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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经营行为范文1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诚信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经研究决定开展年度“示范药店”、“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树立“讲诚实、守信用”的经营理念,增强抵制假冒伪劣药械的自觉性,塑造规范经营、文明服务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参评条件
(一)“示范药店”参评条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年月日之前取得;
2.本年度无违法行为,未被立案处罚;
3.诚信等级为A、B级;
4.没有被举报投诉或被举报投诉经查无过错;
5.本年度GSP重新认证和跟踪检查没有复查;
6.药品质量可靠,经营规范;
7.关键岗位人员在职在岗;
8.店堂整洁卫生,没有违法广告。
(二)“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参评条件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年月日之前取得;
2.本年度无违法行为,未被立案处罚;
3.诚信等级被评为守信;
4.本年度没有被举报投诉或被举报投诉经查无过错;
5.医疗器械质量可靠,关键岗位人员在职在岗;
6.店堂整洁卫生,没有违法广告。
三、评选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活动分自查创建、申报验收、社会公示、通报表彰四个阶段,时间安排如下:
(一)月日至月日为企业自查提高阶段。对照现场验收评分标准(附件1、附件2)进行自查,对存在的缺陷进行及时整改,做好参评准备工作。
(二)月日至月日为申报验收阶段。各参评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填好参评表(附件3)。我局对参评单位进行初选,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由我局组织现场验收,依据《市“示范药店”现场验收评分标准》、《市“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现场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三)月日至月日为社会公示阶段。将现场检查得分率在80%以上的单位作为“示范药店”、“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候选单位,并在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年年初为通报表彰授牌阶段。我局对获得“示范药店”、“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予以表彰并授牌。
四、“示范药店”、“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的管理
(一)“示范药店”、“医疗器械经营诚信企业”的评选采取“一票否决”原则。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擅自变更许可登记事项;
2.非法渠道购进药械;
3.经营假劣药械;
4.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或虚聘挂职;
5.有违法药械广告。
药店经营行为范文2
论文摘要:目的:为零售药店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参考。方法:分析顾客满意理念和顾客让渡价值理论,探讨提高顾客让渡价值的途径。结果与结论:降低货币价格只是药店提高顾客满意度的多种方法中的一种,药店应综合分析影响顾客让渡价值的因素,作出正确的营销决策。
当前,药店经营已进入微利时代,药品零售市场的“价格战”打破了原有的市场平衡,其直接结果是药店的赢利水平下降,而这使得药店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受到威胁。因此,药店依据什么样的服务理念指导其经营行为,以提高其赢利水平和竞争能力,是在当前药品零售市场激烈竞争态势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1 基于顾客满意的药店服务理念
任何经营行为总是受某种服务思想或意识的影响和支配,这种服务主张、服务思想和服务意识被称为服务理念。服务理念是服务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企业使命和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服务的责任和目标。
药店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就必须以顾客为中心,认真研究和分析药店顾客的需求特征,从而提供能够满足顾客需求的服务,进而使顾客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有满意感。这种以顾客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是否满意作为服务评价标准并指导企业经营过程的服务思想就是顾客满意理念。药店在服务设计、服务创新、服务实施等一系列服务过程中,都要以顾客是否满意作为评价标准。药店只有建立起顾客满意理念,并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提供服务才能使顾客满意并得到顾客满意后的回馈,这种回馈就是药店利润的源泉。
