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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调节机制范文1
一碳排放制度的构建和民法基本功能的契合
生态危机的不断凸显使得人们开始反思原有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并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这一新型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同时,西方环境哲学的兴起和我国科学发展观及生态文明等当代哲学的新发展是其典型代表。碳排放制度作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市场调节法律制度,以一般的市场交易机制为载体,目的在于通过环境权益的私法化和市场流通化,达到环境权益的合理分配和最优化利用。因为民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础,使得碳排放制度的构建必须以民法为基础,这具体包括:1.碳排放制度的构建需要同民法基本理念相契合。碳排放制度是环境权的私法化,这主要是因为私法化的权益通过市场机制的充分调节对于资源的优化分配具有基础性作用。同时,为了防止权利滥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民法以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基础,在民法各子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上凸显了对绝对自由的适度限制,从而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2.碳排放制度的构建需要依托于民法的主体制度。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为适合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根据风险和利益相关联原则,发展出了自然人、合伙组织、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等不同范畴的市场主体,尤其是公司法人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主体。这也是碳排放权制度构建的主体依存。如何实现民法主体在气候环境资源上的合理分配成为重要的内容。3.碳排放制度的构建需要依托于民法规制下的市场调节机制。民法在财产占有使用和流转过程中包含两项机制:一是对财产权利的归属和利用的机制,目的在于权利归属明确化,并以此作为财产权利流转的基本前提,简而言之,该项功能就是定纷止争;一是对财产权利的流转机制,通过市场交易的二次分配达到市场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保障财产价值的充分利用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碳排放权制度是环境权益的私法化,并以此通过市场机制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低碳经济的有效发展,基于此,碳排放制度的构建需要依托于民法规制下的市场基本规则。
二碳排放制度规制对象———气候环境资源的民法属性
气候环境资源是碳排放制度和碳排放权所规范的价值所在。具体来讲,环境资源的相关权益可以区分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益、生态权益和排放权益,碳排放制度所规范的气候环境资源是对温室气体排放权归属确权和交易流通的制度,属于对环境资源利用的一种具体制度。民事规制对象的范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总体来讲是以动产和不动产为主要形态的所有权为核心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体系,后来随着社会发展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成为新的权利类型,这些权利从属性上来讲是对传统物权理念的衍生。现在随着气候环境变化引起的生态危机迫使人类反思传统的价值观,并开始探讨环境权益的规范问题。与碳排放制度相关的气候环境资源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
(一)碳排放制度规制对象———气候环境资源的“物”化
传统物权理论认为,物权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①。它具有须存在于人身之外、可支配或可控制性、有价值性。并且以此特征进行选择,不动产和动产成为传统物权法规制的主要对象。这些特征也反映了法律规制对象的选择标准是人这一社会主体对行为客体的价值判断。自工业文明大规模的社会生产以来,气候受人类影响的程度愈发凸显,这使得温室气体排放容量成为了有限资源,并逐渐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物的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于人体之外的可感知的现实存在。地球大气层是由多种气体成分组成的混合系统,但这并不影响气体环境系统的物质性。同固体等其他物质形态一样,在构成上,都是由原子等基础物质构成的,具有物质的普遍属性。另外,大气层是存在于地表之上的物质层面,是生物生存的重要领域。对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物系统具有多重功能。二是大气层的温室气体排放容量具有稀有性。如前所述,在工业社会之初,人类活动的规模对整体气候资源产生的影响有限,人与自然的矛盾并未凸显。随着人类社会化生产的普及和整体规模的扩大,人类行为的气候影响已经凸显。三是大气层的温室气体排放容量具有价值性。温室气体排放容量的有限性使得其具有经济价值,人类社会生产过程是通过利用能源动力对生产资料进行加工的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容量的分配实际上是发展权益的分配。四是大气层的温室气体排放容量具有可支配性。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人类对自然规律有了更深层次的的理解和把握。同时,对于环境要素的价值理解发生了变化,对环境要素的驾驭和运用手段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正因如此,促使了环境要素的特定化,使其能够进入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统筹范围之内,也使得市场手段在气候变化应对过程中成为可能。
(二)碳排放制度规制对象—气候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温室气体排放容量的上述特征使其具有了一般自然资源的社会生产使用价值,具有了法律的规范意义和规范需求。但是同传统物权标的及其他自然资源相比,气候环境资源具有以下特殊性:一是气候环境资源所针对的法律对象是温室气体这一类气体成分,在物质形态上具有无形性。传统物权法将规范的对象局限于有形物,以物的特定化为基准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能的设置。后来针对水、矿产等自然资源所设定的用益物权所针对的法律对象也能够以实体物质形态的方式体现。而碳排放交易所依存的温室气体排放资源均有无形性特征,这是该物质的异化之一。二是碳排放制度所规范的气候环境资源具有全球性和流动性。气体的流动性和全球一体性使得大气资源更难以以国别进行控制,就现有国内和国际法律来看,大气环境资源既不属于各国控制和管辖范围内环境和资源,也不处于两个或多个国家共享环境和资源之内。
(三)碳排放制度规制对象的性质评述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碳排放制度规制的对象———温室气体排放,是利用气候资源的一个具体体现。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发展,其具备了法律上的物的部分特征,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独特属性。同传统排污权一样,这使得人们对于其本质特性有了不同认识,并影响到了法律制度的构建。目前人们对传统排污权的性质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讨论。
一是排污权是种新型的环境役权。排污权虽然是利用环境的权利,但没有固定的客体,归入传统的地役权或人役权不合适,应当创设新型的环境役权②。
二是排污权属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准物权)。环境资源的上述物化特征使其具有了价值性和稀缺性,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排污权实际上就是环境资源使用权。但同时因为排污权客体的特殊性,以及排污权的取得需要行政审批,因此排污权属于准物权的一种③。
三是将排污权的属性归纳为合同债权。该类学者从物权法定、客体的特殊性、环保实际需要的暂时性等角度出发,结合美国的法律规定,将其认定为民事主体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合同债权④。
