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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范文1
一、加强职责,认真开展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随着我市水利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质量监督管理任务也随之加大,2004年我市水利工程质监站承担了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地方基建项目等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由省水利工程质监站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与我市质监站联合质监,城市防洪工程直接由市质监站负责质量检查、监督工作,地方基建项目按各个工程项目成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项目站,市质量监督站人员为主,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人员参加,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现场质量监督活动,提高质监工作质量。
工程建设过程中,我站要求质量监督员尽可能多进行一些现场质监活动,督促检查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和安全检查,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查看工程材料、机械设备质量及已完工工程的外观质量;抽阅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等原始资料;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完成工程质量自评和复评情况。对于工程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质监员都会到施工现场巡查、监督,确保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通过开展质量监督活动,一些质量问题和隐患被及时发现并得以整改,避免了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对质监活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监人员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主动服务,帮助出谋划策,督促、参与解决问题,直到妥善处理完毕。
2、加强职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评定关。
工程质量评定是水利质监部门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任务重,责任大。为做好质评工作、把好质评关,质量监督站、项目站高度重视,在平时质监活动中注意收集工程质量有关信息资料,在工程完工时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细则,认真查阅资料特别是原材料试验检测资料、半成品、桩基等检测资料和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保证资料,关键部位、关键工艺的施工记录和监理检查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的介绍和汇报,并进行充分的现场查验,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作进一步的检测,同时结合历次的抽查评比和项目站质量监督活动的情况,进行单元、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质评过程中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处理或返工,否则不予评定。
2004年度,我站受监项目未发生过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在省质监中心站的指导下,与省质监中心站共同完成了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等项目以及我市城市防洪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完成质监项目概算投资额约1.7亿,完成工程项目质量优良率达到53%以上,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工程质量,受到工程参建各方的认可和主管部门、工程验收委员会的肯定。
二、强化制度建设,严格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为了使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质量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努力规范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工作。2004年受监的工程主要有: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段工程、江堤达标工程、城市防洪工程以及地方基建项目等,各个受监项目均建立、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形成“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明确。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项目站全过程跟踪监督,一般项目以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为主,强化宣传教育,对工程建设现场、质量保证检查体系、质量管理情况等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工作质量进行完整的检查监督。
三、加强学习及档案管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为使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站加强对质量监督员的业务技能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一是加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学习,二是加强质量监督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三是加强在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管理的实践中学习和提高。
在质量监督过程中,注意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有兼职档案人员进行档案管理。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泰州市水利局及省质量监督中心站的领导下,严格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了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提高。但是在工作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与繁重的建设任务相比,与上级对我们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五、2005年度工作思路
1、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形成一整套系统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2、进一步充实队伍,努力提高人员素质。经过几年来一批重点工程质监工作的实践和磨练,培养和锻炼了一批质监人员。但是面对面广量大的工程建设,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的队伍还需进一步充实,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范文2
*流域分站更名前,委托原*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挂靠委*工程建设局管理)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6年6月20日,*委印发了《关于成立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人劳[*6]236号),成立了水利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受建设与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流域分站)的委托,具体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的工作负责。
至此,我委完成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调整。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运行一年多来,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的指导下,在*委党组和委领导的亲切关怀和直接领导下,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业务工作交接,落实我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责
