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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宣传培训范文1
一、立即动员部署。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各旅游企业,对照文件要求,制定活动开展计划,决定从8月份起至11月份,在全市旅游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大警示活动。要求各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酒店等旅游企业要积极参与并认真开展相关活动。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开展期间,我局指导各旅游企业利用员工大会、板报、宣传栏、LED屏、微信公众号、局域网等有效载体,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大力宣传、宣讲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局要求各旅游企业在个景区景点、酒店大堂、旅行社门店、旅游大巴车显眼处张贴、宣传旅游行业消防安全提示,循环播放消防安全教育短片,如宾馆住宿、乘坐交通工具、禁带火种,景区消防等旅游行业消防安全提示,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在各A级景区、星级酒店发放旅游消防安全宣传材料200余份。
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8月份,我局联合市消防大队,组织全市旅游企业相关人员40人到市消防中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培训内容包括灭火器的使用、高压水枪的使用、新式灭火器材的观摩、应急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8月份我局联合市消防大队对部分旅游企业进行深入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部分消防设施存在故障,企业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组织相关执法人员深入企业开展中秋国庆节前安全大排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分别深入星级酒店、旅行社、A级景区等企业开展排查行动,针对各类火灾事故容易频发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通过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把消防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的状态。
消防宣传培训范文2
为全面实施消防“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工程,着力提高文化经营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安全素质,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确保火灾形势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九部委《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和《2014年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区文体系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组织文化经营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践行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主题,深化“防火墙”工程和“六进”消防安全宣传,构建立体化的宣传格局,推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教育职责落实,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全面实施“五大”活动工程、牢固树立“消防宣传是消防工作治本之策的指导思想,强化文化经营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素质是消防工作软实力”的理念,坚持“简单、实用、高效”的消防宣传工作基本原则,深入开展文化经营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文化经营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营造全社会“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使广大文化经营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得到明显加强。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区文体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组织协调全系统集中开展工作。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范围
全区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影剧院、电子游戏(艺)经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网吧、公共文化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业主及安全管理人员。
五、工作任务
1、大力拓展传媒宣传阵地。充分利用消防安全视频等传媒资源和精心制作的各类消防安全宣传公益广告在游戏机、网吧、歌舞等娱乐场所进行播放和张贴。
2、在5月份,将邀请区安监、消防大队等部门领导为全区文化经营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人员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演练等培训,进一步增强“四个能力”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建设,不断增强文体经营单位抵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3、积极利用移动电话运行平台进行手机消防安全短信宣传,在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向各文化经营单位业主手机发送消防安全宣传短信。
4、影剧院要利用农村数字电影下乡的有利时机,在电影播放前,播放消防安全知识,推进消防安全宣传“六进”工作的开展。
5、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日常监管,特别在重要节庆、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强对歌舞厅、放映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及民间职业剧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巡查力度,及时把各类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在萌芽状态。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从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治本之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任务圆满完成。
消防宣传培训范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消防宣传培训范文4
关键词:“四个能力”;主要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U998.14 文献标识码:A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简称“四个能力”)建设,是增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的社会基础,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举措。笔者结合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分析“四个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四个能力”建设的方法和建议:
1 “四个能力”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单位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消除火灾隐患迟缓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从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单位消防巡查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差。仅在消防监督部门督促下才对火灾隐患予以整改。缺乏对火灾隐患整改的主动性,在消防管理工作中造成漏洞。
1.2 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弱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社会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单位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从实际中看,不少社会单位自防自救的能力与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去甚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弱”。
1.2.1 应急和灭火队伍弱化。一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削弱了专职或兼职消防安保力量。
1.2.2 应急自救队伍素质弱化。不少社会单位的员工流动性大,新员工到岗后,没有接受消防应知应会知识技能的岗前培训,对本级本岗的情况知之甚少。还有的单位员工对消防应急自救知识一问三不知,甚至不会报警、不会使用灭火器材。
1.2.3 灭火应急和疏散预案制订和演练流于形式。一些社会单位被动地制订灭火应急和疏散预案,预案制订后,也不组织演练。
1.3 单位组织人员疏散技能缺乏
一些社会单位由于忽视组织人员疏散的培训和演练,因而导致火情发生后,惊慌失措、极易酿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如近年来发生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亡人火灾中,单位或场所员工没有有效引导顾客疏散是造成人员伤亡多的重要原因。综合分析,社会单位组织人员疏散技能缺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3.1 疏散设施不能保证完好。一些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为了片面强调治安防盗和内部管理,人为地封闭安全出口,在人员疏散逃生的门窗上加装铁栅栏。有的设在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内的场所,在疏散设施维护上各自为政,由于营业时间不同,造成共有的疏散楼梯、出口不畅、锁闭。
1.3.2 未组织相关演练导致员工不会疏散引导。一些社会单位没有组织相关的应急疏散引导,一旦发生险情,员工引导不知所措。
1.3.3 员工缺乏基本的疏散知识。一些单位员工对疏散中如何引导顾客采取何种姿势疏散以及如何引导顾客识别疏散指示标志和“三提示”标识不了解、不掌握。
1.4 单位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存在误区
一些社会单位对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误区。
