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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协调;标准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00102
1 前言及概念说明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来,“三鹿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人们的心灵;《2010-2011年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显示,94.5%的人认为食品安全有问题,67.9%的人对食品安全现状缺乏“安全感”;2012年两会代表热议食品安全问题……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尚未解决。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建言献策。涉及到的概念如下:
(1)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一定主体依据法律等规则,制定规格、标准,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进行管理的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法律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检测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等多个相互独立且紧密联系的体系组成。根据多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践和学者们主流的看法,对食品安全监管影响最大的是前三个体系。故本文将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行政组织体系角度)、标准体系三个方面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2.1 法律法规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了众多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表是其中几例:
包含食品安全标准、生产、流通环节等内容在内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也存在如下问题:
(1)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不足、配套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强。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法律,确实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但多为原则性、方向性规定;其配套法律也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是定性条文多、定量规定少,仅有吊销许可证年限、罚金范围等,且不够细化。针对食品生产链各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足。《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配套条例中也找不到什么程度算构成犯罪。(《刑法》自然对犯罪有规定,但明显针对性不强)。
(2)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大,执法成本高,但处罚力度不足。
2004年广州白云区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万余婴幼儿患病,6死亡……。然而处罚力度不够:
对相应的事件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在行政处罚方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民事责任方面规定除一般民事责任外,消费者可向违法经营者收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则不明确。如此惩戒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违法者有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而执法成本却不低,尤其是小作坊生产,以其流动性,隐蔽性使得执法难度很大。找到一个黑工厂、黑作坊的成本和这类行为造成的危害比,这样的处罚微不足道。
对监管不力人员的处罚。照《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对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最严重也不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撤职或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这还是建立在监管过程中“未尽职责、、、”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基础上的。姑且不论什么是严重后果,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就很令人费解。
2.2 行政组织体系
自2003年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就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新的调整阶段。按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2010年2月成立)是“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性、统筹性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工作,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另外,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商业部也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工作。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粮食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也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总之,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突出了卫生部的核心作用,其他各部门协同监管,使得“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都有相应部门来监管,这就分散了监管压力并发挥了各部门本身的优势,大大提高了整体监管效果。然而这样的监管组织也有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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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以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积极探索和建立制度完善、运转良好、成效显著、惠民明显的城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力争把区打造成为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示范区、食品药品安全消费放心区、食品药品诚信经营模范区。
二、工作内容
(一)构建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导,卫生、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食品药品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药监分局与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签定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状,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食品药品监管站与各食品药品经营单位签定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状,并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二)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完善监管网络。
在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成立食品药品监管站,并确定1名食品药品专干,聘任2-3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受药监分局委托行使一定的执法权,由区法制办发给行政执法证),在各行政村(社区)选择并培训1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建立全方位覆盖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
(三)建立技术支撑体系,提高监管能力
加强电子监控系统、公共服务系统、监督执法系统、综合办公和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为主的食品药品“五大系统”建设。添置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必备的硬件设施,努力掌握新的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
(四)构建诚信评价和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严控质量风险
建立全区食品药品安全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管理专业队伍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警示制度,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和购买使用广告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食品药品安全的打击力度,对犯罪分子构成强大威慑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区食品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对全区食品药品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划分,实施分类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实施阶段(2011年6月至2011年7月)。成立区食品药品监管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区食品药品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动员会,制定下发《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评价指导原则》、《城乡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试点乡镇食品药品专干、监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做好2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试点。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在总结试点站工作的基础上,邀请省、市领导来我区检查指导,确定全区乡镇监管站建设模式和标准,召开现场会,通过以点带面,在全区全面铺开“城乡一体化”建设。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至2011年12月)。迎接省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考评验收检查,听取意见,狠抓整改,进一步提高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协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主任、药监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分管领导为成员,加强对区食品药品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龙岭工业园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履职、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争取各方支持。
