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前言:
经过几年的建设,目前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级消防行政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来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起数明显下降,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也逐年降低。在取得较好效果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少数消防执法人员工作的缺失,重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需要各级消防行政执法部门引起高度的重视。
1.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
1.1消防行政主体缺乏程序意识
行政执法程序是一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加以实施的过程,是行政机关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到具体的人或事时应遵守的步骤、方法和时限所构成的连续性过程。消防行政执法的程序复杂,其中又包含多种法律专业知识,而一些执法人员因为自身专业素养缺乏,他们在自身专业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不讲究执法程序而随意处理关于消防处罚等问题。如一些消防执法部门会出现执法人员不经上级部门批准就自行作出处罚决定的现象。还有一些部门执法人员根本不了解作出处罚的依据和标准,更不能向处罚对象说明火灾发生后何时调查取证、何时权利告知、何时下发处罚决定书等程序的先后顺序,这些现象都体现出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程序的生疏和忽视。
1.2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监督机制
消防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过程包括对有些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审核管理、质量复查等。而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则是偷工减“量”地完成工作。如有些执法人员对建筑物中存在的失火隐患由于其专业知识的缺陷而察觉不到,那么久而久之这些隐患将会扩大,甚至将来产生更严重的灾害。还有在审核管理这一块也存在很大的纰漏,有些审核人员在对消防设施进行查补时只是“走形式”,之后也不会对这些设施进行应有的护理工作。另外,有些企业为了省钱就减少对其老化的消防措施的护理和更换,而消防执法人员在第一次检查完毕之后便不再复查,这两方面的不负责就会导致失火隐患。这些现象虽然在现在很普遍,但是消防行政执法部门和公民在火灾发生之前却很少监督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状况,任由其将工作简化。
1.3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民众对于消防行政执法的概念、程序等都不是很清楚,他们中的很多人在火灾发生之后对于一些消防行政执法应该走的程序都不了解。如不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不知道作为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力,还有人对于自家的消防安全隐患更不以为然,认为与消防执法人员无关,这些现象都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
2.加强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2.1提高消防执法主体的素质
目前我国关于消防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已有一定的数量并且还在持续不断的更新,所以作为执法主体要了解相关法律,随时关注新条款的出现。执法部门可定期向执法人员开设法律教育的课程,利用课程的专业知识对其进行系统的培训辅导,另外要适时对课程教授的内容进行过关考核测试,对于知识考核合格的人员要进一步对其在实际工作中的知识运用进行观察,而对于知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则要进行进一步的教育,并且决不能任其处理实际案件。
2.2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强化消防执法部门内部监督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过失的原因大多数是来源于其执法过程中的缺失,所以执法主体必须要紧扣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这就要求消防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要加强对执法人员过错的责任追究,对消防执法的每一个案件都要严格把关,对案件的起源、证据、程序、立案、结果等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复查工作。如果查出有纰漏,负责人应该深究案件执法人员的责任过错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扣除奖金等来警示执法人员仔细、负责地工作,告知执法人员其工作的过程和结果都是在负责人的掌控和监督之中。另一方面,执法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也是在很大程度上会对执法人员的错误行为倾向进行有效的束缚。消防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适时与执法人员进行私下谈话来对一些执法人员在平时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察,这一系列措施有利于减少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偏差。
2.3规制自由裁量权
降低执法主体的主观随意性执法主体在进行执法工作的时候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以及公正的执法原则,而不能依据其主观随意性就对有些执法处罚进行个人的裁定。所以执法负责人在审查案件时必须关注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的理论依据,确保其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案件,并且其结果是依照法律规范处理并且具有公正性,而不是依据个人的专业知识和已有经验对有些模棱两可的处罚决定进行随意选取。如有类似情况发生,执法负责人一定要对执法人员作出责任追究并加以处罚。
2.4加强消防行政执法的力度
执法部门对于一些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形成火灾安全隐患的集体或个人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避免其出现再犯现象,另外对于消防设施检查、复查工作必须做到位,力求做到对安全隐患逐个排查。例如陕西汉中市消防支队对于一些节假日铁腕开展消防产品严治、建筑工地专项治理、易燃易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来消除大量火灾的发生,同比去年,火灾起数下降了2.75%。由此可见,加强消防执法力度的必要性。
结束语:
总之,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中确实普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可以缓解我国目前在有关消防工作上的不足,可以促进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照执法程序办事、端正服务态度、实现行政职能,可以使执法结果更加公正、更令民众信服,可以使行政执法部门更加廉洁。那么这就将会缓解我国每年火灾发生的起数,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紧急建设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梅旭.浅谈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改善措施[J].法治与社会,2013:176.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行政执法;方式;运动性;制度性;行政机关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is the rule of law state administration, the administration to reflect people's will and interests of the law. The generalized law enforcement is related to the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is the narrow sense of law enforcement, it refers to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functions, authorized legal stat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organiz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utory procedures to implement the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to safeguard public interests and social services the purpose of the.