上述认识反映了我国学者对碳排放权等一系列环境资源使用权性质的认识。本文认为,碳排放权和其所依据的环境资源均属于物权范畴。碳排放权所依据的环境资源属于国家为主体的公有财产,碳排放具体份额的出让、取得和使用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一是环境资源要素的物权属性是客观存在的。随着科技的进步,量化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实现环境资源生态价值的权利化并非绝无可能。随着碳排放总体容量和个体排放测算技术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可甄别性是有可能的。二是环境资源要素存在物权法规范的必要性。环境危机使我们认识到了环境资源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成为稀缺资源,并成为具有了法律规范意义的对象。简单的债权定性无法达到确认其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要求和权利稳定性。资源利用秩序的需求决定了物权法规范的必要性。三是以环境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物权体系的架构更加有利于实现法律规制的目的。环境资源的全球性分配体现了以国家为单位的公平发展权和环境问题的社会法属性。同时,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更具有国别社会法的基本属性,通过国家出让环境资源使用权使其能够进入市场调整范畴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和有效调节。同时环境资源使用权还可以作为担保权的客体为发展新型经济提供融资渠道。
三我国碳排放权制度的民法构建建议
碳市场调节机制范文2
那些不断在完工并开通运行的高铁的票价,也将采取更为灵活的定价措施,尤其是货运价格,它将在很大程度上,由投资方按照政府确定的原则,享有一定的定价权。
还有那些奔跑在高速公路上的长途汽车运费、那些自来水、天然气、以及电力等资源产品的价格,都将变得更加灵敏,一成不变的政府定价将成为过去。甚至连农产品,政府都不再公布其最低收购价了。
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而言,他们可能暂时不会感受到这些产品定价方法的变化。因为,从现在开始到2015年上半年进行的一系列价格改革,将尽量避免造成对居民生活带来影响。
这将会是一场自1988年价格闯关以来,中国最大规模的价格改革。以2014年11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为起点,一直到2015年上半年,中国将展开对电力、天然气、石油、交通、环保、医药等大多数目前还存在政府定价的产品的一系列价改。
11月18日,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自启动简政放权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等多项重大改革后,中国国务院已经决定正式启动价格改革。
价改“路线图”
此前,价格改革已经在一些领域里悄然启动。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在新疆、内蒙古和东北地区先后开展了棉花和大豆目标价格试点。这些试点的具体做法是将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和农业补贴政策逐步向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转变。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说,明年,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还会进一步推广。
铁路货运价格的堡垒也已经开始松动。今年4月1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包神铁路货物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设运价上浮上限,取消下浮下限。同时,准池铁路开通运营后,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与用户、投资方协商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11月20日晚间,记者从接近上海发改委人士处获悉,上海发改委对药品价格管制已经开始松动,首先是政府定价范围之外的药品价格将改变为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定价。这标志着近日热议的药价改革在上海已经破冰。
记者从国务院相关部门获悉,本轮价格改革的主要思路,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凡是能由市场决定的价格一律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原则是态度坚决、步子要稳、有序推进;能放开的坚决放开,但是同时要防止出现价格叠加效应。
据了解,这一轮改革主要涉及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的价格改革,但本轮价格改革原则上不预设改革排序。知情人士说,因为很多领域都是要改的,因此,哪个改革政策准备成熟就优先推哪个。
记者综合国务院相关部门采访得知,整体看,此次价格改革的核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具体能源资源产品的价格改革,二是相关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涉及到一些财政配套、价格异常波动干预配套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这两个部分,贯穿此轮改革始终,同步协调推进。“本轮改革的一个大前提,就是在不影响民生,也就是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条件下,坚决果断抓住时机推进各项改革。”上述知情人士称,改革过程中,绝大多数的价格改革是不涉及普通居民类的,“比如,天然气价格改革,涉及居民用天然气的,慎重推进,再明确一点说,本轮价格改革,不涉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更多涉及非居民领域,对普通百姓生活不会造成负担”。
在该人士看来,本轮价格改革首要目的是要让价格波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进市场再造,激活更多社会资本投资能源资源和环保产业,创造更好的产品服务。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将全面放开一些资源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政府定价。国家发改委人士表示:“在本次改革过程中,将由政府制定定价规则,由市场形成价格,引入竞争机制,放开门槛,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同时政府还将建立价格异动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药价、电价双“突破”
本轮价格改革有两个突破口,其一是能源产品的价格改革。
其实,从今年11月份开始,这种信号已经密集体现,一方面,11月4日,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及试点方案,深圳开始进行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仅仅半个月后,国务院办公厅全文《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首次通过“战略”计划的形式,详细阐述了能源价格改革的路径和目标以及时间表。
按照该计划,将在6年内推进石油、天然气、电力等领域的价格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天然气井口价格及销售价格、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输配电价和油气管输价格由政府定价。
对于能源价格改革的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计划”指出,将重点推进电网、油气管网建设运营体制改革,明确电网和油气管网功能定位,逐步建立公平接入、供需导向、可靠灵活的电力和油气输送网络,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步伐,推动供求双方直接交易,构建竞争性电力交易市场。“能源价改连串的信息释放了一个信号,就是发电和输配电将会一并改革,也就是说,年底推出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最终会同时部署和安排两者的推进,不是单项的输配电试点的推进,输配电价要有形成机制,上网电价也要有形成机制,销售电价也要配套形成机制,从试点推向全面。”能源部经济调节司司长姜绍俊表示。
另一个突破口将来自药价。一位卫生计生委人士表示,年底前将放开基本药物价格,而且上海已经文件将放开非政府定价价格。
