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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治建设范文1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全文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也可以采用准入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另行组织制定有关规定。
九、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的工作中,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全文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八、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医疗法治建设范文2
【关键词】异质同构 材料 工艺 体验
设计材料与工艺课程在工业设计专业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由于该课程以往多属于工科教学体系,目前对该课程在设计学科下的教学方法研究尚不完善,使得该课程的教学多成为不同设计材料与工艺的罗列,虽辅以一些工厂实践,但缺乏不同设计材料之间的比较分析,使得学生对其感官体验性不强,难以达到优质的教学效果。笔者通过长期的思考和实践,尝试通过“异质同构”的训练方法开拓设计材料与工艺课程的教学思路,以求抛砖引玉,完善该课程的教学模式。
一、“异质同构”在该课程中的概念
异质同构是格式塔心理学的理论核心。格式塔心理学派认为在外部事物的存在形式、人的视知觉组织活动和人的情感以及视觉艺术形式之间,有一种对应关系,一旦这几种不同领域的“力”的作用模式达到结构上的一致时,就有可能激起审美经验,这就是“异质同构”。[1]而在本文所讨论的工业设计领域,异质同构的“质”即为产品的材料,“构”即为产品的构造形式。异质同构训练法即为在同一基本形态下分别运用不同材料制作该产品,从而比较分析这几个拥有同一基本形态却具有不同材料属性产品之间的结构特征、工艺特征和给人的感官体验。如用木材、塑料、金属这三种材料制作三个同一基本形态的坐具,由于其材料属性不同,相应表现出来的结构、工艺以及给人的情感体验都会有所不同。
二、“异质同构”训练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作用
(一)加深对产品结构的理解
产品构造的关键是部件的结构。结构好比骨骼,使不同的材料得以依附,完成功能要求。因此,结构既承载着产品功能的实现,又丰富着产品的形态表现,是产品构造中应该特别加以重视的环节。然而,现实情况是当今大多数工业设计专业的学生对产品结构不够重视或了解不多,更加偏重于产品造型的表现。诚然,造型在产品设计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如果没有合理的结构来支撑,那些看似优美的造型亦如无本之木,难以实现。设计材料与工艺课程即是工业设计教学中解决产品结构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仅仅照本宣科地解读不同材料在产品设计中的结构特征很难让学生有深入的理解,反而容易陷入枯燥、乏味之中。对该课程的教学,既要有理性的阐述,更要有感性的比较分析。如图1所示的三件椅子模型,木质椅子在座面和椅腿之间、椅腿和横枨之间以及靠背部分均采用榫卯结构进行连接,金属椅子采用穿插焊接的方式,PVC塑料管材椅子则采用弯管连接件进行各部位之间的连接。同一基本形态下,制作不同材质的模型,其部件结构和连接方式各不相同,通过这样的练习,有助于加深学生对不同材料产品造型结构的理解。
(二)熟悉材料技术工艺的要求
技术工艺是产品得以成型的关键因素,在设计材料与工艺课程的学习中应加以重视。材料的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的物理、化学、力学和加工性能、电磁性能、防腐性能、经济特性等。这其中涉及材料的密度、强度、弹性、耐磨性、导电性、磁性等多种特性。了解这些特征是设计师进行设计的前提。[2]通过异质同构训练法进行模型制作练习,可以使学生不仅掌握一种材料本身的制作工艺,还能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在制作同一基本造型时,不同材料之间工艺的差别,以形成更加强烈的感官印象,并分析出不同材料及其加工工艺的适用范围。如图2所示按照其基本形态分别用木材、金属、塑料三种材料制作模型,为表现其整体的曲线形态,木质模型采用的是实木热压弯曲成型的方法,金属模型采用的是钢管弯曲技术形成轮廓,塑料模型则采用塑料整体一次模压成型技术。由此可见,运用不同材料制作同一基本形态的产品时,其技术工艺之间的差异性。对三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各自的特性和适用范围。当然,按照同一基本形态制作模型时,即使同一类型材料也有不同的方法,因为每一类型的材料又包含各自不同的种类。如图2所示的木质坐具模型,不仅可以采用实木弯曲技术加工出其轮廓,还可采用对实木切削,然后运用榫接工艺连接各切削部件以形成坐具轮廓,或是运用胶合板层压弯曲技术直接整体成型。其他材料亦有多种方式实现同一造型,但异质同构训练法注重的是不同材料技术工艺的比较分析,这样比单纯的罗列方法更能形成感官刺激,其他的方法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延伸进行。
(三)形成不同情感体验的对比
材料不仅具有技术特征,还有其艺术特征,材料的艺术特征包括材料本身的视觉因素、触觉因素和心理因素。不同的材料由于其本身特性的不同能给人带来不同的情感体验,传达不同的语义特征。[3]如图2所示,在同一基本形态下,当观看其颜色,触摸其肌理,搬动以体验其重量,或是坐在上面以体验其舒适度时,给人的感官体验都不相同。木质坐具给人一种朴素、亲切的感觉,金属坐具给人以科技、时尚的感觉,而塑料坐具则传达出一种轻巧、活泼的韵味。这就使人们能够对材料所表达的情感产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同时,这也是现代设计中备受关注的要点,即设计中人文精神的表现,注重产品与人之间的交流,提升人在使用产品时的愉悦指数。
三、“异质同构”训练法的延伸
本文所列举的异质同构案例,只采用了设计中常用的木材、金属、塑料三种材料制作模型进行分析,且训练方法在该训练体系中也属于基础部分,由于实验设备的限制,没有对产品内部结构及其一些复杂加工工艺进行阐述,但并不影响其在设计材料与工艺课程中的作用,旨在构建出这样一个教学思路。待到实验条件成熟,或是已经具有较为完善实验条件的院校,更可使之继续深入探究不同设计材料、工艺在产品设计中的差别,以使设计材料与工艺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还可对由多种材料构成的产品进行异质同构训练,因为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产品不仅仅是由一种材料所构成。如图3所示,该椅子由皮革和不锈钢两种不同材料构成,皮革组成其坐垫和靠背部分,而不锈钢则构成其轮廓骨架和椅腿,训练时可以在保持基本形态下分别用其他材料对原材料进行替换,如运用木材制作椅腿和轮廓骨架,或是运用塑料对坐垫和靠背部分整体模压成型,然后比较分析其结构特征、工艺特征、情感特征,还可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以探求用更合理的材料和工艺进行设计的方法。
谈到异质同构,必然会联想到它的对立词——同质异构,其实这是设计和教学训练中最常使用的方法,即在设计同一类别产品时,用同一材料进行不同形态的探索,如图4—6所示的椅子设计,同是运用木材,可设计成不同风格的作品。图4采用榫卯工艺进行结构连接,配合造型表现出一种挺拔、隽秀之美;图5采用弯木技术和胶合板模压方法形成椅子造型,给人以优雅、柔和的情感体验;图6所示的椅子则通过其造型、结构和色彩,给人一种端庄、厚重的感觉。同质异构训练法虽然常见,但没有异质同构训练法在该课程教学中所产生的直观对比效果强烈。在教学中,可以采用多种方法的结合,但要以一个主体教学方法为导向,这样才能产生更好的教学效果。
结语
