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制度建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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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制度建设

监理制度建设范文1

1.3建设过程中,对于经济情况不好的乡村,为了确保建筑质量,往往要求建设方垫资建设,具体建设中还要求建设方将一部分劳务包给本地居民,这样前后围堵,建筑方为拿到工程,低价中标,再加上垫资,遇到资金拨付问题就会延迟交付甚至建材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1.4具体建设中,业主的建筑监理招标并不能为新农村建设的真正业主负责,“签字”了之现象严重,农民群体中专业知识欠缺,缺乏有效监督,政府部门没有相关人员免费提供咨询质检监理等服务。以上四点问题,突出了新农村建设的软肋,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将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2.1没有与农民认真充分地沟通,以多数人的举手掩盖少部分人的异议,给贫困家庭造成新的负担,产生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有的村集体为了套领国家政策,盲目上马工程,与国家政策的配套执行政策僵化有很大的关系;

2.2新农村规划往往重新规划居民点,在相关的排污、道路、照明等设计上没有创新,往往采用大城市的标准和原则进行设计,导致公共运行成本居高不下,且不符合实际;比如排污与农家肥的再生关系;这样的规划没有考虑小区域人居环境的和谐共生,长久会产生废弃或者毁坏的风险;

2.3新农村建设中,各个政府管道拨下来很多资金,也下发了很多硬性的配套政策文件,比如留守儿童互动室、图书室、医疗站等等,都必须要有专门的空间来配置,一个村委会的公共办公区域就会无限制的扩大,这些公共建筑势必分摊进建设工程的成本中,但是强调专项费用的使用仅是硬件投入的费用,没有运行费用的投入,导致房间空置、闲置,却占据大量的公共空间,管理风险聚集;

2.4建设过程中,农民要出资,但是没有组织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建筑监管,纯粹靠市县建委底下质监站验收,这样的出现大小问题,质监站又不负责到底,只是出具报告。因此,结果验收对于新农村建设反而不利,多少新农村建设质量凑凑合合,但是农民又没有真正的发言权,建筑质量风险很大。针对这些问题和存在的风险,从源头上杜绝,一时难以解决,要本着厘清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从政府的职责和建设的主体责任关系分析问题,结合工程管理全过程的控制本身,提出以下一些建议改善新农村建设的工程管理,防范风险。

3.1以县级规划部门为主体,从本县不同的村容村貌和经济实力出发,考虑地质基础等给出规划样板,这些规划基础模板是县级财政出资委托相关设计规划单位依据本地实际给出,免费提供给各级村镇机构使用,包括基本的排污、上下水、防涝抗灾设施的,以及基本的公共的设计规范,提供十几种各种类型的民居单体设计样图,均可免费使用,每个村镇在建设新农村时,可以将以上组合交村民公议选定,由规划部门出图签字存档备查,这样避免规划设计费过高导致村民不去走规范的设计途径而产生的工程风险。

3.2对于新农村建设,不建议整体新建,在村落规划的新区,统一分区分阶段推进,哪家愿意,即可在县市建筑部门备案的建筑公司中选择,按照既定的图纸施工,公共设施和官网建设由村级机构选择合适的基建公司完成,公建与民居建筑分包不同的承包商,居民建筑由私人或者私人联合起来招标完成,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经济能力的建材,但外墙规范合乎法定备案图纸要求,农民自主监理,也可委托政府指定的建筑监理,费用由政府结算,避免整体新建存在的腐败漏洞和强拆强建存在的质量诉求,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3.3建筑过程中,图纸和规范标准材料质量等级,由业主自行选择合格以上的等级,取样留存,完善过程监督,将监督过程标准化、可视化,政府免费提供技术规范支持,但要负起相应的责任,政府不介入建筑款项的支付环节,避免过度监管造成的无限责任风险,责权相应。新农村建设立足要长远,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思路,要善于与传统结合,制度建设要抓放适宜,重新梳理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的管理制度,才能科学管理,降低工程风险。

参考文献:

[1]耿宏健.浅析新农村建设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规范管理措施[J].安徽农学通报,2010,16(14)3.

