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审计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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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制度

公司审计制度范文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王建新

虽然公司审计委员会(下文简称审计委员会)的发展在国际已呈星火燎原之势,特别是随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及其对美国乃至世界各国会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都产生的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萨班斯法案对审计委员会的重新定义,对其职能的重新阐述,揭示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在国内,审计委员会毕竟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正处于摸索阶段。系统地回顾审计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产生发展历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是十分有必要的。

目前,对审计委员会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学术性的,一种是实务性的。国内的研究当中,尽管对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马来西亚等)也有研究,但大多是基于美国的研究。原因主要在于美国审计委员会具有更长的历史,而且市场环境更具有典型性。这些研究主要集中探讨审计委员会的目的、职责和有效性。以下笔者就这三方面的研究进行综述。

一、审计委员会的目的研究

在美国和英国,对财务报表可信性,特别是对审计师独立性的关注,驱动了审计委员会的产生和发展,但是有关审计委员会目的或目标的明确陈述却众说纷纭,很难找到公认的说法。

1988年,英国ICAS的Marrian对审计委员会在英国的发展进行了调查,在探究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原因时,发现:一般来说,某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通常是因为受其他公司的影响;或者可能是受某特定事件的影响,如即将发生的财务崩溃;另外就是在后来的研究中没有清楚指明的原因――媒体鼓动下的赶时尚。Marrian指出:在许多情况下,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原因只是一种“形式”。但他没有对此“形式”的含义做出解释,或详细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

1992年,Collier进一步对英国审计委员会的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要求反馈者对审计委员会成立的原因进行排列,并对不在此列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按照赞成者多少的顺序,其原因可排列如下:1.树立良好公司形象;2.强调非独立董事的作用和有效性;3.有助于公司董事承担财务报告方面的法定责任;4.保护和提高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5.有助于审计师报告控制环境上的严重缺陷或管理弱点;6.促进董事会与内部审计师之间的沟通;7.促进董事会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沟通;8.增加公众对财务报表可信性和客观性的信心;9.有助于管理者承担防范舞弊或其它违规和错误的责任;10.增加投资分析者对财务报告可信性和客观性的信心;11.立法压力的可能。

在Collier问卷中,引用反馈者所述的其它动机有:1.受美国的影响(符合NYSE的要求或受跨国集团成员的影响);2.公司治理问题(提高董事会会议的效率、对执行董事的约束、开展非执行董事的讨论);3.审计方面的好处(改善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内部审计师的独立性、控制外部审计师的费用和审计范围);4.道德问题(为讨论检查公司实务法规的内容和运用做准备);5.在发生争议时,给予财务总监支持。

与Marrian不同,Collier对审计委员会成立和促成审计委员会成立的原因进行了区分。促成审计委员会成立的原因包括:1.公司财务困难(导致财务控制被审查以及来自银行、审计师和其他利益团体要求改变现状的压力);2.受被兼并公司的影响;3.受其它公司有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影响;4.董事会结构总体变化的需要。

1996年,Collier再次对审计委员会在英国的出现进行了详细分析,他检查了有关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文献,得出的结论是有效性的证据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肯定不足以支持它们为什么日益受欢迎。他得出的结论是:审计委员会在英国的普及可能至少反映了避免法律手段来解决公司治理缺陷的意图。

审计委员会在美国有着更长的历史,所以有较多的机会去探讨其成立的原因。美国审计委员会,是由20世纪30年代末迈克森 鲁宾斯案引发而产生。在该案例中,公司的外部审计师不能发现管理者通过高估资产而进行的舞弊,引发了如何对依靠财务报告的外部投资者进行额外保护的讨论。SEC首先对该案件作出反映,并建议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以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诚信。几乎同时,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美国会计师协会(AIA,现为AICPA)提出了同样的建议。

1985年,Eichensher和Shields将审计委员会在美国的成立与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如)联系起来,发现成立审计委员会是为了顺应日益增加的审计责任。这项研究虽然没有清楚地指明这就是审计委员会成立的真正原因,但是可以从公司的行为推断出来。1993年,Cobb发现在20世纪80年代有关审计委员会成立的原因众说不一,但他确定了成立审计委员会有四方面的职能:1.减轻董事会的职责;2.确立外部审计师与董事会之间的联系;3.减少非法活动;4.阻止财务报表舞弊。1997年,Pomeranz发现:审计委员会及其已觉察到的作用被认为是不太成功的,然而,为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面对经营管理努力创造一种高水平的工作环境还是值得的。尽管对审计委员会的目标难以理解,但是很少有人对此产生争议。

1990年,Bradbury对审计委员会在新西兰的成立进行了研究,认为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有三个原因:1.增加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性;2.帮助董事会完成其职责;3.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他对新西兰自愿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程度分析表明:在完全自愿的环境下,很少有公司愿意成立审计委员会――这与美国的观察相反。Badbury还调查了自愿组成审计委员会的动机,得出的结论是:自愿组成审计委员会的潜在好处是审计委员会能给公司带来较高的形象价值。在美国自愿成立审计委员会可能是为了先发制人和应对媒体。在新西兰则是不必要的,因为没有管制和职业上的要求规定或建议成立审计委员会。Bradbury还认为,在新西兰比较低的诉讼环境下,利用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义务的保障似乎是不必要的。

1993年,Porter和Gendall研究认为,从审计委员会在加拿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发展来看,公司失败是激发审计委员会产生和促使其职责改变的主要原因。

还有研究认为,许多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是为了保护非执行董事,以免被管理层所误解。1994年,Turnbull对这种观点进行了详细解释:等级制度会造成信息的不完全释放,因为下级不可能自觉地提供一些有关他们在承担责任方面存在缺陷的信息,结果是那些具有外部董事的董事会和那些甚至具有执行董事的董事会处在信息封闭之中。从历史上看,这就是为什么外部董事发展成为审计委员会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主办的刊物曾发表观点认为:投资者的利益只是附带的,保护董事才是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目的。这种观点还被Guthrie和Turnbull在1995年所证实,他们认为澳大利亚目前的审计委员会不能满足他们的目标。尽管目前许多人认为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但事实上,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保护非执行董事,以免被管理层所误解。

可见,学术文献有关审计委员会目的的研究是没有定论的,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所以,更广泛的研究集中在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和有效性及其如何使有效性得以实现上。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研究

美国审计委员会虽然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然而,直到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末,审计委员会的监管职责才在美国引起广泛重视。随着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和责任需求的日益增加,特别是董事会涉足于法律诉讼案的频繁发生,这种意识也越来越强。董事会职责的不断扩大,也推动了审计委员会监管的立法。1977年议会通过制订外国贿赂惯例法(Forengn Corrupt Practice Act,FCPA)以加强公司治理。FCPA为公司法定了会计和内部控制的标准。

