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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1
一、合同已经成立且实际履行完毕,经过竣工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
1.农村公路工程价款的处理。按照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效合同作有效处理的原则,工程价款应当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农村公路承包合同属于一般工程合同,技术含量、建设标准不比重大中型工程项目,审查承包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的谨慎义务,主要应是发包人的职责。考虑到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予以原材料、劳务投资,其价值已经物化到了具体的工程之中,如果不处理其投资价值,显然有失公平。
2.承包人带资、垫资问题的处理。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以及部分地方建设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带资、垫资扰乱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的约定而无效。法院应依此认定无效条款,债权人提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3.带资、垫资利息损失的处理。农村公路建设属于公益性很强的便民工程,有别于商业性较强的其他建筑工程,承包人带资、垫资施工,有利于解决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垫资款不计息,显然不合理。法院应基于公平考量的司法原则,按照承包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合理支持,体现一定的补偿性。
二、合同已成立且实际履行完毕,经竣工验收为不合格工程的,应参照《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应作如下具体处理:
1.如果工程被验收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可以责令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向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就此费用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驳回。
2.如果工程被验收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自行修复的,按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修复费用属于发包人代承包人支出。发包人就此费用向承包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3.如果经过承包人或发包人修复后,经验收仍不合格,该工程已经失去了利用价值的,发包人需要对烂尾工程继续支付必要的铲除费用,根据发包人缔约过失相抵原则,损失各自负担。同时,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交付的修复后的公路工程不合格而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驳回。
三、合同已成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工程,应判决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双方的过错程度处理相关事宜。
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主观上存在积极履行的愿望,只因承包合同存在不能履行的法定原因,才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要具体分析。
1.对未完成的烂尾工程的处理。合同基于无效而被迫终止,原承包人必须退出承包。原承包人不能转包,法院可以裁定发包人就未完成的工程,另行发包。
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2
注:本文为浙江省教育厅一般项目,项目编号:Y201122043
一、“烂尾楼”的出现原因及危害
(一)烂尾楼的出现
经过十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的过度市场化,使得其价格严重偏离了使用价值和居民的消费能力,甚至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迎来几乎最为严厉的房产调控政策――加息、税收、限购。为应对通胀所实施的货币政策,采取了提供存款准备金,市场资金趋紧。上述两政策叠加,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逐渐因资金的短缺而停顿。原因如下:其一,加息、税收和限购政策,使得符合购买资格的主体减少,房屋成为买方市场,成交量和房价双双进入下行通道,市场处于胶着状态。因房价进入下行通道,房屋的交换价值预期将减少,银行本身贷款资金的安全已受影响,在没有其他大量资产的情况下,银行不愿意为处于悲观状态的房地产市场追加资金。传统的依靠银行贷款的方式开发的模式受到极大影响。其二,因房价进入下行通道,市场处于观望状态,除非开发商以明显低于市场预期的价格销售,方能吸引顾客,这将使其处于破产或破产的边缘。其三,因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不足,甚至将开发商整体转让项目的打算也落空了,除非开发商不惜血本低价出售。其结果,必然是大量的建设工程因资金的紧张而纷纷停工,在某些城郊结合部甚至可以用“蔚为壮观”来形容。
(二)烂尾楼的危害
1.土地等稀缺自然资源的大量浪费。因建设工程的长期处于停工状态,使得国有土地实际上处于长期未被使用状态,变相闲置,形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为了满足居民对住房的需求,及满足企业对生产和办公的需要,政府必须增加土地的供应量,造成土地资源更加紧张。
2.烂尾楼的出现损害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严重则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其一,烂尾楼的出现将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在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大量的资金通过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取。一旦,建设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实际上将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的事实公之于众,其再行融资困难,往往无法按时支付金融机构的本金和利息,特别是诉讼的进行,一般将经过一审、二审、评估、鉴定、拍卖等程序,则少则一年,多则两年甚至更长,这将严重影响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一旦烂尾楼的集中爆发,可能触发金融危机的爆发。其二,在严厉的调控政策下,房价进入下行通道,本身建设工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可能会进入快速下跌通道,当下跌幅度超过一定程度,将影响的金融机构抵押债权的本金安全。加之,金融机构的资金乃通过融资取得,需要考虑其本身的融资成本,收回贷款的时间越长,银行的实际成本远远超过了本金,还应当包括存款利息和管理成本等。其三,烂尾楼若通过司法途径拍卖,因资金需要集中支付,往往会造成拍卖价远低于市价的情况,在市场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甚至可能造成流拍,最终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债权的安全。
3.烂尾楼的出现将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严重会导致其破产。在我国建设单位自有资金不足,加之施工单位的激烈竞争,部分垫资施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因开发商出现资金链断裂,其垫资部分、酬金等无法及时收回,可能造成其资金链的断裂,影响到其企业的生存。另因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仅及成本,未及违约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那么将使得施工单位承担因发包人的资金断裂造成的损失,包括向供应商等承担违约责任、向资金的出借方承担违约责任等,对资本实力相对薄弱的施工企业来说,这无疑是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
4.烂尾楼的出现,会影响社会安定。如果在烂尾楼出现之前,建设单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并已经开始销售,那么支付了巨额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者,将面临着需要承担无法收回首付款,并继续支付银行按揭,而又无法实际获得房屋的交付和使用,其生存状态堪忧,长此以往,将引发社会的不安定。
5.“烂尾楼”的出现,将损害实体经济。开发商资金链的断裂,建设工程的停工,融资变得困难,使得本身运动的经济体一下处于停滞状态,那么开发商赊欠材料商的款项进入止付状态,这将影响到材料经销商和供应商的回款速度。若建设工程最终拍卖所的价款不足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处于最后清偿顺序的材料供应商将处于债权无法实现的境地,且这种危机将向材料生产商传导,损害实际经济。
可见,“烂尾楼”“烂”的时间越长,其造成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更严重,对各经济主体的危害更深,唯有尽快完工,方是问题的解决之道。
二、现行法律制度对解决烂尾楼融资问题的困境
唯有继续完成建设工程,使得通过使用或出让等方式产生经济效益,减少烂尾楼造成的危害。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在建设单位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唯有融资一条道方能继续完成,然在现有市场及法律制度下,较难解决这个问题。