异质同构训练法在设计材料与工艺课程中的运用,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体验不同设计材料和工艺之间的差别,更好地理解该课程在工业设计教学体系中的作用,为后续的学习和发展打好基础,并且对其他课程的教学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祁岩.艺术设计中的异质同构[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2]徐超,刘轶婷.产品体验与设计应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医疗法治建设范文3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精神,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现就建立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疗救助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建立,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缴纳,或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共同缴纳。个人交纳的部分一律由单位代扣,由单位统一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
凡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单位,缴纳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用人单位应在年初缴纳参保人员当年全部医疗救助金,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征收。
四、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患大病、重病时,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要确定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与参加医疗救助的年限挂钩,对连续参加医疗救助达一定年限的单位和职工,其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单位或其他途径解决。
五、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救助人员的医疗服务管理。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及病情病种合理确定。
六、医疗救助金要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医疗法治建设范文4
关键词: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
全球化生物-心理-社会医疗模式的来临及循证医学的发展带来了医疗服务观的改变,医疗行为从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转化,使医患双方传统的“被动式”医疗服务关系逐步发展为“参与式”医疗服务关系;因而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在类似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这就在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仅要充分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保证患者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充分知情和积极参与;不仅要改变传统的医患双方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观念,而且要对现行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着理性的认识,在医患纠纷发生时,自觉地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增加;而造成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当前,面对医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的现实背景,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及有关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观点及情感的总称。[1]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对现行法律的法理内涵、功能、作用的理解,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社会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等。长久以来,受传统“以疾病为中心”医疗观念的影响,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主要考虑如何更好地解决患者的病痛问题,更多地注重诊疗过程中的知识与技术,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相对于整个社会中法治氛围的不断浓厚、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敏感性及法律意识却显得滞后不足,缺乏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对诊疗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相关因素缺乏必要的认识,比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具有法律证据意义的医疗文书存在不规范书写或不及时完成书写,对病程记录存在记录不全、不使用规范医学术语、虚假记录,对手术风险及患者知情的告知不详尽、敷衍了事及“患者及家属签字即可”存在不规范操作、瞒报、漏报传染病,对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家属态度冷漠等等问题,这些都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2]
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思维能力不足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当前,医务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尚未养成,不具备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纠纷隐患的认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病例不规范书写、侵犯患者隐私权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自身的证据意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面对患者及家属的各种提问,告知病情及提醒重要细节问题时往往没有形成完整的记录,对病历中关键信息书写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告知行为,对后续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医学生法律教育不足
长期以来,高等医学院校“重医轻法”的现象一直存在,当前,大多数医学院校只注重培养医学生的医疗技能,而忽视了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有课程也只单一的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且往往作为公共课开设,课时较少,对医学课程任务繁重的医学生来说,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甚至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过关,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法律含义及内容进行理解与掌握。因此,造成这些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医疗活动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