审计委员会监管责任也得到有关公共团体、私人团体、立法和管制机构的日益关注。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新设和现有的审计委员会提供指南。1987年负责全国舞弊财务报告的蓝带委员会(Treadway committee)确认了导致舞弊财务报告的因素并对减少舞弊事件的程序提出建议。该委员会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该是公司财务报告过程和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灵通的、警戒的和有效的监管者。蓝带委员会报告将审计委员会确认为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目标建议。该报告指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务报告,而且该职责优于其它职责。1993年,POB(Public Oversight Board)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审计委员会不能适当地完成他们的职责,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不能理解其职责。建议审计委员会应负责评价监管活动的范围和适当性。1994年,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加强评价及控制的职责。

在学术研究上,有许多与审计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实证研究。其中一个特别关注的领域是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技术和阅历对其实施监管责任的影响。最早进行这方面研究的是Mautz和Neumann(1970年,1977年)。该领域的研究发现表明,具有监管方面的专业技术和阅历是审计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因素,但许多审计委员会成员却缺少这方面的素质。

1985年,Eichenseher和Shields对公司董事的责任和监管的偏好进行了研究,认为:审计委员会通过提供在其职责中已实施了应有关注的证据,可以限定董事会在法律诉讼中的责任。1989年,Zahra和Pearce对董事会与公司的业绩进行了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有效的审计委员会能够帮助董事会监督管理业绩和实施监管责任。

1993年,Rittenberg和Nair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缺少在监管会计、审计和法规方面的专家。他们还发现为了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审计委员会成员需要更好地理解分配给他们的职责和任务。为了使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业绩更加有效,许多专家和职业团体建议扩大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1993年,Price Waterhouse 和内部审计员学院(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研究表明:期望审计委员会能承担在国际经营、联营、环境问题及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

研究者还评价了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他们监管责任的看法。研究结果表明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其职责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1995年,Coopers和Lybrand询问了审计委员会成员有关他们的职责和任务。证据表明审计委员会的活动范围在过去的20年中扩大了很多,而且大多数的审计委员会能够广泛地执行其职责。1997年,Zabihollah Rezaee就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适当作用、结构和特征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了抽样调查,从专家的观点得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监管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过程;2.确保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3.监督企业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4.参与阻止、发现舞弊活动并促进公司行为法规的实行;5.帮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并能不断改进经营和商业环境。

总之,政策制定者、利益团体和研究者从不同视角研究了审计委员会的监管职责。然而,审计委员会是否能适当地完成监管职责和如何扩展未来的职责是研究贯穿的两大主题。

三、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研究

文献研究的另一个焦点是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尽管关于这个问题,在学术上和实务上缺乏明显的关联,但它们可以相互依托。学术文献的结论更具有尝试性,而实务研究则更具有建议性,而且明显没有重视用详细的证据来支持其断定,但它们只是对共同的目的具有不同的表达。研究的核心在“有效性”这个词上。研究审计委员会的文献大多是确认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应该具有哪些特征,以便为实务提供一个或更多的模式去效仿。然而,由于“有效性”的概念很难理解,所以,实际上也很难被效仿。

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怀疑在实务和学术文献中都有陈述。1986年,Birkett调查了审计委员会在美国的发展历史,分析了SEC、NYSE、AICPA以及Congress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但是他认为,尽管成立审计委员会得到了这些机构的明显鼓励,但是由于缺乏清楚的、一致的审计委员会的操作指南,这些机构支持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目标难以达到。1992年,Linsell也认为:似乎日益增加的审计委员会的影响程度还没有给公司责任观带来重大改善,也没有恢复公众对财务报告的信心。许多审计委员会成立的时间不长,很难对此做出解释,但有效性并不能简单地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如果要审计委员会真正提升公司治理的标准,还需要公司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1992年的英国卡德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也包含了对有效性的忠告:如果审计委员会成为审计师和董事会中执行董事之间的障碍,或者如果审计委员会促使董事会放弃他们在审计领域的职责,这样会削弱董事会在检查和审批财务报告方面的集体责任,那么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将会降低;如果审计委员会不知道对他们可能面临的审计或会计问题如何进行适当地处理,或者只是简单地阻碍或妨碍行政管理,并压制企业创新精神的发挥,那么审计委员会也将会失去其潜力。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主要依赖于强大独立的、对董事会和审计师充满信心并具有非执行董事素质的主席,当然结构也很重要。继卡德伯瑞委员会之后,1998年,加拿大的哈姆泊尔委员会(Hampel Committee)也注意到:在公共报告中很难证明董事会和审计师的有效性,它似乎意味着只要实施控制就能绝对保证没有误报或过失,但事实上,没有哪种控制机制能绝对使人不犯错误或避免故意过失。所以,该委员会建议应将“有效性”这个词从卡德伯瑞以后的法规中删除。由于这些研究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持续不断的怀疑,导致了1999年建议改善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ttee)的成立。该委员会自成立后,一直努力为改善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提出建议。最近该委员会提出了相关建议,其核心是如何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在学术研究的文献中,早期对审计委员会的调查研究是确认它们的存在及其特征,如Mautz和Neumann(1970年),Marrian(1988年)。随后的研究试图确认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重要特征,并用不同方式对其进行定义。这方面的调查可以在1993年Kalbers和Fogarty的研究文献中找到,他们一致认为有关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证据是有限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其他特征对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也有影响。1982年Ecton和Reinsstein对任职时间的长短进行了调查,认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轮换可以促进其有效性,因为新的委员会成员会问一些“更好”的问题(但并没对什么是更好做出解释)。然而Spangler和Braiotta在他们1990年的相关研究中,则认为成员的任职时间的持续性有利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发挥。

尽管很容易找到一些虽然设有审计委员会,仍然发生管理不当和舞弊的例子,但也不排除如果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有机会对其成员进行详细询问,也能充分阻止潜在的管理不当或舞弊的可能性。1990年,Schneider和Wilner试图确立一种审计阻止效应,但并未将其延伸到审计委员会。学术文献只是认为仅仅成立审计委员会并不能充分保证有效健全的公司治理,但并没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1994年,Menon和Williams使用会议的次数作为有效性的标志进行研究并发现:名义上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并不愿意依赖它。他们的结论是:审计委员会的成立只是表面上的,成立审计委员会并不意味着董事会实际上依赖审计委员会来提高其监管能力和股东的管理控制。他们使用会议次数和委员会的构成为标志来检查这种依赖性。尽管承认用会议次数来衡量活动比较粗糙,但他们认为,不经常开会可能表明监管效益较差。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在其样本中,许多公司具有结构较差的审计委员会(比较少的非执行董事)或缺乏积极性,说明仅仅要求成立审计委员会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尽管审计委员会的结构可以改变,但却不能提高他们的警戒性。1990年,Verschoor对失败的两个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无效性的探讨也证实了这一点。此外,1993年,Vicknair,Hickman和Carnes的研究对审计委员会中董事的公证性提出了严重的怀疑,并认为:“灰色区域”董事的存在可能会损害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独立实体的形象,并使审计师的独立性处于危险之中。

