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建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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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建设

审计制度建设范文1

1.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

从定义可知,内部控制是企业为了实现一系列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及程序。这些政策程序中就包含了内部审计。从目标上来看,两者具有一致性。

2.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的工作对象。

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中指出: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由此可见,虽然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但是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中包括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二、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特点

增值型内部审计不是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它是一种强调了增加价值功能的内部审计,是一种新的审计理念,是内部审计的新的发展阶段。其特点如下:

1.工作范围和工作对象更广泛。

内部审计不仅仅停留在差错、防弊,而是扩大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这些新兴领域,服务对象包括了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增值型内部审计把所有能够为企业增加价值的领域都纳入到工作范围以内,通过开展确认和咨询活动,帮助企业实现价值增值和实现目标。

2.强调价值增值。

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是通过向企业内部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形式实现自身价值的。

三、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

第一,管理层和治理层认为,内部审计部门只是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是一个非物质生产部门,单纯消耗企业资源,是一个成本中心,不能给企业带来价值增值和利润。还有些认为有注册会计师进行外部审计就足够了,而且内部审计也可以外包给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只是摆设而已。基于这些错误认识导致内部审计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得不到领导的“阳光”,只能“枯萎”。第二,企业其他部门和员工,认为内部审计部门就是来“检查和找茬”的,内心中很反感,对内部审计工作很排斥,根本不会主动在价值增值、风险控制方面主动去咨询。第三,内部审计部门自己也没有定位清楚,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一般人员较少,很多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做分内工作就行了,何必要去关心其他部门的价值增值呢?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多数来自于财会部门,大多数人有着一定的财务会计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背景,但是并不熟悉审计业务,工作中往往按照财务会计的工作思路和程序进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效果不明显。

3.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

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决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执行效果。这种独立性和权威性不是随着时间推移、业务展开和工作进行等后天因素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机构设置、隶属关系、由谁领导等先天条件。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尚无定式,多数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层次是比较低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很大程度上限制、制约了增值型内部审计的发展。另一方面作为内部审机构仅是将审计结果传达给相关部门,并没有权利做出相应奖惩措施,对于审计结论也没有进行后续追踪,咨询建议没有能够得到重视或利用,这些都造成内部审计结论成为一纸空文,浪费了企业资源。

4.缺乏行业自律和执业规范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英文缩写为CIIA,前身为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成立于1984年,是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它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人才培养、机构的设置、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标准和内部审计行为规范建立、行业管理、教育等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建设当中的作用却没有充分的发挥。表现在:(1)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我国有8.6万多个内部审计机构,将近30万的从业人员,平均每个内部审计机构拥有人员3-4人,规模较小,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的只有2.5万,仅占全部内审人员8.33%。(2)1999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修订了内部审计的定义,这一全新概念中就强调了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效。而我国的内部审计协会于2013年才将“价值增值”明确纳入内部审计的概念。(3)2013年我国内部审计协会了新的《内部审计准则》,这是根据最新的国际内部审计准则所做的修订,但是相关的实务指南尚未修订,造成了新准则在实务中的使用缺乏具体业务指导。

四、我国增值型内部审计制度建设

1.提高认识。

企业上下都要重新认识内部审计在企业价值增值中的作用,尤其是管理层和治理层要给予内部审计足够的重视,肯定内部审计具有价值增值作用。另一方面,内部审计机构要开展积极的“自我营销”,开展咨询活动。

2.全面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采用“请进来,走出去”两种模式培养人才。一方面,聘请高职称、高学历、高水平的内部审计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培养现有人员,送他们出去学习、培训。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税收等专业知识,还要具备战略、风险、法律、管理、金融、工程、计算机等知识,知识结构要向专业型和复合型的广度和深度发展。

