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1

[关键词]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 管理 方法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48101

1 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是社会广泛重视的一个问题,水利工程质量不仅关系着工程效益的得失,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大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与力度,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大幅度地提高,但其监督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采取何种有效的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是当前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

2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存的问题

2.1 前期工作不充分与勘测设计不合规范,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当前,我国水利工程一般只注重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却忽略工程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周期短暂,参建单位(如建设、施工、监理等)往往不够重视对工程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致使项目的原始资料不全,卷目不清晰,相关质检资料手续不够齐全(如:单元工程、原材料等),施工、监理日记敷衍了事等。还有不少水利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勘测设计深度不足、工作仓促,设计并没有得到深化、细化,致使实际工程与招标工程的资金投入、技术、管理等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项目为图省事,直接使用初步设计图纸来充当招标图纸、施工图纸,这样既不符合规范,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将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

2.2 工程资金不足

在日常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工程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使得工程迟迟未能开工;或者由于资金不到位,使得工程不得不暂停施工,影响工程进度,留下来的部分尾工形成“半拉子”工程;或者工程己竣工,具备验收条件,但因地方财政不予拨款,影响了工程的竣工验收。出现了以上情况后却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许多部位已经受不同程度的自然和人为破坏,造成水利工程质量及安全使用性能下降。

2.3 只注重实物质量监督,忽略参与原材料制作各方的质量责任

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只侧重于实物的质量安全监督。相对于其它流水线产品,水利工程的区别在于产品多专业、多工种、工期长、材料设备多、品种繁杂。除此之外,水利建设项目还具有影响因素多、工程实体庞大、地处偏僻等特点。如果单纯依靠质量监督机构偶尔几次到现场检查验收,或者只是对进货方进行原材料质量安全检测,会影响到监督的全面性,影响到工程质量的正确核验、评定及控制。故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仅要加强对实物的质量监督,同时还要加强参与原材料制作等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具体要以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为准来保证实物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4 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及人员的配备不充分,监督检测技术落后很多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及人员的配备不充分,缺乏先进的监测人才和监测没备,监督检测技术落后;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测更多依靠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判断与经验,凭经验下结论,这样往往会出现疏漏。同时,监理人员不足,监理素质良莠不齐,专业技术还没达到工程要求的深度和广度。如某水利工程有将近一半的质量监督人员只有机构编制,而没有人员编制,大部分质量监督工作人员为兼职人员,这样使得监理队伍的专业素质大大降低,无法有力保证工程的安全及质量。

1.5 不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

目前,水利工程普遍存在轻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作用和地位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市级以下的农田灌溉、地方性的防汛加固等工程项目中尤为突出,基本不会主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如遇上级检查,经常就只是“走过场”而已,使得质量安全监督人员难以落实。同时,还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强制性理解有偏差,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水利工程单位之间的关系误以为是雇佣关系,有的将质量检测与质量监督混为一谈。

2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措施

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是水利工程的核心,是水利建设的主线和永恒话题。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指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应是由“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体系。因此,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平,必须要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坚决落实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建立并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要把措施落到实处。

2.1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质量安全要求的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实现规范化管理。首先,必须遵照国家、省和水利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其次,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让工作规范、高效、有力地进行。同时水利监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各行其职,本着对人民和社会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其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真正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3 协调施工和监理的关系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建立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和监理是保证体系实施的核心。水利工程建设的主体是施工单位,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的好坏主要是由施工单位决定的,虽然说好的质量是施工单位做出来的,但是离开了监理,施工质量是难以保证的,监理的目的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始终如一。因此,在施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必须检查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是否合理,有没有完备的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严格履行监理的职责,采用旁站、巡视、抽查、试验、计量支付签证等方法手段,做好施工监理,做到对项目质量安全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2.4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直接关系到最后的水利工程质量,因此十分重要。为了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必须在几个方面严格控制:1)施工人员、材料、机械、施工工艺和施工环境;2)要保证施工人员、质检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持证上岗;3)施工单位质检人员要做好现场的跟踪检查工程;4)监理工程师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工程要跟班旁站监督,严格执行监督、签字再验收的工作程序;5)质量监督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对关键部位重点检查验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依照国家、省和水利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好质量关,首先,应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资质审核,质监过程可采用监、帮、促结合方法,抽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材料,同时,对水利工程进行项目划分批复,抽查实体工程质量,核实是否跟评定材料一致,如果有出入,要坚决纠正并整改。在工程竣工前进行质量总验收,编制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

