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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方式范文1
行政机关在本质上是执法机关,而不宜称为管理机关,不管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定法观察。[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主要是执法行为,行政职能实现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而不同的执法方式又直接影响或制约行政职能的实现。因而,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行政职能的转变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方式。当然,这种变革并非对现有的行政执法全盘抛弃,进行暴风骤雨般的革命。经济条件之间的连续性,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渐进性,以及法律和法治观念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和继承性,决定了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只是在人类实践中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因应新经济形态的要求和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对工业社会的执法方式进行改良,赋予新的时代精神。为些,我们认为,知识社会行政执法形式的发展趋势和总体要求是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非权力化、法治化和公开化。
(一)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
行政执法方式是行政执法内容和行政组织职能的实现形式。工业革命之后,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资本家也强烈要求自由地享有天赋的财产权利,这就需要建立一种充分自由的政治法律制度,“小政府大社会”就是理想的模式。从17世纪到19世纪,资产阶级基于个人权利的神圣,基于对封建专制社会政府对个人权利姿意侵害的恐惧,在建立自己的政府时只把它设计为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的职能严格控制在建立和维护自由竞争所需的法律秩序上,政府的机构和组成人员精简,其行为方式也相对简单。行政执法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市场调节的失灵现象逐步增多,世界性的经济危机频繁发生,作为消极的“守夜人”的政府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和服务。因此,社会权利被引起关注,法律社会化成为一股潮流,政府从“幕后”走上“舞台”,进行广泛的立法活动,以执法为己任的行政机关的任务增加,行政组织不断膨胀,行政权不断扩张。同样,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行政权能的扩大,自然引起行政执法方式的进一步多样化。
20世纪中叶以来,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微电子技术,以及光异纤维、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等新的技术群的产生和发展,人类历史被牵引到一个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新的经济形态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工业经济社会和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大生产及机械化的生产方式,使得政府决策集权程度很高,并且必须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权才能实现高度管理,因而其执法方式主要为带强制性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规划等。知识经济社会的信息化、智能化、个体化以及多样性、差异性、分散性、扩展性等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政府决策权配置的改变,即由集中转变为分散,或集中与分散并存、行政执法方式从单一性走向多元化、差别性。
摘要初见端倪的知识经济对工业经济时代所形成的行政法治提出了严重挑战,呼唤并必将引起行政法治的全面变革,尤其是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非权力化、法治化与公开化。
环境行政执法方式范文2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及票据购领证的通知》(京财综〔1999〕10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有关收据及购领证的更换工作。此项工作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计财处联系。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及票据购领证的通知》
京财综〔1999〕1069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通知
市属各单位、中央驻京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综〔1999〕283号)等文件精神,从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更换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有票据购领证,为确保此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城内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银钱收据及罚没款(物)收据的单位,须持本单位原票据的购领证及98年6月15日以后购领的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物)收据等材料,到原购票的财政局更换新的票据及票据购领证。
2.从1999年11月1日起使用带有防伪标志、规格为18厘米×10厘米、监制章为菱形的新版票据,旧票一律作废(包括各类专用票据)。对逾期不办理更换票据及票据购领证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请将此通知转所属各单位执行。
换票时间:9月1日-9月15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
9月16日-9月23日 市属各委办
9月24日-9月7日 各高校及其它单位
10月8日-10月15日 中央各部委办
环境行政执法方式范文3
关键词:依法治林;保护生态;困境;途径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4002702
1引言
依法治林是实现林业建设和林业保护的基本途径。森林资源是陆地生态环境的主体,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基础性因素,随着现代生产、生活用材量和资源利用量的增加,毁林开荒、放火烧山等破坏性因素的影响,林业建设的紧迫性更为突出,因此,在现代林业建设中,必须强化依法治林的力度,在提升林木覆盖率的同时,实现森林生态保护效能。
2依法治林的困境
依法治林是进行林业建设的有效条件,尤其在现代林业遭到破坏并要求持续化发展的环境下,加强治理的强制性、规范性,则成为提升森林覆盖率的基本途径,但是,从森林资源现状和支持依法治林的条件来看,依法治林工作要面对重重挑战。
2.1森林资源破坏度高
