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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主要经济手段范文1
学界通说认为,宏观调控的方式与手段有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而对于三者的关系,笔者比较认同杨紫教授的观点,既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重要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一般都会采取法律的形式,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法律为形式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也就是法律手段。
本此宏观调控的一大特色在于越来越多的经济手段替代了以往某些时刻不得不采取的行政手段,“新八条”明确将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作为主攻措施,央行、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也是直接参与进了调控的阵线。这是在宏观调控的属性之一――“间接性”在指引下所必然发生的一种调整,“看不见的手”才是宏观调控的第一选择。
二、我国的特有的调控手段――“土地政策”与其他手段的配合
我国宏观调控最富有特色之处是调控手段中土地政策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由土地所有制的公有性质决定的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独特优势,是西方国家所不具备的。我国土地公有制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地严格非农化、建设用地统一供应,使政府可以通过调节土地供应总量、土地用途管制等途径,达到抑制或鼓励市场需求,有效地引导投资总量和结构,实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标。中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需求增长迅速,经济发展面临土地资源短缺的约束,土地有效供给对经济发展作用明显。
在房地产业务的运作中,土地的基础性地位毫无疑问,所以,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土地政策也相应的拥有不能忽视的使用空间。但是,土地政策并非十全十美,由于中间环节的繁多,它的时滞性比其他调控手段更为严重。因此,要想充分利用土地政策又要讲求实效必须注意提高预见性并重视其与其他政策的配合使用,主要是与金融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
1.与金融政策的配合
决定房地产供应量和供应速度有两大因素:土地供应状况和资金供应状况,对应的就是在调控过程中应强化土地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配合。
本次调控中个人住房信贷政策部分的核心就是从调控需求入手,引导社会对未来房地产价格形成较合理的预期,抑制投机性需求,保护自营性购房。其传导过程可以描述为以下两大途径: 一方面,由于首付款提高,部分原计划购房的人会因首付款不足而延迟住房消费、部分投资者和投机者会因首付款增加而减少购房套数会购房面积,从而导致住房需求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利率提高,贷款成本增加、投资收益降低,投资者和投机者的住房需求会得到抑制。更重要的是,取消优惠利率可以使得部分投机者因预期收益下降而主动放弃投资计划,住房需求下降无疑有助于控制房价上涨。
另外,本次调控强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其中针对的一大现象就是“保租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实质上是房地产行业大规模的非法集资,已经与销售房产没有关系了,房产的价格也再不受市场需求的约束,很大一部分风险被转嫁到了金融机构的身上,给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都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角度出发,这一现象将被切实整顿。
2.与税收政策的配合
税收不仅是国家参与社会财富再分配、筹集财政资金的主要渠道,更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税种、税率等税收手段,对社会经济流向起着导引作用。对哪种产业免征税或减税,意味着国家鼓励该产业,反之则意味着国家抑制或放缓该产业的发展,这是一种非常敏感的经济杠杆。
“新八条”第五条规定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特别要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节力度。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于2005年5月27日发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部署个人住房管业税问题,物业税的开征试点工作也正在酝酿之中,种种迹象表明,税收政策业已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另一不可或缺之手段。
3.与价格政策的配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主要通过市场而形成。价格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价值波动。如果价格非因供求原因而过分偏离价值,或因价格垄断出现暴利,或因任意低价竞销、倾销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必然破坏市场机制。作为反映和调节国家价格总水平的价格管理关系也必然的成为了此次宏观调控的对象。
“新八条”规定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要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宏观调控的主要经济手段范文2
我国的宏观调控为什么比较频繁
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我国的宏观调控比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要频繁得多,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大大小小的调控已经有五六次之多,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频繁的宏观调控是经济体制不成熟的表现。成熟的市场经济,具有自我调节功能,其经济体制的显著特点是:在价格信号的诱导之下,各市场主体能盈利的时候就进入,不能盈利的时候就自然退出;各市场主体有强烈的产业升级冲动,因为只有率先的产业结构升级,才能在更高的层次上获得更为丰厚的回报;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意识、追求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则遵循政府本身的优势所在,创造公共产品,提供良好环境。
然而,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不可一蹴而就,决定了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的不成熟,这种不成熟表现在国有企业的产权约束尚未充分硬化,地方政府不适当地扮演了市场主体的角色。事实上,地方政府和一些国有企业不仅存在着盲目的扩张冲动,而且对于各种调控信号不能作出敏感的反应。只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没有最终建立起来,这种由于产权约束软化而产生的冲动就会一直起作用。这就是我们看到的调整一轮盲目扩张冲动以后又会产生新一轮的扩张冲动的深层次的原因。