目前,药品定价方式有两种,一个是政府定价,一个是市场定价,政府定价又分两种,一个是政府指导价,另一个是政府定价,基本药物是政府指导价,政府采购的都是政府定价。“完全由市场决定的未来应该是非处方药,处方药和医保类药品可能还是要有约束,目前不知道具体放开细则,但会有几个方面,一个是医保部门约束医院,医院自主来选择,第二个就是医保部门直接去约束医保品种,定医保的支付标准或者价格。”一位医药协会的人士表示,“先从基本药物推,这部分药品都比较便宜,竞争比较激烈,放开的话影响不大,再延伸是非基本药物,其实放开了问题不大,目前各省招标都有杀价的情况。”“水、交通、环保等领域的价格改革会逐步推进,整体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市场决定的市场再造机制。”前述发改委人士表示:“交通领域主要是铁路和公路,现在一些铁路已经开始在进行价格改革的试验了,现在主要是在货运方面,其实未来在客运方面也是要放开的,环保领域,要通过改革,促进由市场主导的产业形成和发展。”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党组书记、副所长史丹也表示:“选择能源价格改革作为突破,是因为能源价格对经济发展影响太大,基础产品都有需求,现在要继续推进,所以要着力解决,现在电价油价气价都有政府定价,环保产品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公共性产品,要让消费者承担得起,至于推动环保产品的价格改革,要理解为广义的环保价格进行改革,不仅包括现有的排污费价格,而且包括相关的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以及生态补偿、水资源有偿使用的价格,比如脱硫、脱硝价格和CCS(碳捕捉和封存)的价格等。”
最后的“桥头堡”
所谓价格改革,就是将此前的计划经济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向着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转换。
中国的价格改革从1978年党的以来,一直在不断推进,从1984年之前的试点,到1988年之前的铺开,再此后开始进入深化改革的阶段,改革的重点也从“调整价格结构”、“转换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改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市场价格体制”逐步过渡到“更大程度让市场定价”。
而这也说明,目前的价格改革已经开始攻坚最后的“桥头堡”。
以资源品价格改革为例,目前除了电价以外,基本上都已经不同程度放开,像煤炭价格取消了双轨制,成品油也调整了价格形成机制,电价改革和气价也在酝酿和出台过程中。
在史丹看来,下一步将是深化改革的攻坚战。“这次改革的逻辑或者说核心,就是国家要改变一些行业的现状,必须从价格改革入手,可以说这次改革是看到-抓到了核心,就是价格改革。”史丹表示,“最后的壁垒就是非市场的价格,体现在价格上就是定价权,政府应该把定价权放开,变成监管,比如粮食现在是最低收购价,政府其实有最高限价就可以了,能源产品也是,需要设置天花板,只要监管价格是否合理就行,像此前推广的大用户直购电,根本无法体现节能减排,而成了高耗能产业价格优惠的渠道。”
姜绍俊则担心,电价放开后会形成涨价的信号。对此,姜绍俊建议:“价格改革除了试点等措施外,最重要的是要有总体设计,制定保障措施,政府手里要有调控的手段,包括政治的、行政的、技术的和业务的手段等。”
事实上,据知情人士透露,本轮价格改革,凡直接涉及到普通居民生活的,将慎重推进,优先推进那些不涉及居民生活的领域。
对于这一点,11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这次会议认为,价格改革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定价,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破除垄断;以逐步有序的方式,改革能源、交通、环保等价格形成机制,疏导价格矛盾,稳步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要抓紧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做到统筹配套,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同时要完善监管措施,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在当天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向外界释放了两方面信号,一方面价格改革将“加快推进”,另一方面,价改核心为“更大程度让市场定价”。
对于价格改革,几乎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相关部委的年度工作会议文件中都会不同程度地提及,但是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单独拿出来讨论和部署,却不多见。
国内环境的变化,为中国在目前推进大规模的价格改革提供了机会。
自2013年以来,国际主要能源产品价格普遍下跌,为中国推进价改提供了好时机。国家发改委人士说:“能源价格改革,绝对不意味着涨价;相反,在目前的国际能源价格局势下,定价权交给市场之后,可能还会降价,能够让老百姓得到改革的实惠。”
碳市场调节机制范文3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交易市场;会计师事务所;碳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01-02
一、国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及碳审计的发展成果
1.低碳经济的产生和发展
2003年,英国首先在《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低碳经济倡导以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强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协调。
2.国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分类
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2008-2012年期间,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减少5.2%。在此约束下,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成为稀缺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为碳交易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的模式,政府行政手段与市场调节机制相互配合,鼓励承担减排责任的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最终落实减排目标。
就目前技术发展无法实现减排目标的情况,《京都议定书》提出了三种补充性的“灵活机制”: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实施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这三种机制运用市场手段,使得温室气体排放量这种无形商品可以在市场中实现交易,为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先决条件。世界碳交易市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配额的交易,即“限量与贸易”原理。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即采用“基准与信用”原理。
3.碳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碳审计伴随低碳经济概念的产生而提出。2009年12月,英国环境审计委员会首次发表低碳相关问题的全面审计报告。报告详细阐述了环境审计委员会就政府针对环保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与气候变化问题采取的低碳措施和执行情况进行的深入研究。建立和发展碳交易市场需要第三方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碳审计,即审计主体运用审计方式方法对被审计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与鉴证,就该被审计组织的实际碳排放量是否符合其披露数据出具审计意见报告。
碳审计的理论框架可以概括为:审计主体依据审计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法与程序就审计客体碳排放社会责任履行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鉴证,最终将审计结果传递给各利益相关方。
英国是最早建立碳交易平台的国家。为了实现碳排放交易,英国专门开发了实时碳交易电子系统,每个有减排目标和责任的参与者必须在此系统注册账号,用来记录其配额、配额供需和转移情况等信息。在这个平台上,只有经过第三方独立鉴证过的碳排放额度才能登记、余额才能转让,以保证交易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开展碳审计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在国际压力与国内发展的要求下,我国正着手建立碳排放交易平台,建立这一平台的关键要素之一是第三方机构对碳排放量的独立认证。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一项新的业务内容――碳审计。本文运用SWOT分析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发展碳审计业务的优势与劣势、机遇与挑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机遇(opportunity)
