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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应急管理站工作职责范文1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州共有水域面积38万亩,航道1091公里,营运船舶648艘,农用船1417艘,渔船502艘,有船水库22座,民间渡口187个;道路里程8384公里,其中国道427公里、省道495公里、县道1663公里、乡道3977公里、村道4300公里;机动车辆70933辆,其中农用车9437辆、拖拉机3312辆;车辆驾驶员81837个,其中农用车驾驶员11763个、拖拉机驾驶员3091个;拥有合法客运车辆3679辆,其中旅游客运车辆60辆;乡镇开通客运班线178条,开通班线车792辆,其中大型客车10辆、中型客车45辆、小型客车737辆,涉及乡镇201个,占全州乡镇总数的98%;全州公路通村率达95%。共有专业渔民609人,非专业渔民961人。三年来,全州共发生安全事故926起、死亡663人,年均死亡211人。其中,道路交通和农机事故年均死亡171人,占全州年均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81%。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道路交通方面,一是农用车、拖拉机严重载客现象未从根本上得到杜绝,特别是逢农村集镇墟场、红白喜事、习俗节日,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客更为严重,载客量约占总客流量的60%,安全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最大隐患。三年来,全州共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29起、死亡116人,其中有17起属农用车和拖拉机违法违章载客所致,死亡88人,死亡人数占76%。二是无牌无证、到期未报废及未定期参加检验的车辆较多,车辆车况不好。据州交警部门统计,全州现有无牌无证车辆8000余辆,到期未报废车辆4852辆,未定期参加检验的在册机动车辆达70%。三是车辆入户、驾驶培训和营运所需收取的税费偏高,多数车主难以承受。以购价6万元的19座普通客车为例,办理车辆入户手续需一次性缴税费1.53万元,其中上户费1800元、车辆购置附加税约6000元、车辆保险费7500元;每年需缴营运费2.735万元,其中客运附加费约2.09万元、过路过桥费3000元、养路费2500元、运管费1428元。同时,还需缴驾驶证培训费2500元,客运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1.5万元。实际上,现在参与农村客运的车辆其全年营运收入普遍不高。以一辆行使班线里程为65公里、乘客核定票价为每人8元的19座普通客车为例,如果不超载,其每天营运收入约为280元,预计全年收入约9万余元,剔除车辆燃油和维修费用、车主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及购车成本,车主的收入则所剩无几,难以承担其它费用支出。此外,我州驾驶员考试培训中心建设滞后。目前,只设有C类驾证考试中心,B类以上驾照考试需到省设考场参考。为此,考B类以上驾照的学员除缴纳培训费外,还得额外筹备差旅费、食宿费和考场训练费,无形中增加了学员的培训费用负担。基于这些情况,一些车主便不愿上户、不愿办证、不愿缴费,降低了车辆的上户率、司机的持证率和车辆的检测率。四是境内公路等级偏低,特别是村级公路不仅线型差,因资金缺乏有的自修通后就没有进行过整修,道路安全标志缺乏,垮塌现象严重。由于路况差,好车不愿开,便在一定程度上给农用车、拖拉机参与客运提供了市场。
农机监理方面,新《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农机部门只能对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进行上户挂牌、培训考试等静态管理,使农机部门在对拖拉机等农机机械开展农机动态监管执法时,缺失执法主体资格,给农机监理工作带来影响,不利于农机部门对农机机械实施动态监管,农机监理面临新的问题。如去年5月,吉首市农机监理站处理一起农机事故,驾驶员对其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上诉,结果被吉首市法院以农机部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作出“农机事故责任认定无效”的裁定。同时,农机机构网络建设也与监理工作的开展不配套,绝大部分乡镇农机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多数只配一名管理干部。面对农村农机车辆多、涉及面广、管理线长的现状,乡镇农机监理员只能望洋兴叹,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水上交通方面,一是乡镇船舶管理责任落实不够,乡镇政府的安全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对船舶的管理乡镇管什么、怎么管,许多乡镇不清楚,有的还错误认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水上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情,没有很好地履行乡镇船舶乡镇管的职责。二是渔船和农用船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参与客运现象时有发生。对渔船的管理,畜牧部门虽设有渔政管理站,但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行政资格,并且有的管理事项还是怀化市渔政管理站管理。如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的发放,就是由怀化市渔政管理站颁发。对农用船的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还不清楚自己有监管责任,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同时,绝大多数县市和乡镇都未配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渔船和农用船进行监管。目前,全州现有的502艘渔船,没有一艘取得有效营业证件。这些无证渔船有的还经常在农村参与客运,由于船只稳定性差,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三是船舶老化、技术标准低,航标缺乏,救生和消防设备配备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综合治理,夯实交通安全管理基础。一是抓好驾驶人员管理。加强客运车辆和船舶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监督,提高其驾驶技术和交通安全意识。实行驾驶员事故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其事故发生情况与驾驶证年审年检挂钩,对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根据事故大小和次数多少,依照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驾驶证件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吊销驾照;对受到处罚的驾驶员一律实行集中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予上路行车。搞好无证驾驶人员的摸底排查,逐户逐个落实驾驶培训工作,对不参加驾驶证培训考试擅自驾驶车辆上路的人员实行严管重罚,提高车辆驾驶人员驾证持证率。此外,还要加强对驾驶培训学校的管理,着力提高驾校的培训质量和水平。二是抓好营运车船监管。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检验、车船年检和报废、车船跟踪管理、部门联合上路巡查执法制度,防止车船违法载客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抓好农村经营车船排查,全面了解情况,建档备案,加强管理。对清查出来的“三无”车船和到期报废未报废的车船要加强综合治理,将“三无”车船和到期报废未报废的车船与车船主管部门和车船所属乡镇、街道及单位挂钩,严格实行消号制管理,依法督促车船主办理有关营业证件,报废应报废的车船。对没有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车船主管部门和车船所属乡镇、街道及单位,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三是抓好交通设施建设。突出抓好交通自动化监控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对危险路段、路口、渡口进行改善,增设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要进一步加大道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道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现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同时,适当归集扶贫和以工代赈等资金,投入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通过加大投入,确保村级公路建设和养护有固定的资金支持,力求村级公路建设投入每公里达5万元以上、乡级公路养护投入每公里达2000元以上、村级公路养护投入每公里达500元以上,切实提高乡村道路的通行能力。
(二)完善扶持政策,着力规范农村客运市场。一要结合农村运力和运量的实际,制定出台符合现实情况的
