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审计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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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审计制度

工会审计制度范文1

关键词:公司治理 会计制度改革 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为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实现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制度趋同,或者说是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会计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尤其是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制度的趋同,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当前的我国企业改革中还存在这一些问题,为此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由计划经济转变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以及为了使会计制度能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的发展,我国不断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自建国以来对会计制度的改革主要有四次:第一次是,1950—1952年,当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建设时期,会计制度主要借鉴原苏联的模式,高度的集中制下的会计制度;第二次是,1992—1993年,借鉴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建立能够完善的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的会计准则,与此同时,按照制定的基本会计准则,制定了分行业的大会计制度和分经营方式的三大会计制度,通过这次改革,基本实现了同行业和同经营方式下的财务信息的一致性;第三次是2001年,取消了分行业和经营方式的会计制度的统一,实现了全国财务信息的一致性;第四次是,2006年颁布2007年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上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二、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当前会计制度改革的问题

(一)当前会计制度的改革并不能适应企业多元化经营的现状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这就使得企业经营业务可能会涉及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经营业务。然而,当前我国的会计准则还要求对于不同规模、不同经营性质的企业设置不同的会计账户,采取不同程序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这就使得,当前的会计准则增加了这些企业的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与此同时,还使得不同企业之间会计核算不能取得口径的一致性,进而使得企业之间的财务信息缺乏可比性。

(二)当前的企业会计准则不利于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管

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下,企业的经营者与所有者的两权分离,企业的所有者主要通过企业的财务信息对企业运营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进行评价。但是,一方面企业经营者处于盈利的考虑会将企业的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行业,而且可能是频繁的在不同行业进行转移;另一个方面,由于不同行业可能会实行不同的会计准则,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和程序,这就要求企业所有者需要懂得不同行业下的会计处理的相关知识,这无疑增加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监督的难度。

(三)当前的会计制度缺乏完善的企业内部核算制度

一般来讲,一个完善的会计制度应该包括很多层次,不仅有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应该还包括企业在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核算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本身的业务特点制定更详细的会计核算的制度和办法,例如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目前,很多企业只是按照国家统一的制度进行核算,并没有结合自己的特点进行更合理的核算,从而影响到企业公司治理的质量。

(四)当前的会计制度对企业公司治理的监督不够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些企业为了企业本身的利益而不顾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而在会计处理上尽量按照有利于企业的结果进行处理,具体表现在,一些会计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是按照企业领导的意图进行处理,从而导致了财务信息的不准确性,阻碍了公司治理的质量。

三、 对策

(一)实现各个行业、经营方式的会计制度的一致性

为了解除一些行业的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国家相关部门需要改革以行业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处理的状况,使得各个行业实行统一的会计处理方式,从而使的不同行业和不同性质的企业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进而企业之间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比相应的企业公司治理的质量,从而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

(二)按照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构建更为合理的企业会计制度

一个完善合理的会计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这就要求,会计制度就需要不断的改革,以适应不同阶段的市场发展的需要。但是,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而会计制度改革是一种行政行为,并没有内在的规律可循。所以,会计制度的改革应该适应不同阶段的市场。

(三)完善各项资本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的规模不断壮大,企业的发展也不再单一化,而是向着多元化和集团化发展,很多企业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资本经营事项,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改掉以前仅仅根据企业常规的经营业务制定有关制度的做法,对各种形式下的资本经营事项都制定出适应的会计处理规范,并纳入统一的准则制度。

(四)继续加快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等同的步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行,我国的经济已经逐渐融入全球的经济,会计制度作为国际性的语言,既然我国的经济要融入整个世界,那么会计制度也必须走向世界。

当前出台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基本上是现在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是,在会计制度的效力方面并未得到世界所有国家的承认,为此我们还要继续努力,早日使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完全等同,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媛媛,梁东.会计信息系统教学的现状和改革构想[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

工会审计制度范文2

郭均英(1966-),女,湖北大悟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摘要:本文通过对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实施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要保证审计委员会制度得以全面建立并同时真正发挥其作用,不仅要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应彻底改变目前上市公司中普通存在的“一股独大”及“内部人控制”现象。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制度 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

