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价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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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计价规定

建设工程计价规定范文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与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

(二)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工程造价指数;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预算定额补充项目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

第九条建设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应当分别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建设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还应当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第十条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估算指标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二条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三条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估算、招标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费用定额、市场价格等,结合企业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应当根据竣工图纸、合同、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可以采用定额计价办法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十七条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十八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以及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编制。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50%以上,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虽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工程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书,应当在发包与承包双方签章后1个月内书面告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发包与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的工程结算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单位有编制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单位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机构编制。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业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

(二)转让中介业务的;

(三)与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建设工程计价规定范文2

关键词: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审核;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7-0127-02

1 引言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应当协商修改,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行备案。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市住建委委托我站负责。

我站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以来,历经了计价办法的重大变革: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审核,从建设市场的经济活动来看,国家及省根据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时出现的一些问题,相继出台了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切实做好施工合同的审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承发包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变更的计价原则、价格调整、计价、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核的重点必然是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对工程价款的审核更是施工合同审核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条款的审核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2.2 审核施工合同协议书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概况,工程概况是否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是否明确工程承发包范围,其承包范围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检查合同的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检查合同价款与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

2.3 审核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中列有的监理人员与监理合同备案表是否一致、承包人现场项目部人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是否明确变更的计价原则:合同中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尤其是对于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变更,其定价原则、方式要明确,建议可以采用参照消耗量标准组价的模式,即工程人机材耗量参考消耗量标准,人机材单价采用信息单价,取费参照投标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建议事前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应按相关文件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检查合同是否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检查合同中是否有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3.1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因此在合同审核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2 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在进行施工合同审核时应采取对施工单位此部分超额利润的反索赔措施,当此部分超额利润超过一定比率时,应约定可以按实调整合同价格。

3.3 “阴阳合同”的危害及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阴阳合同”区分针对的是招投标和备案程序。“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计价办法、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逃避费用及监管、仍采用老的计价办法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且使双方的权责失去约束,极易产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备案时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文件发出后30日后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违背原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告知甲乙双方对“阴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尽管“阴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阴合同”为私下协议,未按《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43条、第46条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为无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当然合同备案只是一种防范手段,要从源头上治理 “阴阳合同”,应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使各主体之间及内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阴阳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合管理,从制度上杜绝“阴阳合同”的出现。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一些思考

当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后施工前审核备案,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备案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备案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跟踪备案模式很容易使备案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备案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因为介入了项目管理,反而使备案监督的作用弱化,客观性受损,备案风险加大。

5 结束语

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备案应准确把握跟踪备案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应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备案程序和审核规范,使合同备案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备案工作质量,防止和减少合同纠纷。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计价规定范文3

【关键词】清单规范;措施项目;计价规定;问题;处理原则

一、前言

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简称“03清单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式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迈入深层次改革和全面创新阶段。当前使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简称“08清单规范”)是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的,即将出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简称“13清单规范”)准备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六部分组成。笔者就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清单发展过程进行初浅的分析比较,并提出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思路供业内人士参考。

二、关于措施项目

(一)措施项目定义:在 “03清单规范”及“08清单规范”中定义为“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组成:通常分为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

通用项目是各个专业均有可能涉及的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项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地上(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等项目。

专业项目指各专业特有内容,如建筑工程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等项目;装修工程中的垂直运输、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项目; 安装工程中的组装平台、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等项目;市政工程中的围堰、筑岛、现场施工围栏、便道、便桥、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驳岸块石清理等项目。

(三)现行的措施项目费用计算方法

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下列规定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按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三、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计价的发展过程

(一)“03清单规范”与其关联使用的“03计价办法”及 “06版合同”中措施项目计价规定。

1、“03清单规范”中对于措施项目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详细指引,仅描述为“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2、《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简称“03计价办法”)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有以下描述:“第十三条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结算需要调整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由编制人自行计算。编制人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6年版》(简称“06版合同”)规定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分析:在“03清单规范”及其关联的计价办法和合同出台后,发包人没有吃透政策,也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对措施项目实行“一揽子包干”办法,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项目以‘综合合价包干’,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等调整各项目收费而调整,措施项目费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这段时期的招标工程因合同中明确了措施费不可调整,承包人不仅无限承担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还要承担政策变化的风险,结算矛盾及焦点集中在了“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能调整”问题上。直至“06版合同”出台后,措施项目有了调整的契机,在合同中可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超过10%以外部分可以调整措施费”。总的来说“03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费的计价规定存在指引不清(如发生设计变更措施费如何调整),风险不明(合同双方应承担何种内容及范围的风险)、无操作性等缺陷。