(一)抵押――担保之王对烂尾楼的无奈。抵押是债担保的主要方式之一,因不动产价值大,不易移动而被称为抵押之王。当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可供抵押的资产往往已经被抵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抵押。虽在抵押设立时,有关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仅提供抵押资产价值一定比例的资金,如60%等,理论上,尚可就余额进行抵押。但因房地产价格的下行,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往往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总和范围上下,抵押价值不大。即便就存在残值抵押,基于先登记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则,后登记的抵押权人实际上承担了建设单位违约的风险(建设单位的违约将扩大原抵押担保的债的范围,即违约金)和所有市场价格向下波动的风险。在工程已经处于提供状态下,在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其他资产充足抵押的情况下,几无金融机构会提供资金。可见,抵押制度无力解决烂尾楼工程的恢复建设问题。
(二)保证――烂尾楼预示开发商的信用破产。我国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实行项目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成立一个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自身的资金较少,注册资金100万即可设立。而项目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此多从股东借款或股东个人信用保证融资取得。建设单位资金链的断裂本身往往建设单位自身及股东资金链断裂的反映,一旦变成烂尾楼,几乎没有出借人会对建设单位的偿债能力做积极评价,会继续接受建设单位股东等信用担保。更何况在房地产市场进行下行通道,无法预估损失的情况下,拥有资产的股东甚至可能采取丢卒保车的方式,利用其对建设公司的有限责任,拒绝继续投资或为建设单位借款提供保证,用放弃已经投入的股本,防止损失扩大。因此,烂尾楼的出现,本身就预示着建设单位及实际投资人的信用的破产,因此,传统的用保证方式借款来完成烂尾楼的继续施工可能性极小。
(三)垫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无奈。在建设单位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解决自有资金的不足问题,建设单位多选择愿意垫资的企业来施工,施工企业垫资部分,甚至全部垫资成为一种我国工程建设融资的众多选择之一。为保护施工企业的利益,《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然一旦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特别是涉及诉讼,在建工程往往会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往往会选择撤离现场的方式防止损失的扩大,原因有二:其一,《合同法》第286条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劣后于购房者的权利;其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障的范围不及于建设单位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是否包括利润也存在争议。此二原因使得施工企业继续施工无利可图,甚至会扩大其损失。其三,各地法院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事先放弃,规定不一。在工程开始建设之初,为了获取银行的更大金额的融资,建设单位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始建设之前放弃优先受偿权。在出现烂尾楼的情况下,继续施工丝毫无任何益处,其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停止施工。
三、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改良――烂尾楼融资的出路
在建设单位资金短缺,确保资金提供方或继续施工方的债权的安全,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唯有确立其优先受偿的地位。考察各国立法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乃建立在增值理论的基础之上,其直接使建设工程增值,并与增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于各方无害,亦不会破坏既有的权利体系和交易安全。相比其他国家立法例,我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范围和保障范围过窄,限制了优先受偿权制度功能的正当发挥。
四、扩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享有的主体仅限于承包人,而发包人雇佣的工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材料提供商、资金出借方被排除出优先受偿主体之外,使得其对完成工程没有积极性。可以参照日本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路易斯安娜州民法典和魁北克民法典将发包人雇佣的工程师,材料提供商,资金的出借方(必须证明所提供的材料和出借的资金用于该工程项目上)等纳入到优先受偿权范围内,此可以调动有关主体垫资、提供劳务等多种形式融资,解决资金困局。
五、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主体,包括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大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消费者。工程价款优先权劣后于消费者的权利,将使得其失去继续施工的动力,最终也不利于消费者拿到建设好的房屋。消费者权益的优先保障的基础在于弱者利益的保障,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于增值理论,消费者弱者利益保障的基础在于工程已经完工,若工程尚未完工,即增值未完成,消费者居住等生存利益的保障缺乏物质基础,因此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实在是一纸空文,无法落实。
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障的范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
《批复》第3条,将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定在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将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亦被排除出去,至于是否包括利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争议。此一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无法确保继续施工获取合理的利益。笔者认为,唯有保障有关主体获取合理利润的情况下,方可通过其为建设工程继续施工或提供融资。
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3
关键词:工程合同管理,问题,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事后合同”
所谓“事后合同”, 就是承包单位( 施工企业)施工作业开始后才补签的合同。出现“ 事后合同”有多方面原因, 首先反映在企业发生的紧急项目方面, 如发生事故, 必须立即进行检修、维护, 如果按照合同管理程序来签订合同, 会影响工程的进展。其次, 施工企业对工程合同没有引起重视, 施工完毕后, 财务部门要求提供合同结算付款时, 才想到签订合同。第三, 工程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活都干了, 合同早签晚签没什么关系”的错误思想。
2. “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 对同一标的签订的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 而另一份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 或一方当事人持有) , 其中登记备案的合同, 称为“白合同”, 仅由双方( 或一方) 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黑白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要求投标者承诺, 中标后以招投标之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 进而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而依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 只作为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是部分企业实行一级法人、总分公司的体制,财务管理上实行收支两条线, 分公司的工程建设和检修、维护需要总公司拨款, 重大合同还需要向总公司备案。
3. 带资、垫资承包
实践中, 带资、垫资承包非常普遍。其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承包人自带部分资金, 把垫资承包作为承包人的一项合同义务看待; 二是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承包人的垫资义务, 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达成默契, 由承包人带资建设或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款而由承包人被迫垫资建设。但在履行中存在一旦承包人承揽到工程并进行少部分施工后,不同意继续垫资, 就会造成工期延误。带资、垫资施工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当前建筑市场供大于求,建设方强行要求施工方垫资承包以转嫁资金缺口;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以带资、垫资作为不公平竞争的手段。
