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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范文1
引言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科学确定消防审验权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再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改为抽查验收,对其余工程改为备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少与工程量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弊端日益显露等。这些都为合理界定消防审验权的范围提供了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消防审验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以适应消防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号令适时对制度进行了变革,应该说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首先,一般工程进行事后监督,并且采取备案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没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监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验收的方式进行事前监督。其次,消防部门通过坚强日常管理,培养建筑工程部门的消防意识,这样反而有利于消防责任的落实。过去全部检查验收的方式,消防部门管的宽,承担的责任重,不利于发挥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将本该多元化的责任主体转变为一元化的主体,形成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应对消防审核验收的局面。新的审验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设工程审验权,促使建设工程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又通过备案抽查权、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发挥消防职能部门的社会作用,符合消防部队目前的实际。以往的审验模式超出了现有体制下消防审验人员的负荷,导致消防审验周期长,效率低,很多技术审核总在较低的层面徘徊,没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现行的审验模式有利于消防机构集中精力将重点放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验收的把关,更大程度的发挥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社会效益。
(二)对消防审验程序进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一大特色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条件、许可条件、消防验收的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的程序、备案抽查程序等,同时还明确了消防审验的时限要求,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完善,增强了监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实质就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得到了很好地体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决定必须要说明理由;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行政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于错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撤销。
(四)健全了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与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相比,2009年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监理、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的义务,设计单位注明技术指标的义务,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等。新增了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责任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中分阶段、分主体进行了叠加规定,有力确保了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新增了主责承办和集体会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人员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以及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等行为作出的许可意见,出具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一)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建筑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对策
1.我国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立二十年多来,各级监督机构和广大质量监督人员忠实履行监督职能,为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遏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弊端开始逐渐显露,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状况可以用“总体受控、问题频现、基本稳定、形势严峻”几个词来描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建筑企业诚信机制滞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都应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大部分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建筑业信用体系已非常发达,而我国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各方的诚信机制还未健全,信用危机矛盾突出,再加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矛盾加剧。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制定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并得初步成果,社会反响较好,但由于还不适合全国施行,无法形成有足够影响力的机制运作。
(2)工程咨询服务业管理有待加强。总体来说,我国现有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普遍只有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这些工程咨询服务行业中由于其自身素质不高、自律性不强,加上行业过度竞争,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政府管理不到位等种种原因,导致国内现有的工程咨询服务业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未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适应。在过去几年中,我国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城市扩张与基础建设,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迟缓之间的不适应带来的矛盾越来越剧烈。设计施工一体化、超大的建筑工程集团的出现带来了工程质量监督形式的不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与受委托执法带来了工程质量监督地位的不适应。
(4)政府监管力量相对萎缩。由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各地监督人员的数量一直保持在编委批准的“常数”内,而且在取消监督费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入减少,带来了人员流失、高素质人才难以引进的局面。监督人员减少与承担监督任务的剧增存在巨大的落差,给监督工作带来更大的负担。
