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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范文1
交通行政执法社会性强,具有涉外性,行政执法的对象涉及到千家万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抓住积极地国家财政和西部大开发两大机遇,加快公路交通设施建设,使其突飞猛进,交通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公路里程伸延,公路等级提高,运输能力逐步增长,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扩大,水路运输开始起步,依法治交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全省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中日益显露出来,依法对全省20040KM的公路、近9万台民用车辆、15.4万台拖拉机和130余艘各类机动船舶实施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激烈,交通行政管理亦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趋势。
(一)现行交通管理体制造成政出多门、弊病多多目前我省对交通规费征稽等三项独立的业务的管理体制不尽相同,有实行条条管理的,有实行块块管理的,也有条块结合管理的。另外,一些地区公安、城建、农机、环保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参与了交通管理,形成多头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造成多种执法行为的交叉和管理工作的弊端,给部门权利与利益之争种下了隐患,形成职能交叉,削弱了管理职能,割裂了交通管理的完整性。如运政部门不参与车辆牌照发放,影响了运力调控的效果;而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牌照发放,却不研究运力发展需求等,造成全省运力大于运量,汽车实载率下降。交通监理权移交公安部门后,交通规费征稽部门难以监督车辆依法缴纳规费,逃漏规费现象突出。运政,拖拉机规费征稽、水运管理实行的是以各行政管理辖区分级管理的“块块”模式,因而出现了进人无法把关,人员膨胀、素质不高等问题。据调查显示,有的部门超编达到100%之多。人员严重超编造成经费紧张,诱发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的出现,导致借执法之名,行创收盈利之实,把罚款、收费拿出一部分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更有甚者竟然挪用交通规费来补差额部分。交通执法涵盖了路政、运政、交通规费征稽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都有上路稽查权。由于门类多、职责和稽查内容各不相同,往往在一个管辖区的一条路上各行其事,形成各门类分段检查的局面。短距离间隔的多方检查,增加了车辆的停车次数,不仅使车辆跑不出速度,引起司乘人员的不满,而且也是造成了执法人员人力资源的浪费。
(一)交通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
近几年来随着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我省相继修建起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收费公路和亚洲海拔最高的大坂山公路隧道,但由于立法跟不上建设发展的步子,使《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迟迟出不了台,缺乏对公路管理实质性的具体手段,造成公路尚未完全建好就遭到破坏的事情发生。隆务河公路是青南地区一条十分重要的运输线。为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国家于1988年投资改建,1993年改建工程全部完工,交通部于1994年8月组织验收,可是还没有验收,公路设施已被破坏的十分严重。国家投资两个亿刚刚修建的德令哈至大柴旦公路,不到一年就被擅自挖掘了94个缺口作平交道口。据初步统计,全省各条公路上的交通标志、桥栏、路肩带50%以上遭到人为破坏,每年的经济损失在120万元以上。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目前我省尚未出台水上安全管理和乡镇船舶管理办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和突出矛盾缺乏管理依据,虽然有关管理部门发现了很多违法、违章现象,但缺少有效的手段,致使很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如不经有关部门审批,不按技术标准私造船只有之,不符合船只经营者有之,超载现象有之,形势堪忧、水上安全隐患严重。我省第一条高速公路西宁至平安段已建成通车,由于缺乏管理依据,在短短几个月运行中,公路两侧护栏网多处被拆卸,匝道121刚铺筑的油路面便被擅自掘断,使刚建成的公路千疮百孑L。不仅如此,行人在高速路上行走、车辆调头逆向行驶、冲卡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问题既破坏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行秩序,又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
(三)行驶处罚程序实施不规范
交通行政处罚在执法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保证实体法内容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
1、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而程序法就是指对行政行为的步骤、程序和方式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对被管理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比较重视执行实体法,却对程序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管理当事人违反的事实,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号入座进行处罚。但在行政行为实行中不能很好地遵循法定形式要求不按法定的顺序、步骤进行,失去了规范性;二是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使用混乱。简易程序是指当场处罚程序,即行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规定特别适用简易程序和所证程序处罚的案件以外,行政处罚通常应当适用的程序,它包括立案、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由于比较复杂,使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时,为图简单省事,将本是一般程序的按简易程序来处理。即使进入一般程序,也没有完全严格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办事,缺少陈述、申诉和听证程序等,造成了在步骤上省略,在顺序上颠倒,在时间限制上随意延长或缩短。
2、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文书混用。这类问题往往出在收取损坏路产赔偿费、占用费或对违犯公路方面法规行为的罚款。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文书也不一样。损坏路产赔偿、占用公路补偿属于行政处理,应使用行政处理文书;处罚违犯公路方面的法规的行为,应使用行政处罚文书。二是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使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却使用《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造成执法程序违法。三是在制作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填写不准确,处罚依据填写不完全。四是运用一般程序的处罚文书不全,造成执法文书不完善。五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不具体、不按时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
(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综合素质不高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仍处于摸索阶段,整体素质不高,无论是在思想道德素质、还是文化业务素质、廉政法纪素质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有些问题甚至还比较严重。从思想道德素质来看,有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理想信念动摇、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拜金主义、特权思想严重,以感情代替法律,放“人情车”、办“关系费”。在执法过程中形象不整、语言不美、举止不规范、风纪不严明、文明执法概念淡薄,粗暴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辩解权利。从文化素质来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结构不合理,文化程度还相对较低。据统计,全省交通行政执法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16.7%;高中、中专人员占68%;初中以下的占15-3%。法律专业人员寥寥无几。特别是一些州县的少数民族执法人员受语言、文字的限制,在执法时显得力不从心。从廉政法纪素质来看,有的受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把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原则变通到自己的工作中,搞权钱交易,使得手中的权力变成了个人谋私的工具。甚至出现、贪赃枉法、执法犯法问题。