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降低噪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木材资源支持,但是,在现代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刺激下,森林破坏现象越来越突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生态问题以及社会经济问题。
其一,在工农业发展的基础上,由于片面性的发展观念影响,往往以环境代价为前提,这就造成乱砍滥伐、毁林烧山等,进而引发水土流失、森林锐减、生物灭绝、沙漠扩大、空气污染、水质破坏等现象,而生态环境对人类生存具有对应性反作用,因此这就危害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化发展。其二,森林资源受破坏的直接后果便是环境、生态危机,随着森林覆盖率降低、沙漠化的扩展,很多地区面临着水土大量流失、绿洲变沙漠、干旱、水灾等危机,据统计,全世界每天森林损失1100万hm2,沙漠化土地为600万hm2,全世界有1/3的土地受到侵蚀,淡水资源远远不足,100多个国家严重缺水,而在森林破坏作用下,全球温室效应持续下降,进而引发海洋水位上升、水涝灾害等。
2.2法制保障不足
随着环境破坏的加剧,针对环保的制度越来越多,同时,其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依法治林工作的展开提供了有效条件,但是,就其制度内部细化和制度落实来看,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方面,细节性的规定缺失。在依法治林制度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中,将宏观性的治理方式、注意事项,以及对违规或是违法行为进行定位,但是,就如何进行细节性和具体性治理,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和惩处措施,这就增强了治林工作的主观性,进而引发不正当治理、过度惩罚等现象。其二,并没有设置基层治理部门或是部门内部构成不合理。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层治理中,往往缺失森林防护观念,将治理工作紧紧停留在口头,并没有设置专门性的治理机构以及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这就造成林业治理缺乏强制力;一些地方设置了管理机构,但是,内部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性技能缺失,政治素质较低,等等,不能有效满足林业治理要求。
2.3依法治林实施力度不够
不同部门具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如森林公安机关享有森林法授权和林业刑事侦破权,林政部门是林业综合执法部门,林业工作站、检疫站等具有自身职能等,但是,在实际权力执行中,由于管理者法制意识不强、法律工作范围界定不清等,引起跨部门、跨职责工作,甚至出现部门利益相争的情况,进而影响了执法的透明性和科学性。
2.4外界支持力量薄弱
要实现依法治林有效性,必须促使法制部门、执行部门以及管理对象形成合作关系,促使被管理者接受管理,但是,在现实执法中,往往出现收钱不办事、随意开罚单、民众不配合等现象,究其原因,在于依法治林认识度不够和治理方式不得力。
3走出困境、提升生态保护效能的途径
3.1健全森林法律法规,进行制度细化
《森林法》是依法治林的权威性法律依据,其适应了我国国情的需要,工作中,要以其为根本指导,严格按照其规定进行执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林工作出现很多新问题,尤其是《森林法》没有涉及到的空白领域,这就造成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因此,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制度性补充,并将执法方式、违法行为、处罚强度和方式等进行规定,以实现权威性制度的保障作用。
3.2完善林业管理机制,提供基础保障
林业管理机制是保证依法治林的基础因素。一方面,根据不同的治理范围,要制定具体制度,以规定各个方位的不同职责和义务,如以林业产权制度,明晰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对公益林、商品林进行制度规范,以宏观指导林业工作方向;对重点林区进行权责规定,以有效解决国有森林资产所有权虚化问题等。另一方面,加强相关性机构设置,尤其是基层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建立相关性的执法机构,并对其部门职责进行定位,实现部门权力的独立性,避免多个部门职责不清;同时,加强基层执法机构设置,并实现内部部门的优化组合,强化直接的联系,以实现执法有效性和全面性;配备高素质、高能力和高技术的管理人才,以有效提升依法治林的质量。
3.3强化林业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力度
依法治林归根要落实到行政执法上,因此,必须从各个方面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力度。其一,进行执法制度性建设,为行政执法提供制度保障。林业行政机关要建立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服务承诺制度、过错追求制度等促使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制度支持与约束,进而实现规范化工作;制定统一性执法标准,并强化标准落实,以促使工作者依照标准执法,增强执法的科学性。其二,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透明性。行政执法要取得实效,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监督保障,因此,必须建立监督制度,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加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机关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并以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对下级部门进行实际管理,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辅助解答,以有效提升执法科学性;在现实执法中,由于执法者思想素质落后,往往造成违法执政现象,这就要求强化从业者监督,在各级部门中,设置内部监督机构,并配置相应工作人员,以实现部门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进而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性。其三,改善执法方式,提升执法实效。执法方式有强制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而行政处罚往往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其面向违规,而要实现其效果,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化规定,同时,将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方式进行综合,以改变单一型的行政处罚方式带来的不利影响。
3.4加强行政人员素质,提高业务水平