中国企业在产业选择上更容易发生“潮涌现象”。所谓潮涌现象,是指绝大多数企业几乎会在同一时间选择几乎相同的产业,于是很快在某一领域发生产能过剩。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各种产业选择都沿着发达国家已经走过的轨迹前进。例如,家用电器、汽车、手机等等,一个产业紧接着另一个产业都是跟在人家后边,大家都没有明确的预期和走向。这种现象通常在发达国家是不容易发生的。因为他们处在产业链的前端,对未来的产业走向的把握各个企业是不一样的,重合的比较少。这种产业选择上的潮涌现象,导致重复建设,一拥而上,产能过剩,就迫使宏观层面不能不进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政策的博弈。无疑,中央政府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高瞻远瞩、统揽全局。而地方政府则从本地情况出发,更着重于本地利益,强调本地特殊情况,更有的则从以往的经验中悟出了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必须在新一轮宏观调控到来以前迅速地超越,于是就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发生。当然,积极地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会迫使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更为完善,更为稳健。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目前相对频繁地进行宏观调控,实际上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有着其存在的天然合理性。在一个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过程只能是“走钢丝”,太“热”了,适当地压一压,太“冷”了,适当地促一促,并最终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成熟,过渡到一个稳健的发展状态。
现阶段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有其必要性
规范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是针对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缺陷而言的,正是因为市场的缺陷,才有了第二次调节的必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宏观调控是相对“被动”的,是对第一次调节不到位的补充。如果宏观调控过于积极、过于频繁,就会干扰正常的经济运行――因为适当的波动正是经济运行中自我调节的一种表现,诚如马克思经济学所讲的价格围绕价值波动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形式一样。
目前我国还不是成熟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宏观调控中就会出现许多问题。例如,微观层次的先天不足,就不会对宏观调控的信号做出积极的、灵敏的反映,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又如,宏观层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使宏观调控政策的设计并非仅仅从裁判员的立场出发,如此也必然影响到“赛场”上的正常秩序。这些情况在经济转轨期的中国都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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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体系是指为了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与之配套的各种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经济法,具体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财政法、产业政策法等。可见,经济法是由一系列的子法系组成的,涉及到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为政府采取宏观调控手段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促进宏观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所以,离开了经济法,宏观调控体系将是有名无实。
二、宏观调控功能是经济法最主要的功能之一
通常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管理、运营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我国经济管理中产生的重要经济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就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国家根据经济法来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市场经济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而且反应了经济法在市场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济法指导着宏观调控政策的正确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体现了经济法的作用,可见,宏观调控功能是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计划经济,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开始摆脱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经验缺乏,再加上计划经济的阴影仍然存在,导致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主要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对法律手段认识不足。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普遍遭受来自国外大型企业的威胁,因此,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经济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重要任务。首先,经济法对宏观经济具有监控作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有一国经济出现问题,全球经济都会受到影响,这就是所谓的“蝴蝶效应”,所以这种环境下,各国面临的经济风险也增大了,如何有效的控制风险是各国都在思考的问题。其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不断健全和完善经济法律法规,使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从而保证经济有序、平稳的运行。根据这一原理,我国近些年出台了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比如金融法、会计法、财政法、证券法等,实现了对国民经济的有效监控。在全球金融危机之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萧条,而我国因为有着经济法的监控,政府采取了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保证了我国遭受的经济损失最小。