顾客满意的基本衡量尺度是顾客满意度。提高药店顾客满意度的战略措施有 3个方面:一是制订和实施顾客满意战略;二是加强顾客关系管理;三是提高顾客让渡价值。在这些战略措施中最核心的就是通过提高顾客让渡价值以提高顾客满意度。
2 从顾客让渡价值理论看药品零售市场价格竞争
2.1 顾客让渡价值理论
顾客的购买行为,是一个对产品的选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顾客运用他的知识、经验和收入等,按照价值最大化原则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其中,“价值最大化”是顾客在每次交易中力争实现的目标,也是顾客评判交易成功与否的标准。市场营销学家经过长期研究认为,顾客购买产品时所考虑的不仅是质量和价格,而是许多因素的综合,可用顾客让渡价值表示。 顾客让渡价值是指整体顾客价值与整体顾客成本之间的差额,顾客让渡价值 =顾客总价值一顾客总成本。顾客总价值是顾客购买某种服务所期望得到的一组利益,包括产品价值、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和形象价值。顾客总成本是指顾客为购买某一产品所耗费的时间、精神、体力和所支付的货币资金等,包括货币价格、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体力成本。顾客让渡价值构成如图 1所示。
产品价值是指药品的功能、特性、品质、品种等所产生的价值。它是顾客需要的中心内容,也是顾客选购产品时所考虑的首要因素。服务价值是指伴随药品的出售而向顾客提供的各种附加服务所产生的价值。包括销售前的药品介绍、咨询,销售中的示范使用方法、帮助挑选药品、包装药品及销售后的质量保证等所产生的价值,它是构成顾客总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人员价值是指药店员工的经营思想、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效率与质量、经营作风、应变能力等所产生的价值。药店员工直接决定着药店为顾客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决定着顾客购买总价值的大小。综合素质高且具备顾客至上思想的员工能够准确地了解顾客需求,提供所需产品和及时周到的服务,妥善解决产品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除顾客可能产生的疑虑和不满情绪。形象价值是指药店及其产品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的总体形象所产生的价值,包括药店所销售的药品质量、包装商标等所构成的有形形象所产生的价值,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服务态度、作风等行为形象所产生的价值,以及药店的价值观念、管理哲学等理念形象所产生的价值等。
货币成本包括购买和使用产品付出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间接成本是顾客为购买和使用药品而耗费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等。货币成本是顾客总成本的主要构成因素,是顾客购买时考虑的首要因素。时间成本是指顾客在购买药品时所支付的时间。在顾客总价值与其他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时间成本越低,顾客购买总成本越小顾客让渡价值越大。精神和体力成本,又称精力成本,是指顾客购买产品时在精神和体力方面的支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总要支付一定的精力。精力成本越小,顾客让渡价值越大。
2.2 提高顾客让渡价值的途径
顾客让渡价值理论认为,只有那些能够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大的顾客让渡价值的药店,才有可能争取和保留顾客。总的顾客价值越大,总的顾客成本越低 ,顾客让渡价值越大。总的来说,提高顾客让渡价值,有 2种途径 3种组合:(1)尽力提高顾客价值;(2)尽力减少顾客成本;(3)在提高顾客价值和减少顾客成本两个方向上都作出努力。
实际上 ,从图 1可以看出,提高顾客让渡价值有多种途径和组合方法 ,比如提高顾客总价值可以有多种选择,降低顾客总成本也有不同的组合,药店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组合方法来提高顾客让渡价值。
2.3 顾客让渡价值理论在药品零售市场价格竞争中的应用
在目前的药品零售市场竞争中,药店通常是通过降低货币价格的方式来降低顾客总成本,从而提高顾客让渡价值,进而提高顾客满意度。这就是零售药店为什么要打价格战的原因。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价格战的结果会使得顾客产生“以前多花了这么多的冤枉钱来买药,药品的利润高得惊人!”的“震撼”,这种“震撼”又同时降低了零售药店的形象价值,从而降低了顾客让渡价值 ,进而降低了顾客满意度。降低货币价格所降低的顾客总成本与贬值的形象价值所降低的顾客总价值,孰多孰少值得商榷。
况且,价格再低的药品如果不对症,对顾客就没有价值。顾客如果购买和使用了不对症的药品,因为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了顾客总成本,其顾客让渡价值不是零,而是小于零;由于不对症用药而延误了疾病治疗 ,顾客总成本就继续增加;不对症所用药品的毒副作用对健康造成损害还会继续增加顾客总成本;不对症药品加重了现有疾病的病情 ,顾客总成本还会继续增加。这样,顾客总成本 =购买和使用不对症药品的成本 +延误疾病治疗使疾病恶化的成本 +毒副作用对健康损害的成本 +不对症药品加重现有疾病的成本。如此的成本不断累加,顾客自然就不能满意。
