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道德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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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道德重要性

商业道德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商业道德,战略管理,社会责任

 

商业道德是商业从业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论文大全,社会责任。战略管理是企业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做出的带长远性、全局性的谋划或方案。论文大全,社会责任。战略管理过程一般由战略制定、实施、评估三个阶段组成。商业道德是维系着整个战略管理过程中的纽带,指导着整个战略管理活动。

一、基于商业道德的战略制定

1.必须要用商业道德观念来指导确定企业愿景和使命

企业愿景和使命就是企业未来将成什么样子、任务是什么、业务是什么?企业愿景和使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存在的意义,有什么的企业愿景和使命就会有什么样的企业。企业愿景和使命必须驾驭在商业道德之上,做一个有商业道德的企业,否则终被社会抛弃。

企业确立愿景和使命不仅要关心自身的经济利益,也要考虑企业相关者的利益。除了要承担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外,还需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同时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期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才富有竞争力。

如何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种期望?怎么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杆衡量标称,这杆标称就是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各个利益参与方必须遵循的准则和底线,任何一方都不能逾越和破坏,否则将遭到惩罚。企业愿景和使命必须遵守商业道德,否则企业在起跑线上走错方向注定企业必然失败。

2.战略目标必须建立在商业道德基础上

战略目标必须建立在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任何战略目标都必须坚持这原则。论文大全,社会责任。因为战略目标是建立在企业愿景和使命的基础上,企业愿景和使命是战略目标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战略目标的终点,战略目标的实现最终也是要让企业愿景和使命实现。企业愿景和使命是建立在商业道德的基础之上,因此,战略目标也必须建立在商业道德之上。

3.从商业道德角度来评价和选择最佳战略

战略目标实现有许多途径会产生多种方案,如何评价并从众多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这是战略制定阶段最后的工作,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关系着实施手段。

我们从多个角度去评价方案,但有一个前提就是不能违背企业愿景和使命。企业愿景和使命就是企业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同时满足企业相关方的利益最大化,产生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只能用商业道德这杆标称从备选方案中选择各利益相关方最满意的备选战略作为最佳战略!从短期和表面上看,企业在经济利益上受损,但从长远大局看,社会更和谐稳定,这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企业的收益更大。用商业道德来评价和选择最佳战略是一个双赢的结局,对企业和社会来说都是最好的选择。

二、基于商业道德的战略实施

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力去保证。如何才能确保战略目标能够实现?

1.企业职能部门在制定策略时要恪守商业道德

企业的战略目标是靠职能部门去执行实现的,职能部门目标是战略目标的分解,所以企业的战略目标能否实现关键是最低层的职能部门战略目标能否实现。职能部门在制定战略目标策略时必须恪守商业道德,不能因为职能部门目标只是战略目标的小部分,个别职能部门为了追求近利不惜放弃商业道德原则,这种做法会伤害到企业的信誉,破坏企业的形象,对企业造成很坏的影响,甚至会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要坚决杜绝这种现象。职能部门制定策略时要坚持与企业愿景和使命一致的原则,以企业战略目标为方向,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好策略。论文大全,社会责任。 转贴于

2.在实施过程中要坚守商业道德原则

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做到“基业常青”,必须有一种核心价值观指导,这种核心价值观之一就是商业道德观。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将这种价值观转化为企业的战略、组织、制度、流程、领导风格、责权体系等,然后再把这些商业道德观念及商业道德标准转化为行为,实现理念与行为的统一。

战略实施是企业战略管理过程中难度最大的一个阶段。不同的企业,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具有突发性、偶然性、不确定性。因此,战略实施者必须在商业道德观念的指导下,对企业战略进行完整的全过程动态权变管理。根据各种纷繁复杂的、具体的情境灵活地、创造性地采用恰当的手段去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3.要培养一种商业道德文化

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企业文化是战略实施的关键,企业有了好的战略方案后,需要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地去贯彻实施。这就需要一种良好的企业文化去激发员工热情、积极性使得目标得以实现。论文大全,社会责任。怎样企业文化才有凝聚力?企业核心价值观必须得到企业成员的认可并形成共同价值观念。论文大全,社会责任。能获得企业成员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前提是必须有道德的,任何没有道德的核心价值观是得不到社会公众认可的。

三、基于商业道德的战略评估

战略评估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于整个战略管理的全过程。战略的好坏应该有一个标准来评判,这个标准就是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战略管理过程中的指导思想,从企业愿景和使命的确立到战略的制定与选择、实施和控制整个过程中商业道德都起到指导决定性的作用。

商业道德是战略评估的评判标准,企业的愿景和使命决定企业必须做一个讲商业道德、有社会公德心的企业;战略目标也必须是建立在商业道德之上;在战略制定与选择过程中必须遵守商业道德,在满足自身利益同时最大满足各相关方利益力求产生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不能做任何违背商业道德的事情从而使企业最终目标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张建涛:现代企业战略管理创新.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2]孙鸿才:商业道德教程.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97