二、加强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对策我省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影响到正确法,因此亟待加强和规范。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为适应交通事业发展的历史重任,交通执法部门要切实提高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清自己的责任,自觉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到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去,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改革现有管理模式,探索实行统一管理,联执法的途径
理顺内部管理体制,做到管事管人有机结合。“块块管理”的运政、拖拉机养路费征稽最好实行人事工作垂直管理,或者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预、决算管理体制,资金按实际需要拨划。增强行业管理力度、消除“人”、“事”脱节造成的人员不稳定,人员素质低等弊病。有利于贯彻运管费专款专用,取之于运输,用之于运输管理的原则,集中资金加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员失控、队伍膨胀的现象,成为有效的控编手段。不断探索和改进交通行政执法方式。路政、运政规费征稽部门可以实行“上路巡查一辆车,处理问题一拨人,发现问题都能办”的联合执法的有效形式,这样做既可显出统一、协调、办事效率高的特点,又可以节约人力和经费。
(三)加快立法步伐,规范行业管理
当前我省交通立法工作滞后于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虽然近几年相继出台了《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但公路路政、水运、船舶、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等方面的法规仍然是一个空白点。首先,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加快地方通法规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其次,抓紧制定《青海省水上安全管理办法》、《青海省乡镇船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做到有章可循;其次,做好法规、规章配套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修改原有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章制度,尽快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地方交通法规体系。
(四)严格执法程序,注重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规范的活动程序,包括行政决定程序、行政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中采取的步骤,尤其是主要步骤不能前后颠倒,混乱无序。如在交通行政行为成立过程中必须采取先调查、取证,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的步骤。如果将其颠倒,发生次序上的混乱,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必然造成程序违法,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执法文书相对应,是整个执法活动的真实纪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制必须规范。要严格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正确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使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文书内容必须表达清楚、明确具体事实、情节、因果关系、要求解决的问题、作出决定以及引用法律依据、告之事项要清楚明了,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制作格式要规范。包括结构的规范和用语的规范。(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律、业务素质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目标,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必须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胆进行创新和改进。主要应从以下途径人手:
1、开展“四项教育”,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认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十分必要、也很迫切。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进一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爱岗敬业精神,逐步将管理意识转换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根本服务的执法思想。正确理解,熟练掌握交通行政法规,强化法制意识,端正执法宗旨,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彻底改变“冷、横、硬”的工作作风。
2、强化培训,夯实文化根底。随着交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含量的不断加强,提高执法人员的文化素质已迫在眉睫。因此,要在坚持和巩固三年执法岗位资格性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岗位适应培训,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特别要熟知《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复议法》等。鼓励执法人员参加自学考试,电大、成人高考以及函授和现代化远程教育等,采取各种形式自学成才,实现2000年全国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的用3—5年时间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使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到执法人员总数的90%以上的目标。
(六)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
交通行政执法关系到国家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交通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增强执法责任感,实现执法规范化,防止执法随意性,提高执法准确度;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增强执法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完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严肃处置失职行为,防止行政违法。此外,还要切实解决执法不力,放弃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力的问题。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办事,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严格、严肃、严明,保障全面正确实施交通法律法规,达到执法工作的“六化”。
交通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范文2
一、程序正义的涵义
程序正义,滥觞于13世纪英国普通法制度中的“自然主义”观念,最初是法官解决纠纷时所应遵?的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要求,意在衡量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经美国法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观念,为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奉为圭臬。晚近以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消化吸收到其诉讼法典中,成为司法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准则,并逐渐为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行政法律部门所借鉴,对传统职权主义的行政模式进行了修正。
何为程序正义?这里的“正义”显然不同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正义,即作为一种对人和事给予肯定的判断标准,而是具有丰富内o的关于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判断,它以程序本身为考察对象,对其作出法理性的价值判断。简言之,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某种程序是正当的、合理的、公正的,是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的。
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的内涵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法定。程序法定强调程序的合法性,是程序正义的决定性要件,失去了法律的支撑,程序本身是没有依据的,是偏离法律真意的,也是易导致权力滥用的。在我国,不论是司法领域,还是行政领域,都要求“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强调法定,其内在的意旨即在于避免权力的任意妄为。合法的程序,不论法律规定本身是否合理,都是法有效实施的保障。当然,现实中法律的规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遵?什么样的程序?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的原则为依据,从法的本意出发,根据客观、公正、合理的?则进行程序设计,并确保严格的实施。