1.4.1 错误地认为消防教育培训与己无关。不少单位没有履行对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职责,员工上岗前、特殊岗位员工获得相关操作证前,没有进行必要的岗位前培训。还有的单位对消防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有抵触情绪,不愿派员参加,抱有侥幸心理,总觉得火灾很遥远。
1.4.2 错误地认为单位内部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或图示不是硬性要求。在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中,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对消防部门提出的安全标识和图示设置存有疑义,认为不属于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不设或少设,忽视标识、图示的宣传和教育功能。
1.4.3 错误地认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是走过场的形式。一些社会单位被动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消防部门的督促下,仅仅在“119”消防宣传日等重点时期,通过一些横幅、标语应付一下,没有深入地结合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员工的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2 进一步加强“四个能力”建设的思路
2.1 进一步加强政府层面组织领导,健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督促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四个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完善消防工作社会联动机制。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进程。
2.2 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四个能力”建设规范化程度
消防监督工作的目标是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社会单位火灾防控能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因此在消防监督过程中,要把这个目标贯彻始终,作为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3 进一步提高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抓好“四个能力”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长效机制建设
工作要求是否能够落实及落实质量的好坏,是由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员是否尽责来决定的。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要强调建设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建立“四个能力”建设的长效机制,避免工作冷一阵、热一阵。要解决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不落实、不到位、不规范、不持久和管理能力、自防自救能力低下的问题。要广泛开展宣传,督促单位完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建立长效机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强化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要通过加大行政监管力度、行政执法力度、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追究力度,督促其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单位 “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初期火灾自救,消防安全责任自负”机制,切实增强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
2.4 进一步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做强做大“四个能力”建设的主力军
“四个能力”建设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会做工作,还要善于总结,善于推广。
2.4.1 结合社会单位消防管理工作实际,注意发现、培养落实“四个能力”建设的典型示范单位,以此深入推进“四个能力”建设活动。
2.4.2 推广典型示范单位行之有效的消防工作方法,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整体素质,为“四个能力”建设广泛开展奠定基础。
2.4.3 通过调查研究,帮助社会单位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科学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由于社会单位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对消防工作的认识和了解程度不一,我们在工作中自然会碰到很多问题。对此,要注意工作方法。可以通过典型的培育,推广把“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做好做实。
2.5 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四个能力”的社会接受度
要把“四个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广泛性、实效性和社会性有机结合,使社会单位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提高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努力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树立精品意识,把宣传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和宣传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活动结合起来,打造适合更广人群、特色鲜明、富有生命力、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法、形式、内容,调动群众参与、支持消防工作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宣传机构,层层落实责任。要把准宣传重点,针对实地情况,广泛宣传防火灭火技能、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方法及消防法律,以点带面,增强宣传效果,让人民群众切实了解“四个能力”、关心“四个能力”、支持“四个能力”、掌握“四个能力”。
参考文献
消防宣传培训范文5
一、总体目标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落实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县火灾形势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一是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工作目标,各乡镇、各部门正职是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机关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责。县政府将把消防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严格落实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制”。二是实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分析全县消防安全形势,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讨论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拟定消防安全对策、措施。联席会议由各乡镇、县发改委、财政、公安、民政、安监、住建、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广电等部门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三是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在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四是对于县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落实专人跟踪整改,彻底消除隐患。五是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要迅速报县政府,并及时组织、指挥灭火救援,查清火灾事故原因,做好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2.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在行业、系统内部,要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职能部门;逐级建立和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逐级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确定行业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每年要组织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治理活动,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率达到100%。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召开现场会,分清责任,严肃处理。二是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行政许可、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公安、消防、安监、广电、文化、教育、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共同解决。三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自“四个能力”建设方案,督促抓好本行业“四个能力”建设试点,并报县政府备案。
3.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一是严格落实财政部、公安部【300】号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公安厅制定的《武警省消防部队业务费保障标准》,全额落实专项配套经费。二是今年,全县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包括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并逐步实施。三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公安、交通、通讯、电力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快速反应系统。四是集中整治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县政府将依据年初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奖优罚劣。
(二)夯实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基层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基础。年,各乡镇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平安社区建设内容,各社区要建立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消防组织。
