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运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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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运营报告

安全运营报告范文1

根据州交警支队《临夏州xx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临州公交支发【xx】12号文件精神,在今年为期40天的春运安全宣传工作中,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紧紧围绕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示精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狠抓源头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和谐、平安、迎春运”市交警大队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总结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州交警支队《临夏州xx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临州公交支发【xx】12号文件精神,在今年为期40天的春运安全宣传工作中,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紧紧围绕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示精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狠抓源头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大队以“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和谐、平安、迎春运”为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力以赴开展了春运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了春运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并取得了实效,大队成立了由临夏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马旭东任组长,教导员王虹霞、副大队长马小龙、玉、秦文鹏、副教导员石小军任副组长,各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中队。通过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效的增强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意识、安全意识、从源头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源头管理,狠抓预防工作,切实把紧把好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大队将“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冬季交通安全宣传特点有机的结合起来,贯穿到了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中,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形成了集中宣传态势,从源头上防范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1月19日春运第一天,大队联合当地文明办等有关部门举办了“xx年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启动日”活动,启动仪式当天,临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杨国宗、副支队长石建华、州支队法制宣传科科长娄仲彦等出席仪式,并组织各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300多人参加了会议。通过开展文明交通倡议、宣誓、志愿者服务等系列活动,拉开了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序幕。在随后的1月28日、2月10日、2月20日专题宣传活动中采取了有效措施:

一是加强对客车、校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强化驾驶人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意识,对一些安全意识不强,不同程度发生过责任事故的客运驾驶人进行了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事故隐患;二是组织民警深入到客运企业、单位检查督促春运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组织召开客运企业领导、管理人员、车主、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会,观看宣传展板、宣传光盘、散发宣传资料,巡回举办道路交通事故图片展等,力求教育面达到了100%。

三、夯实“春运安全宣传”落实,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力度,突出“多、新、全”为春运宣传开辟广泛阵地。

大队加强了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在车管分所、事故处理室、违法处理岗位等窗口单位设置了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区,悬挂、张贴了宣传标语横幅、展出事故展板挂图,滚动播出宣传光盘、散发宣传资料,大队利用新安装在中心广场、北滨河东路、单位各大厅门口的led显示屏全天候滚动播放了春运安全警示语。以“五进”宣传为基础,大力加强了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农村群众和中小学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把执法、宣传、服务三者结合起来,突出了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宣传效果。

四、加强对事故黑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在春运正式启动前,大队再一次对辖区内所有道路进行了一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事故黑点路段和安全隐患做到台帐清楚,心中有数。对已经排查出来但尚未得到治理的隐患路段和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改良通行条件。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措施到位。

春运期间,大队积极部署,抽调警力组成工作组,深入一线,督导检查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切实高度负责,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督查、了解、指导春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力求春运工作不失控,不失管的顺利进行,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交通安全宣传到位、源头管理到位、巡逻管控到位、违法行为查处到位、督促检查到位。

根据统计,大队在春运期间累计出动警力57人次,出动警车21台次,悬挂横幅8条,拱门1个、立柱2组、展出展板50张、散发资料11000,受教育23023人次。同时,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还在饭店、餐馆、酒吧等易发生酒后驾车的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宣传。

安全运营报告范文2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管,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制度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运营单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七条(建设安全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第八条(试运行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九条(试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条(正式运营条件)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保护区范围)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第十二条(保护区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管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三条(相关区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第十四条(改扩建要求)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障碍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第三章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运营单位的主要依据;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服务职责)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依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的服务;

(三)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列车因故延误30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管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台、站厅、电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管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防汛、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疏散照明、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护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或者安全设施规范标准修改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在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备案,并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安全检查规范应当包括违禁品范围、安检点设置、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条件及岗位设置、安检设施设备配置和操作规程等内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实施安全检查。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列车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

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五条(运营保障)

