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建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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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制度建设

人事制度建设范文1

保荐人的担保职责是从事保荐业的证券公司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它确定了保荐人在二板市场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有利于保荐人行为的有序性、方向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增强二板市场运行的确定性,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荐人的担保职责是保荐人的核心职责,也是保荐人最具特点的职责,它决定了保荐人与一般证券公司的主要区别。

一、担保职责的涵义

保荐人的担保职责是指保荐人依据法律规定为其所保荐的上市公司在保荐期间内披露的法定信息中的虚假性、误导性、遗漏性内容而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职责所担保的对象是投资者拥有的法定权利,即证券法上规定的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利益不受上市公司违法性信息披露行为所侵害的权利。

它与共同侵权责任有相似之处。例如,二者的责任主体都是复数的,二者都是连带责任。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共同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保荐人的法定担保责任是为他人(其所保荐的上市公司)的过错承担责任;其二,共同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保荐人法定担保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保荐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投资者因违法披露信息(如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年度报告等违法披露信息)而遭受经济损害的事实,保荐人都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在《证券法》(第63条)中所规定的证券公司因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和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还是一种共同侵权责任,是以证券公司有过错为前提,是其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不是担保责任。而法定的担保责任是保荐人为他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共同侵权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一侵权人都不具有先诉抗辩权,而保荐人的法定担保责任类似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一般保证的规定,保荐人作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首先由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在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审判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其不足部分由保荐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担保职责的特点

1.法定性。担保职责是由关于二板市场保荐人的法律所直接规定的,而不是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约定或保荐人与投资者约定的。这种职责具有强制性,不能用约定加以排除,而是一种必须遵守的强制性义务。

2.司法裁判性。担保职责能否转变为现实的实际赔偿责任,要经过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而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与仲裁确定的。

3.人保性。保荐人的担保职责一旦因违法披露信息行为所导致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而发生实际赔偿责任时,因此承担赔偿的担保财产范围不是事先约定好的特定物或特定财产,而是保荐人的全部责任财产。这种担保财产在赔偿前不是特定的和确定的,而是有增有减的。所以这种担保不是物保而是人保。

此外,保荐人的担保职责还具有连带性和无过错性等,兹不赘述。

三、担保职责的期限

担保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的存续时间,它是担保职责现实化和效用化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它不仅决定保荐人职责履行的起点和终点,而且决定保荐人职责履行的效果。

法定的保荐人职责还只是一种抽象的行为模式,只存在于观念和符号之中(或内在于观念之中,外在于符号之中),还没有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中,或现实化在人们的行为中。其若成为现实行为,则需要依赖时间因素。这是因为职责行为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必须借助于各种现实因素或与现实因素结合后,才能成为现实的职责行为。而现实因素是存在于时间之中的,现实因素的完备需要一定的期限,所以职责行为的现实化需要必要的期限条件。另一方面,只有在一定时间内,履行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才会显现出来。所以只有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才能促使保荐人为了避免不利后果,而积极履行好前因行为,使积极的前因行为产生积极的结果。否则,保荐人就会因期限的短暂而能够逃避应承担的消极后果,而消极于前因行为。所以期限对职责的履行效果发挥着重要作用。

有鉴于此,确立期限长短的标准十分重要。期限设立的标准应符合如下原则:一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所存在的与保荐人的职责相关的问题获得充分暴露,从而使保荐人的担保职责能够发挥现实作用;二是有利于保荐人充分履行职责,防止保荐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如短期行为)的发生。一般而言,保荐人的职责期限应包括股票发行上市期限、股票上市当年余下的时间及其后的若干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四、担保职责的作用机制

担保职责发挥两种作用,一种是心理预见作用,一种是实际赔偿作用。在正常状态下,担保职责是以心理预见的形式发挥作用;只有在异常状态下,即发生投资者的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担保职责才发挥实际赔偿作用。

保荐人在心理上预知自己在不积极履行推荐、辅导和监督等职责的情况下,将会使上市公司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信息,从而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保荐人自己将必然为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种预见心理对保荐人形成一种拘束和制约,给保荐人以压力,这种压力有利于促使保荐人积极履行推荐、辅导和监督等职责,避免消极后果的发生。易言之,在这种预期心理作用下,使保荐人认识到投资者因违法披露信息而遭受损失时也就意味着自己也要蒙受相应的损失,使保荐人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与投资人的利益的相关性,从而能够让保荐人站在中小投资者的立场上,预防上市公司进行虚假包装和违法披露信息行为。总之,在这种预见心理作用下,使保荐人成为投资者制衡上市公司的有力工具,使保荐人成为投资者实现投资目的的有效手段。

五、担保职责与相关职责的关系

由于担保职责在正常情况下发挥着心理预见作用,所以担保职责对上市公司并不发生直接作用,而是以推荐、辅导、监督等职责为中介环节间接地发挥作用。担保职责与推荐职责、辅导职责和监督职责的关系具体表述如下:

(1)担保职责与推荐职责的关系。担保职责有利于优化保荐人的推荐职责。保荐人在履行推荐职责时,既承担推荐信息传播者的作用,又承担推荐信息加工者的作用。二板市场管理者根据保荐人所传播的被推荐公司的信息和保荐人的加工信息(包括担保信息),决定其核准注册的管理行为。如果保荐人信息选择或加工行为不当,即推荐失当,使不符合法律条件的公司上市而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损失,那么通过从投资者反馈过来的消极性信息(经济损失信息),也将会使保荐人因其担保职责而承担赔偿损失的不利后果。因此,保荐人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后果,就会谨慎选择自己的推荐对象。

(2)担保职责与辅导职责的关系。担保职责有利于促进保荐人积极履行辅导职责。因为如果辅导职责履行不当,使上市公司得不到良好的业务辅导和法规辅导,也即上市公司的内部要素和结构及外部功能得不到优化,从而使上市公司更容易向投资者披露虚假、遗漏和误导性信息并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保荐人更有可能因此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结果,保荐人就会积极履行辅导职责,将自己的证券、金融、财务、会计、法律和经营管理等辅导信息输入上市公司,帮助上市公司完善内部要素和结构。

(3)担保职责与监督职责的关系。担保职责对保荐人履行监督职责行为有制约作用。如果保荐人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进行持续的谨慎调查活动以获取上市公司真实、全面、充分的信息,就不会向上市公司及时输入相应的监督信息,就很难对上市公司的优化状态起到固化和保持作用,也很难对上市公司劣化倾向或违法倾向起矫正作用。而上市公司的劣化倾向或违法倾向将有可能通过信息披露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保荐人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担保职责有利于保荐人的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

六、担保职责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

上市公司法定信息的披露质量对投资者利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得越准确、真实、全面、及时,则上市公司的透明度越高,上市公司的整个经营状况、业务状况及前景为公众投资者知悉的程度也就越高。这一方面有利于公众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另一方面,也使公司管理人员企图通过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方式牟取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变小,从而促使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努力提高业绩的方式来增进自身的利益。这进而在客观上有利于投资者。

由于保荐人的担保职责,使保荐人要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而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关系迫使保荐人关心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质量,从而在客观上起到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质量的保证作用。

2.有利于提高投资活动的安全性。

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的基本需要是安全。因为只有安全,投资者才会产生投资的欲望,所以对安全感的需要是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的一个前提性需要。没有这个前提性需要的满足,就不会产生后继性的投资需要。而保荐人通过其担保职责的履行能够满足投资者对安全感的需要。

另一方面,这种担保职责的安全效用还表现在一旦发生了因披露信息的虚假性、误导性和遗漏性而造成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也能因担保责任的实现而获得经济补偿,从而使投资者的利益获得保障。

人事制度建设范文2

未成年人基于生理、心理、社会、生活环境的各种因素,都经历着一段特殊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阶段,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也体现在法律程序上,比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刑事侦查制度是涉案未成年人接触刑事司法的第一步,因此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对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述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包括取保候审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制度。本文重点探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办案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仅要查明案件本身的情况,还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监护教育状况、个人性格、心理特征等与犯罪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信息做全面、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的结果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其特点就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社会调查,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基础,比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帮教,需要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考察评估等。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能够找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根源,并予以拆除,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彻底的矫治,不再犯罪。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

2000年11月15日通过、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据此,社会调查的主体为控辩双方和审判人员的多元主体。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首先是被调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有没有不良的犯罪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状况,主要包括身心健康及生理发育状况等。其次为被调查人的生活环境,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受教育状况、家庭监护状况。第三,为被调查人的社会关系,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与朋友、同学的交往范围、交往对象等。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调整社会调查的主体

在实践中,法官不应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裁判权是消极的、被动的,法官若亲自参加社会调查,便会造成先入为主,无法做出公正的处置。其次,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部门和提起公诉部门,很难在案件中有中立的身份,进行社会调查,检察官的非专业性会影响司法效果。检察官无法做出公正的社会调查,因此要完善社会调查的主体,要在控辩审三方之外寻求社会调查的主体,就是社会机构,不应忽视社会的参与力量,比如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聘任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这些人员一般都比较了解或者接近未成年人的生活,更有利于社会调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保证社会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可以对被委托的社会调查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要求,提高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的能力。

(二)明确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比如未成年人平时表现、监护教育情况等内容将会对公安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或裁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明确社会调查的内容至关重要。完善未成年人的背景材料,第一部分为材料部分,包括a、家庭条件,在家庭中的地位,家庭成员,以及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学校条件,在学校的学习成绩,与老师同学之间的关系;成长经历,有无犯罪前科,性格特征,道德品质,人际关系;犯罪后的表现,是否有悔罪表现,立功,道歉行为等等。b、社会调查员根据社会调查报告的意见部分,根据调查到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的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1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写成有理有据的文章,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性格特征,道德品质,犯罪后的表现来判定未成年人适合的程序措施,最大的限度的对症下药,起到切实的教育辅助的作用。