(三)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及培训不足
面对当前医患纠纷的复杂形势,医疗机构内部在注重临床质量与科研任务之外,未将依法执业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质性地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范围中,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与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互动,严重阻碍了医疗质量的提升及医患纠纷的风险防控。
三、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必要需求
(一)是防范医患纠纷的需要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切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落实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法制环境。当前,随着医患纠纷数量逐步增多,医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医疗法律法规,面对医患纠纷时,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来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在医患纠纷及处理中出现盲目性,医务人员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自身“法律至上”的观念,十分必要。
(二)是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需要
2009年医改方案提出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明确规范医疗机构各级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层级化、职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团队。因此,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契合新医改方案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性、服务性很强的学科。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高超的诊疗水平,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诊疗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将很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尤其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情况下,医务人员确有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依法行医,成为技术高超、素质全面的卫生人才,以利于救死扶伤、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3]
(三)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的需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医疗机构经历了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现已经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为保障医疗安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四、培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强化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为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按照法律逻辑来分析、解决问题。一方面,强化对纠纷隐患的重点防范意识,严格按临床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规范病历书写,保护患者的隐私,强化与患者的充分沟通,建立可靠的医患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强化自身证据意识,加强对法律中有关证据知识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在临床工作中识别潜在证据的能力,必要时对于患者沟通时的关键信息进行录音,以保证各种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为日后发生纠纷时预留证据资料。[4]
(二)加大对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力度
医学院校应当针对现有医患纠纷的特点,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及授课人员,邀请医患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定期对医学生进行医疗法律法规讲座,努力提高医学生的法律信仰,逐步使医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及实用性,从而丰富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诊疗活动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测评中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形成级别管理,使不同级别、不同年资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结合医疗活动实际情况及医患纠纷发生特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竞赛、演讲等多元化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将培训、竞赛等结果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晋升考评的评价范围。同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防范医患纠纷的能力。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类关于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通过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达到迅速、真实的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弊端的良好效果,通过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来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达到有效防范医患纠纷发生的良好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切实可行的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博,先德强.从法律意识的层次结构看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与社会,2008(1):296.
[2]王瑾.加强卫生法制教育[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5):313-315.
[3]徐玉梅,刘宪亮.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2,22(8):47-48.