可见,对于理性的消费者而言,价格并不是其选购药品的唯一重要因素。药店要用全局观点综合考虑顾客总价值和顾客总成本的各项构成因素及其相关关系,制定正确的营销决策。
3 建议
3.1 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严把药品质量关
就顾客满意度而言,最核心的要素是药品的质量,药品质量直接影响着其生命和健康。好的药品给顾客好的满意度药店应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严把药品质量关,杜绝为了追求低价格而经营假劣药品,进而提高顾客满意度。
3.2 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创新是企业的灵魂。服务方式的创新是提高顾客满意度核心途径之一。服务创新应该为顾客创造服务价值,减少顾客成本,从而提升顾客让渡价值,最终提升顾客满意度。药店服务创新的方式很多,可以在保证原服务基础上,增添免费服务项目,满足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可以提供多元化服务,满足消费者一站购齐的需求;还可以开发新的综合,满足消费者健康和美丽的需求。例如 ,可以一定距离以内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吸氧、代煎汤药、供应药茶、缺货登记及免费提供药学报刊图书阅览等,提升服务价值,减少其货币价格、精神成本和时间成本等。
3.3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药店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药店服务的水平。药店对员工不仅要加强药品知识的培训,同时也要重视对员工综合素质的培养,如加强店员心理学、促销技巧、服务态度、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员工的激励、监督与管理,提高顾客心目中的药店人员价值 ,进而提升服务价值。
3.4 培育企业文化,美化企业形象
良好的企业形象,会给顾客带来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满足感、信任感,从而提高顾客总价值。药店可以通过理念、行为和视觉 3种基本方式来增强其在顾客心中的形象。优秀的企业文化包含优秀的经营理念、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经营风格等方面内容,再结合高雅的店面设计、统一的药店形象和快捷方便的服务氛围,有利于使企业形成良好的整体形象,增强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知名度、社会影响和竞争能力,因此药店应当努力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以提高形象价值。
3.5 加强成本控制,降低购买成本
药店可以打造战略供应链,利用规模优势,集中进货 ,降低药店采购成本及经营成本从而降低顾客货币成本;连锁药店较密集地布点或开设社区型便利药店降低了顾客的时间成本;简捷明快的药品导购指引、良好的药学服务人员和设施降低了顾客的精神成本;电话咨询或送药上门降低了顾客的体力成本等,这些方式均可降低顾客总成本,从而提高顾客让渡价值,进而提高顾客满意度。
4 结语
药店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是能够满足顾客需求,因此以顾客满意为理念的经营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顾客、保留顾客。秉承顾客满意服务理念、提高顾客满意度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提高顾客让渡价值。顾客让渡价值理论表明:货币价格只是影响药店顾客让渡价值的因素之一,药店应通过提高顾客让渡价值的综合途径来提高顾客满意度。
参考文献
药店经营行为范文3
一、市场结构分析
市场结构,是指对行业内各企业的竞争形式、竞争程度、经营方式、价格形成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外围市场要素。衡量市场结构状况的指标主要有行业市场集中度、区域市场集中度、差异化程度、进入退出壁垒、宏观政策环境等五个方面。
(一)行业市场集中度
它体现的是行业的垄断程度和整体竞争程度的高低。这一指标通常由销售额前4位或前8位之和占行业总销售额的比重(也就是CR4或CR8)来反映。按照惯例,行业的市场集中度CR4
(二)区域市场集中度
它主要表现在行业内的各个企业在空间位置上的分布格局。它体现的是地域上竞争饱和状态,以及门店未来的扩张方向。我国零售药店的区域发展很不平衡。东中部地区市场比较集中,有的地方甚至已经过度饱和,西部市场的拥有量明显不足;省会城市、大中型城市市场相对饱和,二级地市及农村地区零售药店数量明显匮乏。
但从深圳海王、中联、三九、北京金象、上海国大、湖南老百姓等医药连锁企业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全国大连锁的框架,可以看出医药企业跨地区扩张的态势,不少企业把进入新的省市特别是二级市场和农村市场作为发展目标列入企业规划。由此可以预见未来几年我国零售药店的分布将呈现向低端市场扩散的趋势。
(三)差异化程度
无论是从业态,还是从服务手段或是经营形式上来看,差异化程度都非常小:零售业态基本局限于“苹果”(平价大卖场)+“葡萄”(传统的小规模连锁药店);服务手段比较单一,服务创新能力比较弱;经营形式比较单一,大部分都是传统意义上的“药店”,而不是与药品相关的“健康店”。差异化程度小也说明我国医药零售企业还有很多可探索的发展空间。
(四)行业进入退出壁垒