人事制度建设范文3

关键词:高校;科研团队;人事制度改革

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越来越注重团队建设,以团队为基础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高校是科研人才的汇聚地,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高校科研工作要提高承担重大项目的能力,要出更多原创性的科研成果,就必须建设强有力的科研团队。

加强高校科研团队建设必须以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为基础。只有通过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才能给高校科研团队建设奠定规范的管理准则、良好的人才来源和稳定的组织结构,才能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高校科研团队建设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高校科研团队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高校科研团队建设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现代科技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高度分支化和高度综合化的趋势,具体表现为多学科之间的交叉性、渗透性和由此产生的跨学科研究领域。跨学科研究是一种多学科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合作研究,是打破学科界线进行的科研活动。高校现有的以“单兵作战”为特点的课题组组织形式和研究者个体有限能力的研究方式往往不适应解决广而深的科研问题,严重制约了高校科学研究的发展。因此,在高校研究领域大而杂、个人力量单薄有限的现状下,就要求建立“大兵团作战”的科研组织形式。通过科研团队建设,综合团队成员间不同的学科综合知识,形成宽广厚实的知识群体,从多方面、多角度的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相互交流,协同攻关,推进科研工作的完满解决。因此,科研团队建设是现代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进现代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2、高校科研团队建设是解决高校科研工作现有问题的有效途径

概括地讲,高校科研工作目前仍然存在着“小、散、软”的问题。“小”是指研究工作档次不高,科研状况大多限于“小课题、小发明、小成就”,甚至是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散”是指高校科研长期以来分散在多个部门和职能领域状态中,学科研究领域各自为政,科研人员单兵作战,缺少凝聚力和向心力,难于形成合力,以至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投入分散,从而造成学科研究方向的分散,难以形成有竞争力、有特色的学科群;“软”是指研究内容偏软,面向经济建设、产业发展的课题少,难以形成具有重大影响的硬项目,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

针对以上三大问题,高校科研工作亟待通过团队化建设进行资源整合,通过团队的互助合作,尽快形成科研攻关的合力,摆脱高校科研发展困境。

3、高校科研团队建设是高校人才工作与科研工作的新走向

高校科研团队建设与人才工作、科研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高校科研团队是高校科研工作的基础力量,学科创新的主要生长点,也是培养和造就高校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沃土,对整个高校人才队伍的成长起着带头和推动作用。同时,高校科研团队建设必须以人才为依托,只有在不断提高人才个体的素质和技能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学科特色明显、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科研团队,才能把高校科研做大、做强、做优。

近年来,人才工作与科研工作的团队化新动向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纷纷出台政策和措施为科研团队建设搭建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如教育部已正式启动最高层次的人才项目“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不少和地方高校也纷纷出台相关的项目与计划,以推动科研团队建设。可以这样说,科研团队建设已成为当前高校改革发展过程中最受关注的新动向。

二、高校现行学科团队建设的主要障碍

随着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高校在科研体制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并取得了一些突破。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高校科研团队建设的主要障碍仍还普遍存在。从人事管理的角度来讲,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单一的科研组织形式

(1)不适应高校科研合作攻关的要求

目前,高校的科研组织的基本形式是由若干研究人员形成的课题组。这些课题组中协作活动普遍缺少规范,协作过程不够密切。课题负责人为申报成功,往往从学历、年龄、职称结构组成等考虑,一旦课题组成员申报立项成功后,成员之间的合作研究、分工就流于形式,或基本上就不在一起或很少在一起开展研究合作了。在课题负责人和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合作分工关系,合作攻关搞好科研更是无从谈起。

(2)不适应学术自由的客观要求

学术自由是科学研究发展的必要条件。高校科研组织形式的单一性,使得科研项目选题的空间过于狭窄,不能很好地给研究人员提供学术自由研究的空间,束缚了学术发展。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改革科研体制,突破现行科研组织局限性,使研究人员可得到按自己的学术兴趣味,自主地联合相关学科研究人员形成科研组织,开展科研工作。

2、单一的运行管理模式

(1)不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

高校目前运行管理模式是以院系为单位对教师进行管理的,即对教学科研人员实行了“单位制”式的管理,其结果很可能是将许多研究领域十分接近或交叉的专家分割在不同的专业院系,相互间老死不相往来,难以形成研究合力,难以承接并完成较大型研究课题。另外,现代最前沿性的科学研究课题往往具有学科交叉的性质,不是某些原有单个学科乃至原有划分的一两个学科的专业人员可以单独完成的。如何改变这种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单一运行管理模式,适应现代学科发展的综合需要,是当前高校科研组织创新的重大任务之一。

