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行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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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行为

食品经营行为范文1

关键词:生鲜农产品 购买行为 生鲜经营 超市

国家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生鲜消费行为的快速变化,这种变化对城市生鲜农产品渠道终端的变革带来巨大的冲击。消费者主导生鲜农产品消费市场的局面己经形成,消费行为具有较强的多样性和动态变化性,尤其是2000年以后,城市居民生鲜农产品消费行为变化的频率和程度加大,消费需求内容日益丰富,需求层次逐步提高;消费方式更加灵活多样,消费的自由程度不断增强;消费趋同现象不断减少,个性消费心理不断增强,消费观念己经从追求物质的温饱型逐渐改变为注重餐桌文化和营养结构的享受型。

一、调查方式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实地调查为主,先进行统计分组,然后分层抽样确定每一组的调查点,最终确定了城市中心繁华地区的调查点3个,高校附近调查点1个,城市偏远区2个共计6个调查点。选择这四个地区的依据是该地区人群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同时四地的位置涵盖杭州中心地区和边缘地区,基本能够代表整个杭州市消费者的消费状况和消费心理。

项目组由6位成员组成,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76份,有效问卷238份,回收率为92%,有效率为86.2%。

二、居民购买意愿终端选择影响因素的描述性统计

(一)不同收入群体的消费趋势

调查结果发现,消费习惯及购买方式会随着收入的不同而发生变化。高收入群体为追求高品质的生活,他们希望有更多的闲暇时间,因此生鲜商品的购买往往是大量的、少次的,而一次购物的时间也会比较长,他们在购买生鲜的同时也会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生鲜超市的经营方式满足了他们的“一站式”购买要求。所以,高收入群体和预期收入较高的群体,将是生鲜超市的主要顾客群。

从频数分析来看,家庭月收入在2500元以下的消费者,很大一部分都选择农贸市场作为购买生鲜农产品的场所;2500元以上的家庭,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会有更多人们选择到超市购买生鲜农产品。而且家庭月收入2500元是一个消费者选择决策变化的转折点,农贸市场和超市新鲜区的消费者人数比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3.0倍迅速下降到1.35倍。不过收入作为重要的经济要素对城市居民生鲜农产品渠道终端的选择决策影响力呈下降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居民普遍对新兴零售业态的前景持乐观态度,从而随着新兴零售业态自身的发展和完善,其必将在将来影响着城市居民生鲜农产品渠道终端的选择决策。

(二)购买品种特征

根据数据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居民在农贸市场经常购买的主要农产品种类依次为蔬菜,畜禽产品和淡水产品。二是居民在超市经常购买的主要农产品种类依次为粮、油、乳制品,畜禽产品和冷冻品。三是消费者选择农产品种类时农贸市场和超市的人数比例蔬菜为2.34,淡水产为1.79,冷冻品为0.17,乳制品为0.08,粮油为0.22,高档水果为0.24。

(三)购买行为特征

1、家庭周均购买量

调查表明,家庭农产品周均购买量与城市居民的渠道终端选择决策并无显著影响,周均购买量在200元以下的消费者更倾向于在农贸市场购买农产品,而且周均购买量在200元以上的家庭随着家庭周均购买量的增加则日益倾向于在超市购买农产品。

2、家庭周均购买频次

第一,消费者在购买生鲜农产品的频次上多为经常购买型,每天都要购买者(每周7次及以上)占据了总体的38.2%,每周5―6次购买频次的消费者占据了总体的26.5%,这部分居民一般会选择周末在外就餐。消费者在周均购买频次上多集中在每天一次、每周5―6次和一周购买3―4次两个频次。这与消费者家庭中人员的空闲时间有关,尤其是家庭中有退休或失业人员的在购买上多表现为每天一次,否则则表现为带有一定“存储式”消费特征的购买频次,即每周3―4次。

第二,周均购买频次对生鲜农产品渠道终端选择影响较为明显,随着周均购买频次的增加选择超市购买者比例呈现减弱趋势,而选择农贸市场购买者的比例则呈现逐渐增加趋势。即周均购买频次较少的消费者经常选择的购买地点倾向于超市,尤其是周均购买频次为1―2次的消费者更为明显;周均购买频次较多的消费者在购买地点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农贸市场,尤其是周均购买频次表现为每天都要购买的消费者更为明显。

(四)渠道终端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调查表明,超市的优势在于购物环境好、服务信誉好、卫生安全;劣势在于价格、新鲜度、品种数量方面。

超市因其连锁经营的特点拥有农贸市场小商贩不可比拟的规模优势,在市场信用缺失的条件下,超市因为售假机会成本太高,因此比农贸市场更具有自律性,更重视商誉,其品牌效应相当明显。杭州市内的农花、联合康康、联华等品牌非常有吸引力。质量上,超市售货一改农贸市场商贩四处打游击的零售状况,给人一种稳定的感觉,稳定带来放心。