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的进入壁垒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行业准入门槛低。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注册一个单体零售药店,50万元的注册资金、4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就够了。当然,随着市场的饱和,现在有些地区出台了些区域性的宏观调控的法规。如北京对开办药品连锁经营的进入壁垒为:门店在15家以上,面积在100平米以上。其次,是开设新门店的启动成本低。门店装修、货架、柜台、收款机、房租等一次性投资可以分期付款;而经营的药品大都是供应商提供铺底货,现款进货部分比例只占到门店商品总额的30%左右;货款结算方式一般为月结或送二结一甚至是送三结一;需要支付工资的直属员工很少,大部分由有实力的供货商派出的促销员填补。
这种低进入壁垒的结果,一是让各路业外资本也就是社会资本更加快速地涌入本行业,二是使更多的业内企业规模(门店的数量)更进一步的扩大,这两方面的原因都会导致零售药店的数量越来越多。据报载,截止到2003年年底,我国医药零售药店总数已接近18万家。
医药零售企业退出行业时主要面临的是经济壁垒,包括库存商品处理(往往是清仓甩卖、硬性退回供应商、甚至是卷货潜逃)、设备硬件转让折扣等方面的损失,这些因素所形成的退出壁垒同样是很低的。
(五)宏观政策环境
近年来,随着医药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为了促进我国医药零售业特别是医药连锁企业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扶持政策。例如,为了早日实现在《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的促进建立10个左右国内外知名的、拥有网点超过1000个以上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目标;国家经贸委将把医药连锁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列入国债贴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从政策上来看,国家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更是鼓励企业通过正当竞争手段来实现企业间的优胜劣汰的。
二、市场行为分析
市场行为,是指各个企业在市场上为了获得更大抗风险能力、更高的盈利能力和更强的竞争力或其他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我国医药零售企业在市场行为上主要表现为跑马圈地、降价圈人和联合重组。
(一)跑马圈地,构筑渠道网络资源
在医药零售业区域市场集中度低、进入壁垒低以及行业政策扶持的市场结构基础之上,一些药品零售企业纷纷将增加门店数量扩大经营规模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在这一时期,一些医药零售企业对门店数量的追逐几近“疯狂”。于是乎,医药零售行业出现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跑马圈地运动,也就是快速地抢占黄金地段增开分店。
从以下是医药巨子曾经对外界公布的宏伟的“扩军”计划,我们可见一斑:深圳万基药业要用20亿元在全国建1万家药店;三九集团矢志投资13亿元,誓言5年内开设1万家连锁药店;华源集团计划投资至少10亿元,以每年1000家的速度扩张,5~10年内开设1万家药店;丽珠集团拟在5年内投入2~3亿元资金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目标近1000家;深圳一致、海王星辰也宣布了“1000家”的扩张战略……海王星辰2002年开店速度最快频率为不到3天开一家店。
现在,我们姑且不管这些巨子们的扩军计划实现得怎么样,我想他们的初衷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借此修渠通道,构筑销售网络资源,增强自身的药品分销能力,提高自身与供应商的谈判议价能力,从而在分销速度及购进成本上获得竞争优势。
(二)降价圈人,抢夺消费客户资源
当一些企业因为资金实力不足及进入时机欠佳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抢占到更好的黄金地段增开更多的分店赢得网络资源时,聪明的经营者们就选择从“顾客”身上来做文章。“没有一分钱打不倒的顾客”,于是,一批药店经营者们,祭起降价大旗,开办了平价大卖场、经济药店,还有折扣店,以真正低成本上所形成的价格优势,对顾客进行价值让度,让顾客满意使顾客忠诚,最终达到抢夺消费客户资源的目的。比如相关媒体曾多次报道:
早在2001年底,武汉的隆泰大药房就将所售2000余种药品平均降价40%,催生了武汉的“汉森”、“天成”“正和”等一批平价药品超市。他们曾一度让武汉的传统十大家连锁药店恐慌不安并试图联合五大家药品经销商进行围追堵截。或许是在央视“焦点访谈”的关注下,更或许是他们真正让老百姓们得到了实惠,他们并没有被扼杀在摇篮里,到现在反而越办越红火。
2002年8月31日,江西第一家仓储式平价药房“开心人”在南昌开业,打着“比核定零售价平均低45%”的大旗出售他们那1500平方米大厅里的5000多种药品。开张当天,消费者如潮水般涌进店里,将整个售药大厅挤得水泄不通,一个侧门的玻璃当即被挤爆。全国300多家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更使得它成为中国平价药房的代名词。
此外,还有湖南的“老百姓”、北京的“德威治”、福州的“惠好”、合肥的“百姓缘”,等等,他们都在喊着“一切为了老百姓”的口号,努力创造中国药品的“平价时代”,为老百姓省钱,最终让消费者对自己死心踏地从一而终。
(三)联合重组:强势扩张,劣势联合