由于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人员技能业务因素、法制因素和素质因素的影响,往往出现不规范执法、乱罚款、高罚款、轻惩罚等现象,这就影响了依法治林的实际效果,而行政执法,从根本上说,是行政执法者发挥作用的过程,因此,必须强化从业者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法制教育,提升执法者专业水平。一方面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熟悉部门法律法规、执法权限、程序、范围等,同时,以案例分析方式,对从业者违法执政行为进行分析,以促使从业者严格依法执政。另一方面,以培训、教育等方式,提升从业者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并设定从业考核,坚持持证上岗、从业规范等,以实现专业型人才培养。其二,加强人文培训与教育,强化从业者职业素质。林业行政工作者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和法制意识,而且必须能够树立坚实的职业道德、人文素养,以抵御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的刺激,进而实现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
3.5 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引动内外力量
实现依法治林需要领导者、执政者和民众的协作,因此,必须加强层级性法制宣传,提升民众的环保意识。强化行政部门内部宣传,将法制教育与林业工作、员工道德、基层建设等相结合,以保证宣传的有效性;树立依靠群众的思想,充分利用媒体、广告、节日、活动等,展开普法教育,以提升民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促使民众参与到植树造林、爱林护林工作中。
4结语
在森林资源被破坏的环境下,空气污染日益加剧、荒漠化面积大幅扩展、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这不仅危害了生态环境,而且危及着社会、经济、人类的持续化发展,而依法治林作为提升森林覆盖率的基本措施,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制约了林业行政执法的落实,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性的法律、制度,并强化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以提升依法治林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黄长军.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的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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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方式范文4
【关键词】执法;问题;途径
近年来,随着法治烟草的建设,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例如:服务理念不足、联合执法不协调、制度执行不到位、执法缺乏技巧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以维护烟草市场秩序,进一步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思想建设,指导执法行动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执法者的执法理念直接决定着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状态,是执法行为的出发点和基础,因此,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要切实解决好当前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应把端正执法思想作为一个环节。姜成康局长在讲话中曾指出: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这是开展好这样工作的先导,只有思想认识的进一步提高,才有行动上的更加坚定自觉,才能确保国家局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一是增强法理理念。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二是树立服务理念。专卖执法人员要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根本宗旨,正确对待党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认真履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在专卖执法过程中,要彻底摒弃“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处罚”错误思想,把“情感管理”的理念落实到日常监管中。三是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执法工作有别于营销工作,衡量专卖执法工作的好坏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衡量执法成果,执法人员不仅要严格执法,还要充分考虑到执法后的社会影响,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完善执法体制,畅通执法渠道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结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我国烟草专卖政执法体制尝试进行改革,以畅通执法渠道。一是实现政企分开,严格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理顺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制。这样才能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在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制定方针政策、执行法律、依法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使烟草专卖市场呈现出公正、公平、合理的格局。二是建立烟草专卖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动用强有力的联合执法手段,建立政府支持、舆论配合的多部门长效合作机制,是烟草执法的制胜“法宝”,烟草专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要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必须要有一个使其存在与发展的平台。如确立联席会议制度,搭建联合执法平台;实行联合办公,强化沟通协调;常态联动执法,确保机制成效。
三、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执法能力
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有效实施,显然还有赖于一支高素质、极敬业、严于律己、克己奉公的执法者队伍。一要强化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既是加强队伍建设的组织者,又是队伍建设的实践者,是队伍建设的重点,是保证专卖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源泉。在工作中,切实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把干部考核和干部任用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基层领导干部的动态管理,优化班子结构,以消除惰性,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要强化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提高现有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执法人员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技巧的学习,提高执法艺术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知识更新,培养复合型人才,使执法队伍逐步由工作型、经验型向知识型、管理型、服务型相结合的结构转变。此外,在培训方式上,要注意形式的多样化,培训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培训有考核,年终有评比,将培训的成效予以量化。