商业道德重要性范文2

一般而言,西方的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大多接受过MBA/EMBA的教育,在西方的商学院中更是十分重视商业伦理教育,毕业生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与素养。在市场中,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们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逐步形成了具有商业道德、社会责任的竞争氛围。在我国,MBA/EMBA教育起步较晚,在教育过程中严重忽视了对学生的商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教育,导致一些毕业生缺乏基本职业道德,更谈不上创办一家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尽管一些培养院校已经意识到了MBA/EMBA教育项目开设商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MBA/EMBA培养院校对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教育重视程度仍不高。 

多数MBA/EMBA培养院校已有意识地开展MBA/EMBA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但是,由于三十年来中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上对管理人才的需求激增,使得不少培养院校仍将培养学生的管理理论,提高学生管理技能作为MBA/EMBA培养的重点。不少培养院校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不是MBA/EMBA教育的主要任务。从MBA教育的数据来看,在中国具有MBA培养资格的238所高校,只有85门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被设为必修课程,仅有58门为公共必修课,27门为专业必修课。而EMBA培养环节中,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的开课比率则更低。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的课程授课内容系统性不强。 

开设该门课程的MBA/EMBA培养院校对课程内容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该门课程的课程讲授内容系统性不强。培养院校根据学校的特点确定授课内容,讲授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有些学校从法律的角度解读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有些学校将领导力与商业伦理联系在一起讲解,有些学校仅从商业伦理的角度解读一些基本概念等。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没有形成符合当前情况的权威教材,市面上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的书籍大多参照国外教材内容,对当今中国商业社会新形势、新特征涉及较少。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的讲授的内容大多停留在授课教师的个人理解层面。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授课形式缺乏创新。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在MBA/EMBA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化的位置,各培养院校并没有在该门课程的授课形式上下功夫。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不应仅仅停留在课堂学习,能够让学生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树立正确的商业价值观,应该将教育渗透到学习过程中的方方面面。通过不同的授课形式,营造良好氛围。然而,在MBA/EMBA培养院校中,没有采用新颖的授课形式,不能够引起学生的重视。 

针对MBA/EMBA教育中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教育出现的问题,有如下改进对策: 

第一,MBA/EMBA培养院校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将培养具有社会责任商业道德的企业家及职业经理人作为首要的培养目标。 

目前,全国 MBA 教育指导委员会已将商业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教育纳入 MBA 培养评估体系,促使MBA/EMBA培养院校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从选修课转变为必修课。培养院校应积极相应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号召,将培养具有社会责任商业道德的企业家及职业经理人作为首要的培养目标。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教育贯穿整个 MBA/EMBA课程体系。培养院校可以结合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具体内容,根据培养院校不同的学科特点及优势,开设相关选修课程,如: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有助于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的重要性。 

第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授课内容。 

MBA/EMBA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课程授课内容应包含: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基础理论、分析方法、管理对策等。基础理论部分应该介绍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分析方法主要包含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的分析工具,管理者进行伦理选择的依据。管理对策指管理者在进行企业运作的各个环节中所采用的符合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的行为。教材方面,中国MBA/EMBA企业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教材应由中国教师借鉴国外优秀教材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结合MBA/EMBA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编写。建立我国在独特市场经济和商业环境下的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统一的规范。对于案例的撰写,应能够体现中国商业现状,抓住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第三,采用多样的授课形式,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商业道德重要性范文3

一信用:一种经济关系

信用是就交往关系而言的,用于经济领域,就是指经济交易的关系。这种信用不是从道德诚信开始的,也不是从竞争中产生的,而是从商品交换活动中产生的,是商品交换活动和货币流通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马克思说:“信用作为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也只有在以资本或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流通中才会历史的出现。”[1](P534)马克思在阐述早期资本主义信用时指出,商业信用是从劳动力买卖开始的。因为资本主义首先需要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劳动力的价格是在契约订立时确定的,而工人在拿到工资前就已经消耗了相当长时间(如周末、月末等)的劳动力,资本家是在买到劳动力并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付给工人工资的,因而劳动力的让度和价值的实现之间就有个时间差,这就构成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一种信贷关系。马克思说商业信用就是从这里开始的。当然,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前也有信用关系存在,但那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不同的。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商业信用是从事再生产的资本所有者互相提供的信用。这种信用是相互的,作为契约维系的商品或货币借贷就是债务和债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每个人都一面提供信用,一面又接受信用;每个人的支付能力同时就取决于另一个人的支付能力;每个人既有要求信用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信用的义务。在这种关系中,信用体现的就是一种经济关系;从整个信用体系来看,信用就是体现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速度的巨大调节器。当然,作为商品形态变化的过渡桥梁,信用也是再生产不同阶段转移的媒介;从对待责任、义务和支付资本的限度来说,信用又是兑现承诺、合同、契约的可靠程度;就其商业目的来说,也可以说信用是实现交换价值的手段。