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用水、通讯等需要。

第四章乘客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二十七条(票务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依法确定的票价(含票价优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可持当次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二十八条(禁带物品)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

(五)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七)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

(八)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危害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安防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一)阻挡车门、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或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等;

(六)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在车站或列车内滑滑板、骑独轮车等;

(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有权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五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安监等部门制定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全力配合。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应急准备)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反恐、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故障处置)

运营单位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大客流处置)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在城市轨道交通入口区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恶劣气候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在地面或高架线路行驶中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三十七条(暂停运营)

遭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疫情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或者部分路段的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协同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的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第三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条(人员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留证据、维护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现场,出具伤亡鉴定结论。市民政部门及沿线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人员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运营单位与伤残者、死者近亲属依法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赔偿责任)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时,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

运营单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

(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八)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

(九)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十)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

(十一)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十二)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六条,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十三)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第(七)至(十三)项,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相关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制度有关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通讯、物价、民政、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安全运营报告范文3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 运营管理, 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大中城市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1. 1  目标和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是: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达到预先设定的标准,使事故等级和事故频率控制在预先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应遵循差异性、明晰性、法律性和程序性原则。

1. 2  内容

城市轨交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如图1 所示。

图1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

其中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具有规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特点,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作的前提和保证。

运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行车组织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和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内容。该体系贯穿于其他各体系之自然界的各种自然灾害以及各种软硬件设备故障都会引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各种社会政治经济矛盾和个别人的不健康心理也为城市轨道交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专业性强、技术设备复杂、客流量大、日周期性强、高峰低谷落差显著、时效性强,其建设一般又采取地下或高架形式,因此提高安全管理有效性和事故救援的难度均较大。此外,安全事故会降低轨道交通的可信赖度,形成社会疑惧心理,在一个长时间段内影响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03 年2 月的韩国大邱地铁火灾更是震惊世界。为此,建立和完善城市中并将其有机结合起来, 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和主体。

事故预防体系是指针对各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对人、设备、管理以及环境的要求体系, 包括对行车、设备、职工伤亡、旅客伤亡、火灾、水灾、震灾、风灾、爆炸、投毒等各种事故的预防。

事故处理与调查体系包括受伤人员抢救和死难人员善后处理、抢修和重建、勘测和分析、责任划分及事故报告等内容。

对运营企业的检查评估体系主要包括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对安全生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相应的奖罚措施。

规划建设安全要求体系和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主要是指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和设备制造必须达到安全要求, 以及投入运营后一定时期内对这些要求符合程度的规定。

1. 3  机构和职能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 借鉴其他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门如图2 所示。各部门的职能如后。

图2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机构组成

国家和地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 出台行政法规; 制定行业安全管理政策和安全管理目标; 依法对运营企业、规划建设企业以及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向运营企业颁发安全许可, 向设备制造和进出口企业、规划建设企业颁发安全资质证书; 指导运营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定期对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并提供事故调查报告; 负责对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运营企业: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的设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部门; 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 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 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 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 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 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 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 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规划建设企业: 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 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 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 将产品送检或提品质量检验报告。

2  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 1  完善法制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 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 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 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 2  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该部门独立于运营企业之外;其权利和责任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日后根据行业的发展程度,在适当时机建立全国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其他监管职能合并建立统一的行业监管部门。

2. 3  建立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设备依赖性较高。目前我国亟待建立科学规范的针对不同地理环境、不同轨道交通类型的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初期往往盈利性较差,在制定上述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差异性原则,针对某一类型、级别的轨道交通项目制定必备安全设备规定,强制要求投入。而对于其他安全设备,则由投资方和运营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投入。

2. 4  强化安全审核和评估工作

在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的初检和安全评估,安全认证必须成为申请运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进入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运营企业的运营许可。

2. 5  强化安全教育

一方面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另一方面要大力向乘客宣传并督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普及和强化紧急状态下的逃生技能培训。