监理制度建设范文2

(1宜昌市夷陵区住建局 湖北 宜昌 443100 2国防信息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10)

摘 要:美国强调法律法规,发挥业主作用,重视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担保与保险制度、规范工程咨询服务等先进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应立足于具体国情,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全过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协调发展,推动工程质量监督能力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启示

中图分类号:D25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2.022

收稿日期:2014-10-27

本文从美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运行机制以及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入手,并结合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实际,提出了相关的监督管理建议,以达到促进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控制能力的目的。

1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

1.1 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美国的建筑市场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法律机制,并通过严格的执法手段来保证法律制度的实施。首先,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行为均受到法律、规范和合同的约束。美国的《统一建筑法规》明确指出,全部建设项目应当具备执照,并要受到相关机构的管理控制,在重要建筑项目里还要开展阶段性审核;其次,为了推动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项目执照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统一建筑法规》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和工程需申领执照后,都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执照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监督检查的开展;再次,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实地考察,工程质量主管官员可以按照工程结构和所批准的设计图纸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测量。

1.2 直接参与的工程质量监督形式

美国政府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由政府向建设单位发放《发展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从工程质量的监督章程来看,按照《建筑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项目标准,根据工程的类型和性质,一次或多次开展现场检查监督。工程项目竣工之后,监督人员进行全面地验收检查,在《建筑许可证》签署完工验收意见。从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来看,主要包括政府直接监督、委托监理、开发商自己管理等3种。直接监督主要是针对联邦、州、市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政府组织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队伍和机构,直接由注册工程师检查。委托监理主要是经政府批准,由投资方申请委托的监理(或咨询顾问公司)进行监理,主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负责,并向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受政府受监人员抽查。开发商自己管理主要是对于单户或双户住宅楼等小型建筑项目而言,对于这些小型项目只需要提交书面报告供政府检查人员抽查即可。

1.3 各司其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

在美国开展检测任务的都是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但是施工承包商、中间监理、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不允许设立检测机构,其主要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检测,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这些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经济合同向投资方收费,一般按建筑项目总造价的7-8%收取监督费用。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人员各司其职,主要包括图纸检查官、建筑检查官等。其中,注册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是主要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拥有法定的资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联邦、州、市的技术法规、工程项目的管理法规办事,如有越轨行为就会被注销工程师资格。为防止腐败,政府官员脱离政府部门3年以后才能转变为注册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2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能力建设的基本特征

2.1 强调法规与许可制度建设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最主要特征就是法规与许可证的制度建设。从监督法规上看,美国制定了较为系统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许可制度,主要以施工许可制度和建筑产品使用制度为主,同时以质量体系认证、市场准入度、设计文件审核等制度为辅。从监督管理对象看,主要是大型政府公共项目和大型投资项目等重点领域。从从业人员管理上看,主要对工程质量监督从业人员实行注册制度,强调从业人员的个人资质管理和从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2.2 实行强制性担保与保险制度

除许可制度外,美国还实行了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为质量监督管理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保证。美国政府规定所有工程建设方包括这类单位包括质量检查公司、总承包商、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以及业主和建筑师等,都必须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相应地,工程建设方通过担保与保险,一方面可以加强质量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积累良好业绩,提高企业声誉。在美国,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实现的基本保证。

2.3 重视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与我国把质量管理地重点放在施工阶段不同,美国非常重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①重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时就充分考虑工程质量监督要素;②重视对工程设计进行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原则从设计阶段就开始介入;③注重现场管理,监督与控制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等质量;④重视监督与施工的协调工作,正确处理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矛盾;⑤严格进行施工阶段的检查与监督,对施工过程的进行质量管控。