在消费者对超市的建议方面,有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要求价格更大众些和提高新鲜程度。很多人认为超市的蔬菜不够新鲜,由于生鲜食品周转期的原因,超市蔬菜确实无法与农贸市场竞争。事实上,美国有的超市肉类三天卖不完就扔掉,日本超市的生鲜周转期仅1.5天,对比之下,国内的超市尚有较大差距。另外,由于生产环节、管理成本、生鲜损耗的增多等原因,超市难以与农贸市场在价格上一争高下,但通过规模经营和强化管理,如建立生鲜配送中心等,应该能有所改观。

三、居民购买意愿终端选择与各影响因素的相关分析

从表1中可看出如下关系:

一是年龄与消费者“去超市的购买意愿”呈负相关。也就是说年龄越大的人越喜欢去农贸市场购买生鲜食品,这可能是因为他们觉得农贸市场是购买生鲜食品的合适地点,而年轻人容易接受新鲜事物,更愿意去超市购买生鲜食品。

二是受教育程度与“去超市的购买意愿”呈正相关。消费者所希望的购物环境与其接受的教育程度关系较大,消费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对购物环境、生鲜质量的要求也越高。比如对食品安全越关心的消费者越倾向于到超市购买更多数量和种类的生鲜食品。

三是消费者的家庭月收入与“去超市的购买意愿”呈正相关。收入越高,时间的价值越大,他们追求生鲜食品的高质量,也更愿意为购物的便利性与舒适性买单。能否节约顾客的购物时间,也成为零售商业的重要“卖点”。节约购物时间的方式包括消费者在超市购买日用百货的同时附带购买“生鲜”食品,以及超市将“生鲜”食品经过简单清洗和加工后出售,以减少烹调时间。

四是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程度对“去超市的购买意愿”的影响为负。即对价格越关心的消费者越倾向于到农贸市场购买更多数量和种类的生鲜食品。由此看来价格仍然是制约超市的一大因素。

四、超市生鲜商品经营对策

(一)实施“农超对接”,密切产销关系

一是“农超对接”减少了流通环节。传统流通模式中间环节繁多,每一环节至少要加价5―10%,“农超对接”省去了诸多中间环节,减少了超市采购成本。同时,超市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冷藏冷冻设施,在平抑农产品价格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农超对接”实现了质量可追溯。“农超对接”实现了农田到超市的直接供应链条,从生产到流通环节均可控,农产品的种类、生产基地、检测结果、配送去向信息均可查阅,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可以直接追溯到原产地。

三是“农超对接”有助于改善消费环境。“农超对接”是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基地参与、共同受益的民心工程,它改变了超市生鲜只赚人气不赚钱的局面、增加了农民收入,还稳定了市场价格、优化了消费环境,消费者即便在傍晚也能从整洁明亮的超市里买到新鲜的农产品。

(二)加强宣传,培养消费者健康消费意识

近些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居民的消费观念尤其是生鲜消费观念发展依然滞后,生鲜超市应通过宣传相关食品质量、构成成份、营养物质含量、营养物质功效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性等信息来强化和培养消费者健康消费意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去超市购买高品质的生鲜农产品。

(三)加强品牌商品的经营和开发

首先,针对一般的非标准化的生鲜初级产品,超市可利用自身规模优势,建立相对稳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加工、配送包装,直至上架销售的每一环节,都建立一套采购和验收标准,以保证商品质量的安全性和标准性。

其次,在跨地区采购中,应和有著名品牌的生鲜产品基地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着重购进名优新特产品,增加品牌商品的比例。

第三,超市可利用自身的经营声誉开发自有品牌。一是强化配送中心的包装功能,进行定牌包装。二是对初级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冠之经营者品牌标志后出售。三是建立自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农产品生产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进行控制,并以自己的品牌获得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信赖。

(四)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首先,生鲜超市从采购到零售流通环节多,超市应尽可能压缩渠道层次提高效率。例如目前生鲜超市尝试同农户和生产基地直接通过契约建立购销关系,超市介入生鲜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有效保障了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其次,实施关系型营销,把渠道成员利益形成一个紧密的结合体。

再次,表现在渠道利润链条的纵向延伸,将超市利润来源延伸到生鲜农产品的初级加工阶段和精、深加工阶段,这主要表现为超市对熟食和半成品的经营方面。

参考文献:

①李崇光.农产品营销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②吴明隆.SPSS统计应用实务[M].科学出版社,2003

③刘东英. 发展生鲜农产品现代物流的战略选择[J].经营管理,2005(11)

④崔彬. 消费者选择生鲜农产品零售终端的行为分析―基于消费者效用的理论解释[J].经济问题,2009(3)

⑤Ar1eh Goldman. Barriers to the advancement of modern food retail formats: Theory and measurement. Journal of Retailing,2002,V01.78

食品经营行为范文2

【关键词】品牌社群 社群意识 顾客建言行为

近年来,随着品牌社群的大量涌现,社群构建了企业与消费者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成为连接企业与消费者的重要媒介。社群成员作为“品牌死忠”,他们积极提出产品或服务的反馈意见,甚至指出企业的组织运行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促进了企业的更好发展。然而,并非社群成员都愿意参与建言,如何激发品牌社群成员积极献言荐策成为了困扰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相关文献回顾

