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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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范文1

第二条 县政府、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以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的,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警告;

(四)记过;

(五)记大过;

(六)降级;

(七)撤职;

(八)开除公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有明显过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

2、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4、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无故不到、工作拖延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5、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6、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7、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失职行为。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实行倒查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首先从发生事故的环节追查,并逐一溯源。

第七条 需对责任人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记过处分;

3、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是党员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故意违规执法、徇私、严重失职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造成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八条 确认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1、超越或滥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2、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3、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4、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5、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承担次要责任;

6、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7、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8、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9、监管环节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及督察督办,对负有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相关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级办法执行。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范文2

一、抓政策制定,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职责

为全面贯彻2013年年底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3〕1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根据《通知》精神和时任省长巴音朝鲁的批示,从2014年年初开始,组织力量代省政府起草了《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意见》先后两轮征求了省直23个部门的意见,征求省内35位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与省水利、畜牧部门进行了专题会商,最后征求了省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先后采纳各部门和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意见25条,采纳专家意见20条,在2014年8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政府于8月28日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继续将是否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列入全省县域经济考核一票否决指标”, 《意见》的出台,将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构建监管工作体系等方面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抓队伍建设,构建基层监管工作体系

为贯彻农业部加强基层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3年12月省编办出台了《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县级行政监管机构、监督检测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和乡镇监管机构建设,制定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农质字〔2014〕98号)。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各市、县全部成立了监管机构,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全面完成,农产品质检站进一步明确职能,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初步形成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农业部门负监管责任、农产品生产者为第一责任人,行政监管处(科)为组织机构、农业综合执法、质检机构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为监管工作具体承办机构的工作体系。

三、抓制度建设,落实监管任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行为,增强基层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2014年重点推进监管工作制度建设,从而形成工作增压机制,落实监管任务。一是省农委与9个市(州)农委、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和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农业局签定了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属地监管任务;二是提出全年工作要点,从9大方面15项具体工作落实监管任务;三是制定了《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通报和问题约谈管理办法(试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办,全面已下达通报督办单45份,其中,较大风险隐患通报6份;四是制定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统一印制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记录表》和《农产品生产记录》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性文书;五是对全省基层速测工作实行月检月报制,在15个县开展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准出试点,各地已完成速测蔬菜样品10万个以上。

四、抓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农业部和省政府的部署,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全省继续开展农资打假、农药及农药使用、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整治。重点开展了农药专项检查,全年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7816家次,出动执法人员8514人次,整治具体区域768个次,立案查处215起,涉案金额54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52万元。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有效规范农资生产经营秩序,放心农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

五、 抓抽检监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准确性和覆盖面,2014年,对全省监测计划进行了合理调整。一是增加食用菌省级例行监测次数,由2次变为4次,全省实现蔬菜、水果、食用菌每年开展4次例行监测;二是提高监测参数标准,例行监测检测参数蔬菜由35种提高到50种,水果22种增加到40种,食用菌由11种增加到30种;三是微调检测品种结构,适当减少蔬菜、水果的定量检测样品数量,增加了粮油产品的定量检测样品数量,配合“健康米工程”,将全省水稻产区全部纳入抽检范围;四是首次委托县级质检测站开展定量检测,支持指导2013年通过省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和机构考核的榆树市、公主岭市、白城市洮北区三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开展蔬菜等农产品定量检测。

六、抓项目实施,推进质检体系建设

全省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县质检体系建设,一是配合委计划处,指导4个市、县农产品质检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可研及初步设计编制评审工作;二是在省发改委的部署下,实施质检项目主要仪器设备省级统一招标工作,组织开展2013年下达计划项目的11个县级质检站和6个市(州)级质检中心的招标前期准备与实验室建设技术指导工作,配合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技术审核确认,年底前,将开展检测仪器设备省级统一招标工作;三是配合世行项目办,扎实推进世行贷款项目省、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四是推进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选择5个县(市)开展专业人员上机操作培训,编制质量工作手册,其中敦化市通过了省级认证和机构考核工作。

