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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条例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现状;施工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从此安全监理成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监理已逐渐成为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这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谈谈工程建设中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界定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即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用于指导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任务明确规定为质量、造价、进度“三控制”。也就是说,法律及规范对工程监理并未赋予安全监理的任务。
2.安全监理的现状
上述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监理的责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门被扩大化。突出表现为本该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强加给了监理单位,如要求现场监理从事“安全旁站”。这种规定混淆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界限,与《条例》、《意见》相悖,对于监理单位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的另一表现是,将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管理上岗资质套用到了监理头上,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这一要求与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第158号令)不相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监理企业的四类不同等级的资质中,均无安全管理专业之要求。
安全监理的实践早于《条例》时间。笔者最早接触安全监理在2002年。人们当时将安全监理称之为“安全控制”,在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安全控制”,将“三控制”变为“四控制”。在《条例》、《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出现过头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矫枉过正吧。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思考
3.1 安全监理的模糊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如何开展安全监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据上面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以《建设监理规划》为框架,将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全部写入;《安全监理细则》采用jgj59—2011条文汇编。编制上述两种安全监理文件的动机是应付检查,效果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主管部门指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埋怨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施工单位则说监理干预太多;业主说监理力度不够,等等。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安全监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门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监理的探索阶段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的颁布给监理单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监理做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特别是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实务”,对《条例》进行了详尽分析,使我们对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理有了新的认识,从2009年年初开始,我们对原《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进行了升级。
(1)《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本应属《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较大,将其单独成册。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一览表、安全风险管理和附录等10章。
安全监理的核心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条件不可能完全一样,对编制方案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开挖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当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即划入危险性较大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均属危险性较大工程。该文件附件二规定,上述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后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拟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与模糊阶段相比,自《意见》出台之后,使安全监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自此安全监理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宏观监控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细化。两者相比较,前者属宏观管理,后者属微观管理。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工程参建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为例,对编制内容进行简述。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分为两大部分,目录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章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塔吊运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与模糊阶段相比,重要区别在于引用了强制性标准条文;在两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总则中点明引用法律、法规及jgj59—1999标准条款号;各章再用一个条目引用强制性标准原文,旨在增强细则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纲,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赋予相应内容。现将各章提纲转录于下:工程概况;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检查记录表(jgj59—1999相关表格内容)。
按如上思路编制出的《安全监理方案》与《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其编制深度可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手段和方法。如,检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图:审查核验巡视检查告知通知停工会议报告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各节点内容放在《安全监理方案》中,使细则与方案具衔接关系。
经安全监理探索阶段的实践证明,在《条例》与《意见》的指导下,安全监理依据其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理顺安全监理程序,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3)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中划分的7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6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现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首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
其次,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实体安全监理。如对超过3m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与土方开挖工程,现场安全监理主要针对基坑支护的材质与支护方法以及土方开挖边坡放坡坡度、坑边荷载等进行重点监控。
再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层建筑中。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
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义不容辞且刻不容缓。为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条例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特点;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4-0064-02
1 前言
建筑工程监理制通过委托监理合同和相关建筑工程合同对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规范建筑工程参与方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不当建设行为,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另外,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避免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监理企业必须首先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2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从1988年开始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以来,至今已经有24年的发展历史,在此期间,经过实践发展,我国的监理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建筑工程监理制与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体系。但由于我国国情、历史文化、制度等许多因素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呈现出以下特点:
2.1 政府强制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一开始就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针对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也是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为此,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了主管建筑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专门组织机构,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等,根据《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2.2 服务对象单一性
在国外,工程项目管理不仅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或咨询服务,也为承建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或咨询服务。而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而不能接受承建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2.3 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性
我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理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同时也要求不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要有相应数量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这种双重控制不仅规范了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市场,而且保证了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
2.4 监理工作的监督性
我国监理企业有一定的特殊地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只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根据业主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有权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对于发生的不当建设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纠正。
3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3.1 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主要是以施工阶段监理为主,表现为“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企业要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和从单一的质量控制向投资、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3.2 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2000年12月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了《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尤其是“十一五”期间,工程监理行业相继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并相继修订完成《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文本》、《建筑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等标准规范文件。《建筑工程监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出台并得到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了工程监理责任体系,推行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整个工程监理行业行为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法制化。
3.3 项目管理人才将成为监理企业竞争的核心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由于缺乏大量优秀的熟悉国际相关法律、操作规范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的国际化项目管理人才,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遇到很大的障碍和困难。为迎接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人才已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新时期的工程监理人员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型、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
3.4 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监理企业不仅要与来自不同行业的更多的竞争者竞争,而且要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外工程咨询公司进入我国建筑市场所带来的挑战。与国外知名工程咨询公司相比,不管是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上,还是在管理理论、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等方面,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均远远落后。国外工程咨询公司将在建设市场与我们展开激烈的竞争,尤其是人才竞争。因此,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建筑工程监理市场竞争将更加的激烈。
3.5 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将不断加大
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安全等事故责任,使建设监理行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大。
3.6 政府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发育完善和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政府要逐步转变职能,不再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对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调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重点放在制定、补充和完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体系等以及加强宏观调控上,为工程监理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和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比如取消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但也要有一个过程,现阶段政府可以主要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强制监理和政府定价。
3.7 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接轨
世界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一方面,随着实施“走出去”战略步伐加快,我国工程咨询设计企业比较积极地主动开拓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市场,积极学习吸收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理论、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等;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加强,许多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对华投资规模、范围、数量等越来越多,而且近几年来我国企业、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团到国外考察学习会谈,邀请国外专家讲学,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了解国际学术权威的专题报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学术前沿动态等;为我国监理企业与国际知名工程咨询设计企业合作创造了平台,不仅提高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展现了我国的项目管理发展水平,将会加快工程监理行业的国际化进程。
3.8 监理行业组织结构将趋于更加合理、优化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即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工程监理企业也不例外。监理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适时调整企业结构,逐步建立起具备全方位、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大型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或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实现工程监理行业组织结构的合理、最优化,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许辉.对监理市场现状的分析及建议[J].才智,2011,(30):27-31.
[2]黄建清.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建筑,2007,33(30):19-22.
[3]范恒玮.国内外工程建筑监理的发展现状之对比[J].科技致富向导,2010,(19):15-18.
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条例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 监督 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立二十年多来,各级监督机构和广大质量监督人员忠实履行监督职能,为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遏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弊端开始逐渐显露,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状况可以用“总体受控、问题频现、基本稳定、形势严峻”几个词来描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建筑企业诚信机制滞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都应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大部分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建筑业信用体系已非常发达,而我国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各方的诚信机制还未健全,信用危机矛盾突出,再加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矛盾加剧。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制定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并得初步成果,社会反响较好,但由于还不适合全国施行,无法形成有足够影响力的机制运作。