4. “挂靠施工”
所谓“ 挂靠” 是指没有资质( 或资质等级低)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 或资质等级高) 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来签订合同并且施工, 被挂靠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挂靠形式主要有: 一是部分企业的附属单位或关联企业能够承揽大量内部的工程项目,一些小的施工队伍挂靠在这些附属单位并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施工, 附属单位收取管理费。二是一些企业的关系单位承揽到工程, 但其又没有相关的资质,便借用有资质或资质等级高的其他企业签订合同进行施工。三是一些机电设备是非标准设备, 需要特定厂家加工定做, 但一些加工定做的厂家没有机电设备安装资质, 便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由于一些设备在国内能进行加工定做的厂家非常少, 处于卖方市场, 建设单位往往只能被迫接受挂靠施工的形式。
5. 不重视违约索赔
在合同谈判中,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往往只关注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结算条款, 对于其他条款特别是对违约金条款, 合同双方都没给予应有的重视。有些工程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为空白, 或者是象征性地填写标的金额的1%甚至更低。一旦承包人违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建设单位将不能得到快捷、充分的赔偿。出现这种情况, 主要是合同谈判人员缺乏对违约金性质的认识。石化企业索赔方面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是, 一旦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就会给建设单位带来巨大损失, 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在确定责任和索赔时,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往往互相推诿, 使索赔变得异常艰难。
二、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1. 杜绝“事后合同”
“事后合同”由于双方对权利、义务没有进行约定, 在工程质量、结算付款、损害赔偿等方面容易产生争议, 往往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要杜绝“事后合同”, 建设单位首先应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 在合同管理制度上要禁止不签合同就进行施工的情况, 并对违反制度的情况进行处罚。其次, 要推行合同网上审查, 使合同审批时间为计算机系统默认时间。第三, 对急需抢险维修的工程,可以选择一家或几家资质、信誉良好的企业, 签订年度合同。在年度合同中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如遇紧急工程, 可以按照年度合同进行施工作业,以避免“事后合同”的发生。
2. 事前要进行深入的法律论证
20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 一旦合同双方对“黑白合同”产生争议, 法院将会依据中标的“白合同”进行裁决。由于“黑白合同”标的额一般都较大, 对企业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存续和发展。法律一般也不会支持“黑合同”。企业经理层在决定签署“黑白合同”前一定要经过深入的法律论证,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产生纠纷。采取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 总公司在做项目预算时应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 下达的预算与合同的实际标的金额不应差距太大, 以免逼迫分公司签订“ 黑白合同”。
3. 将承包人垫资行为纳入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
1996 年6 月4 日,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规定, 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 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由于带资、垫资问题的普遍存在, 如果承包人不带资、垫资就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垫资不予认定有效, 就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经常发生承包人揽到工程后, 以资金短缺为由中断施工的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将承包人的垫资作为合同义务写入合同中, 同时对这类合同应在违约条款中相应增加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由于这类合同对石化企业使用的示范合同文本进行了修订, 应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查。
4. 坚决取缔“挂靠施工”
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 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 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由于“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的资质和条件, 很难保障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对于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 而且极易滋生腐败, 应给予坚决取缔。企业内部应加强对附属单位的管理, 禁止其他施工队伍挂靠在附属单位。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及实际履约能力进行深入调查, 包括员工素质、设备、资金等情况, 从源头上杜绝无资质的施工人进入建筑市场。
三、结语
工程合同在工程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份内容全面的施工合同将对实现质量、进度和成本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会对规范工程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4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程招标投标和信息管理
(一)凡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投资总额低于100万元(监理、大宗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低于50万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外,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单项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乡镇单项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三)上述标准以下、2万元以上的投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按照宿豫政办发〔*〕9号文、〔*〕17号文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财政局采购办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或采购。工程(包括交通、水务、供电等专业工程)招标必须在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统一管理下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公开进行。
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江苏省工程建设网、宿迁招标投标网、宿迁政府采购网、中国宿豫网等媒体公开,时间一般为5天。招标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同时通过其他新闻媒介信息。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投资规模合理确定报名条件,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更不得以垫资或变相垫资及其他不合理要求作为报名条件。
二、加强投标单位选定审查程序管理
投标单位的选定必须严格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372号)规定的入围办法执行,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超过9家时,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或招标单位)依据省、市规范文本编制并经招采办审定,其中工程标底应报区审计局审核。
三、加强招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管理
国有资金项目,强制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在开标3天前向各投标单位公布标底及工程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半小时产生,一般为5名以上单数,其中业主评委不超过1/3,其他评委在区纪委和招采办的监督下,从省、市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应积极负责完成评标工作,对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会或不负责任评标的,上报省招标办取消其评委资格。