(一)品牌社群

品牌社群(Brand Community)的概念由Muniz和O'Guinn(2001)最早提出他认为品牌社群建立在具备相同的品牌偏好群体之上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它具有专门性和非地理边界的特征。McAlexander,Schouten & Koenig(2002)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并认为品牌社群由品牌爱好者共同构成的,通过参与品牌社群,消费者增强了对品牌的信任。同时,他们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社群成员通过互动和交流建立其对彼此的关心和信任,并加速了社群社会化的进程[1]。

在品牌社群内,消费者一旦认同企业所宣传的品牌文化和价值观,内心则会与社群宣扬品牌文化和价值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从而加深了消费者与品牌的情感层面的联系,以这种联系作为纽带构建起来品牌利益相关者为主的共同体。不同于传统的“消费者-品牌”构成的二元关系模型,Muniz & O'Guinn(2001)将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之间存在的联系也纳入到社群品牌关系中来,最终提出了品牌社群的三元关系模型。

在Muniz & O'Guinn等人研究的基础上,McAlexander,Schouten & Koenig(2002)进行了品牌社群模型的补充和完善,他们提出了以消费者为核心展开的品牌社群模型,该模型认为消费者是核心组成部分,但同时强调了消费者与品牌、消费者与产品、消费者与消费者以及消费者与营销者的关系[2]。

综合上述学者对品牌社群的定义可以得知,品牌社群是围绕着品牌而建立起来的,社群内消费者针对品牌这一主题进行交流进而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

(二)社群意识

社群意识(Sense of Community)作为社群成员的主观心理现象受到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学者通过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社群意识的定义及理解,但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定义。根据德国学者T?nnie最早对社群意识的相关研究,他认为社群意识包含着人际亲密关系、情感深度、道德义务、社会凝聚和时间持久性等心理因素。本文根据McMillan(1996)和金立印(2007)对社群意识的定义,将社群意识界定为社群满意、社区归属和社群信任这三个维度。

1.社群满意。满意,是指个人通过感知某事物后,对比其期望值后,形成的一种愉悦的心理状态。回顾相关文献,学者们对社群满意概念的的定义不断地进行延伸。从广义上讲,社群满意度包含了个体对社群内人际互动、价值系统和生活经验等在内的主观认知,这种对社群满意的定义得到了国内学者的支持。在借鉴Anthea & Ken(1986)、陈志霞(2004)对社群满意的定义后,本文将社群满意界定为:消费者加入品牌社群后,对社群内部的人际互动、价值体系、社群规则、参与情况等多方面总体上的认识,而社群满意取决于社群现实与社群成员期望的差距。

2.社群归属。马斯洛提出需求层次理论,并将归属感定义为个人或者集体对某一事物的认同程度和与自身相关联的程度。在品牌社群中,社群归属感包含了对品牌和社群成员群体两方面的归属。作为社群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没有归属感的品牌社群是也难以继续下去。本文参考了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对社群归属进行了定义:消费者加入品牌社群并成为其成员,对社群产生的喜爱、依恋、依赖等情感,并在心中产生了归属该社团的心理状态。成员会产生“是否有‘家’的感觉”、“我是这个社群的一份子”、“我离不开该社群”等一系列心理行为。

3.社群信任。信任的概念最早由Dwyer在1987年首先提出。他将信任定义为一种受周围熟悉环境程度影响的一种稳定的信念。在随后的研究中,他进一步的补充了自己对信任的理解,认为信任可以维系社会共享价值和稳定。在缺乏信任感的社会中,充满欺骗和互相猜疑生活会导致整个社会系统的瓦解。之后,Riding(2002)认为只有充满信任的社群,成员才能够进行相互的信息交换,信任见识少了社群成员之间的猜忌,并促进社群成员将这种状态一直保持下去[3]。

本文对社群信任的定义是:社群成员对社群管理者以及其他成员所持的信任感,当这种信任度较高时,他们进行交互时感到的风险也较小;反之,当信任感较低时,社群成员与社群和社群其他成员进行交互感到的风险就越大,甚至影响他们的正常互动。

(三)顾客建言行为

建言行为是管理学中比较热门的话题之一,学者们也普遍认为建言在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并有学者将其归为顾客公民行为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建言过程中可以帮助企业突破常规的思维限制,获得创新性发展。另一方面,建言行为也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防止企业在错误的问题上越陷越深。在管理学领域,Hirschman(1970)认为员工在对企业怀有不满情绪时会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反应:离职(Exit)或者建言(Voice),他最早提出了建言行为的概念,认为员工建言是对企业表达心中不满时的一种情绪反应[4]。LePine & Van Dyne(1998)对建言行为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界定,认为建言行为是组织成员向组织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角色外的人际沟通行为[5]。

顾客建言行为是管理学领域员工建言在市场营销学领域中的延伸概念,目前学术界尚缺乏对其的系统研究。Premeaux & Bedeian(2003)定义建言行是对工作环境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人观点和行为的意见和看法,并提出相关的变革或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6]在品牌社群环境下,本文定义顾客建言为:社群成员针对企业某品牌的产品/服务或者社群的管理和服务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相关解决思路和方法。根据Liang & Farh(2012)、朱春平(2015)的研究结果,本文认为顾客建言行为包括两个维度:促进性建言,社群成员主动提出改善社群或企业运作的新想法和新建议。抑制性建言,社群成员大胆提出在当前社群或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一些不合理的政策、不恰当的程序等)[7][8]。

