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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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1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免费提供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小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闰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一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巨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几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人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丰并士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人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血临的最为突出的间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子卜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个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l.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人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回。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闰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2

关键词:苏州; 农村; 社会保障

一、 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要求

(二)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保证

(三)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四)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适应新型农村社会结构的迫切需要

二、苏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条件及其现状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

    1、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经济保证

    2、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3、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资金来源

(二)苏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概括建国后苏州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这样几个阶段:

1、1978年以前

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苏州建立的是一套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

2、1978年-2002年

随着改革的深入,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苏州各地根据上级部署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1996年后,苏州市府又根据农村实际,提出了“先市区、后城镇、再农村”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思路,并最终于1998年5月,各市全部出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2003年之后

2003年被认为是苏州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苏州市政府颁布了三个有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5号,2003年4月30日实施)、《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苏府[2002]1236号,2003年1月1日实施)、《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实施),标志着大市范围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框架基本形成。

三、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20年的探索,苏州已率先初步建立了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大制度的建立,初步解决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使农民最常遇到的风险基本上能得到有效化解。但是,我们在看到积极方面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其中还存在着的问题。

1、覆盖面不广

    从近年情况来看,参保水平总体有所上升,一些县市的农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但这一数据是把大量的外来人口排斥在外的,甚至其中已买房安家的人员也未能进入农村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中。在经济飞速发展、人员流动性日益加大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的今天,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

2、地区差距大

三大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大市范围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框架的基本形成。但由于经济基础及社会文化条件的差异,苏州市下辖五县市(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吴江)各地的做法仍然存在较明显差异,如保障对象的范围有宽有窄、保障水平有高有低、筹资渠道不一等。

3、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作为中国农村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区域之一,苏州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还未能跟上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从政府的财政实力来看,苏州市社会保障支出负担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仍然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甚至某些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政府补助水平。

4、财政风险不容忽视

现行办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加大了财政补贴力度。据有关人士估计,市镇二级财政仅用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上的财政补贴支出,人均高达千元。可以说,现行制度对财政的依赖过大,其潜在的风险显而易见。一旦出现经济不景气或是老龄社会提前到来等不利因素,保障基金很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从而导致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崩溃。

5、失地农民纠纷较多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农民上访事件其中有八成是因为征地引起的纠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则政府补偿安置标准偏低;二是一些地方官员未能按照市委、市府出台的政策标准执行,部分拆迁安居房不能“安然”居住,导致失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三是失地农民全面的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新老制度的衔接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理性思考与政策建议

1、扩大覆盖面

价值规律要求体现效率原则。而社会主义社会的财富分配又要求兼顾公平。连接二者的桥梁之一便是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作为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安全网”、“减震器”,社会保障制度广泛的覆盖面至关重要。

2、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从苏州市目前的保障水平情况来看,主要是解决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但同时又要考虑到社会保障刚性规律,防止潜在的财政支付危机。因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保障水平,并逐步考虑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

3、建立真正统一的社会保障框架

三大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大市范围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框架的基本形成。但各地差异较大的具体措施,却不利于全市范围内真正统一的社会保障框架的建立,也给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人为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走在全国前列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4、规范用地管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困难

随着苏州市城市化进程和各级开发区建设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占用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由于拥有土地是农民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因而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如何规范管理,依法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将成为土地征用中要考虑的头等大事。我们要加强政策执行监管,加大征地补偿力度,拓宽补偿渠道,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将失去土地这一重要保障后可能遭遇的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黎 慈.金融危机下反思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农民工返乡潮引发的思考.金融与经济.2009.3:35-38.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3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经济环境

0引言

我国农民工数量巨大,农民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我国对农民工问题也十分关心和关注。从某种角度看,农民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的生活水平普遍较低、文化程度也不高,所以我国农民工问题也日益突出。就近几年的新闻报道中,有大量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甚至发生个别农民工被迫跳楼的情况。这一问题的发生有一部分原因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有关,但主要的还是我国缺乏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经济环境是相互促进的,想要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要有良好的经济环境,想要提升经济环境,就需要借助制度建设来实现。

1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首先,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农民工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可以说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我国却没有健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导致农民工问题日益突出,这显然有失社会公平。在社会中,出现了城乡的隔离和对立的情况,有些城里人甚至会对农民工产生歧视,就像很多企业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所以肆意妄为地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如果建立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诸多问题就会得到改善,并且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是紧密相连的,制度建设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坚实的后盾,消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加内需,拉动消费,从根本上说,这非常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2农民公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