其次,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运行具有保证作用。市场经济调控的一个弊端就是,以利益为中心,许多商家为了争夺市场不择手段,造成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还有些商家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投机取巧、偷工减料,导致了产品质量不合格,例如假奶粉、假鸡蛋事件等,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须通过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来规范市场的运行,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进行严惩,对于恶意竞争、不正当交易的商家给予法律制裁。为了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再次,经济法能较好地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说明,经济法是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济法律法规,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过几十年的摸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已经以大国的身份加入了全球经济,为了和世界经济接轨,首先必须完善法律体系,弥补法律漏洞;其次,根据不断发展的现实要求,调整陈旧的法律条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并且任务繁重,因此,坚持不断拼搏、不断奋斗的精神,同时要求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才能建立一步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经济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执行不到位,违反法律法规无人追究责任,那么经济法律法规就形同虚设了。加强司法力度,首先,健全司法机构,严格规范经济案件的审判流程,保证审判结果公平、公正;其次,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包括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提高其专业能力、加强其法律意识,保证司法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再次,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司法机构要给予严格的惩罚或处罚四、运用经济法纠正“市场失灵”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可以自主的进行资源分配,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实行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但是,市场调节存在着很多弊端,它缺乏理性,只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节,无法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换句话说,市场调节容易出现“失灵”现象,具体表现在:无法恢复正常的调节功能,造成经济恶性循环;资源分配不合理,容易出现垄断现象;不能及时调节或者盲目调节;出现不正当竞争,市场调节不起作用。市场失灵后,就无法再靠市场自身调节来使经济恢复正轨,必须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才能引导市场经济走上正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希望达到的效果是,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三大手段,来调节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交易、不公平竞争等,引导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从而实现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等目标。三大调控手段的地位是不同的,根据其重要性,我们认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最常用、最重要的。行政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是辅助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应用。经济政策是宏观调控目标的反映,指导着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实施。
我国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中货币政策在经济调控手段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国家召开的各种经济会议中以及制定的各种经济文件中,政府反复强调货币政策的重要性,指出央行应该保证货币供应和需求的均衡,实现币值稳定的目标。如果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时,央行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货币政策。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规,例如银行法、证券法、投资法等。这些金融法律法规在促进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保证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经济政策的另一大政策便是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是指政府给予社会的各种补贴、福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财政收入是指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比如,政府降低个人所得税、增加转移支付以鼓励社会消费和投资。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政策的推行,必须要有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作保障,财政法律法规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占据较高的比例,可见,财政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不断完善有助于健全我国税收制度、合理进行收支分配、缩短贫富差距。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需要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氛围,因此,财政法、产业政策法、税法、银行法、投资法等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对于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经济立法固然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司法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地丰富和完善我国各级别的经济司法机构,不断丰富和调整经济审判的相关步骤和程序。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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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民经济;行政管理;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供求平衡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行政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不断完善,国家执行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方法也由过去的行政指令转变为宏观调控。历史证明,过去一些西方国家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只会使经济危机愈演愈烈,而我国过去所奉行的计划经济体质也会打击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快速发展,阻碍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而我国当今的经济体制通过市场灵活反映价格的变化,使国民经济能够通过市场自主运行,当市场运行出现故障时,政府能及时出台合适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样的经济体制相对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的市场调节更能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本文将分别介绍与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关的一些理论知识和它们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应用。
