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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和跨地区合格项目的招标投标,由本省主投资方住所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其不得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或者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等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内办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条例所称业主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建设工程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建设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一)需要统筹安排的基础设施的项目总承包;
(二)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建设工程和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勘察和建设监理;
(三)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周边的二级以上建筑物,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工业小区,城市主要街道的景观和广场,以及重点建设工程的设计;
(四)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发包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工程发包价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施工;
(五)总概算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地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不高于前款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自筹资金并且自用的建设工程,其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总承包招标发包时,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人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招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四)招标人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五)招标人进行设备供应招标发包时,应当完成设计工作,设备的技术性能已确定,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前款条件的招标机构其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名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省重点建设工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超过八名时,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八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八名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三)递交投标申请书;
(四)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五)举行招标会议;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编制和审核标底;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举行开标会议;
(十)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在发出公告或者邀请书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报告后,应当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的资格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举行招标会议时,应当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要求;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招标会议举行后,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中项目总承包招标、设计招标、大型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标底审定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并在开标之日前审定完毕。审定标底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经审定后,应当交交易中心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以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第二十一条 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省外、国外公司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可以参与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资质等级低的一方的业务许可范围内。
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中,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载明拟负责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及其资格、业绩,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后,送达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并达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
招标人在开标前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和相关的变更、补充文件。
招标人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变更、补充文件后,应当妥善保管,在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落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支付双倍保证金,但招标人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可以不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举行开标会。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在会上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
评标定标的办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标价浮动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盖章和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记名投票或者其他公平可行的方式评定: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投标报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勘察评标定标,以工程技术人员、设备能力符合要求,勘察质量和工期有保证等为依据。
(三)设计方案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收费合理,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四)施工评标定标,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项目负责人工作量适当、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五)设备供应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六)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济管理水平和力量符合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有相当的监理业绩,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为依据。
二年以内曾获得省级优良工程勘察、省级优良工程设计、省级优良样板工程以上奖项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中标。
第三十六条 从开始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超过三日,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由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方面通知落标人。
未经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方案经评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可以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少量资金,用于招标活动的开支。具体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经招标人同意或者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中标人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应当对中标人负责。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后,应当对分包人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其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总承包、施工和设备供应的,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属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处以收费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标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泄露标底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处以标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对承包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处以发包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并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该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吊销,并可以处以标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中标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分包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强行承包分项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强行承包分项专业工程的分包人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2
第一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在办理好相关规划手续后,应在建筑设计部门进行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持审查批复文件到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四条招投标管理。依法应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凭下列资料到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备案手续: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县发改局立项批文。
4、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5、招标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及资金来源已落实等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凭以下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及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其它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施工许可。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凭基建项目联审统收办发放的《放线工作联系单》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现场放线。