一、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1938年,美国发生了震惊资本市场的“Mekesson&Robbins”舞弊案。该案件促使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前身)在其的会计系列第19号文告中,建议由董事会设置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负责代表股东聘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同,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虽然之后在SEC的强制要求下,审计委员会制度从七十年代末期开始在美国资本市场上普及,但是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三大机构(SEC、NYSE、NASDAQ)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及责任都尚无明确的规范。1999年2月,美国蓝丝带委员会在其发表的“对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报告与建议”中提出了建议。同年12月SEC了会计系列文告,完全采纳蓝丝带委员会的建议并修改其规则,要求在NYSE、NASDAQ及美国其他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依此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对设置情况作公开披露。新标准规定,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并且“所有这些人与公司无关,在行使其权利时不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干扰”。2002年7月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正式获得通过,该法案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等做了更加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新法案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必须全部是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财务专家,负责监管财务报告的编撰过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机构中财务层面的重要机构,在促使美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体系的自律与健全,并进而引导其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我国证券市场也正处速发展阶段,广大投资者投入到证券市场里的资金也越来越多。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期的2006年10月份金融运行报告显示,同9月份相比,10月份人民币储蓄存款减少76亿元;而与此相对照的是,10月份国内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比上月增加了2,161亿元,同比增长182.9%。这组数据告诉人们:10月份减少的76亿元储蓄存款,大部分并没有流入消费领域,而是从银行的账户转移到证券保证金账户上。在“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能否真正提高公司治理质量,建立起完善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就直接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正式引入英美模式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并在其颁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于2002年6月30日以前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前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总成员的1/3。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有1/2以上的比例。这是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对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最初法律规定。2002年1月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2004年1月,国务院在其颁发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又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所有这些法规的出台都标志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已进入实施和逐步完善阶段。

(二)研究样本的选取本文先选取我国2005年12月31日前已公开上市交易的1,378家公司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三年间的相关资料作为原始样本,再按以下顺序进行排除:2005年12月31日前已全面实施股改的357家公司;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时发行A股和B股或同时发行A股和H股或同时发行A股、B股和H股的公司;研究期间相关资料不全的公司;研究期间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2005年前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行业中少于8个研究样本的公司以及中小板块等上市公司。经过上述筛选后,剩下426家上市公司作为本次研究样本,其中沪市248家,深市178家。文中所有数据均来自于巨潮资讯网及新浪财经网。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超过70%的上市公司里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成员的比例达到了《指导意见》要求;数据也显示还有近10%的上市公司存在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只有30%的上市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而且其中绝大部分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机构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在80%的上市公司中,国有及法人股所上比例在半数以上,其中又有半数公司的非流通股比例甚至超过60%。

二、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

要保证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真正落实,关键是全面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并保证其独立性。笔者认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应包含内部和外部的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应体现为其成员是否全部或大部分为独立董事以及成员的专业素质方面;外部独立性的范围就较广,如独立董事的执业环境等。基于这种认识,本文选取了董事会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董事会下有否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是否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国有及法人的持股比等研究属性作为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描述变量。

(一)董事会的规模及其独立性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具有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其中的独立董事构成。这里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正因为其独立于公司的出资人、管理层、股东大会、董事会任何一方,期望会代表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应履行的职责有:财务监督和审计;董事提名及任免;有权提出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参加董事会的决策。通过引入足够数量和质量和独立董事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可充分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回归董事会原本应有的职能。既然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管辖,其成员构成就理所当然地取决于董事会的规模及其独立性了。如果董事会规模过小,就很难保证各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了。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这里董事会的独立性用两个指标来显示,其一是董事会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其二为董事长是否兼任总

经理。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越高、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越相分离,董事会的独立性当然就越高。(表1)描述了样本公司在研究期间的董事会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以及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情况。数据表明,深市的71.34%及沪市的83.47%的公司里,独立董事所占比例等于和大于三分之一,也即超过70%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成员的比例达到了《指导意见》要求。数据也显示还有近10%的上市公司存在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二)审计委员会以及其中的独立董事人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除作为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表2)是样本公司在研究期间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其中的独立董事人数情况说明。数据表明深市只有25.64%、沪市只有35.48%的上市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而且这些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这些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数占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半数以上的是:深市3.93%、沪市7.26%。另外,深市21.35%、沪市27.82%公司既使设立有审计委员会,也没有任何人数说明。这里的“半数”的含义是指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中,独立董事占2名以上。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只有三成的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但在这些设计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对其中是否有独立董事成员不作任何披露,也就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机构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更换以及审计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可有效改善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可更好地与注册会计师交流协调,为注册会计师顺利开展工作营造一个有利的环境。由审计委员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及收费等事项,避免了“外行人”与“内行人”一起合作的局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及有疑点的问题时也可直接与审计委员会沟通,这样不仅有利于重大事项的及时解决,也可缓解公司与外部独立审计之间的矛盾,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审计意见的公正性,从而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鉴证作用。(表3)统计了样本公司在研究期间是否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情况。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深市还是沪市都有近20%的公司在2003-2005年三年间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基本上都是无保留意见。