凡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一律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工程开标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当场定标。中标结果应在宿迁招标投标网、中国宿豫网公示2个工作日。严禁定标后压价、压工期。
四、加强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动态管理
加强中标后合同跟踪管理。凡中标工程,严禁非法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并按规定给予处罚。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经招标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功能、设计档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后再实施:
(一)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5%以下或单项变更2万元以下,材料、设备更换单项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下,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更换)方案、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详细资料,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审核论证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5%至10%或单项变更2万元以上,材料、设备更换单项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要请财政、审计、招采部门参与现场签证后报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对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出项目中标总价10%以上但未突破投资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经发改、财政、审计、招采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超出投资概算的,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建设单位要及时、严格核(确)定变更工程量及相关综合单价。变更工程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方现场核定签字确认后,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加强招标机构动态管理,实行季度动态考核。建立招标机构诚信档案,对越权、违规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档案,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5
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力度,使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成果,促进我县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济建[*]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长效机制,努力做好清理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l、确保全面完成剩余历史旧欠的清理。对于目前网上统计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以及县清欠机构通过调查摸底、受理投诉等方式掌握的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要逐个项目研究落实措施,确保全部解决。凡未按照国务院清欠工作会议要求按期清欠完结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严重纠纷且不接受行政协调的,督促双方尽快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并及时上网填报清欠进展情况。对不按要求如实上网填报进展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限制投标资格。对于以前协调的投诉案件,要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案件真正办结,避免出现反复。对已经认定的*年以后竣工工程新发生的拖欠问题,要尽快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务必于*年妥善解决。同时,要继续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要快查严办,及时化解矛盾。对国家、省、市转办的投诉举报,要限期办结,及时反馈。
2、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全面实行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合同用工和工资月结季清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把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使用农民工必须由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按月结清农民工的工作量并直接将工资支付到每个农民工手中,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必须经农民工、项目部负责人、总包单位监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存档备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由于监督不力导致对分包队伍失控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由总承包企业垫付。继续实行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实力较弱、信誉状况较差的建筑业企业,实行重点监控。积极探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卡管理、薪酬手册等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强化市场机制,完善合同监管。依法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规范工程承发包内容,明确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及责任,坚决杜绝“霸王条款”等显失公平的约定,及时发现和查处阴阳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条款、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加强对造价咨询等审价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检查,严格结算期限,促进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水平的提高。加快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担保制度,培育工程担保机构,全面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大型建设工程及1000万元规模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全部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其他工程也要逐步实行担保制。积极引导建筑市场主体通过经济手段化解拖欠风险和履约风险。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有效防范因质量纠纷导致的变相拖欠。
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规范运作,坚决杜绝政府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和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现象,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单位垫资承包。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把“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两道关口,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开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强化对业主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现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必须及时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对目前已经开工但资金没有保障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要立即停工整改,避免产生新的拖欠。