医疗法治建设范文5
软实力的涵义 “软实力”的概念是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约瑟夫・奈于上世纪90年代首先提出来的,主要包括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对外政策、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观的吸引力等。文化软实力是国家软实力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2010年中国文化软实力研究蓝皮书》中,相关中国学者认为“文化、价值观、影响力、道德准则、文化感召力等都是文化软实力的具体体现”。 医院文化与软实力的关系及作用 医院文化是在一定社会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具有医院自身特征的行业文化,是全体员工普遍认同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群体意识、思维模式及行为准则,是医院医疗管理实践中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优秀的医院文化,是医院发展的灵魂,能够带动员工树立与医院发展一致的目标,并在个人奋斗的过程中与医院目标保持步调一致,能为员工营造一种积极的工作氛围、共享的价值观念和管理机制,从而产生鼓励积极创造的工作环境,并对医院管理水平的提升形成强大的推动作用。 医院软实力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核心实力是文化魅力。一个医院的文化,丰富地表现为员工的思想道德、理想信念、核心价值观念、文化科学素质等等,这种文化的内涵和精神,形成了一个医院的整体形象,体现出医院特有的精神文脉。不断地挖掘和提升医院文化的软实力,是实现医院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创新发展中医药文化,提升中医医院软实力 中医医院是继承创新和展示传播优秀中医药文化的主要场所。我院在文化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凝练了医院精神、价值观、奋斗目标等具有长远指导意义的理念,从中医文化、质量文化、服务文化、廉洁文化、品牌文化五个方面进行实践创新,提升了医院的文化软实力,进一步增强了医院的整体实力和服务能力。
一、独具特色的中医文化。我院以“保持和发扬传统特色,走现代化的道路”为办院理念,充分发挥中医特色和优势,运用传统的中医中药、针灸、推拿等特色疗法,结合现代医学诊疗手段,中西合璧,疗效显著,惠泽一方百姓。 第一,积极开展中医特色诊疗。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临床应用,如引进“雷火灸”、“腹针疗法”等技术;肾内风湿免疫科开展中药皮肤透析、中药直肠机直肠透析、穴位热导入法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特色中医药诊疗项目,形成了“专科、专病、专家、专药”的特色。 第二,大力开展中医药特需服务。以传统中医“治未病”为理念,充分发挥传统医药“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病后康复”的优势,开设名老中医门诊,推行中医体质辨识评价及冬令膏方门诊、冬病夏治门诊等特色门诊,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系列的中医药特色服务。 第三,重视中医民族医治疗方法。壮医药是壮族人民优秀的文化瑰宝,是民族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成立壮医药诊疗部,为黄瑾明等著名壮医药专家提供良好的临床基地,推广壮医药线点灸疗法、壮医经筋疗法、壮医莲花针拔罐逐瘀疗法。这些深受群众欢迎的简、便、验、廉的中医民族医治疗方法,进一步彰显了我院的中医药特色优势。
二、精益求精的质量文化。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院以诊疗技术、服务流程为支点,构建起包括核心医疗制度、技术准入等方面的质量控制平台,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一,培育安全意识、创建平安医院。加强职工依法行医、规范执业的意识,以“医疗质量安全月”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操作规程,消除安全隐患。在后勤管理和安全消防方面,加强安全检查和对职工的安全技能训练,保证了医院的平安和稳定。 第二,加强医疗质量、实施质量监控。成立专门机构,对临床各科、医技科室实行质量月考核,考核结果每月以《质量简报》形式向全院通报;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及单病种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及时分析处理,并做好反馈工作。 第三,强化技能培训、完善防范措施。每年对新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定期对医护人员就医疗诊疗规范、医疗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护理诊疗常规等内容进行培训;在“三基”培训上,做好中医基础技术能力培训,不断提升临床医师中医诊疗水平。
三、仁者爱人的服务文化。“以病人为中心”的医院服务文化是医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把“仁爱”列为医院精神之首,把对病人的真诚关爱渗透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
第一,培育“悲悯为怀”的中医人文精神。“悲悯”即同悲共悯之义,相对于“怜悯”来说,更能体现医患之间的平等,更能体现包容的人文情怀。医院将“悲悯为怀,精益求精”作为院训,就是要在员工中不断地培育这种精神,使员工能够自觉地把医院的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对病人的人文关怀服务中。
第二,切实履行诚信医疗服务。开展诚信廉洁行医专项活动,以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准则,建立并实施了检查、治疗、用药常规的临床路径和管理流程,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建了诚信、融洽、满意的医患关系。
第三,创建人民满意医院。实行无假日门诊,提供便民服务项目20条;简化工作流程,开通电话预约挂号服务,实行电子处方;急诊开设绿色通道,先救治后付费;各病区执行分组护理责任制,提供全面、个性化的护理服务。通过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服务优化活动,为病人提供“温馨、便捷、优质”的满意服务。