2.提高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的对策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执行已有 28年的历程,但是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始终仍处于一个探索和发展的过程。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质量监督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参与建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特别是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负其责,各尽所能,本着为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监督好每一个建筑产品。同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监督管理模式,朝着依法监督、科学管理、保证质量的方向不断努力。
(1)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作为政府委派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其职业道德是从事好监督工作的首要条件。作为监督人员要能正确处理与建设各方主体的关系,以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不参与有损质量监督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业务行为,不,以维护政府监督的形象。同时,监督人员还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不但要熟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还要不断学习,以了解不断更新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监督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熟练掌握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之外,还应不断学习检测手段和方法,监督与管理抽样检查方法,了解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
建立和健全对监督员监督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考评制度,不断完善考核、考评的指标体系,把监督员监督工作能力和监督绩效同其工资、奖励待遇结合起来,以考促管。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机制,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结合,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人事管理激励机制。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其建筑业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在严格、健全的法制基础上的。因此,应在国家政策导向下,积极探索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体系。
2.1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2 针对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完善地方建筑工程的法规、制度。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重点在于明确监督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责和义务等;要制定明确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落实市场主体质量责任的有关规定;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罚则的内容,结合个地方现状制定合法、可操作性强的处罚实施细则;要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契机,进一步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3)规范建筑市场
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企业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把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还给企业。新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把检测机构也纳入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可以认为检测机构作为新的责任主体的身份已经确认。《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这有关规定及本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拟定各责任主体在工程中的质量责任,为监督人员加强建设工程现场质量管理提供详细的依据。
(4)加强检测手段,为质量监督作技术支撑
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不断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质量监督管理也应由原先落后的“眼看、手摸、锤敲”发展为通过新进的设备、仪器进行准确、数字化的现场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使用功能系统模拟试运行测试中,通过现场实测,以具体的数据为依据,改变原来仅靠观感判断工程质量的传统模式。
3.结论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想得到加强,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根据新时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单位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最终也才能让用户用得放心,企业才能获得更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理特点和现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大多在边远山区,施工条件较困难的的江河之上,施工环境和施工质量受地理条件、气候条件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同时,水利水电工程是一种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的基础性工程,具有建设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参与主体多的特点,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添了一定的难度,并形成了一定的特点。首先、质量监理具有艰巨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工程一旦失事,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而且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甚至产生政治问题。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地点远离城市,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施工工序繁多,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工程从施工、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到交付使用,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甚至几十年次,质量监督人员为了顺利开展工作,就必须克服各种困难,才有可能完成艰巨的工作任务。其次、质量监理专业性强,水利水电工程种类繁多,每一类工程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结构形式,尤其水下结构较多的工程,绝大部分无法进行定性设计,因此水利水电工程对建筑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条件等都有特殊的要求,质量监督人员为了完成质量监督工作,就必须具备较强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知识。