当有效性被定义为改善财务报告的质量时,其结论也是不确定的。1992年,Forker研究了英国上市公司1987-1988年财务报告样本中认股权证的揭示,没有发现与现存的监管机制之间有很强的关系,如审计委员会和披露的改善。1993年,Cobb的研究将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目的具体化为减少舞弊的财务报告,并调查了各种审计委员会的特征对它的影响,包括独立性、任职期限、与审计师的私下接触、股票所有权和出席的会议,得出的结论是:独立性和任职期限是最重要的。然而,1994-1996年,Wild调查了成立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收益的影响,使用的是美国1981年以前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为样本,其结论是:审计委员会的成立能导致财务报告具有更多的信息,并且能提高管理者的责任。1996年,McMullen的调查证明: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与较少的错误发现、违规和其他不可靠的财务报告的标识相关。在结论上这样的差异值得调查,但还没有这方面的比较研究。

1993年,Kalbers和Fogarty从权利方面研究了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他们对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研究。他们指出将具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与没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的特征进行比较,可以提供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有限观察。他们发现有效性并不能通过符合程式要求而获得,因为这并不能衡量他们业绩的质量水平。Kalbers和Fogarty认为他们的方法更具有全面性和理论驱动性。他们将有效性定义为审计委员会用于实现其监管责任的胜任能力,并使用“权利”的概念来测试实施有效性既需要能力也需要决心,他们最后的结论是:有效的审计委员会需要有建立在制度支持之上的权利、实际权威和勤勉――这些要素很难用传统的规范手段去评价。

有些作者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背景进行了探讨。1993年,Kalbers和Fogarty将审计委员会成员与总经理的关系中将行业知识与权利平衡联系起来,认为这样的知识有利于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其他的研究也认为一般的行业背景和会计知识比具体的行业知识更有助于审计委员会业绩的有效实施。1994年,Bilimoria和Piderit调查了性别平衡对审计委员会业绩的影响。1997年,Lee 和Stone的研究证据表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成员潜在能力之间的不平衡削弱了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他们没有定义有效性,但指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是不可能从外部观察到,除非在公司失败的前后。他们还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成员经验背景的公开揭示似乎与公开揭示的职责并不一致。他们还认为这可能会导致外界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错误看法。1998年,Dezoort将这项工作做了延伸,他检查了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前的工作经历对他们监管判断的影响。

1996年,Collier和Gregory还对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与审计费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审计委员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阻止通过妥协审计质量来降低审计费用。他们的研究结论是:审计委员会在监管外部审计和保证审计范围的适当性方面是有效的,但在产生强大的内部控制环境以反映已减少的审计费用方面的有效性还缺乏证据。

这些研究虽然增加了人们对影响审计委员会有效性因素的理解,但并没有解决审计委员会是否能有效地改进审计的质量和内部控制结构。虽然这些研究集中在影响审计委员会业绩的重要方面,但是很难确定一些标准来限定一些因素来衡量其有效性。1986年,Cameron 研究发现关于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决定因素和标志被严重混淆。审计委员会的目标定义并没有被清楚的表达,利益和目的被认为是相同的。审计委员会活动的目的并不总能清楚的概括,所以对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评价只是建立在一个不明确的假设之上,而且这种假设通常是不一致的。正如在审计环境下对权利的评价:如果一个人不知道审计是为了什么或它将产出什么,那么就像一个人不能真正知道他是成功还是失败一样。由于对有效性概念的含糊不清,产生了不同的有效性概念,从而对审计委员会的行为有很大影响。

审计委员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关于以上三方面的国际研究,也是我国对审计委员会研究的重点:1.我国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提升公司治理,还是迫于法律环境的压力,或“装饰门面”、欺骗股东,或应付媒体?2.在我国的特殊制度背景下,审计委员会应承担哪些责任,如何协调我国公司内部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和责任?3.我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如何,是否能真正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的目的?

公司审计制度范文2

关键词:内部控制 制度规范 内部审计 实施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189-02

美国著名内部控制专家迈克尔・海默教授(Michael hammer)曾说过:内审机构应将自己视为公司的一种资源,在帮助管理者更有效地达到预期控制目标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内部审计职能将朝着以期达到成功管理所需的内部控制最好水平的方向发展。基于内部审计广泛的涵义和深刻的背景,现结合企业实际,对基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下的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浅析。

一、建立基于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2008年7月,国家财政部会同国家审计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联合下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确定了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五大原则。2010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门又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连同此前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舞弊为中心、以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为主体,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衔接有序、方法科学、体系完备”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目标基本建成,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引下,结合企业实际形成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发展战略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组织体系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内部信息传递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建设制度、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六十条)、母子公司管理指引制度、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55项管理制度体系,奠定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坚实基础。公司成立了审计部,设立总审计师和总再审计师职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实施及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为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履职情况检查和监督,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二、以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公司内部审计遵守独立性、回避性、职业道德、保密性、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廉洁性等原则,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坚持内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监督相结合,与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重大工程项目专项审计相结合,与职能管理作风建设相结合,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工作程序及时报告。多年来,已组织开展内部审计280次,均能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发管理建议函65件,提出合理化建议850条。

每年,公司都要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自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并及时进行落实。

三、绩效考评控制

该职能由集团职能部室审计工作主管领导负责,内容涉及内部财务和经营活动等审计,《购销合同》、《协议》的审核,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工作。法律顾问、案件诉讼、疑难应收款研究分析和检查、子公司管理、年检年审、验资工作、内部监察、资金安全等工作,“守合同、重信用”方面的工作。并会同法律事务顾问负责对外经济纠纷的调处、诉讼工作,债务处理,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络及内部审计和监察工作。