2.程序公平、公开、公正。程序的公平,即程序对于所涉及的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不因当事人地位、个性等的差异而有所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暗含了法定的程序对每一个当事人都是平等适用的。公开的程序是杜绝暗箱操作的有效保证,权力的阳光运行需要有阳光的程序作为载体。同时,公开的程序也是最具有公信力的,是对当事人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正的程序要求其执行者具有客观中立性,以无偏颇的标准来判断具体的个案。这要求裁判官或执法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要平等对待每一个相对人,不能有所偏私,也不能与案件有任何牵连,以便作出客观、公正、令人信服的判断。如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原则、职能分离原则等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最好诠释。
3.程序顺位。程序顺位实质是程序法定的自然延伸。法律规定了程序的先后顺序,在具体的执行中就必须遵照执行,而不能随意变更其顺位,否则就是于当事人的不公。同时,程序顺位的基础又不限于程序的法定性,还与程序的设计有关,当某一项程序法无明文规定的时候,制度设计者要运用逻辑归纳法,对有关个案的共性进行深入分析,按照事件的客观规律,设计出有逻辑性的合理的顺序,一方面实现程序的高效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4.程序效能。行政执法程序的效能是效率和效益的有机结合,反映了程序手段和目的的辩证统一。高效的程序可以避免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避免因时限的届至而导致某种不利益的法律结果发生。程序效能的提高有赖于程序的制定者在综合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又有赖于程序的执行者具备一定的技能素质,在动态的程序环境下寻求效果最大化的平衡点,从而实现程序效率和效益的统一,这无疑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
5.程序参与。程序参与?则的依据是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它是指当事人有权参与到程序中去,知悉程序运行的状态和有关信息,自由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诉求,反驳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和意见,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它是对公民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的尊重,反映了程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对于程序,特别是行政程序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正义。
二、交通行政执法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意义
1.坚持程序正义是交通部门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缺乏正义的程序,就没有正常的秩序,权力就会超越法律而没有约束,法治社会就如空中楼阁。在公平正义的程序规则下,社会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运行,公民权利才能获得尊重和保障。美国大法官道格à斯认为:“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可见,程序正义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现代政府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公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律所设定的程序规则有序地运行,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所在。我们交通部门要建设法治交通,在交通系统坚持依法行政,就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将程序正义贯穿到交通工作,特别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去。
2.坚持程序正义是追求实体正义的先导条件
实体正义是个案所要追求的目标价值,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
义的根本保证。西方法谚所谓:“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正是说明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先导。在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总希望案件获得公正合理的处理,在其确实违法的情况下,也希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其过错行为相适应,也就是要达到实体上的正义,而要获得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上的正义,必然要有公平合理的程序作为保障,也就是要首先确保程序的正义。在正义程序的框架下案件的处理才能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有实现实体正义的可能,如果程序被恣意歪曲,极有可能造成相对人权利被公权力侵害的不利局面,也就毫无实体正义可言。因此,要实现实体正义,必须确保作为其先导的程序是正义的。
3.坚持程序
正义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在行政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多处于弱势,这就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构成威胁,政府的公权力就可能演变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工具。程序正义的内o决定了公平正义的程序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使相对人能够在一个平等、客观、透明的框架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其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已经构成违法,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其陈述、申辩等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其法律的人格依然应受尊重。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只有坚持程序的正义,在程序的设定和执行中追求正义,才能有效地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执法中真正体现以人为本,这是法治交通的重要题中之义。
4.坚持程序正义是减少行政争议的必备要件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程序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逐渐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通过大量个案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通过对违法程序的抗辩来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在某些行政复议案件中,当事人通过举证证明行政执法机关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些个案中,当事人本身已?构成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因为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忽视了程序的重要性,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程序违法,导致在行政争议中处于被动,很可能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不利后果。因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程序正义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避免引起因程序违法而导致的行政争议。
5.坚持程序正义是树立执法权威,增强执法的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行政执法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不仅要确保实体上的正义,即作出合法、公正、合理的处理,也要实现程序上的正义,要确保其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不是执法者的任意妄为或“暗箱操作”。在交通行政执法的一些个案中,执法者动辄作出上万元的处罚,而某些当事人凭借找关系、打招呼或者无理取闹,却可以将处罚数额“降”到数千元,并且这其中也并没有?过严格的程序,完全是由一个或几个执法人员说了算,用一些当事人的话来讲执法就像“橡皮筋”,缺乏严肃性,这样的执法也就没有公信力,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无法信服,久而久之,执法就会偏离原来的轨道,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这是相当危险的。可见,制定严格的执法程序并保证严格执行,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执法权威,增强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三、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程序非正义的主要形式