关键词:行政执法;方式;运动性;制度性;行政机关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ode; sports; system; administrative organs
中图分类号:F40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主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运动式执法和制度性执法。
一、运动式执法方式概念界定及特征
所谓“运动式执法”,就是通过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对违法犯罪现象形成“拳头”攻势,是普遍存在于行政执法领域甚至刑事领域(如“严打”)的一种特殊的执法方式,不可否认,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我们常常采取这种行之有效的“运动式执法方式”来迅速恢复市容环境秩序,如我市开展的为期一个月的城区市容环境大清洁大整治、为期两周的建设美丽咸阳市容环境卫生春季整治行动及为期一百天的夏季占道烧烤夜市专项整治活动,还有近期开展的治污降霾专项整治活动,等等,执法部门总是联合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环保、食药等相关部门开展 “大会战”,实行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等,“运动式执法”一时成了我们在城市管理行为中的依赖症。通过对运动式执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以下四个共性特征:一是应急性。运动式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管理过程中一些久治不愈的顽疾;二是临时性。运动式行政执法是一种在特定时间、空间进行大检查、大整顿的短期行为;三是反复性。运动式行政执法因为其自身的局限性使得这种执法往往不能一次性解决问题,而是通过重复性的执法来完成;四是破坏性。运动式执法方式,属于粗放型的执法方式,其骤起骤落的时空操作性,极易破坏稳定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常态。
三、制度性执法方式概念界定及特征
制度性执法是以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为依据,关注日常管理和执法程序,如网格化管理、常态化管理等,关键是保持执法的常态化及效果的长期性。确保执法的公信力,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同时,执法人员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搞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的公信力。制度性执法,集人本主义、程序正义、持续发展等特征于一身,从而为依法行政、和谐行政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它通过坚持高度的程序观念,提供一整套的法律实施及问题预警机制,从而保证执法的有条不紊和可预见性。
四、运动式执法和制度性执法之对比分析
第一,制度性执法注重人权保障,体现对人民群众的人文关怀。
传统的运动式执法追求效益,快速打击违法行为,而从快往往意味着程序的简化或废除,忽视过程而片面追求结果。少数执法者因急于求成、立大功,有意无意地忘记法律的规定,省略一些重要环节,例如在运动式执法监督中,往往未经调查就先对企业产品予以查封,这种忽略程序的执法行为是对人权的极大漠视,因为程序不仅仅是实现结果的工具,而具有它自身的价值,如平等性、人道性、尊重个人尊严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本身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程序性人权即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必要前提,如果程序有失公正,不仅其自身的公正价值得不到实现,就更不要讲依赖程序而得以实现的实体公正了,所谓程序公正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听取对方意见和任何人不得做与己相关案件的法官。制度性执法不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而更关注日常管理,它往往事先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如先调查取证,后实施处罚、听证程序等,以保证法律公正实施,通过完整的程序可以对政府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防止监督部门未经调查就草率地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政府部门如果没有按规定的程序执法,就可能会导致其执法行为无效,追究相应的违法责任。通过程序制约,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听取相对人的合理意见,相对人可以进行申诉、抗辩,还能够极大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使执法过程得以顺利进行。
第二,制度性执法可以防止形式主义与随意性,提高政府的形象
运动式执法使执法者疲于应付运动,怠于平时执法,助长了选择性与随意性执法行为。而且,平时执法与运动时期执法宽严标准过分悬殊,使其执法标准充满随意性。运动式执法为了突出办案、显示政绩,往往在特殊时期制定一些非常的指标,如有的地方规定在某一时期必须完成一定的罚款数额,税务机关必须完成规定数额的税收征收任务等,执法者为了完成执法指标往往将合法的经营者也纳入处罚对象中,严重影响了政府的信用和形象。以今年我市治污降霾整治活动为例,在运动式执法期间,往往城管执法部门刚离开施工单位,环保部门接着就来检查了,工地还要三天两头应付各种各样的大检查、汇报,这种执法不仅扰乱正常的施工秩序,且往往导致职能交叉或职能缺位,最终谁也管不好。在大型会议、检查及高中考等特殊时期,鉴于施工可能产生的噪音和扬尘等问题,又随意要求工地停止施工,从而避免出现扬尘、噪音、遗撒等系列问题,执法随机性、随意性过大,极易造成执法单位社会公信力缺失。制度性执法注重日常管理、注重执法的实际效果,有效的防止了形式主义,制度性执法要求行政机关把行政执法的法定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责任追究、监督形式等向社会公开明示,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求执法者应该按法律、法规本身的要求去执法,而不是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断去做出行为;要求行政执法者将职务行为严格同非职务行为区分开来,它拆除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堵高墙,剥去了笼罩在行政执法机关头上的神秘面纱,给人以公正、可靠的形象。
第三,制度性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运动式执法过程中盲目调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必然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轰轰烈烈的运动式执法排除了政府之外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其执法效果如何可想而知。而且运动式执法会导致多层执法、多头执法。例如对城市管理中占道经营治理难易反复的问题,城管部门经常通过大规模的市容环境大整顿活动的方式进行震慑和打击,从而达到在短期内迅速恢复市容秩序的目的,然而长此以往,在“运动”和非“运动”的不同时期,惩罚力度体现了不一致的严厉性,从违章者的角度看,运动式执法使他们产生某种既定预期,即躲过执法风头以后可以更加变本加厉从事违法活动,并因此产生执法机关与违法者之间的拉据战,违法行为久打不绝。运动式执法,表面上看上去轰轰烈烈,实际上却给一些以违法为“职业”者,留下了明显可钻的空子,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人们明白,只要躲过了“严打”期,一切便恢复正常,违法便可继续,执法者只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先前执法者信誓旦旦要动真格的念头也会烟消云散。即使那些并不存心以违法为“职业”的良善公民,在违法者的实际利得中也会眼红加盟。因为所谓良善公民,也是人,人们生来并无善恶之分,只是在制度限定的物质利益的得失面前,人们通过权衡轻重、称量输赢,或向善,或为恶。可见,运动式执法不但未使法律执行体现出经常性,反倒对违法活动提供了规律性的“启示”。此外,运动式执法往往采取拉网式的大检查,不论问题大小、情节轻重都被一律予以处罚,不同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同的处罚,或者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不同的处罚,这不但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责罚相当的原则,而且容易伤及无辜,使合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制度性执法将日常管理纳入常态化轨道,通过制度性规范管人管事,不管是运动还是非运动期,实行同样标准和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时,将一些涉及市场管理的事务交由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去管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有效的降低了社会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
五、制度性执法的构建
1、法律构建,即健全行政执法程序。
所谓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时间和方式、方法,是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是保证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平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可喜的是,我国行政程序的混乱状况随着学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提出已逐渐得到改善。行政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指日可待。首先要完善程序性的权利救济机制,包括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救济程序等。其次,完善听证制度。