近年来,水利部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龙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在此基础上各省、市、自治区水利厅、局也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颁发了地方法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已经形成,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为严格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狠抓工程质量建立了很好的操作规程,也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并得到全行业认可。其次,施工过程中落实四制,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即“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三,各地建设主管和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基建程序,在工程的各个关键阶段如设计审批、开工和竣工验收时把好工程质量关,从程序上控制出现大的质量问题。
2.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理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影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因素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态势,目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制度和形式难以适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体制不健全。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水利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该条例颁布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逐步建立,但尚未健全。二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完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水利部1997年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并没有做出相应的修订,使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未能得到具体落实。同时,十几年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形势、形式和要求,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执行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定位、定职,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具体的奖惩条款,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效果。另外,由于对质量监督的程序、手段和成果等方面缺少操作性规定,导致各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主体之间在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和标准上不尽统一。三是,水利水电质量监督效能不到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使得一些共层未能真正执行质量监督制度,也使得质量监督机构未能发挥应有效能,造成质量监督效能不到位。
3.进一步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办法
第一,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四制”,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即“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施工过程中得各阶段的质量控制,施工前掌握好技术依据,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三方联测”, 检验检测验收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对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过程中,严格进行工序交接,检验检查隐蔽工程,及时召开协调会,,即使处理质量事故。施工结束后,监理单位对竣工资料、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技术性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进行指导。另外在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加强工程质量控制的同时,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各个单项工程的现场质量控制,认真做好工地实验工作,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
内容摘要:深入研讨本市郊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对策与措施,营造和创建一个良性的管理环境,从而全面推进安全质量管理的科学发展,是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面临一项十分重要和非常紧迫的课题。
关键词: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管理环境、建设单位、责任管理、科学考核、依法管理、管理重点
当前上海郊区特别是远郊镇、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迅速,呈现建设工程项目多、发展快的态势。总体上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控制。但由于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及政策上的滞后。我们在日常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发现有些城镇、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究其主要原因,就是有些建设单位凭借其强势地位,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多发,从而引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直接影响郊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因此,深入研讨本市郊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和实施切实可行的对策与措施,营造和创建一个良性的管理环境,全面推进安全质量管理的科学发展,是摆在我们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面前一项十分重要和非常紧迫的课题。
一、建设工程管理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程序管理环境方面
1、“土政策”为违法开工开启不和谐之门。
有些建设工程项目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如:无建设用地、无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无施工许可证等,就擅自“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的“土政策”。为建设工程项目不遵守、不执行建设程序管理开启了不和谐之门。
2、“不作为”为违法开工助长不和谐之风。
对违法开工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地方颁发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制止、纠正和查处。可是有的地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此。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不作为”现象使违法开工之风不断蔓延。
3、违法开工工程项目带来了诸多不和谐后遗症
违法开工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建设方工程质量意识差,建材质量劣,使得违法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引发质量安全事故和伤亡事故。违法工程建成后,存在结构安全、使用安全隐患,由此而引发拆除、赔偿等一系列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二)、建设市场管理环境方面
1、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不规范、不和谐现象。