(2)不能充分激发人的潜能

单一的运行管理机制是一种封闭的、单一的科研环境,它使研究人员互相隔离,缺乏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导致科学研究的思想束缚。这既不利于个人在某一专业领域的潜能挖掘和综合能力的发挥,也不符合学术研究的内在规律。而团队的思想境界比较开阔,有助于想象力的丰富和孕育,通过团队成员在思想上反复的沟通和碰撞,就可能形成另一种有价值的思想,甚至成为创新的契机。也就是说,科研工作者只有在团队中才能更为充分地激发自身的潜能。

3、单一的评价激励机制

(1)不利于团队成员的协同合作

高校现有的科研评价激励制度多是建立在以个人为对象的基础之上,即以研究者个人的论著、项目、经费和成果等作为评价考核依据。这种评价激励机制缺乏团队激励,往往使研究人员各自研究自己的领域,各自追逐自己的成果利益,出现科技人员人人争项目主持、争论文署名等现象便不难理解。这在相当程度上淡化了科研协作,造成课题规模小、甚至是低水平重复。因此,缺乏团队激励必然造成团队合作机制的缺失。

(2)不利于调动科研团队内部科研、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在科研组织中,应该既有研究人员、也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这几类人员不可或缺,否则科研工作难以正常运作。从高校当前的科研激励机制来看,在处理个人和团队之间以及团队内各类人员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做法虽各有千秋,但有其共同点,即以科研产出量为考核标的,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津贴、奖金、职称晋升等个人利益直接挂钩。无论你对科研项目的实际贡献如何,一律按其固有的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在这种评价体系下,为使利益最大化,人人争课题、人人写论文便成为现实的选择。特别是对工程技术人员、实验人员和部分管理人员而言,由于缺乏合理、科学的评价激励,严重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团队绩效。

三、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科研团队建设与发展

90年代以来,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重大成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上所述,传统的科研组织构架、评价激励机制和管理方式已经阻碍了高校人才合理流动,影响了科研团队建设。因此,促进科研团队的建设与发展必须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出发,在当前,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科研团队建设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1、完善机构设置实施动态管理

(1)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

高校具有一般行政组织的共性,同时又具有教学科研工作带来的特殊性。高校在科研机构设置上应该突破一般行政组织的构架,实现纵横交错的矩阵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从纵向等级来说,要建立国家级、校级、院级的规范科研组织。从横向分布来说,要克服学校现有院系管理的弊端,打破教研室的模式,建立跨学科和二级学科的研究机构。高校学术研究具有民主化、科学化、多样化和基层化的特点,但现有的学术组织行政化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这种特点的发挥。所以,高校必须在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原有以行政为主导的机构模式,紧紧围绕学科和项目研究需要,自由组合建立高校科研团队。

(2)实行科研组织的动态管理

科研组织动态化由科研工作动态化所决定的,科研工作是一个从组建、研究过程到结题的动态发展过程。因此团队本身的存在与否要与科研任务相结合,团队成员也随着科研不同的阶段不同的任务不断变更,合理安排人员的出与进,对科研组织进行动态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团队的科研工作始终处于有序运转状态。

2、改进岗位聘任制度

(1)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实行团队聘任制

增进科研团队建设,必须整合人力资源,改革用人制度,改进岗位聘任制。建议在现有岗位聘任制的基础上,加快团队聘任制实施的改革与探索,试行以团队身份应聘具体的学科或项目,使优秀团队成为高校科研工作和人才建设的重点。同时,团队建设不但需要用人制度的创新,还需要保证团队具有相对独立的运作方式,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和对人员招聘、配置的决策权。要建立适应科研团队建设的灵活多样的用人模式,鼓励科研团队探索新的聘任制度。

(2)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制,允许跨院系聘任

一般而言,目前高校的人员管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下的模式,其通常表现为以“一次分配定终身”为特征的人才部门所有制。近年来推行的聘任制也由于这个原因往往流于形式,影响了人才的合理使用,抑制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人才积压和“在职失业”。这种现象在长线专业表现尤其突出。所以,必须打破现行的局限于院系、教研室的组织疆界,允许以项目为中心组成跨院系、跨部门的科研团队,以此进行跨学科之间的科研交流,实现人才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共享。

3、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

高校科研工作复杂、周期长,各类评价指标庞杂,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决非易事。但从推进科研团队建设方面来看,着重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从评价的周期来看,特征尺度理论认为,准确评价一个团队,就应采取短期评价与中长期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短期评价是必要的,是总体评价的基础,它可以及时淘汰不称职的团队成员,确保团队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但不一定准确。中长期评价是必须的,是总体评价的关键,它的优点是全面、客观、准确,但所需时间比较长,对高校科研团队应该以中长期评价为主;二是从评价的对象来看,高校科研评价应采取个体评价与团队总体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团队总体评价除了一般的科研产出外,还要评价团队的管理制度、学术创新能力等。个体评价主要是对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其承担任务在整个科研工作中的重要程度的评价。在当前,我们要引入并重视团队评价。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力争形成一个全方面、全过程、具体完善的评价体系,必将有利于高校科研团队的建设。