经过“跑马圈地”和“降价圈人”后,很多药品零售企业基本完成了他们的资本、网络及客户资源的积累,企业间的强大分化日渐明显。强者恒强,弱者渐弱。因此就出现了优势企业的资本扩张和劣势企业间联合重组。有人预测今后二三年内,仍将是药品零售企业重组、整合的关键时期,行业重新洗牌,汰弱留强,分化在所难免。医药零售行业扩张、联合的方式基本有以下几种:
1、外资 + 本土知名企业
如海王星辰花100万美元购买MedicineShoppe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市场特许经营权,是国内首家医药连锁企业与国际医药零售巨头之间以知识产权转让形式进行的合作。另外,在美国名列零售业前茅的Dragstore、地平线等企业也先后频繁到中国来寻找合作伙伴。
2、本土知名企业 + 本土知名企业
如上海复星与拥有1000多个连锁网点的、国内最大的超市经营公司联华超市合作,并且采取“零售药店与普通商业企业合作”的形式,依托联华超市强大的商品配送中心及经营网点,发展医药连锁经营。在较短的时间内,复星已借助联华超市的门店网络开设近100家店中柜、店中店。
3、本土单体药店 + 单体药店 + 单体药店
如上海医药零售市场上的“绿色联盟”,百余家单体药店联合采购,抱团求生存;云、贵、川的联合采购(四川医药集团、云南昆明福林堂药业、贵州省医药公司、重庆植恩药业公司等15家大药房通过“中药通”电子商务公司结盟联合采购)。
无论是哪种方式,其目的都是做大做强,增加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这里,我们看到了我国医药零售企业面对业内资本和业外资本所带来的竞争做出的种种积极反应;以及求生存谋发展的决心。
三、市场绩效分析
市场绩效,是指企业在既定的市场结构下其市场行为所决定的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和企业盈利水平。下面从医药零售企业的数量、规模、销售增长速度、利润率四方面来分析我国医药零售行业的市场绩效。
(一)企业数量越来越多
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已达到1216家,药店总数已达到178017家。门店数排名前50名的连锁企业的门店总数,2003年为14763家,2002年为9728家,增长了51.8%;特别是重庆的和平、桐君阁和海王星辰等企业门店增长速度更是惊人。企业数量的增长,与上文所提到的医药零售业前期行业进入壁垒低、国家扶持政策的出台等市场结构导致的跑马圈地这一市场行为是紧密相连的。
(二)企业规模越来越大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主要销售网点都在本省的情况下,2003年却仍实现了10.1亿元的销售额,成为国内第一个年销售额突破10亿元的药品零售企业。此外,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老百姓大药房、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公司、深圳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的年销售额均已突破7亿元,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人民同泰医药连锁店年销售额也在5亿元以上。
此外,2002年单店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只有34家,单店销售额过亿的仅有上海第一一家,但2003年单店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43家,单店销售额过亿的有5家。
(三)销售增长越来越快
销售额前100名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总额,2002年为141.8亿元,2003年为194.2亿元,增长了37%。但是,具体到每个企业,我们又发现,销售额的增长主要来自门店数的增多和营业面积的扩大。在门店的增多和营业面积的扩大情况下,反映企业绩效指标的“单店平均销售额”和“单位营业面积的销售额”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这又说明我国零售药业的扩张仍处于外延式扩张的状态。没有做到规模与经济同步。企业的营运能力并没有与规模发展同步。
药店经营行为范文4
经营化妆品,看似无奈中的选择和等待中的领悟或许会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其实,药店经营化妆品早已不是什么新闻。随着国家对抗生素类药的购买限制,化妆品正成为药店的另一“财源”。据悉,在竞争激烈的医药销售市场,一些大药店在扩大规模、发展连锁店的同时,为避免同质化价格战的竞争,它们在竭力稳定现有消费群体关系的基础上,正开始尝试产品的多元化经营。
最新资料表明,在国外,许多连锁药店的药品经营实际上已处于次要地位。如日本,连锁药店的药品经营只占31.2%,而日用杂品占24.6%,化妆品占22.7%。多元化经营已成为日本普遍的做法,也是连锁药店的必由之路。
化妆品成为“药妆”,突破了传统药店的销售理念,将中青年女性这一消费群锁为目标。但是,“药妆”发展是喜是忧,究竟会不会赢得商家及消费者的青睐呢?
化妆品进药店,商家获利
化妆品纷纷挤进药店,正成为医药市场的新宠。记得以前抗生素、计生用品和减肥产品是药店利润的主要来源。几十年来习惯了经营模式的固定,自从今年国家对医药价格进行调整后,药价虚高的现象得以控制,7月1日起,抗生素限售,无疑对药店又是重重一击,药品的利润越来越低,以前经营药品的利润能达到15%甚至更高,现在利润多则10%,少则4%左右,甚至无利可图。对药店来说,需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而化妆品作为美肤养颜代表时尚与活力的元素组合是最好的选择,它有广阔的销售空间和充分发挥的余地。