有的强行压价发包、压缩合理工期;有的强行垫资、带资发包,有的强行以“霸王”条款签订合同;有的强行克扣安全生产作业环境措施费和安全施工措施费;恶意拖欠工程款等。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无资质包工头承包,有的搞肢解发包。有的搞无证设计,甚至搞无图施工。
2、地方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迁就和放纵态度。
有的地方主管部门一方面为了应付政绩考核;另一方面受“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思想支配,对建设单位尤其是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甚至是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放宽政策”和一味迁就方式,不制止、不纠正。
(三)、施工现场管理环境方面
1、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给施工现场管理造成不公平、不和谐。
(1)有的建设单位随意压价直接影响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设施的投入,尤其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设施的投入,由此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多发。
(2)有的建设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盲目指令施工单位抢工期,从而导致施工单位改变工程项目合理施工程序,违规缩短产品必要的养护期,给工程质量埋下安全隐患。
(3)有的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低价发包工程项目,迫使施工单位使用低价劣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从而引发安全、质量事故。
2、工程监理单位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不公平、不和谐的制度性困惑。
当前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监理活动客观上受建设单位支配,从而严重影响监理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一是有的工程监理单位,被迫以降低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方式,参与恶性竞争,低价承揽监理业务。进入施工现场后,以减少监理人员配置率和到位率、或聘用不称职人员,降低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理服务标准和工作质量。形成安全监理、质量监理行为失控、失责现象,形同虚设。
二是对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不愿也不敢指出、制止或纠正。导致安全质量监理失控,甚至引发事故。
三是有的建设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直接干涉或干扰工程监理单位的施工现场监理活动,
3、施工单位自身安全质量管理行为失控,引发多种不合法、不和谐问题。
(1)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方式承包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有的采用低价劣质材料;有的减少安全施工设施投入;有的偷工减料、野蛮施工、违章作业,引发安全质量事故。
(2)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不指出、不抵制、不报告,逆来顺受。其结果使自身在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引发安全质量事故。
(3)施工单位与“包工头”搞违法挂靠;有的施工单位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和分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引发多种矛盾或纠纷,陷入无法自拔的困境。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实行专业分包管理和劳务分包管理。特别是由于对劳务分包管理和建筑民工管理失控,引发涉及建筑民工维权的多种不和谐问题。
(5)区县建设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施工单位做强做专的能力不强。虽然区县建设项目多多,可有的施工单位难以承接到。
二、构建和谐管理环境的基本要求
为全面推进郊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科学发展,必须要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管理环境的进展,将构建和谐管理环境,提升到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高度来认识、来实施。
为推进构建和谐管理环境科学发展,基本要求是:必须坚持贯彻和执行三项管理原则,实现一个管理目标。
(一)、坚持三项管理原则
1、必须坚持参与建设各方在建设环境中公平、公开、公正的管理原则。
构建和谐管理环境,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综合平衡。正确把握参与建设各方权益的切合点,使参与建设各方权益和发展得到兼顾。以有利于建设工程的参与建设各方,特别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一样,同步享受公平发展机遇;以有利于实现参与建设各方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中,各负其责、命运相连、休戚与共、统筹兼顾、互利共赢的和谐发展目标;以有利于彻底解决建设单位强势得利、施工、监理等单位弱势受困的不和谐现象。
2、必须坚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中负总责管理原则
构建和谐管理环境,要重点坚持建设单位对安全质量负总责的管理原则。对参与建设各方特别是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失责、失控行为,或发生的安全质量问题,都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以有利于真正落实建设单位切实承担安全质量第一责任、连带责任和风险责任的管理要求;以有利于彻底解决建设单位将自身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转嫁到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不和谐问题;以有利于防止建设单位以违法违规行为损害施工、监理等单位合法权益问题。
3、必须坚持共同推进建设和谐管理环境科学发展的管理原则
构建和谐管理环境,要坚持以建设单位为龙头,实施共同负责、共同推进、共同发展的管理原则,以有利于全面落实参与建设各方的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实现一个管理目标
积极营造和构建和谐管理环境,实现区县建设工程依法建设、科学建设、安全建设、文明建设、优质建设、和谐建设的管理目标。
三、构建和谐管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区县街、镇建设业绩考核管理
1、坚持实施科学考核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上级对街、镇建设业绩考核管理,建议进一步修订考核管理制度。其考核内容要突出坚持实施“三个同步考核”。
(1)坚持实施对当地工程项目发展速度与工程项目建设发展方式、构建安全质量和谐环境的实际成效,同步考核。
(2)坚持实施对当地工程项目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工程项目依法建设、科学建设、安全建设、文明建设、优质建设、和谐建设的综合成效,同步考核。
(3)坚持实施对当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已取得的显著业绩,与为长期发展打基础、创条件的潜在业绩,同步考核。
2、坚持实施问责管理
通过考核,进一步强化对下列不和谐问题,实施问责管理。对情况严重的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1)违反建设程序管理,发生违法开工问题。
(2)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3)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建筑民工工资问题。
(4)违反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发生各类异常恶性事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县建设单位建设行为的依法管理
必须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以有利于推进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谐管理环境建设。建议国家、地方尽快制定《建设单位建设行为管理规范或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规范化、法治化管理。
1、基本要求
(1)对建设单位定义作出科学界定。
(2)对建设单位作出实施资质管理的具体规定。