3  结语

在“ 十五”规划中,国家正式提出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战略,预算投资约2 000 亿元,各城市申请立项的拟建线路总长度约2 000 km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产品是旅客的空间位移,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是首要质量要求。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孙章,何宗华,徐金祥. 城市轨道交通概论. 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 253~254

2  季令,张国宝.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 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8. 7~8

安全运营报告范文4

一夜之间,有着“东方威尼斯”美誉的江南水乡绍兴变身为全球“黑客之都”。

当地时间3月25日,美国赛门铁克公司了3月份MessageLabs Intelligence研究报告,指在当月全球有针对性的恶意电子邮件攻击中,有21.3%源自中国绍兴市。

很快,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等外媒援引此报告,称“中国东部的一座城市,已经被确认为网络间谍的世界中心。黑客的主要目标是亚洲防务政策的专家和人权活动人士。”

此前的2月18日,美国《纽约时报》曾报道说,谷歌及数家美国公司遭遇的“黑客袭击”事件与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和上海交通大学有关。

一个多月之后,“中国黑客代言人”这顶帽子被传到了绍兴头上。

小城波澜

消息很快在小城掀起了一场波澜。

在绍兴当地颇具人气的“绍兴E网”论坛上,绍兴人对此事讨论热烈,但多称之为笑话――“绍兴盛产师爷,不产黑客。”“难道蓝翔技校在绍兴开了分校?”“黑客之都?被黑客操纵的‘肉鸡(被黑客入侵种植木马病毒的电脑)’之都更合适。”

“我的第一反应是觉得很无聊。”朱伟健在绍兴市人民医院从事信息化工作10多年,他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绍兴是一座夹在杭州和宁波中间的小城市,整体计算机网络水平并不高,“更像是一个安居的城市。”

也有猜测认为,恶意邮件攻击事件可能与绍兴市发达的纺织外贸业有关――位于绍兴市内的中国轻纺城市场,是亚洲规模最大的纺织品专业批发市场。

但这种说法被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部门负责人否定了:“我身边做外贸的朋友非常多,从未听他们说过发垃圾邮件做生意,或是经常受到攻击什么的。”

“纺织面料行业不太可能做这样的事情。一是商户信息化层次普遍不够,且规模有限。另外,纺织品的推销需要看得见摸得着才行,通常借助博览会而不是垃圾邮件来推广产品。” 该负责人说。

此事亦引起绍兴当地城市管理者的重视。

绍兴市公安局已在3月29日就此事开过专题会议,并与市级主管部门进行了协商,同时向公安部汇报了情况。

但疑问并未得到解答,“这里的信息化水平不至于那么发达吧?”一位当地官员电话里的声音充满困惑。

报告疑团

这份研究报告的MessageLabs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电子邮件安全和管理服务。2008年10月,MessageLabs被赛门铁克公司以近7亿美元现金的价格收购。

从2006年开始,MessageLabs每月提供全球电子邮件安全数据和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主要基于其设在全球的14个数据中心,“每周扫描数十亿信息和页面”。

在本次3月份的报告中,MessageLabs首先根据邮件服务器IP地址进行分析,发现来自美国的恶意邮件比例最高,达到36.6%,中国为17.8%。接下来,为“进一步分析得到攻击的真正来源”,又依据邮件发送方的IP地址重新做了统计,结果显示,28.2%的恶意邮件源自中国,更有21.3%从绍兴市发出。

针对这份报告的详细数据来源、采样原理,以及具体到地市级的分析力度等问题,多位业内人士提出了质疑。

“数据和分析都很奇怪。”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CNCERT)运行部副主任周勇林表示,通常专业机构的报告,或基于长期、全面的数据分析宏观趋势,或就某个具体事件进行检测调查。“但根据CNCERT掌握的情况和其他机构数据来看,中国既非全球恶意邮件最集中的地区,也从未发现过与绍兴有关的网络安全事件。”