药店经营的药品数量及品种毕竟有限,而且现在经营成本越来越高,因此对于店内每平方米面积的投入与产出都要慎重考虑。为了不浪费每一寸空间,调整产品结构是必须的。如果药店办理了相关的经营范围许可,可以销售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及更多种类的产品。因此,不少药店走上了多元化经营的道路。
目前药店里销售的都是从卫生部获得准字号生产的化妆品,由公司直接从厂家进货,统一发配到各连锁药店。进货的标准按照药品的规定,非常严格,经过各部门层层检验,确定无毒副作用才允许上药店的货价。药店里的工作人员都是卫校毕业,掌握基本的医药常识,顾客可以向他们咨询相关的问题,确定自己适合何种产品,这种优势是商场无法比拟的。
对于药店来说,在药品毛利率下降的情况下,借此培育潜在的消费市场,充分利用连锁店统一配送的优势,既降低其他产品的成本,也提高药店的经济效益。同时,多种产品经营,不但能让顾客享受到更多的方便,还有利于聚集人气,再带动销售。
化妆品进药店,厂家得益
化妆品走药店渠道更容易把品牌形象打入市场,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忠实度。欧莱雅下属品牌之一的薇姿产品在百货商场是买不到的,只在药店销售,全世界都一样。
许多具有美白、祛痘、祛斑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都希望按药品的模式来销售,因为药店能给消费者安全感、专业感。而且在大商场销售还要投入大量进场费,化妆品种类又多,新品牌想迅速打出知名度很难;而在药店,同类产品不多,竞争相对少,进场费也较低。据了解,有的化妆品在药店的年销售额能达到几十万元。
一种新产品出来,在药店卖会受到关注,因为有限的空间集中度高,如果在超市里,可能很长时间内无人问津,如果做广告,投入的成本又要高了。“可采”中草药面贴膜、眼贴膜一开始在药店销售,取得了很好的市场效应,后来逐步进入商场、超市,名声已经做响,自然买的人多。
对众多消费者而言,药店销售的化妆品无疑有着“专业”、“理性”的形象。“药店卖化妆品,品质上不会差,起码没假货!”——大多数消费者的想法,实实在在反映了内心需求认同感。事实上,目前在药店销售的化妆品品牌主要是薇姿、可采、邦迪、姗拉娜等。这些化妆品以中高档为主,而且是知名厂家的产品。
消费者觉得,药店卖化妆品,质量相对来说比较有保障,因为药店的监督机制、检查力度比一般百货商店要大。而且,很多消费者觉得,在买保健品的同时,选择相配的化妆品,不仅方便,效果可能更加明显。
化妆品进驻药店虽然已成为一种趋势,但化妆品进入药店经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据某些政策规定,只有那些具有国家医药准字号的产品,或者是那些已经获得国家卫妆字号的产品才可以进入药店来经营。这样,就限制了药店经营化妆品的种类及进货的渠道,使药店的化妆品经营难以形成规模。
药店经营行为范文5
关键词:网上药店;特点;根本原因
中图分类号:R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1
据《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止到2011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6万亿元,同比增长33%。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9万亿,同比增长29%,整体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3492亿元,而截止到12月,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突破8000亿大关达到8019亿元,同比增长56%。该中心预测未来几年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产业将迎来其发展的“黄金年代”,这将给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良好的市场前景,特别是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中的网上药店,将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契机。
一、我国网上药店的特点
互联网赋予网络营销鲜明的特征,与传统实体药店相比,网上药店具有其特有的优势,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范围广阔
网络营销的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网上药店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把商品的销售信息24小时不间断传播到世界各地,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互联网阅读商品信息、浏览商品种类、在线购买需要商品。
2.销售对象针对性强
网上药店可以通过会员注册,建立完整的会员数据库,包括会员的地域分布、年龄、性别、收入、职业、医保情况、身体状况、常用药品等。这些资料可帮助网上药店分析市场,根据潜在消费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销售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商品信息、优惠活动信息、电子优惠券等,提高网上药店网站的点击率、促进网上药店商品的销售。
3.经营成本低
网上药店不仅可以低成本传递信息,如商品信息、促销信息和电子邮件;还可以通过网络简化商品交易过程,实现低成本快速交易过程;网上药店亦可以通过在线客户服务和在执业药师服务,降低客户服务和用药咨询服务的成本。更值得一提的是,网上药店不受门店、仓库租金和面积的限制,实现零租金经营,无限多商品品种经营,将经营成本降低至极限。