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的必要条件。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初步建立,在配额与限量机制下,碳排放量需要经过独立的鉴证才能进入交易市场。根据国外的发展经验,建立这一市场需要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财务会计体系,需要以社会审计机构为主体的第三方独立评价机制。因此,具有审计专业经验、独立性专业守则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守门员”。另外,专家预计中国将来可能在国际社会的要求下承担碳减排义务。因此,无论就国际标准还是国内发展而言,未来几年,我国碳审计需求一定会飞速增长。
扩展全新业务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涌入国内市场,抢占传统财务审计业务份额。在这一成熟市场上,大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从差异化战略转向成本领先战略,使得财务审计业务的利润不断缩水。虽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还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但是律师事务所凭借税法方面的专长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力竞争者。目前碳审计处于引入阶段,我国仍没有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开展这一业务,所以最先进入这一新兴业务领域的事务所不仅能够获得市场领导者的战略优势,而且能够占有丰厚的利润空间。
2.威胁(threat)
缺乏统一的碳审计标准。我国碳审计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融合国外发展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的碳审计框架和准则,也没有一套比较标准、规范的审计方法。这为碳审计业务的开展提出了挑战。由于缺乏法规约束,会计师事务所有时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碳审计涉及资金状况及较多的碳排放数据,被审计单位可能对碳审计标准提出质疑,甚至担心泄露商业机密而出现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根据财务审计经验和准则,在实践中探索适当的审计方法,将实践体会反馈给理论研究者,以期在理论和实践的共同努力下尽早实现碳审计标准的完善。
碳审计数据核算难度大。由于计算大部分温室气体的排放是由每单位燃料使用量乘以排放系数得来,因此排放系数是温室气体核算过程中重要的因素。在选取排放系数时,应优先采用现场实测或本地区的数据,如宝山钢铁的排放系数,应优先选用华东电网的碳排放系数,其次采用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在实际操作工程中,现场实测的方法耗费的成本过高,一般不采用此方式。然而,无论采用当地的数据还是本国数据,对碳排放的计算最终也要依赖当地政府的权威统计数据。
3.优势(strength)
财务审计技术的“新”用。虽然碳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对象存在差别,财务审计关注的是财务报表的真实与公允,而碳审计针对的是被审计单位的碳排放情况,但是二者的审计框架类似,一些传统财务审计方法仍适用于碳审计。例如,开展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在审计准备阶段了解被审计单位,并对其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这一审计步骤同样适用于碳审计。在开展数据采集之前,可以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考察分析判断该企业的控制环境以及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以此确定采集碳审计证据的数量,即数据的采集量。
保持审计独立性,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保障。虽然碳审计准则还在筹备,但是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的审计准则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审计工作的增值特性体现在其独立评价活动为碳交易的公允性和有效性提供保障。因此在开展碳审计活动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依然严格遵守独立性原则;审计人员保持独立、客观的职业态度,不断提高职业技能以适应职业发展需求(碳审计知识的储备),为碳排放交易提供独立鉴证服务,保障这一市场的高效运作。
4.劣势(weakness)
缺乏碳审计专业人才。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是碳审计的重要步骤之一,它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源的确定,量化方法的选择和量化系数的选取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需要审计人员具备一定的理工科背景。然而,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多数是财经院校毕业生,受到知识水平的限制,审计方式和审计技术多数只适用于财务审计领域。因此,审计结论的可靠程度偏低。
额外的资金需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发展碳审计业务需要一笔额外的资金投入,用于购置碳排放测量设备、聘请碳审计专家、培训员工、研发碳审计程序和向客户宣传碳审计等。这笔投资数额较大,但是因为碳审计业务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引入阶段,进入成熟阶段之前还要经历漫长的成长期,短期内收回成本的可能性低。这对企业在开发碳审计业务的过程中资金的充裕程度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三、对策分析
综上所述,就目前国际国内形势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开展碳审计业务既存在机遇又必须承担一定风险。如果在我国开展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充分利用本身在审计领域的经验,加快培养碳排放测算方面的技术人才,积极探索一套完整可行的碳审计程序,相信一定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取得竞争优势。具体来说,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以下一些方面采取重点措施。
1.碳审计程序的探索
碳审计的主要目的在于鉴证和评价被审计单位披露的碳排放数据是否符合碳审计准则的要求以及被审计单位的碳排放社会责任履行认定的要求。目前,学者已经就碳审计的审计步骤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应将碳审计步骤与财务审计业务流程、被审计单位性质相结合,探索出一套适用于自身实践的碳审计程序。例如,若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控制测试后判断内部控制可以信赖,就可以选择参照IPCC报告中的缺省排放系数,对碳排放量进行核证,而不采用现场实测的方式确定碳排放系数,这样做既可以保证审计报告的可信度又可以减少审计成本。
2.人才优化战略
人才培养是开展碳审计业务的必须要素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同时从招聘和培训两个方面进行人才储备。在招聘过程中,不仅需要招聘具有财务背景的人员,还需要招聘具有计量学等理工科背景或有行业经验的人员;在事务所内部,可以邀请碳审计方面的专家为员工开展讲座,或者选派人员前往英国等处于碳审计发展前沿的国家进行培训,使员工通过深入接触这一新兴领域更好地帮助事务所开展碳审计业务。
3.品牌形象战略
在积极筹备开展碳审计业务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忽略自身节能减排的工作。在这一方面,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明显处于领先地位。德勤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出,该企业自2007年以来碳减排已达到38%以上,远远超过原定的25%的减排目标,显示了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努力。这不仅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更能突出致力于减少碳排放的社会形象,有利于取得客户以及公众的信任,也有利于取得发展碳审计所需的银行信用贷款。虽然没有法律或行业规范的约束,会计师事务所也应该积极履行企业自身节能减排的义务,并将成果在年度企业报告中展示,将企业的名称与减少碳排放的形象紧密联系起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4.碳审计以外的减排咨询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碳审计的过程中,充分了解了对方企业的运作流程、内部控制和减排责任履行等情况。这样,会计师事务所向各利益相关方出具碳审计报告的同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为其量身定制的综合节能方案,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能使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使得企业不仅能够切实履行减排的社会责任而且能够获得市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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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调节机制范文4