二、社群意识对顾客建言的影响作用分析

(一)社群满意对顾客建言行为的关系研究

学者们利用实证方法检验了社群满意对顾客公民行为的积极影响。Groth(1994)认为满意对顾客公民行为有预测作用。彭家敏等(2009)分别利用实证的方法验证了顾客满意对顾客公民行为的积极影响作用[9]。白琳(2009)根据社会交换理论的互惠原则,认为当顾客从组织中得到了某些益处,满意度就会提高,产生回报组织的责任感,从而激发顾客公民行为的产生[10]。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当社群成员对社群感到满意时,出于一种回报的心态,会表现出为所购买的产品服务做评论、分享自己的使用或购买经历、向其他成员推荐使用提醒不要使用某产品服务,以及在论坛中提出对产品服务的建议等自发行为。

(二)社群归属对顾客建言行为的关系研究

心理学家E.Fromm认为归属感主要是指心理上的安全感和落实感。归属感的产生是一个复杂而渐进的过程,当个人的身份与组织联系在一起或个体目标与组织的目标越来越整合和匹配时,归属感就产生了(Hall,1970)。Mayer等(2002)指出员工建言属于角色外的自我决定行为,而归属感是导致自我决定行为的主要驱动因素。基于中国情境下,石冠峰和梁鹏(2015)通过调查发现员工对组织认同所产生的归属感程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会直接影响员工为改善组织氛围、提升工作效率而提出创新性想法和建议的意愿。[11]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预测,当社群成员(顾客)在社群内感受到一种身份的认同,认为被社群及其他成员所接受并有了存在感时,他们才会愿意希望社群发展的更好,并认为社群能够认同并接纳他的建言,从而愿意为社群建言献策。

(三)社群信任对顾客建言的关系研究

社群信任主要指社群成员对社群的信任、对社群其他成员的信任。组织成员如果能够与组织及组织其他成员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他们会相信同时有足够的能力并乐意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并相信组织能够公平对待组织中的每位成员,而且那么在这种充分信任的组织氛围中,组织成员更倾向于打破沉默并积极建言。相反地,当下属对领导缺乏信任时,员工预期提出建议被领导采纳的可能性不大,从而选择保持沉默;缺乏对同事的信任,会产生沟通障碍,员工也不会选择建言(郑晓涛,2009);段锦云和田晓明(2011)以社会交换理论为基础,探讨了组织信任与建言行为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对同事、上级和组织的信任都能促进建言行为的发生。[12]因此,较高的社群信任将会打消社群成员心中的顾虑,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给予社群更多的反馈和建议。

三、管理启示

(一)企业应提高对社群内顾客建言行为的重视

在品牌社群内,顾客的促进性建言和抑制性建言对于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的一些问题,改善企业发展的现状,并对未来提出一些有益于企业发展的创新性的想法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企业在对待这两种不同的顾客建言行为,应该给予同样的重视,能够给予及时的反馈和处理。如果企业不能足够的重视这些建言,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特别是抑制性建言,顾客的反馈和建议如果不能够及时处理,会导致顾客产生不满情绪,进而消极的负面品牌口碑对企业和社群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而,企业在认识到顾客建言行为的重要性之后,应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激励社群成员积极进行建言,进而建立起良好的企业-顾客关系。

(二)完善顾客建言的激励机制,提高建言水平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社群成员如果能够在顾客建言中获得利益,这可以直接刺激建言行为的产生。因而,企业应当完善相应的顾客建言激励机制,根据顾客提出建议的重要性以及意见的多寡进行奖励,以提高所有社群成员的积极性。奖励手段上除了物质奖励外,还要充分考虑精神奖励的方式,适当时可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期能够对不同追求的社群成员产生作用。例如,企业可以借鉴如何激励企业员工进行建言的方式,对社群内进行建言的顾客进行积分累计,当积分达到一定程度可以兑换奖励(如品牌产品的优惠券、优购码等);除了积分奖励外,社群还可以对社群成员的身份进行升级,给予荣誉奖励。通过完善的激励机制可以提高顾客参与建言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顾客的社群认同感,这有助于提升顾客的建言水平。

(三)着力培养社群成员的社群意识

企业应当通过社群氛围营造、社群文化建设、线上线下活动、构建关系等途径,不断增强顾客与社群之间的情感联结。建立具有社群特有的建言文化,在这种文化影响下社群成员更容易做出顾客建言行为;通过线上线下活动的举办,如举办粉丝会、交流活动、产品品牌服务宣传、在线解答问题等都有助于顾客对社群、社群成员产生更多的信任、认同和归属感,降低了他们进行建言的激励成本;构建社群内友好和谐的社群氛围,有助于消费者感受到来自社群的热情和信任,使社群成员间轻松沟通和交流。因此,具有较强社群意识的成员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并通过为社群管理提出意见或是提品的使用反馈等方式来表达对社群热爱。

参考文献

[1]McAlexander J,Schouten J,Koenig H.Building Brand Community[J].Journal of Marketing.2002.