更名后的*流域分站及时召开了第一次站务会,会议研究了更名后的*流域分站领导成员分工和下一阶段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随后,*流域分站组织召开了工作协调会,委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与建管中心的业务工作衔接,研究布置了下阶段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目前,我委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各机构的职责已落实。更名后的*流域分站是*委对*流域内授权和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政府监督管理。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流域分站签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后,*流域分站即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项目站作为*流域分站的派出机构,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使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职能。*流域分站委托建管中心组建项目站,建管中心承担项目站的技术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流域分站项目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流域分站对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流域分站的工作实际,*流域分站制定了《*流域分站项目站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项目站的职责、项目站的组建和设立,明确了*流域分站、建管中心、项目站之间的权责关系,细化了工程各阶段的监督工作内容,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费的管理和项目站和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等内容。该办法的印发,促进了*流域分站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三)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督促项目法人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组建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
*流域分站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管[*7]339号),积极落实“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完善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签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在质量与安全监督书中明确了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依据、监督的组织形式、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监督权限、监督时限、监督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流域分站及时发文委托建管中心承担受监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并对建管中心具体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提出要求。建管中心向*流域分站提出项目站组建方案(含项目站人员组成),*流域分站审批,并发文通知项目参建有关单位。项目站人员数量按监督工程规模、内容、投资、进度和专业进行配备,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项目站的工作全面负责,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对站长负责。
一年多来,更名后的*流域分站认真组织开展了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至今已签订了7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书》,承担了陆水水利枢纽除险加固工程、*5年陆水水库维修养护工程、陆水基地改水血防工程、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基础设施水电改造工程、鄂豫两省边界丹江荆紫关水事纠纷防洪工程、*荆江河段*6年汛前崩岸应急治理工程、*荆江河段河势控制应急工程*6年度实施项目*7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工程和洞庭湖二期治理工程等8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同时,继续完成*堤防加固工程相关质量监督工作。
(四)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编制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为加强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落实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各项工程实际,项目站及时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明确了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要点、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工作内容、质量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质量评定与组织管理、质量事故类别与处理、工程验收等内容,发送项目法人等单位。项目站依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和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内容,对受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使质量与安全监督权,保证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
(五)认真审核认定工程项目划分
科学合理地划分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是搞好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与评定、工程资料的整编和工程项目的验收等工作的基础,项目站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工程开工前督促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做好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对划分工作有困难的进行指导和帮助。
同时,项目站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7)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认定。要求建设各方依据项目划分进行工程质量控制、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
(六)深入施工现场抽查施工质量,检查安全事故隐患
为使*流域分站监督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动态,项目站质量监督人员不定期地深入施工现场,按照有关规定坚持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一年多来,*流域分站和各项目站派出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约计29次,87人次,每次监督检查后除在现场及时提出检查意见外,还以质量与安全监督文件和质量与安全监督简报等形式反映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提出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意见,提出了整改措施。
*流域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主要抽查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抽查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重点抽查施工质量检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及时性、准确性,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流域分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对所有监督项目的施工现场均进行了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抽查。项目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每次到工程项目,始终坚持检查工程的现场施工情况,听取现场建设各方的汇报,查阅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各种工程质量资料,如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资料、中间产品试验报告、原材料出厂证明及试验报告等。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采用“听、查、看”的形式深入了解掌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随时与工地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通过不定期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抽查,对加强水利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各方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均起到了积极作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各方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较好地得到了贯彻落实。
(七)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严把质量验收关
为正确、客观地评价工程施工质量,指出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把质量验收关,项目站积极参加受监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工作。主动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的关口前移,没有局限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所规定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仅从阶段验收开始才参加验收工作,而是从实际出发,克服人少、工作量大、时间紧等困难,参加了单位工程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单位工程验收以后各项验收工作打下了基础。
每次参加验收,项目站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都要先查看现场,然后听取建设各方的工作报告,查阅原始记录、原材料检验资料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询问施工中的有关问题;逐个标段、逐个单位工程进行讨论,最后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八)质量监督检测情况