2.4 注重项目管理者的主导作用

项目管理者主要指项目经理或者业主代表,美国要求项目管理者必须从多个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全面控制,包括项目进度、项目成本、项目质量等。如此重视项目管理者的主导作用,关键在于项目管理者全程参与了建筑项目的设计、承包、施工、管理以及合同文件等全过程运作,美国政府注重业主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由完善的法规制度约束业主和施工单位;另一方面也出于监督成本考虑。但是,如果建筑项目危及社会生活秩序和公共利益时,政府也会进行直接干预。

2.5 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咨询服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咨询服务,美国政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程咨询服务资质评定和审核制度体系,严格规范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资格认证制度。一方面,要求工程咨询人员合规介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这不仅有效提高了质量监督工作,同时也提升了工程管理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要求咨询行业建立严格的自律约束机制,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另外,要求专业咨询人员严格规范工作行为,强调从业人员的职业精神,进而有效地保证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实现。

3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发展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现行的监督机制与科学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建筑工程质量事件仍层出不穷。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外先进管理方法,我国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力的发展:

3.1 健全符合国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对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即使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政府也是必须亲力亲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但是我国需要回答的并不是政府“管不管”的问题,而应该是政府“怎么管”的问题。美国政府虽然不设置专门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机构,但是以多种许可制度和担保、保险、管理控制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同样,我国也应该坚持政府对工程建设实行直接监管的基本制度。一方面可以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的法规体系;另一方面为社会一个公开公正的市场运作平台和竞争机制,同时转变政府工作作风,大力提高政府的工程监督效率和管理能力。

3.2 建立建筑工程监督人员的“准公务员”制度

在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该是政府职能的延伸,连着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应该是不附带任何利益诉求的公益部门。但实际情况是该项工作长期游离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其原因是如何端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和看待监督管理人员的身份问题。在美国,图纸检查官、建筑检查官等都是带有“准公务员”性质的管理监督人员。在我国,将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自收自支的经费方式改为财政全额拨款的经费方式,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参考公务员管理的“准公务员”,这样才有利于改进质量监督手段和方式,提高质量监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

3.3 明确行政执法权,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法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我国必须将必要的行政执法权明确赋予相关监督机构,这样才能使监督工作与执法工作相辅相承。我国往往赋予了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内容,但对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行政执法权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在当前尚不规范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明确行政执法权,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这样才能规范工程质量行为,有序发展建筑市场,创造良好建设环境。

3.4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

目前,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这种监督方式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建筑物的形成并不是仅仅只有单一的施工阶段,还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试运行等多个环节,工程质量问题可能会发生在其中的任一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是美国普遍采用的有效办法,这也启示我国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范围方面,也需要将勘察环节、设计环节、施工环节、竣工验收环节等纳入进来,从而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监督。

3.5 实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转型与发展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传统的监督模式和监督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必须市场发展的要求,向行业管理型发展,向服务型发展,向技术型发展。向行业管理型发展就是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行业标准研究,协助政府研究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从而促进工程质量规范与时俱进。向服务型发展就是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工程质量问题预防服务能力建设,为建筑工程提供预防服务,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目标从事后验收向事前预防转移。向技术型发展就是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加强技术能力培训,学习行业领域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将之与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结合起来,从而形成技术精通、队伍精干的行业管理与执法队伍。

参考文献

1 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 郭汉丁,刘应宗.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征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4(4)

3 朱学红.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监理制度建设范文3

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二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

、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

第五条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

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应一律实行监

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

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新设立和原设立监理单位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人员的比例,一律应达到50%以上,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全员培训。

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必须由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

第十条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

第十二条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监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的考试题库,对已取得总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分级别、分专业的考试。考试

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资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监理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出任总监。主监理方派驻现场机构人员事少于现场总人数

的二分之一。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等级有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确需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应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

申请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

(三)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有与拟承揽工程等极及专业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合格。

