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范文1

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2011年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计划的通知》皖府法[2011]5号)受省法制办委托,办定于开展城市管理(第八期)及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对象

(一)所持执法资格证书有效期已到期或即将到期人员;持有建设、市容等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已取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本市省扩权强镇试点镇中即将从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认证程序

(一)分级审查行政执法人员的各项条件。各单位填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审查表》或《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审查表》(一式两份)经同级人社、法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进行资格确认,同时报送到电子邮箱:

(二)其中参加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还需参加由各区县法制办组织的有关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举办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

(三)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报省法制办颁发由省政府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人员《省行政执法资格证》

三、培训内容

(一)公共法律知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行政执法行为基本规范、城管执法实务、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

(二)由各区县法制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扩权强镇工作方案和各有关部门委托试点镇执法的具体情况,专业法律知识:城乡规划法等。参加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人员的其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结合试点镇行政执法人员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拟定培训方案,并组织相关法律知识考试或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四、培训时间、地点及费用

培训时间:;

电话总机培训地点:

费用每人200元。费用按单位统一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教材、考试、认证费每人300元;统一安排食宿。

五、培训日程安排

略六、

有关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行政执法,是指本局机关各执法科室、本局委托的相关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财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到各执法机构,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职责分工和受托权限,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由本局对其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情形确定其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科具体指导、监督和协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综合科、局监督办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日常工作。

局机关执法机构包括综合科、预算科、农业科。

受委托局属事业单位包括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区财政审核中心。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分解与岗位职责

第六条本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财政行政执法工作。

本局委托局属事业单位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办理正式的书面委托,同时对受委托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不得委托。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以及“三定”方案、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各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标准按照《市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方案》(财综[]368号)执行。

第八条执法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应当客观公正地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细化相应的处罚幅度,不得滥用权力。

第九条领导岗位职责:

局长是全局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指导和监督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率先垂范、依法决策,定期召集会议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其他局领导对其分管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分管责任,指导和监督其主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的财政执法事项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条执法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执法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机构执法工作,对本执法机构实施的具体行政执法事项行使审核权,并根据已经公布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方案明确各个岗位的执法人员、执法范围和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根据确定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执法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第三章行政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本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受本局委托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本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行政执法法规知识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申领和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依照《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实行亮证执法。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交由他人使用。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应由本人说明情况、提出申请经本局核实后予以登报声明作废,出具证明,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所需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每三年向发证机关办理一次注册。经审查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不予注册。到期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辞退、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由其所在执法机构上交综合科,由综合科向发证机关申请缴销。

第十八条局综合科应建立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名册,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局综合科、各执法机构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第四章行政执法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方式、时限等程序要求进行行政执法。

实施财政行政执法并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适用依据正确。

第二十条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权限、依据、范围、内容、标准、程序及收费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综合科应当将本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以方便宣传和执法。

各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应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

第二十二条本局制定规范性文件,依照《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各科室在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将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及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局综合科审核后报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擅自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或者其他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各执法机构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理前,应报综合科会审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综合科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一)罚款金额个人在1万元以上,单位在10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执法机构认为应当报备的

其他重大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局监督办、综合科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执法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财政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每年月日和7月10日前,对本机构上年度和上半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写行政执法统计报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盖章后报局综合科汇总报送。

第五章行政执法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统一纳入局内部绩效考评的范畴,并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

执法机构因行政执法行为被提起行政复议,且该具体执法行为经区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财政部门审查后被认定为违法或严重违规的,该执法机构当年度不能参与本局先进单位的评选,执法机构负责人和作出该具体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且该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公正、高效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无关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

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省政府200*年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到今年年底有效期届满,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将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确保顺利完成证件换发工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07〕67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区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证件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给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证明,表明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和执法监督权。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目的是要严格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建立一支纪律严、业务精、作风硬的行政执法队伍的内在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坚持严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要求

核发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工作是省政府赋予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好证件换发工作。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本部门、本单位一项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确定专门班子和人员负责,精心组织好本部门的换证工作。

(二)加强培训考核,严格审核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将依据各执法部门上报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认真组织好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审查甄别工作。对每一个换发证件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审查其持证资格,不得随意扩大核发范围。同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区领导批示要求,区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对领证人员特别是新领证人员的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和有关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培训考核的效果和质量,具体培训时间和内容另行通知。

(三)切实加强对证件的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申请换发新证时,应将本部门、本单位所有旧证集中回收并及时交还区政府法制办,统一上交发证机关销毁。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收的,应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宣布无效。区政府法制办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健全申领人员档案,严格年审注册制度和调离人员证件、丢失证件的公告注销制度等,持证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登记。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证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情况。

三、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全区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证,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必须持新证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如发现仍持旧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除严肃查处外,还要扣除该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中的相应分值,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范文4

为提升酒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商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促进酒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省厅决定举办本次专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厅党组非常重视和关心这次培训。下面,我代表省商务厅,就本次培训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酒类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感。