(3)对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
(4)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其建设工程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管理单位(俗称项目管理公司或代甲方),全权负责建设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2、责任管理
(1)确定建设单位第一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包括建设程序管理责任、勘察设计管理责任、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责任、施工全过程管理责任、使用阶段质量管理责任。其中要特别明确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安全质量事故第一责任。
(2)确定建设单位连带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必须承担参与建设各方安全质量管理的连带责任,特别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失责、失控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县街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依法管理
为着力营造和构建区县街、镇建设工程和谐管理环境,本着充分发挥街镇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属地监管优势和地方资源优势,充分调动街、镇建设职能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责任性。并充分考虑街镇建设分布广而散的特点,充分考虑村镇建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尽快转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方式,创新实施新模式和新制度。建议国家、地方尽快制定《村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范或管理规定》。
1、基本管理构架
建议区县的村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应实行属地监管、政府监督、工程监理相结合的基本构架。
2、各方管理重点
(1)属地监管:一是街、镇建设职能管理部门,必须立足主导地位,从建设前期程序管理源头抓起,全面负责村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主控职责,承担当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属地监管责任。二是街镇建设工程项目的参与建设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要遵守和服从建设程序管理,主动接受当地建设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质量属地监管。建设单位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承担第一责任。
(2)政府监督:区(县)行政建设管理部门,对街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受政府委托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一要与属地监管部门开展联动检查和指导服务;二要对已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登记手续的工程项目,依法开展安全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范文5
大家好!首先要感谢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使我有机会在这里参加演讲比赛。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强化作风建设,做勤政表率”。在这个充满生机和活力,挑战和希望并存的伟大时代,看着祖国建设日新月异的飞跃发展,作为一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要管理好全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我深感身上责任的重大与担子的沉重,要完成组织赋予我的工作职责,争创优质建设工程,让全市人民放心,必须强化作风建设,做勤政表率。我的座右铭是:明明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工作,干干净净办事。
我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时光过得真快,转瞬X年过去了,这些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我做好了自己应做的工作,圆满完成了自己负责的各项任务,组织纪律性、为民服务意识都得到了加强。但是,要做好新时期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这还是不够的,需要更上一层楼,做到“强化作风建设,做勤政表率。”
“强化作风建设”,首先要抓好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我要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要求对待自己,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和管理素质,公平公正、洁身自好,清正廉洁,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率先垂范,严以律己,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努力成为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熟悉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家里手,搞好新形势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其次要强化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我要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以良好作风和扎实工作推动各项质量监督管理任务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要以企业和群众的需要为第一选择,以企业和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坚持以民为本,深怀尊民敬民之心,努力为企业和群众造福、为企业和群众解难。对企业和群众需要解决的事情,再小也要当作大事来抓,再难也要竭尽全力去办,真正做到民思我想、民需我做、民困我帮、民呼我应。
“做勤政表率”,首先要求真务实,解决实际问题。我要对照做勤政表率的要求,认真查摆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定立客观的整改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定合理的整改时限,向社会公开、向企业和群众承诺,充分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社会,让企业和群众满意。其次要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廉洁高效”。要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岗位责任明确,办事程序简洁,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办事快捷准确,无互相推诿扯皮、工作拖拉积压现象。要改进服务态度,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坚持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彻底根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三乱,“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等不廉洁行为。要规范监督管理行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依规办事,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做到监督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无违纪违法现象。要加强执行力,坚决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和决定,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真正成为勤政表率。