(四)国有及法人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且不能上市流通。这种特殊的“一股独大”现象不仅使得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而且使得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形同虚设,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及作用更是可想而知。(表4)显示样本公司在研究期间国有及法人股占公司总股价的比例情况,数据说明,国有及法人股所占比例在半数以下的深市为20.22%、沪市为15.32%;国有及法人股所占比例在半数以上的深市为79.77%、沪市为84.68%,其中,深市46.63%、沪市59.68%的上市公司中,国有及法人股所占比例超过60%以上。也就是说,无论是深市还是沪市,非流通股占半数以上的公司为80%。

三、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能否真正独立、勤勉工作,直接关系到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效果。尽管有超过70%的上市公司里,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成员的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然而担任这些公司独立董事的实际是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同时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从而造成独立董事不可能独立的现象;独立董事主要来源于政府主管部门、著名高校以及社会知名人士,这些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过分看中其名望与社会地位陷入“名人误区”,有的独立董事甚至同时在多家上市公司任职;这些公司的独立董事应该或至少同时在几个专门委员会中任职;在财务报告里可以知道公司有多少独立董事,但在公司章程里却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文字说明,独立董事能否发挥其作用就可想而知了。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二)从法律上强制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目前所有法规甚至包括薪《公司法》,都只是在文字上表述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否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就成了上市公司自己的选择。有些公司在公司章程里表述“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笔者在搜索这些公司的相关资料过程中,从头至尾也找不到任何对诸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以及成员履行其职责的工作细则等情况的说明。这表明大部分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纯粹是迫于监管部门的压力或是玩文字游戏。为此,建议政府部门在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应强行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规定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应承担怎样的经济后果或法律责任。

(三)尽快颁布有关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披露机制建立审计委员会是我国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的突破。要让这项创新制度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应制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同时,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在治理信息披露中报告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情况,但没有明确披露程度。建议不但要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披露,还应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独立,而且当审计委员会工作出现问题时,应强制披露问题内容,并说明问题的原因和上市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解决办法,以加大审计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力度。

(四)彻底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尽管我国股市已经过近20年的发展历程,并且相关政府部门也下了大力气整改和引导,但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仍高度集中在国有或法人手中,且不能上市流通。这种“一股独大”现象不仅使得内部人控制严重,而且也会造成公司董事会因受大股东操控而莆同虚设,在此情况下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很难保证。笔者建议,要让我国资本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一股独大”状况。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到现在已基本完成,这样的变革应不仅能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尊重市场客观规律,促进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并积极稳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走向国际化。

工会审计制度范文3

【关键词】煤制甲醇污水 深度处理 回收与利用

前言:上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甲醇的需求量增加,为了满足当时的工业需要,我国部分小型实验室对甲醇技术进行了研究。到了60年代初,在太原、吉林几个化工区建设了几套以煤为原料的较大型甲醇装置。然而,不顾及煤炭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地进行污水排放却日益演变成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一家成功进行污水处理的甲醇制造厂解析煤制甲醇污水的处理与回用。

1、煤质甲醇污水的简介

随着煤炭逐渐代替较为匮乏的石油和天然气被运用到甲醇的生产中,它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露,这主要表现在煤质甲醇所产生的污水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一方面,以煤为原料进行甲醇生产消耗的时间较长,在它的空分、气化、合成、精馏等生产流程之中都有可能产生污水并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上影响。另一方面,煤制甲醇装置的废水排放量大且连续性强,并且这些废水中含有碳氮化合物、氯离子、磷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以及固体粗细渣。总的来说,煤制甲醇污水之中有害物质种类较多,而且他们的危害程度各不相同,这些都会对生产设备造成较大程度上的腐蚀损害,同时,也会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等造成较大危害,因此实现煤制甲醇污水的先处理后排放以及回收利用十分重要。

2.煤制甲醇污水的处理

2.1 用IMC工艺法对污水进行处理

本文提到的工厂采用IMC工艺法对污水进行处理,这种方法是对污水处理传统工艺SBR处理法的发展与改造,它主要通过有效控制不同反应阶段反应器内环境的氧气的浓度,从而达到在环境条件上形成多个污泥净化法串联的效果。这种处理工艺将曝气池、沉淀池连为一体,进水期间不间断,而曝气却进行适当停歇,在停气的作用下密度较大的污水沉淀就得到分离。同时,由于这种工艺厌氧和好氧环境的在同一空间进行,也使得核心工艺在除碳的同时还具有短程硝化反硝化的功能。除此之外,该工厂采用的IMC煤制甲醇污水处理法还具有占地省、运行费用低、设备简单、维护方便,对原水水质、水量变化的适应能力强,抗冲击负荷能力,运行管理简单,比较容易实现自动化控制等特点。