我省是全国酒类产销大省之一,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酒类产销管理工作。年省政府印发了《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规定》,我省开始实行酒类许可证制度。年我省颁布了《省酒类管理条例》,年省政府批准了《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多年来,我省各级酒类行政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认真贯彻实施《酒管条例》及实施细则,依法加强酒类产销管理和酒类市场监管工作,为广大酒类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据不完全统计,仅年我省即开展酒类专项整治行动2138次,出动25048人,检查各类企业6万余个,查处违法企业1815个,查获假冒伪劣酒45107升,劣质散装白酒53658升。酒类立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保障和促进了酒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全国白酒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我省白酒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优势地位明显。年,我省规模以上酒类企业共生产白酒57.8万千升,实现销售收入264.9亿元,实现税金总额37.7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3.5亿元,分别占全国同行业的16.5%、36.6%、32%和45.8%。今年1-3月,我省规模以上酒类企业共生产白酒18.20万千升,同比增长21.2%;实现销售收入101.8亿元,同比增长18.2%,占全国白酒销售收入的;实现税金14亿元,同比增长24.5%;实现利润总额18.2亿元,同比增长17%,分别占全国同行业的18.2%、41.8%、36.6%和54%,继续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受机构改革影响,各级酒管部门人员变动较大,熟悉酒类行业专业知识和具有实际执法经验的人员不足,在案件的查处和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掌握尺度上都不够成熟;制售假冒国家名白酒、劣质酒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行政执法人员对国家名优白酒和各类进口酒的甄别、鉴定,多数是凭标识、外观来进行的,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造假手段不断翻新,打假辩伪难度加大;市场流通法律框架初步建立、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等,使得商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内容更加广泛、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大家要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从经济、政治、社会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酒类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住机遇,切实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酒类行政执法人员身处行政管理的第一线,是法律的践行者,你们的言行举止不仅代表着自己,更关乎商务部门的形象。当今世界,知识发展日新月异,“十年寒窗受用终身”的观念已成为过去,“终身学习”、建立“学习型社会”已是大势所趋。同时,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客观上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业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和“只有依法办事才能办好事、办成事,越是大事急事,越要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丰富和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进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社会提供高效、公正的服务。

这次培训时间虽然只有一天,但是内容很丰富,我们专门邀请了省高院行政庭的王雪梅庭长给大家专题讲授行政法律知识。王庭长是行政法律方面的专家,又长期从事行政诉讼实务,她将通过分析在诉讼中行政机关主要存在的问题,促使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再犯同样或类似的错误,减少和杜绝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此外,我们还邀请了相关专业人士讲授真假国家名白酒、进口酒甄别知识,我相信这些知识对大家今后更好地开展酒类执法工作会大有裨益。与会同志要珍惜这次难得的培训机会,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认真严谨的作风,全身心地投入到这次培训中,力争学有所获。

三、学以致用,全面推进酒类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良法在于行”,再好的法律和制度得不到执行,就好比是摆设。我希望大家学以致用,成为法律制度的实践者,不能让行政执法的依据只是印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而没有落实在行动上。

依法行政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行政机关来说,行使权力的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综合行政法律及酒类管理等法律法规都有专门的章节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有的酒类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当对照酒类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法规,检查自己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公正。对违法或不当的行为,要立即改正。目前,全省21个市州都设立了专门的酒类管理机构,共有酒类管理人员450名,且全部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

今后,省厅将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大力推进商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凡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越过“雷池”的,撞上“高压线”的,我们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我希望我们的酒类执法队伍能成为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最后,我真诚地希望通过本次集中学习,我们的执法人员能熟悉法律条文、理清知识体系、把握重点实质、增强责任观念,并能将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我省酒类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队伍是指经批准设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但行政机关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具体的组织、监督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确需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按本条例规定申请设立。

行政执法队伍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授权广州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予公告。

第七条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

(二)有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

(三)在行政执法中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行政执法队伍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

第九条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或者批准。

第十条行政执法队伍名称应当体现辖区、性质、类别等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队伍的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解散、变更名称等,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行;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业务的知识;

(三)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培训。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队伍不得自行规定着装。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控告、申诉。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范文6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1.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制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量化任务,层层分解,逐级抓落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

二、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法制工作

2.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和备案程序,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公民异议处理机制等,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3.探索建立交通运输立法后评估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立法后评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省厅要求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为立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4.加强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做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农村公路条例》等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结合“六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让公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5.实施执法人员动态管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根据基层执法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基层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对考试合格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向省厅申领执法证件。结合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实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

6.开展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者的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素养、作风纪律、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开展各类法制培训,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7.推进交通运输执法形象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加快推广新制式执法标识、执法证件、工作着装和执法场所外观等工作,确保标准统一、形象一致、工作协调,推进执法队伍的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同时,紧密结合“微笑服务、温馨交通”活动,转变执法理念,倡导“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和谐执法理念,开展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努力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

四、进一步推进执法行为规范化进程

8.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为重点,组织全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认真开展开展案卷评查活动,总结执法工作经验,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9.推动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加强执法评议考核与日常行政执法的结合度,推进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化,拓展评议考核的渠道与参与面,推进执法规范化过程。

10.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和《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试行标准执法情况的跟踪检查,汇总信息及时反馈。

11.进一步深化交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市政府的要求,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和依据,开展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创新管理方式,严格监管措施。探索应用电子政务,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职能。加强对政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行政许可和指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行政认可的质量和效率。

五、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模式改革

12.继续探索执法体制和机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总体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相对分离”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要求,探索改革执法模式,有效整合执法资源,逐步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13.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推广应用联合执法、统一执法、路警共建等多种多样的执法模式,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本地区跨系统之间和跨地区之间的协作、沟通和配合,创新执法机制。采用路政与交警的“路警共建”,路政、运政、交警等治理超限超载的联合执法,跨地区、跨省的治理超限、打击非法营运的统一行动等执法模式,综合利用各方的执法资源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的效果。

六、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调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