5、严肃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资金审查制度,严格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国土、审计、建设、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建设资金的审查,要出台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凡是存在拖欠问题没有解决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其新上建设项目;凡是建设资金未落实的,坚决不批准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凡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坚决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不许投入使用。对发生新拖欠问题的建设项目,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6、进一步完善惩治体系,严厉打击拖欠行为,依法解决纠纷问题。切实加决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起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对建设类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健全失信惩戒、守信奖励制度,对发生的拖欠问题及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公开,有关部门要从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等各个环节加以制约。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存在复杂纠纷的拖欠案件,要积极引导双方依法解决。对持有用人单位工资欠条的,指导其直接向人民法院,建设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强化招投标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用,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1、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综合治理活动要求,深入自查自纠违法违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觉做到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加大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恶意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规避招标、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围标、串标等现象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招标机构虚假、串通招投标、高价出售招标文件赚取非法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法规,加强招标文件审查,杜绝排他性条款、歧视性条款和定向性条款,严厉打击恶意低价中标现象,提高监管实效。同时,对工程承发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切实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制度,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密切防范违法违规案件和不正当交易行为,逐步增大评标专家比例,对业主操纵招标、弄虚作假、规避招标,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工程发包承包、、徇私枉法或包庇、纵容建筑市场犯罪活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杜绝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承发包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对新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从承发包、开竣工、合同备案、施工、监理等环节加强监管,杜绝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承发包行为,凡是在招标文件及招标活动中存在带资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按废标处理,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3、严厉打击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出卖资质等行为。继续组织开展综合执法监察工作;开展对工程承发包方式、工程分包方式和劳务用工方式的检查,严格审查工程承发包合同、严格检查现场管理班子组成、严格查阅作业人员劳动合同、严格核查工程资金流向,及时发现和查处承包企业变相转包、以包代管、违法分包、挂靠、出卖资质和转让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无资质、超资质承包建设工程和随意变更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现象和行为。
4、严厉打击恶意竞争、恶意压级压价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严禁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及时查处恶意竞争、恶意压级压价等违反市场管理行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价格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和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招标文件审查、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承包合同备案审查。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投标的,以低价位恶意竞标、恶意压价、非法让利、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设施费用的一律作为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要责令重新招标;已签订合同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不予颁发中标通知书,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对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把关不严的招标机构,要依法做出资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处理,后果严重的,及时清出建筑市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要按照中央、省委《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创新思路,完善交易中心服务功能,尽快建成涵盖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施工、监理、总承包及专业和劳务分包、货物采购的综合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二次装饰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要统一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全面实行招投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招标现场监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范》,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优质的服务。同时,要积极探索拓展市场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服务,逐步将交易内容涵盖工程交易的全部领域,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管理,保证信息安全和合理应用。要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有信息网络平台基础上,继续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网络建设,健全和充实相关数据库,使其逐步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6、严格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进行新建工程项目资金审查,对新开工项目未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与项目投资额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的,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业主或投资人仍有拖欠行为的,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按照治理商业贿赂要求,规范施工许可审批行为,建立完善的施工许可审查程序,在县行政审批大厅集中统一发放施工许可证,杜绝乱发证、乱许可现象。对中标后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资质管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监管机构以及有形建筑市场之间的协作配合。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的联动管理,逐步建立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筑构配件生产管理,认真执行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制度,强化建设工业产品强制性标准管理,严格建设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