四、制度完善的廉洁文化。廉洁文化是知识、理论、制度及与之相对应的行为方式、行为规范的文化总和。我院着眼于构建健康向上的廉洁文化和价值取向,在全院形成诚实守信、崇尚廉洁的良好行业风尚。
第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大力弘扬传统的医德教育,以“大医精诚”为主导思想,建立医护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建立医德档案,并与员工的评奖、晋职、晋级等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开展廉洁行医活动,建立长效监督机制。积极推进院务公开,开展卫生纠风、“三好一满意”及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活动;严厉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行业纪律,建立和加强治贿长效机制建设。
五、打造优质的品牌文化。医院品牌是通过管理、质量、服务、专科、科技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提高医院知名度、美誉度和患者的忠诚度,从而打造医院核心竞争力。
第一,营造浓厚的中医文化氛围。导入VIS视觉识别系统,对医院形象进行全面策划和定位。先后确立了院徽、院旗,创办院刊《杏林》和院报《杏林春风》,创作了院歌《如歌的广中医》,制作电视宣传片等。在门诊大堂、住院大楼、“治未病”中心等诊疗场所布置了中医渊源、历史传承、人文蕴涵、名医名家等环境氛围宣传,积极倡导悬壶济世、大医精诚的中医人文精神,为弘扬传承中医传统文化作出了导向,丰厚了医院的中医文化底蕴。
第二,提炼和培育医院核心价值理念。确立了“仁爱、敬业、精进、务实”的医院精神,明确了“以病人为中心,促进社会和谐”的医院宗旨。“大医精诚”是中医精神的一个高度概括和凝练,“精”是讲术,要求医术精湛;“诚”是讲德,要求诚心对人。我院的医院精神正是体现了大医精诚的核心思想。医院通过培训、演讲、文艺表演等方式来培育医院文化,把文化建设根植在每位员工的思想中,并使其发展、充实、主导医护人员的言行,进一步提高了全院职工对中医药文化的自觉与自信。
第三,加大对医院品牌宣传的力度和广度。开展“中医特色年”、“中医提高年”、“中医发展年”活动,推出主题宣传周活动;开办“八桂名医馆”,创建名老中医品牌;邀请名老专家坐诊讲学,举办中医经典学习班和中医药实物展;加强中医专科专病的标准化建设;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介上宣传中医药文化和知识等等。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提升了医院整体素质,扩大了中医药在社会上的影响,使医院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信赖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提升中医医院软实力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加强医院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与增强文化多样性丰富性的关系。要突出中医药文化博大精深的特点,同时,还必须大力加强医院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才能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升医院的文化形象,加快发展医院的软实力。
医疗法治建设范文6
自从十以来,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医疗以及生态等多项领域均表现出了全方位的新常态,而作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医院档案工作也同样如此。正如我国中央档案馆馆长杨冬权所说:“我国档案工作进入了一种新常态,即以服务大局、服务民生为中心,以三个体系建设为重点,事业发展得到充分保障的新常态。”此外,在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我国的医疗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与优化,而档案管理作为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内容来说,也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来展开管理。基于此,为了能够让我国医疗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要在全面加强教育与行政手段的同时,从根本上落实依法治档的规范性管理。
二、医院档案依法治档过程中所应注意的几项问题
(一)医院档案的内容必须合法
简单一些解释,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主要针对的是在医疗与行政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资料信息,并且在正常的法律规定范围内,完成相关的归纳整理、收集传递、掌握储存等多项工作内容。在开展档案管理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责任针对一些带有非法性质且能够对公共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档案信息数据展开详细的审查工作,并且要在第一时间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档案资源进行依法查处。由于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最终是要服务于大众、服务于社会,为广大就医民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信息借鉴以及交流服务等,因此医院必须要确保自己所收集和提供的档案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此基础之上,医院的档案管理部门一旦发现有不良现象与不法行为的出现,就要严格按照“法制化、透明化、社会化”的三项原则来进行处理,从根本上杜绝各类违法活动的产生,为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稳定的基础支持。
(二)医院档案的管理模式必须合法
由于医院的档案管理制度与执行模式存在着些许的不同,因此各个医院的档案管理人员需要结合自身的经营与发展现状,制定出符合社会环境与法律规定的档案管理模式。在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无论是档案资源的收集与存储,还是档案信息的归纳与查询,均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与其他法律制度来执行管理。尤其是在新常态环境下,医院也应当顺应时展而对自身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细化分类,例如行政类别、科研类别、医疗类别、设备类别、财务类别以及人事类别等等。在具体的管理工作当中要结合真实的工作效果来展开及时的调整与改进。