四、完善执法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近年来,县级烟草行政执法部门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大大节约了老百姓的时间和精力,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继续在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推行电子政务。烟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近年来大力实行电子政务,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还要不断改进电子政务功能,如注重政务公开、信息咨询、业务办理、执法投诉等功能充分在电子政务网站上表现出来。二是大力加强文明执法。在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烟草和法制烟草提供保障。三是合理利用执法技巧。执法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沟通的方式和技巧,养成良好的证据收集习惯,树立证据意识,把握正确的询问技巧,严格程序执法等。
五、提炼执法文化,涵育执法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是一个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长期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积累,经过筛选提炼而形成并被倡导的一套优良作风、行为方式及价值观念,是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持续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建设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不仅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深化改革、树立文明执法理念,做到执法为民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涵育执法行为的主要途径。建设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一是以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指南,指导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建设,推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顺利开展。二是塑造行政执法价值观,形成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的核心。三是制定科学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管理制度,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建设。四是树立良好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形象,展现优秀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五是注重烟草行政执法文化的个异性,创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
六、加强硬件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硬件建设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水平,影响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着办案质量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的树立,因而,改善行政执法物质条件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基础条件之一。一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硬件建设的具体部署、检查、协调、指挥和指导。分管领导靠上具体领导指挥。二是更新急需的办公用设备,提高了办公现代化程度,以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能力。三是加强管理,使物质装备发挥最佳效能。如加强了设备制度建设,保证了执法工作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物质装备的整体效能。总之,要从强化执法需要出发,抓紧改善执法装备,以适应现代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更有效地发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
七、加强客户教育,促进和谐执法
蒙牛集团领军人牛根生曾说过:我们不仅培训员工,也培训经销商,培训合作伙伴。这主要是告诉企业生态圈里的所有成员,在记住自己的利益的同时,永远不要忽视别人的利益。对于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而言,烟草专卖管理工作难与易、好与坏、优与劣,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工作对象素质的高与低。不仅对所有零售户进行营前、营中、营后的系列培训,而且可以组织违法户进行学习培训,这样的培训学习可以取得一石三鸟之效,既可强化法律宣传效果,又能提高零售户的营销本领,也有利于烟草市场管理基础的进一步夯实。一是加强零售户的法律知识教育。良好的执法环境离不开零售户的守法意识的增强,因此,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加强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卷烟零售户树立依法经营的基本意识。二是进行营销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零售客户的销售能力,确保卷烟销售利润,让卷烟零售户在依法经营中获利,提高卷烟零售户依法经营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三是法制教育和营销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和形式多样化,教育和培训管理注重制度化。
八、注重执法宣传,营造执法环境
烟草专卖执法宣传是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专卖法律法规,树立守法经营意识的基本途径,是树立全民专卖意识的法宝,更是为烟草行政执法赢得舆论支持。当前,烟草执法宣传应在广泛性、深入性和实用性上下功夫,应把宣传与执法放到同等地位对待,功夫在平常,要做到润物细无声,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让专卖法潜移默化,扎根与经营者和消费者当中,以宣传促执法环境良好,推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顺利进行。一要高度重视烟草专卖法规的宣传,提高卷烟零售商户守法经营和服从检查的自觉性,争取社会和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把广大人民群众吸纳到卷烟专卖管理工作中来,群防群治,在全社会形成对不法烟贩强大的舆论压力,共同营造良好的经营和执法环境。二要普法手段和方式的多样化,变枯燥难懂的法律条文为通俗易懂、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内容,提高百姓阅读的兴趣,增强宣传的效果。三要注意普法语言要通俗化,生涩的烟草专卖法律术语转化为通俗的为一般公众所容易接受的群众语言。四要扩大烟草执法宣传的范围,提高烟草执法宣传的广泛性。五要把执法工作和宣传工作结合起来,寓宣传工作于执法工作之中。