2、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孟德斯鸠曾说过“当一个人握有绝对的权力的时候,他首先想到的便是简化法律”行政权力由于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等特征,在政治、社会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变异,使公权力变成私权,人民的公仆转为人民的主人。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失衡需要对行政权力加以有效地监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应当主要通过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方式进行,推进行政执法的问责机制。特别要强调的是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只有赢得群众的支持与配合,才能有的放矢,及时发现和制止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严格执法以致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时,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加强执法的外部制约,即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就是行政执法部门从公平、公开执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把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促进执法状况的改善,推进依法行政治国理念的一种制度。其内容包括:执法规范责任公示、执法程序公示、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执法工作时限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社会监督公示。
2、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义务,若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相对人丧失权利或因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受损害,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公务员 法律素质 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079(2008)10-0004-01
根据政府转型必然选择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在正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期和改革攻坚阶段的当代中国,法治政府仍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
一、法治政府对公务员法律素质的要求
依据法治政府的建设理念,对公务员的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也就具有相应的要求。在公务员队伍中普及依法行政的常识,普及法治政府的观念,提高每个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对建设法治政府十分重要。根据当前学术界学者的研究,大家普遍认为公务员法律素质应具备三方面的内容:
(一)公务员应具备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
法律角色意识要求公务员应该明确自身具有公民和公职人员双重身份,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得到很好的体现。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办私事时,扮演的都是社会公民的角色,和社会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在这时公务员和公民都是出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在作为公务员行使职权时,处于行政法律关系当中的公务员扮演的是公职身份,公务员应意识到自己执掌的权力是人民依法赋予的,只有秉公执法才能更好的体现人民的利益。
(二)公务员应具备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
当今一些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不能公正执法,、贪赃枉法,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谈不上严格执法。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力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公务员必须通过学习转变观念,明确现代行政的职能,树立法律服务意识。随着政府管理的不断发展,现代政府的行政职能更多的朝着包括行政决策、协调、服务等多功能在内的职能体系发展,要落实这一点,必须有公务员正确的认识为前提。
二、当前公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的法律学分析
我们知道,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有一支健康的执法队伍,即要有健全的公务员体制和具有高素质的公务人员。然而,从近几年公务员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清醒地看到这样一种现实: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水平远远没有达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
(一)公务员在工作中产生问题的三种类型
1.非法生存
主要是指乡镇政府的财政没有足够的合法来源,而采取的一种违法寻租的生存状态。在现代社会当中,我们知道,“最常见的寻租活动就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和竞争,以维护和攫取既得利益”,[2]这在我国乡镇政府尤为明显。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加重农民的负担;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利用特权,在政府范围活动内谋取利益;同时,处于最底层的乡镇政府为了求得更多的利益,以一种更稳定的方式生存,通过各种方式寻求权利来开展各项行政工作。
2.越权行政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越权行政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乡镇政府不能任意将自身任务交给村完成,除非获得村自治组织的认可;对于不属于国家行政的村自治事务,乡镇政府无权干预,但要承担指导、协调和支持的职责”。[3]然而,村级组织完成由乡镇政府下发的一些行政事务似乎成为了一种惯例,既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对村民委员会更是一种非法干预。同时,乡镇政府不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和市场价值规律,漠视市场经济运作的方式,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非法干涉农民及其它市场经济主体意愿。
3.管理缺位
管理缺位主要体现在对公共事务管理上的“不作为”。国家在广大农村实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发展到今天,土地承包问题越来越复杂;在土地承包权的问题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这与大多数乡镇没有落实到位有着很大的关系。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当今中国的村务财政存在着许多漏洞,对其管理更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消极态度。
三、提高公务员法律素质的对策选择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务员的任何行为都应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实施,使用正确的法律尽量做到客观适度。我们讲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各种执法活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强化法律知识学习
作为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公务员在制度约束下依法办事,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并走向良性运作的基本保证。“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要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培训考试等方法使公务员真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4]为此,公务员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各种学习方式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全方位提高公务员素质,进而提高机关的整体办事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树立和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二)创建“法制型机关”
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各级行政机关应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条件。公务员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树立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形象,从整体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公务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这是对公务员素质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务员依法完成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
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构建过程中,公务员法律素质的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务员树立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和公开制约权力的法律责任意识,目的是为我国建立合法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必要条件,也是为法治政府的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效促进法治政府和公务员法律素质的和谐统一并相互促进。