努力争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大力支持,确保建设试点经费及时拨付到位。同时,按照规划,区财政适当安排2011年至2013年的创建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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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创新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开展的红红火火,农业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同时,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存在着一些新问题。农业虽然拥有了足够的农机装备,但是却缺乏专业的机手,一些机手的操作水平不高,容易发生农机安全隐患。在安全监管方面,也缺乏一些监督的力度。目前农业部门对农机监管的要求有所提高,但是执法过程却不够规范。所以在新时代,为了更好地完成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要坚持农业发展与农业安全兼顾,创新农业机械监管的思路和途径,促进农机现代化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基本现状
农业机械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制度来行使监管的职能,但是不可以上路执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管理的强度。安全监管部门作为行政单位,可以行使自身的管理权,监管农业机械安全工作,但是目前的管理手段仍然落后和缺乏,这些是客观存在的问题。除此以外,相关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动、监管机构人员不稳定、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也制约了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为了改善这些问题,应该创新监管工作方式。
2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的创新途径
2.1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为了高效地完成监管工作,监管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能力和监管素养。农业机械的安全工作存在着许多的法律法规,监管人员要牢牢地掌握这些法规制度,从而领会监管制度的实质,并且能够熟练的运用这些法律规定。监管人员必须具备法制的观念,要珍惜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在农业机械化安全监管的时候,有效地管理条例就显得尤为重要。农民们最常使用的农机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这些机械也有一定的档案管理规范,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办理业务。为了提升监管人员的能力和理论水平,相关单位应该定期举办理论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工作人员应该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工作过程中要保持文明,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2.2完善监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要建设完善的农业机械监管体系,在一个良好的体系内,监管的责任更容易得到落实。有关部门要重视监管体系的落实工作,早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同时也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有了法律的保障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才能够顺利的实施。而且,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得到有效地落实,做到每个岗位都有责任人,制度措施都能够落实到位,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中心和农机机主的相关责任。
2.3加快农业机械安全网络建设
目前,各村镇都开展了平安农机安全示范活动,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现在要巩固和发展这个成果,加强安全网络建设。可以每隔一段时间开展一些安全活动,并且遵守农业机械的管理机制,及时解决源头上存在的问题,减少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且要仔细地排查隐患。安全管理制度要下达到每个村,将机械安全的责任细化到管理人员身上。只有这样管理工作才能够更加的高效,才能够降低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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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策略
前言:现今的分段监管体制,并不能适应国内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食品生产经营现状,加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机制不够健全,从而出现互相牵制、职能低下以及监管不力现象。因此,制定相关食品监管法律、监管体制及监管技术标准成为迫在眉睫。只有从法律为后盾,以强有力的监管技术为手段,协调各监管职能部门才能从根本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质量。
1、食品安全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食品安全表现为为三个方面:数量,某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质量,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可持续发展,这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朗权的首要保证,对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对于食品的安全要求也随着大幅增加,而现今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对其甚不放心。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不仅影响食品行业的正常发展,而且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一定不良影响。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现状
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法规作为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手段,虽然某些部分参考了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如何对食品进行安全有效的监管方针策略以及实施措施,但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对原有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了大幅的增删和修订,最终形成了以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覆盖面较广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作为政府部门和地方制定规章和文件的依据,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从食品制造的根源加强监管,以及在食品的经营销售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监管。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是强有效提高食品监管水平,保证高优质食品生产销售,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而稳向前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监管体制现状
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交通部等多部门为主体进行联合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体制。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划分了各部门的相关职责:农业部门管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质检部门管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工商部门管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商务部门管部门食品的储备和畜禽屠宰的食品安全,卫生部门管餐饮的食品安全,食品药检监管部门管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这些职能部门统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虽然有比较独立的监管权力,但由于现今阶段各部门职能交叉等原因易造成监管资源过于集中或者浪费的现象,而出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现状。而当应对诸如双汇瘦肉精事件,三鹿三聚氰胺等重大安全事故时,由于整体食品安全管制缺乏长远规划,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过分信赖或者利益导向致使其缺乏对于大型食品企业的长期有效的监管,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在发生了大型安全事故,付出了巨大的教训和经验后才开始着手大力整治,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强度和韧度也没有与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