车辆入户、驾驶培训、营业税费收取的优惠政策。要放宽车辆入户条件,对无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明)、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的车辆,由车主写出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和安全文明行车保证,车主所在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公安机构能证明其车辆来源合法,并经车辆主管部门查询属非盗抢和安全性能检测合格的车辆,要允许办理入户手续。要降低车辆入户和运营税费,对农村线路客运车辆入户和运营涉及的费用要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下浮50%收取;对不能减免的税种,也要根据车主的经济情况,允许实行缓缴或分期付款。对车辆保险费的收取,除第三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外,其它险种应按车主自愿的原则缴纳,禁止搭车收取。此外,还要在加快建设B类以上驾证考场、合理确定驾驶培训费用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驾驶培训扶助政策,对参加驾驶培训的城镇低保户、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员,要采取政府社救保障部门补助一部分、驾校减免一部分、个人自筹一部分的办法,帮助解决培训费用,使其能顺利参加驾驶培训。通过政策性扶持,解决车辆入户费用高和农村合法客运车辆经营难的问题,使车主上得起户和愿意参加驾驶培训。二要鼓励发展农村客运联合运输公司,对路
况达标的乡镇公路要开通带有行李仓的班线车辆,着力满足群众乘车带物的需求。与此同时,坚持堵疏结合,着力抓好农村客运市场秩序整治,严厉打击农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船严重非法载客行为,严格查出无牌无证车船,坚决取缔到期报废未报废车船,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通过公司化经营和综合治理,逐步解决农村运力矛盾,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三)理顺监管体制,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网络。要理顺“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建成职责明晰、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一要结合乡镇村区划调整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抓好乡镇安全监管网络建设,重点理顺农机监管、乡镇船舶管理、渔政管理体制,整合安全监管资源,组建具有综合性的乡镇安全监管部门,并按相应管理职责配备管理干部,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其执法权由政府以委托执法的方式施行。二要结合健全安全监管网络的需求,进一步抓好村、社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村和社区安全协管员制度,对村和社区安全协管员实行月工资制,切实增强协管员的责任心,提高源头管理效果。三要结合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州、县市级安全监管执法体制,相应配设执法机构和增加执法人员编制,使机构不缺失、人员不缺位。要进一步理顺渔政管理体制,尽快协调将怀化市渔政管理站代管的事项划回我州管理。要进一步理顺农用船和乡镇船舶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要进一步理顺农机监管体制,由交警部门从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中聘请交通安全监管员,并授权着装上路执法和处理农机事故,解决农机部门执法资格问题。通过理顺体制、明确职责,使各级各部门都能弄清自己管理的范围、应有的责任和需做的工作,实现条上理顺、块上清楚。
乡镇应急管理站工作职责范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促进水产养殖生产健康发展、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为目标,制定和采用科学、简便、高效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和标准方法,有效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在我市的发生和流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全市人民提供丰富、健康、安全的水生动物产品。
二、工作职责
(一)市水利局是全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与病害防治中心、*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是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日常工作。
(二)市工商、卫生、交通、商贸、质检及航空、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并做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生产质量管理
(一)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许可证。
(二)渔业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三)水产苗种在出售、投放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出售苗种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投入经国家许可的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渔业生产者应当依法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水产养殖生产和用药记录应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二年以上。禁止伪造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
(六)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部门可以对生产中的水产品及其水域环境进行质量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对存在疫病隐患的水产品及其水域环境有权进行防疫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生产者自行承担。
四、防疫检疫管理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检测、控制、扑灭和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
(一)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是指从海洋和内陆水域合法捕获及人工养殖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和其它水生动物鲜制品及其冷冻品、加工品等。
(二)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养殖、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其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所生产、经营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要附有所辖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国家统一制式的检查合格证明。禁止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生产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水产品要逐步建立健全水产品包装标识,标识中应按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相关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要按照规定注明添加剂的名称。
(四)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养殖、加工、存储、运输、销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物、运载车辆及水体进行消毒处理。对于患有人与动物共患传染疾病和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经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托运人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批发市场及铁路、公路等承运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防疫检疫检查工作。
(六)水产种苗(包括胚胎、卵)和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在出售、运输前货主必须依法向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
(七)进入*市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依法先经产地检疫,已经产地检疫的,对其所持检疫证明要进行复核,复核中发现证物不符、检疫证明超过有效期限、检疫证明有转让涂改和伪造嫌疑的,可以进行抽样检验。无法当场检疫的,由货主运至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场所进行检疫。