[1] 马怀德.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宏伟的目标[N].法制日报,2004-5-10.
[2] 郭小聪.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曾伟,罗辉.地方政府管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武志忠.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N].法制日报,2005-1-16.
[5] 徐漫.公务员知识法规必备手册[M].珠海:珠海出版社,2001.
[6] 试论提高公务员素质关键在于提高法律意识[EB/OL].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4
一、20__年以来我市规范执法行为取得的主要成效
20__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我市在加强依法行政的制度规范、体制机制建设和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问题、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了各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先后制定了《__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__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办法》、《__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等11部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规章和《__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七不准禁令》等多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执法投诉、许可监督、收费监督、效能监察、政务公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备案审查、责任追究等内容。与此同时,在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了主体资格审查、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和转办督察、法律知识培训考核、证件管理、执法情况统计、行政执法公示等一系列制度,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为规范执法、强化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初步理顺了行政执法体制
逐步扩大了市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在松北区、依兰县开展了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试点工作,松北区已基本实现了“一支队伍执法”,市农委等15个部门分别成立了综合执法队伍,代表本部门对外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完成了全市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初步确定市政府本级行政权力142项,编制流程图126个,确定市政府各委办局行政权力4866项,编制流程图828个。进行了4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应当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分别进行了调整,实行了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对适宜下放的权力交由区、县(市)政府行使,初步理顺了执法体制。
(三)逐步完善了执行程序机制
在完善执法程序方面,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并实行了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离、集体讨论、事前告知、听证、回避、救济等制度。设立了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分散在45个部门的242项审批项目纳入中心,对审批项目进行整合,实现了从分散到集中,从串联到并联的转变。进行了建设系统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主审受理、并联审批、顺序出件、统一回告”的审批运行方式,使行政审批与技术性审查相分离、行政审批与行政收费相分开,将44项审批备案项目缩减为25项,减少了12个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由120工作日缩减至45工作日。针对以往建设项目收费中存在的收费分散、效率较低等问题,将城建各项收费纳入电子收费系统,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统一建账、统一收缴、统一管理”,杜绝了城建收费“跑、冒、滴、漏”现象,有力确保了城建资金应收尽收。同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以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和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加大对“人、财、物、事”四权和关键部门、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公开力度,编制了政务公开目录,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务信息。通过政务公开,实现阳光作业,有利于防止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提高了社会对政府行为的“预期”,改善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四)全面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条主线,20__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以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理清执法职责为基础,在职责分解、评议考核和兑现奖惩三个环节方面大力推进。一是对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__市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综览》一书,共归集57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61个法定执法机关、33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32个委托执法单位正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1468部,具体行政行为5382项并逐项列明,明确了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制定了《__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主体、内容、方式、奖惩、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各项评议考核制度,为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每年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详细的考核标准。20__年开始建立执法单位的评议考核档案,20__年为全市执法人员建立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将检查考核重点从年终检查考核向平时检查考核转变,初步实现了行政执法动态监督,彻底改变了以往年终一次检查形式化、走过场,难以全面评价被检查单位全面执法工作的弊端,有力地促进了责任制的落实和执法行为的规范。三是逐步加大奖惩力度。对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将对区、县(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结果纳入市委对区、县(市)党政领导主要责任考核目标,将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兑现奖惩。20__年以来,一些部门因在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存在执法违法问题被评为基本达标单位,在市委、市
政府目标责任制中被扣除了相应分值。有650余名执法人员因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的被暂扣执法证件,个别人员调离了执法岗位。同时,我市还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奖励制度,市政府每年均拨专项奖励金,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部门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以市政府名义对行政执法责任制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调动了各部门和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自觉落实执法责任制的积极性。