九、打破地方保护,创新执法格局
环境行政执法方式范文5
【关键词】环境执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62-01
一、环境行政执法相关概念
环境执法即环境行政执法,是国家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其职权按照环境法对有关环境方面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适用环境法进行环境监督和管理。
环境执法主体是指在环境执法的过程中依法行使环境执法权的机构。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授权主体和其他环境执法主体如市容环境、文物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这些职能部门在其特定的领域内也负有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责。
环境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当中处于被监督管理位置的并与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二、我国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执法力度较弱,执法部门权限不明确
我国环境立法较为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
(二)地方政府不良行政干预
政府将发展的本质片面理解成经济的增长,环境状况的恶化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仅仅为了追求个人的政绩和地方经济短暂的增长,不顾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
(三)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公众广泛参与到环境执法中,可以争取到公众对环境执法的认可和支持,增强环境执法的正能量,形成共同环保的向心力;同时,公众参与可以最大限度的制约环境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任意使用,促使其公正客观的行使自己的合法职权。
(四)执法能力不足,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环境行政执法不严,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近年来,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面临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和庞大的行政执法监察责任,我国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任然不能与严峻的生态形势相适应。
三、当前解决我国环境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改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力度
随着当代政府机关的职能转变,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也应树立服务意识,增强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度。倡导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效率,解决利益冲突矛盾,行政执法方面形成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局面。执法部门在管理方面实行责任到人,上下监督,下级部门不仅要接受上级的监督还要向上级汇报工作,建: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机构。这样有利于提高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建立科学的环保政绩考核机制
任何政府都要讲政绩,而对政绩的内容却有侧重。政府政绩考评应由经济指标、社会指标、人事指标和环境指标组成的综合考评。环境指标是一个重要方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当地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者。加强环保政绩考核、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实行任期环保实绩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环境执法的有效办法。
(三)打破行政区划,实行跨区域垂直管理制度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一直是实行双层领导制,它在现实中却存在着诸多弊端,环保部门缺乏独立性,在执法时受制于地方政府个别地区为谋发展而不惜损害其它地区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相当严重,这给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很大障碍。建立垂直领导体制,将有利于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四)扩展多种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积极性
首先,彻底践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知情权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而知情权又依赖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才会实现。公众只有获得全面准确的环境信息,才能有效行使环境权。其次,健全环境听证制度,保障公众听证权。最后,要广泛拓展渠道,保证公众参与成为常态。环保部门可在实践中考虑运用非正式听证方式,提供多种渠道让公众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来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在执行政策时,人的因素至为重要。对于环境执法而言,环境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对于环境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具有最直接的影响。提高环境执法队伍的素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应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在本级财政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工作,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到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重点环保技术环节创新等领域,逐步形成各方主体多元参与的环保投融资机制。