[2]McMillan DW,Chavis DM.Sense of community: A definition and theory[J].Journal of Communication.1986.

[3]Ridings,C.M,Gefen D,& Arinze B.Some antecedents and effects of trust in virtual communities[J].Journal of Strategic Information Systems 2002,11.

[4]Hirschman A O.Exit,voice,and loyalty; Responses to decline in firms,organizations,and states[M].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

[5]LePine,J.A,Van Dyne,L.Predicting voice behavior in work groups.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1998.

[6]Premeaux S F,Bedeian A G.Breaking the silence:The moderating effects of self-monitoring in predicting speaking up in the workplace.Journal of Management.2003.

[7]Liang J,et al.Psychological antecedents of promotive and prohibitive voice:A two-wave examination.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2012.

[8]朱春平.虚拟品牌社区中顾客建言行为的动机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6.

[9]彭家敏,肖悦.旅行社顾客参与、顾客满意与顾客公民行为关系研究[J].旅游论坛.2009(06)

[10]白琳.顾客感知价值、顾客满意和行为倾向的关系研究述评[J].管理评论,2009,01:87-93.

[11]石冠峰,梁鹏.知识型员工工作自主性对建言行为的影响――领导正直度被中介的调节模型构建与检验[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06:135-141.

食品经营行为范文3

一、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企业保证其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食品经营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个食品从业人员认真遵守,通过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再次,每个食品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健康管理制度包括两个含义:一是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二是食品经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对食品经营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是食品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四、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及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食品进货查验指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根据国家规定对与食品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验收。这一制度的形成,来源于实践的总结完善,并通过立法形式逐步确定下来。《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还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进销货台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总结实践经验和过去立法的基础上,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设定为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重要法定义务。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过程监管链条与追溯体系的重要手段,是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的重要方式,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其一,有利于食品经营者严把进货关,预防和减少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其二,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追溯,及时掌握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其三,有利于明确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妥善处理纠纷。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在采购时,查验的对象是供货商,包括提供食品的生产者、批发商和商等,查验的内容是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主要是看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报告以及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这意味着,食品经营企业在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对查验的情况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基本情况、流向和涉及食品安全可追溯的事项。

为确保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推行,还规定了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这就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记录,保持记录内容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妥善保管记录,自记录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日后查验。

随着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食品经营方式也悄悄发生了变化。新的经营方式如家乐福、肯德基所采用的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也随之产生,他们通过连锁经营手段,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

算、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确保企业内部各门店经营的食品来源一致。对于这类特定主体,如果要求由各门店在进货时分别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进行相应记录,不仅不符合统一配送经营的实际。而且容易造成繁琐、重复和不一致等现象,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五、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中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一旦食品在此过程中受到污染,将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损失巨大。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必须是无毒无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洗刷或消毒。二是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如散装食品装卸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毗邻,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不得混同贮存、运输、装卸等。

六、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规定

第4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般来说,贮存是指食品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中的暂时停泊和存放过程,其条件和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食品贮存不仅涉及到生产者,还涉及到经营者,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为了体现全程监管理念,本条具体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贮存食品行为,目的在于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贮存义务,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由于其内在的不同属性,有的需要在特定温度环境下贮存,有的需要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贮存,还有的需要有特殊的设施贮存,对采光、防腐、通风、防晒以及分开存放的要求也因食品而异,但归根结底贮存食品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主要包含三层含义: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及特殊要求;现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无霉斑、污迹、苍蝇、蟑螂。其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现行的含乳饮料国家质量标准规定,含乳饮料应当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其三,符合食品本身特有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知水平的提高,食品的新品种也会不断出现,也可能会对贮存提出特殊要求,从而实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标。

2、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食品经过一定期限。其品质特征会发生变化。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应当设定检查库存食品期限,形成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库存食品检查,如检查贮存的场所、设施、工具、容器等条件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检查食品的标签和标注看是否超过保质期,检查食品的外观看是否出现混浊、沉淀、变色、发霉等变质现象。

3、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变质是指食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贮存的食品有时还处于保质期,但已变质不能食用。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按照要求贮存的食品完全可以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时仍然可以食用,但可能存在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依法不能销售和用于餐饮服务。因此,食品经营者对发现的已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退还给供货者或者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识、标注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1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是相对于包装食品而言的,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注,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其一,避免食品经营者因各种因素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既可以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可以防止食品二次污染。其二,便于纠纷处理,在发生纠纷时,既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又有利于经营者分清责任。其三,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追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据此追根溯源,及时有效处置。

1、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除应当遵守有关贮存食品的规定外,还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有关内容,具体标注在什么位置,可以视散装食品的不同情况而定,有的可以标注在散装食品的上方,有的可以标注在下方。还有的可以标注在中间。总之,只要标注能够起到区别不同散装食品的作用,就可以视为有效标注。

2、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经营者在遵守散装食品销售相关规定的同时,在散装食品标注上也要符合要求,具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食品经营者对散装食品的标注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否则可视为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48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