(五)强化了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20__年以来,围绕落实《纲要》,我们不断探索行政监督的新方式,拓展监督渠道,严格查处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政府形象的执法违法行为。一是扩大了备案审查范围,探索建立行政行为事前和事中监督机制。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基础上,开展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收费事项备案、行政裁决备案工作,扩大了备案审查监督范围。改进了审查方式,强调对审查监督对象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对重大、疑难事项,审查部门将提前介入,进行事前审查把关,避免违规文件出台。在重大处罚、行政裁决备案审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时限审查,如发现问题,可以在处罚、裁决尚未执行时,及时纠正。二是建立了行政执法投诉网络,健全了对行政行为的事后监督机制。市政府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均设立了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专栏。20__年以来,市政府直接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280余件,纠正执法违法行为200余件。同时,对执法任务量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执法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土地、技术监督、交通、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了暗访,解决正常监督检查难以发现的问题。三是建立效能监察机制,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制定了《__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设立了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和行政效能投诉电话。几年来,共调查处理了61件违反效能规定的案件,73人被追究了党政纪责任。对5起重大责任事故中38名责任人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强化了责任追究力度。
二、行政执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虽然在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行政执法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与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行政执法工作中还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依法行政观念仍较淡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一些地区、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还存在模糊认识,甚至有的认为依法行政妨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实践中存在依法行政难以落实到位的现象。有的领导同志进行决策时,还不能把决策是否合法放在首位来考虑。有的部门领导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出随意性较大、不按程序办事、乱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20__年以来,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评,我办每年均组织10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年度最低及格率为64%,县(市)的执法人员及格率仅为36%,平均分数为52分,甚至出现了某执法人员在测试中仅得2分的情况。此外,还反映出参加测试的中层领导干部及格率较低,测试成绩明显低于一般执法人员,而且参加考试时纪律较差,甚至出现个别领导干部找人替考、谎报年龄等情况。这些都反映出我市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法律素质依然偏低,尤其是基层执法单位中层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较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这就难以避免在执法中出现越权执法、程序违法等问题,少数“害群之马”更是、弄权勒卡、,败坏政府形象。
(二)行政执法体制不顺,效率不高
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管的事情过多,一些执法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问题比较突出,造成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省、市、区、县执法部门在执法方面职责划分不明确,对同一管理对象,一个执法部门有权管理,另一个执法部门也有权管理,省级部门可以进行管理,市、区、县各级执法部门也同样可以管理,造成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据调查,有的企业成立不到半年,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就到该企业进行各种检查30多次,为此,企业不得不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应付行政机关的各种检查,影响了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另外,经费保障体制也制约着行政执法的正常开展,有的部门,尤其是一些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经费全部靠罚款、收费解决开支,有的主管部门对下级下达高额上缴经费指标,搞层层分解并同拨款挂钩,造成乱执法状况的加剧。如市交警支队下达罚款指标的问题被省政府发现,在省委、省政府对我市依法执政考核中造成恶劣影响。
(三)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执法随意性较大
几年来,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了公示制、承诺制和告知、备案、投诉、培训、证件管理、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但从检查情况看,这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立案、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离、告知、听证、送达、执行、监督等运行环节之间还不是很协调,没有形成对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制约,执法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实施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离、重大处罚集体讨论、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履行告知程序、罚缴分离以及告知行政救济途径等方面还不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甚至有的部门至今没有设置法制机构或没有专业法律人员进行审核把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部门大部分案卷均是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提出高限处罚的建议,部门法制机构已核准,而经部门领导审核后却均是按照下限处罚,差额很大;有的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与领导书面批准的处罚内容不一致,反映出较大的执法随意性。《行政许可法》颁布五年来,虽然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并制定了很多实施行政许可的制度和 法律文书,但在检查中发现一半以上的行政许可,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甚至不给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中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使制度形式化,没有完全起到规范执法的作用。
(四)部门利益驱动严重,以执法作为谋利手段
有的执法部门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开展执法活动,为聚财而罚款,为收费而许可,把执法职权作为生财的“后盾”,借权敛钱,有利则争,无利则推,出现“有利乱作为,无利不作为”的状况。如我市某局以与企业签定技术服务合同为由,向企业收取数百元至数万元不等的咨询服务费,但又不提供任何服务。有执法部门到企业抽样检查不出具手续,只收取检验费,不实施检测,不出具检测结果。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对新生儿超期落户实施罚款,并截留罚款。一些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仍然违法收取费用,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不多,力度不够
严格兑现奖惩,认真开展责任追究,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但从近年来执法责任制检查情况来看,20__年,73个被检查单位中有12个单位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纠正了一些执法违法或不作为问题,对个别责任人员给予了行政处分,但总体上看,责任追究方式单一,力度不大。20__年,73个被检查单位中只有市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林业局和巴彦县政府等5个单位对存在问题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了执法责任,尚少于20__年开展责任追究工作部门的数量,反映出责任追究工作已成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一个薄弱环节。
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我市尚处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初级阶段”,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一些体制没有从根本上排除;二是部门和个人受利益驱动,私欲膨胀;三是对违法执法行为的监督查处不力。长期以来,执法部门既是执法者,又是监督者,“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而各级政府的层级监督虽然做了大量的监督工作,但由于受机构规格低、人员少等因素影响,也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对违法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多,追究责任少,“乌纱帽”、“铁饭碗”很少触动。行政执法违法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成为乱执法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四是受社会转型期的环境影响,法治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缺乏法治社会的氛围。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无论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办事,都还习惯于托关系、找路子,不请客送礼,心里不托底,这也是出现执法违法问题的一个外在诱因。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