各位评委、领导、同志们,大地之所以这样绿意盎然,是因为有了草和树木;城市之所以这样美丽无比,是因为有了我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辛勤劳动与无私奉献。在“强化作风建设,做勤政表率”的征途中,我甘愿做大自然中的一棵草一棵树,当我是一棵青草的时候,就把绿色和生机带给大地,当我是一棵树的时候,就把浓荫和清凉带给城市,把自己的每一滴汗水,都融入城市建设的万里春色,把自己的每一分光热,都注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事业的灿烂辉煌!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消防审核制度;现存问题;可行性对策
中图分类号:X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2-0175-02
在建设消防领域,我国颁布实施了新《消防法》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审验有所改变,原来是全审全验,现今为有针对性的审验,针对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其他未涉及到的建设工程,需建设单位于依法获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审验制度改革使建筑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产生重大改变,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需要相关部门转变自身观念,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使各责任主体履行自身职责,杜绝设计、建设、监理等诸多单位出现违法行为,推进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进行。
1 消防审验制度改革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
新《消防法》具有超前性和创新性,对促进与完善我国消防审验工作有重大现实意义。但也应看到,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是长期的过程,在推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行政部门规定不统一
现阶段,因为建设单位所获得的备案凭证相关印记的缺失,建委、规划和房管等相关行政部门无法对建设工程做明确区别,无法认定其简单备案,还是需强制性审验。建委会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会发放产权证,而这将作为相关部门程序管理的凭证,并非技术性审查,行政部门难以实现规定上的统一,不利于消防审验工作的开展。
1.2 能随意取得备案凭证
现阶段,我国获取备案凭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到消防机构办证窗口申报备案;二是建设单位利用网络资源实施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方式无法考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且建设项目有很大几率不被抽查到,被抽中的建设单位才需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审查。为逃避消防审查,有些建设单位采取不法手段,如多次录入申报信息的策略,以取得免于抽查的备案凭证,加大建设工程消防隐患。
1.3 含糊的装修审批规定
相关规定表明,对建筑项目装修审批规定大多针对于强制性审核项目,对其他备案范围的建筑项目装修未做明确规定。如对建筑装修备案程序、备案时间运算、备案监督管理等,都缺乏明确性的规定,给建筑消防工作带来隐患。
1.4 审核不能只用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出: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只依据强制性条文而进行。但消防法规与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不多,还存在许多非强制性的条文,消防机构无法确定是否遵循非强制性条文进行审验。
1.5 加大建筑工程火灾隐患
现阶段,我国建筑项目实施随机备案,这加大了对其进行消防监督的难度。每年大量建筑项目免于消防审验,这些建筑项目的设计、建设与监理等单位离开消防监管后,有可能为谋取私利而存在违法行为,在消防设计执行、装修材料应用、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等环节出现问题,增加后期消防监管火灾隐患。
1.6 易激化社会各层矛盾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建设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于五日内备案。对于五日到期却仍未备案的建设单位,消防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但对于未被随机抽查到的建设项目,却能够轻易过关,两者间存在巨大反差,在给消防审验工作带来取证难、调查难、处罚难等诸多困难的同时,也易于激化消防机构与社会各基层的矛盾。
2 推行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对策
2.1 完善备案程序
项目备案是必要的消防监督行为,新《消防法》对窗口备案加以规范,但却忽视了网上备案环节。为了完善消防审验工作,完善备案程序,应将网上直接备案就能获取备案凭证的方式剔除,建设单位可以从网上下载、打印相关备案资料和表格,但却需要到消防监管机构窗口备案,规范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内容,为日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用依据。
2.2 加大抽查幅度
有必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的消防检查力度,保障该行政许可行为的准确性,实现对消防隐患的有效防护,从而打破事前管理松散、事后监督被动的不利局面,而这必须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抽查力度。对于强制审验规定要求之外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土建与装修项目,也应进行全面的审验。除此之外,应加大对高层和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抽查力度,消除源头性和先无性的火灾隐患。
2.3 强化动态监管
建筑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装修工作,也存在巨大的火灾危险,对建筑装修所进行的备案监管和审核验收工作必不可少。建筑装修施工具有隐蔽性,对于全审全检的项目而言,易于实现对其消防监管,但却难以实现对建筑装修工程的动态监管。为此,可以由消防大队直接负责建筑土建的防火检查工作,而建筑内部装修工作则由辖区消防大队来负责,如建筑装修的备案、审批和验收等,从而实现无缝衔接消防监管。
2.4 加强培训宣传
设计部门是关乎建筑消防质量的重要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其职员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工作,从而使设计部门职员对其自身及部门的职责有全面了解,明晰建筑设计强制性要求,避免出现建筑设计违背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在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建设方案、设计会审时,消防部门可以派职员参加,提出可行性的消防优化意见;对建筑项目规模有所了解,督促建设单位完善自身消防备案。
2.5 提升审验质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对消防审核结果负责,随着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审验项目由消防大队向消防支队转移,审验人员肩负更大的法律责任,他们的工作量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完善对消防队审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对建设项目消防审验形成有效监管,完善建筑自身设计缺陷,加大建筑项目的安全系数。
2.6 完善监督模式
消防监督检查的诸多工作中,建审和验收是其前沿与源头工作,消防监督部门应规范自身行为,改变原有的消防监督模式,形成依法治火的局面。消防监督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各部门履行自身职责,引导建设单位履行消防质量责任,加强其与设计、施工、监理等诸多单位间的合作,形成各部门间依法协作的良好局面。
3 结语
面对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现状,广大消防部门应转变原有观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推动我国消防审验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在该项工作开展的进程中,可以树立典型,积极利用多种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于表现良好的建设单位,应给予鼓励和表彰,而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将处罚结果公布于众,对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起到警醒作用,促进其自觉规范自身建设行为,推动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