关键词 碳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 气候变化 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1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强制性碳交易市场。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相比,我国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发展态势迅猛,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也是世界最大的碳减排国,截止2013年12月31日,我国获得CERs签发的CDM项目有1367个,签发量约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东道国CDM项目签发总量的61.4%。2009年11月,中国正式宣布到2020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0%到45%,“十二五”规划则更进一步规定,2015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比2005年降低17%,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勇于承担责任的信心和决心。为了更好的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上述目标,从2009年开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重心开始从基于项目的CDM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逐步转向以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为主的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目前,有五个试点已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2015年争取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
从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来看,笔者认为,应注意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从宏观法律政策来看,应注意协调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主要靠能源消费总量的增长来保持,随之而来的便是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增加,实现低碳转型的难度较大。所以,在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初期,不宜过低地限制碳排放量,避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再者,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功能进行准确把握。碳交易市场是一个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工具,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需要其他政策工具加以弥补和完善。第二,从微观体系设计来看,应注意边学边做,逐步完善。我国的碳交易体系设计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未来碳排放交易试点的运行过程中,应紧紧围绕碳交易市场的各项基本要素,不断总结积累,克服地域差异。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应注意联系我国实际国情,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
2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前期准备
2.1总量控制
在京都议程中,国际气候谈判主要围绕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展开,通过总量控制,按照一定标准对全球所有国家分配碳排放权,使各国的碳排放额度受所分配总量的约束。这类方案为发达国家量化减排义务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减排活动提供了制度前提。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已提出了具体的节能减排目标,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企业在“总量控制”下,通过达成自愿协议自设限额,再通过配额买卖的方式,使拥有富余配额的企业将多余指标卖给配额不足的企业。这种“总量控制”的方法在国内也已开始实施并逐渐得到推广。
2.2初始分配方式
碳排放权来源于法律的创设,权利的初始分配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设立与运行。根据欧盟等地区的实践,初始分配大多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拍卖两种方式。对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我国可采取从无偿分配逐渐过渡到有偿分配的方法。最初可采取实行碳排放权无偿分配的方式,由中央政府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碳排放情况对总量进行初次分配。分配到各地后,各地政府根据各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碳排放历史将排放权再次分配到各个行业。最后,行业根据行业中各企业的碳排放记录做最终分配。
3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1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碳排放权交易不仅会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公共利益。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很多方面尚未成熟,政府适时适度的引导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可利用税收、补贴、信贷等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参与到碳交易市场中,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企业,依据企业的生产技术及条件给予适当的激励政策;同时加强对碳交易市场的监管和引导,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完善碳交易市场竞争机制。
3.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不同行业碳排放量也有较大差距,所以确定首批承担强制减排任务的地区和行业,以及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都要注重公平问题;但只有将碳排放权稀缺化,且分配后其价格高于企业平均减排成本,碳交易才能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使企业为减少成本加大减排投入,从而降低社会的碳排放总量。
3.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
一个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应该带来以下三方面的效益:(1)给参与的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同时促进国内经济发展;(2)对社会产生正面效果,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3)短期内能完成国家制定的碳减排目标,长期里能促进我国碳总量的减排,提高生态效益。因此,应加强环境保护,发展绿色经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我国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4.1交易主体