3.选择符合企业自身机构设置方式。

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适应同一种内部审计模式,要根据企业规模、所有制类型等具体情况,兼顾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适当的内部审计机构模式。首先,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目前有四种模式:(l)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最高层负责;(2)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部;(3)隶属于总经理。(4)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结合,隶属于纪律检查委员会。笔者认为,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纪律检查委员会下,对我国国有企业比较适合。其次,对于规模较大、具备设置独立、高效的增值型内部审计机构的非国有企业,应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也就是借鉴美国的增值型内部审计模式。最后,对于规模较小、不具备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能力的中小型企业,从资源优化配置角度来考虑,可以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采取在国外很普遍的内部审计外包方式。

4.发挥IIA的行业主导作用。

审计制度建设范文2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加强了制度上的完善。但就目前企业相关制度的设立方面,仍旧存在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对相关工作内容不了解,造成内部审计工作浮于形式,无法达到企业有效展开内部控制的效果。本文基于这一情况,简单阐述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分析了目前企业在制度审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内控优化策略,旨在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控的有效性,帮助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关键词 内部控制 审计调查 优化策略

企业在现阶段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内部控制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阶段。在企业中,唯有加强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才能够保障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会计信息的整合与控制、认真落实各项经营决策,才能够让内部各项活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达到整体上的优化效果。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充的状态下,分工与合作的制约与联系必须通过系统化与规范化的控制达到严密管理的效果,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正确决策。

一、目前企业在内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企业在内控制度的建立方面显得比较凌乱,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化体系,自然无法达到统筹优化效果。现如今,各项新兴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例如网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运用网络已经是必然趋势。但技术跟上了时代的步伐,在相关制度上却仍处于落后阶段。同时某一些制度已经无法跟上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形同虚设,但企业仍未将其撤销,而是束之高阁,使之成为彻底的形式主义。另外,预算的编制缺乏严谨的态度。有些企业预算严重脱离实际,没有生产和销售等预算执行部门的参与,从而使预算在执行中频繁调整,严重破坏了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多为事后管理,缺乏前瞻性

内部控制是企业经营的核心环节,若没有经过完善的设计以及不断地改进,是无法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的。就目前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善而言,多数企业都是在问题出现之后再开始制定策略,也就是说在问题发生之后通过问题了解需要改进之处。这样一来,企业会逐渐变为“重经营,轻管理”、“重生产,轻控制”模式,无法通过防范达到内控效果。

(三)控制上存在滞后性

目前,会计制度已经在不断完善,企业在此方面的制度建设理应跟随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但就目前企业制度建设方面而言,仍旧存在一些滞后性特征,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让企业无法紧跟经济时代的发展。如财务人员利用专业会计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更改原始电子账簿,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并很难恢复到真实情况。这些问题都是企业应该重视并加强控制的要点,企业只有从制度上加强完善,才能够保障此类问题不再出现。

二、审计调查下内控制度建设的优化策略

(一)促进建设,发现问题

审计工作一般都是企业内部人员在进行内控制度时对控制系统产生的看法与评价,属于事后控制阶段。但现如今的内部控制已经能够部分达到事前检查效果,在审计人员开始进行审计之前就将设计的控制制度审查一次。这样一来,问题能够被及时发现并解决。

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能够利用审计工作对制定的控制制度提出建议,即参与到制度的制定当中。因此,审计调查工作在内控制度的实施初期可以达到优化与促进作用,帮助制度的设定走上正确轨道。在审计调查的参与下,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有效程度上都会大大提升。

(二)完善内容,防治结合

审计工作,顾名思义,就是对现存制度的审计与优化。在审计调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相关制度是否合理与完善能够被及时了解,并且找出症结所在。审计调查首先需要调查,针对企业内部各部门间关系找出现行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将漏洞及时探讨并上报。

漏洞在相关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出现并非罕见,由于制度建立人员对企业了解无法达到充分程度,加上相关经验的缺乏,审计工作必然能够或多或少发现一些问题。在问题的提出与解决过程中,企业内控制度能够在建设初期就趋于完善,避免在使用过程中的大篇幅改动。换言之,审计调查可以加强制度漏洞的预防,以“防”为主,达到对漏洞的根治效果。

