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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1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拟于**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3
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宣传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着力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两个重点。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随机抽查和巡查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xx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20xx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xx年在xx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
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20xx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20xx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
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
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4
一、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限期禁止城市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是减少污染、降低能耗、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也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对于节能减排,造福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应大力推进我县使用散装水泥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工作。
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县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与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作。
三、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新建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
(二)造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国家规定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的有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申请后,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向社会提供预拌混凝土(砂浆)。
四、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是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应对售出的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负责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定期向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散装水泥使用量,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并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五、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核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禁止使用未取得规定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
六、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价格信息由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公布、生产、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参照执行。建设工程按预拌混凝土(砂浆)定额编制工程概算、预算进行工程决算。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七、三级(含三级)以上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用散条件不准参加招投标,且在工程水泥总量中使用散装水泥量须达到70%。
八、我县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达到或超过3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提倡使用预拌砂浆。自**年1月1日起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年起禁止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年实施城市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应按照省、市“禁现”具体时间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九、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质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十、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运输、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交通、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发放特种车辆通行证,以保证其在城区内正常通行。
十一、建设单位(个人)在申办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袋装水泥使用单位或水泥制品、预拌(砂浆)混凝土企业按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预缴专项资金由县散装办征收。凡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达不到70%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预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原始发票到县散装办审核散装水泥使用量和办理退还专项资金手续,再由县财政部门返还资金。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质量 管理 控制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5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质量优劣,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出现了质量问题,轻则影响施工工期、增加工程费用,严重的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安全、使用功能并缩短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严重影响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想要促进建筑行业的科学快速发展,必须要解决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必须从政府、企业等各个方面找出原因,认真分析,不断改进和加以完善,不断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水平。
1.现代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及原因
1.1设计方面的问题
在建筑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往往由于设计单位质保体系不健全或设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等原因,使工程设计留下了产生质量问题的隐患。在屋面防水设计中,发现有局部泛水檐高度不够,也有伸缩缝出屋面墙压顶设计部合理。自由排水的屋面上,檐部不作铁皮泛水檐,而且卷材没有探出挑檐的边沿等。在楼地面的做法上,预制空心板上先抹平而后作面层,按这种设计施工的地面和天棚,绝大多数易产生裂纹。另外,由于设计问题,房屋墙体渗漏严重,门窗缝隙大,厕浴间地面倒坡、积水,滴水线向内斜导等现象也比较严重。
1.2 工程自身的特点
引发质量通病的因素诸如材料质量不过关、设计失误、施工工艺不当、管理失误、气候影响等各种各样,这导致了对工程质量问题判断和处理的复杂性;
1.3 建设市场各方强势弱势错位
建设市场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造价低、工期短、行为乱、材料劣、检测假、监理软。市场的问题,主要来自于建设单位的强势及工程建设参与方的弱势,市场地位的不协调及对于建设单位监管的薄弱。
1.4建筑行业市场行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由于我国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监管,出现了一些无证承建工程、建筑单位多层转包的不良情况,建筑市场管理混乱,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各自为政,违规承包工程的行为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不顾工程质量,一味地追求工程进度会严重影响建筑使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追求速度,颠倒施工程序,严重地忽视了工程质量问题。
1.5 施工人员质量意识薄弱,素质较低。施工企业缺乏责任意识,不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而是以追求利润为主。 施工单位压缩成本、施工中出现偷工减料,造成“低价低质”和重进度轻质量等现象严重。 建筑施工管理涉及到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理单位的管理,投入劳动力众多,人员的素质水平混杂,工人对于工程质量的观念和安全意识认识不够。
1.6.监理监督力度不足。首先,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的监督检查单位,是工程质量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有些建设单位不重视监理单位的作用,视监理单位可有可无,从而使得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解决,最终造成大的质量事故。 其次,监理队伍的资质和能力还有欠缺,无法承担起监理的工作职责。 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于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认识明显不足, 没有合理的质量管理方案,甚至不负责任地借鉴类似工程的管理方式,完全不考虑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和不可复制性。 管理仅是流于形式,监理单位管理的效果不明显。
2.如何加强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2.1 树立三个理念
2.1.1 差别化管理理念
对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从市场准入、招投标的管理、质量检测上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植; 对一些质量差、管理弱的企业要实行更严格的监管,帮助和督促其提高质量水平。
2.1.2 转变监督方式理念
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发文的要求,从2009 年1月1 日起取消征收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用。这也明确了质量监督由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督管理转变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执法,监督方式应由日常对工程质量的实体管理转变为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的质量抽查进行监督。