2.2煤质甲醇污水处理站的设立

在确立污水处理的工艺以后,就要设立一个全方位多功能的污水处理站,这是污水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的载体和基本保证。污水处理站的规模可视煤制甲醇工厂的大小和污水排放的多少来定,一般规模都在60立方米到100立方米之间,文中提高的工厂拥有的污水处理厂约占地70立方米。污水处理站需要处理的污水主要有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地坪冲洗水、事故污水。生产污水主要包括甲醇污水和煤气化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来自各煤质甲醇制作过程中各阶段的生活排水。为了对这些有不同物理、化学性质的污水进行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处理,一个污水处理厂中将设立几个具有不同功能的污水处理池。这些分门别类的水池不仅通过IMC工艺法对不同种类的污水进行最大程度上的净化,同时也通过自身的循环系统使得这些处理过的污水最大可能的再被利用到包括煤质甲醇本身在内的工业生产中去。

2.3煤制甲醇污水处理流程

首先,生活污水经过污水处理池内的地下管道进入到处理池的生活污水处理池,在这个过程中,污水池上的隔栏会将污水中的漂浮物与污水分开,使污水得到第一步净化。然后,气化污水和其他生产污水会分别直接由提升汞和地下管网进入混合污水处理池。在用IMC工艺法对污水进行生化处理之前,会先在污水调节池中对所有污水进行水量和水质的调节以减轻IMC工艺法调节负担。IMC池分3格,采用蝶型射流曝气器,每格按进水、曝气、沉淀、滗水进行周期性运行。完成以上几个步骤后,IMC池便可出水,这些水经机械过滤后已满足循环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要求,经泵提升至循环水站回用作为补充水。如果对处理水质要求较高,可在最后设置活性炭过滤器进行再一次净化。需要强调的是,处理过程中IMC池内产生的污泥会排入污泥池,并采用脱水机对它进行脱水,从中得到的液体返回混合污水调节池进行处理,泥饼对外运送。

3.煤制甲醇污水的回收与利用

3.1选择煤制甲醇污水回用方法

在用IMC法对煤制甲醇污水进行处理以后,该工厂采用多介质过滤器-超滤-反渗透的处理工艺对污水进行回收利用。这是为了达到循环冷却排污水的水质及回用水水质的要求,同时反渗透装置无需采用大量的强酸强碱进行处理,从而减少了酸、碱的运输量和排放量,节约了污水处理成本也满足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反渗透处理后,循环水中氯离子、硫酸根离子会大量减少,同时它的硬度会降低,碱性会减弱。此外,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这种反渗透装置对污水回用可连续进行,简单的系统为管理操作带来方便同时也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节约了劳动人力成本,起到了提高循环水系统的工作效率的目的。

3.2建立污水回用水站

与煤质甲醇对污水进行处理相同,该工厂在对污水进行回收利用的过程中也建立了污水回用水站。一般而言,污水回用水站的规模比污水处理站大很多,文中提到的这家工厂的回用水站是110立方米。回用水站的以循环冷却排污水为主,处理过后的出水要求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再生水水质的要求,只有这样,这些处理过的污水才可以作为补充水回用于循环水站。另外,污水回用站进入的水也需达到国家的水质指标,其它离子则按照新鲜水的4倍考虑。

3.3污水回用的工艺流程

首先,污水调节水箱中将引入来自循环水站的循环水系统的污水,并通过管道混合器在污水中加入适量的次氯酸钠,降低水中的有害离子的浓度和微生物量,同时加入适量的混凝剂增强混凝沉淀效果。然后,这些分别进入多介质过滤器、保安过滤器和超滤装置,在此过程中,反渗透装置给水泵出水管设管道混合器,加入一定量的还原剂去除水中的余氯,确保进入反渗透装置的余氯的质量浓度小于 0.1 mg/L, 同时投加适量的阻垢剂防止反渗透浓水中碳酸钙、碳酸镁、硫酸钙等难溶盐浓缩后析出结垢,堵塞反渗透膜。从而在一步步的处理过程中降低污水的浑浊度,减少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使其满足再次得到回收利用的水质的要求。最后,回用水站所剩下的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污水可以运用到一些废渣厂中或者经一定处理后达标排放,而当排放水中污染物指标波动时可以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以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度降到最低。

4.结语

我国污水处理产业发展进步较晚,从总体上看,我国污水处理正在经历由规模小、水平低、品种单一、严重不能满足需求到具有相当规模和水平、品种质量显著提高和初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深刻转变,污水处理需求将逐步实现自给。而煤制甲醇所产生的的污水作为工业污水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国家应加强法律法规假设,监督相关企业对污水进行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并加大污水的财政拨款力度,支持和鼓励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更好的实现我国可持续经济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工会审计制度范文4

沈诚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摘 要

董事会职能分化产生了强化公司内部监管的客观要求,在很难改变董事会和监事会平行关系的情况下,我国可以通过引入独立董事来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在二元制治理结构下的新实践和独立董事、监事会兼容互补的关系,分别从制度上和功能上保证了两者可以共存于一个公司治理结构。针对两种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冲突,建议从统一价值取向、区分职能范围和合理定位职能三方面进行协调。

关键字:公司治理,独立董事,监事会

Abstract

China has already transplante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regime to promot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inside a corporation, which is also a worldwide direction with the functioning separat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functioning complementa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theoretically prove the feasibility of their coexistence under one corporate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the practice of some civil law countries like Japan also provides a good reference to China. The reconcilia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might be achieved through the following improvements: firstly, to unify value orientation; secondary, to clarify the boundaries of functions; finally, to specify the powers.