要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关键在于当今的经济环境是否与之匹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第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城市社会发展的重要群体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已被社会所认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能提高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社会生产力,从而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良好的经济环境为支撑。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一方面,良好的经济环境能给他们带来就业机会和足够的收入,使他们有缴纳保险费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良好的经济环境是企业盈利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保证,从而使其能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就目前的经济环境来看,有很多因素都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如国民经济提升、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等,但还有一些影响制度建设的因素,如经济发展的贫富差距较大、社会保障基金存在缺陷。因此,想要更好地推动制度建设,就必须要优化经济环境。

3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3.1针对社会保障制度,修改相关的经济立法

制度的实施需要法律的保护,只有健全法律法规,才能真正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撑。我国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仍有待完善。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大,利益关系复杂,实际过程中有很多障碍。因此,国家要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关立法工作,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等法律法规及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如,相关部门可以从《劳动法》入手,在《劳动法》中明确对农民工的权利保护,为农民工提供一个公平就业的机会,尤其是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劳动法》应该明确规定农民工的各项权利。另外,《劳动法》要规范农民工用人制度,如农民工进入企业后,企业必须和农民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有效的盖章,并且劳动合同必须要给予农民工一份,以免在发生问题时,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无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况,全力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该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民工创造有利的就业环境。

3.2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平台的建设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从两方面展开,不仅要与现行制度衔接,还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需要。流动性是农民工群体的显著特征,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针对这一特点,建立相适应的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这就要加强信息平台的建设,保证农民工在流动就业过程中的社会保障权利。我国可通过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农民工在各地之间转移社保信息接续,尤其要保证接近退休年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平稳对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还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农民工流入地、流出地资金保障接续精算模型,采取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措施,科学合理地计算农民工输入地和农民工输出地社会保障转移金额,确保农民工社保基金收支平衡,持续健康的运行。另外,我国要继续完善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有效转移。

3.3创新基金筹集机制

基金短缺问题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主要困难。新形势下,我国要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适应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迫切要求,这就要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机制。首先,政府要加大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持。其次,拓展资金筹集的渠道,拓宽农民工人社会保障范围。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职责,形成科学的分担机制,确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国家可以通过发行国债,从土地出让金、集体经济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资金中,按比例划分、筹集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使社会资源成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补充。另外,我国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而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3.4政府要注重经济环境的公平性

在经济环境中,有很多经济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如经济贫富相差悬殊,因此,政府应该注重经济环境的公平性,从整体上优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经济环境。从2001年到2005年国家财政总共增加15263.25亿元,几乎翻了一番,而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虽然有所增加,但所占比例非常小,最多年份只占2.1%,与发达国家接近或超过一半的支出,相差甚远。总之,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政府财政承担着相当重要的责任,我国需要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注重为经济注入更多的公平因素,成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靠支柱,为社会的公平、稳定做出贡献。

4结语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经济环境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想要更好地建设农名工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就必须优化经济环境,只有在良好的经济环境基础上,才能促进健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然,农民工高度的流动性和各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使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更加艰巨,由此而引起的矛盾也更加复杂,单从经济环境角度的分析,并不能涵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全部要素,还有很多方面的共同作用。建设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时,我国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方面的影响因素,使农民工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成为真正的获益者。

主要参考文献

[1]石宏伟,孙万玉.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对策[J].湖北农业科学,2014(14).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4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城乡分割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4-0050-02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角度、多方面。其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1.1 研究背景

(1)农民工队伍逐渐壮大,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功勋卓著的巨大贡献。有专家测算,农民工每年给城里留下的增加值有一两万亿,同时。农民进城务工。每年可为农村增加5000―6000亿元收入。

(2)农民工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的企盼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产生矛盾。

进入21世纪,尽管追求经济改善仍然是农民工流动的最大动因,但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开始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企盼。

农民工对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长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

(3)农民工保障问题引起经济界和政治界的关注。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2009年的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的解决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而且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1.2 研究意义

基于上述背景。当前认真研究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正确认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依据何种原则、理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理论体系。

(2)现实意义。加快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农民工自身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政治上,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增强我国的法制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在社会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和社会顺利转型的实现;在经济上。符合形成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从而实现农村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他们的社会稳定感、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也是这个特殊群体的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2 国内相关研究情况

国内学术界也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取得了一些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原因的研究。