(2)建立有效的科研激励机制

基于团队管理模式的高校科研工作,激励机制设计要突出团队激励,同时体现成员业绩对团队目标实现的程度,并坚持物质和精神激励并举,以培养和谐的竞争关系和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以团队作为主要激励对象,个人的激励机制要依托在团队之上,通过团队激励增强团队荣誉感,认同感,成就感,从而提高团队建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以此加强团队绩效。

由于科研团队从组建到成熟是一个团队成员之间磨合的过程,因此,必须从学校科研发展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出发,建立一种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的激励制度,要做到即有利于自主研究,快出成果,又有利于鼓励完成“十年磨一剑”式的需较长时限才能完成的创新性科研成果。所以,高校在制订科研激励政策时,一定要正确处理学校、团队、成员间的关系,真正做到激励制度作用的持久性和有效性。

4、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1)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学科带头人在科研团队建设管理中担当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科研组织、团队的管理运行中,必须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其基本内涵为:一是统筹管理团队人、财、物的作用。科研团队管理模式注重内在控制,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把学科负责人的责、权、利结合起来,赋予学科负责人充分合理的授权范围,使其掌握一定的资源配置权利,如各种奖金、人力资源的使用权,信息接触的权限等。二是在凝炼学科方向,要特别强调和尊重学术带头人的作用。学科带头人还必须拥有相当的学术自,充分发挥团队学术带头和导向的作用,能够就完成科研工作的方式、进程等做出自己的决定,尽量减少受外界的干预,使其有利于学科方向的整合和凝炼。通过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围绕现有研究基础的学科带头人的科研方向进行扩充和提升,在学科带头人及梯队总的科研方向下,确立几个子方向,使每一团队成员都围绕总的研究方向开展科研工作,以此促进科研团队的健康、稳步发展。

人事制度建设范文4

关键词:人工岛 年度检验 质量控制

一、简介

冀东油田1号人工岛由进海路、人工端岛、通水引桥三大部分组成。地面工程由原油处理工艺流程、含油污水处理系统、注水系统、仪表及自控系统、消防系统和电气系统组成。

二、年度检验质量控制

1.进海路和人工岛结构

1.1资料审查:进海路、人工岛的沉降观测记录

1.2砂石人工岛、进海路和通水引桥:查看护岸断面轮廓、堤脚淘空情况;防浪墙的状态,破损、移位;岛面沉降有无塌陷;护坡块体的移位、破坏、保护失效情况;码头及引桥混凝土的外观、强度检查、有无破损、裂纹;引桥混凝土灌注桩的外观、桩基础沉降;引桥结构有无破损、裂纹和变形。

2.油、气、水处理系统

2.1安全保护装置

2.1.1检查高、低压、温度、液位控制系统的技术状态,并做报警和关断动作试验;

2.1.2外部检视安全阀的技术状态,核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2.1.3检查安全阀前的截止阀并查看锁紧装置;减压阀的技术状态、安全阀的检定报告;

2.1.4外部检查关断阀的技术状况并对应急关断做关断动作试验。

2.2受压容器

2.2.1检查绝缘包覆,对无绝缘的容器检查腐蚀、变形、裂纹及其他缺陷;

2.2.2检查人孔、法兰和短管节等螺栓紧固及有无泄漏;

2.2.3检查容器的支承结构,工作平台、梯道扶手情况;

2.2.4检查接地、仪表参数。

2.3管系

2.3.1检查变形、腐蚀;法兰、阀和附件等连接处紧固及有无泄漏;

2.3.2检查支承、管夹、包覆情况;管子的振动、膨胀补偿;

2.3.3对软管质量进行外观检验。

2.4通用机械设备与管系

2.4.1查看设备运行日志、检修、调试记录及设备、管路布置是否改变。

2.4.2内燃机

2.4.2.1记录运行参数;

2.4.2.2应急发电机启停试验。

2.4.3锅炉,受压容器

2.4.3.1检查燃烧、通风装置、给水系统;

2.4.3.2记录介质的流量、出口温度等重要参数;

2.4.3.3检查压力控制装置、安全阀、本体变形、腐蚀、裂纹、泄漏。

2.4.4取暖、通风

2.4.4.1对设备及系统进行一般性检查;

2.4.4.2查看居住区、控制室及机器处所的取暖通风情况。

2.4.5机械设备管系

2.4.5.1检查天然气和原油管系、控制阀、关断装置,天然气干燥系统;

2.4.5.2检查蒸汽管系、冷却水管系,防腐、防冻及过滤情况;

2.4.5.3检查空压机运转、仪表用空气系统的干燥和过滤装置;

2.4.5.4对压力安全装置减压阀及安全阀进行外部检视,必要时进行试验;

2.4.5.5对排气系统的烟道、消音器、火星熄灭器、隔热绝缘进行检查。

3.电气设备与自动化

3.1对电动机械、配电板、开关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进行检查;

3.2检查防触电、电气火灾、防雷击灾害预防措施的完整性;

3.3对应急电源进行效用试验,自动控制的应急电源应用自动方式进行试验;