概况而言,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非正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程序违法。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违法案例很多,如某路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甲未携带执法证件,即与d管员乙上路执法,在拒绝听取当事人丙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就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该案同时违反了双人执法、亮证执法、权利告知等法定程序,显属程序违法。此外,有的案件应适用一般程序却使用了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超过法定期限送达文书等也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
2.程序不当。“打黑”案件中的“钓鱼”执法是典型的程序不当行为。“钓鱼”执法从其执法的目的来讲是无可非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打击无?营许可的载客运输行为。通过“陷阱取证”来获得黑车非法营运的证据,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严格来说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并不是违法的行为,但是从法的原则和行政法律的价值来说,通过“引诱违法”的手段来查处黑车,其执法的方式无疑是不正当的,不论当事人是否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其被查获的作为证据的非法营运行为是由执法部门通过引诱的方式引起的,属于被动的行为。非法营运本身构成违法自不待言,但是放到整个取证的全过程来看,是由“钓鱼”行为引起的,其能否作为证据材料?其证明力有多强?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钓鱼”行为本身是一种程序不当行为,即使当事人确实构成非法营运,但“钓鱼”行为很显然是违反程序正义的,是通过对相对人“欺骗”的引诱方式取证的不当行为,因此,似可准用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无效”这一原则,将通过“钓鱼”这种不当程序取得的证据排除在“打黑”证据链之外。
3.程序倒置。在交通行政执法实践中,少数执法人员擅自改变执法的程序,往往被行政相对人“抓住要害”,通过法律程序来推·具体行政行为。如某运政执法部门在查处一起客车不按规定的地点上下客的案件中,制作询问笔录时为了所谓“节省时间”、“提高文书制作的质量”,让当事人驾驶员在空白的询问笔录上先签名,再由执法人员事后补记询问内容。从文书的表面来看,并不能看出执法部门程序上有什么问题,但是当事人正是抓住了该运政部门程序倒置的错误,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很显然,执法部门倒作执法文书是行政复议法上作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理由的程序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违章上下客违法在先,但是执法部门程序违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这样,就造成了当事人违法事实无法查处,行政机关限于被动的尴尬局面。
4.程序缺失。程序缺失包括遗漏程序和程序不完整两种形式。交通行政执法中,少数执法人员遗漏法定程序或者虽然程序要件齐备,但某一程序的执行不完整,往往造成执法程序的瑕疵而经不起严格的审查。如处罚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重大处罚案件需要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报批而直接作出处罚的,当属遗漏程序;复印的证据材料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属于程序的不完整。
四、交通行政执法中程序非正义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定的程序非正义现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成因:
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业务基本功不扎实,在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没有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在执法中片面追求结果的公正性,而忽视了过程的合理性。同时,少数执法人员执法动机还不够端正,趋利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中利用程序漏洞或者擅自变更程序谋取私利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二是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可否认,现有的执法管理制度同样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缺陷,偏重于“管”,而对“如何管”却有所欠缺,且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还不能完全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一些新生事物的出现给交通行政执法带来了诸多困惑,也造成了执法程序上的无所适从,导致出现相对人的程序利益被侵害却救济无门的现象。
三是执法监督尚存在不足。长期以来,我们的执法监督往往只从案件的结果是否公正来考量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而对执法程序的关注还不够。对程序的思考也大多是从已出现的行政争议去反思行政程序的是与非,而缺乏对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的审视,以及对今后行政程序如何改进、完善的指导。
笔者认为,针对交通行政执法中尚存在的程序非正义现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是要切实加强队伍素质,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要不断强化执法培训学习,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业务水平,提高规范执法程序有关内容在执法人员学习培训中的比重,引导广大执法人员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意识,在执法中自觉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规定行使执法权,确保案件的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保障”。
交通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范文3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法探析
1、引言
2009年9月的一天,在上海闵行区,一名男子自称是胃痛且打不到车,请求私家车主张晖带他去医院,谁料该男子并非真的胃痛,而后来张晖则被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为“无证经营”,罚款1万元。原来,那位男子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雇来的“钓钩”。这件事一经报道就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质疑。接着,上海市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孙中界也遭遇了类似事件,愤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使得上海市“钓鱼执法”风波进一步升级。10月26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起的轩然大波终于尘埃落定,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孙中界事件”此前的初步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开道歉;闵行区政府也同时宣布“张晖事件”取证方式不正当,撤销行政处罚行为①。钓鱼执法事件由此闹的沸沸扬扬,人民日报连发两篇“人民时评”, 中央电视台“新闻 1+1”栏目相继推出两个专题。可见,此次事件社会反响较大,不仅破坏了社会和谐氛围,且带来了实质性的危害。事实上,上述两事例并非是简单的个案,据报道,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两年时间处罚所谓的“黑车”5000多辆,罚款5000多万,获得了巨大的罚款金额。现在看来,里面肯定有不少不是黑车的冤枉钱。在利益诱惑面前,也让许多执法部门不惜铤而走险,不择手段,执法犯法。然而, 此类事件的背后所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 仍值得我们探讨反思。
所谓“钓鱼执法”,是城管交管执法人员为了打击“黑车”,以“钓钩”(与交管人员勾结、故意装扮成处于紧急情况的人)为诱饵,当场取证和执法的行为。抽象地讲,它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②
2、钓鱼执法的危害
2.1 政府公信力受到破坏。所谓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通过自身规范的行为获得社会群众拥护、信任和支持的一种能力。政府公信力的大小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行政执法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的途径之一,作为公共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来源于人民群众对他们私权的让渡和委托。③所以政府有义务依法合理运用行政权力,为公民谋利。但“钓鱼执法”这一事件所体现出的却是政府对权力的滥用、权力缺乏监督等公权力的异化。事件中,迟来的政府道歉和当事人“清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媒体、特别是网络的推波助澜,而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从坚称没有到真诚道歉的态度使政府的公信力已经大打折扣。