3、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尽管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在修改,并颁布新的执行标准,但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体现,现有颁布实施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亟需尽快改善。为了从宏观上掌控整个中国食品安全的整体局面,保证各项高优质食品安全,将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为具备协调统一,基础性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律成为重中之重。应尽快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综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对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和修订,建立多层次,分门类,包含监管,执法,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必须加大对于违规违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惩罚力度,除了在经济上对其进行严重制裁和惩罚,还要明确其的刑事责任,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杜绝不法商家打一枪换一地,东山再起的现象发生,并且须明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环节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建立起以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地方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体系四个部分共同构成的,相对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这是对我国的食品进行生产经营销售的一项具有强制执行的标准体系,涵盖了生产原材料,储运和包装,食品质量检测等全过程的领域。但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于有害物质的研究和控制也在不断进步,因此,食品安全的标准也就要跟随现有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做出适时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食品的安全性,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快建设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今年来,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在增加颁布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的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同时也大大地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都在不断增强。因此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整体上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放眼现实,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这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然是实行由卫生部,农业部,药品监测部门,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质量检测等很多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多个环节,多个部分共同监管,因此加快建设健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现行监督管理体系成为目前人民的心声,将执法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力明确,责任明确,避免出现由于权力的交叉而使得监管资源浪费或者闲置。
三、协调我国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
在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各食品监管部门通过积极地探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不断探索分段监管机制的制衡机制。从监管权力配置方面讲,食药局一般都其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而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执法的主体职能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管权。从监管职能分配来看,本着指定的部门监管指定环节的原则,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而攻山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等。目前现今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主要通过定期会议,听取汇报以及上下级文件等行政指令性质的手段,工作协同配合相对来讲比较困难,难以实现应有的职能。整合优化同级职能相近部门,监理部门配合机制和优势互补机制,在装备、技术、信息方面达到共享,实现人力、物力有效利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结语:鉴于食品安全自身的多样化、复杂性及现今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食品安全监管是以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适应现状的监管体系,各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协调工作的长期性综合工程。理顺监制体制,强化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罗建国;经济安全与知识产权法[J];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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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选择合理的模式是其进行有效监督的基础。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虽然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许多的缺陷,值得我们反思。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阐述和分析,提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问题;改进
第一章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府管理职能的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作为在政府管理职能中的重要方面,已经得到初步的建立,并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规为依据,通过卫生、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以及环境保护等各个职能部门共同进行管理的体系。[1]在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该决定要求必须按照一个监督环节由一个专门部门来进行监督的原则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管制体系。在具体操作方面,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采取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式,将食品从原料的种植开始到最终的消费环节进行分类,按类分别由农业、质监、工商以及卫生部门进行分段监管。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做好食品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以及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国家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但是分段管理模式仍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变。《食品安全法》所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内容包括:第一、成立国家高层次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即后来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以及指导;第二、国务院卫生部将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以及食品安全检验相关标准制定和资质确定等;第三、农业行政部门仍然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的产品质量监管、农业各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对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以及保证包装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第四、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督;第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包括对食品流通的许可以及日常监管等;第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所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权责不清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分属农业、质监、工商和卫生等近10个部门。不同部门仅对食品从原材料种植到最后食品消费整条产业链中的某一个具体环节进行监管。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结构上来看,整个食品安全监管环节中的职责很难得到彻底详细的划分,难以形成从食品种植到食品消费整条产业链的无缝连接。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对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和不同方面进行了监管,但是在部门利益最大化以及成本最小化的思想影响下,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各个部门之间就会互相推卸责任,互相埋怨。而一旦食品安全监管取得了好成绩,这些部门又会纷纷出来邀功。这样就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变成了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
(二)多部门监管和执法效率低下