从经济制度上来看,信用的作用是极其巨大的。这里不说信用的两重性,只从它的积极作用来说:第一,通过信用可以使全部复杂的经济活动主体和社会关系联系起来,使市场经济、流通过程各个环节上的人都以信用为媒介而存在和活动。第二,通过信用可以节约货币,加速货币流通、资本运动和资本形态变化的速度,从而加快社会再生产的进程。第三,通过信用可以调节公私、公公、私私的矛盾,促成资本所有者的联合,使分散的、孤立的资本形成社会资本,形成联合的股份资本。第四,通过信用可以加速社会生产力的物质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使这二者作为新生产形式的物质基础,推动世界资本运动完成其历史使命。因此,可以说信用作为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是整个商品生产和资本运动的灵魂。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具有经济规律的性质。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必然从经济领域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从而也获得更多的伦理意义。

有种看法,把信用仅仅看作道德状况,因而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缺乏信任。其实,冷静地想想就可以明白,我们的市场经济是有信用的,它的信用作为经济关系是伴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而形成的,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步的。没有信用,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存在和正常运转的。拿一个大城市来说,如上海,每天平均证券交易额达到132亿元,每天有6.3亿元存款存入中资金融机构,有3.56亿元从这些金融机构中贷出,每天收入保险市场的保费达6800万元,每天的市民消费要用掉5.5亿元。(注:参见《解放日报》2002年7月21日“上海‘一日’一文”)试想,如果没有稳定的信用关系和信用制度,上海的金融还能运转、人民还能正常生活一天吗?其实,我们每个人每天到大小商店去买东西,货币稳定,消费正常,都是靠基本的公共信用和市场交易信用保证的。在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现实社会中,只要信用突然停止,整个社会的经济危机就必然会发生。如果没有这样的市场交换信用,我们就只好回到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活中去了。

当然,我国正处在转型过程中的市场经济,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信用短缺问题,急需解决。据调查资料:目前我国企业之间逾期应收款平均比发达国家高约20倍。在每年订立的约40亿分合同中,完全履约的只有一半,经济纠纷案件占去了法院工作量的半数以上。至于经济交往中的种种不守信用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存在这种状况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但是,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不但必须讲信用,而且一刻也不能停止信用运转的调节器。世界上所有的大企业、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一个基本的原因就在于,它们在企业和顾客、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国家之间建立了稳定的信用关系,以优质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取得了广泛的、良好的信誉。这就是我们加入WTO所面临的挑战。它告诉我们:解决社会信用问题,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诚信:一种道德规范

诚信是一个道德概念,就是诚实、守信的意思。诚者,信也;信者,诚也。两个字本是同义的,但根本之义在于善心,也就是北宋大儒张载所说:“诚善于心之谓信”。在经济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契约形成信用关系并不等于就有了道德的诚信,因此这种关系只是在外部经济利益和契约法的强制下形成的,其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增殖的货币,即马克思所说,其“动机和决定的目的是把G转化为G+ΔG”[2](P365)。在这里,资本的运动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对资本所有者个人发生的作用,就构成了资本所有者个人意识中的动机。如果撇开这个经济人的头脑,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在履行契约的实践中,当事人在追求交换价值的同时,以各自的意志成善于心,公平正义,诚实守信,那就表现为当事人应有的诚信之德,也可以说是出于道德良好。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本质,在于道德主体的心善,品德正。

诚实、守信是指主体的主观方面,在经济活动中,它体现为主体内在的行为动机和良心。作为个人的主观意志,它是任性的,带有偶然性,虽然通过信用承诺和契约使个人的主观意志客观化,形成了共同意志,订立了契约,但是由于个人的主观性和任性,还仍然可能在信用双方的心里埋藏着失信和不法,信用的实现仍然可能受到破坏。所以,即使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信用制度,它本身也还是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会有力地推动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运转,保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可能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即用剥削的办法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更大的赌博欺诈制度。所以,有了信用制度也还要重视道德诚信的作用。(确切地说,诚信体现在个体身上称为德或品德,诚信作为道德规范属于社会道德意识形式。)

不过,信用作为一种制度,总的说来并不取决于个别资本所有者的善意或恶意,因为“自由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对每个资本家起作用[3](P300),不守信用者必定失掉商机,受到惩罚,甚至破产。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早期资本主义发财经的那些琐细哄骗和欺诈手段就逐渐被比较人道、比较诚信的手段所代替,商业道德也就必然发展到一个新水平。就这里的道德诚信而论,它是派生的、第二性的。之所以发生这种变化,并不是由于这些人的道德良心发现,而是经济规律本身使然。

可见,信用与诚信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大体说来,信用体现的是双方共同意志建立的客观关系,诚信体现的是信用者诚实守信的德性和人格。在经济交易中,两者都关系到同一的经济内容和实际利益,但各自的着力点不同。交易的客观信用关系要求个人(法人)要有诚信,个人(法人)的诚信则维系着信用关系,而信用关系和制度就构成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强制维持市场信用关系和制度的是法律,非强制维系这种关系和制度的是道德。个人或企业遵照法律和道德讲信用,做到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就会在商界和社会上获得好的信誉,成为“信得过企业”或“信得过企业家”。信用要求诚信,信用和诚信赢得信誉,这就是经济市场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逻辑。