本市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运往外地,应当附有本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八)酒店、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餐饮场所不得经营未经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检疫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九)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在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时,可依法进行采样、留验、抽检、补检、重检。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要及时进行隔离、封存处理。根据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结果,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出具统一的《水生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出境水生动物检疫证明》、《水生动物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货主在检疫人员监督下做防疫消毒和高温、冷冻、焚化或其它无害化处理;货主拒不处理的,由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依法代作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进行检疫时,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外,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十一)凡违反水生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有关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领导。工商、物价、卫生、交通、商贸、运输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抓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水产品生产、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
乡镇应急管理站工作职责范文3
为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的"安全网"建设,努力营造安全消费、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经研究,现就加快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稳定大局。鉴于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相对薄弱的实际,我市各镇乡、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要紧密围绕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要务,进一步健全镇乡(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要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镇乡(街道)干部聘任为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在各村、社区选择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事业的干部聘任为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切实做好"两员"业务培训工作,实行年终考核评定淘汰制。建立镇乡(街道)、村两级食品安全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确保人员、资金、场所到位和制度上墙,完善工作台帐,建立健全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切实推进社会监督,采取媒体曝光、征询消费者意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监督明示公约》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加强食品安全责任网建设。要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把食品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每年都要自上而下逐级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职能部门分别与各自的监管及服务对象签订责任书,乡村基层组织与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济单位和餐饮户签订责任书。市农业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健全"平时检查、半年督查、年末考核"的督查考核体系,对照责任目标,进行量化打分,严格兑现奖罚。
(三)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以及食品行业协会要采取宣传栏、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和组织食品安全专业人员下乡服务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传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做到合理施肥、科学用药,禁止使用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增强农民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质量监测监控。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建立鲜活农产品质量监测监控点,进一步提高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肉、油、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水平。
(五)提升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要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协调统一、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积极推行跨系统跨行业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互认,构建食品安全检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检测资源、信息的共享和检测计划的统一,以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六)加强食品安全认证认可。积极推行"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建立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认证工作,加大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饲料产品质量认证力度。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八)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九)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标签标识管理。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十)加强和改进食品企业日常监管措施。做好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规范和整顿,坚决取缔和规范无证照摊畈和地下食品加工窝点,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把食品安全关。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
(十一)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要在种养殖、生产企业、流通领域和餐饮消费环节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信息和诚信档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加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召回和食品企业红黑榜制度,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自律意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强化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要建立农村红白事聚餐申报管理制度,凡是50人以上的家庭聚餐必须提前3天向所在村委会申报,并填写《农村红白事聚餐备案登记表》,再由村委会报镇乡(街道)卫生监督中队审核批准,并派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指导,做好食品卫生管理,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把印制漫画形式的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操作流程图,发放到群众手中,以通俗易懂、直观明了的形式指导做好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工作。
(十三)开展畜禽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要完善屠宰管理和执法体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实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推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建立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保障机制,促进"放心肉"工程实施。
(十四)继续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的扩面、提质、增效。提高农村食品放心店的统一配送率。抓好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饮用水、学校周边食品摊点的监管。加大对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小餐馆和旅游景区餐饮摊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集中定点采购等制度,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成果。