2.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各村、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3.夯实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建设基础。各村、社区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
4.夯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基础。各乡镇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加强保安人员消防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承担扑救初起火灾职能。要按照《省城市社县消防建设标准》的要求,年全县20%的村、社区消防工作达到“六有”标准,即:有消防组织机构、有防火公约、有志愿消防队、有宣传阵地,有消防水源和灭火设施、有职责制度。
(三)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即: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此项工作在《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争创“双百标兵”活动实施方案》中专题部署。)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一是县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动”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合力。二是县公安消防大队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针对全县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主动对全县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请政府组织公安、住建、安监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是今年要启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优活动,制定下发达标活动标准和考核细则,督促各单位自行对照完善,公安消防部门要统一组织验收评定。四是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协调规划、住建等部门共同把关,杜绝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投入使用。五是各基层派出所要严格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分管消防工作领导和专兼职消防民警,加强对辖区县“九小场所”的监督检查。六是各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达到“五化”、“三会”。“五化”即:消防责任明晰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管理标识化;消防培训演练制度化;检查巡查经常化。“三会”即:会宣传消防常识;会检查消防安全;会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七是县公安机关要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基层各派出所的目标责任之中,定期检查,年终考核。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一是县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落实全省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议精神,规范消防执法例会制度;县公安消防大队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执法例会。二是要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对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进行展评,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讨论,县公安消防大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档案展评。三是要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实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裁量网上裁定、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全流程在线管理模式。四是要深化警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宣传内容,加大宣传投入,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要在主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并在相关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要依托消防队站,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二是加强消防知识培训,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适时举办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训班。四是要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培养消防安全工作的中坚力量,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三是建设面向社会单位和群众的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一是深化“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严格执行消防便民利民措施,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二是成立技术服务队,对全县消防执法提供面对面地帮助服务,为各单位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三是推进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提高单位消防管理人员专业技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构筑“防火墙”工程的重大意义,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自上而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县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和基层派出所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消防执法监督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三员”作用,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基层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一至两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消防宣传培训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稳定的总要求,深入贯彻《消防法》、《省消防条例》,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重点,统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打好火灾防控基础,不断提升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要做到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消防档案;规范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规范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规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1、按照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原则,结合房产局工作性质制定出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2、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立消防控制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责任要求,一般员工达到“懂灭火设备使用,会扑救初起火灾;懂自救逃生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两懂两会”要求。消防控制值班人员达到“懂消防设施备,会操作使用;懂火灾应急处置程序,会组织扑救火灾;懂消防安全常识,会检查隐患”的“三懂三会”。消防安全管理人达到“懂消防法律法规,会部署消防工作;懂消防设施设备,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知识,会组织员工培训;懂火灾应急处置,会组织灭火演练”的“四懂四会”要求。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分别对本系统消防安全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察,落实年度考核工作,严格奖惩。
3、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消防管理。
4、每半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重要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
(二)积极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消防宣传活动和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每半年组织1次本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值班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接受消防业务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3、本单位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三)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本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3、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做好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4、组织一次本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考核。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5、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考核。
6、落实本单位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和资金,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