我们平常说一个人“守信用”,而不说他“守诚信”;说“健全信用制度”,而不说“健全诚信制度”,就因为这两个词的涵义是所不同。当然,当我们说要“讲诚信”、“讲信用”时,两者也都有讲道德的要求,二者也有相通的道德涵义。因为讲信用必然包含讲诚信的要求,否则社会信用体系就失去了道德主体的支持,信用制度的存在和作用就难以保证。

总之,我认为不要单从信用主体的主观方面去理解信用,不能只把信用理解为道德概念,那样就会缺乏从客观的经济规律方面对信用的把握;但是也不应把诚信说成是客观经济关系,那样就会模糊道德与经济的区别,或用马克思的话说,是“从确定的物质事实领域搬到或多或少是不确定的意见和感觉的领域中”。[4](P170)

当然,利益是人类教师。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逐渐体会到讲诚信、守信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做失信和违法的行为是愚蠢的。双赢来自信用和诚信。应当说,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不乏诚信的倡导,但是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才会更深刻地体会到诚信的意义,养成诚信的品德,不断地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三讨论:诚信不是经济规律

有学者认为,诚信是经济规律或带有经济规律性。其根据是恩格斯的一段话。这段话说:“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然,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作者认为这段话贯穿一个思想:“诚信是现代经济规律。”其实,这是对恩格斯的话的误解。

从行文看,恩格斯所说的“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的内容,是在“就是:”后面的整段文章阐发的,而不只是这一大段话的第一句。恩格斯的这一大段话的中心意思是讲,现代资本主义的发财之道有了变化,从原来的哄骗欺诈手段转变为注意时间和劳动的节约,从而使商业道德也达到了一个新水平;也可以说是讲经济发展和商业道德的关系。恩格斯说这里有一条政治经济学的规律。这个经济规律是什么呢?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经济发展必然引起商业道德的变化。具体地说就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再用早期的那些哄骗和欺诈手段已经不行了,而要采取改良的或与此相反的手段,讲诚信,因此商业道德随之发展到一个新水平。恩格斯在这一段话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诚信”这个概念,但从“哄骗和欺诈”推想出其反面“诚信”,大体是不错的。这样概括恩格斯所说的经济规律是否合适还可以商量,但是由此得不出“诚信是现代经济规律”的结论。因为:

第一,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从来都没有把道德说成经济,或把经济说成道德。他们强调经济和道德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但从来没有说过道德能够成为经济规律。恩格斯在这段话里所说的“商业道德”,当然是包括诚信在内的商业道德。可以说商业道德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也可以说诚信是这种变化、发展中的重要因素,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不能因此而得出商业道德就是经济规律的结论。

第二,这一大段话的最后一句说:“在英国,在工厂主对待工人的关系上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什么变化呢?就是:工厂主感到靠着对工人进行琐细偷窃的办法来互相竞争已经不合算了,事业的发展已经不允许再使用这些低劣的谋取金钱的手段了。拥资百万的工厂主有比在这些小算盘上浪费时间更为重要的事情要做。于是,工厂主实行了一些改良措施,尤其是大工厂主们还学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默认工联的存在和力量,等等。与此同时,大工业也有了某些“道德准则”。恩格斯说,“所有这些对正义和仁爱的让步,事实上只是资本加速积聚于少数人手中和消灭那些没有这种额外收入就不能维持下去的小竞争者的一种手段。”

很清楚,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变化”,就是指上面所说的由于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引起发财手段的变化,从而引起道德的发展。这里说的“道德准则”、“对正义和仁爱的让步”,都是说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引起了赚钱手段的变化,从而使资本主义道德也有所进步。就是说,后面这一大段话,同样是在叙述经济发展引起道德变化的经济规律。

再进一步分析,为什么必然会发生这样的变化?恩格斯认为,那不是由于资本家的“伦理狂热”,而是客观经济的原因,迫使资本主义从哄骗、欺诈、低劣的谋财之道趋向于诚信和对仁义让步,他们这样做“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

“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这句话很重要。正是这句话深刻地说明了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点出了制约着道德的经济规律的实质。马克思说:“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正象单个人必须正确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以适当的比例获得知识或满足对他的活动所提出的各种要求,社会必须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5](P120)马克思把它简化为如下的公式:“真正的经济——节约—是劳动时间的节约……。而这种节约就等于发展生产力。”[6](P107)“真正的节约—经济=劳动时间的节约=生产力的发展。”[6](P619)在这个问题上,恩格斯与马克思是完全一致的。恩格斯所说的经济规律是否是指时间和劳动的规律,还可以再研究,但是可以肯定恩格斯所说的经济规律绝不是道德的诚信。