4.与顾客交互性强
网络媒体具有交互性强的优势,网络营销可以实现信息互动传播。顾客在网上药店可以获取需要的详细商品信息;网上药店可以通过会员网上填写的资料、查询记录等,及时了解会员的个人信息和反馈信息,并可以根据会员的需求及时调整商品结构和营销策略,还可以使经营决策的变化及时实施和推广。网络营销的交互性有效缩短了网上药店和顾客之间的距离,有利于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5.便于消费者购买
网络营销可以使顾客更加方便地购物,提高了顾客的购物效率。顾客不需要到达实体药店门店选择产品、付款结算、商品运回等一系列的过程就可以完成商品的购买。顾客在网上药店浏览所需商品,获得详细信息,填写会员资料注册后,点击鼠标即可完成购买过程,剩下只需等待商品配送即可。
二、网上药店存在的问题
1.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甚至个人在网上售药
目前网上存在大量的非法网站,这些网站的经营者,没有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书,并且有的网站经营企业在现实中还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或是个人借助互联网进行售药,这些没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进入网上药店市场,必然不会和正规企业一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扰乱、对正规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环境造成损害。
2.虚假药品信息,夸大功效、蒙蔽消费者
非法网站的药品信息,因为没有与合法企业一样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不用承担虚假药品信息及广告的相应责任,造成其对功效进行不实的宣传、夸大疗效,对求药心切的消费者进行诱导,直至做出购买决策。由于夸张宣传,造成消费者使用效果不理想进而影响其对网上购药可信性产生质疑,对网上药店发展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违规销售处方药,造成安全隐患
处方药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处方药品不能通过网络销售,由于非法网站缺乏监管,所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销售活动,甚至通过网上销售处方药品,这对消费者的用药带来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问题的根本原因
1.监管难度的加大,惩罚措施不到位
销售网络、销售模式的彻底变更,使以往有效的监管手段在互联网环境下失去了意义,法律依据的欠缺使很多互联网行为得不到定性,惩罚措施的不到位使非法网上药店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
2.监管手段不够先进,很难快速反应
监管手段是否先进,是否能够快速反应成为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监管部门必须对网络渠道上网站药品信息、网络广告投放渠道、搜索引擎广告运营商进行实时检测、对运营主体进行严格监管;比如在某些搜索引擎中搜索“网上药店”关键字,得到的结果中自然收录页面中从事药品销售的网站是否合法,是否有不具资格的网站投放了“网上药店”竞价关键字,进行网上药品销售广告,据本人调查结果显示,确实有不具备条件的网站投放搜索引擎广告进行药品销售推广。
3.消费者对网上药店的认识不够,没有辨别能力
由于消费者自身不具备网上药店真伪的辨别能力,造成非法网站、虚假药品信息时常蒙蔽消费者,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引导和网上药店知识的普及,对整个医药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相当有必要;监管部门必须加大正面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网上药店真伪的辨别能力。其实消费者在网上药店购药时应该注意,网站是否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即可判断网站是否合法。
参考文献:
[1]张悦.电子商务时代医药企业的网络营销[J].医药产业资讯,2006(05):84-87.
[2]雷婷,顾海.我国开办网上药店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药房,2004(09):574-575.
[3]张可可,张新,等.药品电子商务监管的初步探索[J].中国药事,2002(04):225-227.
药店经营行为范文6
状态:有效 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 冀法审[2007]6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省直定点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自订),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
(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八)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九)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三)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五)《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参保人员名单;
(八)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第六条 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零售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药店。
(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药店,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被确认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和调整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到期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到期验证续效。定点资格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并按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期不提出续效申请的视作放弃续效。
续效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第 六条有关规定。准予续效的零售药店继续作为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续效及放弃续效的零售药店,自动丧失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包括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处方药品的行为;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要,指导其购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非处方药品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供药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外配处方上的姓名应当与医疗保险凭证上的姓名一致,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有药师审核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的姓名与医保卡不一致,无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签章(签字),有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并做好记录。
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有药师指导并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用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药品流转及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单独建账,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返现金、礼券、日用生活品、积分、赠物、换取购物卡、旅游及抽奖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二)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营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60%的;
(四)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的,无处方配处方药的;
(五)非法获取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
(六)为参保人员进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的;
(七)对医保药品的使用采用现金或礼券返还、赠品等促销手段,诱导过度医疗消费的;
(八)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IC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的; (十一)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十二)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十三)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四)少报、瞒报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十五)参保人员与非参保人员购药不执行同一价格的;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依法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不得重新确定为定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