“国外机构对中国的情况不是很清楚,又用自己的观点去衡量,难免存在误差。”周勇林说。

安天公司首席技术架构师肖新光认为,发送者的IP地址也是可以伪造的。另外,目前恶意邮件已经不再是主流攻击方式,且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攻击者控制了某个电信机房,狂发一个月也可能将其送上排行榜。”肖新光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事实上,MessageLabs的这份报告与国内外其他安全机构和公司的调查结果差距甚大。

国际知名安全机构ICSA实验室每周“十大垃圾邮件发送国”报告,在其3月份的各周报告中,中国均未列入全球前十位名单。

国内方面,根据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数据,在3月份用户举报的垃圾邮件发送地区中,浙江位居全国第四,落后于北京、广东、上海等地。

而根据金山毒霸“云安全”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共有约7600万台计算机感染病毒,其中广东、江苏、山东三地的病毒感染量位列全国前三位,总感染量占到全国感染量的25%。

“国内恶意攻击来源的地域分布一直比较稳定,并且呈现出与中国网民分布相吻合的特点,绍兴在这当中并不具备典型性。”金山公司反病毒工程师李铁军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IDC隐患

尽管无法排除对MessageLabs报告权威性的质疑,但绍兴人也在反思自身的问题。

浙江指南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绍兴本地一家综合性互联网企业。该公司负责人说看到报告时感觉很意外。“问题很可能出在绍兴电信IDC(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该负责人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我们有不少服务器放在那里托管,里面‘肉鸡’很多。”

据他介绍,公司放在运营商机房的服务器经常检测到端口扫描、恶意攻击等各种安全问题。

“但运营商将第一道防线交给了企业自己,很多中小企业安全措施跟不上,就会变成‘肉鸡’潜伏在机房里面。”该负责人表示,为顺利开展本地业务,公司只能自己投入防火墙和安全软件等措施,平均每台服务器的成本在两三千元。“最关键的是人力成本,必须要有一个专职人员进行机房服务器的检测、维护和更新工作,开销很大。”

在记者接触到的其他绍兴本地受访者中,均提及运营商机房被黑客利用的问题。在运营商与托管用户所签署的“主机托管协议”中,涉及到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托管服务器的安全保障问题,均未被列入运营商的义务范围。

坏消息是,运营商的IDC机房恰好是黑客和垃圾邮件制造者们最中意的地点。

由于垃圾邮件的大量发送需要一定的硬件和带宽保障,攻击者通常选择IDC机房内的“肉鸡”服务器作为控制端。垃圾邮件与黑客两条产业链在这里结合起来。

“美国垃圾邮件服务商到中国租用大量机柜,这本来不是什么秘密。但却从来都被人们所忽略。”肖新光表示。

安全运营报告范文5

为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5]2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尾矿库汛期安全管理,确保全县尾矿库及矿山安全度汛,我局于4月中旬专门聘请赣州通安公司专家与我局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13座尾矿库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的具体情况见附表),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这次全县尾矿库检查方式是在坚持“八查八看”的基础上,重点查尾矿库坝体情况及排洪设施;查验尾矿库设计及等别是否与规范一致,看尾矿库防洪标准是否达规范要求;查选矿工艺、及入库尾砂性质是否改变,看尾矿库滩面坡度、调洪库容、泄流水深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通过对我县13座尾矿库的检查,理清了全县尾矿库的状况:其中1座尾矿库——怡兴精选尾矿库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下达停止运营执法文书,其余均已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12座有证尾矿库中1座尾矿库——洋陂铁矿屋背坑尾矿库已实行闭库并已验收,赣闽1#库、2#库、桐子树尾矿库贮尾已达到设计要求,停止了运营,赣闽1#库2011年已列入了危库,其整治及闭库已基本完工,2014年底已组织专家进行核查,专家评定为病库;其余8座尾矿库属正常运营库,由于市场行情低迷,现全县尾矿库只有三座正在运营;全县8座正常运营尾矿库已编制2015年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省、县安监局审批并报防汛部门备案。

