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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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案例

交通行政执法案例范文1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重心要下沉,机制要创新,执法要规范,素质要提高,群众要满意”的总要求,以人员职业化,行为规范化,队伍正规化,管理科学化为方向,以提高素质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合格,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努力实现“制度完善,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规范,群众满意”的总体目标,再展交通辉煌。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教育培训

1、开展全体执法人员轮训,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要求,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队列训练不少于90学时。

2、开展岗位大练兵,岗位大比武,业务知识竞赛等各种活动,以掌握法律法规,执法文书制作,案件处理系统运用等方面为具体内容,练好执法人员基本功。

3、建立案件评议分析制度,定期抽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议。

4、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中碰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局务会通报,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用集体智慧解决难题,探索创新交通执法工作新途径、新方法。

(二)加强执法人员动态管理

1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实现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并对外公示,主动接受服务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评议和监督。

2、各单位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各单位要梳理行政职权,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范围、权限、标准和责任,并进行公示,不得。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执法检查等勤务规定。做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3、完善基础台账。规范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完善执法检查台账,文书填写等各项标准;建立健全案卷审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1、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开展案件评查不少于2次,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评议考核范围。

2、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情况反馈制度。开展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强化纪检监督,岗位廉政风险管控力度,对各执法单位进行调查和测评,并将情况进行反馈。

3、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并将评议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4、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要落实责任追究。

(五)开展执法形象建设

各单位要按照部、省厅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建设的部署,全面完成行政执法形象“四个统一”工作,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下发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执法单位要按照局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建设方案。

(二)各执法单位要按照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安排,各种形式开展工作,抓制度机制建设、人员培训、岗位练兵、形象建设、基础台账等关键环节,全面带动队伍建设。

(三)各执法单位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问题并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公信力。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要求,贯彻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交通行政执法案例范文2

一、加强执法监督,不断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一)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按照区联席办统一部署,所有行政处罚实现网上运行,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网上办理流程和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时修改处罚职权目录和裁量标准。严格执行《市网上行政处罚及执法监督管理办法》,法制、监察和相关领导要加强对网上行政处罚工作全程监督,今年市、区将该项工作纳入了目标绩效考核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重点内容,我局也将该项工作纳入季度和年终重点考核内容,对发现不执行裁量标准和网外处罚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二)继续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坚持每季度、半年、年终对执法单位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继续探索新的更有效的行政执法考核方式,强化对日常工作和重点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落实考核,进一步改进执法评议考核方式,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测试、管理相对人问卷、执法窗口现场检查等方式相结合,充分发挥交通执法义务监督员的作用,不断改进执法工作。

(三)认真做好行政审批监督协调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监管,落实行政审批备案制度,建立审批年报和统计分析制度,主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备案等。

(四)不断规范执法文书。每季度对全局执法文书组织一次集中检查,年内在全局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不断规范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文书制作质量。

(五)健全执法监督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个季度按时上报执法统计报表,半年、年终组织一次执法检查和总结;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审签等工作,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法制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法制教育长效机制。有针对性的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通过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班、专题讲座、案例研讨、法律知识竞赛等,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年内举行两次全局性的行政执法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就新形势下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讲解,更新行政执法人员观念。做好执法证换证、审验、新增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各单位要从提高执法水平出发,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开展不同形式的以案说法活动,总结行政执法办案经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做好执法服装换发等“四统一”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交通运输执法形象的“四个统一”,即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基层执法场所外观。其中统一执法证件工作已于去年完成,今年将根据市交通运输委统一部署,做好服装和标识标志的换发。

三、坚持依法行政,大力开展交通执法活动

依据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坚持源头治理和路面稽查相结合,不间断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落实信息抄告和追踪处理机制,严格治超目标责任考核,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下。加大对出租车、线路班车、驾培等道路运输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黑车”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对客运车辆超员和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等违法行为的长效治理,切实做好春运、黄金周和重大节庆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公路等部门要加强公路执法,保障路桥完好、安全、畅通,同时按照“迎办世园盛会、建设宜居、大干三百天”市容环境十大整治行动,认真做好“视觉污染”和绿化综合整治等工作。