要寻求伦理的客观规律性是很有意义的,许多谈论诚信的文章都忽略了这个方面。但是,这个客观方面是什么,应当怎样表述,却是值得斟酌的。问题在于把握信用与诚信的区别。一般说来,在经济领域,信用体现的是经济关系,诚信体现的是道德良心。如果从客观经济规律上看问题,那么可以说,体现经济规律的是作为经济关系的信用,而不是作为道德良心的诚信。诚信的本质在于心善,不能说“诚信的本质在于经济规律”。

商业道德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 企业家精神;企业;高职院校

企业家精神是企业文化的来源,把企业家精神作为单独一门课程设置,能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商业道德和心理素质,能让他们日后在社会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企业家精神的普遍定义是指企业家组织建立和经营管理企业综合才能的表述方式,它是一种独特和极其重要的无形生产要素。企业家在企业的发展过程起着决定作用,而其精神则指引着企业家做出一系列的决定和行为。企业家精神深深地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很多现实的例子说明了企业家和他的精神深深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企业家精神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无形资产,不同行业有很多企业,但是能排在前列的企业起决定因素往往是企业家及其精神起的作用。正因为企业家精神如此重要,应作为工商类专业重点课程。

一、高职院校工商类专业课程设置的现状

高职院校的学制是三年,工商类专业课程主要由公共课和专业课组成,公共课主要有体育,英语,思想道德修养等。专业课主要由管理类课程组成。企业家精神在某些课程章节提到,内容简单,突出不了它的重要性,企业家精神是企业的灵魂,应单独作为一门课程,才能引起学生的重视和兴趣,让学生能运用在实际工作中。

二、企业家精神的主要内容

不同企业家拥有的精神不尽相同,但是企业家精神的主要内容体现在每一个成功的企业家和企业文化上。

诚信是企业家精神的核心,企业要发展壮大,需要诚信。只有诚信,企业才能取得客户,合作伙伴和员工的信任和支持。

学习是企业家精神的动力,经营环境,国内外经济,客户的需要都在不断变化,企业家需要不断学习,才能让企业不被淘汰。如沃尔玛的创始人山姆沃尔顿,他在经营企业的同时,经常到图书馆看书自学商业和管理知识,以求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他的不断学习的结果是让沃尔玛从一间杂货店变成全球最大的公司。

坚持是企业家精神的支柱,企业的发展会不断遇到挑战,是坚持还是退缩,这是考验每个企业家的难题,但是成功的企业家都会选择坚持,坚持是企业家的能量来源。

诚信,学习和坚持是企业家精神的重点内容,当然企业家精神内容还包括创新,冒险,包容和社会责任感等。

三、开展企业家精神课程的方式

企业家精神这门课程开展方式应有别于一般理论课,因为它属于培养学生的商业道德和心理素质的课程。为了让学生能够理解和运用这门课的知识,应全面详细地为这门课程做好教学安排和内容设置。

(一) 开展企业家精神课程的时间和课时

高职院校的学制是三年,大一主要上公共课和部分专业课,该课程安排在大二的第二学期,效果较好,因为学生已学习管理学的基础知识,也对自身的职业生涯有一定的规划,这时,学习企业家精神可以作为学生未来就业创业的指明灯。

(二) 企业家精神课程的教学方式

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对学生会带来不同的效果,这门课程可以运用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让学生加深对课程的理解和印象。课程应将企业家精神的内容分为不同专题进行教学。以下为各种教学方法在课堂应用的说明。

案例分析,每个专题应安排至少一个企业案例作为分析,让学生知道企业家精神中的内容如何在真实企业中体现,从而让学生有初步印象。案例讨论,让学生分组根据案例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加强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教师可以适当观察和参与个别小组讨论,让表现突出的同学分享自身的观点,这样能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角色扮演和情景模拟也可以运用到该课程中,企业家精神主要通过企业家展现,学生可以代入角色,换位思考,通过这种教学方式锻炼自身的领导才能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邀请当地的企业家到校举行讲座,和学生分享企业家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和采用行动导向法让学生学习该门课程,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会让学生增加兴趣和重视,使学生投入到课堂教学过程中,而企业家精神能慢慢融入学生的思想中。

当然企业家精神的课程学习可以延伸到教室外,如组织学生进行拓展训练,通过户外活动,让学生加深对这门课程的理解。

课程结束应组织学生就学习企业家精神的心得进行演讲,作为期末考核组成部分,从而区别于传统的考试方式,当然笔试还是需要但是所占比重应下降。

企业家精神的课程内容应不断更新,以突出这门课程的实用性,教学的方式应灵活多变,这样才使学生积极主动。工商类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将进入不同类型的企业工作,或者有些学生选择创业,这样需要他们自己不断充实自己,而企业家精神里的内容能鼓励学生在社会中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丁栋虹.企业家精神.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薛国琴.越商企业家精神.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2.