(三)加强监督,保障实施效力

企业在内控制度的建立方面会以系统化标准表示出来,在审计监督工作之下才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企业中不乏一些制定了内控制度但没有实行的企业,造成制度的形式化。企业内部控制本应是一个动态性较强的管理系统,因此审计调查工作同样应该是处于动态环境,通过不间断的监督让内控成为一项日常事务。其监督工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财务状况的监督

企业财务管理是内部控制的重点内容,只有通过完善的财务管理,才能够让企业正确使用积累资金,帮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务上的收支情况是企业经营状况的直接体现,审计调查应将财务作为重要要素,达到对内控制度的完善。

2、对重要活动的监督

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需要与其它企业或是上级部门进行一系列往来活动,审计工作就是要去调查这些活动过程中涉及到的重点单位、部门、经济活动以及资金款项,避免出现因公徇私情况,达到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全面管理。

3、对内控制度的执行展开监督

内部控制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来进行监督与规划,确保制度建立的有效性,一些企业只是建立了内控制度,但在实施方面领导者无法起到带头作用,员工也不会主动去规范自身行为。这属于对实施程度的监督,在执行方面,还应加强对进度的监督,确保内控制度的建设一直处于进步状态,在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让内控更好的达到优化企业建设效果。

(四)防范风险,健康经营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各式各样的风险,若企业处于国际市场中,其面临的风向将更大。市场经济在竞争力度不断加强中,为企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若企业无法制定出完善的内控制度,面对风险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应对策略。内控审计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帮助企业完善风险制度的制定,在面临风险时以临危不乱。风险的防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协调风险,共同承担

企业在面临风险时,内部各部门都应协同运作,确保将风险的平均值拉到最低状态。企业在面临风险时,内部各部门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且风险若没有及时处理可能演变为综合风险。因此,对风险的认知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都应该从全局角度出发,统筹兼顾,达到消除风险的效果。

在审计调查中,审计人员可以以第三方角度参与到内控制度建立中,与企业管理部门共同应对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在第三方角度,审计调查工作者能够更为客观的看清局势,并且正确评估风险。

2、提供咨询,加强协作

审计调查部门可以利用自身调查结果,帮助企业在内控制度建设过程中解决一些问题。企业制度建立者可以在遇到问题时向审计人员咨询,帮助企业安全度过风险。

3、识别风险,防患未然

审计调查工作人员能够对内部控制进行合理调查,了解各部门在制度建立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般而言,企业都会存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以及人力部门等,在对这些部门进行审计过程中需要发现在风险防范制度上的缺陷,帮助相关部门提高风险意识,达到对潜在风险正确识别的效果。

结束语:在新经济形势环境下,企业唯有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才能够保障生产经营的合理化以及经济决策的正确化。审计调查能够有效优化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相关条例的制定与执行。审计调查人员需要通过缺陷的挖掘以及建议的供给让内控制度提升有效性,从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与长远经营提供保障,促使企业发展的现代化,并在市场风险面前抓住机遇与挑战,提升自身实力。

参考文献:

[1]张铁峰,贾丽娜.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中国会议.2009(10).

[2]董志君,张颖.从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调查工作谈企业的内控制度建设.企业技术开发.2010(19).

[3]沈广茹.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1(06).