卢海元(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人目前实际上处于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陈锡文(2004)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王文韬等(2004)通过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效果难如人意。宫晓霞(2005)指出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屡遭忽视,社会保险不容乐观。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的原因研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虽然根据宪法农民工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权,但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法规(白凤峥。2004);第二,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边缘性不利于其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迅速、合理地制定(彭宅文,2006);第三,用人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劳动力成本控制而推卸责任。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维权能力差,有些农民工自己不想或不敢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王玉玫2003);第四,地方政府和招商引资部门纵容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甚至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华迎放,2004);第五,社会保障管理不能适应农民工参保的需要,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机制(周亦乔,2004);第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背后隐藏着短工龄与长保障、工资低收入与社保高消费、高流动与小统筹、保障不足与保障。多余以及期收入与长远保障这五大矛盾(赵立航,2005)。

(2)有关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探讨。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学术界还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论。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够,为城市农民工人建立社会保障会提高国内企业的成本,会降低中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且认为土地就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因此不应该业不必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陈平,2002)。

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把农民工社会保障归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张启春,2003)。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是建立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周毕芬、阚春萍,2004)。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工应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建议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参加户籍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如兰春娣、任保平和杨立雄等。原因如下:(1)允许农民工进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会给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造成巨大压力。(2)如果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会形成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的“三元格局”,形成所谓的农民工阶层,会带来新的、更大的歧视。(3)只有“还乡”才可以使农民工求得生存再谋发展(杨立雄,2004)。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华迎放(2005)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应适应不同就业状况亚群体的情况;李迎生(2001)指出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罗遐(2003)认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朱冬梅提出应设计一套独立的符合农民工特点

和需要的社会保险方案。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建立大范围内归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理而小范围内又有其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蓝春娣、任保平,2004)。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李强教授通过分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多方力量参与,层层化解矛盾的对策,建立“三条保障线”。首先用工单位为受雇农民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第二条保障线是发挥劳务输出地“劳动服务组织”的作用,第三条保障线是劳务输入地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流动人口最低生存保障体制。

另外,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的华迎放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选择》中分析评价了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两种模式;一为广东模式,即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保障框架;一为上海模式,即单独建立一套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办法。他提出取上述两种模式之长,即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考虑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其他险种则进人现行制度,保当期,不承担国企历史债务。并从政策上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指导性意见,以规范各地工作。王保真、王斌提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实施土地换保障的办法,扶持农民就业和参保,坚持统帐结合模式,优先建立农民工的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机制。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第一,消除认识误区。政府不应当我借口来推卸和回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所应尽的责任,而且应消除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政策中存在的制度歧视(周亦乔,2004)。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将农民工分成三类:一类是长期生活在城镇并打算定居的,可将他们按富裕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使其享受较高级的福利型农村社会保障待遇;一类是短期在城镇生活的,需要建立一整套的配套措施来构建其社会保障;一类是临时在城镇打工的,可将其纳入相应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蓝春娣、任保平,2004)。

第三,完善立法和相应司法保障措施,以明确保障对象、保障资金筹集、保障标准、保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组织建设,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周亦乔,2004)。同时,采取相互服务公司的形式,由农民集资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公司。在这种公司中,农民工既是客户又是股东。作为客户,他可以获得公司为他提供的劳务信息等项服务;作为股东,他还可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获得分红。国家给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鼓励开办此类公司。公司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找工、维权、社保等服务,并以这些服务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适当收取服务或管理费用(赵立航,8006)。

第四,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允许参保职工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不仅转移个人账户余额,而且也转移与本人缴费对应的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转移的数额为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取消农民工退保政策,对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再转移或一次性退还本人(华迎放,2004)。此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基本原则。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郑功成,2002~崔红志。2003)。

(4)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意义。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意义。第一,政治意义:郑功成等(2004)指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董理(2001)指出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第二,经济意义:王和、皮立波(2004)指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袁志刚(2003)指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第三,社会意义:罗志先(2005)认为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快速实现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I它不仅有利于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王涛等(2005)认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其权益维护,也关系到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5)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其他方面研究。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有效解决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有许多学者在某一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如;张德明、代艳丽等从法律角度来审视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喻均林等从政策角度,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李文琦等从推进城镇化角度。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3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文献资料来看,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借鉴。但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过窄。大多数学者都将研究对象集中于城市农民工或被雇用农民工身上,而忽略了同为农民工但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本地农村务工人员及外来农村务工人员,也忽略了农民工群体中的自雇者、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研究在总体上还停留在问题的表面。对农民工的现状分析较多。缺乏对现象背后深层原因的分析。另外。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未来发展状况或趋势研究不够,预测性研究很少。