一、宏观调控
(一)何为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策略对国民经济实行的调节与控制的过程,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职能。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反映运行总的经济需求,所以宏观调控的权利只能属于国务院。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来调节这种总的平衡。一旦市场因为供求关系失调等原因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了混乱,政府就能够通过出台相关的专门针对该类问题的经济政策来在宏观上调节市场的运行,稳定经济的发展趋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均衡增长。
(二)为什么要宏观调控。
1.市场不能够调节所有的经济领域。
像枪支弹药等武器,公共产品等涉及到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就不能让市场去按照市场的规律调节,而应该根据有关情形,由政府来调节。
2.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市场也会失灵。
如: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市场垄断,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收入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等。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
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维持经济稳定增长,最终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
宏观调控的手段一共有三种。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一般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而行政手段一般通过政府的有关命令实现;法律手段则主要指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宏观调控,要将这三种手段综合运用,要使这三种手段之间达到相互适应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坚持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节方法,并以间接调节为主。直接调控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比较生硬而不缓和。而间接调控则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相应的经济目标,一般会利用价值规律,并且顺应了市场规律,更为缓和,更容易被受众接受。直接调控可能见效更快,有利于快速解决当前问题,但却很有可能治标不治本,而间接调控恰好弥补了直接调控的缺点,尽管间接调控产生效果会慢一些,到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远来看,对解决问题更为有利。因此,要将这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运用,发挥出宏观经济调控的最大功能。
二、财政政策
(一)何为财政政策。
一般情况下,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为完成社会经济稳定,促进公平和效率相协调的任务,通过税收、公共支出等方法来分配社会财富,而制定的财政政策和策略。另外,要注意财政政策有阶段性和相对稳定性,有导向,协调,稳定的功能。
(二)财政政策的分类。
财政政策由于其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财政政策具有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不同,可以把财政政策划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二是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这样就又可以划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三是根据财政政策发挥调节作用的地方不同,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
(三)财政政策的应用。
如果供大于求,可以选择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样就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来拉动社会总需求,刺激消费,进而消费掉多出的社会产品。但如果当供小于求时,就可以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赤字,增加国债发行,减少投资需求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刺激生产,适当减少社会总需求,这样就可以缓和社会总供给不足所造成的矛盾。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可以搭配使用积极和消极这两种财政政策,要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债发行等政策刺激总需求增长。另外,还要抑制社会总需求,使二者逐渐趋于平衡。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战略。通过缩减财政开支,缩减财政赤字,增发国债,减少居民消费补贴等方式来缩小社会总需求。另外,也要刺激社会总供给的增加。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仍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三、货币政策
(一)何为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国家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来调节货币的总量和利率以实现某些特定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货币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不是绝对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经济运行态势作出合理的搭配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经济过热,总需求又过于旺盛时,应该采用双紧政策。在当市场疲软,经济过冷时,要采用双松政策。在结构失调但是经济又有一定热度时,应采取紧货币,松财政的政策。在经济下滑时,应采取松货币,紧财政的政策。
四、结语