Keywor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dependent director, board of supervisors

1.问题的提出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境内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2年1月9日证监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又规定了董事会设立审计、薪酬和提名委员会和增加独立董事的有关条款。按照有关规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能互相重叠,出于“搭便车”的心理,两个机构之间的扯皮、推诿很有可能将仅存的一些监督绩效降低为零 。随着这些制度安排在上市公司的大范围推广,我们已经越来越无法回避如何安排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的问题 。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不是一种完全代替关系,而是各有长短,经过相互协调和配合,两者可以长期并存。当然如果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将会使低效的监督方式“制度化”,甚至形成长期的“路径依赖” 。因此,如何在实践中理清两者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中的关系,进而协调两者相互之间的“制度摩擦”,就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展开:(1)通过对独立董事否定派两条理论的再探讨,揭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制度上具备共存的基础;(2)通过比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制度构成上的重大不同,进一步说明两者并非完全可以替代;(3)通过相关法规的比较,认识两种制度在当前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冲突;(4)对两者的协调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2.对两条反对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理由的再探讨

2.1 股权结构是我国引进独立董事不可逾越的天险?

我国上市公司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历来是反对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最有力的一条理由,具体来说“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行之有效的基础是其上市公司的股权规范而且分散,将独立董事制度搬进股权集中的中国,由不流通的控股股东们请来的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也无法代表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张维迎,2001)。我们对类似理论稍加归纳发现其中实际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说,独立董事制度诞生于股权分散的环境,因而对股权集中的环境有先天的不适应性;而第二层意思想说明,即使强行引进了该制度,股权集中的环境也不能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针对上述第一层含义,首先,笔者认为,该理论的支持者错将独立董事制度视为一种单独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错误地将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套用到独立董事制度上来。目前只存在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治理模式(outside system)和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治理模式(inside system)两种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不过是外部治理模式的一个下位概念,确切地说是在外部治理模式下对经营层监督机制的修正。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外部治理模式与分散的股权结构相适应,内部治理模式与集中的股权结构相适应,但并不能就以此认定独立董事制度与相对集中的股权集中具有先天性的不适应性。

其次,笔者认为,该理论的支持者没有理解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真正原因。美国之所以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基于公司被“内部人控制”的客观事实 。而在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的背后同样是“内部人控制”在捣鬼。有学者特别提出“我国所谓的内部人控制与美国公开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涵义是不同的” ,也有人将其细分为“股权分散下的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下的内部人控制” 。但两者在表面上至少都表现为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而致使大部分股东的权益未得到有力保障。既然独立董事制度在解决“内部人控制”方面具有独特功效,而该问题在我国公司中也普遍存在,那么尝试独立董事制度至少是一种有意的探索 。

针对上述理论的第二层含义,笔者也同意,在当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股股东 ,且股东大会决议通常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情况下,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选任能摆脱控股股东的操纵。但这只是独立董事具体任免机制的问题,而并非整个制度的缺陷,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累计投票权等制度在股东会决策过程的引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控股股东对独立董事选任的过分控制。若仅仅因此否定了整个制度的可行性,是否有点因噎废食了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较集中的股权结构并不构成反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阻碍性因素,相反,我国屡见不鲜的“内部人控制”确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最大的理由。

2.2 “二元制治理结构”无独立董事容身之地?

除了股权结构以外,独立董事否定派还有一条“有力”的理由,他们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完全是建立在不同法系和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不同法理基础上的公司监督机制,因此,它们不仅在制度上是不兼容的,在功能上也是重叠的 。”很明显,该观点同样包含两个分论点:第一,独立董事和我国既有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的不可契合性;第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履行公司内部监管职能上重叠。就后一个而言,正是本文之后要详细论述的问题,但有一点必须明确,任何新制度的移植都有可能产生和旧制度的排异现象,事实上,移植本身就暗含了新旧制度的磨合过程,因此只要这种冲突并非不可调和的就不应该成为反对新制度的依据。