四、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做好新的普法规划和年普法计划制定,突出《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条例》新颁布交通运输法律及与日常工作相关的法律宣传,以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理论研究。

交通行政执法案例范文3

一、加强勤政教育,队伍素质明显提升

1、加强学习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工作目标,努力打造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执法队伍,我局制定了《2013年学习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集中3天脱产学习了《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手册》、《行政强制法》、《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了同志在危急时刻奋不顾身、舍身为人的献身精神;通读了《把信送给加西亚》一书,学习罗文绝对忠诚、敢于牺牲的精神。通过集中学习、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探讨案例分析、参加省市执法局举办的业务培训班等形式,切实加强了执法人员思想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一年来,我局共举办学习培训班、召开工作会议32次,参加省交通执法局学习培训班2期,参加市执法局岗位培训班1期,参加县有关职能部门举办的学习培训18次。

2、加强形象建设,统一执法外观形象。我局克服经费严重不足的困难,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开源节流,筹措资金加强执法外观形象建设:一是统一规范了全体执法人员的执法服装;二是购置了执法车辆,并完成了车辆的统一执法形象外观;三是积极参加综合执法岗位培训,做好新版执法证资料的上报工作,统一执法证件。通过统一执法外观形象,提高了社会公众对交通行政执法的认同感。

3、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工作效能。一是制定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增强执法人员的时间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二是在日常执法巡查,要求执法人员认真填写巡查日记;三是严格贯彻落实上班挂牌制度,加强了党员干部的监管力度;四是加强电脑网络的管理,严禁上班时间利用电脑聊天、炒股、看电影,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经常性开展突击检查,严肃上班纪律。

二、加强宗旨教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1、加强窗口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我局围绕“服务在交通、满意在交通”的服务理念,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切实提高窗口服务人员为民服务意识和水平,树立规范、公开、高效、廉洁的新形象。一是在违章处理中心服务大厅公开执法流程、办案程序、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责任过错追究等制度;二是开展“请投我一票”和“红旗窗口”评比活动,通过办事群众对窗口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进行投票,以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窗口工作的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一年来,违章处理中心无一宗不满意投诉,满意票达100%,被县政府评为年度创建“窗口之星”活动先进集体,李嘉慧同志被评为年度创建“窗口之星”活动先进个人。

2、加班加点,保安全。每逢春运、中秋、国庆黄金周期间,我局执法人员放弃节假日休息,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节假日期间,出行人员多,车流量大,交通执法任务重,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复杂的工作对象,每位执法人员都能坚守岗位、秉公执法、热情服务,认真引导乘客,安稳乘客,疏导车辆有序的通行,确保旅客车辆出行安全。同志荣获县政府“十一”黄金周旅游服务先进个人称号。

3、执法为民,造福人民。今年1月29日(年初七),6名乘车到赶火车的乘客来到城口春运执勤点向我们的执法人员求助。原来,他们所乘坐的是一辆从事非法营运的面包车,在行驶至城口执勤点前约500米时,车主为了逃避检查,将他们赶下车后扬长而去,现在他们滞留在途中,束手无策,希望执法人员能够帮忙解决问题。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首先安慰了他们,并立即与汽车客运站取得联系,安排执法车专程送他们到站乘车。

5月份以来,G106线桥实行交通限制,禁止载重5吨以上和宽超过2.2米的车辆通过。我局联合公路、交警等部门认真做好交通限制工作,执法人员以为群众办实事为出发点,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作风,真心热情地为过往的车辆、乘客服务,得到了司机及乘客的一致好评。

遇到有困难的司机和乘客,我们的执法人员都会主动上前帮忙。特别是对于需要换乘客车的乘客,我们更是采用关怀的心态去对待。二百多米的桥,一些乘客年龄较大,行李又多,走起来很不方便。见此情形,我们的执法人员二话不说,主动上前帮忙提行李,使乘客感受到我们执法人员的热情。有一次,一辆外地的大型货车调头时,车辆发生了故障,车上又没有工具,人生地不熟,司机急得像热锅的蚂蚁团团转。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帮忙联系汽车修理厂,经过维修,货车很快重新启动,司机微笑着招手离开。尤其是下雨天,执法人员在现场指挥交通的同时也热心地提醒司机要注意安全行驶。