(十五)巩固提升食品信息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形成一个高效、快速、通畅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多向、多部门收集和传输,以及服务于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科研及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体系。
(十六)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完善市以及镇乡、街道应急管理体系和各部门协作的快速反应联动,完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初次报告,并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要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物资库。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标准操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建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处理系统。
二、农村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要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强化农村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用药安全问题解决好、维护好、保障好。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监管责任,建立网络运行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农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等社会监督力量为辅的农村药品安全保障责任体系。将农村药品安全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继续保证对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经费和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经费投入。
(二)强化监管网络建设,保证监管网络运行质量。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建立药品安全监管站,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药品安全监管站要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参与有关监管部门融合农村公共安全协管人员队伍,进一步推进"多员合一"工作,落实药品安全协管员责任,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提高药品协管人员药品安全意识和开展社会监督的能力。探索建立农村药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建立分区负责、分片包干制度,细化分解监管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与方法,落实监管责任人。主动加强与药品协管人员联系,保持正常沟通,加强业务指导,保证药品监管网络的运行质量。
(三)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四)强化进货渠道监管,保证药品供应规范方便。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渠道的监管,保证药品购进渠道"合法、清晰、稳定",加强药品质量的源头管理。鼓励具有一定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直接参与配送和乡镇卫生院以"代购分发"形式向村级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药品供应渠道、解决山区药品"配送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药品零售网点,支持企业在"双无村"(无医疗机构、无零售药店)设立零售药店或乙类非处方药药柜,开展各种符合实际、形式合法、操作规范的药学服务,解决山区群众"购药难",提高药品供应覆盖率。
(五)规范药品销售方式,健全药品保管制度。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六)规范医疗机构药房(库)管理。对村级卫生所药房改造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机构,由药监、卫生部门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药房改造全过程进行帮促指导与监督。统一规范标准,严格参照GSP标准和诚信药房考评标准实施药房改造,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统一检查评比,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统一人员培训,加强对村卫生所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
(七)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要结合"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对"小诊所"药品质量整治与规范力度,保证药品存储设施等达到基本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从药人员培训,保证使用药品质量,提高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市场"一连三线五制度"的长效监管模式。"一连"就是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采用宽严相济、靠前服务、依法行政等措施,积极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三线"就是药品贮存温湿度、零售企业药师在岗、药品经营品种流向三种监管难点问题实施网上在线监控;"五制"就是推行"监管建议书"、"涉药单位约谈"、"日常监管情况通报"、"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明示"等五项创新制度。达到有效监管、依法监管、和谐监管、全程监管。
(八)实行医疗器械监管"四定一报"制度。"四定"指定人、定区域、定检点、定检查频次;"一报"指质量可疑产品、不良事件、突发事故报告制度。要实行医疗器械定人管理。药监部门要确定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专兼职人员作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要相对固定,有明确的分工并经常参加各类业务学习。要实行医疗器械企业单位定区域管理,药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合理划分监管片区,明确各片区监管责任人,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都有监管人员负责。监管责任人与责任片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逐家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要确定需重点检查的医疗器械企业、单位。药监部门每年年初下文确定区域内年度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企业、医疗机构,监管检点为:上一年度被评为警示、失信的企业;国家、省重点监管企业;上一年度出现安全事故和隐患较多的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无菌器械、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企业。年底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企业单位进行增减。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实施药品监管信息化工程,促进药监系统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和优化已开发使用的药品生产监管、批发企业监管、特殊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药品稽查等信息系统,启动药品GMP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网上直报系统、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等系统建设。建立假劣药械信息、抽样检验信息、稽查应急信息、案件处置情况等信息共录共享机制,真正体现电子监管的科学高效。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开发药品监管行政监察系统,完善与政府电子监察网络的对接功能,做到实时监控、在线监督。
(十)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加快组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步伐,配足检验人员,逐步添置检验设备,注重检验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推进以统一计划、经费和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监督抽检、评价抽验和企业自检"三位一体的检验检测体系,努力为食品药品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深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提高分析、评价、预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