2.2 挑战了法律的权威。城管本身就是法律的代表者和执行者,广大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效果的看法,或多或少地能够折射出他们对国家法律的看法和政府形象的评价。钓鱼执法的方式具有欺诈性,不仅导致人民群众对城管这种工作的反感和敌视,还导致他们对国家法律的漠视和不信任。对政府的意见也会越来越大。一些城管人员执法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却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这种双重标准的执法现象也是很难让人们群众接受的,也是国家法律法规所不能容忍的。
2.3 激化了社会矛盾。一方面城管的行政执法方式日益引发了大家对城管的不满,一方面各种媒体对城管不当行政执法的报道也屡见不鲜,加之网络等传播媒介对城管形象的进一步恶化(很多人甚至建议政府干脆取缔城管这一机构等等)。城管人员的形象已经越来越接近被舆论攻击的焦点。如果对这些矛盾处理不当,必然会损害法律和执法者的形象,使越来越多的人走到执法者的对立面去,激化了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3、钓鱼执法产生的原因及暴露的问题
3.1 行政执法指标的存在是“钓鱼执法”产生的利益驱动。执法队员都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指标”,这些利益因素是导致“钓鱼执法”的重要原因。所谓“行政执法指标”即指行政机关为了完成行政执法管理任务计划而规定应当达到的目标。④一些执法部门打着依法行政、城市管理的招牌,追求的却是部门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罚款指标使得执法变成了功利性的权力寻租活动,执法者不想“竭泽而渔”,而在“定期捕捞”与“放水养鱼”中寻找一个动态的平衡,这或许也是为什么上海市从1992年就开始打击黑车,却越打越多的一个原因。
3.2 依法行政理念的缺失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思想根源。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个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⑤而“钓鱼执法”完全违背了基本要求,暴露出一线执法人员大胆越界随意行政的执法恣意,似乎为了达到处罚的目的,可以任意创造执法方式,用奖励的方式将国家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让渡给牟利的个人,反映出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严重淡漠,依法行政理念严重缺失。
3.3 违背行政执法中的相关原则。“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就“钓鱼式”行政执法来看,执法的对象仅仅是行政违法嫌疑人,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质的区别,对行政违法嫌疑人采用诱惑性调查手段超过了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损害了政府诚实守信的形象,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要远远超出其带来的效益。如果连最应讲究诚信的政府也要采取欺诈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执法犯法,侵害公民的权利,这是非常危险的,这将导致一个社会的崩溃。⑥
3.4 执法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使“钓鱼执法”有机可乘。首先,司法监督软弱无力。之前针对“钓鱼执法”的诉讼,原告无一胜诉。所以,当事人宁愿认缴巨额罚款,甚至自断手指,以证清白,也不愿费时、费钱、费力去打一场毫无把握的官司。其次,行政诉讼作为行政监督的一种重要途径,已经丧失了它的基本功能,内部监督完全失效。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然而,这些监督制度全部陷于瘫痪。在“钓鱼执法”事件中,上海交通执法大队的上级部门不但完全没有履行监督职责,反而在事发之后调查报告加以包庇,企图蒙混过关。这也暴露出我国层级监督制度存在的致命弊端。
4、应对“钓鱼执法”的相关对策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已经发生,再进行过多的批评已经没有意义,而如何纠正过去的错误和防止新的错误发生更为重要。
4.1 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是造成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越权执法、和乱收费、乱罚款的主要原因。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消除其逐利动机。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责任。⑦
4.2 强化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民主、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执法行为实体公正、准确的重要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听取陈述和申辩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严格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⑧
4.3 加强法治理念教育,提升依法行政能力。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执法为民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最后,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4.4 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首先拓宽监督渠道,在执法区域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具体执法行为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第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强化司法监督。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第三,规范权责范围,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执法部门要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要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同时,要把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⑨最后应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网络不仅是表达社情民意的平台,更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我们应充分利用这种先进的传播工具加强社会监督,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4.5 公民应增强积极维权的意识。目前绝大多数的公民缺少积极维权的意识,面对行政机关往往就忍气吞声,不能够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争得自身利益的保护。这也是“钓鱼执法”长时间隐而未现的一个原因。我们国家已经制定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他认为是非法的“钓鱼执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纠正这种违法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当然他也可以向实施非法“钓鱼执法”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提出批评、控告。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余正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地方政府行政执法[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60).
[3]郑安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与改善对策[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1):98-112.
[4]董洁.行政执法监督问题研究[J].科学之友(B),2009(7).
注解:
[1]参考百度网 baike.省略/view/2908784.htmfr=ala0
[2]姚忠伟:钓鱼式"行政执法与依法行政,《黑龙江史志》,2008年10月20号第16 期。
[3]余正琨,罗超: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8月第160 期。
[4]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142页
[5]曹康泰主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6]朱晓斐:“钓鱼式” 行政执法的若干思考,青年科学报,2010年1月版
[7]于国安,《政府预算管理与改革》,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交通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范文4
关键词:偷逃 高速公路 收费 行政法