审计制度建设范文3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内部审计的定义和特点,探讨了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指出内部审计应用于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必要性;接着从内部审计的角度来分析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产生的原因和作用,并阐述了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与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中小企业为了保证实现经营管理目标。一个现代企业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中,必须有完善严密的内部审计制度、独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和高素质、高责任心的内部审计人员,它既是内部控制系统中重要的一个分支系统,又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

一、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含义

(一)内部审计的概念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内部审计作为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评价,注重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状况,为建立、健全企业的各种政策和规章制度,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服务。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深入研究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相关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中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必须保持应有的相对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公正的鉴定或评价的保证,是顺利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133229.CoM就内部审计组织结构而言,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对该企业中的一个具有足够权利的负责人负责外,企业还应设立有关制度,确保审计部门经理和该负责人之间能直接交流信息。就内部审计人员而言,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是专职的,而不能由其他业务部门,特别是会计部门的人员兼任。就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而言,内部审计不能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以外的计划,不编制会计报表,不直接参与企业各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以保证其独立性。

(三)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对象和范围

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是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其审计的对象和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可以涵盖企业的一切行为和所有方面,而不仅仅限于其内部按行政职能划分的部门或单位。在确定审计对象时,内审人员关键是要确定可审计的活动。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控制与管理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日益融合。现代内部控制已逐渐渗透到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与管理活动的各项职能交织融合在一起,内部控制概念的历史演进充分表明了这个发展趋势。

内部控制概念的演进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内部牵制阶段。内部控制思想的萌芽在五千年前就出现了。漫长的几千年来,内部控制一直以最原始的内部牵制形式出现在各种组织的管理过程中。

第二,内部控制制度阶段。20世纪,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开始关注内部牵制对审计人员的重要性,进而对其进行研究,扩大了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企业内部采用的机构计划和所有有关的调整方法和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财产,检查其会计资料是否正确可靠,以及提高业务效率,促进经营方针、组织计划的贯彻和企业内部所有调查方法的实施。这个定义涵盖的范围已经超越了与财务和会计职能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而涉及经营管理等多方面。

第三,内部控制制度两分法阶段。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组织结构的计划,以及关于管理部门对事项核准的决策步骤上的程序与记录,目的在于提高经营效率、促使有关人员遵守既定的管理方针。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内容,发挥着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作用,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监督等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小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控制的再控制。尽管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外聘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评价,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外部的监督检查,以及包括会计监督在内的部门的日常控制,但对这些日常活动控制的全方位的不间断的再控制,则只有内部审计才能做到,因此,内部审计对于完善内部控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内部审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之一。在内部控制系统中,董事会、各级管理层甚至一般员工,都是内部控制的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内部审计负责对有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的充分性、有效性进行认定、评价,提出纠正问题和改进控制的建议。

内部审计作为对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监控的专门机构,通过对内部控制适时持续的监测、评价,保证了内部控制按预期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合理的调整,为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保障、维护的作用。

通过采用询问、问卷调查,观察,审阅各种文档资料,测试等审计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可以有效地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分析测试、评价,确定其可信程度,从而对产生的结果做出鉴定的一种现代审计方法。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和企业管理的不断深入,围绕财务收支和会计资料,以查错纠弊为主导的审计方法,不仅效率低下,而且也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企业内外环境对风险防范的需求。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更着重关注内部控制制度下审计,变革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以促进内部控制体系日益完善,这是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作用有:

一是促进国家方针、政策及财经法规和企业内部经营决策和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和对内各部门和流转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促进企业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促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财务活动的有效性、合法性;促进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目前企业对内部审计的要求越来越高,审计工作量越来越大,而内部控制审计的评价可有效的确定审计重点、减少审计样查,节约时间和人力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达到有效履行审计职责,强化审计监督的目的。

三是突出审计重点。通过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赖程度进行鉴定和评价,针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分析,明确审计重点和内容,保证了审计重点和方向,提高审计质量。

四、结语

适当的组织目标和合理的评价标准是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走向规范的标志。没有合理的评价标准,就等于没有实质意义的管理,缺少有效的内部控制,中小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展开也就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属于开放式的模型,这不仅体现在具体项目及与部门的相互沟通方面,而且还反映在宏观上审计目标的不断演变。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根据风险评估的思路开展对内部控制的评价,以组织目标为起点和核心,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建设性作用,完成由监督控制到风险基础,为组织做好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孝兰,肖章大.内部审计的风险与防范对策[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8).