七、抓农业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一是积极争取农业标准制修定项目,2014年新争取农业部农业行业标准制(修)定项目5个,吉林省地方农业地方标准制(修)定计划农业项目57个,农业地方标准连续两年争取项目数量突破50项,占全省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近四分之一,目前已经全部完成项目审定工作;二是组织2014年度标准创新贡献奖农业项目的申报工作,共组织申报了5项标准创新贡献奖,根据省质监局网上公示,省农委推荐的省农科院《生物防治用赤眼蜂》和吉林农业大学《无公害农产品――人参农药使用规范》分别获得一、二等奖提名,已公示结束;三是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对洮南市、珲春市两个2013年国家标准化示范县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指导,已做好迎接国家农业部考核验收准备工作,指导舒兰市开展国家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工作。通过标准化示范创建,提高了项目区农业标准化的生产水平;四是大力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新认证“三品一标”产品328个。

八、抓宣传培训,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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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范文4

一、健全三级监管网络,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始终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关键举措来抓。结合省、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改革,立足本区实际,积极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根据省、市政府确立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通过对现有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构建起了职能有机统一,关系协调理顺、管理责任明确的区、镇(街道)、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2012年初调整充实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各分管区长任副主任,区直相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成立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区政府办公室正科级行政内设机构,核定行政编制5名,负责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监管部门都确定了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部门监管职责的落实。各镇、街道对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辖,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在全区各村居配备了885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此外,还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干部、一线职工、网民、离退休人员中聘请了15名食品安全社会义务监督员,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多层次监督。构建起了纵到底、横到边,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体制保障。

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范围广,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机制运行顺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和关键。一是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和监管部门相关职责的通知》、《临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倒查及追究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责任,明确各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职责和企业(业户)的主体责任。杜绝职责边界不清、关系不顺、权责不一致和监管交叉或空白问题的出现,确保做到食品安全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责任和监管职责明确无缝隙,特别强调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今年7月,区政府出台专项文件,在全区开展了餐饮消费环节委托镇政府、街道办执法工作,做到了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凝聚了工作合力。近期,区编办联合区监察局、区食安办,对全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镇、街道开展了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专项检查。通过听取履行职责情况介绍、核查有关文件资料、走访调查对象、开展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重点检查各监管部门落实“三定”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强化基层责任情况,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情况,解决影响食品安全重点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情况等。通过检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水平提高。二是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区食安办定期或专题召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区食品安全问题。制定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形成了区食安办综合指挥协调、各监管部门配套联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查处贩卖病死猪、查处无证加工肉制品和餐饮单位餐具消毒专项检查等8次联合执法行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狠抓工作落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体制和机制是工作开展的保障和基础,工作成效的取得关键在于日常工作是否扎实,重点工作是否有突破。为此,临淄区根据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从“重点工作”、“督查考核”、“宣传培训”三方面,狠抓工作落实,使全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作用得以切实发挥,全面提升了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突出重点,扎实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开展

一是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状况。组织对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逐家逐户拉网式排查,根据不同种类、不同情况登记造册,分别编印了《临淄区食品安全监管单位名录》和《临淄区镇、街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录》,为各监管部门和各镇、街道的监管范围制定出“分布图”,将所有食品企业(业户)的基本情况制定出“明细表”,从而摸清了家底,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做到了统揽全盘,有的放矢,全面提升了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二是落实环节监管,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按照上级部署要求,采取集中整治和分类整治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落实环节监管责任,推动了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有序开展。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春季农资打假”、添加剂、地沟油、保健食品、酒类、鲜肉、“瘦肉精”、酱油生产企业、桶装饮用水、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3200余人次、执法车辆1300余台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户)2700余家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360份,立案查处45家。每一次专项整治活动都做到了有方案、有部署、有行动、有结果,有效保障了全区人民饮食健康安全。三是推行有奖举报,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社会监督。区政府设立了20万元举报奖励专项基金,出台了《临淄区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和《临淄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细则》,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范围、奖励标准、兑奖办法。印制了2万余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公告》,在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村居进行张贴和发放,并在电台、电视台高密度滚动播出,收到了明显成效。今年以来,共受理各类举报35件,其中查实8件,已兑现奖金3200元。