[3]朱素英. 家族企业继任中企业家精神传承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商业道德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结构调整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商业秘密保护 开发创新 立法

后金融危机时代,科技进步和创新决定着世界经济的重构,是各国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发展方式的转变势在必行。而无论是加快发展高新产业,优化商品结构,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层次,还是拓展美日欧之外的如中国-东盟自贸区等新市场,抑或是在低碳经济、新能源等方面抢占国际市场先机,毋庸置疑,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是前提,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又是技术改造和创新的前提。换句话说,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对策,是依法充分地保护商业秘密。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仍然存在许多问,如何完善,值得探讨。

1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及现状分析

1.1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是调整结构、加快转型的重大举措

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是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而在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创新发展的关键阶段,比以往更加凸显了商业秘密的作用,更为强烈地呼唤着对开发、创新的制度保障。从做强做大企业、提升出口产品的质量、档次、附加值,稳定传统优势产品,培育新兴战略性产品,到开拓新兴市场,抢占新能源等制高点等等,无一不关联着技术开发、技术创新,而商业秘密则是企业创新成果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形态更为复杂、涉及面更加广泛,如企业的一些时效性较强的研发成果,以及研究报告、技术资料等,往往只能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专利制度则无能为力,而且,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往往更有利于企业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控制和垄断,尤其是技术难度大,其它企业和个人在若干年内不可能开发出来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业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纵观各市场经济国家,无一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近年来,我国诸多行业在对外贸易中商业秘密屡屡泄露,不仅直接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得我国企业甚至是整个行业丧失竞争优势和市场,并且还严重削弱、抑制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育成,力拓胡士泰案即为典型。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保持市场优势,争取、提高国际市场议价权和话语权,而且还关系到我国产业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创新发展能否如期实现。

1.2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现状分析

概括而言,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现行立法难以在法律上给予商业秘密充分有效的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2.1 立法内容分散、层次低,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统一的商业秘密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目前涉及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此外,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也对商业秘密保护做了规定,如《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这些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从各自的角度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形式对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护。但如此分散的立法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大问题是公法、私法不分,分散零乱,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并且由于制定规则的主体不同,立法主旨和侧重点不同,效力不同,真空、漏洞难免,甚至相互冲突、重复。与目前凸显的商业秘密保护需求极不适应。

1.2.2 立法技术粗略,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表现为一些基本概念在立法上未予准确定义或明确规定,如对商业秘密,不仅称谓不统一,定义混乱,而且对其范围、法律属性亦缺乏统一科学的界定。此外,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交叉存在,也是我国长期法律现实。

其次,不少立法只有原则,难以操作。如《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但对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导致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侵权和商业秘密犯罪的标准难以界定。

1.2.3 在调整范围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如在权利主体方面,《劳动法》限于用人单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限于经营者以及合同的当事人,而将单纯从事发明创造而获得商业秘密及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排除在商业秘密保护之外;再如,虽然有刑事责任规范,但缺乏民事责任规范,在法律效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

1.2.4 若干最基本的制度尚未确立。如密级、保密期限制度、反向工程、权利用尽制度等付之阙如;再如司法救济缺位。现行立法仅仅就是否不公开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其他基于商业秘密特殊性的程序依据则空缺,如诉讼中如何防止商业秘密的灭失或泄露等没有法律规定。

1.2.5 立法内容滞后,保护力度不足。国际社会业已普遍在立法上确认了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但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来看,尚无法律明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财产权;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盗窃、利诱、威胁等四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这种列举式的规定,远远无法涵盖现代高科技背景下的侵权行为。而法律责任的设定偏轻,不仅无法及时制止并惩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还大大降低了违法者应当承担的“预期成本”,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者,无法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总之,现行保护制度还存在“紊乱区”和“空白点”采取局部修改的办法不可能解决问题,应该制定专门的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2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要点研判

2.1 立法理念的重塑

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创新发展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一个首要挑战就是立法理念必须重塑。

2.1.1 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

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必须是全球视野,立足国情。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格局的调整、发展,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一个国际性问题,受到国际商会、世界贸易等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纵览世界各国,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企业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之外,首先在国家层次上有比较周密完善的立法和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系统,如美国、日本等。而国际性的规则如首次将商业秘

密的法律保护国际化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RIPS)。

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在探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时,一是不仅要契合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要促进产业发展层次提升,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二是要能有效应对技术和贸易竞争日趋激化的冲击和挑战;三是必须与国际规则具有“共通性”,即合拍、接轨。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选择,必须立足国情。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不仅应适应企业这一市场主体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需求,在法律层面上规范、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更要立足于引导市场主体提高其整体素质,通过将新技术、经营信息和管理诀窍纳入保护,以期促使企业增强创新意识,形成加大研究开发和投资的内驱力,不断开发自有核心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品,更新换代高新技术产品,优化管理和改善经营方法,提高核心竞争力,把“中国制造”在产业链上的位置,向更高等级上移。获得市场和竞争优势,从而加快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后金融危机时代,技术和贸易竞争曰趋激化对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冲击日趋增大,这种冲击主要是表现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更加多样,危害更加严重,不仅危及受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甚至危及当事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利益。就此,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应结合科技手段,在保护范围、侵权认定等方面做出积极的应对。