三、加强廉政建设,工作作风明显改进

1、设置廉政桌面。按照县纪委要求,我局从廉政图片集中精选了几张照片作为局办公电脑的桌面背景,让每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做到警钟长鸣。

交通行政执法案例范文4

那么,什么是正当行使行政裁量,什么是滥用行政裁量呢?行政裁量在行政行为中究竟占据什么位置?行政裁量对于行政权的行使是必要的吗?行政裁量是否存在滥用的趋势?假如是,如何控制这种趋势,除了司法审查的事后控制(司法审查事后控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由于它不能对行政裁量的一般公道性题目加以干预),法律如何在事前、事中防止行政裁量的滥用?行政裁量既然是“裁量”,就意味着制定法已经给行政留下了一定自由行动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硬法已经很难有所作为。那么,人们用什么来规制行政的此种裁量而防止其滥用呢?显然,用以规制此种裁量的重任只能主要落在软法的肩上。然而,软法怎么来完成此种重任呢?它能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和怎样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呢?所有这些题目,是从事公法学研究的一代又一代学者不断在回答着的,目前远没有终极答案的题目。美国著名行政法学者施瓦茨说,行政裁量是行政权的核心。行政法假如不是控制行政裁量的法,那它就什么也不是。{2}566根据施瓦茨的这种说法,我们可以进一步说,行政裁量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行政法学假如不研究行政裁量,那它就不成其为行政法学。本文的任务即是研究行政裁量,当然不是全面研究,而只是从一个侧面和一个角度研究行政裁量总课题中的一个题目——行政裁量的软法规制题目。

一、行政裁量对于行政权的行使是必要的吗?

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以为,“行政机关被授权做的很多事情都涉及裁量权的行使。行政决定必须基于政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从而议会授予行政的裁量权必须受到保护,它只能由适当的机关来行使,……它必须不受任何限制,不应受契约或其他交易的限制,以反映不同时期公共利益的要求……,为此,一定要区分遵循一贯政策和盲目运用僵化教条二者的区别”。{3}9韦德在这里指出了行政治理,特别是现代行政治理中存在的一个普遍事实:行政权的行使与行政裁量密切相联系:“现代政府治理要求尽可能多且尽可能广泛的裁量权,议会法案起草者也竭力寻找能使裁量权变得更为广泛的新的措词形式,议会在通过这些法案时也无意多加思量”。{3}388但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行政权的行使总是与行政裁量密切联系?议会法律为什么要授予行政如此广泛的裁量权呢?行政裁量对于行政权的行使是必须和必要的吗?

对于行政裁量的必要性和公道性,通常的解释大致有三:其一,行政事务极其复杂且具多样性,需有裁量权灵活处置。行政机关天天要处理大量的有关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广泛的事务,这些事务往往涉及政策选择、规划设计、突发事件应对等,需要执法者不断适应新情况,新变化而决定行为路径和行为方式。显然,这些事项不能事前由法律完全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和通过法律对之给出正确界限和确切的行为规范,故法律不能不赋予行政机关以相机行事的广泛的裁量权。其二,行政官员对于所治理的相应行政事务通常具有专门知识、专门经验和专门技能,而作为立法者的议会议员大多为政治人物、具党派背景,他们对立法所调整的特定事项,特别是涉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往往缺乏专门知识,甚至是外行,故他们就相应事项立法时,只能规定一般原则,具体细则不得不无可奈何地留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裁量处置。其三,行政与政治密切联系。正如韦德所说,行政决定的作出必须基于政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然而,现代法治又要求行政必须严格依法,不答应违法行政。为协调法治与政治二者的关系,使之不发生冲突,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自然要给行政留下一定裁量空间,使执法者执法能适当融进政策的考量。