2.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保证安全施工费用的正常投入。水利工程安全施工监督要加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施工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到位,督促监理、施工人员配备安全施工防护用具,减少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进行安全施工的培训与教育;熟悉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器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着重检查关键工程的岗位、人员、环境、设备隐患;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拟定整改与预防措施并实时跟踪,实现安全监督工作的循环运行。

5 结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既是一项宏观控制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具体工作,这不仅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掌握监督工作方法,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监督行为,更要在参建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质量与安全为中心,全方位、多层次加强监督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把好关。

参考文献

[1] 黎宏崧.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探讨[ J ] . 科技资讯,2009,(2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规避

在建筑工程领域引入安全管理政策后,它既促进了安全责任的规范化建设,又为员工的安全责任提供了重要保障。建设工程在时代背景的发展中,安全事故频率增加,相应出台的国家针对性政策,促进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化和合理化的监管。这样不但可以安全监管树立良好形象,为公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又可以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

一、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安全责任风险

1、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众所周知,监理行业从事“高智能技术咨询服务”,监理的责任和权限来自建设单位的委托。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已明确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同时,扩大了监理单位安全监管的范围和责任。建设部(2006)248号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工作发表了若干意见。逐步提高了监理的安全责任,甚至属于建设行政部门的责任,被压到了监督的肩上。事故发生后,不是建筑工地的主要责任主体。监督单位和监督员没有对公安监督机关进行监督,甚至被判刑,监督责任重大。2、建设单位不遵循建设程序。极个别的建设单位为了最大限度追求利益,主观意图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和成本,工程承包的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低投标的承诺,工程要求安全资金大幅折价。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追求工程施工进度、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使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于施工单位不能客观地了解施工现场,不了解和支持监理工作,致使监理对施工现场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一旦出现任何安全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便将推卸掉所有的责任,把矛头指向监理。3、施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不高。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城市基础设施也蓬勃发展。我国建设队伍不断扩大,但施工企业综合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建筑市场的需求。实际情况是,施工单位的整体质量不能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施工企业,虽然口头宣传“安全第一”,但还是用经济效益作为评判的标准。所以最后的结果是施工队重效益轻安全,而安全管理制度仅以名义存在,增加了安全监管的难度和实践风险。这也是近年来建筑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4、监理单位自身存在问题。目前,建筑市场一方面混乱不堪,监理单位为了生存,存在恶性竞争,导致整体监理单位费用相对较低,监督人员待遇差,监督单位不能留住综合人才,致命整体素比较低。另一方面,监理单位普遍重视质量控制,安全控制一般不安排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对过程进行把关,大部分监理部门都是专业监理工程师来监督各专业安全。而一些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难以承担职业安全监督的重大责任。从而造成整体安全监管不乐观,无法满足各项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致使整体安全监管不到位。