在这次全县尾矿库专项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比较多,也比较突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尾矿库值班室无人值班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连值班室都已拆除;大部分尾矿库值班室防汛物资配备不足。

(2)停止运营的尾矿库整治闭库执行不到位,赣闽2#、桐仔树尾矿库停止运营了几年一直没有启动闭库;怡兴尾矿库贮尾已达坝高,又擅自加高,一直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局曾强行停止其运营,并停供了其选厂电源,2013年12月市局同意其试运营后,相继恢复供电和试运营,但还没达到办证条件。

(3)尾矿库部分工程项目与设计不符。部分尾矿库溢洪道进水口高于设计标高,坝体内外坡比超设计要求,排水井入口杂物没有及时清理;怡兴精选尾矿库原斜槽排水系统建设封堵资料不明,现坝体涵管有水流出,且坝体没有压实存在拉沟现象。

(4)沉降位移桩、浸润线观察孔设置不合理,特别是浸润线观察孔设置达不到要求,无法进行检测。

(5)尾矿库放矿方式不合理。大多上游式尾矿库没有采用坝前均匀放矿,只是一个固定排放管放矿,也有的尾矿库放矿采用直排式,造成冲刷坝体。

(6)尾矿库无日常检查记录,资料管理不规范,检查时无法查阅

(7)坝高或库容达到设计1/2-2/3时未做坝体工勘和稳定性分析报告。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局已下达指令,限期整改到位,同时要求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加以整改,于5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上报我局监管一股,五月下旬我局将开展一次全面的“回头看”检查,采取强有力措施根除事故隐患,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法处理。

汛期已至,尾矿库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为此,本局特别要求各尾矿库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确保尾矿库库区道路、通讯畅通,安排好挖掘机、运输车、装载机等工程机械值守,准备好大功率水泵供应急排洪使用;

安全运营报告范文6

关键词:经济运营分析 医院管理 成本 决策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256-02

医院经济运营分析是及时掌握医院收入、成本、结余情况及其变化规律,通过一定的方法分析,了解医院的经营状况、发展潜力。在日益激烈竞争的医疗市场和不断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医院所处的环境越来越严峻,外资医院、民营医院飞速发展,逐步改变原有的医疗格局。新的医改政策执行药品实行“零差价”,人员成本不断提高,财政补偿不足、不到位,公立医院处于内外夹攻的情况,主要依靠自给自足维持的生存和发展。现有的体制下,医院运营机制呆板,要想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健康成长和可持续发展,医院管理必须引入经济运营分析,准确掌握目前的经营状态,对医院经营状况全面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提升竞争力,适应各种制度的变化,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运营分析系统的运用可以根据医院经营管理需要多角度经营分析,从院长、副院长、全院、科室、个人等不同角度提供总量分析、结构分析、差异分析、趋势分析、对比分析。采用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医院经济运营分析系统的运用提升了医院运营分析的能力,对医院经营状况能够作出迅速反应。

一、经济运营分析系统的内容

1.每日关注:按日报告医院业务收入的水平、结构、业务量、病人社会负担等信息,管理层可以及时了解每日的收入水平。

2.收入支出总表:按会计口径集中报告医院的总收入、总支出、总结余、总成本系数、药占比等指标信息。

3.费用构成分析表:按会计分类、成本分类、变动性态、控制性态、分配方式管理分类、资本化属性对全院支出进行结构分析,是对各种成本支出发生情况的分析。

4.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数据安全保密与管理分工原则,上传(科室)与查询(院级领导)财务会计报告;管理者所需报表可以通过经济运营分析系统上传,改变过去报送纸质报表的习惯,更经济便利。