第三,研究偏于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在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方面,所提的政策和措施还比较粗糙,没有细化,可操作性不强。

第四,缺乏实证性的定量研究。已有的研究中,大部分属于定性研究。如关于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现实需求特征、农民工个体对社会保障缴费的承受能力等。现有的研究还停留在定性分析上。缺乏第一手的调研资料,从而导致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实状况把握不准,如对土地保障作用估计过高。因此研究结论、政策措施缺乏说服力与可行性。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5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要的制度保证,也是深化国有改革的基础工程。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已经由原来的现收现付模式向部分积累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转变,这种转变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是社会经济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愈来愈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从国情出发,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从发展的情况看,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数已从1998年底的1.12亿人扩展到现在的1.29亿人;失业保险的覆盖人数也由0.8亿人扩展到近1亿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从70万人增加到128方人;目前已有1400多万人从原来的公费医疗和企业劳保医疗转向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此外,全国600多个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两年来先后有300多万城市低收入居民得到救助。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作出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1)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企业事业单位。目前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仍由企业来承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仍主要由企业来承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本来要靠企业、社会、财政三方面共同筹措,但由于企业(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和社会分担的部分没有很好落实,一些下岗职工不能及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的现象仍然存在。(2)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缺口还比较大。例如,近几年来,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新增200多方人,养老金支出数额越来越大。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没有资金积累。同时,由于养老保险覆盖面窄,因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而导致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低,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地方之间的基金不能调剂使用,因此部分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有了支付缺口。尽管两年来中央政府下了很大决心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帮助地方解决拖欠养老金的问题,但一些地方旧的拖欠未了,新的拖欠又来,极大地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例如,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全额证缴,但是目前部分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办法,造成企业挤占、减发或拖欠基本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对会保障基金没有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省级地区间基金调剂受到了很大限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对于社会保障的责任划分也不够明确。(4)社会保障制度的涵盖面还很窄,基本上集中庄城市的公有制单位中实施,就是在城市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有待扩大。比如,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一些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却还没有进入这条“最低保障线”。如此等等。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该起的作用。我们把它称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失效或低效。

二、市场调节失效与政府调节失效的交替作用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低效率

上述的表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从总体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在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转换的过程中,它的总体效率还比较低,还不能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我们认为,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低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是市场机制调节失效或低效的结果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公共选择的产物,具有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即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的特点。这一特征使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完全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高效率。我们把它称为市场调节失效。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经济高效率配置资源的前提条件是竞争性和完全信息的市场结构。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具有一种社会性。这种特性决定了制度的供求是不对等的。政府希望全体公民都加入到这种制度中来,而公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的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难以把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市场在这里的作用非常有限。第二、市场机制的调节是一种自发的、具有盲目性的调节,它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社会保障制度所要求的安全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调节的计划性。因此,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存在着风险,并不十分可靠。第三、市场的调节是一种短期的调节,而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主要症结是长远目标与短期应急措施之间的矛盾;在制定长远发展目标时,侧重经济效率,强调个人责任和个人胀户积累,分流企业负担和国家负担;在决定短期应急措施时,侧重社会安全,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强调政府责任,财政仓促应对,这很容易出现“个人依赖企业,企业依赖政府,地方依赖中央”的局面。这个矛盾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无法解决。第四、市场经济是有理性的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侧重于追求社会效益的制度安排,因此无法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获得这种制度安排所需要的资金积累。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过渡中产生了大量的转制成本,这种转制成本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自动消除;第五、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结果就是优胜劣汰,从而会产生失业、分配上的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才出现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依靠市场机制不可能解决其自身产生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须有政府的参与。