(二)强化宣传培训,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区政府将《食品安全法》列入“五五”和“六五普法”规划内容,从学习和宣传着手,努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监督环境。一是精心组织,扎实开展食品安全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和街头LED显示屏等媒介优势,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时机,通过制作专题片、公益广告、悬挂横幅、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印制发放了5000本《家庭生活与食品安全》彩色宣传册;投资30万元制作了130个宣传栏免费安装到农村和社区;在电视台开辟“共建诚信家园 同铸食品安全”专题专栏,对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系统报道,对部分优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展播;请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走进区广播电台直播间与听众即时交流、开展系列访谈。通过一系列深度与广度相结合的宣传教育,在全区上下营造了“共同关注、人人支持”的浓厚氛围。二是注重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区里先后组织相关部门、镇街道负责人赴寿光、高密、即墨等地区学习先进经验,开阔了大家的理念和视野,更加明确了工作思路和努力方向。同时,积极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学习、落实食品安全法,努力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各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由过去的“要我抓质量”正逐步转变为“我要抓质量”。据统计,近一年来,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54期,培训从业3000多人次,有效提升了食品监管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监测,积极掌握舆论主动权。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对此,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工作,在区委宣传部成立了网络办负责监测网上舆情,建立了舆情信息员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积极展开督查,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工作陷入被动。同时,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常年在区电视台、电台滚动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和有奖举报公告;编印《临淄食品安全》简报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状况和部门监管情况。通过宣传培训活动的开展,在全区形成了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食品市场环境。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范文5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渎职罪 法律适用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但是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从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些事件是首要问题是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监管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媒体频频曝光,而职能部门却后知后觉,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行为,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渎职罪名,目的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出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食品安全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际上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且按照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以渎职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刑事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尽管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按照渎职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际也是敦促检察机关强化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关于已颁布实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和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般渎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相似,但是有一定区别:第一,限定了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损害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罚上限,相较于一般渎职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而非一般渎职罪的确定量刑的加重情节。

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几点探讨: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使食品安全究责走出“刑不及官”的误区。”这是网络上对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一句表述,实际上这句话本身就是对刑法的误读,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渎职罪来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和其他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应当“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部门,分别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该罪名的主体应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表述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国家机关部门中,代表国家行使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

触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一般渎职罪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表述也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确定对认定是否犯罪相当关键,在行政监管部门的规章中或许有相关标准,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找到相关参考标准,鉴于相关部门规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没有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实际上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还是落回了行政监管部门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时给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潜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内显现不出来。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严重后果”。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可作为一种危险犯来认定,即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是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即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渎职行为,甚至是渎职犯罪行为。这样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期待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出台,以便于新法的实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这是网络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的评语。事实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量刑标准,相对于普通情节的一般渎职犯罪来说,“严重”和“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确实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要重,说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设该罪名时所表明的态度,该罪名产生的社会震慑效果应当重于一般的渎职犯罪。

但是比较“徇私舞弊”情节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有明显的不同。“徇私舞弊”在渎职罪系列中有一定争议,因为其功能不统一。对于一般渎职犯罪,“徇私舞弊”是作为加重情节,也就是提升量刑档次;在特殊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却是法定的犯罪情节;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中,“徇私舞弊”仅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既非法定情节,也不是加重情节。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样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处罚标准是参照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在其量刑比较恰当,但是“徇私舞弊”情节又产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会引发一定的争议。

四、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督的覆盖程度受概率影响等特点。食品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地里的食品、服务业委负责动物屠宰、生产环节由质监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药监局负责监管。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相关部门职能有交叉或空白,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认定;第二,调查环节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伪造;第三,涉及相关部门利益,查办阻力较大。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判断是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有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节,与造成危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看起来较为容易判断,但是除个别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外,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要确认其是否渎职有相当难度,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借口检测技术限制、抽样概率问题、监督体系标准滞后等因素进行辩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更是让司法管辖无从下手。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每个部门经调查都是恪尽职守,没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最终只能把发生事故产生损害的原因归咎于现有的监管体制,相应的责任人仅接受行政上的处罚,使得司法介入流于形式,难以彰显法令本身的威慑力。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范文6

为了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力度,保证全县人民饮食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镇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将食品安全纳入各镇、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县食安办配合县考核督查局对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重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县食安委汇报督查情况。食品安全全年考核工作由县考核督查局按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统一组织,县食安办配合。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协作配合。县食安办要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职责界定不明确的环节或监管领域,要及时通报情况,由县食安办指定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

(四)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四个一”制度。每年6月、12月下旬县食安办向县政府常务会汇报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下旬县食安委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分析研判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每月5日以前上报专项整治方案,30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周四前报送本周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县食安办及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研究应对措施,协调一致采取行动,妥善处置食品安全隐患。

(五)严格责任追究办法。凡是在本行政区域或监管领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县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二、依法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中发现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线索,以及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用原料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证据保全和侦查工作。公安机关要重拳出击,依法立案侦查,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将县法院、县检察院纳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前介入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处置工作。