规范执法行为,应当从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定的“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目标出发,按照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四年计划(20__-20__)的部署,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进。近一段时间,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一)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一是抓好领导班子成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全面提高领导班子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我市当前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的首要任务。应当建立健全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将法律知识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各部门局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组织经常性的法制知识讲座和集中培训;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提拔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逐步推行在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者法律教育学历的领导干部。
二是抓好中层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要切实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使其在执法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基层执法部门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前也要经过法律知识考试,尤其是要严格要求一线执法机构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的,坚决不能任用,
三是抓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方法,以提高实际执法能力为目的,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实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实际操作水平。学习培训要避免走过场和形式化,可以采取实务讲座、案卷评查、案例分析、现场观摩、情景模拟、随机抽查、笔试、口试、问卷调查、建立学习档案等多种方式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进行培训和考核,促进执法人员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
四是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测试。
(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效率
一是合理划分市和区县(市)的执法权限。对行政执法权该上收的上收,该下移的下移,该集中的集中,以解决行政执法职能上下一般粗的问题,简化执法中间环节,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层次,降低行政执法成本。
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受两条线制度,尤其是要重点解决部分基层事业单位靠罚款、收费开支问题。
三是继续推行综合执法。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推行综合执法,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彻底杜绝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
(三)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形成有效制约机制
一是创新管理方式。在以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明确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划分标准,将审批事项尽可能纳入《行政许可法》规范的范围,加大清理力度,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取消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改进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把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管、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推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认真研究现有程序的合理性,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政府流程再造理论为指导,重新审视、设计执法流程,用健全的程序来制约权力运行。建 立健全有关行政执法的公开、告知、听证、职能分离、调查取证、法律救济、回避等制度,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尤其是要注意抓好各项有关执法程序制度的落实,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彻底改变当前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问题比较突出的状况。
三是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限制。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当前可以先期探索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行政处罚法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细化,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通过建立裁量基准、典型案例类比、行使裁量权说明理由、公开、备案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实施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应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方式,为下一步开展相关工作摸索经验。
(四)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一是认真分解执法职责,确定岗位责任。目前我市已经全面完成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的梳理工作。各执法机关应将梳理后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履行每一项执法职责的程序和执法标准,确定每一个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依据、职责、程序、评议考核部门、考核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级政府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并要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职责,将执法责任制工作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延伸。
二是落实档案制度,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认真贯彻落实《__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制度。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档案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法岗位和执法责任。创新检查考评方式,探索实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尽快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加强平时的监督检查,认真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被考评单位的评价,注重发挥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的作用,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是丰富责任追究方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对存在执法违法问题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认真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也是目前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薄弱环节,必须加以改进。应在已有的相关工作制度基础上,将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或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根据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并要在确定执法责任工作中注重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违法责任要落实到人,要让执法违法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行政代价和经济代价,使其因违法承担的风险和成本远远高于违法获取得的利益;考核结果要作为评判行政执行力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晋职晋级和提拔任用挂钩,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不合格的单位,领导干部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不断丰富责任追究方式,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之外,可以多采用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取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推进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力量,强化执法监督