1984年国务院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标志着收费公路的诞生。收费公路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公路运输网在数量上的快速增长和结构上的优化完善。因此,高速公路收费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高速公路投资得到了丰厚的回报。但同时,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也在不断增加,这就使得高速公路收费这个问题开始突显出来,特别是偷逃高速公路费的治理尤其显得至关重要,所以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研究就越来越显得必要和充满现实指导意义。
一、我国高速公路收费的现状
高速公路建设是一项巨额投资,单从建设高速公路的资金来源来说,全国各地投资建设高速公路中的一半资金大都来源于贷款。这是因为我国的经济现状是不能单靠国家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建设高速公路需要贷款、融资、发债券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同时 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并不是说高速公路一旦修建完成就不用管理了,由于承受巨大的承载量的负荷,所以需要长期固定的维护。那么对于高速公路的日常的管理和养护维修费用也是必要的吃出。所以针对这些情况,对高速公路收取一定的、合理的通行费就理所应当了。
我国高速公路收费较高,某些地方在确定及调整收费标准时,没有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随意性大。高速公路收费规模大、站点多。我国收费公路总里程突破14万公里,已占到全国通车总里程的7%,收费站点达到4200多个。上述这些问题表现为我国高速公路收费中规制的不当。
我国现阶段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偷逃现状也是十分严峻。很多司机想尽办法逃费,随车冲关逃费。某些车辆的驾驶者对收费系统的运作较为熟悉,因而他们尾随前面的车辆趁机冲过收费站的关卡而不缴通行费。偶尔的逃费成功,更加剧其逃缴的念头,助长其胆大妄为,由此产生恶性循环。还有的就是通过中途换卡来达到逃费的目的,是指在同一线上高速公路行驶中,中途更换缴费卡,互换之后来减交通行费,将通行卡中的长距离行驶变成短距离行驶,这样就可以成功的偷逃通行费了。
除了上述所讲的行政相对人采取欺骗等方式直接偷逃道路通行费之外,还有一种偷逃道路通行费形式值得我们关注,就是行政机关通过公权力以合法的形式规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来达到其非法逃费的目的。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了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但是国家机关通过设立“特权车”和“人情车”来扩大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特权车”包括收费站驻地的市、县、乡级政府及公、检、法、司等部门,各级水利、环保、卫生、电力、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和一些社会其他人员共三类人在内的减免费车辆;“人情车”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打招呼”车辆和收费站管理人员的社会关系车辆。“特权车”一般是出于公务的需要,在特定情况下给予其优先权,便于解决紧急问题。然而现实情况中,地方政府却滥用行政权力,扩大“特权车”的使用范围,来炫耀自己的行政权力,这些特权现象给我国高速公路的正常收费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使得我国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损失重大。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政法防治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给我国的公路收费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也就刻不容缓。根据上文论述,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相对人采取欺骗等行为偷逃通行费,另外一种是行政机关通过“特权车”“人情车”等手段以合法性形式规避高速公路通行费。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形式,行政法上的防治也是不同的。
(一)对行政相对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政法防治
据经营管理高速公路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实践和经验总结分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目前表现为骗逃公路通行费行为和强行闯岗(跳车)逃费行为两种。偷逃的手段包括换卡逃费、故意损坏通行卡、超限运输、大车小标与使用假驾驶证以及其他手段,有的司机还利用车型分类核小或隐瞒吨(座)位偷逃、利用改变行驶距离偷逃、利用计重设备的缺陷和其他手段降低载重(货)量偷逃以及利用免费或优惠政策偷逃。这些手段的使用对我国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根据对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车辆的分析、归纳,尽管偷逃通行费的行为、方式不同,特征也不尽相同,但还是可以通过采取法律的方式予以严惩,来预防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这一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公路、收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权利和义务方面规定有关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法律后果。
伪造免交过路通行费证件标志、证件或者冒用绿通车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标志、证件或者冒用绿通车骗逃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特权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政法规制
“特权车”是指由于公务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给予符合的车辆以特权与优先权,便于及时解决紧急情况下顺利完成公务。但是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很多“特权车”却没有按照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缴纳应有的道路通行费。而且,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于享有特权的公务车免交道路通行费的权利,只有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了某些公务车的免费通行权。我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范围只包括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车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无条件通行外,警车必须是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方可免交车辆通行费。
所以,针对“特权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我国有明确的行政法防治规定。早在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已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相应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同时,公安部也明确规定:除执行公务之外,其他的警车不允许闯红灯、超车和乱停车,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将严格查处。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严格按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清理各地、各部门出台的与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力争在年底前全面杜绝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现象。
二、治理偷逃通行费的对策
(一)废除免费车辆通行制度
一些地方擅自扩大减免通行费的车辆范围,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造成大量“特权车”、“人情车”,少数地方甚至以减免通行费作交易谋取小团体利益,这些做法不仅严重扰乱收费秩序,使国家通行费收入大量流失,而且损害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败坏了交通部门的形象,影响十分恶劣。因此,要对这种现象进行治理,交通部门要首先对交通系统内部违规减免通行费的车辆进行清理和纠正。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存在和出现如此大量的特权行为,其实正是在于某些有特权的人在刻意地放纵自己的特权,任由其蔓延、滋长。“其身不正,其令难行”。公安等司法执法人员,不仅担任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更肩负着维护法律的尊严、纠正社会不良行为的责任。因此,要想更为有效地减少和消灭各种问题特权车,不仅需要采取一些临时的专门清理整治活动,更需要那些拥有一定特权的人本身充分地认识到开特权车、霸王车的严重性、危害性,进一步清除头脑中的特权思想,并更多地从相关制度上入手,积极铲除滋生特权的土壤;否则,只要官本位、权力本位、特权本位的思想还在继续发挥支配性作用,只要某些人手中的权力始终难以得到有效管制,那么,今后必然还会不断有人突破、架空相关的法律制度,开着特权车到处耀武扬威,横冲直撞。