跨国贸易,必然受包括,RIPS在内的跨国贸易规则的制约。但与发达国家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及与7RIPS协议的要求相比较,我国现行立法在法律保护方式和制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面差距明显,使得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无法更好地适用本国法律,有效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如何在立法中基于我国实际,与国历:规则合拍、接轨,这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

2.1.2 明确价值取向

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毋庸置疑,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性质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从私法的角度,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不容辩驳地为其价值理念。从公法的角度,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还应体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商业道德的价值理念以及促进开发、创新以提高生产力的发展的价值取向。

2.1.3 属性特点

经过多年的辩驳争议,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权,自知识产权协议以来,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却还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界定。由于法律属性的模糊,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层次的法律保护制度中,明显地重行政保护,轻民事法律保护。为全面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应当在立法理念上确立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将商业秘密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畴。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构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

2.1.4 关键点

立法是通过制定规则来协调利益冲突的专门活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具有促进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双重作用,更是直接关乎私有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各相反利益冲突的集合体。平衡各方利益是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实现其社会功能的最关键点所在。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过程中,利益冲突必不可免。从私权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来看,商业秘密保护牵涉到的利益冲突有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仅从私权本身来看,则有商业秘密权利人权益、竞争者权益与员工权益之间的冲突。不仅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利益冲突因此而凸显,国家、社会公众、权利人、竞争者、员工等各方利益的冲突也日益显现,不可忽视。正视这些利益及其冲突,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公共利益与私权的互动性的平衡,实现二者的最大化,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革新,当为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关键。商业秘密法作为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设计,应当确立社会公益优先的原则,在个人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公益优先。

2.2 基本问题的厘清、界定

商业秘密的内涵、构成要件以及基本原则是探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本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以厘清、界定才能构建起良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

2.2.1 商业秘密概念的内涵

商业秘密的概念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一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虽然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有相当久远历史,我国亦有不少相关立法,但就商业秘密的概念却各有说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基本与各发达国家保持了一致,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商业秘密的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范围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揭示并分析商业秘密的内涵。

就我国而言,厘清商业秘密的内涵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我国一个长期的法律事实是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混同存在,大量商业秘密也包括在国家秘密中间。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于诸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商业秘密,继续以国家秘密来加以保护,就会给国外继续否定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地位以借口。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应明确区分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从范围来看,就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两类信息具体涵盖的内容,目前在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只有规章和司法解释做了列举。深入地比较分析,不难发现,国际社会上总的趋势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越来越宽泛,如Trips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未公开的”,足见其保护范围的宽泛。我国若仍采用列举式,恐怕无法满足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多样化的深入的需要,难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社会的做法,即内涵式定义。此外,随着科技发展,理念变革,现代管理的技术含量日益增多,因此,商业秘密的范围还应该包括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同时,还应该有作为兜底性的“其他信息”,即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也就是说,笔者以为商业秘密的内涵式定义是,所有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基于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为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那么,当考虑意思自治或契约自由这一民法的核心原则,即可以由当事人在贸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换句话说,商业秘密的范围,由法定和约定两部分组成。

构成要件是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前提,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才属于法律保护的客体。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定义,可知其构成要件为: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措施。作为比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为充分的美国,其《统一商业秘密法》所界定的要件反映了当代国际社会对商业秘

密予以更为广泛的保护的法律趋向。根据该法定义,美国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有三: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保密措施;而Trips所确定的商业秘密构成三要件则与美国如出一辙,体现了保护范围的宽泛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并不要求商业上使用,而且对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也予以保护。相比之下,我国则要严格了些,多了“实用性”的要求。如是,保护范围必然小了许多,如对尚在开发、试验中的信息,或者未曾使用于商业上的信息以及还没有机会或不具备手段使用的信息就无法提供保护。再如长时间和耗巨资的研究结果证明特定的工艺不可行的消极性信息,这类信息对竞争者而言,亦极有利用价值,但也无法得到保护。无疑,与国际社会日益宽泛的保护是相悖的。

此外,笔者以为,我国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应该增加合法性这一关键要求。这不仅是因为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诸法中,均体现了对保护客体合法性的要求,而且,从经济社会的实际来看,增加对商业秘密合法性的要求,也有其必要性。高科技、新信息带来的不一定都是进步,诸如熊猫病毒、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的秘密技术当然不应在保护之列。合法的具有正当利益的商业秘密才予以法律保护,值得法律保护,集中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在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取消实用性,增加合法性。

2.2.2 立法原则

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中,把握好下面的原则,有利于成就良法,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1)维护商业道德原则。维护商业道德应是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对商业道德的要求反映了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商业秘密具有的价值越来越大,商业间谍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基于对不正当竞争的制约,国际社会无不重视商业道德的考量,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业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有着直接的社会经济效果。在商业秘密立法中将维护商业道德作为首要原则,有利于造就一代有良好商业道德的企业家群体,提高全民族的商业道德水平,必需必要。