公司要求序列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薪酬、评优、奖惩、调岗等的依据。近3年来,经审计,公司累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70多家企业的经营者进行考核通报。对富润大厦、纺织科技园、印染基地等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审计。严格有序的内部审计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是经营管理团队廉洁从业的规范,形成了基于富润优秀企业文化的软实力。2011年集团实现销售39亿元,实现利润10027万元,实缴税金9938万元,自营出口3901万美元。集团自1997年至2011年,累计上缴税金7.54亿元,实缴税金连续位居诸暨市工商企业前茅,职工收入每年都有增长;完成了投资2亿多元的印染高科基地,投资近10亿元的富润纺织工业园基本竣工,投资1亿多元城西22层富润大厦总部大楼竣工验收,作为城东新城地标性建筑的34层超高富润屋项目已开工建设,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已获认可,浙江富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纺织品高值化利用项目已成为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备选企业,获得“全国纺织再生纤维高值化开发利用实验基地”称号。富源再生资源公司作为目前唯一的废旧军服回收利用试点单位,已经在再生纤维高值化利用领域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具备回收利用民用废旧纺织品的资质。

四、体会及建议

公司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从重要环节的制衡设置,不相容职务的分离,重大事项的会审等制订一系列内控制度,同时对内控制度进行常规性检查、突击性抽查、针对性的内控审计,使内控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在企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对应收款管理及跟踪审计及时追回被截留和占用的货款,为企业挽回损失。签订合同审计控制前移,发现了合同中隐含在付款、质量、功能和保修方面的陷井,规避企业潜在的风险,维护了企业的利益,使合同更规范有效,责任更明确。对外担保制度对有关财务指标要求设置及会审会签制度,使得平时与公司关系较好的企业提出担保要求时,既给公司领导解了围,也规避了代偿债务的风险。目前,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深深体会到完善的内控制度以及经常性检查落实,使企业降低和规避了风险,减少和挽回了损失。形成了做事按制度,不感情用事,投资不盲目跟风的良好风气。企业要稳健发展,做永久、本分、和谐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下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迈克尔・海默教授(Michael hammer)文章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2008.05

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2010.04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6.06

5.2011/2012中国纺织工业发展报告

公司审计制度范文3

建议: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说明:确定法定审计的范围(即哪些公司须进行年度账目的审计)是法定审计制度的核心。法定审计范围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公司股权结构的公众性;

(2)公司所承担的税务、债务负担的规模及性质;

(3)审计的成本。

各国关于法定审计范围的规定大体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全面审计型,它们对公司法下的各种公司都实行强制审计。第二种是以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审计型,即只使部分公司负有法定审计的义务。对负有法定审计义务公司的范围确定大体有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营业的性质和公司的规模三个标准。从组织形式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其中的上市公司,在各国都被纳入法定审计的范围之内。这类公司通常规模也比较大,对、生活的也比较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列入法定审计范围的通常是规模较大的以及从事类业务的企业。此外,考虑到中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也可能存在的;中突,一些国家规定,当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定股权比例的股东提出要求时,公司也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来审计。

关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通过对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规定进行比较,从中提炼出公司法定审计制度中通行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中国《公司法》法定审计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我国《公司法》修订中法定审计制度的构建提供立法参考。

建议:受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与被审计公司保持独立。

说明:各国公司法为保证法定审计的独立性,一般都规定了会计师不得与被审计公司存在人事上的或利益上的关联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的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持有被审计公司股份或对被审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负有一定数额以上债务的;

(2)注册会计师担任被审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上述人员的合伙人、雇主或聘用的人,或是上述人员所聘用的人的合伙人或雇员;

(3)注册会计师担任被审计公司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或持有被审计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公司的合伙人或其合伙人的雇员;

(5)注册会计师是上述(2)项所列人员的近亲属;

(6)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之外参与被审计公司的簿记或编制年度决算等业务;

(7)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公司获得审计业务收入以外的工资或其他报酬;

(8)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一定时间内每次都从被审计公司或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公司的审计和咨询业务中取得占其全部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收入的。

上述(1)项是对审计员和被审计公司股份关联的禁止,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等国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澳大利亚还规定了审计员对被审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形;(2)、(3)、(4)、(5)项是对审计员和被审计公司人员关联的禁止,绝大部分国家都有规定,如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比利时、日本等,但各国规定的范围略有不同,德国规定的范围最大;(6)、(7)项是对承担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限制,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等国有此规定,其中以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最为严格,要求会计业务和审计业务的绝对分离;(8)项是对于审计业务收入比例的限制,只有德国有该类规定。

上述各项禁止性规定,能够从形式上保证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之间的独立性,但独立性的最终实现还有赖于会计师对职业道德准则的遵循。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选任、任期及报酬

建议:依法设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公司,由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名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应当表决确定承担本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报酬。

说明:对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选任做出规定,是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强化法定审计的严肃性,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其应有的鉴证、监督作用,保护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中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选任做出特别规定,还有利于打破大股东控制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惯例。

1.对审计师的提名仅在日本《关于股份公司监察的商法特例法》第3条(2)中有类似的规定:董事向股东大会提出选任审计员的议案时,须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任,各国或地区都有不同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1)绝大多数国家实施的由股东大会任命审计人员的模式;

(2)以美国为代表的由审计委员会任命审计人员的模式;

(3)模式,规定审计人员的选任与经理人的选任相同,区分不同的公司类型,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任。

3.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国外主要可以归入两种模式:

(1)以英国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的任期一般为一年;

(2)以法国为代表的欧盟国家的任期为3到6年。

4.轮换制度是为了避免长期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与管理层过多接触,影响其独立性。自美国萨班斯法案后,各国开始研究轮换制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还处于研究阶段,多数国家还持~种观望的态度,未加规定。审计合伙人的轮换也还不是~个成熟的制度,做出这种规定的国家还比较少。

5.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任免制度的一部分,各国对审计人员的报酬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遵循谁选任谁决定的原则。为了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不应由公司管理层过多干预,应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水平。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解聘和辞职

关于事务所的解聘,建议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决定。在表决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公司应至少提前l5天向后者发出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收到通知后,可以向公司作出书面陈述,同时有权出席对其解聘或不再续聘进行表决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并陈述意见。

关于事务所的辞职,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须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中应披露与其辞职有关的、需提请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注意的非常事项。如果不存在这样的非常事项,该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要予以说明。公司应将辞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说明送达公司股东或予以公告。

说明:解聘和辞职是公司法定审计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保障公司享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任权的同时,避免注册会计师因为监督公司管理层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各国都针对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规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有些国家没有做出规定。

1.解聘或不再续聘。各国有关解聘规定,大致可以分为几类:

(1)英联邦模式。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解聘权。

(2)法国模式。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应董事会、经理室、委员会、股东大会或代表1/10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的请求,由法院判决解除其职务。

(3)意大利模式。规定股东大会只有在理由充分且征得公司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解聘承担审计业务的师事务所。

(4)日本模式。大型公司股东大会可随时解任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公司的监事会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也有权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限制公司解聘权,各国立法都做出各自的规定,大致可分为:

(1)程序限制模式。主要是英联邦国家,通过规定严格的解聘程序,赋予被解聘的审计师陈述权和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确保在被解聘前能够获得辩护的机会。

(2)实体限制模式。主要是法国,规定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过失或不能分身),才能申请法院解聘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混和模式。主要是日本对监事会行使解聘权的规定。一方面规定只有满足特定的几种情形时,监事会才能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规定被监事会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陈述意见。

2.有关辞职的规定,可分为几种模式:

(1)英国模式,规定受托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可以经书面通知而辞职,但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履行特定的说明义务。

(2)澳大利亚模式。区分不同的情况,规定对一般公司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可在任何情况下辞职,审计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只有经过ASIC批准后,才能生效。

(3)德国模式。规定只有在有重大事由时,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才能辞职。

关于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相关信息的义务

建议;公司应当向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说明: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为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的、完整的资料和信息,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审计师能够获得与审计有关的充分信息。国外关于公司为审计提供资料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从注册会计师的知情权的角度,赋予注册会计师查阅公司财务信息和相关文件,从公司获得有关的信息和解释的权利。如香港、新加坡、比利时、意大利、瑞士、欧盟、日本。第二种是从公司的角度,规定公司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条件、资料和协助,如瑞典公司法的规定。第三种是从注册会计师的知情权与公司提供信息的义务两个角度进行双重规定,如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和韩国的规定。在英国1985年公司法下,受托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可以随时审查公司的账簿、账户和凭单。如果公司管理人员故意或过失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一份引起误解的、错误的或欺骗的说明,就构成违法行为,将受到监禁或罚款或双重惩罚。根据德国商法典的规定,资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不迟延地向决算审查人提示年度决算和局状报告的义务。

关于公司妨碍审计的责任

建议:公司拒绝向审计师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或隐匿、谎报上述资料,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审计师履行正当职责的,对公司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为了保证审计师能够正常地进行审计活动,法律有必要采取措施保障审计师顺利地从公司获得必要的账册、凭证等财务信息资料。前面的条款中规定了公司负有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的义务。为确保公司切实履行此项义务,必须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一上,国外有两种公司法与证券法两种模式。前者如《1989年英国公司法》第389条,它规定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信息提供的义务,将被处以监禁或罚款。后者如《香港证券法》第95、96条,规定如果公司拒绝提供这些资料,或者隐匿、销毁、修改这些资料,阻止或妨碍审计的,要受到法律制裁。美国《萨班斯法案》中对公司管理层妨碍审计规定的法律责任也属于此类。

关于设立验资

建议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仅用于工商登记和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时使用。说明:《公司法》上确立设立验资,是保障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的基本要求。国外对此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是验资与评估分离的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公司设立时须经验资的,并且验资主体为注册会计师(含外国注册会计师),而非其他资产评估主体。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立法传统是一致的。第二种是验资与评估合一的模式,以德国、法国和欧盟为代表,对公司设立时规定验资程序,但是验资与资产评估程序合一,验资主体由资产评估师担任。大陆法系一般把资产评估主体视为设立验资主体,其做出的资产评估(尤其是针对实物出资方面)即具有验资报告的同样作用,可以证明出资的真实性。第三种是对公司设立不要求专门验资程序的模式,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出资数额即可。英美法系立法显得较为宽松,对公司设立时未加以严格的资本审核要求,对资本缴付金额采取申报制。

关于变更验资

建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须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说明: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尤其是减资时)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将产生重要,各国的规定较为一致,基本上对公司资本变动(主要就是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规定了强制验资要求。根据侧重点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对公司增资和减资规定了相同的验资要求,以欧盟公司法指令为代表。第二种是对减资时的验资要求较增资时严格,以英国、法国为代表,规定验资主体须向股东大会发表其对减少资本的理由和条件所持的意见,以进一步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性。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介入清算

公司审计制度范文4

关键词: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涵义及重要意义

集团内部审计制度是指以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机构为主体实施的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价、绩效审计等系列制度规范。内部审计是现代企业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利用内部审计制度,可以协助管理层监督公司治理政策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促进建立良好的内控环境基础,为改善内部控制机制及流程提供建议。同时内部审计也是公司内部控制框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其建立和实施过程的重要影响因素,是管理层用来监督相关控制程序的手段。风险评估、控制确认和遵循标准构成内部审计活动的主要部分,它们一起共同作用于公司治理。集团公司在壮大市场,增强竞争优势的同时,其组织治理结构也带来较多的产权错位和委托关系错杂问题,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管理层舞弊风险、信息不对称、目标利润差距等问题可能会提高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成本。

对于受托责任的履行,内部审计可有效降低公司管理成本。集团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平台,客观上需要内审部门及其监督机制来调控和制衡产权错位和委托关系错杂问题,进而降低管理成本。在公司制下,不同的管理部门对于各自的经济利益目标不尽相同,内部审计通过合理地增加信息及其透明度,合理保证协助行使权限,对部门的从业范围实行监督,降低管理决策风险,防止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减少信息传递及沟通障碍,降低集团公司的运营及监督管理成本。

二、集团公司内审制度在降低管理成本方面的作用

集团公司内审制度作为企业内控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监督内部控制其他环节的重要手段和力量。内审制度作为有效降低管理成本的重要手段,它通过降低剩余风险,透明信息披露,降低内部信息不对称性的形式与功能,来体现集团公司管理成本的降低:

(一)增强信息披露透明,降低母子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在经济学中,“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百度百科2012)在企业管理中经常被引申为管理及经营信息在沟通和传递过程中被扭曲的程度。在集团公司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会经常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通常,信息不对称问题发生在签约之前,则可产生逆向选择;信息不对称问题发生在签约之后,则可产生道德风险。

内部审计制度的监督有助于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审计制度可以通过增强及透明信息披露,反映经济事项和契约的履行状况来降低母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使公司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畅通,能够强化周围市场环境约束子公司经营行为,也能够强化集团公司治理层对子公司经营者的监控和制约。通过信息披露透明,将公司行为及高层管理者的经营能力通过财务报告等外部报告形式,体现在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使用者面前,从而对公司管理者的经营行为形成一种自我约束式的有效控制。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不仅使投资人、债权人等所有者权益的保护环境得以加强和巩固,投资、贷款使用效率得以提高,而且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信息及管理行为得以有效传达、监督和控制,降低剩余风险的同时,母子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得以降低,从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成本也得到降低。