2.是政府调节失效或低效的结果

以上已经论证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投入。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并没有真正发挥出来,有些职能还被不断削弱,甚至带来了一些负作用。我们把它称为政府调节失效或低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府调节的失效或低效是由于政府行为本身的失当引起的。政府的职能就是矫正市场的失效或低效,但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往往用简单的、单一的行政手段或政府垄断的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中,就是政府包揽一切,依靠政府投入大量社会资源来维持,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生产效串低下。尽管为社会提供了福利,但因其本身就是靠牺牲可能更大的原有社会福利换来的,结果可能是社会总福利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其二、政府调节的目标可能不正确。这隐含着两种可能:一种是政府行为本来就目的不明,导致政府确定的目标也是不明的。比如,如果政府行为不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的,那么制定的目标也必然是一系列并不是以社会福利增加为目的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是不管好与坏,都会导致政府行为的失效。再比如,社会保障制度要达到什么水平?多大的覆盖面才合适?等等,并不是很明确,因此制定的政策和采用的调节手段也就不那么确切。另一种情况是政府行为目的已明确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出于不能正确认识市场经济的社会经济背景,不能正确认识在市场经济下实现技会福利最大化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从而选择了不正确的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道路或途径,制定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目标。反映在社会保障中就是政府往往一厢情愿地指望企业能 自动完成社会保障的责任,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因为需知目标与实现手段和途径总是紧密结合的,错误描述目的的目标和实现这种目标的手段,执行结果会高目的差之千里。要使政府制定的目标正确,前提是具备完备的信息、正确的决策。前一点是最经常得不到满足的,再加上正确的决策还受人的主观能力影响,因而政府行为也往往具有天生失效的特征。其三、政府进行既定目标的行为后,其他市场主体能否受影响、诱导、督促而相应行为,并客观上整合形成与目标设想一致的市场经济运行,并不由政府行为完全决定,而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有自己的目标,因而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愿行为,一旦市场主体的行为或各市场主体行为的整合与政府设想的目标出现偏离,就意味着政府行为的失效。其四、政府责任的不完全性,使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估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带来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社会保障机构不负责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无人真正过问,因而城市中的非国有企业为降低自己的劳动成本而宁愿把收外地民工,也不愿把收下岗分流人员;另一种情况是,政府也要求非国有经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但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本主要由非国有企业本身及受保障者自身来积累,政府并不管,而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应该是由政府、企业、受保障者三个方面共同建立的,政府不负责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就等于把非国有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压力主要是转移到了非国有企业身上,在这种不合理条件的诱导下,导致了劳动力无法真正实现流动。其五、政府行为的偏差导致不规范的行为。政府的产生和职能,其本来自的和意义在于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的,建立并维护市场经济制度,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但是,政府归根结底仍然是经济人的一种特殊集合体,经济人行为特性必然会在政府运行中体现出来,表现为各种政府官员追求权力最大化,各级政府部门追求规模最大化,以此来谋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最大化。既然政府在运行中可能会逐步形成本位利益,那么,在这种本位利益的驱动下,政府行为就会出现偏差,甚至为了本位利益而不惜损害乃至修改由它制定的规则,使政府的理制度违法活动“合法化”。这种现象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就表现为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导致社会保障资金被挪用甚至被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的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正是由于上述两方面效应综合作用的结果,使得保障制度达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有必要重新来定位政府的职能。

三、政府职能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的重新定位

1.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由旧的制度安排向新的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的主体是政府。现已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毫无例外地把提供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这就把社会保障活动与宗教团体、民间慈善机构所举办的救助活动区别开来。尽管在一些国家中某些社会保障项目由民间团体、社会组织来举办,但也是在政府的倡导和资助下进行的。尤其是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政府来主持实施是不可能的。

(2)政府在建立公平的制度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从计划向市场经济过渡,由于制度变迁,必然会导致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没有强有力的政府进行组织,纯粹依靠市场交易,特别是不规则不均衡的市场交易制度来进行,其结果,要么是原有的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无法实现,新的制度创新被搁浅;要么是形成一种保留既得利益集团权力的基础上的不公平的新制度,背离原来制度变迁的目标。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既强调效率,也兼顾公平,这就需要对原有分散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起来,使它具有规模经济的效应。这个统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益的调整过程,没有政府强有力的组织是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

(3)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有着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其他市场力量不能替代的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作为这种根本性的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所有制结构调整、制度改革、财税制度改革等其他方面改革的,不能不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如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城乡经济结构调整等所带来的新情况、新。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明显存在着路径依赖的现象。在路径依赖中,至关重要的是初始道路的选择和初始选择后最初的活动效果。一旦初始效果为人们接受,便会自我强化油我放大,由旧的社会保障制度向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换就很容易实现。而政府在建立新制度方面具有比其他市场主体更强的路径引人优势。也就是说,在有政府强有力的参与下,能够加快制度创新的速度。没有政府的组织领导,许多制度将无法建立。

2.规范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中的职能

(1)政府规范制度的职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社会保障的强制性,这一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和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率低的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社会保障的立法滞后。主要依靠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和宣传动员的做法,只能得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政府现在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规范制度。一方面应充分依靠现有、法规,理顺和规范现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加快专项立法特别是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依法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此外,在政府规范制度的职能方面,还应特别注意明确政府与企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尤其是要解决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错位。政府的责任更多的应体现在裁判员的角色上,为社会保障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给社会保障的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督。