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对保证食品的正确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如果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会导致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对食品的性质、功能等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购买、使用并不适合自身的食品,最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保证食品安全,食品标签上应当依法标示规定的内容,保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所有内容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保证消费者、使用者容易辨认、识读,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4、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经营者在进货时,要认真查验食品标签,发现所进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内容不符的,可以拒绝进货。

九、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在满足公众生活需要的同时,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潜在危险,除通过确保食品本身的安全进行防范外,还需要从食品标签的角度去防范。关于食品标签需标明的事项,《食品安全法》第42条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有些食品而言,还应当在标签上明白无误地标示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如实说明食品中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正确食用食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啤酒应当标示不能倒置的警示标志,调料应当标示食用方法,保健食品应当标示适宜人群等。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应当清楚、明晰、易认易懂。

由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履行注意义务,在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严格按照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采取正确的方法,必要时向购买者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障销售过程中的预包装食品安全。

十、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实施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按形态可分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零售市场,按时限可分为长期市场、短期市场和临时市场,其特点是存在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两个主体,各自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柜台出租是指经营者将自己经营的柜台在一定时限内,出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举办时间一般为短期的,举办者和参展的经营者之间一般没有固定联系。在实践中,利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和展销会销售食品的现象比较普遍,且销售不合格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还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范。考虑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独立主体,其共同的特征是通过提供场所和设施收取费用,他们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他们也具有承担义务的条件,可以对入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因此,办法设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

1、审查和检查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允许他人入场经营,应当允许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入场经营,经营资格的凭证就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包括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审查,确保人场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复印该许可证留档备查。对取得许可证的入场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培训,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看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具体包括: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场所,场所是否环境整洁符合规定,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设备或者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符合健康条件的从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贮存、运输、装卸和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2、制止并报告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履行审查和检查义务的过程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里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包括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的有效措施,一是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以停止、纠正;二是指立即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一、对食品经营者退市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召回是食品生产者的主动行为,针对的是上市销售的食品。在召回过程中,离不开食品经营者的配合,食品经营者要承担协助的义务。除生产者的主动行为可以导致启动召回程序外,经营者的主动行为也可能导致召回程序的启动,但须取得生产者的认可,南生产者决定并实施,经营者仍处于从属地位。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发现的来源包括经营者自己检查后发现的,新闻媒体披露后发现的,消费者反映后发现的等,其发现的阶段处于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通知之前。当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经营,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撤柜下架,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对因腐败变质等原因不能存放和保管的,可以先行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短信、告示等方式,及时通知与食品流转有关的当事人,包括生产者、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买和食用食品的消费者。三是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或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撤柜下架、存放保管以及先行处置情况,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四是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二、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本条是对食品广告的内容以及特定主体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经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对广告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推荐行为,《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明确的规范。《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食品广告作为一种分类广告,近年来违法问题仍比较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有的食品广告含有低级庸俗的内容,有的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有的对食品的质量等事项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有的渲染或者捏造食品对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特别是有的特定单位甚至社会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不实,社会反响强烈。针对上述问题,本条从加强食品广告监管的目的出发,对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并根据食品的特点作了补充和完善。

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即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反映在食品广告上,就应当如实介绍食品的名称、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等内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也不能滥用艺术夸张而违背真实性原则,因为广告仅仅是一种介绍、推销、宣传手段,是否被消费者认可,还要由食品本身来确定,只有实事求是,才能最终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所谓合法,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危害国家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污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体健康: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等等。上述行为背离了合法性原则,即为违法。

2、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如前所述,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虚假、夸大的内容与此是直接对立的,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是指广告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将未获奖的食品宣传为获奖食品,将非进口食品宣传为进口食品。夸大是指广告所宣传的食品内容本身是真实的,但在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中作了不恰当的夸大,如将原本为20天的保质期宣称为30天,不切实际地渲染食品的色香味。

3、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这一规定的核心是食品广告不得有宣传或者暗示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目前,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广告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宣传疗效,使消费者误把食品当作药品服用。如食品广告宣传“发挥防癌作用”,“对中老年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胆结石、糖尿病等肥胖患者最为适宜”。其实,食品和药品是两种不同功能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所做的定义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疾病预防、治疗是药品才具有的功能。有鉴于此,《药品管理法》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4、特定主体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定主体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是接受委托实施公正检验的第三方,应当保持中立;食品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代表本行业利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各自有不同的宗旨和职能。本条对特定主体推荐食品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其一,推荐行为与特定主体的性质、职责、宗旨不符,进而损害特定主体的形象。其二,推荐行为影响消费者购买食品、接受餐饮服务的正确选择,可能带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其三,推荐行为对其他未被推荐的生产经营者形成了不公平待遇,可能带来破坏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后果。需要说明的是,除广告形式不得采用外,其他可能使消费者得知推荐情况的形式也不得采用,如召开新闻会。发表文章、散发材料等。

十三、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食品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积极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对策,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食品经营行为范文4

【乡镇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一】

为加强我乡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全乡人民饮食安全,根据县食安委的部署,结合我乡实际,提出20xx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xx年,全乡食品安全工作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监管全局,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目标要求,强化落实监管责任,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控制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切实解决全乡食品安全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本着求真务实和抓专、抓细、抓实的原则,继续推进食品专项整治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突出源头治理,通过更新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体系、加强部门协作、整合监督资源等方法,建立健全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合力。着重在种植养殖、原料购进、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五个环节的管理,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促进我乡食品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工作目标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监测率达35%,畜产品违禁药物、畜药残留抽样合格率上升1%,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抽样合格率提高2%。