(2)工程咨询服务业管理有待加强。总体来说,我国现有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普遍只有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这些工程咨询服务行业中由于其自身素质不高、自律性不强,加上行业过度竞争,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政府管理不到位等种种原因,导致国内现有的工程咨询服务业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未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适应。在过去几年中,我国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城市扩张与基础建设,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迟缓之间的不适应带来的矛盾越来越剧烈。设计施工一体化、超大的建筑工程集团的出现带来了工程质量监督形式的不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与受委托执法带来了工程质量监督地位的不适应。
。
(4)政府监管力量相对萎缩。由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各地监督人员的数量一直保持在编委批准的“常数”内,而且在取消监督费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入减少,带来了人员流失、高素质人才难以引进的局面。监督人员减少与承担监督任务的剧增存在巨大的落差,给监督工作带来更大的负担。
2. 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措施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执行已有 28年的历程,但是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始终仍处于一个探索和发展的过程。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质量监督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参与建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特别是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负其责,各尽所能,本着为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监督好每一个建筑产品。同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监督管理模式,朝着依法监督、科学管理、保证质量的方向不断努力。
2.1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作为政府委派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其职业道德是从事好监督工作的首要条件。作为监督人员要能正确处理与建设各方主体的关系,以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不参与有损质量监督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业务行为,不,以维护政府监督的形象。同时,监督人员还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不但要熟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还要不断学习,以了解不断更新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监督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熟练掌握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之外,还应不断学习检测手段和方法,监督与管理抽样检查方法,了解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
建立和健全对监督员监督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考评制度,不断完善考核、考评的指标体系,把监督员监督工作能力和监督绩效同其工资、奖励待遇结合起来,以考促管。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机制,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结合,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人事管理激励机制。
2.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其建筑业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在严格、健全的法制基础上的。因此,应在国家政策导向下,积极探索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体系。
1.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 针对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完善地方建筑工程的法规、制度。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重点在于明确监督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责和义务等;要制定明确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落实市场主体质量责任的有关规定;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罚则的内容,结合个地方现状制定合法、可操作性强的处罚实施细则;要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契机,进一步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2.3规范建筑市场
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企业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把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还给企业。新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把检测机构也纳入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可以认为检测机构作为新的责任主体的身份已经确认。《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这有关规定及本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拟定各责任主体在工程中的质量责任,为监督人员加强建设工程现场质量管理提供详细的依据。
2.4加强检测手段,为质量监督作技术支撑
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不断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质量监督管理也应由原先落后的“眼看、手摸、锤敲”发展为通过新进的设备、仪器进行准确、数字化的现场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使用功能系统模拟试运行测试中,通过现场实测,以具体的数据为依据,改变原来仅靠观感判断工程质量的传统模式。
3.结论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想得到加强,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根据新时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单位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最终也才能让用户用得放心,企业才能获得更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成灿.强化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控[J].建筑经济, 2001,(09) .
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条例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横街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验收和结算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区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出资或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本规定实行。
第三条建立横街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程监督小组,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镇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验收和结算等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验收和结算等工作的实施操作。镇工程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工作,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负责招标通告、招标文件等起抄工作,以及招标信息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在招标工作开始时,应告知工程监督小组,自觉接受其监督。
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工程监督小组说明情况,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采用邀请招标的,确定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工程,报请镇长同意后可不实行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六条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报名工作,并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业绩等进行审查,再交工程监督小组审核。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若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开标。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八条对于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必须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工程监督小组一起审查,否则审查结果无效。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九条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预定地点,如有更改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通知各投标人。