审计制度建设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目是指以国有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目、技术改造*目。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六条市发改委、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对建设*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初步验收后两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目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及时组织进行决算审计。

第八条建设*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目的设立、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六)税费计缴情况;

(七)建设*目招标投标情况;

(八)*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九)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第九条建设*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对竣工*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第十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竣工决算*目,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凡不严格执行本规定,导致建设资金损失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建设*目审计服务的,审计机关应主动搞好委托单位的服务事*,不得违规办理。凡违规办理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建设*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有关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依法向监督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开展建设*目审计,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目审计后要向市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建设*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目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制度建设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下达并使用财政性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水利厅及所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由水利厅组织并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二、审计内容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三、审计管理第十三条本着“谁负责验收,谁负责审计”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由州、地、县(市)水务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组织或主持验收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组织审计,也可以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设专业审计力量组成的审计组或经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认定具有较高专业审计资质、审计技术力量强、诚信程度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参与、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或青海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在国家或青海省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或青海省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将国家或青海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水利部内部审计办公室或省审计厅。四、审计程序第二十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按职权范围向其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要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提供的《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评价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五、罚则第二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水利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水利厅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的审计人员,由水利厅追究审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六、附则第三十条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制度。

审计制度建设范文6

一、启动主体的限制

(一)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职能

我国现行审判监督制度赋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职权,其根据是“有错必纠”,即凡错误裁判,法院都有纠正义务。但基于对“有错必纠”的追求而设置的这一制度,却破坏了以下诉讼原则:

1法院主动发动再审有违“法院中立”原则。

法院在解决诉讼冲突的机制中,应当是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中立不仅应表现在裁判过程中的超脱,也体现在程序启动的被动消极方面。正如托克维尔所言:“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1]法院如果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势必将自己推到与再审结果有利的一方,而无法保持中立。法院的中立体现了法院的公正,离开了中立,法院的公正将不存在。因此,从维护法院中立的原则出发,应将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交给当事人。

2法院主动发动再审有违“诉审分离”原则。

诉讼中的原、被告及法院,构成了一个诉、辩、审的三角格局。在这一格局中,诉与审必须分离,即诉者不能违背职能分工去实施带有裁判性质的诉讼行为,审判者则不应当实施带有追诉性质的诉讼行为。而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关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使得法院同时具有了两种诉讼职能:既是审判者,又是起诉者。这就违背了“诉、审分离”的诉讼原则。

3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相悖。

民事案件属私法范畴,当事人对其诉讼享有绝对的自由处分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充分尊重。一个已生效的裁判,如果当事人未提出再审申请,则表明即使该裁判存在错误,但其基于可能是诉讼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已承认了该判决的效力,双方间的纠纷即归于消灭。之后法院又以原判有错为由提起再审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对其诉讼权益的处分权。

大陆法系各国对提起再审之诉的主体,均规定只有当事人才可向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因此,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既顺应了国际诉讼惯例,又更符合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限制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现行三大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可以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频频受到来自法院的阻力,并由此引发了及实务界对检察机关抗诉职能的存废的讨论。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不应完全否定,但对其监督的范围应加以必要限制,即:对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申请达到救济目的,检察机关不应代当事人行使救济权,但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仍应赋予其有监督抗诉权。

1对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诉讼,检察机关不宜发动再审。再审程序也是一个法定的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有选择启动或放弃的权力。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权不应与一般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力的自由行使相冲突。而且,检察机关代表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诉时,往往容易使对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产生对抗情绪。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抗诉,几乎都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因此,对这些诉讼通过建立再审之诉,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途径趋于完备之后,检察机关的该项职能即可取消。

2对于民事诉讼中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仍应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抗诉权。民事诉讼虽属私法范畴,但一些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到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假维护私权之名,恣意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负有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自应代表国家公权予以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