二、监理规避安全责任风险

1、监理应认真履行通知和报告责任。对现场安检的监督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该及时整改,对于那些整改不及时的监理则必须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报给建设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当承包商未经整改或者未完全整改,依然存在安全隐患时,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向施工单位下达暂停令,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万不可以“好人主义”开展工作,任由安全隐继续存在,否则一旦造成安全事故,到时总监理便有失职责任,监理单位也将承担相应安全责任。2、强化监理单位的自身管理。建筑工程中有多种安全监理责任,所以,有必要提高监督效率,保证其质量达到预期的标准,科学合理的规避责任。(1)监督单位应明确单位安全和监理工程监理的范围和职责。为了避免安全监督的风险,监督机构需要从自我开始,自律,(2)为了避免安全监督的风险,监督单位要加强对专业培训的监督,鼓励他们继续接受和学习新知识;以有关安全监管条例为依据,在任何工作前以政策内容为导向,从项目安全监督的实际情况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确定检查安全监督工作的时间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的同时,监督单位也从侧面监督督促,确保在消化的基础上及时改善问题提高监督效率。3、加强监理队伍建设。监理工作是一个整体,要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把安全工作与其他监理工作联系起来,而不是独立的。主要职责是在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他们的工作包括:施工图的内容和特殊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安全审查,同时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管工作,注重安全风险;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监理企业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是十分重要的,每个监理人员都要学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积累安全管理经验。施工安全是一个非常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规章制度,专业知识,学习技术,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经验的人才,充分发挥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角色控制。4、加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认识。为了使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制度,完善施工安全监管体制;经济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的使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开展安全检查,防患于未然;建立事故统计报告系统、安全信息管理。

三、结语

建筑工程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安全事故往往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应保证安全生产监督单位的责任更有保障。监督企业要认真落实法规,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保卫工作,为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嘉.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26).

[2]闫慧萍.谈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与规避[J].山西建筑.2011(35).

[3]吕洪年.谈增强项目监理人的责任风险意识[J].煤炭技术.2002(1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3

一、总体工作要求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兴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本方案所称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监督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

6、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7、现行建筑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

三、监督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报监资料。

2、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监督机构按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组,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3、项目监督组根据监督工作相关依据及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编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要求、监督抽点、频次及相应监督方式,并与工程开工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并下发《工作计划》。

4、项目监督组根据拟定的《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监督抽查内容、频次、节点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规定下发监督处理文书或上报上级部门实施行政处理措施。

5、按要求填写监督工作记录,收集整理质量监督档案。

6、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善监督档案,在规定期限内整理立卷,符合要求后向档案室移交。

四、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3、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程序及组织形式进行监督。

6、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监督方法

1、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监督小组,原则上应到场参与监督验收过程。对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现场管理规范的项目可采用事后核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验收参与人员资格、组织程序及行为和重点部位的实体质量。

2、实施重点控制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当施工至规定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前通知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到现场抽查。

3、项目监督小组应对工程使用主要承重结构砌体材料、钢筋等实行现场抽样检测,抽样数量参照市建设工程监督抽测有关文件执行。

4、除对质量控制点实行定点检查外,监督小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随机抽查。随即抽查内容为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六、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责任主体应予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并最其真实性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一般质量问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完成,报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后上报监督小组留存备案。

2、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应下发暂停施工通知,在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和监督部门未下发复工通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恢复施工。

3、监督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擅自施工或采用欺瞒手段上报处理结果的,一经查实,监督小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4、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违法法律法规的质量行为及重大质量问题的,将按照市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七、监督要求

1、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质量监督工作小组。

4、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

10月28日,市建委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召开了全市第五次安全例会。会上通报了前不久结束的***、**、大连三市建筑安全联检情况和表彰名单。这次三市联检共有61项工程受检,其中:43项工程获金牌奖,18项工程获银牌奖。我们大连市在这次联检中有24项工程受检,其中14项工程获金牌奖,10项工程获银牌奖。

***、**、大连三市建筑安全联检活动又称东北三市安全联检,发起于1990年,至今已有十余个年头了。这个联合检查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促进***、**、大连三个东北城市间的学习和交流,推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我有幸参加了今年成立的***、**、大连三市建筑安全联检活动领导小组,对三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推荐的一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了联合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贯彻落实国标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各省、市制定、颁发的有关施工现场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定的执行情况等。这次三市联检历时十余天,分别检查了***市18项工程、**市19项工程、大连市24项工程,这61项工程代表了这三个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样板,表明了在贯彻了国标jgj59—99标准以后,我们东北这三个城市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逐步进入正规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阶段。

