定标的一项因素。
(二)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风险
在设计确定情况,按照图纸进行技术型施工,有多种方案,业主必须了解各技术施工存在的风险,并在评估后确定施工方案。
(三)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遭遇的天气环境风险
古语有云,世事无常,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很多风险是不可预知的,像洪水,台风,地震,火灾,冻雨,雾霾等,此类恶劣环境不但会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还可能对已经完工的项目造成破坏,所以乙方在拟定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合同规定等级之外的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承担,乙方一般只为工期的延误做出实质性补偿。
二、我国工程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工程保险制度发展十分健全,我国与之相比,相差甚远,究其主要原因:
(1)施工方管理层风险意识淡薄,对工程保险问题认识不足。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存在风险,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发生。施工管理层存在侥幸心理,一厢情愿的相信不幸的事应该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还为节省保险的费用,从而提高工程的总体利润而沾沾自喜。
(2)中国保险行业制度不完善,发展落后。我国的保险行业从起步到今天,才发展了三十多年,由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险种单一,保险公司管理落后,中国保险行业一直不被人们看好。一些无良的保险公司也给整个行当抹黑。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保险行业也在一直进步,现在逐渐形成了竞争的局面,虽然保险行业在这两年发展迅猛,但保险公司还是因为缺乏懂技术的专业人才,监督工程保险合同的实施能力薄弱,没办法给现有的工程项目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制约了中国保险行业在工程项目中的发展。
(3)我国保险法法律在工程保险这块法律条文不够完善。我国推行的《保险法》,虽然在法规上对某些工程保险有所规定,但是我国缺乏与之配套的保险制度。而且我国很多基础建设项目的主体都是国家政府,这就使得保险受益主体不明确,而根据保险法,工程保险主体不明晰的情况下,是不能开展保险业务的。在国外,切实关系到国家人民的利益的工程项目,是被强制必须有工程保险的,而且对投保人,收益人,投保内容做出了相关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4)我国没有相应的投保担保机构。在发达国家,除了有健全的保险制度,还有辅助的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购买保险,为的是转移项目风险,获得经济方面的安全保障。但中国很多投保人在遭遇风险后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购买保险的人对保险法规不够了解,容易上当受骗,这时就需要一个具备专业知识的机构帮你与保险机构谈判,并且作为你利益的代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保险中介机构。
三、工程保险的重要作用
(1)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例如建筑施工风险,由于设计方面或者施工方面的失误导致施工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财产人生伤亡。都会增加施工项目的成本,而购买工程保险则能将此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确保施工单位的经济安全。
(2)工程保险的发展可以健全我国市场经济。由于最近几年我国基础性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国家对工程投入数额巨大。作为众多项目的投资人,工程安全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工程保险的实施,将国家资金以投保的方式投入企业,既能帮助保险企业发展壮大,也让企业帮助分担国家工程的风险。流动资金进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用于投资,可以带动市场活性,扩大内需,拉动中国GDP增长,带来社会跟经济的双重效益,并且确保国家利益遭受最小的损害。
(3)工程保险能增强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抵抗风险的能力。保险说白了就是风险转移加经济补偿,客户购买保险,支付一定的费用,当发生风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经济支助。客户购买保险,但不是所有的购买保险的客户都会有风险发生,所以保险公司只不过是把其他购买保险费用转移到急需资金的企业身上,对市场,也形成了一种良好的资金循环调动。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范文5
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过程的特点,对建设监理的风险管理方法与应用进行研究。以风险管理工作程序为主线,针对监理的特点分析了监理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管理措施的方法。
【关键词】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风险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风险管理是工程建设者为做好质量、投资工期控制,对客观存在的不利因素采取识别与应对的手段,主要体现现在预见性,只有在准确预测的基础上,才能拿出回避与转移风险的有效措施,从而达到对其实施管理的目的。
一、监理风险来源
监理单位的风险来自三方面:一是工程出现缺陷或工期拖延;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混乱,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三是监理酬金因种种原因无法按合同收取。监理风险来源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 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是勘察成果质量的责任主体,如果勘察成果与现场施工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开挖后地质、土性变化超过设计所允许的范围,不得不变更设计,这不但拖延了工期,而且引起施工方索赔,这无形中增加监理工作的压力。
2. 设计单位:虽然设计单位是工程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但若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频繁产生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方大量索赔,这不但会增加监理工作量,而且还会承担监理工程师监控不力的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在图纸会审时对设计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寻求解决方案,不但可以规避风险,而且大大提升了自身的价值。
3. 施工单位:施工方(包括材料设备供应商)引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1)对监理工作有抵触心里,认为监理是业主派来专门对付他们的,所以并不愿意接受监管,要么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监理人员网开一面,对其违约行为视而不见;要么对监理工作百般阻挠,甚至打击报复。(2)施工方素质低下,技术和管理力量不胜任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又不能轻易解除施工合同。监理人员的监管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质量、安全问题。(3)工程资金不到位,施工方垫资施工。由于工程资金不到位,施工方资金压力大,对管理和施工设施的投入相应不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严重。