基于此,在新常态下的医院档案管理模式必须要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档,一旦形成管理制度以后就要严格执行与遵守。为了能够进一步加大依法治档的制定力度,医院的管理者还要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管理规章,责令任何人都不得越权操作,在必要时应当对那些工作严谨性不强且法律意识淡薄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辞退处理,从根本上避免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医院档案的管理程序必须合法
医院的档案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如下几项环节: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鉴定移交、编目统计、保管应用等等,这其中所出现的所有流程都必须要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坚决不能够允许任何人的侥幸心理存在。医院的档案管理者要把好“五项关口”:首先,根据医院的真实情况来收集档案,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其次,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来鉴定档案,确保档案资源的质量符合规定;再次,保证档案编目的精准性;第四,做好科学化的档案分档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分类准确且科学有序;第五,要全面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尽可能杜绝一切有可能造成档案信息失密的行为。除此之外,医院档案的管理人员在完成各个管理程序之间的衔接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做好每个步骤的交接工作,不可出现一丝一毫的懈怠。
三、新常态下医院档案依法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转变管理观念,强化对依法治档的重视程度
如果想要让我国的医疗行业更好的适应新常态所带来的种种改变,让整个领域都逐渐的朝向理智与成熟所发展,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基础即为“法制”。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所具备的法制观念就是依法治档的第一前提,如果缺少这一因素的支持,那么依法治档就如同是纸上谈兵一般的毫无意义。首先,医院的管理者要从根本上改善内部员工的档案意识薄弱情况。在新常态下的攻坚改革时期,很多医院都在积极的应对各项变化与新问题的涌现,对于档案管理这种“可以暂缓”的基础工作则是一拖再拖、一缓再缓。在此种环境中,医院的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培训,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依法治档并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附加工作,而是要被提到议事日程中的主要工作;其次,医院管理者还要在宣传教育活动中加入医疗法律的相关知识内容,让所有医疗工作者都能够对与自己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全面的掌握,在依法行医的基础之上科学化与合法化的应用档案资料,全面发挥出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作用。
(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大对档案工作法制化的建设力度
在新常态下,我们最多提到的就是可持续发展观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之处是“以人为本”,在尽可能满足大众需求的基础之上来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而医院的档案工作如果想要求进步、谋发展,就必须要紧跟国家医疗制度的发展与改革脚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来建章立制,将管理工作落实到轨道上,让所有档案管理者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目前,国内的很多医院虽然也在积极的顺应新常态发展,并且在升级和完善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也建立起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弊端和漏洞,诸如制度内容过于简单、制度执行力度不够以及创新意识不足等。
为了能够更好的落实我国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医院管理者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完成改进:首先,要结合以往的档案管理经验与医院当前的经营情况来制定出一套科学化的人事管理制度,责令所有档案工作者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其中包括工作岗位的设置、工作责任的分配、管理目标的确立、奖惩方案的制定以及人力资源培训等等;其次,医院管理人员要积极贯彻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相关条例,针对医院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例如档案室管理、档案信息收集、保管、编目以及借阅等。确保每一项档案管理工作均能够做到严谨科学与切合实际;最后,医院领导还要委任专员来对医院的档案工作科室进行监督,认真观察档案管理工作是否能够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与管理制度来完成,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档案管理工作效益的大幅度提升,为医院在新常态下的发展与进步打下夯实的基础。
(三)从根本上提升医院档案工作者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