当前要更好地通过宏观调控这双有形的手辅助市场这个无形的手,使市场与政府协调平衡,保证我国经济平稳运行,持续发展;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遵循并利用价值规律,综合运用计划、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来维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国力,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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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宏观调控作用下中国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36515亿元,比上年增长9.5%,经济没有出现大的起落。那么,如何评价这一轮宏观调控的效果?下一步宏观调控将会怎么走?从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提交的提案、议案中,我们已经感觉到了这些将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宏观调控的复杂性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应该说有其客观必然性。主要是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投资增多并趋于活跃,加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外一些产业加速向我国转移,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但是在经济快速增长中,也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和不健康因素,最突出的是两个问题:
一是粮食问题。粮食供求关系趋紧的问题逐步凸显。粮食播种面积连年减少,粮食产量连续下降,人均粮食占有量大幅度减少。
二是投资问题。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一些行业和地区投资过度扩张。更为严重的是,在总量扩张的同时,结构并没有改善。不仅已经关闭的小钢厂恢复生产,而且又新上了一批资源消耗大、技术水平低、污染严重的项目。
由于投资增长过猛,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一是投资膨胀助长了信贷规模过度扩张。二是投资膨胀加剧煤电油运的紧张,使经济运行绷得更紧。三是投资膨胀、煤电油运供应紧张,必然拉动基础产品价格上涨,加大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在这一背景下,进行宏观调控是我们的必然抉择,只有这样,我国经济才能实现平稳过渡。
与已往不同的是,这次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问题不是经济全面过热,而是局部过热;不是投资与消费双膨胀,而是有冷有热,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一是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行业过热,农业、服务业等偏冷;二是投资偏热,消费偏冷。
而这也正是宏观调控的复杂之处。从宏观调控的执行过程来看,近年来民间投资在整个社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单纯利用行政办法进行调控难以奏效;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大量介入和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程度不同地影响与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和市场竞争主体,宏观调控手段不力。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宏观调控带来一定难度和困难。随着宏观调控各项措施的落实,投资偏热与消费偏冷的状况正在出现积极的变化。而固定资产投资的降温,必然影响到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农民工的收入,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的增长。这一矛盾的存在给宏观调控增加了新的难度。
这就要求在政策的具体执行中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急刹车,不能“一刀切”。既要防止经济“大起”,又要防止经济“大落”,使经济增长能够以“软着陆”的方式适度降温。
宏观调控方式的选择
可以说,这次宏观调控打的是“组合拳”,既运用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之所以还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因为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的是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过多干预的结果。对于企业经营行为,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对于地方政府直接干预企业活动,助长重复建设的行为,既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又必须运用行政手段来加以约束和纠正,确保宏观调控有力有效。
但对于这一轮宏观调控中更多地使用了行政干预措施,有人还是提出了疑问。认为宏观调控采用行政手段,一是会使民企更脆弱,因为没有权利背景的企业最易受到损害。进行行政干预,一般情况下都是朝有权利背景的企业倾斜,总体上民企权利背景都较弱,因此受损害也就最大。二是市场基础性作用遭到削弱。由行政机关来作出该“保”还是该“压”的判断,难免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这将直接导致效率的下降,从中长期来看,效率的下降恰好强化了经济过热的根源,而用降低效率的方法来实现稳定,得不偿失。三是当行政措施不得不减弱的时候,容易出现反弹。比如去年8月份投资增速反弹就值得警惕。
仔细梳理近一年来宏观调控的脉络和走向,我们也会发现,在对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两者的选择上,正明显呈现出由侧重前者转向倚重后者的迹象。2003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号文件”,大幅度提高了房地产行业的贷款门槛;同年8月,央行又首次宣布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1个百分点,在不到八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三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一系列货币政策的实施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方面,尽管清理和控制建设项目等政策举措早在上年已有先兆,但真正形成“急风骤雨”的声势是在去年上半年,特别是4月份,国务院以罕见的严厉姿态查处“江苏铁本案”,明确昭示了中央遏制投资过热的坚定决心。
对此,有代表、委员指出,以“管住土地、管紧信贷”为主要政策线索开始的宏观调控带有明显行政色彩,这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有其必然性,同时也具有见效快的优点;但亦有明显的缺陷,例如导致经济过热的体制性缺陷并没有根除,建立在管制和审批基础上的宏观紧缩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地方政府的游说下效力会逐步下降。所以,宏观调控的成果目前还是阶段性的,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虽有所缓解,但基础还不稳固。
下一步宏观调控怎么走