5.经营分析报告:按照数据安全保密与管理分工原则,上传(科室)与查询(院级领导)经营分析报告。

6.全院损益分析:从全院角度以图表、序时、分层展示医院的收入、支出、结余。

7.临床科室损益分析:能够有效查询临床科室的收入、支出、结余等全成本数据,数据根据科室上下级汇总;院领导可以通过本模块查看临床科室本月前的收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结余情况。

8.医技科室效益表:有效查询医技药品科室的收入、支出、结余等全成本数据,数据根据科室上下级汇总;院领导可以通过本模块查看医技科室的收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结余情况。

9.科室损益分析:查询科室报告期与基期收入成本的对比及比重数据;各科室可以通过本模块查看本科室收入、成本、结余情况。

二、医院经济运营分析方法

1.损益分析:可按收入和成本的不同分类来查询明细数据,收入分类包括统计分类、业务分类和医学分类,成本分类包括费用要素、分配方式、资本化属性、会计分类、控制性态和变动性态。损益分析主要用于判断医院投入和产出的关系,判断医院是否能够安全经营。医院持续经营,必须要有稳定的收入,有一定的结余,以实现医院长期稳定的发展。

2.保本分析:

保本点=固定成本/(单位收入-单位变动成本)

报表收入=固定成本÷(1-变动成本率)=固定成本÷(1-变动成本÷总收入)

保本诊次=固定成本÷(每诊次收费-每诊次变动成本)

=固定成本÷[(门诊收入-门诊变动成本)/实际门诊诊次]

保本床日=固定成本÷(每床日收费-每床日变动成本)

=固定成本÷[(住院收入-住院变动成本)/实际床日]

可以按医疗全成本和医疗业务成本(不含管理成本)两个成本口径来查询结果。可以选择是否包含药品收支,按分析项目(全部、门诊、住院)来查询结果。通过保本分析,可以查询各临床科室的保本收入,帮助没有达到保本收入的科室查找原因,挖掘潜力。

3.构成分析:对收入、支出、结余进行灵活的结构分析,对收入、支出、结余按选择的分类,用图表和表格形式反映出各类别指标所占的比重;各科室该项指标占全院该项指标合计的比重;通过分析判断经济效益好的科室,成本高的科室和收入高的科室,根据医院的发展战略,找出有发展潜力的科室,重点发展,对成本高的科室分析原因,找出问题,进行有效控制。

4.差异分析: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与平均水平、上年水平、上期水平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选择不同分析项目(结余、收入、结余)或不同分类进行差异分析。

本期金额:本期医疗收入后成本或结余

与本年平均比较:

本年平均:本年平均每月的相应指标数据

差异=本期金额-本年平均

差异率=差异÷本年平均

与上期比较

上期金额:上期医疗收入或成本或结余

差异=本期金额-上期金额

差异率=差异÷上期金额

与上年同期比较:

上年同期:上年同期医疗收入或成本或结余

差异=本期金额-上年同期金额

差异率=差异÷上年同期金额

与预算比较:

预算金额:本期预算金额

差异=本期金额-预算金额

差异率=差异÷预算金额

5.趋势分析:以图表和表格形式反映报告年度各月收入、支出、结余指标的定基或环比增长变动情况;通过不同时期的指标变化,找出各项指标变化的规律可以分析出医院的经营状况是呈上升趋势还是下降趋势。

经济运营系统通过对全院开放,对不同的责任人设置不同的权限,让各层管理人员可以及时了解全院及各部门的运营情况,同时改变了一些人的观念,尤其是临床科室,认为经济运营分析可有可无,只要收入高了,医院的经济效益就应该好。通过分析,向全院职工进行成本意识的教育,各责任中心设立成本核算员,增强成本观念,使医院经济效益最大化。

经济效益是医院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追求社会效益是医院的最高目标,通过运营分析,降低运营成本,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提高医疗质量,优化服务流程,开展优质护理等举措,突出公立医院性质,为医院带来正面的社会影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