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是指具有买卖需求,直接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供需双方。碳排放权包括公民碳排放权和企业碳排放权,因公民日常生活的碳排放量在大气环境的自净范围之内,可以忽略,再者,公民碳排放权属于人权范畴,不应设定排放限额,所以,碳交易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当然,出于投资、环保等目的的公民个人是可以参与二级市场碳交易的,这样可以使市场主体多元化,更有利于活跃市场,促进碳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国家依法许可企业一定的碳排放权,只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通过改进技术设备,提高原料或燃料的利用率施减少碳排放量,该部分富余的碳排放权就可在市场上出售。而那些已用完自身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权且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就必须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相应的份额。
4.2交易客体
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是指基于总量控制下,卖方通过节能减排措施或其他正当原因富余的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权利属性的法律界定对于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至关重要,只有做到产权清晰,碳交易才能有序进行,并且当权利受侵害时才能得到法律有效的保障。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既可以通过企业自己使用获得生产收益,又可以将其节省下来在市场上出售获得利益,同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国家又会对其采取必要的限制。因此,碳排放权是一种带有公权色彩的私权。作为私权的碳交易客体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确定性。表现在国家通过制定总量控制,分配给各企业一定量的碳排放配额。第二,支配性。表现在企业一旦依法取得碳排放权后,便可自由支配,或自己充分使用,或将富余的转让他人,其他人不得随意干涉。第三,可交易性。表现在碳排放权可在碳交易市场上依法出售或买入,实现大气资源的优化配置。
4.3交易法律关系
在碳交易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政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状态的分配,形成纵向法律关系。若是采取无偿分配的方式,则当事人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将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若是采取定价出售、公开拍卖等有偿分配的方式,则该行为应归属于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实质还是政府行为,但涉及到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二级市场上卖方与买方就富余的碳排放权达成交易意向,形成横向法律关系。该交易合同属于民事买卖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因其具有公法属性,受环境公共利益制约,当事人不能完全意思自治,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买卖合同。
4.4交易平台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第一,实现注册会员登记制度,为注册会员提供会员信息、交易记录、市场价格行情等重要信息及其统计分析,保证市场的公开化;第二,制定统一的碳交易合同,实行统一的碳交易规则,使交易活动更加规划化、标准化,以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第三,设立专门机构,协助注册会员进行碳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监督交易情况,防止违法交易,第四,为碳权交易提供出让、申购、变更、结算、交割等服务。与此同时,在建立全国碳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应加大国际合作,为日后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作好充分准备。
4.5法律监管
(1)制定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在申报过程中,如果该企业属于省级政府部门管辖,则应先向省环保厅申报并登记,然后再由省环保厅向国家环保部申请。如果是中央直属企业,则直接向环保部申请。(2)建立严格的排放监测制度。目前我国管理碳交易市场面临着监测机构不健全以及监测职能不到位等问题。完善碳排放监测包括对 GHG常规性和临时数据的收集、测算,同时还包括政府监测职能与机构设置,企业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报告等相关内容。(3)建立超标企业的惩罚制度。建议环保部门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相关企业采取排放监测、交易申报与跟踪、排放权查核等有效管理措施,如果发现超额排放或超额排放后又不再次购买排放权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厉的行政制裁,加大违法成本。制裁方式以罚款为主,通常以交易价格为基准,课以数倍的罚金。
4.6法律责任
碳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行政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行政主管机关在碳交易过程中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管理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二是对碳交易过程的监管。对于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碳排放权人的法律责任。若出现无许可排放,超额排放,弄虚作假申报、变更登记等违法情形时,碳排放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在履行碳交易合同中,违反法律或合同相关规定,碳排放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辅助机构的法律责任。辅助机构在为碳交易提供技术检测、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时,若故意编造或因重大过失造成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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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调节机制范文5
摘 要:碳减排是低碳经济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江苏省碳排放总量较大,碳减排压力凸显,同时碳排放总量减排潜力十分巨大。江苏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应是在发展中节能减排,在挑战中把握机遇,走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关键词:碳减排;低碳经济;政策
中图分类号:F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1-0066-03
低碳经济浪潮扑面而来,但又纷争不断。本质上看,“低碳”强调的是一种有别于传统的以高能耗、高排放、多污染为代价的新发展思路,发展低碳经济与我们产业升级、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等既定目标相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既要发展又要低碳,这不是两难困境,而是经济发展模式和社会生活方式革新的倒逼机制。置身于低碳经济时代,江苏的发展策略应当是:在发展中节能减排,在挑战中把握机遇,走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江苏省碳排放总量较大
由于江苏的基本省情和能源消费结构,加之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对能源需求激增,碳减排总量较大,碳减排压力凸显,碳排放总量减排潜力十分巨大。