2005年,摆在中国经济面前的考验,仍然是如何解决经济增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摆脱粗放的格局,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繁重。特别是当前宏观调控正处在关键时期,如果稍有放松,就可能出现反复,甚至前功尽弃。因此,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仍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虽然农业和农村的好形势对去年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的局面并没有改变。今年粮食再增产面临着面积扩大、单产提高、财力支持、价格上调四方面空间有限和气候条件不确定的制约,农民增收也面临着缺乏新的增收渠道等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反弹压力仍然很大。目前形成投资扩张冲动的机制还在,投资需求有再度膨胀的压力。前三季度,在建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同比增长32.1%,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长25.4%。投资的摊子铺开后,运行的惯性很大,控制投资过快增长的任务还很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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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需;趋势;增长点
中图分类号:F2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01
一、投资需求主导我国经济增长
现阶段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投资而不是消费,投资需求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取代了消费需求的主导地位。
实际上我国政府已经处于低固定资产投资和高经济增长速度的两难选择中。政府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应该是保持较低固定资产投资水平的同时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但这个目标现阶段对于我国的经济增长是不太现实的。事实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过低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能有效地拉动经济增长,只有保持较高水平的固定资产投资才能有效的刺激经济增长。种种情况已经表明,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不会过低也不能过低(7%或许是个底线),如果过低的话,将会很快引发下一轮的通货紧缩,同时会诱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政府会努力保持固定资产投资在一个适当的规模,一旦投资低迷,会很快刺激其回升以带动经济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将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将会在一个相对的高位运行,同时国民经济的增长也将会保持在一个较高的速度。在现有的投资率下,较高的固定资产投资水平必然会导致投资率的进一步上升。
对投资的过分依赖让政府陷入经济增长的困境,扩大投资似乎成了刺激经济的唯一手段,从中央到地方到处是想方设法扩大投资、吸引投资。这样的结果是中国经济体内的投资活动日益活跃,资本增长率不断上升,国内资本急剧扩大,大量的资本沉淀进了中国的经济体内,同时由于过度的投资以及许多非市场化的因素形成了大量的无效资本。一方面。当资本增长率远远高于劳动增长率时,需要由较高的储蓄率来支撑,由此将形成了消费不足及就业率下降的明显趋势;另一方面,当资本增长率或资本存量不断增加时,加上技术进步作用的效应弱化,使得资本或投资本身的报酬递减,失去了经济增长支撑本身的能力,由此也出现了投资效率低下的现象。
二、改变投资需求主导经济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1.资源的市场化,投融资体制的市场化
可以说,只要政府配置资源,就会追求速度、规模,具有很强的规模扩张冲动,从源头上就忽视效益。因此,要弱化政府配置资源的功能,让市场和民间发挥更大的怍用。接下来,政府如何从资源配置的领域中退出来,让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真正实现市场化,这是降低投资需求的重要前提。要继续深化改革特别是要素市场的改革,政府不仅要退出产品市场,也要逐步退出要素市场,让市场根据效益原则在要素配置上发挥更大作用。政府应该鼓励民间投资,促进建立以消费为导向、民间投资为主体、市场化为基础的投融资体制,减少政府对投资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
2.增强市场的自由竞争性
从近几年国家调控市场的理念来看,特别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国家的计划性在增强。营业自由,就是准入和退出的机制,在这方面中国存在一定的问题。准入机制国家干预很多,退出机制更是不完善。这里还有两个政府权力的特区,一个就是宏观调控,另一个是整顿市场秩序。宏观调控让你进你就进,不让你进你就进不了;整顿市场秩序,让你关你就关。这两方面还没有规范性操作,宏观调控可能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审批,整顿秩序是哪怕你有正常的营业执照,让你关就得关。从这一轮对钢铁、房地产等行业的调控中,政府更多的运用了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手段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政府没有采用利率等较为重要的市场手段就很好的控制了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可以看出,政府干预经济的能力在增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政府的计划性在提高。但恰恰是这很强的计划性,削弱了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在经济的增长中起主导作用的应该是市场,应该是企业和消费者,而不是政府。当政府的力量加强时,必然会削弱市场机制的作用,影响市场机制本身的运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是经济发展的服务者,而不是经济运行的决策者。但如今在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以及在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为谁生产的问题上政府似乎仍然是主要的发言者,而市场在很多时候并不具备发言权,尤其是在以国有企业为主导的行业里面。政府不能够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利润害怕竞争,有竞争的经济才能够有效的提高效率。
3.让经济手段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
国家政府调控经济是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但是,这三种手段之间是什么关系?行政手段离开法律手段是什么?经济手段离开法律手段又是什么?政府并没有对三种手段的使用领域、条件、方法做出规定,从而会造成一个模糊的空间,似乎政府愿意采用哪种手段就可以用哪种手段。从现阶段我国的执行情况来看,政府更乐意采取行政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如对2003年以来的投资过热的调控中,带有强烈的计划体制的色彩。包括在前几年中为了刺激经济增长而采取的扩大内需的手段也仅仅偏重于增加财政支出,扩大基础建设等方式,而对经济有直接影响的税收和利率政策政府却少有运用。从这一切可以看出政府对经济增长的主导作用,靠投资来刺激经济增长的模式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有不断增强的趋势,真正市场的调控与我们渐行渐远。在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上,政府应注意侧重运用有关税收和利率等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调控,让市场而不是行政计划成为经济运行的主导角色,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经济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