同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单项审批的工程个数总量;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不超过5项,工业项目不超过2项。

丙级资质监理单位不得申请承揽一等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把工程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不得进行单一目标的委托。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压级压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理取费依据建设部的规定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并不得低于规定幅度的下限。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第十八条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应分别独立挂牌。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监理实行人员之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

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实行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相符。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

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人数

500以上≥3人

500—1000≥4人

1000—3000≥5人

3000—5000≥7人

5000—10000≥10人

10000以上≥13人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应填写监理工程报审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副本及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

4、监理单位与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

5、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定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由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监理,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监理制度建设范文4

关键词:会计管理;会计监督;监督职能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6-0076-02

会计监督被看做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体系。会计监督不力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因素,会计监督问题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改制的国有企业更有特殊的强调意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会计监督呈弱化态势,致使经济领域中不规范的经济行为与违法犯罪层出不穷,强化会计监督日益重要。

因此,如何做好会计的管理监督工作对于会计行业的发展,乃至于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行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市场经济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完善,如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同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还不健全,从而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所以,我国要加强会计管理和监督体制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律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一、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

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更需要强有力的会计监督。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会计监督呈弱化态势,致使经济领域中不规范的经济行为与违法犯罪层出不穷,强化会计监督日益重要。

1.国家会计管理部门以法规制度进行会计的宏观控制失灵,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在法规的制定环节,由于我国改革步伐较快,新旧制度的交替比较频繁,形成了新旧法规制度的“真空地带”,从而导致法规制度对会计行为约束不力,会计监督职能弱化。在法规制度的执行环节,由于会计人员具有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的监督的双重责任,在国家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很可能首先考虑自己所在企业的利益,这也使会计监督职能弱化。在法规制度的检查环节,多年来的财务大检查大都只重查违纪金额而忽视对企业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即规章制度的检查,并且对违纪者打击力度不够,起不到威慑作用。

2.微观会计机构难以发挥监督职能,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直接原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事业单位独立性越来越强,这时,虽然有的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健全,但在运行中,一些企业的经营者、领导者独断专行,进行甚至违法乱纪坑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使会计人员不能依法办事,从而放弃会计监督。

3.社会监督不力是造成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外部原因。新《会计法》构建了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及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模式。根据国际惯例,管理企业的财务活动要交给社会监督,即交给那些具有“经济警察”作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但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体制原因等问题,使社会监督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4.法制观念淡薄,法制环境不健全,执法不严是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关键原因。会计法律意识薄弱必然造成财会人员有意或无意的违法。执法不严也是造成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当前,对违犯财经法纪给国家、他人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存在着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多以罚代法,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监督目标,而且纵容了违法行为,导致恶性循环。

5.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低下、职业道德滑坡是会计监督弱化的根本原因。会计监督问题根本是人的问题。人们的行为既要受法律的规范,也要受道德的规范。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滑坡表现在对违法乱纪行为的软弱无力,致使会计工作混乱,会计监督弱化。

二、我国会计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建设市场经济方面起步比西方资本主义晚,经验尚不足,所以,我国在会计管理法治化中存在一些问题。

1.会计法规不完善。我国法规不完善的表现之一是无法可依。表现之二是法律的可操作性差。表现之三是法律条款设计不合理。

2.执法力度不够。当前,我国经济欺诈现象较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会计法规的执法力度不够。其具体表现: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其次,《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安排,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安排。这使得造假者的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

3.会计工作中仍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现象。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与之配套的法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一是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报销发票不敢审核把关;二是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同流合污”;三是会计人员记账开“绿灯”,企业非法支出突出。这些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建议