2.1.3 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理念
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质监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的优劣。要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这要求质监部门要拥有一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一定的质量检测设备,质量监督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通过建设行政部门的培训考核上岗。
2.2 实施三项技术手段
2.2.1 计算机信息技术
计算机应用已成为各行业的基础手段,工程质量管理中也同样离不开计算机信息技术。土建工程质量管理应从传统的粗放型的“土”向科技型的“高精尖”转变,要利用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建立和建设工程质量指数,引导质量水平的提高。
2.2.2 监督检测技术
运用先进的检测技术手段,全面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问题。按照工程建设程序,根据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主要部位及主要使用功能必须要经过相应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同时结合起来质监抽检,以确保工程质量。
2.2.3 远程监控技术
利用视频监控和数字监控的远程监控技术可以将政府监督做到资源最大化,能及时了解工地的动态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3 把握三个阶段
2.3.1 工程建设前期
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做到相关文件通过图纸审查机构的审查。
2.3.2 工程实体施工阶段
应加强对参建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加强监管,查处各种质量违规行为,督促整改措施落实,促使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有序运行。
2.3.3 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投入使用前严把质量验收关,抽检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抽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审查由各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质量证明文件,监督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过程、程序的合法性。最后对符合设计文件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4.借助三支力量
2.4.1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力量
依据国务院2000 年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并对自身的工作成果负责。
2.4.2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力量
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和质量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平台,运用协会中介力量,起到质量监管手的延长、脚的延伸和眼睛的放远。
2. 4. 3 各管理部门力量
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应尽可能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管理部门,形成政府内部监督、监察、管理联动的局面,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综合约束力。
2. 5 完善首席质量工程师制度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推出一批技术水平高、工作认真、质量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施工企业首席质量工程师,享受公司副总工程师待遇,提高质量工作者的地位和荣誉感。
2. 6 加强政府要监管
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体制的改革得到深化,实现了工程质量监督领域的有法可依和依法执监。现在工程监理实施很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生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要予以重视,深化其监督机构改革,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建立一个工程质量监管的新模式。
2. 7 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
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动力市场应该从几个角度来开展:对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要有限度,在工程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从扩张质量转变为提高质量,重视工程建设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
2.8做好设计方案的优选,打好工程的质量基础。
抓工程建设质量,首先要把好工程设计这一质量关口,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高低是关系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分析研究,结合经济性和科学技术性的分析,针对工程的具体要求和特点,做好设计方案的优选,为良好的工程质量奠定基础。
2.9建筑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完善民用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政府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宏观调控, 做好民用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 严格民用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严格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 这种管理制度对于有效约束民用建筑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从事正当专业活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服务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制定和民用建筑相符的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和相关的管理办法, 统一协调管理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的从业资质, 使专业人员的作用得到发挥,强调从业人员的职业责任,从而形成与民用建筑相符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2.10严格控制材料质量成立采购评审小组,对各种建筑材料,由项目部推荐质量过关的供货商,将产品样品和资料评审小组,由采购评审小组审核。所有进场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审查,包括材料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审查通过后才进场使用。进场后的材料应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经检查合格,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方可使用;检查不合格的材料,按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3 结语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不光要进行相应的工程返工,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大量浪费,还会影响工程的进度,不能如期交工,从而无法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如果产生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还会造成人民生命及财产的损失。如何正确认识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是每一个建设人员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1]邹文龙.浅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 2011.3
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降低能耗,根据《*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等七部门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标准和要求,将水泥加入其他建筑辅料,经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全州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质监、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
第二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和供应
第五条本州县、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一)按规定纳入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工程;
(二)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分项工程;
(三)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拟订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必须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为依据。属招标的工程,还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此类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
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场指导价格,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参照国家、省、州有关部门的计价标准、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适时拟订。
第九条对于应急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保障供应。
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检验,向使用者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合格证明文件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三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凡在本州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再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并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四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的质量责任。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以外的浇筑、养护、检测等环节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样品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五条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仍以现场取样、制作、养护的标准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为依据。
第十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对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