为了对受监工程的施工质量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使质量监督工作更具科学性,*流域分站各项目站委托*科学院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已对7项受监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样检测。
检测项目和数量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7)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检测要求,重点对土方填筑、混凝土、砌石、金属结构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主要检测内容有:填土含水率、干密度;混凝土强度、厚度;石料的干抗强度、湿抗强度、软化系数、摩氏硬度、块体密度;金属结构的板材厚度、防腐涂层厚度、材质洛氏硬度、闸门焊缝探伤等。
项目站的质量监督人员与检测人员一起到工地,指定检测地点,参与检测工作。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站及时通报有关建设单位,以便及时进行整改。
(九)质量核定情况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范文3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途径
水利工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程项目,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其质量监督管理极其重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有利于避免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出现重大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国家资金的有效使用,有利于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因此,针对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缺陷,要积极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水利工程项目质量水平的提高。
1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是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即针对工程建设中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质量问题要求政府组织实施监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督既有政府进行一般产品质量监督的共性,又有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监督的特殊性;二是政府的监督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部门,任何工程都不能妨碍其执法行为,针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法规的行为,政府有权检查并进行处理;三是政府要成为质量监督机构,政府作为依法监督行政和直接的技术责任主体,要始终处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领导者的地位;四是政府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用科学的方法,将工程产品质量、建筑市场和现场均列入监督清单,实施全方位的监督,实现由单一实物质量监督向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拓展,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控力度;五是进行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度改革要保证其不断完善,促使工程质量不断优化,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改革要稳中求进,监督体系思想不乱,监督机制有条不紊的运行,监督力度不断加强,稳步提高工程质量。
2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复杂,涉及内容非常多,实际工作量较大,然而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水利部总站和流域机构分站以及各省中心站、地区、市质量监督站三级管理,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是缺少专人负责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功能不完善,不利于其承担起监督质量管理的责任,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2.2监督管理的经费不足。目前我国很多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严重不足,这样就减少了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不利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阻碍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2.3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虽然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旧投资性质划分了职责范围,明确了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设自身存在的流域性、区域性、地域性的特点,在具体执行中引发了诸多问题,比如说,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相关部门比较多,容易出现权责不明的现象,当水利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时,各部门相互推诿,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没有良好的长远规划,不利于水利工程项目总体质量的提高。2.4质量监督机构性质存在模糊性。目前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松散形式”组织,且职员基本是兼职,也有“专职形式”的质量监督机构。前者因职能规划不清晰,职员不能深入了解,后者需要考虑经费的问题,否则就难以持续和发展,难以体现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2.5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未得到足够。重视首先,由于缺乏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认识,将质量监督机构和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理解为雇佣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不重视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作用和地位;其次,部分人不理解质量监督的概念,将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混淆。
3提高我国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建议
3.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应为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一是从水利工程项目利国利民,以兴利除害为主,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二是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水利工程项目投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这一点在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中更为突出;三是水利工程一旦出现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和人身危害,还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在从政府行政职能部分分离出来时,要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为纯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这样做有利于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3.2重新界定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首先,水利工程建设具有地域性、流域性、区域性和周期长的特点,因此,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再单纯的根据投资性质来划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要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之后,着重把精力投放在管理上;其次,要从根本上规范质量监管机构的职责,从而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职责界定上要维护部门规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使流域分站、各省级中心站以及地区级监督站的职责界定分明,使行业管理工作更好地开展,有利于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提高。3.3加强工程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水利工程开工前没有按照相关合同规定。因此,在工程开工之前,主要管理人员要积极担起责任,及时召开工程质量监督会议,要求管理人员熟悉相关的要求,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质量控制细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科学的制定管理方法,积极探讨有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策略。