第一个分论点的支持者动不动就搬出“大陆法系”、“一元制”这样的大词,笔者认为,这恰恰是陷入教条式思维的表现。他们的这种思维逻辑大体按如下方式展开:以日德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因此 “风险” 的解决主要依靠内部监管,为此就有必要在公司业务执行机关之外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经营执行权和监督权(这种公司治理结构即上文提到过的“内部治理模式”,也常常被称为“一元制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在股东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机关的现实也表明在公司治理方面实行的是典型的“一元制结构”,所以应该由监事会单独行使监督权,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享有了监督权,因此从法理上是讲不过去的。

我们通常把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认为是最典型的“一元制”。而笔者通过查阅介绍两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资料,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德国公司中被视为监督机关的监督委员会 除了掌握监督权外还享有部分决策权;日本公司中被视为业务执行机关的董事会同时拥有执行和监督两项职能 。这表明,所谓一元制模式下业务执行权和监督权须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并非是绝对的,甚至无论是业务执行权还是监督权都普遍地被两个机关同时享有。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股东大会下设的两个平行机关,这种结构和德国的垂直结构差别巨大 ,而更接近日本的公司制度安排。传统的大陆法系公司法通常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不十分强调 ,而如上文所揭示的,日本的公司制度中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共享监督权,这种制度安排无疑对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日本一度也将董事会的职能概括为经营意思决定和业务执行,一直到1981年才对商法做出修订,授予董事会监督董事业务执行活动的权力。目前,日本法学界已经将业务监督视为董事会的基本职能之一 。引起这种制度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董事会意思决定和业务执行两项职能事实上的分离。一方面,董事会具体业务的执行目前往往由个别董事或经营层进行;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公司经营越来越专业化,公司的经营层控制公司的能力越来越强,所谓由董事会的决议来决定公司的业务逐渐成为法律上规定的形式 。正是这种董事会职能的分化产生了强化监督的客观要求 。对此,德国将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平行关系改为垂直监督关系,而日本则选择了另一种路径,即增加董事会的内部监管职能。应该说,董事会职能分化现象是全球性的现象,根据学者的研究,我国同样存在明显的董事会分化现象 。在很难改变既有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通过授予董事会一定的内部监督职权来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但是,鉴于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严重,如果简单地授予其监督权力难免又形成“内部人”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外部监督力量的介入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据此,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完全可以成为增加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具体措施。事实上,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对此也是持肯定态度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并不排斥监督权由不同机关共同行使,相反,董事会职能分化的现实要求我们重新认识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而独立董事制度是增加董事会内部监管职能的可行模式。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非完全替代的关系

证监会这两年不遗余力地在上市公司中推广独立董事制度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整体性失灵状态 ,这也成为部分学者支持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实基础。然而,仅仅因为现行监事会制度的失效还不足以说明引入独立董事的必要性,因为从逻辑上来说,监事会制度失效的直接应对应该是健全和完善监事会,学者对此也提出了不少具体的措施 。但是,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是,监事会在改善之后的职能和我们所预期的独立董事具备的职能是否重叠?或者说两种制度之间是否构成完全的替代关系?笔者认为,一方面,监事会和监事由于其基本权力的局限,决定了它不可能取代独立董事的作用 ;另一方面,较之于监事会,独立董事在制度的构成上有许多重大不同或者说是具有其固有的优势。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并不是完全替代的关系,而是兼容互补的,其互补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3.1 监督的程序和过程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但不拥有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此外,由于不是董事会的成员,监事往往无法享有与董事同样的知情权,对决策的内容也就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这种制度安排使监事会缺乏对董事会决策过程的有效监督手段 。监事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事前否定董事会的决议,而只能通过事后审查的方式要求董事会和经理层更改决议或追究相关人的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监事会的主要职能在于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成果,纠正其中损害公司、职工和股东利益的做法,而不是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有关经营的建议 。因此监事会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

相比之下,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可以通过表决权的行使直接对公司的决策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 。这种监督贯穿于决策过程的始终,表现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独立董事可以依靠在专业方面拥有的优势,对一项决策是否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做出预先判断,一旦发现问题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有效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者将有关信息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在对公司业务决策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是监事会所不具备的,有学者也将其誉为“独立董事和监事在角色上的根本不同” 。

3.2 监督的性质和范围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监事的选任资格中不包括专业知识上的限制,因此他们不大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妥当进行有效监督。现行《公司法》仅要求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这充分表明了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行为的监督是以合法性为判断标准的。

相比之下,独立董事监督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公司整体和长久的获利能力 ,把公司的各种经营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将其专业知识以及对市场的洞察体现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而决策的科学化和透明化有利于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排除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执行董事、经理层等内部人滥用权力的行为。因此,独立董事的监督既包括合法与否的监督,更强调对公司经营决策是否妥当的监督 。例如《指导意见》规定,“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在此过程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一般是以妥当性为标准的。由此可见,独立董事侧重于对董事会决议的妥当性监督,而监事会则更侧重于对决议的合法性监督。