由于针对偷逃公路通行费这一行为要进行处罚和行政强制,这一权力的获得本身应该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但是由于高速公路收费的特殊性,现实环境中公路经营单位会经常越权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这也是造成公路收费混乱的原因。因此,如果要治理偷逃公路通行费这一行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这一权力就必须交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二)完善治理偷逃通行费的预防机制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的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法律素养。并且要提高公路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依法维护公路经营单位的利益。这是因为公路经营单位的各种决定和举措,都要通过工作人员来实施,尤其是高速公路公司在对高速公路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实施的工作行为就会与行政行为相似或相关联,同时公路收费系统是昼夜连续长时间运营的行业,还具有类似金融部门的现金流量大等特征。
总结治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经验,加强现场稽查力度,重点突出“一线”打逃,强化站领导稽查职责,对嫌疑车辆建立相应档案,完善对过往载货车辆实行跟踪调查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联防联动机制,公检法等执法部门是打击偷逃工作的有力保障。发现问题只是治理的前提,治理的结果好与不好,与执法部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建立长期的、良好的、有效的协调合作关系,做到未雨绸缪。积极争取辖区高速交警、地方公安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时刻保持打击偷逃费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坚决一查到底,从严、从快、从重,坚决治理,该判刑的判刑,该刑拘的刑拘;同时,要重奖有功人员,形成该罚必重罚,该奖必重奖的局面。不但要与当地政府、公安联合联动,也要给军检部门建立联动,搞好关系,形成军、警、地、路、站五家联动的局面。
参考文献:
[1]樊建强:《收费公路产业规制制度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
[2]王国峰:《中国收费公路规制研究》,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年1月版。
[3]张立荣:《现代收费公路管理:理论探索与操作实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2月版。
[4]贾欢:《对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公路的概念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交交通财会》,2011年3月。
[5]刘肠辉 钱铮《中国公路收费陷入“狂热”》,《科学决策月刊》,2007年第9期。
[6]王利彬、吴群琪《关于中国收费公路收费理论的探讨》,《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7卷第3期。
[7]冉宝松:《“高速公路收费”背后被忽视的问题》,《中国物流与采购》2011年第5期。
[8]舒静 金小茜:《高速公路收费已走到十字路口》,载于《源流》,2011年第5期。
交通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范文5
[关键词]循化县;道路客运;规范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124-01
1.道路客运存在的问题
1.1车站建设稍显落后
从地理位置看,循化汽车站地东边是县中学,南边是东门自由市场,西边是玉峰宾馆,北边同积石大街主十道相接,在站门口积石大街主十道,左右方向分别是发往清水乡和孟达乡的乡村班线小客车,离车站不到l0m的地方就是城东区东门十字路口,这里道路并不宽阔,交通秩序混乱,十分拥挤,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循化汽车站已经营运了16年,随着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客运站也难以满足目前的客运需求。
1.2车站建设用地困难
就循化县当前现状来看,其资金并不宽裕,由于车站建设需要大面积土地,因而也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所以建设用地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当前循化县黄河沿岸公路沿线的土地价格平均每亩在100万元以上,其上半部地区土地价格相对便宜,但也达到了50万元以上。因此,循化县若想在重点集镇建设港湾式停靠点,那么首先就要解决征地这一难题。
1.3客运执法难度大
循化县最初是以个体客运为主,缺少规范的客运企业。车辆挂靠经营以及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导致运政部门难以对车辆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由于缺少足够的制约机制,因此出现了大量“黑车”,对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虽然相关部门针对“黑车”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但是由于“黑车”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流动性以及不确定性等特征,对行政执法极为不利,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所取得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甚至还有的“黑车”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谩骂围攻,导致难以进行取证和处罚。这些现象造成了交通安全隐患,对城市道路客运规范建设十分不利。
1.4队伍建设亟需加强
循化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其地力和财力等并补充足,这也造成了难以对人才进行引进和培养。随着社会发展,客运网络建设也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严重缺乏相关的运政执法人员,这也对道路客运的监管产生了制约作用。
2.加强道路客运规范化的对策
2.1建立健全管理网络
只有分层建立相应的管理网络才能有效确保客运管理对整个客运市场实行覆盖。一般而言,可从以下两方面建设客运管理网络:一是经营者自我管理网络;二是主管部门管理网络。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就能使道路客运管理网络更为完善。对于后者,总共有五级,下面笔者主要对前者进行详细论述,从循化县道路客运现状来看,大多数都是社会和个体客运,他们具有不同的所有制性质,其主管部门也各不相同,若仅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必然存在很大难度,所以可以考虑在经营者内部建立相应的自我管理网络,首先可依照线路走向对经营者进行分类,将所有的经营者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设置小组长,小组长主要起到桥梁作用,将管理者同经营者联系起来。与此同时,可建立客运例会制度,也就是每月要组织所有经营者例会和小组长例会,前者主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讲解,对其经营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对工作安排及重点进行部署,以及对重大违章的处理情况进行公布。后者主要是对客运市场动态进行了解,并民主决策相关的客运管理规范及工作要求等。
2.2建立公司经营模式。
结合循化县的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可以组建公交客运公司以及出租客运公司。首先就是要勘察客运线路,并调查客流量,在此基础上对站点进行设置,采用适当的公交车型,实施试运营。另外,在客运市场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客运线路经营权。在市场监管上,采用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档案,这样就不仅仅是对车辆违规进行处罚,而是要使企业经营更加规范化。
2.3加强个体客运管理
随着社会客运需求的增加,如今循化县个体客运的数量也大幅增加,这种个体客运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当前多层次的道路运输需求,但是在个体客运的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也凸显除了很多问题,比如,很多经营者不遵守行业管理法规,在揽客、抢客中采用非法手段;缺少信用,营运过程中经常晚点;经营较为分散,增大了管理难度。针对上述这些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挂靠经营的措施,加强对个体客运的管理。若经营者营运路程在150公里以上,那么这些个体经营者必须挂靠符合条件的专业运输企业,挂靠车辆在进行客运活动过程中要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挂靠单位需要对这些挂靠车辆进行统一管理,这样能够使单车跑长途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保障,而且也便于交通部门的管理。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循化县的经济建设有了很大改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同时对道路客运的需求也更高。因此,循化县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完善道路客运规范,解决当前道路客运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循化县拥有更安全、规范的道路客运交通。
参考文献
交通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范文6
关键字:超限超载;计重收费;联合执法