除了以上三点外,行政裁量与公道性还有一个重要理由,那就是保证个案实质正义的需要。由于现实生活是千差万别的,处在同样法律关系中的人,实施同样法律行为的人的情况(经济状况、身体条件、智力水平、社会背景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目的、动机、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是千差万别的,法律不可能针对千差万别的情况做出千差万别的规定。对此,立法者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完全不考虑千差万别的情况,对同样的行为同一做出同样的规定,不给予执法者任何裁量的余地,以保证形式正义;二是基于现实生活的千差万别,立法者在确定规则时留下弹性空间,赋予执法者以“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较广泛的裁量权,以保证实质正义。德国行政法学家毛雷尔指出,“裁量主要服务于个案正当性。行政机关处于这种情形之下:既要按照法定目的观考虑(法律目的、公道性),又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而找出适当的、公道的解决办法。”{4}127笔者以为,保障个案实质正义是行政裁量存在的最重要的根据。即使裁量权有被执法者滥用的风险(法律自然应将这种风险控制到最小限度),为尽可能追求个案可能的实质正义,裁量权仍不能不赋予执法者,执法者亦不能为显示自己的“公正”形象和避免不公正嫌疑而放弃裁量权的行使,例如,用裁量基准将裁量权限制到最小限度,甚至接近于零。

二、规制行政裁量对于法治是必须的吗?

前已述及,行政裁量是行政权行使的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协调法治与政治的关系,保障实质正义实现的一种手段和工具。但是,行政裁量这种手段和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其运用既可以为善,执法者可运用裁量权实现法定的行政目标,追求实质正义。同样,这种手段和工具的运用也可以为恶,执法者同样可利用法律赋予其裁量空间为自己滥权、偏私服务。在有裁量空间的场合,执法者如欲以此谋私,可以通过裁量对同样情况做不同对待,对不同情况做同样对待。执法者如这样行使裁量权,就会既破坏形式正义,更无从保障实质正义。执法者这样行使裁量权导致的非正义可能是源于其故意考虑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所致,也可能是源于其疏忽大意或执法者素质低下(面对裁量权不知怎样正确行使而放弃行使或胡乱行使)所致。这两种因素导致的对裁量的不当行使都是对裁量的滥用,前者为故意滥用,后者为过失滥用。施瓦茨在其《行政法》论著中将行政主体对行政裁量的滥用细分为六种情形:其一,不正当的目的,即行使裁量权违反法律赋予相应裁量权的目的;其二,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原因,即考虑不相关因素;其三,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即行使裁量权的法律根据或事实根据不正确,包括无法律根据或没有基于授权法规定的条件;其四,遗忘了其他有关事项,即没有考虑相关因素;其五,不作为或迟延,即故意或过失未行使或者迟延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其六,背离了既定的判例或习惯,即无正当

*。理由不遵循先例,反复无常。毛雷尔在其《行政法学总论》中将行政主体对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回结为“裁量瑕疵”,并将滥用裁量权回结为“裁量瑕疵”的表现形式之一。他以为,裁量瑕疵包括:(一)裁量逾越,指行政机关没有选择裁量规范规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收取相对人20至50马克的规费,而行政机关决定收取60马克。(二)裁量怠慢,指行政机关不行使法定裁量权。例如,法律规定***可根据公民的请求,对妨碍其正常生活的行为采取适当干预措施。但某日当居住在某教堂四周的公民甲请求***对该教堂“早晨发出的扰人的钟声”进行干预时,***却拒尽采取任何干预措施,他们错误地以为自己无权对教堂发出命令。(三)裁量滥用,指行政机关裁量时没有遵守裁量规范的目的(法定目的),或裁量时没有权衡有关要点。如驱散未经许可的集会是为了阻止不同的政治意见和政治观点的宣传,采取***措施不是为了排除危险,而是考虑个人或政党政治的因素。(四)违反基本权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则。毛雷尔以为基本权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则,特别是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适用于所有行政活动。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受之限制。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违反基本权利和一般行政法原则,亦构成裁量瑕疵。{4}130-131