3.4检查主照明、应急照明、防爆灯具完整性;

3.5对通用报警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3.6对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

3.7对自动化设备查看运行记录,确认其安全和控制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3.8检查电伴热系统。

4.防火防爆安全

4.1检查逃生通道的畅通性、标志是否清晰。

4.2结构防火检验

4.2.1检查电缆孔、管线孔的密封完整性和防火门、防火闸及各种贯穿件;

4.2.2防火门及防火闸关闭试验。

4.3灭火控制室、灭火剂站室及防火控制图

4.3.1检查控制室各控制盘、仪表是否正常;

4.3.2检查灭火控制室及灭火剂站室通风及整洁;

4.3.3检查防火控制图是否完好以及贮存和张贴。

4.4消防水灭火系统

4.4.1消防泵运转试验;

4.4.2检查消防总管、隔离阀、消防栓、消防水带,水枪的技术状况;

4.4.3选择部分水枪做喷水喷雾试验;

4.4.4检查国际通岸接头的配备;

4.4.5水喷淋灭火系统:对供水泵做启运试验;对报警进行试验;对雨淋阀进行检查并做打开动作试验;对管路阀件及喷嘴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

4.5泡沫灭火系统

4.5.1对供水泵及泡沫浓缩液泵进行启运试验;

4.5.2检查泡沫浓缩液的数量和质量及更换记录;

4.5.3检查泡沫溶液比例混合器及泡沫的空气比例混合器、管路及阀件的技术状况。

4.6惰性灭火系统

4.6.1检查惰性气体贮瓶及启动瓶是否有腐蚀及泄漏;

4.6.2检查自动启动系统及手操施放装置的状态;

4.6.3检查各分配阀的状态及铭牌是否正确;

4.6.4做施放前的报警试验;

4.6.5检查储瓶的充压压力、管系、阀件、仪表及附件是否正常;

4.6.6检查灭火剂的称重记录。

4.7灭火器检验

4.7.1根据防火控制图检查各处所灭火器的配备数量、位置、种类是否正确;

4.7.2检查灭火器的驱动压力、灭火剂的更换日期;

4.7.3检查灭火器上的阀件、仪表、管子,释放机械。

4.8消防员装备检查

检查呼吸器的数量、压力和消防员装备的配备及存放地点。

4.9探火系统检查

4.9.1检查探头的布置及状况;

4.9.2对自动探火系统,选择部分探头做失火报警试验,如有推动关断和释放灭火剂功能的则做关断和释放动作试验;

4.9.3对手动按钮、失火控制盘进行检查并做手动报警试验。

4.10风、油切断及开口的关闭装置检查。

4.10.1对燃油速闭阀进行关断试验;

4.10.2对燃油泵、风机、被保护处所的一切开口做关停试验。

4.11危险区及其通风检验

4.11.1检查危险区的范围是否有所改变,是否增加了临时的遮蔽、房间和其他设备;

4.11.2检查围蔽危险处所气密门及气锁间;

4.11.3检查危险区内的动力通风并做风机故障报警试验;

4.11.4检查相邻的正压通风和负压通风区的压差;

4.11.5对气锁间做失压报警试验。

4.12可燃气体探测系统检验

4.12.1用样气做报警及关断动作试验;

4.12.2检查控制板的技术状况;

4.12.3检查手提探测器的数量及技术状态。

4.13适宜危险区的设备检验

4.13.1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检验;

4.13.2对认可的有火压力容器进行下列检验:

4.13.2.1对高温报警和停止装置进行试验;

4.13.2.2对阻火器、火星消除器进行检查;

4.13.2.3对火焰故障探测、燃油管路上的高低压传感器、通风流量或压力低传感器进行报警及关断试验。

5.通信

5.1通信设备的效用试验;

5.2无线电通信设备备用电源的可靠性及容量检查;

5.3各种专用标志及信号的完整性检查;

5.4信号灯及其故障报警装置效用试验。

6.人员健康与保护:

6.1医疗室医疗设备配备及技术状况;

人事制度建设范文5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证人保护制度;现状分析;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极大阻碍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应运而生。“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旨在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公权力运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立法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构建证人保护制度正是践行了“社会管理创新”这一理念,如今,各种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各种刑事案件不断增加,证人保护已经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大对证人以及与证人有关的人、物或者名誉等保护,不仅对案件的侦破速度、案件清晰度和诉讼上会有很大的帮助,而且有助于弥补我国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立法缺陷,完善立法体系,促使我国审判程序逐渐科学化与规范化,加快推进正在进行中的审判方式的改革。在“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引导下,通过对理论上资料的查找,不仅仅局限于我国目前研究的成果,而且对国外类似证人保护的成果也进行研究和吸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与历史传统,探索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原则、方法,为政策法规的出台提供依据和参考资料。