对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联审统收办不予发放《放线工作联系单》,规划管理部门一律不得进行现场放线,施工单位一律不得开工,质监部门一律不得先行进入现场质监,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律不得进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所承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部、省建设厅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用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并向城建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不移交项目档案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违规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3
半年来,我县的城镇建设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建设局的指导下,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按照“彰显个性、突出特色、融入内涵、提升品位”的新理念,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划为先导,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上半年的工作开展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点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完善城镇规划,强化规划管理,全面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规划先行,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城镇规划区内严格执行“一书两证”的审批核发制度,确保《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一是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5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份;二是受理城镇私人建房报建共16件,总建筑面积为5318.1㎡;三是编制了《县城乡规划计划》,为下步做好规划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四是配合新康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做好相关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为下步县城规划编制(调整)打下基础;五是全力以赴做好文体中心建设项目、县城新区市政道路人行道铺设及绿化亮化建设工程、县城雕塑小品续建工程、崇岗乡集镇搬迁工程等管理工作;六是积极为绿洲大酒店、佳佳乐超市等建设项目做好测设及方案调整等服务工作;七是对县城规划区内擅自进行乱搭乱建现象进行调查摸底,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八是积极参与《国家级大雪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初审工作。
(二)重点工程项目进展顺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城市功能不断完善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有力,城镇品位逐步提升。文体中心——博物馆属框架结构,地上4层,地下局部3小层,建筑面积共5950平方米,目前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现正进行装饰装修,上半年完成投资670万元;体育馆属框架结构,地上4层,地下2层,建筑面积共17130平方米,现已完成负一、二层板梁混凝土浇筑工作,上半年完成投资445万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顺利启动,已进入施工阶段,上半年完成投资13.4万元;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园林生态小区一期工程推进有力,上半年完成投资1069万元,永糖房地产二期商品房开发上半年完成投资400.45万元,东方新景财富中心外墙涂料、水电、门窗及消防工程全部完工,室外工程已完成98%,上半年完成投资1380万元;崇岗乡政府搬迁办公楼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正进行装饰装修,上半年完成投资540万元,商住楼进展顺利,已完成二层砼浇筑工作,上半年完成投资265万元,商业街道路完成路面混泥土铺筑,上半年完成投资140万元;2008年第一批廉租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40套,目前项目已完工,现正开展组织入住工作,第二批廉租房(四季度新增项目)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40套,现已建成4套,在建36套,完成投资55万元,2009年廉租房建设任务646套,2009年3月已在崇岗乡人民政府搬迁商业街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50套,目前已完成投资100万元左右,上半年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累计完成投资160万元;县城雕塑小品增设部分(文化小品围栏、文化墙的提升改造、文化柱脚装饰及文化小品象脚鼓)已完成工程量的70%,上半年完成投资100万元;市政道路亮化工程进展顺利,已完成25米高杆灯安装4盏、永顺路景观灯安装71盏,完成二级路西侧、东侧及永宣路南段、永通路南段路灯电缆及灯座安装,上半年完成投资129万元。
上半年全县完成房地产开发建设及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5311.85万元。因此,我县今年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加大、房地产开发和管理的加强,对全县经济向着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
深入宣传贯彻《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筑业逐步走上健康、良性发展轨道。
1、建筑业及招投标管理健康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业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行业管理政策,切实把规范、整顿工作作为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市场管理、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来抓,进一步规范了建筑业、招标投标领域的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完成两家施工企业资质、法人变更相关工作,认真做好小勐统、亚练等4个乡镇卫生院综合楼、检察院综合楼、县医院综合楼、体育馆、垃圾处理场道路等建设工程报建及招标投标工作,审核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30份,总面积27337.69㎡,总投资2920.245万元,其中招投标工程7个,中标价为1691.345万元,面积13769.28㎡。
2、安全监督管理稳步推进。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工程的安全报监备案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上半年共监督工程81个,其中新申报工程23个,历年接转工程58个,共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5份,现仍有部分工程处于停工整改中。
3、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筑材料的检测鉴定工作。上半年共监督工程个81个,监督验收工程8个,一次性验收合格率为100%;受理工程竣工备案6个;完成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760组,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392组,普通粘土砖试验36组,工程岩体抗压强度试验4组,钢筋原件、弯曲件试验426组,钢筋焊接件试验271组,砂子试验10组,碎石试验11组,普通砼配合比设计12组,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2组,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4个构件。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通过对国际与国内招投标的研究对比,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因素下,招投标市场中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投标的作用发挥。在目前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局势下,对我国的招投标进行规范化管理有着举足轻重作用。招标投标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由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发出工程招标的表示,然后各投标人分别提出其条件实行公平竞争,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中标,与之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它在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其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招标投标主要侧重在宣传和实践,还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探索。从建国初期到党的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有关公共部门基础建设和采购任务由主管部门用指令性计划下达,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由主管部门安排,招标投标曾一度被中止。这一阶段,有两个特点:
(1)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建设开始起步,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同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试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2)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没有固定场所,这种招标方式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宗旨,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招标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监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开公平竞争。这一阶段的发展历程如下: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赛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81年间,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投标,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标投标的新篇章。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84年11月,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从此全面拉开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此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进口机电设备、科技项目、项目融资、土地承包、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许多政府投资及公共采购领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
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发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最重要的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壮大,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