(2)效益原则。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即是促进研究、开发、创新,激励效能的实现和社会财富的增长。通过“保护与不保护”和“强保护与适度保护”这两组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数理分析,对是否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这两大问题中所存在的各种效益进行量化比较,将对效益的追求作为具体制度设置的引领。

(3)利益平衡原则。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到诸多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就国内而言,概其要者表现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竞争者的利益冲突以及与员工的利益冲突三个方面。具体来说,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商业秘密与促进技术推广;就竞争者而言,保有商业秘密就是保有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因此利益冲突更是不可避免,集中体现在商业秘密的开发认定、许可、转让等方面;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所体现的雇主(即商业秘密权利所有人)利益与雇员自由择业利益的冲突;就国际而言,商业秘密国际保护中还体现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设置合理的制度以期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协调其冲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又一个基本原则。当商业秘密的保护最终使公众得到利益,而权利人本身也因此得到利益时,就是商业秘密的最大化的利用,也达到了利益平衡的最佳点。

3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制度思考

3.1 制度设计的基础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决定着其保护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类型。鉴于商业秘密属于民事财产权,而且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多体现为民事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因此,构建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应当以民事法律保护为基础,同时,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还是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少数情节严重的需要通过刑法调整。如是,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注意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的综合利用。换句话说,以民事保护为基础,辅之以行政保护、刑事保护,三者相互衔接,以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保障体系。

3.2 制度的“嫁接”、借鉴

3.2.1 引入社会责任制度

在对外贸易中,企业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不仅关乎其经济利益,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从对外贸易中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真实案例和我国企业管理现状来看,改革开放初期的景泰蓝和宣纸制作工艺因企业自身保护措施不足被国外企业所窃取,近年来力拓案、沃尔玛、朗讯、默沙东、德普、立邦漆等案件的不断发生并非偶然,实际上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了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及措施乃至行业规范方面的缺失。这些被侵犯对象既包括我国战略性先进制造业的机密,也包括一般性产业机密,以及传统手工业的技术机密,因此而导致巨大损失的行业并非个案,可以说,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不正当竞争,关系到市场秩序乃至行业和国家利益,因此,在立法上将保护商业秘密定性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企业界的普遍形成,从而加快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3.2.2 借鉴限制性制度

世界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无形财产时无不明确指出:法律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使社会公众共同分享无形财产带来的巨大福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为此,法律在以专有权利保护无形财产利益的同时,也对这种权利给予合理约束。基于前述理念,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中应借鉴国外的做法,以期立法的合理、良性。对商业秘密权予以约束的制度,主要是有二个方面,一是在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上,二是在权利的使用上。在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上,主要是对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权利的使用上主要是权利用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目前,世界多数国家均将其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我国亦应明确此项规定。

3.2.3 “嫁接”法定赔偿赔偿制度

由于权利边界不透明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的损失本身很难准确界定,同时,对于侵权所获利益,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采取生产经营不做帐、做假帐或更加隐蔽的方法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现行立法中规定的损失赔偿与获益赔偿很难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中“嫁接”法定赔偿制度,有利于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

2.2.4 完善专业鉴定制度

商业道德重要性范文6

我们在报道中着意区分了“价格敏感人群”和“价格不敏感人群”,实际上强调的就是“公费”和用于“公费行贿”的消费与普通消费之间的差异。我们原本也试图量化这部分市场份额比例,但说老实话,我们大量得到的是感性的、很难交叉印证的信息。它可以满足八卦和窥视欲,它能满足和刺激我们对社会不公和不良现象的愤怒情绪,它也可以激发我们对体制、营商环境和社会问题的思考……但它不足以成为我们判断这个市场被政府反腐政策左右影响程度的依据。

这个“价格不敏感人群”和奢侈品商家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在背后无疑隐藏着一些阴暗的东西。但就如同瑞士银行业“为客户保密”的传统所传递的,这是商业文明的根本所在。银行业如果通过判断谁是“好”的或者是“坏”的客户来决定是否公开信息,就意味着银行业在行使警方的功能,这最终会摧毁商业体系的根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有关市场份额的调查没有结果,相比商业社会中契约、诚信和最基本商业道德的遵守是更有价值的一件事。就像前一段我们也反对“自由”查询任何公民的购房信息,更会对内部人士不管出于什么正义目的的公开“披露”所掌握的信息持批判态度,什么时候“告密”都是一件可耻的事,更何况他一定违背了他的基本职业道德,这种行为更丑陋。

在本期的封面故事中,尽管灰色地带消费的市场份额和影响程度还不能量化,但我们还是可以判断出:对于整体市场而言,政策影响不大;确实存在着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但这与奢侈品公司对新兴市场了解不够有关,与新的购买行为和方式有关,与“价格敏感人群”也就是新兴中产阶级消费习惯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