除加大资金投入外,还应提高环保人力、技术、设备的投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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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方式范文6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联动规制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关系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二者作为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协调好二者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环保部以及各地方的行政部门均出台了关于两法衔接、案件移送、联动执法等相应规定,该类规定在实践运行中对于环境案件的规制产生一定效用,但其联动执法这一口号在本质上混淆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本就独立的制约关系。而且在实际案件操作中仍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使得环境案件被滞留在环境行政机关,环境司法机关无法正常发挥其职能效用,环境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裁。对于该系列问题,通过对部分环境案件的分析和处理方式进行研究,了解法律实施现状,以便更好地协调二者间的关系,让环境保护的理念得到有效落实。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一般认识
(一)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释义
1.环境行政执法作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大家对其理解各有千秋,从广义上来讲,环境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职权,按照环境法相关规定调整环境方面社会关系,并通过环境法对相关环境行为进行监管,解决环境纠纷的活动;譹訛从狭义来讲,环境行政执法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拥有环境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职权通过相应环境法律规定的方式、手段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活动,主要包括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措施等。2.环境刑事司法则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可能构成犯罪的环境案件的专门活动。譺訛在我国,环境刑事司法主要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通过立案、侦查、、审判与执行五大程序对环境案件进行司法制裁;对于环境司法权则主要包括审判权、检察权及法律监督权,侧重于对环境案件的司法制裁与刑事处罚。
(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互动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环境案件处理过程中相互独立的两个环节,环境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刑事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相互影响、相互制衡的法律关系;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二者之间的有效互动则是环境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或案件线索,依法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查处或配合工作的一种工作机制,借此以达到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治,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目的。并且二者在规制互动中,若环境行政执法权可以合理高效地运作则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刑事司法的开展,若刑事司法机关对于环境司法权可以有效实施也可以减轻行政执法负担,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流程,同时,因为刑事司法的规范性及权威性,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环境污染案件的产生。
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动的实际样态分析
(一)环境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比例分配
根据上述图表的数据分析,主要可以得出以下两个数据:1.我国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集中于环境行政处罚,其与通过环境刑事处理方式的案件在2011年的比例甚至达到5000:1;2.环境刑事案件在近几年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行政处罚的比例还是处于极度不均衡状态。对于环境案件的管理之所以会出现以上现象,一方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案件的行政属性,即许多学者主张的“危害环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将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的要求”譻訛,对于环境案件是否违法,其介入前提取决于该案件是否违反行政部门规定;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近年来采取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效果,侧重通过刑事司法的方式解决环境刑事案件。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动的法律现状
我国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处理环境案件过程中,首先,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譼訛《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其次,因近些年对环境执法的重视,我国2016年末、2017年初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这一系列文件原则上规定了环境案件移交程序、监督办法、审理规范等。除去上位法规定的工作机制以及协同办案的工作办法外,我国部分地区还提出公安、检察机关与工商等相应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召开环境执法联席会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及办理透明度等办法。
(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机制