3.3 监督的落实和可操作性

独立董事与监事对比而言,其监督职能的行使更具有可操作性,其作用的发挥也更有法律保障。因为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按照我国《公司法》和《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影响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 ,参与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估并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 。这种制度安排是对独立董事监督权有效行使的强有力保障。对比于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力度大,监管的范围明确,在权力制衡的范围、力度、成效等方面都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与监事会的具体职权相比,实践中独立董事的职能也更具操作性。比如,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提议召开临时的股东大会的权力 ,而独立董事除此之外还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因此,就监督的有效性而言,独立董事较之于监事会有其明显的优势。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监督不是相互排斥的,两者各有侧重、分工不同,当它们共存于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之内时,可以并行不悖,而且可以实现功能上的互补,故可以长期并存。

4.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现实中的立法冲突

本文的前半部分论述了三个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问题,分别是(1)董事会应该成为内部监督的重要力量;(2)为解决“内部人控制”可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功能上互补。如果依照这一逻辑,则当前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共同组成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应该说是很有希望重塑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笔者也是据此认为,从长远来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共存更有利于监督职能的发挥。可我们还是不断地听到类似“麻袋上绣花”、“两猫同抓一只耗子”这样的声音,理论界至今也还在探讨现有的内部监督体系能否达到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目的,并提出其他的改革建议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现行立法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和冲突。笔者认为这种冲突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4.1 职能重叠

依照《公司法》第126条的规定,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纠正董事经理的违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可见,我国公司监事会主要职能,一是公司财务监督,二是董事和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而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的权利 ”,包括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该意见还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1/2以上的比例 ”,同时《治理准则》第54条又明文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由此可知,独立董事特别是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也是公司财务监督 。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一方面,《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我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负有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的双重职能,而《治理准则》又赋予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类似的财务监督权。这就产生了公司机关构造关系紊乱的局面,不仅增加监督成本,阻碍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而且可能还将抵消仅存的监督绩效 。此外,依据《指导意见》第5条和《治理准则》第54条的规定,独立董事比监事会享有更主动的监督权,即它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而监事会只能提议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因此,二者比较,监事会监督职能的行使可能会受制于独立董事,其原本就形同虚设的地位由于独立董事的引入也存在被进一步架空和削弱的威胁 。

4.2 关系扭曲

依据现行规定,我国公司中监事会与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的关系被明显扭曲 。根据《治理准则》第56条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此分析,既然监事的考核标准由独立董事制定并进行考核,监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也由独立董事负责制定和审查,监事受制于独立董事,那么无疑是由独立董事反过来监督监事会了。而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毕竟只是董事会的下属机构,董事会的下属机构去监督与董事会平行的作为公司法定监督机关的监事会,这就形成了一种悖论,一旦处理不好就很容易产生冲突。

5.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协调

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毕竟是分别产生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内的两种不同公司监督模式下所产生的具体制度,当两者共存于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架构之内时必然会产生制度的摩擦。更有学者指出,公司内部监督职能存在交叉和一定程度的重复是不可避免,甚至是必要的 。然而在当前我国语境下,这种制度摩擦直接导致的后果一方面是监督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却是监督效果的低下。若两种制度在公司内部监管体系中关系不能得到有效协调,完全有可能触发新一轮的公司治理危机。因此,如何调节两者的关系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这种协调既涉及观念上的转变,更离不开具体制度上的调整。就制度调整而言,应把重点放在明确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监督权限,确定各自的重点监督对象和任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重叠。具体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5.1 统一价值取向

一般来说,公司治理具体制度的价值取向取决于个国家公司治理的理念。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冲突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上公司治理的理念和最终目标的模糊不清。要消除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必须恰当定位公司治理的理念,并以之作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的共同价值取向。学者们一度将英美法系国家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取向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取向归结为两种典型的公司治理理念。不过,近年来随着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劳动与物质资本经济地位的变迁、经济民主思潮的重新兴起以及各国在公司法的变革中的相互取长补短,公司法人治理在总体上呈现出劳动与资本共同治理的趋势,各国公司治理理念日益趋同,都开始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统一作为其公司治理理念 。笔者认为,我国应顺应世界公司治理理念趋同的潮流,借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契机修订《公司法》,确立劳动与资本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把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统一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并在这一前提下,将作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具体制度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的价值取向定位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统一,以消除它们的冲突。

5.2 区分职能范围

如前文所述,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是董事会自身纠正问题的方法,其范围不仅涉及到合法性,而且也及于董事职务执行的合目的性、妥当性和效率性;而监事会、监事的监督权是以独立的监督机构的地位,对包括董事、董事会的公司全部执行机构进行业务调查的权限,其监督权是直接对董事或者董事会行使的,董事、董事会负有服从的法律义务,监督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司业务执行的合法性问题。