4. 业主单位:(1)对国家推行的监理制认识不足,认为请监理是“花钱找麻烦”,只要求监理人员承担责任,而不授予相应的权利,有的甚至对监理工作横加干涉,而一旦工程出现问题,则往往归咎于监理人员失职。(2)业主行为不规范,有的工程报建手续未审批,即强行开工;有些业主不遵循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随意变更工程范围,降低工程标准,或要求超常加快施工进度。这很可能导致投资难以控制和安全、质量难以保证,由此造成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5. 监理单位:一些监理公司为获得监理业务,在洽商监理合同时处处迁就业主的无理要求,使得合同条款有许多不利于自己的地方,责任远远大于权利和利益。在项目未开工前就将监理工程师置于极不利地位,由此产生的风险可想而知。
6. 监理人员:主要表现为:(1)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为谋求个人私利而损害他人利益;(2)监理人员的行为责任,如监理工程师越权处理工程事务,在工程监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3)工程技能风险,监理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胜任监理工作,在监理过程中形同虚设,随之而来的风险自然难以避免。
二、监理风险管理
1. 风险管理内容
风险管理是由风险规划、识别、估计、评价、应对、监控等环节组成的。项目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控制和处理项目风险,防止和减少损失,减轻和消除风险的不利影响,以最低成本取得对项目安全保障的满意结果,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风险管理的目标通常分为两部分:一是损失发生前的目标,二是损失发生后的目标两者构成了风险管理的系统目标。
2. 监理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措施有风险回避、风险的减轻与分散、风险自留与利用、风险应急计划、风险转移、风险监控等措施,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风险措施。本文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包括监理合同在内的建设合同对监理单位产生的风险。
三、监理风险防范措施
1. 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以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其保险的标的是无有形的物质载体;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目前尚处于试办阶段,但随着我国建设监理的发展,推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势在必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但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是职业责任。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是非常重大的,所面临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市场手段,推行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来转移其风险,这在国际上是一种通行的办法,对于保障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切身利益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实际操作中应分清职业责任和其它责任,可保责任和不可保责任的区别,参考其它行业责任保险和国际惯例,确定保险险种和费率,把监理工程师责任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逐步推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建设监理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2. 风险监控
由于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监理进行的工作是一动态的过程,所以风险时刻存在,不可能一下子全部把风险识别出来。所以在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还应进行风险监控,它也是风险的管理措施重要方面。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风险会不断发生变化,可能会有新的风险出现,也可能预期的风险会消失。工程项目风险监控主要任务是: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密切跟踪已识别的风险,监视残余风险和识别新的风险;分析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风险因素的变化和风险应对措施产生的效果;进一步寻找机会,细化风险应对措施,实现消除或减轻风险的目标。
四、结束语
总之,建设工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作为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控制风险事件的发生,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陈燕,何夕平.建设工程监理风险分析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4,(22)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1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建筑事故数量增长的势头也得到了控制和改善,但是由于建筑企业自身缺乏对安全防护和安全投入意识的重视,我国安全监督机构执法力度和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以及我国保险市场的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在建筑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往往普遍存在不遵守或对现有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全实行的现象。
1.1监管机构执法力度和方式有待改善
我国现有的安全监督主要是由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监法机构来执行,包括国家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消防部门等机构。基于诸多监督机构执法权利和范围界限不清,往往出现多头管理、各行其事的现象,施工企业往往无所适从。很多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偏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也促使了建筑企业对安全防护的不重视程度。另外,现实执法中,往往忽视了群众监督的力量。加强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改善执法方式,结合有力的群众监督,是我国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内容。
1.2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多数都由农民工组成,而且普遍缺乏安全意识,技术培训也远远不够。目前我国已经在人员培训工作上加大了力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员培训的方式。力度和考核体制等方面都还有一定的困难。另外,建筑业的施工技术复杂,企业应更重视施工人员对安全技术交底的能力培养。总体来讲,施工企业应从从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这两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能力。