监管部门过多以及其职责范围过细,导致监管机构臃肿,并增加了政府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在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事务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程度的协调。这样就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不同部门之间、不同法规之间相互缺乏协调性的问题十分严重。由于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协调,经常出现重复监管或者没有监管的现象。尤其在能够收费的监管项目中,存在几个部门抢着去监管,而无利可图的项目则无人理睬。另外,由于在2009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废止了以前对食品进行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及食品摊贩监管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但是到目前为止,对这些小作坊完整的管理规范和办法仍然没有出台,导致了对于这些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监管处于一种真空状态。而这些小作坊往往就是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最主要源头之一。[2]与此同时,我国对于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也并不尽如人意。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进行综合协调,而该法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了改动,将综合监管协调职能划归到卫生部门,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并入了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事实上,虽然《食品安全法》做了上述的规定,但是许多省市地区的机构改革至今仍没有完成。相关监管机构的人员、职能都没有确定,因此对于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能再管,但是卫生部门也并不去理睬,形成了管理上的空白。
(三)分段监管模式无法包含整个食品安全链
食品产业链从整体上来说,其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并且这些风险还会随着食品产业链在后续环节的扩散而被放大。尤其在现代流通体系的放大作用下,食品安全问题往往会存在乘数效应,即在食品产业链上一个环节上存在着不安全因素,最终都可能引发食源性疾病或者导致突发性的大规模食品安全事件等。而我国现有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餐饮服务四个环节的划分并不能包括整个食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比如仓储和运输环节,物流环节等都没有包括在上述四个环节之中,并且食品的召回和事后处理等环节也没有被包括在内,这样就存在食品安全监管的真空区。
于此同时,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以及餐饮服务这四个环节的监管职责,相关的法律界定也比较模糊。经常出现四个环节之间的交叉和重叠,造成了具体的监管环节不知道应该让哪个部门来进行监管的局面。并且,分段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执法的困难。在相关部门发现问题的时候无权管理,有权管理的部门又难以发现问题。因此我国当前对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模式看起来似乎是层层设防,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是重复监管和滞后监管。
(四)行业协会的力量薄弱
一般而言,行业协会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目前其处境十分地尴尬。由于大多数行业协会虽然是属于行政机构的范围,但是其没有实质上的行政权和处置权。即使在发展成熟的行业中,行业协会对于强势企业同样造成不了威慑,甚至在某些时候反而会为虎作伥。并且某些行业协会对于签订的协会规定没有自觉、充分地执行。总的看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提倡诚信经营以及自觉抵制假冒伪劣等行为方面仍然很不尽人意。
第三章 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反思
(一)导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中的每一个主体都存在各自的利益,包括经济上的、行政上的以及生活上的利益等。由于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社会经济事务中往往扮演着无法替代的核心角色。长期的体制熏陶可能使人们存在过多依赖政府的倾向,也让政府部门产生了对所有事务都加以干涉的偏好。在食品安全监管之中也是如此。政府当仁不让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第一责任人,并且承担了大量原本应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人来承担的责任,这就出现了监管错位和越位现象。事实上,政府既无法对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环节进行具体的硬性规定,也无法做到对生产环节实施监管。没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发、高效的质量控制,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确保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食品是安全的。[3]
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也是必要的。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模式中政府的角色太大,管理得太死,使得市场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公众、非盈利组织以及公共媒体等很难参与进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之中。同时政府管制过程中权力滥用无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真正有效的监管。
(二)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建议
上文中已经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那么在了解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对之进行改进和完善是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
首先,应该建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并存的多元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也就是说,应该加入社会监督机制来帮助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一个系统完善的监管模式,不仅能够对食品从原料种植到消费整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还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由于存在市场的失灵,所以在很多时候这一监管职能被政府所掌握。但是单纯依靠政府的监管同样可能会引起政府失灵的现象。因此无论是单纯依靠社会和市场,还是单纯依靠政府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都是不可行的。我们需要建立的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并存的多元食品安全监管模式。[4]在这种多元监管模式中,政府将作为监管的主体在行政制度设计、标准制定以及法律体系的架构、法律责任的追究中发挥职能。而社会监管主体则包括公共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其中行业协会等组织负责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为政府监管提供服务,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干预并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等职能。而普通公众则可以对政府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由于政府部门拥有法律所授予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必须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的权力是由公众所授予,所以很自然的,公众也就拥有监督其行使权力的权利了。公众可以通过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等方式来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在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完善和改进现有的政府监管模式。由于我国长期缺乏社会的监管,建立上述的多元监管模式还需要很长时间。因此,对现有的政府监管模式进行完善和改进也就相当有必要了。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政府监管模式在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设置,职责的分配以及监管的效力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因此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加以修正。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散模式以及集中模式。这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其优缺点。我国监管模式的改进就可以从这两个模式出发,通过优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配,对一些现有的监管机构进行合并,以减少职责交叉和重复现象。与此同时填补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上存在的空白,在一些无人监管的盲区,必须明确其具体负责监管的机构。
最后,完善和改进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权力和责任相辅相成,如果权力得不到相应的制约那么结果将十分危险。享有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政府机构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止权力滥用。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等现象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实现权责统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才能够真正有效地进行。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以立法方式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另一方面则是要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需要注意的是责任追究应该以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为基础。所以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应该建立完善的食品监管行政责任法律体系。而后者则可以从完善行政责任构成要素、责任确定、责任性质的制度和规范上入手。[5]
注释:
[1]王丁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是健康的最大保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一点思考》,载《中国供销商情(乳业导刊)》2005年第12期.