一、施工现场方面的一些先进做法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我们大连市好的特点是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内业比较规范,包括:五牌一图、方案、施工组织措施、技术交底、操作规程等等,施工现场用来指导外业施工的安全内业资料全市统一了一个模式来搞,***、**来的同行们认为十分值得借鉴。而***、**两市在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如施工现场的场地布置、环境保护、脚手架搭设和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等方面有一些先进做法对我们也有所启发。特别是***市,在脚手架基础的搭设上很规范;悬挑式脚手架全部采用工字钢做悬挑梁,虽然施工成本加大了,但架体稳定性得到了保证,安全系数增加了,这是我市施工现场尚未能全部做到的,我区现在还无一家能做到这种水平,这也将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目标;落地式脚手架的架体基础用槽钢和混凝土来做,钢管架体直接坐在槽钢的钢槽里,槽钢下用混凝土打基础垫层,这样稳定性好、受力均匀、还不易被腐蚀,架子基础周围还用红砖、水泥砌了一圈排水沟,避免了基础积水,而我区落地式脚手架的基础大部分只是将原地面夯实一遍再用木块在架子下垫一下。***市在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方面提出要重视“以人为本”的原则,其受检工程之一“欧洲新城二期工程”的现场办公室、宿舍均采用红色保温彩色钢板暂设,暂设地面采用复合地板,生活区建有绿化带,办公室门前建有7个主体花坛和绿色草坪,生活区与施工区用欧式木栅栏进行隔断。生活区安放7个彩色遮阳伞,并摆放了桌椅,便于工人休息。并按国检标准建立了水冲式厕所及拥有15个喷头的淋浴间,地面、墙满铺瓷砖。食堂设备采用无烟式炊具,医疗室配备有医师资格的医护人员,同时配备有药箱、担架、氧气袋等急救设备。该工程仅生活区的建设一项就投资了60万元。该工程在安全管理方面实现了微机化,应用天德软件进行安全内业管理,并在施工现场架设了两套电视监视系统,项目经理坐在生活区的办公室里,通过电视屏幕,用一根操纵摄像头的操纵杆和一个向工地喊话的麦克风就可以足不出户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控了。

二、两市在政策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可借鉴之处

1、***市安全监督站在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不断改革管理思路,将着眼于政策服务的作法做为全站工作的主导。把安全达标和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申报、验收、检查等管理制度,通过开展技术指导、现场帮教等活动进行落实。逐步拉近了政府与企业、监督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的距离,保证了全市各项安全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深受企业好评。

2、***市建委以市长令下发了《***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晰了建设行政领域安全管理职责和执法范围,彻底扭转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重复检查、重复处罚的混乱局面,保证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序进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5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内进行填报,并下载已上报的申报表一式三份;

2、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2004]39号)中的要求,提供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3、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原件核验,并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正式行文,集中向*市考核站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进入材料评审程序;

5、*市考核站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考核站成员会议,汇报材料评审情况,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6、通过评审企业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施工类窗口;未通过评审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7、省行政审批中心经过受理、审核、公示程序,20个工作日公布审批结果;

8、*市考核站根据公布结果,集中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正二副)后,通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名称变更、增加附本等,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企业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七条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九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能力考核标准: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条“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具体考核程序:

1、凡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企业需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三类”人员考试申报页面填写报考信息,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后,统一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能力考核表和考核意见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送*市考核站。

3、*市考核站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审批上报,由省建管局统一进行知识考核安排。

4、各企业及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看考试通知,并在考试现场领取准考证。

5、考试人员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询成绩合格后,可带1寸照片1张,持企业介绍信、成绩合格证明到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领证,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领证。(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7楼建筑施工类窗口电话:025-83346921联系人:陈新)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3、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七)甲、乙双方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

(八)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九)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十)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

(十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防火、防汛、防毒、防尘、防爆、防雷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和现场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条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4、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与现场条件相符;