本文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在“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引导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与历史传统探索出有利于我国司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对我国司法效率的影响是巨大的,对我国司法、执法都会有很多不利的影响,因此对证人保护的研究主要是研究出指导立法与政策的出台,为地方政策与法规的出台提供材料支撑,为执法人员对证人保护以及证人自护方面提供法律支持,也为证人敢于出庭作证,敢于面对挑衅以及得到补偿提供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保护制度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与现实意义。一、证人保护有利于对证人自身的权益保护。当今各国把证人作证作为一项义务来规定,同时又提出必须对证人予以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实际上是对证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因此,保护证人作为一项救济制度而言,其首要的价值是对证人自身的价值。二、证人保护的研究有利于保障正当诉讼程序研究证人保护制度。证人保护对诉讼程序正当性的价值体现在尽量确保当事人对对方证人提出质证机会的实现上。如果只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予以保护,而忽视对在诉讼中履行协助职能的证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保护,这样的诉讼程序设计也是不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的。三、证人保护研究有利于案件清晰度和公正裁判。尽管在通常情况下,由那些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充分地参与进裁判过程之中,有利于确保裁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然而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即证人充分地参加诉讼,对于确保裁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是相当必要的。因此,从辨别证人证言真伪的角度分析,证人保护对形成正确的裁判结果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此外,对证人保护的研究还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增强公众正义感,有助于公众法治信仰的养成。

目前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都建立有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例如德国、英国、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有独立的或者相当完善和成熟的证人保护制度。我国证人保护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足:(1)研究证人保护范围过窄;(2)侧重于事后惩罚研究而对事前预防研究较少;(3)对证人保护机构的专门研究较少。

下面是关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证人保护的原则

证人保护制度应贯彻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证人保护首先要依法进行,除了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司法机关还应明确具体地补充规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建议加快制定出台“证人保护法”,使得证人保护有法可依。其次要及时有效,只有提供及时的、有效的保护,才能达到证据保全,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从而保证诉讼秩序和审判公正的目的得以实现。

二、证人保护的范围

我们认为,这个范围至少应包括:对证人其近亲属安全的保障;对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对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即赋予公民特定情形下的拒绝作证权。

三、证人保护的阶段

证人保护不仅应贯串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而且应该对证人作证后的安全进行定期了解,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明确细化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

如何规定证人保护可以是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提供,也可以是证人因其作证存在一定的威胁时自行提出。(1)设立证人保护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支付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偿所需的一切必要费用。(2)为证人保密,使其姓名和身份在出庭作证前不致被公开。(3)规定证人可以在被告人面前接受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可能对他本人或家庭有重大损害为理由申请被告人退庭,可以提供证言将会严重损害他本人或家庭信誉为由要求不予公开此项内容。遇有特殊案件,在证人作证后,司法机关应与有关单位共同负责给证人更换住址或工作单位。(4)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建立专门的证人档案,建立证人跟踪反馈信息系统,以便于将被告人被关押及释放的情况及时通知证人,并在证人申请保护时及时告诉司法机关。明确规定证人对从事公务或业务活动而获取的国家秘密或其他稳私,有权拒绝作证,证人如果与被告人有近亲属或其他特殊的利害关系,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证人费用补偿规则,补偿的范围、标准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机关等应在该补偿规则里明确规定。

五、完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如可以规定:对于行为构成犯罪的,可由办案的公安司法机关一并予以立案追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办案机关给予l千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对证人打击报复使其财产造成损失的,有关司法机关应该在随案至人民法院后,由人民法院作为附带民事案件予以调解或裁判。(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兰晓华.《证人保护制度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35期

[2]孙南审.《证人保护制度构建之法律思考》,载《复旦学报》,2008年1期

[3]文立君.《证人保护制度的反思》,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第11期

[4]梁炜昊.《证人保护的立法思考》,载《新疆大学学报》,2008年1期...

[5]姚.健.《关于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构想》,载《中州学刊》,.2006年6期.

[6]陈.俊《社会管理创新与立法执法的完善》,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2年3期

[7]张朝霞《从依法治国看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载《法学杂志》,2012年6期

[8]高铭暄《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载《中国法学》,2012年2期

人事制度建设范文6

一、新制度与旧制度是继承与改进的关系

园本教研是对传统教研的发展,它强调教研的全员参与性、教研问题来自教师、教研活动中的同伴互助和专业引领。园本教研制度也要在幼儿园原有的教研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改进。例如,某幼儿园的旧教研制度中只规定了“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迟到、不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这一制度因为没有对教师参与活动的表现提出要求,从而成为教师参与活动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该园为了能让教师必须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就在保留旧教研制度中“教师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迟到、不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条款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条款,例如“教研组长要提前一周下发教研活动研究的问题,每次活动前组长要给每位教师分配发言、主持、记录、引领等任务。教师要针对研究的问题提前学习、整理自己的观点,并服从组长安排轮流承担教研活动主持、记录、引领、整理等任务”。新制定的园本教研制度条款是针对旧制度缺乏责任要素和准备要素而改进的,既保留了原有制度中要求教师参与教研活动的内容,又补充了能推动教师全员深度参与的新条款。由此可见,新制度可在继承旧制度的合理部分的基础上发展。