3.4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加大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的重要支撑,保持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强制性,树立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科学合理的预算经费,改变由于收取相关企业资金然后统一运用到质量监督管理上的传统资金管理模式,全额拨款,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资金支撑。3.5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保证相关部门和职员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形成职责分明,权力明确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二是科学合理的开展施工技术,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技术的控制;三是在落实施工技术之后发现意外的问题要及时对施工技术做出调整,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3.6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要积极引进专业技术强的人才和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二是要定期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职员进行培训和交流,促使职员之间互帮互助、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从而提高职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以更好的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
4总结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分包;违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分包现象普遍存在,违法分包更是屡禁不止,且其隐蔽性越来越好,不深入调查,几乎很难发现。通过在水利工程实际调查中发现,几乎每个施工项目都存在以劳务分包、设备租赁或内部项目承包等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现象,甚至同一个分包商承揽多项分包合同任务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有时两种现象共存,如:有的将一项施工内容分解成劳务分包和设备租赁两种合同分包给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个标段承担多项施工任务。
1 分包的法律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等法规都对分包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分包的分类和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等名词也没有统一解释,很容易混淆。
1.1 有关法规、规章对“分包”的定义情况
(1)《建筑法》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但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质量管理条例》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明确规定了“违法分包”的具体行为(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等)。
(3)《招标投标法》没有定义“分包”概念,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4)《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中,将“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明确了相应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中,将“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有相应定义如下: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1.2 关于“违法分包”
各法规、规章均允许“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或前提,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其具体内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同时“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主要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时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明确要求“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项法规、规章尽管对“违法分包”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内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间协调不一致,且由于相关内容不够具体,使一些违法分包行为难以界定。主要情况有:
(1)对“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的定义不明确,用词多样化,易产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关键是要对分包单位的实质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规定,否则中标人往往将施工工作进行分解依项“分包”,以使违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赁设备、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寻劳动作业人员队伍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建管[1998]481号)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颁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曾对分包工程量占合同总额的百分比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一般规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或总工程量的30%),但现行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已经没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违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难度。
(2)未对分包单位应具有的“资格(质)条件”的具体内涵进行规定。
(3)“分包”虽然都要求经过认可,但认可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
(4)“再分包”问题。由于工程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场,一些分包单位的性质与中标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队伍),他们仍然需要另寻其它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施工,这种分包是否属于“再分包”无法界定。
如:水利部规定的工程分包没有明确工程分包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而建设部明确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1.4 分包单位资质与中标人资质的关系
从水利工程调查情况看,几乎所有中标人都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将劳务作业分包出去。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比中标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级或特级资质的中标人,其分包单位则为三级施工资质,特别是在劳务作业分包中更为明显,许多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甚至没有明确的分包资质,且水利部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分包单位与中标人资格(质)的关联性要求,造成实际过程管理脱节,无形中削弱了中标人高等级资质的作用,相对工程建设成果而言并未发挥该施工企业的实质性效用。因此可参照联合体投标资格条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分包单位与投标人具有同等资质等级。
2 “违法分包”的常见表现形式
2.1 违法工程(专业)分包
通过调查了解施工单位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及相应合同款支付情况,可以发现一些违法工程(专业)分包的形式:
(1)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分解成劳务作业和机械租赁两项,通过分别签订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合同或内部责任考核等形式实施工程分包,规避监理、项目法人的审批程序。
(2)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资质证明材料往往已过期或正在办理或根本没有,甚至挂靠其它单位资质。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2.2 违法劳务作业分包
(1)劳动合同存在违规,主要表现在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办理社会保险,甚至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以劳务费的方式支付款项。