5、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是否有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

6、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和周边环境要求;

7、施工现场的“五牌一图”、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公布上墙。

第五章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城市房屋拆除等生产和管理活动的,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市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对市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编制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机构情况,包括负责人和成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二)应急处置(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包括成立现场抢救组、技术处理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各组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各组的具体行动方案。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指定机构、人员、联系电话。

(四)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的落实。

(五)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的工作方案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企业和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以企业正式文件下发到企业的各部门、各项目,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地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第三十八条施工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在第一阶段进行达标验收前,必须进行现场演练,演练结果作为达标验收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四十条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启动施工项目的一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的两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1人死亡事故,同时启动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施工现场发生2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依次启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七章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二条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和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十四条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一经淘汰,禁止继续使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八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四十七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四十九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市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五十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永久性置于设备底部。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

(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

(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报告。

第五十二条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

(二)产权登记证号;

(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三条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能力测试的;

(三)达到《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

(四)磨损严重、基础部件已损坏,进行维修不能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

第五十五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送给新的产权单位。

第五十六条外市的起重机械进入本市使用,须提供起重机械所在地登记部门发放的产权登记证。由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

办理注销手续时,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个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列《*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6

一、建立健全覆盖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网络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统一实施对全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过程监控和专项检查。

(二)部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权限分阶段下放到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管理能力的区级安全质量监督站。首先将地铁车站深基坑工程下放到区级监督站监管,并建立专人监督制度,每个地铁车站深基坑工程必须有两名专职监督员对口监管,落实责任。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区间隧道的监督权限下放到区级监督站。

(三)**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部分特别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实施直接监督,如越江线、多条线交汇车站等。同时应负责对承担轨道交通工程监督任务的区级监督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辅导。

(四)有关地下工程联络通道施工管理按沪建交文执行。

二、建立以轨道交通工程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图制度

按照建设部第**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从源头上保证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确保设计质量与结构安全,建立以轨道交通工程为重点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图制度。

三、加强轨道交通深基坑及隧道工程的监督

(一)严格深基坑及隧道工程施工方案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基坑施工方案和施工对周边安全以及环境和道路交通的影响程度。

(二)严格深基坑及隧道工程作业市场专业分包队伍管理。没有同类施工经验的企业,不得从事深基坑及隧道工程施工。

(三)施工期间建设参与各方责任制的落实

1、建设单位应加强相关单位的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和关系,抓好关键工序验收,前道工序未经验收,严禁下道工序施工;

2、勘察单位应将深基坑部位作为勘探重点,出具数据详尽的勘探资料和水文地质分析报告;

3、设计单位应综合水文地质、环境和施工条件,合理选用加固工艺,并对可能的承压水等复杂水文地质进行稳定性验算;

4、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和执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做好风险源标识和应急预案工作,及时收集和研究动态监测数据,不得冒险施工;

5、监理单位应将深基坑施工作为风险点和关键点,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预案,对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处置事故隐患,做好监理记录。

四、建立与监督机构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一)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特别是深基坑工程(含出入口、风井工程)、隧道工程或其它高风险工程必须实施远程监控,且远程监控系统应与监督机构联网。

(二)远程监控系统的开通,应作为深基坑开挖等关键节点验收的主要内容,纳入关键节点的验收范围。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方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标准、规程,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培训,接受相关部门监管,认真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六、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要切实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同时对报价、合同、使用、支付、总分包管理、监理、监督检查等提出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明确职责,合理使用、按期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到位,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七、研究制定轨道交通工程强制性管理规定

针对近几年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重大危险源与风险点,组织有关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方专家,研究制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从技术、材料、管理、经济、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全方位,多角度提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及质量长效管理办法。

八、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工程系列技术标准规范

针对**市地质条件、环境因素、控制参数,不断完善和健全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系列技术标准规范,抓紧完成《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轨道交通工程冰冻法应用技术规程》的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