(二)增强信息披露透明,降低子公司内部管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增强信息披露透明是消除子公司内部管理信息不对称及降低管理成本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治理公司的有效管理机制之一。内部审计制度借助于信息披露透明,有助于降低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从而减少子公司内部(经营者与所有者)管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借助于信息披露透明,可以有效减少管理层的内部剩余风险,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通过内部审计,发现管理经营职能不到位问题,并力求引起子公司管理高层的重视,努力将风险降到最低。公司治理发生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包括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在公司治理中,经营者拥有信息方面的超级优势,对于经营者而言,容易滋生懈怠心理或投机主义行为,同时也产生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监控乏力或治理效率不高的现象。而增强信息披露透明,降低子公司内部管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将使这一现象或问题得到很大缓解。

三、完善集团公司内审制度的建议

公司审计制度范文5

论文摘要:当前,审计舞弊的出现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的不健全有直接联系。从对公司外部治理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审计的关系,并对当前独立审计违背德的现状,从公司外部治理角度提出了构建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预期相适应的独立审计的措施。



1从公司外部治理角度研究独立审计的违背

1.1独立审计的损害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独立审计的损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被审计单位的阻力。审计单位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会干扰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利益诱惑。利益诱惑手段往往会使审计师放弃客观公正的审计立场。

第三、社会关系的压力。当审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某种亲密关系时,很可能会损害审计的独立性。

第四、自我复核。某些审计师兼容多项服务,进行自我复核。

第五、法律审计资源的短缺。法律进行监管的限制,往往会在法律上留下许多监督的真空地带,使审计师有违规的倾向。

1.2独立审计违背的极端状态——审计合谋的特征及成因分析

审计合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向审计委托人寻租以谋取利益的现象。其原因如下:

1.2.1法律监管不健全

第一、对公司管理层的违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法律对管理层的处罚力度偏轻,与通过违规获取的暴利相比,管理层倾向于选择较小的法律风险获得较大的收益。

第二、处罚的时间相对滞后。由于处罚时间的滞后,使得调查对象在此期间内有了很大的活动空间,使法律的震慑力大打折扣。

第三、诉讼成本高,民事责任条款欠缺。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对经济违法方面民事责任的规制还不是很全面。而且由于诉讼成本过高,很多对审计师的民事责任追究不强。

第四、对中介追究不力,执法不严。

1.2.2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和经理人市场的缺失

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和缺乏一套完整的职业经理人评估机制,通过市场选择经营者的可能性较小。

1.2.3“政府监管”下的审计合谋

我国的审计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中央政府一方面要求加强监管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又要求地方政府出业绩。而地方政府的业绩往往出在企业身上以此来带动地方经济的繁荣。那么有些地方政府就会非但不对其进行监管,反而纵容公司的造假行为。

1.2.4内部控制现象严重

独立于股东或投资者(外部人)的经理人员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使得审计委托关系严重失衡,审计难以保证应有的独立性,为审计合谋提供了空间。

2独立审计问题的治理对策——基于公司外部治理角度

2.1与公司外部治理有关的对策

第一、加强市场监管。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否的一个评价标准就是能够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具体到属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就是资产所有者或其代表如何选择、监控、激励管理当局和审计师,使管理当局保持诚实,审计师进行独立执业,避免二者的合谋行为。为此,必须做到:

(1)形成和完善经理人市场机制。

形成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证公司治理规范的人才基础,对现有公司管理人形成人才竞争压力。

(2)规范审计师的聘任、收费标准及服务范围。

审计师的聘任应该由资产所有者或者其代表来进行;对与审计师的服务范围,应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可以建立由国家主导在企业外部培育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的有效运作机制。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保护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则尤为迫切。

(3)实行注册会计师声誉与个人财富相挂钩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劣质审计师会逐渐把优质审计师驱逐出审计市场。为了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这种现象,实行注册会计师声誉与个人财富相挂钩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应该让注册会计师认识到审计合谋行为会通过会计师声誉的降低而使其利益受损,即使是一次审计合谋行为,都会导致其声誉的急剧下降。而且在其恢复执业资格的时候,其名誉也是很难以挽回的。在会计职业界,应该加大信息的流通性,以市场和社会的监督来保障审计结果的真实性。

就个人财富而言,可以采用注册会计师私人财富作为信用抵押的方式。在审计合谋行为中的审计师方,作为事后连带责任的当事人,抵押的私人财富可以实现对利益受损方的最大限度的有效赔偿。而同时,审计委托方与社会公众会更加可能地选择并且信任已将私人财富作抵押的审计方。另一方面,一旦将个人的私人财产作为抵押,审计师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就会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之中,这种丧失财产的威胁感会驱使审计师拒绝与管理当局的审计合谋行为,恪尽职守履行契约义务,才能获得更有价值的长期收益。

第二、规范审计环境建设。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标准包括:对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法律制约。从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负责人向证监会提交的公司定期报告中的内容和真实准确性提供保证,确保报告不存在有关事实的虚假情况、遗漏或误导。如果提供虚假报告,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制度上而不是在道德约束上强化公司治理结构。政府部门应对不按规定如实披露会计信息的公司以及违规的注册会计师事物所应予以严惩,做到依法管理。

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监管机构对审计师能否保持独立性有重大影响。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决心,政府监管机构必须对不能保持独立性的审计师和负有相应责任的事务处进行惩处。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公司治理机制普遍效率不高的情况下,政府监管机构对违规审计师和事务所的查处力度,对审计工作能否保持独立性和避免审计合谋有直接的影响。

2.2其它相关措施

2.2.1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

审计合谋除了有主观因素利益驱动之外,职业判断的水平也是导致合谋的原因之一。经济的发展特性,使得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审计实际业务的发展相对滞后。对于没有准则可循的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能力就会发挥很大的作用。而这种能力的发挥是建立在独立审计执业人员较强的认知能力和识别能力的基础上的。这样,才能快速的侦察出被审计单位的不当的财务行为。要使注册会计师具有迅速地执业反映能力,可以要求他们经常参加定期培训,进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与道德水平。

2.2.2行业自律

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改变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维护其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

在现实工作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反映出的问题会集中在公司财务中,公司财务的真实性是衡量公司治理效果的必要条件。要禁止上市公司独立审计师同时向该上市公司提供包括保管财务数据、设计和执行财务信息制度、资产评估或估价服务、核数服务、内部审计、商业或人事管理咨询、经纪或投资银行业务、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服务等非审计的服务业务,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公司审计制度范文6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 独立性 操纵性应计利润