工会审计制度范文5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保证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地位,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现就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应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三、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提供其子公司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得到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工会审计制度范文6

一、基本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情况

此次审计共审计市总直属工会18个,占市总直属工会总数的43%。按被审计单位性质分类,区级工会7个、驻会产业工会6个、大企业(集团、公司)工会5个。按审计类型分类,财务收支审计项目16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2个。

(二)总体情况

通过近年来持续不懈的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以及审计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南京市总工会直属工会的财务管理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主要表现:一是各直属工会基本能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加强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基本上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按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控制,经费投向上基本能做到为职工服务、为会员活动服务。二是各单位能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加大增收节支的力度,压缩行政经费开支,特别是对“三公”经费严格控制。三是各直属工会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18个单位账面净资产总计超过2.2亿元,平均账面净资产为1200多万元,其中:100万元以下1个,占5.56%;100~500万元8个,占44.44%;500~1000万元2个,占11.11%;1000~5000万元7个,占38.89%,为会员服务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管理方面

一是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执行不严格,预算调整不及时,预算执行偏差大。如某工会年初预算事业支出为33万元,而实际当年未有任何支出,预算编制失真。二是部分单位经费结余量过大。有的单位因担心掌握不准政策,导致不敢使用经费,不积极作为,反映在经费收支上就是结余量过大,个别单位当年经费结余甚至达到当年收入一半以上,经费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未能做到将工会经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二)经费支出方面

主要是报销手续不完备。一是工会相关活动未附具体方案和通知,只凭一张活动开支的发票报销,附件不全。二是行政经费特别是接待费、会议费及培训费的使用上,报销凭证未按照规定提供接待函、会议(培训)的通知及签到人员名单等。三是慰问、补助等开支无章可循,有的单位未制订相关慰问补助标准规定,具体慰问补助金额没有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大;有的单位发放签领手续不完善,存在管理漏洞。

(三)资产管理方面

一是存在将大额工会经费无偿借给行政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工会经费存在流失的风险。如有1家大企业工会2015年将1500万元无偿借给行政方使用231天。二是对本级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有的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如有1家单位房产证记载面积500多平方米,但该项房产未在单位账上登记。三是对外投资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对外投资的具体事项不清楚。如某单位2015年账上收到投资收益13万元,但该单位不清楚为什么会有该收益,只知道工会下属有个公司,对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成立时间、主要业务范围、工会占有的投资份额、公司的收益状况等都不清楚,未能有效行使工会对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宣传培训不到位

2010年以来,全总相继出台《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工会经费的借款人主要是工会或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包括工会所在的行政单位均不是工会的借款人。工会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亦有明确的规范,包括预算如何编制、如何审批、如何调整等内容。但从审计的情况看,有的单位领导对此掌握不清,这与一些工会开展业务培训时只注重对财务、经审干部的培训而忽视了对工会决策者如工会主席的宣传和培训有关。

(二)财务管理、经审监督不到位

现南京市总工会有40多家直属工会,由于人员力量不足等因素,市总工会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监督很难做到每年全覆盖。以工会审计监督为例,虽然各单位都有经审会,每年也进行同级审计,但是审计效果还有种种不如意的地方。如对借款给行政使用等违规问题,同级的经审委员因为都是行政单位的人,拿的是行政单位的工资,如提出不借需要勇气,同级监督有一定难度,因此就需要由上级工会来进行监督。由于审计力量不足等原因,市总工会对直属工会基本上三年才能做到一次审计全覆盖,所以对直属工会的审计监督和服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工会经费是单位全体会员的共同劳动成果,是履行工会职能的经济基础,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是工会主席的基本职责。工会主席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有强烈的履职尽责意识。在宣传培训上,要创新模式和思路,要在继续坚持对工会财务干部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对工会领导这个“关键少数”的培训力度。工会领导心中始终要有会员意识、群众意识、合规意识,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工会的规定,依法依规管好用好经费。如果经费使用中发生问题,不仅仅是责任人自己付出代价,还会损害工会组织的形象,给党的事业抹黑。

(二)加强制度建设,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党的十以来,全国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以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相关规定、规范,明确相关标准。南京市总工会修订出台了《南京市总工会机关经费管理规定》等,加强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了会议费、培训费等报销办法及标准。建议市总工会各直属工会要根据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内的实际情况,结合工会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标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制订或修订适合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用制度管财、用制度管事。

(三)在审计全覆盖的基础上突出审计重点

根据中央要求,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在直属工会一届任期内,确保依法对其资金、资产至少审计一次。建议通过加强审计购买服务和扩大特约审计员队伍等方式,力争实现对直属工会审计每两年覆盖一次。建立与财务、资产、纪检等部门的配合联动机制,对发现问题多的单位重点监督,不断加大对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三公经费”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力度。

(四)加强对下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