(2)与没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挂靠资质,甚至与个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调查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能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仅是营业执照经营资质;有的施工单位虽然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个人,疑似挂靠单位进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单位直接与个人签署合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也有的施工项目部以成立“架子队”的形式将劳务工作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给个人(非项目部职工),该受托人被聘为“架子队”队长,实质上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架子队”队长个人。
2.3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蔽的层层分包现象
个别分包人或个人承揽到分包工程后,再层层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纯管理性的施工企业或组织,必然还需要寻找其它队伍来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这些队伍要么是正规的小型施工企业,要么是施工或设备或劳务的拼凑混合,这种再分包情况就很难调查取证。
如某标段桥梁施工被“包工头”举报,在举报信中有两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单位与分包人个人签订的桥梁工程施工协议,另一份是该分包人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而签订的施工协议。“包工头”是实质上的桥梁施工劳务分包人,但上述两份协议均为非正规合同,只能是各合同双方的“君子协定”,而在施工单位保存的是其与“包工头”施工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 违法分包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影响
分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给工程建设带来一系列安全、质量和社会影响。
(1)违法分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增加了建管、监理单位管理难度。
(2)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或个人资质或能力达不到投标要求,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
(3)违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实施单位,容易产生层层分包或转包。
(4)违法分包后,极易产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经济劳务纠纷。
4 如何防止“违法分包”
(1)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履行情况,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控,严格分包合同的审批、备案程序,及时掌握有效资源投入,认真查摆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
(3)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主要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及其他资源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4)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统一认识,规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结语
本文先从法律层面上对分包进行探讨,再结合水利工程工作实际,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分包的表现形式,以及掩盖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对规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场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晖,蒋才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的预防措施分析[J].价值工程,2011(01):67-68.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转包;合同;法律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水利领域投资的加大,工程质量隐患问题也伴随其中,出现质量隐患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各参建单位对合同的履约不到位,合同中明确了不允许转包,但在我国目前的水利工程中,施工方为了谋取更大经济利益,转包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严重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
1 转包的法律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办法中都规定了转包情形,但这些条文之间在界定转包内涵方面不能准确地统一,致使在实际操作和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1.1 有关转包的法律法规解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关单位不得转包(所承揽的)工程,同时说明: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没有定义“转包”具体含义,是将上述的“转给”直接写为“转包”,并明确予以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没有“转包”用词,而是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里用的是“转让”。《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规定,承包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转包: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其他人的,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他人的。
1.2 转包法律界定不足
从上述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以看出用词不统一,定义的内涵不清晰,会导致理解上出现差异。现行施工承包商基本都属纯管理性的施工组织单位,没有自己的施工(操作)队伍,完全依托社会上其它较小型施工单位或零散资源来施工,而让这些单位来施工就必须有“分包的名义”,这就是劳务分包或设备租赁等其它形式的分包。因此针对现行施工管理体制,如何理解“‘全部工程肢解后’‘转给(转让、转包)’其它单位承包”,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否则会将现在的施工责任主体理解成“肢解工作管理单位”。另一个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均是独立法人,集团公司中标后将全部工程交由子公司承担,而集团公司并没有履行实质性的合同责任,很容易理解为“内部转包”。
国家明确对“转包”是严格禁止的,但是法律上的规定是从宏观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界定,并不能完全涵盖工程建设中的违法情形。实际上,所有中标人(施工承包单位)都会想方设法规避“完全转包”的嫌疑,“转包”从法律层面上很难认定,缺乏可操作性。这也有法规定义不确定性或理解偏差的因素引起的,特别是“全部(建设)工程”中“工程”的具体内涵不清,宜将工程本身(建筑物)部分的现场施工与工程施工的管理或支撑工作区别对待。
2 工程转包的常见表现形式
常见的转包形式是承包人中标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发包给其他人,或将工程肢解后分别发包给其他人,一般情况下这里的“其他人”都是资质不满足投标要求或和承包人有一定关系。本文主要阐述一些较为隐蔽的转包现象。
一是集团公司负责投标、中标签署合同,子公司全权承担具体施工任务和相应责任,形式上虽然由集团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集团公司并未对现场管理工作履行实质性的合同责任,如不按投标承诺提供资源性帮助等。二是施工单位中标后,成立施工项目部,以责任包干等形式全权委托项目部承担具体施工任务及相应的合同责任,而施工单位除收取管理费等费用、形式上承担合同责任外,并但未对现场管理工作履行实质性的合同责任,如不按投标承诺派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协调解决项目部管理问题等。三是尽管施工单位承担了主要原材料采购或一些管理性工作,但涉及工程上的施工作业都是以实质上的分包形式由其它单位或外单位人员承担,而施工企业并没有自己的作业队伍。从施工作业操作层面上看,施工单位存在疑似“肢解分包”。
3 转包的原因和危害
转包的原因本质来看,都是经济利益驱使[1]。一些有资质的企业中标后,没有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资源可供调配,而一些无资质的或资质较低的企业又揽不到工程,从而为双方提供了“合作”的土壤。此外目前监管缺失,也是转包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大多都是在工程质量或安全出了问题才暴露出转包现象。同时,个别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也滋生了转包现象。
转包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转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建管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带来极大难度。二是转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资质或能力达不到投标要求,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三是工程转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实施单位,很容易产生层层转包。四是转包后,极易产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经济劳务纠纷。五是转包严重扰乱了水利建筑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催生腐败等。
4 治理转包现象的对策