一、引言

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主要内容,会计和财务监管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在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下,审计委员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够帮助董事会加强其对有关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审计的了解,提高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特别是在2002年美国公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得到重视,地位得到提升,其对于减少公司财务舞弊,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自我监管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又成为促进审计委员会职责顺利完成的一大因素。因此,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的提高应该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审计质量有积极影响。但我国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比例少,设立的公司也多是跟风盲从,或者是为了媒体影响或股市影响,加上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的规定少,相应法规和理论研究均不如国外发达国家和港澳地区,我国二元委员会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不能够完全消化这一制度,那么,我国引入的这一“洋”制度,在发展了10年之后是否能对我国上市企业的审计质量起到积极作用?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又怎样影响着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本文希望能够通过研究2009年至2011年我国在A股上市的企业的有关数据,运用统计学和计量学的方法,来解决这些疑问。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Vicknair,Hickman和Carnes(1993)认为灰色董事的存在可能会损害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Wild(1994)检验了260家建立了审计委员会的美国公司1966年到1980年的财务数据,发现建立审计委员会后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明显增大,并且管理者的责任感得到提升;Wright(1996) 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中内部董事和灰色董事的比例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Peasnell等(1998)也发现外部董事能够起到抑制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作用;Sweeney和Sloan(1996)实证检验发现董事会中多数是内部董事的公司及没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财务造假的可能性更高;Defond也发现,高估利润在设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中发生可能性更低; Rama和Raghunandan则发现,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师会面、检查内部审计计划的频率更高;Dechow等(1996)经过研究发现,内部董事占全体董事的比例越高,或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同一人,或公司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等,该公司越可能因违反GAAP而受到SEC的处罚;

(二)国内文献 魏冬(2004)选取了独立董事比例这个变量,发现当公司外部董事比例增高时,公司更低可能地利用流动性应计进行盈余管理;杨忠莲、殷姿(2006)通过对沪深两市2002年至2004年51家舞弊公司进行配对研究发现:舞弊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可能性显著小于非舞弊公司;吴水澎、李斌(2006)的研究则表明上市公司减轻问题和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能促使公司自愿设立审计委员会;陈胜蓝和魏明海(2007)用2001年至2004年A股公司的数据,研究了董事会独立性与盈余稳健性的关系,发现董事会独立性的提高能加强企业盈余管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以上文献资料和研究结果都从侧面说明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会对企业财务报表和会计信息质量造成的积极影响,但也有学者认为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没有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动机,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和外部独立董事的影响下成立的,不排除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具有安抚媒体和装饰门面的嫌疑(杨忠莲、徐政旦,2004)。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1)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与盈余管理。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能够帮助董事会加强其对有关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审计的了解,提高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完善公司治理。而审计委员会中内部董事过多会损害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质量。Peasnell(1998)的研究表明外部董事能够起到抑制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作用,Sweeney和Sloan(1996)研究表明董事会中多数是内部董事的公司财务造假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假设:

假说1: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与盈余管理具有负相关关系

(2)审计规模及品牌与盈余管理。根据审计质量级差理论,大规模的会计师是事务所必然在总体上比小规模事务所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品牌好的事务所必然在总体上比品牌次的事务所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Raghunandan(2005)认为在充分竞争的审计市场和审计监管条件下,信息渠道通畅,审计客户具有完全的信息,审计规模和审计品牌与审计质量正正相关关系。因此假设:

假说2:审计规模及品牌和审计质量具有负相关关系

(3)公司规模和盈余管理。大规模的公司盈利能力强,看重企业声誉,为了减少“政治关注成本”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小于规模小的公司;同时规模大的企业通常收到外部人的关注更多,进行盈余管理的限制比小公司更大,因此假设:

假说3:公司规模与盈余管理具有负相关关系

(4)公司盈利能力和盈余管理。Dechow(1995)和Burgsthler(1997)都认为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时,为了维护公司的声誉,进行盈利管理的动机较小。因此假设:

假说4:公司规模与盈余管理具有负相关关系

(5)公司资产负债率和审计质量。当公司面临资产负债率过高时,往往在再次举债时,会面临着债权人苛刻的条款压力,和高的借债成本,因此往往进行盈余管理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动机也就越大。

假说5:资产负债率与盈余管理具有正相关关系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在样本的选择上,本文选择2009年至2011年的中国A股上市企业为初始样本,并经过如下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类行业公司,因为金融保险类公司的应计利润计算方法比较复杂,与普通企业不同;(2)剔除综合类企业,即无法归类的企业,因为本文是分行业计算应计利润的;(3)剔除所需数据不完整的企业;(4)剔除新上市公司和已退市公司;(5)剔除各年度的ST和PT公司及当年未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6)因为每个行业进行回归的样本数最好不要少于10个,所以当进行完上述剔除后只有10个不到公司的行业进行合并或剔除。本文以来自国泰安CSMAR系列研究数据库的数据作为基础进行了筛选,筛选的结果如表(1)。其中,金融类行业指行业代码为I的,综合类行业指行业代码为M的,ST等是指当年成为ST、PT、*ST或退市的。由于要按行业来求得操纵性应计利润,因此把三年的企业样本再按照行业进行分类,行业分类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其中,由于制造业公司数量、种类繁多,取前两位代码进一步细分,结果如表(2)。将按行业分类的各样本公司进一步筛选,筛选掉其中样本平均数不足10个的行业(C2,C9,L),那么最终得到的样本数据为1891。

(三)模型建立及变量定义 为了研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与审计质量的关系,本文考虑建立以下模型:|DAi| = β1*Independencei+β2*Big4i+β3*Sizei+β4*ROAi+β5*A/Li+β6+ei

其中,β1-β5为系数,β6为截距,ei为残差,各个变量的解释如下:(1)被解释变量。|DAi|是公司i当年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根据前述截面Jones模型求得,代表了公司i的审计质量。(2)解释变量。Independencei代表公司i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是通过当年该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全体委员的比例确定的,其与|DA|应为负相关。由于我国审计委员会概念的提出较晚,上市公司中建立审计委员会的数量比较少,在样本筛选中删减了3080个样本,这其中既有的确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样本公司,也可能包含数据库未提供相关数据的情况。(3)控制变量。Big4i代表公司i当年出具的财务报表是否是由国际四大所或其在国内的分所所审计,用以控制事务所审计技巧和水平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其与|DA|应为负相关。国际四大所在本文中是指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此变量为虚拟变量,如果公司i当年是由四大所审计的,该值为1,如果不是,则为0。Sizei是指公司i的规模,用该公司当年资产总额取自然对数表示,用以控制公司规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因为大规模的公司盈利能力强,看重企业声誉,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较弱,与|DA|应为负相关。之所以使用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是因为其他变量的数量级都较小,为了使回归分析时的估计更合理,取自然对数使得资产总额与其他变量的数量级接近。ROAi是公司i的资产回报率,即净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用来衡量公司每单位资产可以创造的利润,代表公司i的经营业绩,用来控制公司当年营业状况所造成的公司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因为一般来说经营业绩越好的公司应计利润越大,其与|DA|应为正相关。A/Li是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即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衡量公司负债水平和利用借贷资金的水平,用来控制公司年末负债程度对公司操纵利润的影响,其与|DA|应为正相关。以上控制变量是借鉴Myers和Omer,Defond和Park等的研究成果。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首先,本文对模型中的解释变量,即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的描述性特征进行了分析,结果见表(3)。从表中可以看出,三年间的样本公司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是呈离散型分布,并且主要集中在0.5、0.6、0.667、和1上,比例分别为9.99%、14%、59%、11%。由于我国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52条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基本固定,在1/2-2/3之间,这表明我国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仍然整体偏低,国内上市公司对于审计委员会的重视程度和利用程度仍然不够。然后,本文对模型中的其他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的统计分析,结果如表(4),变量|DA|、Size、ROA和 A/L的变异系数较小,说明四个变量的数据比较稳定,离散程度小;变量Big4是虚拟变量,仅有0和1两个值,所以其变异系数无法代表其稳定性,根据统计,94%的样本公司是由非四大所审计的,仅有6%是四大所审计的。