2、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5%,餐饮业及其他集体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达65%。

3、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9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达95%。

4、有效控制食品加工企业乱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5、有效规范乡域商店食品散装食品经营行为。

四、工作重点

1、重点环节:原料购进、种植养殖、加工、流通、消费五个环节。

2、重点区域:农村分散在各村组的各类食品批零点、小作坊、小餐馆。

3、重点品种: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乡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由乡长李夕全任主任,分管领导方明传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推行网格化管理,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及时相互沟通信息,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加大投入力度,搞好整治工作中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针对我乡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严打恶意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规范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和食品安全整治,创建食品安全乡,有效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建全。

(三)深挖严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要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四)加强宣传,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舆论氛围。各村、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挂图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党委、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等;对热点问题要合理引导,把握舆论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群众的消费信心。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抓好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乡食安办主要负责全乡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向乡政府汇报阶段性食品安全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采取应对措施,适时协调组织开展全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二)加强农产品源头监管

乡农技中心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推进安全优质初级农产品标准化绿色产业种植生产基地建设;二是严厉打击经营、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控制高毒、高残留有机磷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三是负责农产品及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

(三)畜产品源头监管

乡畜牧站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推进安全优质养殖产业基地建设;二是要整治违法使用兽药及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经营的管理,密切监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防止其流入我乡市场,严防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三是治理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四是负责和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场内生猪检疫的监管,杜绝病害肉上市。

(四)加强对食品生产源头的监管

乡经济发展办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食品生产企业准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二是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法人、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督促其完善各生产环节管理具体措施;三是对食品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严格监控,特别要加强对粮(面粉制品)、肉制品、奶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品等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监控;四是加强食品生产原料的监管,防止食品生产中使用非食品、劣质、有毒原料生产食品;五是加大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和抽检力度,确保流入市场食品的安全;六是重点监控粮(面粉制品)、食用油、酱油、醋、豆制品、蔬菜制品、肉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儿童食品、保健品生产加工点,禁止生产企业使用矿物油、吊白块、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有毒非食用物质和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地沟油、陈化粮进行食品生产;七是加大对各类小型食品加工厂的整治力度,对设施简陋、无法保证食品安全的小作坊要坚决取缔;八是对居民饮用水(自来水、矿泉水、纯净水)、鲜牛奶(豆奶)等生产质量、安全状况适时进行监控检测。

(五)抓好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乡爱卫办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二是建立经营假劣食品惩戒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三是要督促和指导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和销售台帐制度;四是在经营企业中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从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为切入点,本着积极、稳妥、务实的精神,推进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立;五是加大对市场食品的监督抽验,重点要放在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乡村,发现假冒伪劣食品要追根溯源,查清其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督促经营企业主动找回已销售的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六是对故意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谋取暴利的行为要坚决从重打击;七是对经营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控制、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打击,对大案要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行为;八是加强对色素食品尤其是儿童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九是依托12315系统在主要集贸市场设立投诉服务点,接受消费者监督;十是规范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推进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先进经验;十一是严厉打击食品经营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净化食品市场环境。

(六)抓好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乡食安办负责并做好以下相关工作:一要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业卫生许可准入制度,现场检查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得卫生许可准入;二是未经健康体检,不得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同时要保证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业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95%;三是努力提高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卫生分级量化管理范围,对设施简陋无法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小店要坚决取缔;四是监督、指导餐饮业(食堂)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藏、加工、餐饮器具消毒等各环节管理制度并落到实处;五是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努力提高监管覆盖面,对餐饮业(食堂)使用的粮油、调味品、酒类、饮料要加大监督和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控制;六是组织餐饮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诚信机制,树立诚信消费,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七是按《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管;八是对进入市场的饮用水(自来水、矿泉水、纯净水)、鲜牛奶(豆奶)饮料等卫生质量、安全状况适时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控制和处理。

(八)各村工作

一是做到食品安全工作年初有计划、有安排、有方案,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真实的文字记录和图片资料;二是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因地制宜地开展对农村群体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三是进行农村市场专项整治,设立农村食品安全检查小分队,对举报多的地点、市场要反复突击检查;四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食品安全的执法监督工作;五是构建农村食品消费维权体系,依托12315系统建立食品安全申诉举报中心、举报站、村乡举报联络点维权体系;六是在五一、十一及元旦、春节前各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发现大案要案及时报告县食安办有关部门并配合处理;七是每月25日前按时将食品安全工作各种资料上报乡食安办公室;八是按时完成乡食安办临时按排的各项工作。

【乡镇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二】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我镇制定出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循集中部署、突出重点、属地管理、联合督导的原则,把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切入点。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督促食品、药品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惩戒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使全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计划