第十条开标会议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招标人及工程监督小组成员参加。
第十一条评标方法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工程监督小组一起商量,确定并在开标会议上宣布。
第十二条中标结果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公布,开标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工程管理、验收和结算
第十三条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若发现施工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质量有严重影响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施工、投标资格。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联系单,要写明变更原因、变更后的造价等内容,若变更后的造价在5千元以下的,报工程联系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核,超过5千元的报镇长审批。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先由该工程联系领导提出,再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程验收应当出具验收结果报告,工程监督小组成员必须参加验收,负责全程监督,否则工程验收结果无效。
必要时,工程监督小组也可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一同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工程的结算书由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并负责送交有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镇主要领导和工程监督小组。
第十七条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方法严格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工程监督小组应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验收和结算工作的监督,若发现招标、投标、验收和结算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做好每个工程的资料归档工作,资料存档一式二份,一份存镇档案室,一份存放在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条例范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条例范文6
关键词:施工阶段; 资料管理; 重要性及方法
中图分类号:C8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概述
有很多的人认为,施工阶段的工程资料只是简单的资料收集、整理、上报,是建设工程的很小一部分,而且这项工作实际操作起来非常琐碎,现在还有很多施工单位对施工阶段的资料管理表现出来的是一种无所谓的态度。目前,随着国家、地方对工程资料的重视,相继出台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资料在工程验收、工程结算、使用后维修、管理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引起相关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重视。
从这几年来现场管理和资料管理的经验来看,就施工单位而言,加强施工阶段的资料管理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
施工阶段工程资料的产生与具体施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建设工程进入施工阶段,钢筋、水泥、砖块等原材料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才能用于现场施工;施工阶段的砂浆、混凝土必须按规定留置试块由试验室检测,并应及时进行汇总评定;施工阶段的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等技术资料也必须与具体施工相配套;这些工程资料是工程优劣一项非常重要的依据。
工程资料是贯穿建设工程过程中的一条技术性、抽象的表征,而施工阶段的工程资料又是这一表征的关键点;
2、目前施工阶段资料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施工阶段相关的原件不全。由于客观及主观的原因,有些非常重要的文件(如工程设计变更)在下发时就是复印件,难以符合工程资料管理规定中“竣工资料中不允许出现复印件”的基本要求。有的单位疏于资料管理,造成原始重要文件丢失。也有的单位频繁更换资料管理人员,在资料移交时又把关不严,同样造成了原始重要文件的遗失。
2.2、施工阶段工程资料签证手续不齐全。有不少的工程为了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或者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及时完善签证手续(如关键部位的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到工程结束后往往很难再完善相关手续。
2.3、资料用纸格式不规范。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格式不统一,不规范,有用A4的,有用16开的,文件幅面的页边距不等,给后期资料整理工作造成很多麻烦。
2.4、施工阶段资料书写不规范。原始资料特别是材料、构配件厂家提供的合格证和出厂证明的书写五花八门、形形,有用圆珠笔的、有用铅笔的、有用复写纸的,而这些都不利于资料的长期保存,与竣工资料归档要求不符。
2.5、施工阶段资料填写不规范。如桩基工程交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报告、质量保证资料里,有的栏目没有签署意见,有的随意进行涂改,降低了原始资料的可信度,从而降低了资料的使用价值,不利于工程的归档和调阅。
3、目前施工阶段资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施工阶段长期存在着施工阶段重建设、轻资料的现象。
3.2、有不少施工单位对施工阶段资料管理重视程度不够,认为资料管理是可有可无的,只是在工程完工时应付一下即可,工程完了才忙着收集、整理资料。
3.3、施工单位一线作业层技术力量薄弱、培训少、管理水平不高是造成施工阶段资料文件不规范、质量不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3.4、对工程资料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存在着有专业技术而资料管理水平不足,对施工阶段的资料把关不严。
4加强施工阶段资料管理的重要性
4.1、施工阶段资料的好坏直接反映工程质量
施工阶段的资料管理作为工程质量直接反映有一层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许多工序的内容是要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也就是隐蔽工程。对这一部分,在工程竣工后我们是看不到的,我们只能根据隐蔽前拍摄的照片、录像、图纸以及各种现场记录对这一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评价,施工阶段的资料在此的作用就相当重要。
4.2、施工阶段资料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工阶段工程资料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程质量的重要构成部分。施工阶段工程资料质量好,反映工程管理规范,反映工程管理人员素质高,反映工程质量好。这一个观点可以从建设工程参评“鲁班奖”、“双标化样工地”、“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工地”等奖项活动看出,凡是参加评优的建设工程,对施工阶段的资料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尤其是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施工现场照片、录像等电子文件。
有为数不少的工程对施工阶段工程资料管理有所忽略,近几年,随着工程资料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重要性的日益提高,施工阶段的工程资料管理有了明显的加强。
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首次从国家法规的层面把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纳入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对工程资料的内容、质量要求、报送移交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强制性规定,是目前推动工程资料工作发展最重要的一部法规。
如浙江地区的建设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必须取得属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意见书》才能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如果施工阶段工程资料未及时收集整理到位,势必造成工程无法及时验收。
4.3、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目前,随着审计力度的加大,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特别是由财政拨款的工程,需要施工单位提供施工阶段资料(包括隐蔽工程照片、录像、设计变更单、主材签证单等)。由于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对这一问题不够重视,造成在工程结算中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无法进行结算。
5、加强施工阶段的工程资料管理的方法
5.1、确保工程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施工单位tp 的特点,工程资料工作要切实做到“同步”管理,使工程施工过程与资料形成同步,将资料管理贯穿到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5.2、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制度是做好施工阶段工程资料的基础。
有些大型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人员往往来自全国各地,他们大都按照各自长期形成的习惯进行资料管理。而作为一个建设工程,则要求所有施工阶段的资料具有准确、齐全、规范的特点。因此,要明确相关人员在工程资料形成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这样,才能避免资料格式的多样性、不规范性。只有加强施工阶段资料的有序管理,才能保证施工阶段资料记录齐全、签署完备,原材料质量保证资料真实可靠。
5.3、加强过程控制是保证施工阶段资料真实有效的手段。
工程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切忌先完成施工任务,而后补资料的现象发生;负有管理职责的资料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实际施工进度,对资料的同步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检查。
结束语
施工阶段的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涉及各个专业的一项综合性工作,要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就必须加强施工阶段的资料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形成的工程资料符合完整、准确、真实的要求。
参考文献和法规:
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