1. 3安全投入的意识差
近几年,随着安全投入的理念的引入,我国建筑业的事故造成的损失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安全投入主要体现在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具的更新等方面。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11一86统计,机械伤害为我国建筑施工事故中主要事故之一,而造成机械伤害的原因就包括机械设备的老化失灵等。因此,引入安全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
1.4缺乏保险机制的保证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安全投保意识普遍较差,这与我国的保险业市场有一定的关系。现有的保险业务种类少、保费高,并且由于保险理赔缺乏建筑市场的事故的统一鉴定依据,这使得许多建筑企业倾向于抱着侥幸的心态出于经济的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安全投保的投入。我国应借鉴国外的保险机制经验,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从而建立和完善建筑业的保险机制。
2.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创新实现途径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传统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已经渐渐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化生产的需求,现代社会需要从传统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向更科学、更客观、更系统的新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转变。只有应用新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现途径,结合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实践,创新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模式、制度和方法,才能提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使之与现代化社会发展相适应。目前我国存在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上的主要问题是权、责、利的严重不对等,包括一些建设单位或个人有利无责,或者利远大于责等,这种制度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因此,我国需不断完善和落实权、责、利对等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发达国家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强化落实我国现有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立和不断完善建设单位的权责利分配制度、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业绩评估制度。
2.1权责分配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主体主要包括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为了追逐最大利益、节约成本,勘测单位在实地勘察数据上作假、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够甚至一图多用、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和过度追求进度、监理和检测单位形同虚设等现象普遍存在。建立权责分配制度,必须遵守建设单位各主体所获得的利益与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l)对于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它们是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人,包括安全规章制度、规范和生产技术标准的实践落实。加强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自觉形成以施工单位为主体的建筑工程项目生产安全管理队伍,如从法律上规定将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列入到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条件中,明确规定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的长期主要责任等。
(2)业主单位拥有选择勘测、设计、承包商、监理和检测单位的权利,要明确其相应的安全责任,如落实事故赔偿责任和提供对建筑工程后期维修的保障等。
(3)监理和检测单位负有鉴证责任,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进行控制,要落实其权责,必须强化其独立作用能力和行为准则,如强制性规定建立和检测单位直接受雇于第三方行业监督机构,设定检测单位的数量和资质要求等。
2.2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相关法规不健全,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等级划分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等问题,落实情况不够理想。一旦发生事故,操作工人不但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或死亡,而且要经受由于不够完善的事故赔偿制度和复杂的索赔程序等带来的时间和精神损失。
保险业介入安全生产领域,已形成一种趋势,我国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如建立无责任工伤保险制度,其特点是不需要有无责任的证明或追究责任就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赔偿,这种制度可以让工伤人员得到及时的赔偿,避免了由于事故引发的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外,为提高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和自觉性,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应规定保险公司设定工伤保险保费的多少与建设单位自身的安全业绩评估情况、安全信誉度挂钩,若建设单位以往的安全业绩评估状况良好、安全信誉度高,则所需要承担的保费也相应较少,反之,则所需要承担的保费较高。
2.3安全业绩评估制度
目前,我国对建筑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的执行,普遍采用专家按照/安全检查评分表进行打分的方法,缺乏一套系统、客观、科学的安全业绩评估体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建立安全业绩评估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实践,建立和不断强化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业绩评估制度,包括建立科学的安全业绩评估体系,明确规定安全业绩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权责,建立和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信誉机制等。
参考文献:
[1] 黄世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综合评价体系研究[D]. 重庆大学 2007
[2] 罗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方案安全评价体系研究与应用[D]. 重庆大学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