(2)招标投标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从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到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务有效的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以招标投标为龙头,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条龙”服务特点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新模式,为招标投标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动已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信息公开化和招标程序规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随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国各地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这是个重大的转变,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和细化,招标程序不断规范,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招标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延伸,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2)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和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招标投标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工程质量和优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态势,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企业正沿着围绕市场和竞争,讲究质量和信誉,突出科学管理的道路迈进。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设市场管理的“五结合”:一是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与计算机辅助管理相结合;二是建筑现场管理与交易市场管理相结合;三是工程评优治劣与评标定标相结合;四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五是规范市场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5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3号令)等法规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接料平台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二)建筑市场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初-6月10日)。各地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同时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5日前,将本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报我委安全质量管理科。
(二)全面自查阶段(6月11日-7月10日)。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分析总结阶段(7月11日-7月2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工程质量自查情况报市工程质监局,将工程施工安全及建筑市场自查情况报市建管处。
(四)督查迎检阶段(7月21日-9月底)。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于今年7月15日—25日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督查结束后,将通报和上报督查结果,并做好迎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7月至9月督查的准备工作。请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委安全质量管理科。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 管理制度
1.引言
1979年4月20日国家发出了《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这一条例,认为充分运用合同来治理基本建设以及必须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 。当天, 国家建委还了《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例》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这些条例的充分为建筑合同制度的推行重新注入了活力。国务院于1983年8月8日还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详细地规定了勘察设计工作或建筑安装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并提出了基本建设推行合同制的建议。自此以后,我国就全面推行合同建设制度。于1984年11月20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目的在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 以期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的目的。1987年2月10日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治理的暂行规定》这一条例,从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制定了相应法规准则,成为我国较早的建筑市场准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建设部颁布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此,我国开始建立了相对完整、较为系统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为建筑安装合同管理方面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1.制度发展成熟阶段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l8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0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1年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工程项目承包企业市场准入制度、转包制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以及竣工验收制度等, 确立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法律地位、责任以及义务,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获得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发展。为了规范承、发包双方的合同条款的格式,规范合同行为,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7年为了招标文件编制活动、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国家发展和改革财政部、建设部、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投标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文件》。2008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监察部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这些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及法标准文本,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提供了依据,大大地推进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除此之外,国家各部委为保障我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等工作还制定了一系列规章法律、和法规,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截至2008年6月,全国已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资质管理等部门规章32部,其中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10部,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21部,有关建筑节能的1部。大部分省市也都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
2 .经济发达国家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借鉴
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对工程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法规;设置专门机构监督合同执行;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合同争议;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授权专业人士组织(学会)编制标准合同条件几个方面。
2.1英国的建筑合同安装管理
在英国,私人工程由商业界和企业投资兴建,对于其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工程要求不是特别严格,只要其遵守建筑法规就行。相对而言,英国对公用事业项目和政府(统称公共项目)的管理比较严格,对公用事业项目和政府的界定主要包括: 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家各部投资建设项目、高等院校等部门投资建设的项目、执行特定任务的机构如高等公路局以及各类发展商投资建设的公用项目。
2.2项目经营管理模式
在英国,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经常出现在一些小型的楼宇项目中,然而设计一建造模式的待遇却不同,呈现现出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因为工程设计能力以及业主项目管理知识是设计一建造模式的不足之处,所以就需要求助于总承包商,使其承担额外的项目管理职能。一般的做法是:业主需要在项目的初始阶段邀请一位甚至几位有能力的承包商,依据业主的设计大纲和个人要求,由愿意和自己委托的设计咨询公司去进行成本概算和初步设计。有些时候,业主会先委托私人的顾问工程师事前准备招标文件和设计大纲,那些中标的承包商就要负责这个项目的设计以及施工工程了。设计一建造模式完美的综合了建造和设计两个阶段的界面,可以完美实现及完成同步设计和施工,还有利于减少建设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更改,这个于减少工程日期、缩减工程的成本、明晓管理责任,有着非常大的优势。排除这些,承包商与咨询工程师为了获取某个项目工程会组成伙伴关系,这个在英国是非常常见的模式。假如是中小型的合同,咨询工程师一般就会派出驻地工程师,让他们用项目经理的身份对成本、质量以及进度进行管理;承包商一般是会让其地盘代表、地盘经理以及地盘总管组成项目部。
2.3合同条件的制定
在英国许多建筑行业是颇有影响的,其中有七个协会是由政府授权,至今为止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如:由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制订的建筑合同规章以及标准合同文件是全世界范围合同文件的母本。英国学会是负责执业资格,并根据协会章程管理会员。
2.4监管英国工程采购及议会负责立法
在议会授权的范围内任何公共主体必须进行活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分为“法规”、“法”、“标准”和“技术准则”几个层次,前三个相当于强制性,后一个相当于推荐性。英国在欧共体中作为成员国,招揽工程承包商需的协定在欧共体中必须符合,一定规模的公共项目一旦被超过就应当在欧盟官方媒体上的招标进行公开。实施公共项目的主体在英国高等法院中具有被监督,可以审查公共主体的活动。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判定公共主体不合理、不合法、承担信托责任、程序违规。
2.5行业自律
英国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不是要求非常严,但是信用制度是相当的发达,行业内的质量控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完全依赖于承包商的诚信意识。英国的行业协会层次复杂、分类繁多、十分快捷,为加强行业交流、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做出了不错的贡献。
3.结束语
近年来公共部门采用的“公共部门的设计和建设标准合同款项”是2001年起拟写的(N2oo5年3月已是第3版)。新加坡固定产发展商协会(REDAS)也在同年的紧接着拟写了“设计和建设合同条款”。在拟写这些文件时, 已经有人使用一些特殊的设计和建设合同文本。在这种形式下,雇员通常会托付他人特别拟写一份合同或者采用一些非本土的格式合同和JCT于1981年起草的协议。
参考文献:
[1]王波, 冉晓霏.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研究.[J] 科技咨询导报,20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