正是基于行政裁量对于正义的“善”的价值和可能的“恶”的副作用并存,韦德提出,法治并不要求消除广泛的行政裁量权,但法治要求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3}388他引用格林法官的著名判词:“一个被授予了裁量权的人必须正确地要求自己依法办事,他必须让自己留意考虑他一定要考虑的事情,不考虑与之不相关的事情”。{3}407-408假如他不遵守这些规则,那么他就是滥用行政裁量。英国科克***官进一步指出,“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公道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某事;……根据法律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裁量权不应是专断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为了防止执法者将裁量权变成“根据个人好恶做事的专断权力”,对裁量权必须加以规制。***官道格拉斯以为,只有通过法律规制行政裁量,“使人们免受某些统治者……某些官员、某些官僚无穷制的裁量权统治之时,法律方达到了最佳状态。……无穷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2}567-568

由此可见,规制行政裁量,防止行政裁量的滥用对于法治是必须的。

三、规制行政裁量的主要手段与软法的作用

既然要保证行政裁量的正当行使,避免行政裁量的滥用,法律对行政裁量的规范和规制就必不可少。那么,法律如何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保证行政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呢?在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方面,硬法的作用是有限的,由于硬法既然赋予了行政机关裁量权,它就不可能再对授权行政机关裁量处置的事务作更进一步的具体明确的规定,或更进一步制定裁量基准式的规则。否则,行政裁量空间就会大为压缩,甚至使之不复存在,行政裁量就无裁量可言。因此,承担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主要任务的只能是软法。而软法也正好具有承担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任务的性质和特色。下面我们特别引述美国卡多佐法官对软法性质和特色的若干论述:

“法律必须稳定,但不能一成不变。我们每每在这一点上陷进严重的矛盾。无法消除和无法限制的静与动,有着同样的破坏性。法律一如人类,要想延续生命,必须找到某种妥协之道。……法典要辅之以敕令,法律要辅之以平衡,习惯要辅之以条律,规则要辅之以裁量权”。{5}3

“法案必须具有普适性,行为却总与特殊性相联。……今后不断变化着的复杂事件,仍将冲击古老范畴的高墙。……现行的规则和原则可以告诉我们现在的方位、我们的处境、我们的经纬度。夜晚遮风档雨的客栈究竟不是旅行的目的地。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样,天明还得出发。它必须有生长的原则”。{5}11

“假如各位问,在某条原则、规则或标准尚不能被正确地冠以法律之名以前,对于还没有体现在判决中的这些原则、规则或标准,必须赋予它们多大的可靠性?我只能回到一种我将在下面作进一步阐述的观点。这种观点是,法律像社会科学的其他分支一样,其结论的有效性,只能满足于用或然性的逻辑而非确定性的逻辑来验证。当或然性的程度足以使人们公道地确信,一项判决应当且必须包含某个既定的结论时,我们就把这个结论称为法律”。{5}19

“狄骥写道’法不是国家的创造,它存在于国家之外;法的要领完全独立于国家,并且法律规则把自己强加于国家,如同它把自己强加于个人一样。’……在说到行为的原则或规则时,我把另一些行为规范或标准也包括在内,它们由于没有在法规或裁决中被正式公布,也许不是严格的原则或规则,但它们却是有看得到法规或裁决遵守的类型或模式。我仅仅否认它们是一种凌驾于那些国家已建立的机构的气力。它们扎根于贸易和伙伴关系的习惯形式与方法中,扎根于公平和正义的主流信仰中,扎根于我们称之为时代风俗的信仰和实践的复合体中。它们或许缺少官方的认可,但这不会总是阻止我们有把握地推断,一俟时机成熟,这种疏漏就会得到弥补”。{5}26-27

卡多佐法官以上所论述的“变动的法”、“动态的法”、“生长的法”、“用或然性逻辑验证的法”、“非国家创造和存在于国家之外的法”、“扎根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和扎根于公平正义信仰中的法”,正是我们所研究,欲用之于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的“软法”。那么,软法(当然也包括某些硬法或承载软法规范的硬法,如程序性硬法、规定立法目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等软规范的硬法)是怎样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的呢?根据国内外法治的实践,大致有以下六个途径:

其一,通过立法目的、立法精神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法律对某一事项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怎么行政?重要方法之一是探寻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通常见于相应法律的总则。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即确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正当权益,进步通行效率。国务院在行使该法第41条授予的“制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的行政裁量时,即必须遵守以上立法目的。假如国务院制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时追求以上立法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即构成对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其二,通过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法的基本原则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的。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优位、法律保存原则、诚信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等。例如,《行政许可法》第8条即通过硬法规定了作为软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依《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如第69条规定)行使撤销、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行政裁量时,必须遵守上述信赖保护原则。否则,即构成对行政许可撤销、变更或者撤回裁量权的

。滥用。

其三,以行政惯例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行政惯例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长时期形成的习惯性规则或做法。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里,法律对“较大数额”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留给了行政机关自行裁量。某市行政机关在多年的行政处罚实践中,一直以对个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100,000元为“较大数额”,适用听证程序。假如某一天,行政机关对某公民罚款6,000元,却不告知听证权利,该公民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以此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为由予以拒尽,这显然就违反惯例,构成反复无常的滥用行政裁量。当然,行政惯例并不是永远不可改变的。只是行政机关改变惯例必须说明改变的根据和理由,并且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可能事先通知相对人,以保护其公道的预期。法治之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受行政惯例规制,因此种规制是防止执法者反复无常,避免对行政相对人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导致行政处置高下悬殊的不公正的重要制度性保障。

其四,以政策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形势和任务制定的调整相应社会关系的具有一定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范。例如,党中心和国务院根据当前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制定、出台的各种政策。对这些政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行使裁量权时无疑应予考虑。当然,政策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一些地方和部分违法出台的“土政策”则不应成为行政裁量的根据。最近,笔者曾就有关部分为贯彻中心应对当前严重经济局面而提出的“三保”(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而制定的安监执法“三不罚”政策(“首查不罚”、“整改过程中不罚”和“无严重后果不罚”)接受记者采访。笔者在采访中谈到了政策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的法治要求。现将该采访录摘要如下:

评判安监执法“三不罚”的做法,要从根本上明确和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律应是相对稳定的,政策却可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而适时进行调整。法律通常会给政策留下较大的裁量空间,在这个空间内,政策可依据不同时空的不同社会形势,选择法律的最佳适用度。就法律责任而言,可选择的适用度即有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等。政府政策在做这种选择时,除了要考虑形势、任务等基本因素外,还必须遵循法定裁量要件,尽管这些要件也有一定的“弹性”。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政策,特别是地方和部分的政策,都不能突破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政策,政策的调整必须以法律的裁量空间为限,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

安监执法“三不罚”可以说是一种政策,判定这种政策正当、合适与否,必须首先查阅和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安全生产法》到地方的安全生产条例、部分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对安监行政执法有明确的规定。什么的样题目适用什么样的处罚标准,应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准绳。法律对于同一行为所应受到的处罚会有或大或小的裁量和弹性空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明确了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规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中应该明确什么情况从轻、什么情况减轻、什么情况免于处罚。在目前金融危机、经济发展困难的条件下,为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自然可以向从轻、减轻和免罚的方向倾斜,只要不超越法定的从轻、减轻和免罚的条件。

具体到“三不罚”,我以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有些是不妥的。首先,“首查不罚”就没有法律依据,就可能违法。你必须考虑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和违法后果,假如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即使是第一次检查发现的题目,也必须处罚;同样,“整改过程中不罚”“无严重后果不罚”的说法也过于简单化,可能与法定免罚要件不符。

另外,对“罚”应该有正确的熟悉,“罚”不仅表示罚款,而且包括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刑罚。从这个角度说,“三不罚”则更为不妥。对具有犯罪行为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你能由于是首次发现或由于他们犯罪后整改,就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了吗?当然,对违法的企业,根据现在的经济形势,有些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对依法可吊照封闭,也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罚款的企业,你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罚款而不封闭,但决不能一律不罚,不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手段。这样会带来无穷后患,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终极也不能实现。

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一样,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主张不管在任何形势下都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在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的条件下考虑政策。而不宜笼统地提“三不罚”,政策不能突破法律。{6}