从碳排放清单看,全省碳排放总量快速上升,从2000年的8005.3万吨增至2008年的1.7亿吨,增幅为118%;碳排放结构呈工业主导性,工业碳排放占比达86%,其次为交通和农村能源消费碳排放;碳汇能力下降显著,碳吸收水平从2000年的89.4%下降到2008年的40.9%。
从碳排放强度看,单位GDP的碳排放从2000年的0.94吨/万元下降到2008年的0.75吨/万元,降低了20%,说明近年来江苏节能减排成效明显;人均碳排放对应的从1.09吨/人上升至2.27吨/人,说明人均能源消费量增长快速。
从产业碳排放看,碳排放强度高低顺序为: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批发零售及餐饮业>其他服务业。在工业中,制造业能源消耗量大,碳排放占比95%以上;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10大行业碳排放总量占全部39个工业行业碳排放总量的89%,是高耗能产业部门和主要的碳排放行业。
从城市碳排放看,最高的是苏州(2747万吨),其次为徐州(1567.7万吨),再次为无锡和南京,说明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能源消费量较大,碳排放量也较大;徐州、淮安、连云港、镇江、扬州、镇江和宿迁的碳排放强度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0.52吨/万元),说明这些地区能源利用效率普遍较低。与国内相比,江苏城市碳排放强度、人均碳排放量均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但远高于北京、上海、浙江和广东城市,其中碳排放强度是北京的2倍多。
从区域碳排放看,碳排放量最高的是苏南(7358.5万吨),占全省总量的56%,其次为苏北,苏中最少(2233万吨);碳排放强度最高的为苏北(0.72吨/万元),其次为苏中,苏南最低(0.46吨/万元);人均碳排放最高的为苏南(3.16吨/人),其次为苏中,苏北最低(1.09吨/人)。
从外贸碳排放看,“江苏制造”通过贸易形式为国外生产承担的碳排放不容忽视。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达3108.5万吨,占全省碳排放总量的17.8%,比重较往年略有上升;同时,通过进口商品避免了1311.2万吨的碳排放量。
从土地利用碳足迹看,单位面积碳排放近5年来快速上升,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碳足迹大小顺序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未利用地及特殊用地>农用地和水利用地。这说明居民集聚区和生产活动集中区成为碳排放的集中区域。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基本思路
从当前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进程看,“高碳”型工业经济仍然有相当长时期的快速增长,碳排放大量产生仍不可避免。但从未来和大背景看,向低碳经济转型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人们越来越关注以此获得更好发展的历史机遇,越来越重视发展低碳经济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
在发展战略上,把发展低碳经济与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发展低碳经济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不仅不会放慢经济增长,反而会通过培育发展低碳产业及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的新一轮高增长,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要赋予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低碳内涵,推进发展观念、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技术和管理体制的创新和转变,形成低碳绿色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发展路径上,把发展低碳经济与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有一定的承继关系和交叉重叠,并在技术层面上是一致的;与节能减排是手段、途径与目标的关系。要以节能减排为抓手,推行清洁生产,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形成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生产生活新型态。
在发展方式上,把碳减排与碳增汇结合起来。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植树造林、土地管理是增加碳汇的主要途径,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利用森林来间接减排二氧化碳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要在加强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碳减排的同时,大力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增加森林碳汇,增强碳吸收能力,有效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
在发展机制上,把政府作为、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结合起来。低碳发展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为基础,要通过市场规则的合理设计和激励约束政策安排,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调节、企业减排、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促进节能降耗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走低碳发展之路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三、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
如果说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提出了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等应对气候变化的“四个轮子”,那么,产业、技术、资金和载体则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四个轮子”。
将低碳战略全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最近确立了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等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具体任务包括制订低碳绿色发展的规划和配套政策。江苏也要积极行动,编制低碳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江苏实际的低碳发展标准和低碳经济路线图,增强在低碳经济发展领域的话语权。将低碳经济的统计和考核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规划中的引导目标,鼓励地市级制定低碳发展规划,支持重点行业部门制订专项规划。打造低碳经济载体,选择典型区域、行业和企业先行试点,建设低碳产业园区、低碳示范企业、低碳社区、低碳城市等多层次的低碳经济示范。
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新能源产业、环保产业、碳汇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外研究成果表明,服务业碳密度只有能源行业的碳密度的1/10左右,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发展低碳高效农业,优化种植结构和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农业污染。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消耗和排放。限制高耗能产业,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减碳。考虑到各种碳排放项目的年增长速率不同,应重点加强对能源高消耗部门和碳排放量较大领域的减排,如工业能源消耗、城市生活能源消费、垃圾焚烧与填埋等,切实降低区域碳排放强度。江苏碳减排的十大工业行业是: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饮料制造业,它们也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