在我国传统法理规范中,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关系结构:1.权力配置上互为独立、各司其职的关系结构;2.工作协调上互为配合、有效衔接的关系结构;3.案件办理中相互制约、平衡分工的关系结构;4.责任分配界限分明、各自处罚的关系结构。但目前,我国环境法治的实践过程中,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工作机制多偏向于各自分工,相互独立的方式。从上文图表中环境案件的移送比例也可得出环境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案件的处理多为机关内部处罚形式。
三、影响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动的问题透析
目前,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能有效互动,很大程度取决于环境行政机关有案难移、有案不移,司法机关有案拒接、无案可办等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出现不单是一两个小问题的缺位,而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检部门整个体系多方面机制协调不到位、存在漏洞而导致。
(一)环境刑事案件移送缺位
在我国,环境刑事案件的来源多通过环境行政部门的移送,而针对行政部门的移送就存在以下问题:1.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在产生前期的多数程序均涉及环保部门的监察与管理,在此前提下,司法审判就可能会涉及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甚至损害其利益,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由此导致环保部门相关责任人对于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多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了结案件,这在相当程度上促使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实行。2.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立法仍存在缺失,虽然我国出台了许多关于二者衔接的办法、规定,但是在具体落实方面也就仅限于原则上的笼统规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无明确参考规范,其执行细则以及后续处罚方式还有待完善。而且对于我国环境管理职责还分布在环保、林业、卫生、国土资源等各部门,其在环境污染案件出现最初的职责划分上就存在争议。这些现象很大程度归责于利益合谋与立法短缺的原因。
(二)环境刑事案件举证难
环境刑事案件拥有其特有的举证方式,即被告承担有无排污事实、排污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对于被告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污染程度和污染结果均由检察机关举证。但由于环境污染案件又具有专业性强、周期长、范围广等特点,公安机关在收集案件证据时对于专业性证据收集存在很大难度,以及对于证据的监测、保存等也不占有优势,导致案件的侦查工作难以开展。这样一来,也可能出现公安机关怠于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因缺乏必要证据材料为由不予接收的现象,“以罚代刑”也会因此出现。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案件证据移送,虽然在新《办法》中规定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实际侦查、移送审查中证据总量还是不足以证明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证据取证还是存在困难。
(三)环境司法与监管缺失
环境司法与监管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1.法院审理缺失,环境案件一般涉及面广、复杂性强,尤其对于环境刑事案件,在与审理阶段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对构成环境犯罪明确规范性要求强。这又同时涉及环境刑事司法专门化与环境标准设立的问题;2.环境案件监督细则的缺失,一方面因环保管理部门拥有其专门的内部信息查询系统,具有封闭性和内部限制性,外部监督无法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是因环境监管体制受当地政府的制约,部分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引进环保不达标的经济项目,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环保过程中出现想管不敢管的局面,阻碍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进程。
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平衡探寻
近年来我国关于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规定其实在整体进程上有了质的飞跃,尤其是最新《办法》与《解释》出台之后,许多之前困扰着环境管理者和司法者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但在很多方面还是需要完善。
(一)规范环境刑事案件的移送
为解决环境刑事案件移送难的问题,应从几方面入手:首先,规范环境行政机关移送环境案件的具体要求,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案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信息、办理流程、处罚结果进行详细档案存留并可以试点实行案件个人负责制,倒逼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防止渎职案件的发生;其次,仍是规范环境案件程序问题,对于案件移送、案件监督、审理规范、入罪标准等规定,应具体到实处,或各地区根据上位法规定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指导程序;最后也是最为根本的问题,需确立环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互相独立的地位,独立环保队伍的垂直管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弱化环境案件中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赖,以及防止当地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对环保部门的控制与影响。
(二)完善证据收集程序,规范信息共享平台
为确保证据收集以及信息共享平台的规范,可通过提倡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行政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方式,对于污染情况轻微、影响不大的案件,由行政机关先行进行调查再移交公安机关;对于污染情况严重的案件,则直接由公安机关提前接手介入调查,防止证据毁灭或直接负责人逃逸的状况;其次,建立专门证据收集监测部门,对专业性的污染证据进行收集,同时在办理过程中与检察机关加强信息交流反馈机制以及重大案件通报等,借助司法机关威慑力,更好发挥环境保护合力;最后,完善信息共享,虽然在最新《办法》规定了信息共享的相关制度,但在信息共享中为确保信息传达效率,可设立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对各机构的信息进行整合对各数据进行分析,确保信息传达准确,也可通过信息数据分析,进行环境污染案件事前的预防;同时在保障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提高公众参与度,侧面对以罚代刑现象进行监督。
(三)完善司法专门化以及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