(二)“08清单规范”与其关联使用的“09版合同”及 “10计价办法”中措施项目费计价规定。

1、“08清单规范”明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第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第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调整”。

2、《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简称“09版合同”)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简称“10计价通则”)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详细规定调整方法: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合同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凡按照系数计算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08清单规范”弥补了“03清单规范”缺陷,明确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措施费发生变化,是可以调整措施费的原则,并有详细的调整办法,实操性很强。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对等性要求,“08清单规范”同时还体现了一个合理分摊风险的原则,即投标人在一定幅度内承担市场价格风险。 “08清单规范”时期招标及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措施费结算矛盾明显减少。

(三) 草稿版的“13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的计价规定

“13清单规范”较“08清单规范”有三点主要变化:

1、明确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由“08清单规范”“宜采用”改为“应采用”字眼,变为强制性条款。

2、明确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详细编录了各专业项目的措施项目清单内容(“03清单规范”无该内容、“08清单规范”过于简单)。

分析:“13清单规范”措施项目的计价办法是前两版清单规范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完善和修正的结果,不仅有要强制相求,有风险幅度约定、而且有措施项目清单详细的特征及内容描述。标志着措施项目费计价结束了探索工作,完成了“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新理论“过程,已形成一个成熟的模式。

四、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措施项目费结算总体原则应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为基础,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参考当期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计价办法”、“合同版本”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结合工作经验提供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处理意见,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1、工程实体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等没有发生变化,且市场价格等外部因素波动不大时,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一般不作调整,执行合同价。

2、工程实体项目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方案发生变化,要视情况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合同明确责任属于承包人应承担风险内容就不能调整,否则是可以调整的。类似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或支护方案、施工方案变更,引起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模板、市政道路围蔽、支护方案等措施项目费用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可以采取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方式调整措施费,或承包人采取索赔等方法获取补偿。

3、工程实体项目发生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实体项目仅是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可调整超出合同实体项目约定的幅度(未约定按10%考虑)以外的措施费,拟调整措施项目费用水平与投标时保持一致。如果实体项目发生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但要与投标时水平保持一致。

以上对于措施项目费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意见,仅适用于一些常规环境,并非放之四海皆适用。每个建设工程本身差异较大,环境背景也不同,如果前期招标文件及合同存在缺陷或未明事项,过程管理不到位,为后期结算埋下隐患的,合同双方应本着不违背招标文件、合同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本身具有单件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的,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与管理风险,应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等风险;应完全不承担是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风险。通过清单规范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建设工程交易公平性平台已搭建,但工程造价管理进行深层次改革和实现全面创新阶段的新机制,不仅需要公平的政策平台,同时更需要实施者扮演好各自角色:发包人应做好投资控制计划,加强过程变更和签证管理,事后善于分析总结以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承包人也需要具备良好施工与管理能力,在投标阶段注重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施工合同实施过程强化成本精细化管理、签证与索赔管理,竣工结算收集完整结算资料;造价专业人员应体现自身的专业性,贯彻清单规范精神并结合实际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正确应用清单规范计价规定。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3]《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

[4]《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

建设工程计价规定范文4

一、关于20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化的比较

1、我们通过对2013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2013《清单规范》)的学习与研究,可以看出2013《清单规范》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支付以及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新解决方法,展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措施,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度。

2、由此与2008《清单规范》对比发现,2013《清单规范》对招标控制价的使用、工程计量等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升级;强化业主对风险承担的责任,打破了业主在投标阶段一向占据主导地位的格局;让建设各方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现对2013《清单规范》和2008《清单规范》的变化对比阐述如下:

⑴ 清单内容的增加

从2013《清单规范》的目录中便可看出新清单的内容划分更加详细和全面,由原来的5章19节137条新增为16章58节330条,删除了2008《清单规范》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章节,新增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支付”等独立章节,对于这些内容中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规定。例如2013《清单规范》中规定: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提高。同时,2013《清单规范》也针对该项内容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而2008《清单规范》只是给出了条文说明和解决方式,并未明确给出对单价的调整比例和计算过程。相比起来,这使得2013《清单规范》理论与实际结合,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⑵术语的变化

2013《清单规范》术语有27个,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提前竣工费、误期补偿费等,另有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措施项目三条术语被删除;同时有一定数量的术语有所改动。2013《清单规范》与2008《清单规范》中有相同名称的术语,但这些术语的内容并不是完全相同。例如:对于“签约合同价”这一术语,2013《清单规范》中定义为: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2008《清单规范》中定义为: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

3、2013《清单规范》重视计量计价期中过程管理的转变。

对于工程竣工结算,2013《清单规范》改变了2008《清单规范》仅仅根据最后的竣工图纸及变更来进行结算的格局,其规定编制和复核结算的依据,2013《清单规范》作出了如下规定:

⑴规范11.2.1条: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a.本规范

b.工程合同

c.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d.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e.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f.投标文件

g.其他依据

⑵规范11.2.6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⑶规范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

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对比2008《清单规范》,在保障竣工结算结果的同时,2013《清单规范》对期中工程量的确认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也有足够的重视。

同时,结算条款11.1.3中的规定: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二、对清单(限价)编制方面的风险控制

工程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我们通过前文对比新旧清单计价规范差异后,不难看出新清单计价规范无论是对量的要求还是价的把控,都提出更为严谨而精确的要求。其中应具体注意以下几点:1、业主或编制人在工程计量中要密切注意与2013《清单规范》的结合,准确解读施工图、做到计算口径一致、计算准确无误,避免错算或漏算的部分,引起不必要工程量偏差,导致结算时综合单价进行对比调整;

2、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这就要求我们在清单编制过程中不仅加深图纸的理解,规范的熟悉,还要对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进行了解。这不仅对较为准确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要可有效避免在后期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3、依据“统筹法”进行认真复核是否列全清单项目,避免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重新确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项目单价,导致调整合同价款。

4、业主应同咨询单位、工程师一起,全面了解现场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施工方案。避免采用个别企业的施工方法,或是采用现场无法实施的施工方法或技术等造成工程造价偏离的情况,确保招标价格与投标报价具有可比性,从而选择出具有竞争力的报价。

三、对拟定合同条款方面的风险控制

拟定有效的合同并管理风险是业主控制整个建设过程风险的有力途径。合同管理风险贯穿始终,其中主要包括合同拟定、签订、履行、变更或转移、终止等环节。而作为建设单位,应根据2013《清单规范》,在实质上“定量不定价”的基础上,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何种计价模式进行明确。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为更好地界定和计算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支出,合同中应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如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增减,应约定单价来具体调整幅度等类似细节做出明确说明。由于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大于规范,故在订立合同有关结算计价条款时,遵循与2013《清单规范》中相关条文说明保持一致的原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S],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建设工程计价规定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 清单计价 评标方法 工程造价

清单计价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量清单,各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企业自身状况对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进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1 清单计价模式的应用现状

1.1 国外应用现状

在国外,政府对国家投资项目和私人投资项目实行分而治之的方法。其主要工作是管好纳税人的钱,投资主要体现在社会效益上,而对私人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不加干预,只进行政策引导,由市场经济规律调节,体现政府对造价的宏观管理和间接调控。计价方法方面,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量由建设单位提供,价由施工单位商依据既往资料、企业个别成本或市场价格自行确定。经过八十年的实践应用,清单计价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工程计价模式。

1.2 国内应用现状

建国初,我国引进和吸收了前苏联工程建设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标准设计和定额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概预算体系;上世纪90年代初,首次提出了“量”,“价”分离的思想;2003年,清单计价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的转变。2008和2013年,国家住建部在总结我国工程建设实践并借鉴国外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对计价规范进行了两次补充修订,新清单计价规范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

目前,应用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评标办法的依据依然是2001年由国家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以下对这些评标方法做简要介绍:

2.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将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确定各投标单位的经评审的投标报价。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建设工程中不同项目因其所处地域、地质条件、结构类型、施工工艺等均不相同,所以较少采用该评标方法。

2.2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采用打分等方法来衡量投标文件是否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在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综合评估分。该方法是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评标方法。

2.3 模糊综合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标方法。该综合评价法根据模糊数学的隶属度理论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即用模糊数学对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事物或对象做出一个总体的评价。该评标方法适用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在普通工业与民用建筑领域应用较少。

2.4 两阶段招标评标法

两阶段招标评标法是将无限竞争招标和有限竞争招标相结合的一种综合评标法。该评标方法共分两步:第一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广泛吸引投标人,然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第二步,资格预审合格的或综合得分最高的部分投标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单独报价,投标标价最低者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该评标方法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2.5 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是将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该评标方法因弱化了投标价格的作用,在建设工程领域应用较少。

3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存在问题浅议

广泛应用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主要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该评标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评估分值设置不合理

各招标机构一般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格式,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也基本相同,多数规定了包括投标总价、综合单价等在内的价格因素占70分,而包括企业资质、业绩、施工组织设计等在内的技术因素占30分。从表面上看,貌似价格因素能起主导作用,但多数评标结果表明,各投标单位的价格因素相差很小,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却是技术因素。

3.2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被弱化

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的作用被弱化,现已成为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参考价格。评标办法一般规定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高于或低于基准价的都要扣分,投标价最接近基准价的得分最高。各投标单位在不清楚基准价到底是多少的情况下,只能将招标控制价作为参考,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略有降低且无限接近招标控制价。

3.3 评标专家的组成方式值得商榷

《暂行规定》中明确,可以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建设单位代表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但看似不超过三分之一数量的评标专家却很有可能影响到甚至直接左右评标结果。这就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串通投标提供了可乘之机。

3.4 有效投标人数量无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七条明确,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并无强制规定。实际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甚至只有一个有效投标人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如何确定投标报价是否还具备竞争性值得商榷。如果允许这种情况的存在,施工单位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漏洞来组织围标,使“理想”的施工单位轻易中标。

3.5 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难界定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明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很难界定某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该规定存在的意义已经名存实亡。

3.6 评标专家未能公平、公正参与评审

个别招标机构出于节省建设项目开标过程和时间或节约评标专家的评标费用等目的,经常将几个项目的评标工作交由同一批评标专家来做,这会不同程度的影响评标结果。因评标专家都是相关领域的高级技术人才,平时工作比较繁忙,如将几个项目放在一起评审,各评标专家的实际审阅和理解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可能会对投标文件产生片面的理解,导致实际评标结果与理论评标结果出现偏差。

4 问题的解决方法

清单计价时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但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评标办法中仍存在的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甚至制约着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应用。以下就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

4.1 及时修订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规

国家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法规,对不适应的应及时废止,不完善的应及时补充,不合理的应及时修订。使之能切实规范现阶段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投标行为,使评标方法真正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4.2 不断完善或寻找更合适的评标办法

招标机构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完善相关评标方法。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组织不同行业内的相关专家和学者,对评标办法进行不断探索,努力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便于操作且适合清单计价的评标办法。

参考文献:

[1]王永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04.

[2]江澄.现行清单计价模式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沈阳建筑大学,2011.

建设工程计价规定范文6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造价控制

Shallow talk that the engineering quantity detailed list accounts the price

QI Biao,JIANG luan, XU shicheng

( CAEP Institute of Techndigy,Mianyang Sichan,621900,China )

Abstract: This text introduces to practice the engineering quantity detailed list to account the price to build the meaning of the price management reform to the engineering, and the engineering build the method of the price control.