三、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指导作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监管职责建立能及时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动态信息档案和查询系统,建立行业诚信体系,提高食品行业自律水平。

(二)开展食品示范企业、示范店评选活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大力开展示范评选活动,要制定出示范企业、示范店评选办法,每年进行一次等级评定,将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模范企业上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根据审核结果统一对示范企业、示范店进行挂牌表彰。

(三)建立食品违法“黑名单”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管工作和各项专项整治行动结果,将不良信用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同时,违法生产经营企业法人进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信息库,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行业,并向社会公布。

(四)督促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要及时向县食安办汇报。县质监局组织协调生产企业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县工商局负责对全县流通市场的不合格和过期食品进行全面查控,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质监局要对处理或销毁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县电视台负责及时跟踪报导。

四、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密切结合

要把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主食、蔬菜和小餐饮、小作坊、放心早餐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小作坊加工的食品一律不得进入超市销售。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六项专项整治活动。

一是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是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和废弃油脂专项整治工作。县质监局要严格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准入资格,强化日常监管。县工商、质监、药监、环保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劣质食用油以及从非法渠道收购食用油的行为,严格审查废弃油脂流向。

三是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工作。县质监局要强化乳品生产企业落实原料检验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的监管,县工商局要严把乳品经营企业准入关,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县畜牧中心要加强对奶站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鲜奶留样制度。

四是加强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县工商、质监、商务、药监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假冒他人商标的生产行为,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同时要堵塞假原料来源。

五是加强肉类和肉制品综合治理工作。县商务、畜牧部门要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做好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同时加强对小散养殖户的监管。县工商部门要严把流通关,杜绝“问题肉”流入市场。

六是要依法取缔食品行业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无证食品经营企业的打击力度,加强协作,推进联合执法,坚决杜绝无证经营行为。

五、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和奖励制度

制定出台《县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设立举报奖励基金,鼓励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打假治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县食安办要落实奖励措施。

六、探索推行标准化食品安全体系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探索制定主要农产品、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消费全过程的生产、经营标准体系;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从采购、生产经营到包装、运输、贮存的全过程标准化体系;食品物流企业要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物流标准体系。把食品从原料供应、生产加工到市场消费的各个环节纳入监控范围,建立包括产地、种植、加工、包装、检测等相关信息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发现问题追根溯源、查清原因、分清责任。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一)整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认真开展全县检验检测资源调研工作,把全县食品检验检测人力和设备资源有机结合,成立县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制定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5年发展规划。今年9月底完成全县检验检测资源调研工作,年底前完成整合资源总体规划和可行性报告,完成检测中心项目的立项工作;年6月完成检测中心选址、征地工作,10月完成图纸设计及内部规划;2013年春季动工建设,年底全面完成检测中心的主体建设;2014年底完成内部装修、仪器设备购买安装、技术人员招聘培训、仪器设备的调试并试运营,同时申请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认证;2015年2月完善内部制度、全面总结验收、正式开展业务工作。

(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评价体系。县卫生局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及时公布我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每年12月底前完成对全县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

八、加强食品安全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各镇要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站,与镇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一套人马两项职责,内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办公室主任由各镇分管领导兼任,具体负责本镇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工作。各镇要在各行政村设兼职协管员1名,县食安办每半年对村协管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履职情况及年终考核结果发放报酬。

(二)建立财政保障制度。县财政部门要把加强监督人才培养、改善执法装备、检验监测、监督抽检、事故查处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九、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

(一)加大日常宣传力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执法案件现场办公、宣传栏、科普展览等各种形式,结合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蛋、奶、饮料、方便食品、保健食品等方面,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二)加强媒体宣传。县电视台要在新闻栏目播报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动态每月不少于4次;记者跑街栏目报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每月不少于2次;同时要每月至少宣传或曝光一项食品安全先进典型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三)强化中小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县教育局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讲座,在中小学校推行食品安全知识报告会,全面提升中小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同时,由县工商局牵头,每学期开学初期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秩序进行一次整顿,学期中间进行抽查,对反复出现混乱现象的区域要开展集中整治,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氛围。

(四)加强辖区阵地宣传。各镇要在各村委会、人员密集场所设立食品安全宣传栏,制作宣传版面,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五)将食品安全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各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一定数量的食品安全宣传固定标语,有效引导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组织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将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落实到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