引言
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整顿道路运输生产秩序,从2004年6月20日起,全国八部委组成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在积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工作,并已初步取得成效。
1.超载超限运输的成因
超限超载运输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而且对交通安全带来众多隐患,因此有必要详细分析超限运输现象频发的原因。
1.1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超限运输出现的初期,一方面是人们对它的危害认识不足,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另一重要原因是当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路政执法的依据。众所周知,治理超限运输是行政执法的范畴,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如果连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那么更谈不上执法了。当然,法律、法规的完善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也随着公路事业逐步发展的需要而制定,不可能一蹴而就。
1.2运输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安全隐患
一些运输户由于利益驱动无视国家的法律屡次超限运输,通过降低价格等非正当的手段来吸引客、货源,长此以往就把整个运输市场的价格搞的很低,目前市场上的运价低得不正常。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市场上的油价越来越高,汽车零部件的价格也是只升不降,在运输成本不能再降低的情况下运输户只有多拉、快跑才能赚钱,而且逐渐形成了不超限运输不赚钱,超的越多、赚的越多的怪圈。很多运输主体对超限运输的危害认识不足,只顾自己眼前的那点利益不顾国家全局利益,不顾超限运输对他们赖以生存的公路的破坏,不顾国家财产的损坏和流失,认识不到大量的严重超限运输导致的交通事故能造成运输者自身、他人和社会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1.3改装货车泛滥
目前,公路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车辆通行费等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吨位越高,应征额越大。一些汽车生产企业为了迎合部分车主偷逃税费的目的,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随意加大货车的核定载质量,违规对车辆进行改装。为了便于销售,采取对大载质量核定小吨位的方法,在源头上为货车超载创造了条件。
1.4管理者素质偏低、以罚代卸,存在多头管理
路政执法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执法的普遍特征以外,还有自己特殊专业特点和要求。路政执法人员除了需要具有行政执法的一般知识,还要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是目前我国路政队伍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专业知识及相应的法律知识欠缺,整体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日益加快发展的公路建设需要。
在治理超限运输的实际操作中,一些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对已经超限的运输车辆的处理往往是重罚轻卸,以罚代卸,甚至有的执法者为谋取个人私利,与超限者勾结,致使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不严。这其实是整个社会尤其是上级领导的重视不够的一个反映,与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也有关系。
公路管理体制的不合理使得管路的不管车,管车的不管路,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目前的公路管理存在交通和公安两家管理主体,二者存在职能交叉,有不同的执法标准和管理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超载运输,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超限运输,但在现实中,超限的车辆往往就超载了,而且大多数的超限运输属于轴载质量超标,这就难免出现同一辆车要同时被公安和公路管理机构进行两次处罚的不合理情况。
2.应对超载超限运输的措施
2.1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超限运输管理的依据,但是仍停留在原则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就比较具体,比较有可操作性。到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路政管理规定》。由此可见,法律、法规的完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会有好的治理效果。
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中,难免会有钻法律漏洞的事件。因此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将各个地方政府的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成果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挂钩,以此来充分调动地方上的积极性。
2.2加大超限超载危害宣传力度
运用各种手段对超限超载的危害,政府治理的目的、意义,治理超限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宣传,一方面纠正社会上普遍对治理超限运输的误解,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争取他们对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营造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氛围,显示政府彻底治理超限运输的决心,向广大的运输企业敲响警钟。
2.3源头治理,加强和规范车辆的生产及改装管理
本文所提到的源头治理,并非山西省典型的源头治超问题,而是从车辆生产的根源上来杜绝超限超载。超载超限是建立在车辆承载能力上的,车辆是超载超限的物质基础,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要从源头入手,加强和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管理。根据宏观经济和汽车市场、运输市场的发展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促进汽车生产企业良性发展。
加强对汽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管理,严把车辆生产关。尽快出台规范汽车生产及改装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从生产环节上杜绝"大吨小标"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一步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车辆,按照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有关规定,责令汽车厂家召回。
2.4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实施竞争上岗,并实行联合执法
作为治理超限运输的基层力量,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好坏直接决定着治理超限运输的成败,所以要重视对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的提高。首先,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得他们认识到自己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要有服务意识;其次,要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路政、行政、法律、法规方面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再次,要把路政执法人员的查处超限运输的罚款收入与其工资收入脱钩,在具体的查处作业中要把检查、处理和罚款的收取分离,即有不同的主体来完成这些工作,而不是查、处、罚都有一个人来完成,那样很容易导致路政执法人员的舞弊行为;最后,笔者认为应该改变目前的用人机制,实行路政人员竞争上岗,让能者为之,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淘汰,要让在岗的也要有心理压力,不会怠工或者放松学习。
结语
超限超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需要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坚持严格执法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抓紧制定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将治超纳入法制轨道,巩固治理成果。政府部门应随着治超的进行,将治超适时转入长效治理阶段,抓好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周灵芝,汪秀敏.超限运输的成因及治理措施[J].产业经济与管理,2008(12).
[2]钟如海,仇林生,仇军秀,毛汉忠. 超限运输的成因及治理措施[J].中国水运,2007(06).
[3]赵元天.治理公路超载超限运输的建议[J].公路与汽车,2007(01)
[4]陆宁,杨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和治理对策[J].科技与经济,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