(2)明确政府自身的责任,承担应该承担的职责。改革是有成本的,关键的问题是由谁来承担改革成本。有人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是把社会保障从政府中分离出来,因此,政府不应该承担改革的成本。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改革成本有两种:~种是由旧的制度向新的制度转变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称为转制成本;另一种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所需要的正常费用,称为运行成本。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对改革成本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成本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过去国家没有给劳动者积累保障基金。现在提出解决转制成本的思路很多,比较共同的看法是考虑变现一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因为这部分国有资产正是那些现在退休或准备退休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一部分职工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时创造的财富,体现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现在将之变现,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是合情合理的。我们认为采取非常措施弥补由于上国家对职工的“隐性负债”而形成的资金缺口(转制成本)是必要的。此外,从目前看,中央财政对一些下岗、事业人口集中的老基地、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进行补贴也是必须的。事实上,政府在这些方面已付出巨大的努力,在1998年和1999年两年时间里,仅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就达521亿元,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总额中,各级财政投人邵分,1998年占66.9%,1999年上升到71%。中国在财政预算里安排的社会保障性开支,这几年增加很多,1999年在整个财政收入里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已经接近11%。这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制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认为,政府在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的同时,必须注意防止另一种倾向,就是政府责任的扩大化,希望政府什么都包揽起来,使政府就像救火队,顾此失彼,疲于奔命,这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是不利的。应该通过制度规范各个社会保障主体的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6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思考

“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而没有社会的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这句国际劳工组织的名言,客观地描述了社会保障制度在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这样一个时代绝对离不开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维系。到目前为止,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总体上并没有一个较为成型的制度,区域性的社会保障,如农村社会健康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覆盖了不到10%的农村人口,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养老院和五保户供养)也非常有限,远远满足不了农村社会的迫切需要,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次变迁仍在继续,独立于家庭经济细胞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经济,政策-[飞诺网FENO.CN]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及原因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1.现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长期滞后

由于我国农民基数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一蹴而就,以及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格局,成为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的人为历史性因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的国家给予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农民都没有。尤其是1978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系统也随之消失,农民不得不又退回到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模式中,农村家庭社会保障是目前农村返贫的直接原因。改革开放的20多年里,城市居民由过去的单位保障制变成了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形式变了,但水平和层次都得到了发展和提高,而农民的生活虽然在改革后也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却倒退了。

2.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这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本来就明显少于其他国家,以1999年为例,加拿大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也主要用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却严重缺乏。

3.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1)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一般来说,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则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有些人连温饱还未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很低,而且农村地区各保障项目发展很不平衡且很不健全。当前我国农村所实际付诸实施的除救灾救济、优抚安置之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都无从谈起,不发达的农村地区更是如此。

(2)保障覆盖面窄,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落后地区的大部分地方,医保还处在探索和试点阶段。

(3)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低下,克扣、截留等不正常现象还时有发生。中国广大农民基本的要求和愿望就是“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然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从各方面来看都还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

4.农民的失业风险正在产生并加剧

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家将逐步减少对农产品进口的限制,长期受到国家政策保护的农业面临严峻的挑战,中国农民面临着更险峻的竞争环境和更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显得更为刻不容缓。同时,耕地的减少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农村产生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有的转入第二、第三产业,也有的在家待业,甚至有完全脱离土地的农民和家庭,这些脱离了传统农业的农民,同城镇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社会保障。这就使得一方面土地的保障功能在不断弱化,而另一方而,因为农村低保制度的还很不健全。

(二)现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足的原因

1. 农村社会的基本矛盾

(1)压力型体制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发起于民间的村民自治得到了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并成为国家的既定政策,最终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了下来。但当前村民自治的进程却受到压力型体制的制约,两者在某种程度上形成对立。社会保障制度与村民自治相容,而与压力型体制相对抗。

(2)压力型体制与县、乡机构臃肿之间的矛盾。一些乡镇陷入两个相互联结的恶性循环:第一个循环是沉重的农民负担使乡级财政的资源日益枯竭,收缴的难度日益加大,农民与乡镇政府的冲突尖锐化。第二个循环是乡村财政的枯竭使之没有资源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也无法提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和改善民生的社会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缺乏后劲,长远的财政源泉进一步枯竭。

(3)资源与人口之间的矛盾。耕地等生产资源的稀缺和人口数量之间的矛盾是中国农村最根本的矛盾,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同样深受这对矛盾的困扰。