[2]张晓涛,孙长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角度的分析》,载《 经济体制改革》2008年第1期.
[3]张晓:《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4]郑祖婷,郑菲:《“五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创新模式研究——基于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析》,载《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9期.
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范文6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重在源头,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作为最基层的监管防线,在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上有着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三明市农业局以全国正在开展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为契机,结合全市乡镇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从健全机构、完善服务、建立队伍入手,着重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逐步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1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经验
1.1 健全机制,推进目标落实
按照省编委《关于健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通知》和省农业厅下发的《福建省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三明市农业局把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制定下发《关于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关于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情况的函》,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同时,建立了工作月报制度,由各县(市、区)农业局每月上报建设进展情况报表,并对建设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建设任务逐项落实。目前,三明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日益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也进一步完善。2013年1月,三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经验在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介绍。
1.2 全面布点,配齐服务设施
把全市134个主要涉农乡(镇、街道)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的重点,市、县局高度重视、上下动员、争取支持、合力攻艰,截至 2013年6月底,全市134个乡(镇、街道)均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其中117个乡(镇、街道)有编办下文,占总数的87.31%;134个乡(镇、街道)全部完成对外挂牌。在建立机构的基础上,逐步配备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的基本设施,确保每个机构建成一个快速检测室,配备1~2套速测仪器设备,尽快承担起所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检测任务,目前已建成快速检测站64个。
1.3 充实队伍,提高监管水平
目前,三明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已有217人,基本保证了每个乡镇有1~2名的监管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91.24%,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2.49%,50岁以下的占91.71%。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师咨询培训班、专题讲座,并组织乡镇监管人员参加农业部、省厅、市局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培训班,不断提高乡镇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
2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存在的难点
2.1 监管法律不够健全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约束主体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分散的农产品生产农户缺乏约束力,监管人员在对分散农户具体违法事件的查处上,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处罚措施,只能要求整改,又难以对其形成制约,影响了执法效果。
2.2 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目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乡镇中,工作经费基本上来源于县级财政,是多是少存在较大变数。虽然通过市、县、乡三级努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室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抽样数量大,检测试剂昂贵,经费难予保障,导致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开展日常监测困难,工作进度开展缓慢。
2.3 专职人员不够到位
乡镇农技部门事多人少,机构综合,职能叠加,监管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基本上以挂靠农业服务中心的形式设立。乡镇监管机构负责人由农业服务中心兼任,大部分是植保、农学、兽医等传统专业,对监管、检测涉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农产品检验检测方面的专业知识的专职负责人员较少,严重削弱了农产品质量监管能力。
3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发展对策
3.1 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专门规定,制定出台有关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配套规章制度,加大处罚力度,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明确监管责任,根据“三位一体”机构改革要求,抓紧职能调整,理顺关系,按照分工,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和责任,促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强化检查考评,建立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考核体系,将监管服务人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和农民满意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强化对乡镇监管服务人员的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监管人员工资报酬、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紧密挂钩。
3.2 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县、乡两级农业部门要紧紧抓住基层农技服务改革的有利时机,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纳入食品安全保障和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多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部门沟通,争取重视和支持,切实解决机构建设涉及的编制、人员、经费、设备等问题,特别要争取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列入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同时,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加快配置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农民培训等设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