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在实施力度、实施方式和措施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一是应对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作必要调整。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职能进行合理配置,提高机构规格,形成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各级监督部门直接对政府首长负责,赋予监督部门必要的监督权和处置权,减少来自各方面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干预,使其真正做到有权监督、有能力监督。
二是进一步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档案网上公布制、执法状况公开制、重大违法案件点评制、个案考评制、媒体曝光案件跟踪制、管理相对人联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等执法监督制度,使监督工作重点实现从监督整体到监督个体的转移,从监督部门到监督执法人员的转移,从建立健全制度到真正落实制度的转移,切实发挥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
三是深入开展案卷评查工作。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制定并不断完善案卷评查标准,进一步扩大评查范围,在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的同时,探索开展对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促进规范执法。
四是加大个案监督力度。建立统一的投诉案件受理、办理机制,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核查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新闻媒体反映的重点问题实施跟踪问效和明察暗访,整合投诉、暗访、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案源,着力查处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执法违法案件,严肃处理执法违法问题和执法违法人员,不断加大个案监督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双随机”;行政执法检查;应用研究
现代社会,行政执法检查是被广泛运用的重要行政管理方式之一,是行政主体维持秩序、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同时,作为一种干预,缺乏完善程序制约的行政执法检查又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行政检查启动随意、权限不清、目的不正当以及救济渠道不畅等。如何更好地兼顾行政执法检查的公正与效率,取得较好的管理效果,一直是法治政府追求的核心目标。在我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不断推进,取得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一、我国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实施现状
在2015年7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强调了在市场监管部门推行随机抽查机制的重要性。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58号),要求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随后,各地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均不断积极推进,稳步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我海关部门,是最早全面推广“双随机”抽查的行政管理机构。2014年9月,国务院总理在天津海关考察期间,听取了“双随机”执法检查汇报,当场赞许这一方式“是一项制度创新”,要求汲取其中的普遍性理念加以推广,因此海关部门在这项工作上走得最早。目前全国海关已推广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并积极推出“升级版”,即“双随机”从执法领域向非执法领域推广,从现场环节向管理环节延伸,推行随机抽查在海关管理中全覆盖。
(一)主要模式
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垂直管理和非垂直管理,因此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也存在两种推动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
如2015年11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提出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对其辖区所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整体要求,只要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执法机构,均应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双随机”抽查;二是进行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对“双随机”执法检查进行了较为笼统和原则的规定,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还需根据要求制定细则和进行具体实施;三是有利于跨部门综合执法问题,鉴于地方政府的核心位置,能整合资源,进行联合执法,减少多头检查、执法扰民问题;四是能充分利用检查结果,地方政府利用其特殊角色,能充分利用检查结果,如进入信用平台、各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以及能方便利用媒体进行等。
2.垂直管理推进型
如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1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实施检查,应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垂直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的主要特点:一是的执法部门推进速度快,如证监部门2016年在全国迅速全面推进;二是操作灵活更为便利,由于监管目标一致,同一系统各执法部门能互相进行参照并有效实施;三是灵活性相对较差,由于垂直管理,上级部门基本制定了实施方案和细则,下级部门普遍参照,难以充分发挥自主性。
(二)取得成效
“双随机”抽查机制是一种新的监管方式,蕴涵着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行政监管法治原则。总体而言,我国行政执法检查实施“双随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是促进了执法检查公平公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事前检查部门、市场主体均不知道谁会被抽出,所有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被选中的概率相同,有效避免选择执法、任性执法、情监管、权利寻租等问题,推进了行政执法检查公平、公正、公开。二是促进市场主体敬畏法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每一个市场主体均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尤其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是保证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基石。“双随机”抽查中对执法对象的随机抽查,让企业感受到如同身边存在“执法巡逻员”,头上高悬“达摩克利斯之剑”,说不定就被抽上了检查,因此市场主体必然会产生警戒,会加强管理,会更加依法合规经营。行政执法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能有效防止市场主体的侥幸心理,形成震慑,增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良好发展。三是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双随机”抽查中的执法人员,来自不同执法部门、不同岗位,在这种跨界的检查中,执法检查人员可以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能提高执法检查水平,甚至能发现各种制度的不完善,为修订完善法律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二、行政执法检查应用“双随机”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领域的差异导致“双随机”实施效果不同
在行政监管中,为了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情况,需要对某些范围、某些对象实施定向检查,目的是为了实现精准打击,如公安部门的执法检查,很多情况是在充分获得有关信息后,而进行现场突袭检查,如此才能取得较好的执法效果。现实中,行政监管领域、监管目标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监管执法领域对“双随机”使用效果也不相同,如金融领域,由于专业性强,如果全部实施“双随机”执法检查,很可能导致某些有违法犯罪主体逃过监管。因此,行政执法检查领域若全部且唯一依靠“双随机”抽查机制,不再保留专项检查、精准检查等执法检查方式,在当前行政监管情况下,将会产生新的监管盲区,甚至会出现有案不查、执法不到位现象。此外,由于随机抽取的概率原因,导致同一被监管主体、同一检查人员存在反复多次被抽的情况。