(4)存在着城市化推进与现实环境之间的矛盾。以前中国城市化滞后的主要原因是政策上的城乡隔离,比如户籍制度、城市人口粮食供应制度、住房制度等等,当政策上的藩篱逐渐拆除后,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城市现代生产方式上的差距、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等因素正在成为农村劳动力非农化的主要障碍。

2.社会与经济发展现实的制约

(1)二元经济结构。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采用的是一条与众不同的工业化道路,即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用行政干预手段将城乡分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实现国家的工业化。结果过多地牺牲了农民的利益,大大削弱了农业资本积累、技术革新的实力,窒息了农业的发展后劲。因此,在我国的工业化的过程中,原有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落差。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广大农民在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农村地区居民除民政部门的救济外,几乎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2)发展优先与效率优先的政策方针。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所导致的过度平等,而使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普遍地缺乏效率,经济发展缓慢、发展水平低,整个社会陷入了贫困境地。政府的愿望和政府行为常常受到政府财政的限制。政府在社会事业中常常“力不从心”。如果参照城市的标准农村也实行同样待遇的社会保障,并由国家来承担费用。那么,这就意味着每年国家将增加支出来推行农村社会保障,而国家的财力是有限的。可见,“发展优先和效率优先”的原则,以及与此相关的政府财力限制,显然是对政府开展农村社会保障的一种重要约束。

(3)城市改革的中心地位。我国实行社会保障的重心在城市,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等等主要是在城市进行的,这意味着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加以弥补的主要工作也在城市。这就决定了中国社会保障工作重心在城市,而不是农村。城市改革中心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开展。换句话讲,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依赖农村社会改革深化和整个社会改革的深化,以及在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冲突程度。

(4)中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目前,中国农村不仅存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而且这种发展不平衡存在着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而且农村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己达到相当程度,并有继续增大的趋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建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增加了诸多客观的难度。最简单问题就是无法实行一个统一的保障给付标准。即使按中等发展水平来给付,也存在很大问题。此外,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保险金筹措上,以及社会保障实施对社会经济影响等等,都会有很大的不同。区域发展不平衡状况为农村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置了客观障碍。

3.国家责任的缺位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而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在城镇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构建中承担的责任却相去甚远。在国家的立法推动和资金支持下,现阶段城镇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在农村,在生活着9亿农民的农村,国家却以财力有限、农民有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等为借口,除了提供一些最低水平的具有应急性质的社会救助外,将广大农民拒之于现代社会保障的门槛之外。由于资金短缺,农村社会保障不论是“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还是扶贫、救灾救济都存在着覆盖面范围过窄、保障水平过低的问题,仅仅能够解决农村保障对象的生存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平和发展问题。

4.对农民权利的漠视

从历史来看,与城镇居民普遍享受社会保障的情形不同,中国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而缺乏社会保障。在1978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中国农村居民除了依靠家庭保障以外,他们还可以通过以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制度而获得集体保障。此外,他们也可获得依靠集体经济资助的合作医疗。但是,农村居民的这些保障,无论在保障项目、保障内容和保障水平上,都根本无法与城市居民所获得的“单位保障制”的保障相提并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传统的集体核算制被彻底打破,农户成为独立自主的经营单位。由于以社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瓦解,农民也由此丧失了集体保障。而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该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平等享有。在农村社会保障构建与否的问题上,制度缺失只是表面现象,对农民权利的漠视才是本质。

二、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的思考

(一)在制度建设上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立足农村实际,选择重点,扎实推进。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

1.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体,以省为单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由于公共资源投入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根据农民对保障的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而“择优选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座,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目前,最急需建立的保障项目是社会救济性的低保制度,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是资金的来源。政府财政投入应该是低保资金来源的主体。如果像现在这样依靠农民和村集体筹措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另外,要对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在目前基层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情况下,县乡两级政府没有能力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可以考虑以省级财政为主体,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共同承担。同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需要庞大的资金,而低保标准的确定,低保对象的界定很困难。低保制度又存在不可逆性,一旦公布了低保标准,而在某一时期又不能兑现,就容易产生社会不安,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因此,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切忌一哄而起。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把握两点:一是以县市为单位,合理划定最低生活保障线,进而准确界定保障对象;二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确定保障水准。

2.从经济发达地区起步,在全新的基础上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的要求。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突破原来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的框架,在全新的基础上起步。在发达地区,尝试建立财政补贴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欠发达地区,通过优惠政策,吸引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的强制性老年储蓄和银行老年储蓄。