推进低碳技术进步。低碳技术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环节。研究表明,技术进步(包括终端用能部门技术进步和能源工业技术进步)对温室气体减排的贡献度将长期保持38%左右,2050年的贡献度将达50%左右。要大力推进产业部门的技术进步,着重在清洁生产、交通运输、能源供应与装备、废物处置与资源化等方面,加快先进技术替代和重大技术突破(见下表)。对江苏来说,重要的是大力推进节能技术开发应用,逐步改变目前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换代,通过技术创新减少碳排放。深化科技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内低碳经济技术的区域交流与合作,包括长三角区域合作。
探索碳金融和碳交易发展。当前碳排放的“准金融属性”已日益凸显,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要尝试构建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碳交易场所,为发展低碳经济打开国际融资渠道。关注国内各地区之间的“碳源―碳汇”交易市场,以及国内重点行业大中型企业之间的碳交易市场,加强与国际国内的联系和对接。尝试设立地方碳基金或专项资金,扶持低碳技术先行先试、进入商业化运作。注重低碳经济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相结合,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资本的引进与转化。
建设低碳新型城市。城市交通和生活能源消耗碳排放是仅次于工业能源活动的碳排放源。城市的空间结构、功能、产业特性和运行机制直接影响碳排放,要通过发展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缓解“城市病”,探索新型城市发展模式。一是构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功能协调的大中小城市发展体系,合理配置城市内部功能区,避免资源浪费和结构冲突。二是创建低碳机动化城市交通模式,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轻轨、地铁建设,合理规划公交线路和公交换乘枢纽,构筑以公共交通为骨干、多种交通方式联运的城市交通体系。三是推广建筑节能。建筑能耗占总能耗的1/3左右。在城市化进程中,要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全面建设节能环保型建筑。四是提高城市碳汇能力,建设城市绿化工程,多渠道拓展绿化空间,把营造城市森林作为城市“氧补偿”和气候“降温”的重要措施。
降低土地利用碳足迹。江苏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难以转变,但可以在土地利用方面寻找碳减排的空间。通过合理规划土地,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能够促进经济结构和工业结构调整,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根据相关研究,从各类土地管理政策效果来看,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碳减排潜力最大。要加强对高碳排放的土地利用类型的调控,在土地规划中考虑碳足迹效应,开发低碳排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加强区域生态管护,推进“绿色江苏”建设,营造江海河湖防护林、绿色通道、城郊人居森林等生态林业工程,增强生产性土地的固碳效率,降低区域的碳排放水平和强度。
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从政府、企业和个人不同层面,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低碳消费观念,建立理性、适度、节约的消费模式,推动全社会向低碳转型。建立和推广“低碳生活”和“低碳家庭计划”,因地制宜地鼓励太阳能光热、光电、生物质能、沼气能等在家庭中的使用,鼓励使用节能灯具、节水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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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调节机制范文6
钢铁产能交易试点,脱胎于最近几年在我国活跃起来的碳交易,相比碳交易的简单明晰,钢铁产能交易要复杂很多。尽管这条道路走起来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但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晓齐看来,重庆与河北的钢铁产能交易,是一种可能行得通的道路,“但问题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清晰的交易政策引导,当前最重要的还是先把钢铁产能减下来。”
目前,工信部相关司局正在起草关于产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不过仍停留在初期阶段。
工业布局须变
据了解,在整体产能过剩的前提下,当前我国钢铁行业存在着产品结构性和区域性短缺等问题,而出现钢铁产品区域性短缺的问题在于钢铁工业的空间布局极不合理。我国钢铁行业基本上是按国内资源和靠近铁矿原料产地的原则布局,相对分散,产能主要集中于内陆地区,沿海沿江的产能占比不高。同时,目前约有一半的产能集中于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华北地区,其规模扩张迅速,矛盾加剧。而且,在此种布局之下,相当数量的钢铁产能远离市场,大量的钢材需要经过长距离的运输销往客户,造成企业的物流成本增加和竞争力降低。
从世界钢铁产业发展看,钢铁工业集中于消费地而非资源地是世界性的钢铁产业布局规律。我国钢铁工业布局调整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能源、水资源、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市场分布和利用国外资源等条件。因此,国家对不同地方的政策也略有不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目前实施最严厉的减量置换;对于钢材净流入地区、新疆等边远落后地区,则可以通过企业产能交易或置换等手段上马钢铁项目。
中国冶金规划研究院院长李新创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运输等综合因素看,我国工业合理布置局的指导方针应该是沿海加快、沿江适度、内地限制。对于产能严重过剩、水资源匮乏、矿产资源短缺地区,通过整合优化资源配置。
“十二五”是我国钢铁业布局调整“攻坚期”。钢铁产能交易符合“十二五”钢铁布局规划,可以推动钢铁工业布局优化和产业升级,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积聚发展,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优化生产力布局。
2013年6月,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研究基础上,我国将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从优化重大工业生产力布局、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产业集聚发展这三条主线调整和优化工业空间布局。
机制创新尝试
2013年10月的《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我国的钢铁业面临严重产能过剩的困局和债务、就业、环境、生态等方面的严峻压力,产能交易可以促进钢铁产业升级、技术升级,推动钢铁工业的整体水平提高。
转变宏观调控思路,引入市场调节机制,让市场去配置资源,用交易置换指标交易的方法去控制钢铁产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无异是机制创新的一次新尝试。
专家指出,通过产能交易进行合理布局不仅可对应国内市场的需要,而且还可对东盟市场形成辐射力。同时,可以整合优化水资源、矿产资源等资源配置,通过市场来减少钢铁企业、压缩总量,达到化解产能过剩的目的。而目前城镇化建设给钢铁业的发展带来新机遇,结合“全国一盘棋”的方针,通过产能交易可以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但是产能交易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产能交易必须要符合国家政策,用于交易的产能,必须是在两地均完成淘汰任务之后的产能,而不是拿已列入当地淘汰任务的产能用来交易。这需要国家层面加强监管和大众监督。同时,还有职工安置、企业负债、地方财税等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价格如何计算,究竟什么样的产能可以算作交易标的,有很多问题都需要政府的介入。另外,交易能否达成又在于企业愿不愿意,需要两地政府部门和企业协商解决。
工信部原材料司钢铁处处长徐文立表示,目前,工信部相关司局也在研究建立产能指标交易的规章制度,目前已召开过几次协调会,听取钢铁行业各方对指标交易和存量置换的意见,今后会有相关政策出台。
“产能交易指标是在存量里做调整,不是将已经淘汰掉的产能再拿出来交易。”徐文立强调,地方政府达成产能交易,关键是取得共识。一方获得了指标,另一方就得根据指标做等量的暂时停产或者考虑退出。
李新创并不看好钢铁产能交易。在他看来,国内钢铁整体的政策基调是尽量不上马新钢铁项目,对现有产能做减量淘汰,而目前也没有一个适合的产能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