园本教研是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建立合作开放的学习研究文化为价值取向的。因此,要依据“引导和推动教师将工作与研究结合、学习与研究结合来促其专业发展,建立合作开放的学习研究文化”这一园本教研制度体系建设目标,对幼儿园原有的教研制度进行改进,补充和建立新的制度条款和种类,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园本教研制度体系。例如,园本教研是以教师研究自己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为载体,通过研究这些与教师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引导教师将工作与研究结合、学习与研究结合。所以,来自实践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的提出与收集整理制度也就成了园本教研制度体系建设中必须要建立的制度,而这一制度是原来教研制度中没有的。有了这个制度就可引导教师立足岗位,通过学习、实践和反思,通过同伴互助和专业引领,获得较快的专业发展。

二、单项制度间是相互匹配的关系,是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有的幼儿园在制定园本教研制度体系的各项制度时,只考虑本项制度本身而没有考虑本项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匹配,使制定出的园本教研的各项制度难以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例如,教研制度要求教师在教研活动中要承担主持、主题发言、记录整理、专业引领等任务,但在评价奖励制度中却只有对教师活动获奖和论文进行评价奖励的条款,而没有关于教师在教研活动过程中贡献大小的评价和奖励条款,这使得教师参与研究活动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幼儿园建立了教师学习反思与研究制度,却没有制定管理者和保育人员的学习反思与研究制度,既影响了教师执行这一制度的积极性,又影响了全园形成学习反思研究的氛围,还减弱了该制度对建立合作学习研究文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园本教研基于幼儿园、服务于幼儿园的特点和全员全程参与的学习、研究与工作结合的特点,决定了园本教研制度不是只有一项制度,而是一个制度体系。各单项制度只是在规范和要求的行为对象与内容上有所不同。例如,幼儿园管理人员园本教研职责和教师教研职责,只是在对象和行为规范的要求上有所不同。学习交流制度和叙事研究制度虽然对象相同,只是针对学习交流活动和研究活动提出了不同的行为规范和要求。无论各单项制度在对象和具体内容上有什么差异,但在制度的目标指向和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了建立合作开放的学习研究文化,是整个制度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三、制度的制定、执行和修正是相互依存和循环关系

制度制定仅仅是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制度作用的发挥和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需要通过执行制度的过程来检验,没有制度执行过程,就不能发现制度的不足,也就没有制度的修正和完善,因此制度的制定是执行和修正的基础。某幼儿园根据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决定组织开展新形式的园本教研活动——叙事研究,并出台了叙事研究制度。但由于不注重该制度的执行,幼儿园也没有发现该叙事研究制度难以执行的原因,结果该制度没能起到推动教师开展叙事研究的作用。

制度制定得越科学越具有操作性,就越便于执行。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的制度是经过执行和修改完善后才产生的。制度的执行为制度的修正奠定了基础,制度的修正保证了制度更有效、更科学,使制度能够顺利地执行。制度建设是一个过程,需要经历制定、执行和完善这样一次或几次循环才能完成。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影响制度建设的实效。上述案例中,该幼儿园虽然发现制定的叙事研究制度难以执行或执行效果不佳,但并没有分析原因并重视制度的修正,不能根据执行情况,进行归因分析,然后对制度进行调整或修改。如果幼儿园在叙事研究制度中增加对教师开展叙事研究过程或撰写质量的要求,就会推动叙事研究制度的制定工作,使建立的叙事研究制度更科学有效,起到引导和推动教师结合工作实践中的问题开展叙事研究的作用。

四、制度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制度监督者通过监督制度执行者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效果,督促制度执行者按照规定认真执行,同时通过反馈相关信息给制度制定者,帮助他们改进制度。当前幼儿园园本教研制度建设中普遍存在制度监督者缺乏的问题。这导致制度建立与执行间是脱节的,许多幼儿园制度制定者只负责一次性完成制定任务,不负责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所以,对制度执行得如何及存在的问题也就不关心。因缺乏监督者,而制度执行者由于自身的惰性或其他原因,制度执行的力度和有效性都大打折扣,以致有关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执行情况,管理者和制度制定者都无法及时了解,导致制度建设工作在制度制定后就中断了,因此很多幼儿园的制度往往只能作为文本存放而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有的幼儿园制定的骨干教师专业引领制度中规定“骨干教师每学期在全园范围内开展一次教学示范活动;在幼儿园各项教学研讨活动中承担专业引领任务”。但由于缺乏对制度建立和执行的监督者,故不能及时发现骨干教师在执行这一制度中没有落实专业引领的问题,也没有人负责提出修改的建议,从而使制度不能得到及时的修改,制约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如果有制度监督者不仅监督骨干教师按照制度要求去进行专业引领,并从他们的具体引领活动中归纳提炼骨干教师必须进行哪些专业引领,提供给制度制定者,那么修改后的制度要求才会更加具体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