3.以大病统筹为重点,探索不同类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解决农民的疾病风险和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最重要的是政府政策的改革,在医药市场中引入市场机制,消除垄断产生的高价。同时,应按照农民的实际需求,尊重农民意愿,建立起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

(二)正确定位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职责

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因各种原因而失去收入导致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

1.政府是收入分配的调节者

政府介入社会保障领域的首要和基本的目标是进行收入再分配,追求社会公平,以维持社会可以接受的收入分配差距。政府在建立公平的制度方面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农民收入增幅已连续4年下降,城乡收入差距统计上为1:3,如果将城镇居民的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综合计算,并去除农民收入中所含的各种额外负担,其差距实际上已达到1:5(一般工业化国家是1:2)。“从整个社会看,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地位不平等是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甚至有可能是一系列不平等问题中最主要的问题。只有通过政府强有力的组织,调整社会经济政策,特别是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政策,以防止收入差距继续扩大。

2.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提供者

资金筹措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据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有数据可查的131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筹资形式表明,至少有129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基本来源均是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无疑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一个根本性特征。也就是说,社会保障金主要不应由受保人个人出。3.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实施者、监管者

强制性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政府应当利用其强制权为社会保障提供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环境,通过国家立法形式,明确社会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市场失灵,并将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降至最低程度。我国国家与社会并没有完全分立,社会还远未达到自为,农村社会保障应当与城市社会保障一样是由具有普遍性的国家而非由特殊性的农村社会来承担的。尽管国家有时只是“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但是,在普遍认可国家是民主的国家、代表的是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基本前提下,就无法放弃国家对维护社会保障的第一主体责任。

(三)制定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原则

一种制度能否带来实际社会效果,关键看它的实施情况。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农村社会经济的特点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原则。比如确立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事权和行政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保障水平低起点、广覆盖原则、因地制宜的原则等,使得社会保证更具有可行性。

(四)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新机制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最大难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必须发扬改革的精神,与时俱进,尽可能地开拓筹资渠道,解决农村社会保障向城镇一体化过渡时期的资金短缺问题,以体现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特性。

1.个人交纳占一定比例

(1)划分养老田。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各地土地数量与等级,按人头划分养老田,这种田可免交一切费或税,农民自由种植,收入用来交纳社会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这将是中国农村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发展方向。

(2)实行储备积累。个人积累以货币为形式,个人能交多少集体补多少,建立个人账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所有。这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也可激励农民积极入保。

2.农村集体视经济状况适当补助一部分

(1)乡镇企业利润。从过去农村社会保障经验看,乡镇和村办企业的务工农民的养老金主要来自企业利润,或一次性发给退休生活补贴,或企业给在职农民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或有的农村企业把一定比例的企业利润交村集体,与村民一样享受集体给投保的养老保险的一部分,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交保费的有效途径。

(2)集体经济积累投入和补贴。一是公积金积累。过去30多年发展起来的集体经济,有的地方发展的较好,具有相当经济实力,他们把积累的公积金投作社会保险费,是个很好的路子。二是土地利润。土地利润是对土地的占有、开发、使用、经营、售卖、出租、赠与、抵押所带来的收益,一般在政府(包括事业单位)、社区(村、组、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分配。建议这部分投入按老中青少由高到低的比例,划入集体保障专户。

3.国家和政府承担部分

(1)国家让税。这是国家给予的政策扶持,是非常必要的,让税的方式可多种多样。包括税前提取社会保障费,国家对社会保障机构筹措的全部资金免征任何税款,从该收回的国库税金中给予支持。以及对医疗保险金和社会救济金等各种保险金,不收任何附加费用,免征特产税和农业税等方式。农业是弱势产业、风险产业,而且特产税征收标准难统一,征收成本又高,况且农业税和特产税是乡村两级财政主要来源之一,其用途本身包括集体公益事业,将其用于农村社会保障顺理成章。免征的特产税和农业税可直接进个人账户,用作个人社会保障。

(2)国家让利。对存储在国家金融机构中的社会保障金,这是受保者的“活命钱”,国家可以制定相关政策,给予高出居民一般储蓄的利率。同时,有关违犯社会保障法规的罚没收入可作社会保障金的各项来源。

(3)确保社会保障金营运增值。国家社会保障机构除足额保留日常发放的保障金外,其余按照市场化和稳妥化原则进行资本运营和管理,严防资金流失和贬值,尽可能地通过资本运营使资金保值增值,如存入银行生息,购买国家债券,委托国家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等等,其经济收入部分可作农村社会保障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