三、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依法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1、严格市场监管,完善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行日常执法巡查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资质审批制度和审批条件,加强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中介服务等机构的资质审查,凡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于少批多建、逃避规费等行为,要严加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对清出制度的研究,积极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对违反建设法规、不服从建设管理、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非法转包、分包、乱挂靠、随意变更现场管理及监理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群众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要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技术手段,逐步把行政审批事项、日常监管结果、执法检查状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形成对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方面的动态监管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其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做到及时警告、响应和处置。严肃查处随意更换项目管理班子和监理人员行为。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本着效率优先原则,进一步调整、简化受理及审批程序,努力使受理、审批工作规范、公开、透明、便捷。
2、加强村镇建筑市场和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查各类村镇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两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开工、定位放线手续。对少批多建、不符合规划设计和其他规定要求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县乡两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实行村镇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和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在村镇承担建设项目的建筑队伍和建筑工匠必须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不得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施工和参与未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
3、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市场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的评价标准,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将诚信建设、信用评价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市场环境。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纪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纪录,逐步实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并及时向社会披露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1、提高认识,加强对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作为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市场管理的工作重点,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领导机构。县里成立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专项整治和督查力度,完善执法监察手段,建设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开展日常性拉网式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切实整顿建设市场违规违法现象,努力使建筑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建设工程垫资规定范文6
近年来,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逐步到位,操作比较规范,既达到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目的,也为建设单位节约了大量资金。但还存在着规避管理,逃避监督和违规操作现象,扰乱了全县招投标工作秩序,影响了全县建筑市场的繁荣稳定。为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女子招商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服务工作。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外商创造一个既宽松又合法的投资环境。招投标服务中心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招商引资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直接发包,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行备案管理;投资额50万元至200万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使用私有资金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投资200万元以上且关系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发包。
招商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一律由招商单位负责牵头办理,到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交易。评标委员会在招商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中,重点帮助投资商对投标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和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凡是项目施工方案评审下合格,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房地产开发页目是国家明令强制招标项目之一,必须实行招标。凡开发对外七售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其它营业性用房等凡没有实亍招投标的,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性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的“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由各系统自行管理,但必须进场交易”的要求,凡在我县境内施工的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各专业工程,都必须到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公开交易,接受统—管理和监督。
四、进一步重申世行贷款和各级扶贫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规定。使用世行贷款和上级扶贫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涟发[*]6号、涟政发[*)15号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打折扣。
50万元以上的桥、路、涵闸、防渗渠以及成片开发的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50万元以下的桥、路、涵闸、防渗渠等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必须落实建设所需的资金,提供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或第三者的担保证明,禁止垫资、压价和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对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但不能及时到位的项目,司法机关要进行法律公证或由工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市场价格信息、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要求等进行投标报价,禁止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进行恶意竞争;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者除依法给予罚款,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责任外,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30号令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标的,出现循私舞弊违反评标纪律的,招标办和县纪委驻场监察室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