(一)规范取缔无证无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坚持查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镇食药安办将会同镇食药监所、工商所、派出所、畜牧站对全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户)进行全面清理整治,规范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户并建立长效防范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保健食品市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专项整治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非法聚集群众,通过夸大功效、虚假宣传、价格虚高等手段推销保健食品,坑害群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食品经营行为范文5

一、强化宣传,提高知晓率。为了使此次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做到家喻户晓,我们利用 “全国化妆品宣传周”等活动发放宣传单近750份等形式进行宣传。张贴如何正确选购保健食品的宣传画。通过宣传,提高了群众对保健食品的认知能力,增强了经营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为开展保健食品工作营造了很好的社会氛围。

二、整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息,责任到人。根据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分布情况及经营的主要品种,明确了重点监管经营户,将案件查办工作责任到人,各自对负责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摸底检查,对检查情况负责。强化了企业和广告承办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使虚假违法违规保健品广告的现象在我县得到有效遏制。截止目前,已出动检查人员1004人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682余家次,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7份,检查中发现,多数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的产品符合要求,但有部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存在索取产品资料不全、未按规定对购进产品进行查验并登记等行为,均已要求企业进行了整改,并已整改到位。

三是执法人员对非法经营、宣传保健食品的进行暗访。利用早晨、傍晚、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对我县各大宾馆酒店、公园、广场、礼堂等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非法保健食品宣传、销售的场所进行积极开展专项行动。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此次专项整治在市监局的统一领导下,采取了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方式进行。由市监局牵头,公安局、商务局等配合,重点对新闻媒体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查看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相关资料,核对了保健食品广告播出内容,对没有依法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审查资料不齐全的予以了取缔,通过此次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了企业和广告承办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使虚假违法违规保健品广告的现象在我县得到有效遏制。

四是加强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营销行为。加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

食品经营行为范文6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增强政府监管效能,发挥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惩处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使我市成为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全面强化企业管理,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一)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二)落实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管理记录制度等。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配备的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自身食品安全内控能力。

(三)落实员工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诚信道德素养。每年均应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落实企业自检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食品配送中心、连锁餐饮总部企业应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进入我市食品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检。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经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定期(不少于一年一次)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检验。

(五)落实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落实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推行入原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批发市场猪肉、牛羊肉、养殖类水产品、蔬菜等经营的产销对接机制,在市经信部门和农业部门指导监督下,与生产供应基地签订购销合同;肉品、乳品、水产品、蔬菜等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统,落实食品溯源相关工作。严防在食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违法添加行为。

(六)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备案;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落实供应商实地查验制度。本市连锁超市母体企业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易腐变质、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对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生产者,应及时终止其供货资格;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落实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完善并严格落实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不得使上述食品退回供应商;食品生产者不得将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好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的品种和数量、销毁的原因、销毁的方式、执行责任人等,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九)落实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执行有关标签、说明书及相关标识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储存、销售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相关内容,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以及违法宣传等行为。

(十)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鼓励全市连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不得退回供应商。

二、加强综合协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十一)加强综合协调。在建立完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同时,落实各项工作的保障措施,切实做实基层、重心下沉,确保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十二)明确监管职责界面。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监管空隙,对涉及多环节、跨部门监管职能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以下职责:

1.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活动,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监管由农户分散生产豆芽的行为;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工业化的豆芽生产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本市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

2.关于生猪产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的生猪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部门的屠宰检疫员协助督促生猪屠宰场“瘦肉精”自检制度的落实;工商部门负责生猪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

3.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保健食品专用原料生产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对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在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实施前,应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告知承诺书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4.关于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农业部门监管地产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

5.关于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质监部门监管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行为,工商部门监管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

6.关于“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环保部门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农业部门对畜禽养殖户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进行管理;质监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和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对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重复使用食用油的规范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7.关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工作,牵头单位不代替相关部门工作。在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执法,实现协调联动、综合治理。

8.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相关部门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加工园区。

9.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机制建设,切实增强政府监管效能

(十三)加强绩效考核。将食品安全列入全市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

(十四)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评估制度,优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和严格队伍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绝不允许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坚决制止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对相关执法部门未按照规定从重惩处的问题进行重点监察,全面提升监管效能。相关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十五)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加强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各种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

(十六)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执法联动机制、食品安全信息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七)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的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教育培训,增强监管人员责任感、使命感,树立职业精神,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区域责任制、基层执法人员区域轮换制,坚决查处违法行为,跟踪复查整改效果。

(十八)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推进食品溯源系统全程衔接,逐步扩大溯源系统对食品种类的覆盖面。

(十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在若干食品工业企业先行试点,建立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对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水平上等级,促进食品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四、调动社会资源,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监督的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意见和政协提案;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开展有奖举报,实现群防群治。监管部门要及时公布食品抽检的检测结果,风险预警的消费提示,增加监督过程的透明度,对问题食品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监督抽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一)充分发挥社会宣传的作用。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专家和食品安全志愿者的作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引导科学消费,提振消费信心,支持理性维权。

五、依法从重打击,切实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

(二十二)依法从重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各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从快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十三)治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把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道关口,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化工产品、药品等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地下窝点。从根本上遏制食品非法添加的势头。

(二十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健全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程序,强化信息共享,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查处。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二十五)依法严格执行行业退出机制,曝光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