(二)回归分析 回归分析如下:(1)单变量回归分析。本文对模型中的各个变量进行了简单的单变量分析,首先是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独立董事比例处在0.6-0.8时|DA|比其他情况时要高。可以推断,|DA|与独立董事比例的平方之间呈现负相关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显著,因此本文又在|DA|与独立董事比例的平方之间进行了回归分析,其R2值仅为0.2%,说明两者之间相关性的确很小,此外,回归分析的F值为0.3642,小于F0.05(1,1889)= 3.846386,说明|DA|与独立董事比例的平方进行回归是无效的。然后,本文又对各个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公司规模越大、经营业绩越好、资产负债率越高、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越强,那么公司雇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可能性越大;规模和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呈正相关;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是负相关的关系。各变量交叉R2结果如表(5),其中最大值为0.2218,说明各个自变量相互之间的线性相关不大。表(6)显示了某个自变量与其他自变量之间的方差膨胀因子(VIF),数值都较小,说明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可以进行多元回归。综上,|DA|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之间是一种不十分显著的倒抛物线的关系;各自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可以进行多元回归。

(2)多变量回归分析。在单变量分析之后,可以发现|DA|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之间是一种倒抛物线的关系,但并非显著,而且线性相关性较小,为了能够更好地探究|DA|与独立董事比例的非线性关系,本文决定在前文模型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自变量,Independence Centralized Square(ICS),即对独立董事比例进行中心化,把独立董事比例与其全部样本平均值差额的平方作为一个变量,如果|DA|与独立董事比例之间呈倒抛物线形,则|DA|与ICS之间应当呈负相关。那么模型变为:|DAi|=β1*Independencei+β2*ICS+β3*Big4i+β4*Sizei+β5*ROAi+β6*A/Li+β7+ei。

其中,β1-β6为系数,β7为截距。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后,得到的结果如表(7)。由表可知,该回归的F值10.93远大于F0.05(6,1884)= 2.1033,说明整个多元回归是显著有效的;在α=0.05的显著水平下,各个P-value除了Independence、Big4、Size之外均小于0.05,说明ICS、ROA、A/L是显著的,但从t值的角度来考虑,只有ROA、A/L的t值的绝对值大于t0.025(1884)=2.243196,因此,ICS的显著性并不十分大,是处于临界的状态。独立董事比例与|DA|之间的相关性很低,但独立董事比例经过中心化之后,其平方值,即ICS与|DA|之间的相关性显著提高了,而且是正相关,说明|DA|与独立董事比例之间的确是呈现一种类似于倒抛物线的关系,当独立董事的比例较高或较低时,|DA|值较小,说明公司操纵盈余较少,即审计质量更高,当独立董事的比例处于0.6-0.8的中间水平时,|DA|反而比较高,审计质量较低。原因可能在于,独立董事比例处于0.6-0.8的公司大多是因为该比例的法律需要而产生的,所以仅是“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可能与监事会职能重叠而使得监督效能更低;独立董事比例较低的公司反而会因为独董比例过低,监事会更能够发挥监督作用;独董比例高的公司审计委员会能够发挥作用,受到的约束也会变小。但ICS与|DA|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是十分的显著,其P-value为0.042452,相当接近α=0.05的显著水平,说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对审计质量并无重大影响,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并不能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进而降低公司操纵利润的可能。原因可能在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引入时间不长,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多为盲从跟风,没有发挥审计委员会的效用。Big4与|DA|之间显著性较低,但预测系数为负,符合原假设,说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较高的审计水平有可能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公司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但对我国国内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影响并不十分显著,说明四大所的审计水平可能不比国内非四大所高出许多。Size与|DA|之间显著性较低,预测系数为负,说明上市公司的规模越大,公司操纵利润的可能性越低,符合原假设,但总体来说影响不大,因为公司操纵利润的动机在于得到利益,无论规模大小,都有这方面的需求。ROA、A/L与|DA|之间显著性较高,且都是正相关,说明当公司经营业绩较高、资产负债率较高时,公司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增大,符合原假设。原因可能在于,当公司经营业绩较高时,会出现避税的需求,而且其应计利润也较多,容易使得|DA|变高;当资产负债率较高时,公司财务压力和现金流大,需要调高利润,美化财务报表,有盈余管理的动机。为了研究公司操纵利润做高做低与自变量的关系,本文又将样本按照DA的正负分开,分别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如表(8)和表(9),其中,表(8)是DA正值:从表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倾向调高利润的占了大多数,在调低利润的样本中,各自变量的预测符号与总体样本全部相反,显著性也相似,说明总体样本的结论适用于调低利润的这一部分样本;在调高利润的样本中,只有Big4的预测符号发生了变化,但是其显著性很低,结合总样本的分析,只能进一步说明审计师来自四大还是非四大对公司操纵利润的行为影响不大。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研究得到如下结论: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处在0.6-0.8时公司的审计质量最低,公司最有可能操纵利润,独立董事的比例在0.5-0.6或大于0.8时审计质量较高,两者总体呈现一种倒抛物线的形状,但是相关性并不十分显著。这说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对审计质量并无重大影响,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并不能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进而降低公司操纵利润的可能。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实行部分强制,如规定公司规模或者所有者权益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2)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当有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进行规定;(3)对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薪酬状况或者持股参股状况要强制披露,并有一定限制;(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审计委员会中至少要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需要对独立董事的会计专业程度具体规定和衡量;(5)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界定清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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