目前关于治理转包的措施,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从企业资质角度来考虑,有些学者认为应严格控制招标人抬高投标的资质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格要求,避免出现“一流企业中标,三流企业施工”或一味追求高资质企业,排挤低资质企业;有些学者认为要规范招投标管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从源头遏制转包行为[2]。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考虑,有些学则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建立“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在其后的投标中予以限制;有的学者认为应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有的学者建议应建立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要监督机关,多部门协调的监督机制,对转包行为确实做到严查严打[2]。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来考虑,加强合同管理过程中对业主行为的规范;同时业主要严格合同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履行情况,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严肃追究;此外也要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尤其是要加强集团和子公司之间,施工单位和项目部之间的实质性管理,而不仅仅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面对工程实体的机构放任不管。从立法的角度来考虑,明确转包的法律界定,明晰转包内涵,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通过法律措施规范中标人行为,从源头上整治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
5 结语
本文先从法律层面上对转包进行探讨,再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转包的表现形式,以及掩盖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对规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场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水利 工程第三方检测 浅析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宁夏红扬水利水电工程材料检测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站)2011年3月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证书,同年4月19日水利厅厅务会议研究,认定红扬水利水电工程材料检测站为水利厅“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意红扬水利水电材料检测站为乙级检测单位资质。
其主要工作流程为:
1、合同签订(工程检测实施方案的制订)
2、现场原材料取样,工程现场实体质量抽检
3、试验
4、检验及检测报告整理
5、试验成果追溯和查询
6、留样及成果管理及检测报告移交
四年来,在水利厅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指导下,检测站本着“方法科学、行为公正、数据准确、服务高效”工作理念,积极主动接受项目法人单位委托,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协议开展“第三方”检测工作。
从建站开始,先后健全和完善了《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实验操作规程》及《工程质量检测样品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了《原材料试验记录》和现场实体测量《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等30多种规范记录;编制《宁夏红扬水利水电工程材料检测站内(外)业工作规范手册》(后附内(外)业工作制度汇总)。一是狠抓业务培训。检测站工作性质特殊,程序规范,技术要求高,所有在岗人员必须是持证上岗。三年来,检测站在进人关上从全处选拔政治素养高、业务技术好的技术人员,加大对在岗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先后采取“送出去”、“请进来”、“以老代新”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每两年参加自治区建筑研究所举办的试验员继续教育和新增人员上岗证培训,选派人员参加全国有关工程质量检测培训班(桩基检测和岩土检测);邀请设备厂家技术人员实地辅导操作程序,详细分析实验过程和结果;定期开展专题研讨、现场培训和实验环节分析。二是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水利厅认定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着全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工作,我们严格按照国家对工程质量原材料检测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进行试验,做到方法科学,行为公正;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严肃工作流程,精心操作,做到数据准确;加大与甲方联系,主动上门签订合同,启动检测程序,掌握工程进度,不定期地对工地进行抽样检测,将工程质量的动态信息提供给业主;加强检测人员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规范取样,按程序试验,建立检测员和试验员之间的互动互助机制,缩短取样、试验时限,随时反馈试验结果,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三是认真维护设备。 为了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通过定期检定和日常维护,确保设备在规定的状态下检测;每年按照国家实验室管理规范聘请自治区计量所和厂家对相关试验设备进行标定校正,保证检测设备的精度。四是做好技术服务。按照第三方检测站的职能要求,每季度将检测结果如实上报建设处、质监站。并将影响工程安全、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和施工过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反映主管部门。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掌握不对称,造成检测工作有时处于被动状态。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部分检测合同签订不及时,第三方检测介入时,被检工程已开工一段时间,工程不能做到全程跟踪检测,经常遇到一些“难办”的问题;二是有些甲方业主不按合同要求将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检测站,出现被动检测,第三方检测属于非检,从而错过一些重要隐蔽工程见证检测。三是:水利工程一般都是工期紧、时间短,投资不大,检测发现一些问题后,工程已经完成,结果不容易处理。四是个别施工单位在第三方检测时配合意识不强,素质不高,不能提供正确的工程基本信息,使我们的一些检测工作不能及时开展。
(二)内部管理有待于加强。一是内部管理还不够规范,制度不完善;二是实验室设备配置不齐全、布局不合理。
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水利厅建设处、质量监督站和第三方检测月度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和了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信息,为第三方检测前期介入工程检测提供检测信息支持。
二是依托水利厅加大第三方检测宣传力度,加强与各市县水利系统的沟通联系,借助跟随水利厅质检站检查,一方面为质检站提供技术数据,另一方面树立第三方质量检测的权威。
三是进一步理顺检测工作程序,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实现所有工程质量随时抽检和检测前移。
2014年水利厅为了发展第三方检测工作,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标制,具有水利检测资质,经过水利厅认证后,均可参加第三方检测,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引入多方竞争,可以促进自身实力提升,业主更多选择。
为了进一步适应水利建设工作的需要,努力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发挥工程质量效益,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措施,强化管理,提高第三方检测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一)加大宣传力度。水利第三方检测开展工作已经四年,但在社会上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大多数业主对第三方检测的性质认识还不到位,检测还依附于上级主管部门,缺乏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进一步加强与全区各市县水利系统的联系和沟通,扩大认知度,树立第三方检测权威,逐步发挥其在社会中介机构中的服务作用。
(二)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审,细化岗位职责,注重技术人员培训,提升整体实力。加大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取得支持,逐步实现检测人员统一着装、统一配饰,统一配备交通工具。适时增加配备便携式检测工器具和记录装备,完善检测工作日值,努力做到影像和检测数据同时共存,使第三方检测工作能够取得真实可靠第一手资料。
(三)加强检测队伍建设。技术规范、过硬是第三方检测立足之基。加强检测队伍建设,规范检测行为,对第三方检测事业发展至关重要。检测人员应做到“一勤”:勤于学习,及时掌握检测规范;“二严”:严格执行第三方检测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检测规范。
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强化管理,规范程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项目法人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在建工程质量动态信息,为项目法人验收、政府验收和工程质量最终评价提供技术支撑。第三方检测起到作用,促进水利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