其五,以裁量基准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专门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制定的具体判定、裁量标准,通常是对法律、法规原则性、抽象性、弹性条款或裁量幅度过大的条款具体化、细化和量化。裁量基准不是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执法者必须遵循裁量基准,但出现特殊情形,执法者可不遵循,而应在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大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对此,执法者应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理由。2008年4月2日《人民日报》曾刊登一个案例,涉及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题目,现将该案案情摘要回纳如下:

2007年8月2日,律师周文明驾车行驶至云南省文山县境内省道210线某处时,被文山县***大队执勤***拦下,告知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已超出该路段每小时70公里的限速。文山县***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周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周不服,诉至法院,以为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超速未达50%的,处罚款50-100元;超速超过50%的,处罚款100-200元.其超速未达50%,***依法定处罚幅度最上限罚款没有充分法律根据。一审法院认可原告的诉讼理由,以***上限罚款显失公正为由,判决变更罚款为80元,取消扣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为,《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是公安厅内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依法律处罚没错,故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处罚。

从以裁量基准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的现代法治观点审阅,一、二审法院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效力的熟悉都是不正确的。《暂行规定》固然不是法律,但它是依法制定的裁量基准,是限制执法者滥用裁量权的重要手段。在一般情况下,它应该得到执法者的严格遵守,违反即构成违法。但裁量基准又究竟不是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执法者是可以不遵循,而在法律赋予的裁量权大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的。就本案而言,如违法者违法超速路段具有特别危险或违法者违法具有某种特别恶劣情节,***不遵循《暂行规定》而给予相对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处罚是可以的。由于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时难于,甚至不可能对所有违法情形均予以考虑(如《暂行规定》就只考虑了违法者超速量一个情节)。当然,执法者不遵循裁量基准必须在法律文书中具体说明理由。否则,裁量权滥用即难于避免。

*。其六,以程序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程序是规制行政裁量的重要手段。程序包括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程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无疑首先应遵循法定程序,在某些题目无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下,执法者则亦应遵循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法理而非具体法律确定的程序,如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公然、公正、公同等。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对于保障执法者正确行使裁量权,防止其滥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上规范和规制行政裁量权行使的规则,有的是硬法规定的(如法定程序规则),但大多数源于软法。软法既有成文法的软法,也有不成文法的软法,既有静态的软法,也有动态的软法。软法在规制行政裁量权方面的作用主要有三:其一,指导裁量。软法为行政裁量提供标准和依据,执法者在裁量中必须考虑软法提供的这些标准和依据。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应遵循这些标准和依据。在特殊情况下不遵循必须说明理由;其二,促进裁量。法律赋予执法者的裁量权执法者必须行使,不得懈怠。执法者裁量时应考虑多种方案(一种方案即无裁量),在多种方案中选择,进行选择则应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不考虑不应该考虑的因素,在此基础上选优;其三,制约裁量。软法对于规制行政裁量权的重要作用是防止裁量权滥用。法律赋予执法者裁量权是要求执法者根据一定的,但难于为硬法确定的规则对法律事实进行判定、衡量,对相应行政事务作出决策、决定。这种“一定的规则”主要就是软法。有了软法,某些执法者即使想滥用裁量权,也不敢和不能随意滥用。软法对裁量的促进作用主要是解决执法者对行政裁量的不作为,应裁量而不裁量;软法对裁量的制约作用主要是解决执法者对行政裁量的乱作为,滥用行政裁量权。

【注释】

专断、反复无常实际都是“滥用”的表现形式,故本文均将之回进“滥用”。

卡多佐没有使用“软法”这个词,但他界定的法律,显然包括软法,甚至主要是指软法。

本案行政行为的公道性、罚款多少为合适可进一步探讨,但一审法院将裁量基准视为硬性的法律依据是不适当的,二审法院完全无视裁量基准,在行政审判中完全不考虑(参照)裁量基准则更为不当。

【参考文献】

{1}ErnestGellhorn,BarryBBoyer,AdministrativeLawandProcess.Washington:WestPublishingCo.,1981.

{2}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3}H.W.R.Wade.AdministrativeLaw.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88.

{4}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