Key words: Engineering quantity detailed list accounts the price; The engineering builds the price control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活动中,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其主旨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工程量计算单位、统一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统一项目编码。建设部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作为国家标准被颁布,于2003年7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建设领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决不仅仅是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而将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和承包活动中,以工程量计价为基础,以合理低价中标为目的进行招标投标。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提供详细的、完整的、准确的工程量(实物量)明细清单,投标人以此清单为依据自主投标报价。在工程结算阶段,通常应以投标人报价时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由于设计变更等因素引起的新的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发包人按事先约定的方式协商确定。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幅度均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并严格按合同的约定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属于全面成本管理的范畴,其思路是“统一计算规则,有效控制消耗量,彻底放开价格,正确引导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是适应建设领域市场化、国际化的必然选择。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特点

作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通用性、竞争性和实用性。

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批准颁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通用性的表现是我国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

竞争性表现在“计价规范”中从政策性规定到一般内容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工程造价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另一方面,“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为企业报价提供了自主的空间。

实用性表现在“计价规范”的附录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表现的是工程实体项目,项目名称明确清晰,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必要性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建设工程市场化的重要途径,也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措施之一,对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意义深远。这是因为: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加速工程建设市场化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预算定额作为计价依据。由于预算定额控制的量是社会平均消耗量,还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消耗量,不能全面地体现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因为社会平均水平不代表社会的先进水平。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的是计价规则、计价办法以及定额消耗量,摆脱了定额标准价格的概念,真正实现了量价分离、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形成价格。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是市场计价的模式,有利于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机制与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和用技术手段防范腐败的治本措施之一。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的核心内容,建设市场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大多与工程造价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相同的工程量和统一的计量规则,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报出综合单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按照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来规范和完善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能够充分体现企业的实力,同时也有利于建设方在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国际接轨,融入世界大市场的需要。在国际上,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通用的原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工程计价方式。为了适应在建筑行业方面的国际交流,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涉及到建设领域方面作了多项承诺,并拟废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2项,拟修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6项。并在适当的时期,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一经成立,便有权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工程。假如我们不进行计价方式的改革,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在建筑领域将无法和国际接轨,和外企也无法进行交流。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真正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投标报价模式,真正贯彻了国家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实现了“在国家宏观控制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的工程造价改革目标。这与建立健全完善的建筑市场竞争机制相一致,能充分调动施工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施工技术,降低工程成本的积极性。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政府职能改革的需要。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标就是要形成“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管”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有利于实现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由过去管理工程预算定额,直接干预工程造价向依法监管工程造价、服务市场转变,强化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有利于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管理水平。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控制

1.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在这一阶段造价控制的重点是:充分了解分项工程内容、了解工程价格的市场行情和各种应缴税费的情况。作为业主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中介机构调查,提供有关分项工程单价报告,为工程招投标作好充分准备。

2.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在这一阶段里,应认真编制和分析工程项日招标文件: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等等,其中有不少条款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控制工程各阶段造价的主要依据,应仔细斟酌,做到准确、详细和周全,而且条款之间、文件之间应互相衔接,避免出现相互矛盾。

招标文件是造价控制的关键。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一个成功的招标文件,有利于体现业主的意愿,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工程造价的监控;一个不完善的招标文件,会给日后的施工管理与造价控制带来麻烦,造成纠纷,引起索赔,进而使工程造价失控,违背招投标的初衷,失去招标投标的意义。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计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下,多数业主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相应的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应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日,以防止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

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应克服只看总造价不看分项单价的思想,因为实际上总价符合要求的,并不等于每分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最低。投标单位通常在保持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变化较小的项目的单价降低,将变化较大的项目单价增大,这样在竣工结算时,可以成功地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另外也要克服只看单价不看相应工程数量的弊病,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研究,并应充分利用第一阶段收集到的工程价格数据,对其进行对比分析,区分哪些报价过高,哪些报价过低,必要时可运用回归法确定合理报价。还有要克服只看单价不看工作内容,不看施工技术方案的缺点。

3.工程项目施工实施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的工作是落实第二阶段已确定的造价控制目标与控制计划,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与内容,特别是注意增减工程量的签证工作。在工程量签证前,应区分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哪些项目是合同内,哪些项目是合同外;哪些工作内容已在投标单价中包含,哪些没有包含;如果要签应该签多少等等。

4.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在这一阶段造价控制的重点是:核算实际完成工程量,核实各分项工程使用的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时或合同签订时的综合单价一一对应,审核竣工结算汇总金额。如果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工程数量不包死,就应按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等竣工资料重新准确计算工程量。如果设计变更增加的分项工程在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项目单价,须重点核实增加的项目的综合单价是否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编制,编制是否合理等。

参考文献

[1] 福昭.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与实例祥解.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