(二)随机抽查行政协调成本偏高
首先,按照公正性原则,“双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必须来自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并临时组成执法检查队伍,如此一来,各自的工作习惯、工作思维、专业素质必然存在差异,在团体执法检查中,存在一个相互磨合、相互适应的过程,在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上相对之前检查工作模式需花费更大的协调成本。其次,实践中抽查人员大都仍承担原来的本职工作,在仍需兼顾自身岗位工作的情况下,较难形成统一精干的检查力量,直接影响检查效果。最后,“双随机”前期需进行一系列筹备工作,如设计抽查方案、确定名单、召开见证会等等,均比之前的执法检查耗时更多,一定程度上影响检查效率。
(三)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及公开问题有待明确
随机抽查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监管更为公平、公正、公开,是为了减少执法扰民,甚至对未接受检查的违法违规者起到威慑作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但是抽查比例和抽查频率应该定为多少,才为科W,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在“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开问题上,目前也无明确规定,究竟应通过何种渠道、方式公开,公开的范围是什么等等,均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的建议
(一)法律层面明确“双随机”制度
由于行政监管领域范围广泛,涉及行政法律众多,因此难以在某一部上位法中确定“双随机”抽查机制,而统辖所有行政管理法规,但是可以在各行政监管法规中作原则性规定,一方面新制定法规必须确定“双随机”抽查原则,如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依法采取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和随机选择检查对象的行政执法方”,显然,该法规就确立了“双随机”抽查检查原则:另一方面,逐步修订各行政监管法规,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双随机”抽查原则。
(二)完善随机抽查管理模式
一是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地方政府牵头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尽量将各执法检查部门检查项目整合,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全方位综合执法,有效避免执法扰民、多头执法及重复检查问题。二是按年制定“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在抽查对象、抽查人员、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频率等方面均予以明确,以保证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三是充分发挥电子信息技术作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如开发抽查软件公平公正进行“双随机”抽查并全程留痕,通过新媒体快速反馈抽查及检查情况,利用电子档案归档方式节约办公成本等。
(三)科学确定执法对象及执法人员
一是结合监管工作重点,将市场主体进行分类,划分为不同层次,缩小随机抽查对象库的范围,在确保重点关注市场主体的抽取概率一样的同时,有效提高精准打击覆盖面。二是完善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如对抽查对象名录除主体名称、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外,还应收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除录入人员姓名、执法证编号、所在执法部门等信息外,还应收录执法岗位、业务专长、已参与随机抽查次数等信息,提高对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了解,以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三是可考虑附加必要的例外条件,如针对刚刚成立时间的新设机构、2年内被检查过的市场主体等,在实施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6
一、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城管队伍不断地发展壮大,城市管理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但是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城管执法观念落后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容易引发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暴露的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时,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仅仅看成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一部分执法人员未受过专业培训,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有些素质较低的城管队员,在执法时不懂法规,不讲方法,不讲策略,简单地处理矛盾,宣传解释不到位,缺乏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有些责任心不强的城管队员,不能正确对待管理对象的牢骚、指责和过激行为,缺乏应有的道德修养,发生纠纷时对管理对象态度蛮横、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最终酿成恶性事件。
(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代表政府,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程序违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四)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全国还没有出台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因此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发生的几率。
二、解决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城管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以逐步提高整体队伍的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第三,加强思想教育,建立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诚”、“巧”、“柔”执法,对于明知故犯、重复犯法的当事人,要利用一些有利条件以巧执法,对于不懂法的弱势群体要更注重教育、宣传和引导的方式以柔执法。
(二)加强城管执法的制度建设
城管执法体制科学化要通过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执法体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有序地进行。(1)城市管理应设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发展规划、地方立法、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2)城管执法主体法定化,政府依法对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这是明确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的重要途径。(3)城管执法程序法制化。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明确并严格地实施一些最基本、实施条件最成熟的行政程序制度。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赋予城管执法主体适当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三)加强城管执法的监督
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在一些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具体问题,如各种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执法不到位、以罚代管和扯皮推诿等行为,必须加强执法监督。(1)建立健全执法内部监督制度。综合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的各方面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处罚不当的行政行为,对出现问题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建议和提醒,对构成执法过错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完善行政监察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严密的责任体系。(2)建立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城市管理行政监督的关键在于提高监督的效力和效率。将有权机关的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3)对执法监督资源进行整合,构建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建立人大、政协、行风监督员、投诉热线与专职督察队为一体,内外结合,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
参考文献:
[1]赵荣福.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城市管理.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