针对以上我国会计工作在实际中所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对如何进行会计管理和监督体制建设以及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健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会计人员不能归属于多元利益主体,即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以及劳动者任何一方,也不能处于多元利益的边缘,只能以第三者的独立身份出现。他们只能受会计法律法规的约束,真正摆脱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从而使会计人员可以排除干扰,依法办事,正确履行会计职能,更好地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2.加强法制建设,开展普法教育。随着我国《会计法》的颁布和修订,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这对于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的会计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会计制度中存在遗漏或政策模糊的地方,应抓紧修改补充;对未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应尽快出台,力求财经法规、财会制度条款分明,界限清晰,内容具体,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使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法制建设,强化会计监督,真正树立起《会计法》在会计工作中的权威。

3.政府监督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从现实情况看,对基层单位监督检复较多。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合理分工,建立责任制,各负其责。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财政监督应当以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对象。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秩序。财政部门作为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担当起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4.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职能和实际效用看,准确的定位应当是内部控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形式和要求应当是:一是企业决策是否依赖于会计信息;二是企业是否通过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取信于社会。一般单位由会计人员行使的会计监督主要对投资人负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经营者有制衡作用。对国有单位,政府部门可以投资者身份赋予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以使会计人员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更好地起到控制作用。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对各经济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主要由各单位负责人来承担。会计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5.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督促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首先,应全面推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从法律上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行政权力的垄断保护改为政策、法律上的扶持。其次,注重培养注册会计师队伍,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建立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主的社会监督评价体系。最后,应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自身建设。认真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与工商、税务、证监、国有资产管理等执法机关齐心协力严格执法,共同做好会计监督工作。

6.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首先,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会计人员要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牢固树立为国、为民理财的思想,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其次,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会计人员应不断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最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公平对待利益各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会计秩序,加大力度净化会计职业道德环境,树立会计人员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监理制度建设范文5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T071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1-0117-02

1、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质监。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发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质监的快车道。

但是,十几年来形成的基础、主体、竣工三步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也积淀了诸多影响发展的矛盾与问题,因此,对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与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转变思想观念,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新理解

2.1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感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一是代表政府对在建工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掌握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是督促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三是认真检查工程建设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四是树立好的企业典型,处罚劣质工程的质量责任人。

2.2 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标准化

不直接把工程质量的好坏与监督人员挂钩,而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多少来衡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以一个地区、一个监督科室所监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及历史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作为监督工作的成绩;以质量投诉的多少、投诉质量问题的影响来反映监督工作的成绩:以社会对质量监督机构的反映作为监督工作的成绩。

2.3 建立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

监督站内部应有一个良好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程序要简化,办法要实用、有效,从而形成一个透明的监督工作环境,使监督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积极的工作:形成一个人人为自己负责、人人为工程质量负责的良好氛围。

2.4 建立良好的质量监督检查环境

主动发挥参建各方的积极性,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互动,相互促进工作质量。通过座谈、研讨、宣贯来相互沟通、理解、支持,使工程参建各质量责任人重视工程质量,并自愿干好本职工作。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分析

从宏观来看,在新形势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转变思想管理观念,更应创新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充分发挥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变被动为主动,以取得管理创新的实效。笔者认为,应从对内和对外二方面强化管理,具体如下:

3.1 对内强化管理,规范制度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3.1.1 优化机制,打造过硬的质监队伍

将监督科室按工作目标进行分工,即分为主体监督科、装修监督科、商品混凝土监督科、检测监督科和监督督察科。各监督科对分管工程进行巡回监督,督察科对所有工程进行巡回监督。不定期地对各科所监工程进行调整,使每一个工程都将接受质监站人员的监督管理,使质监站的每一位监督人员尽可能多地覆盖监督工程。

3.1.2 坚持集体执法检查

对施工现场执法检查,规定必须是三人小组集体行动,不得单人到工地进行执法检查。这样有利于公正执法,业务知识互补,促进综合能力的提高。

3.1.3 实行工程验收内部运行卡制

运行卡内容包括监督科室意见、监督档案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得分情况、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站领导的结论。验收严格按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进行,并且强调验收人员在现场提出结论性意见。

3.1.4 监督检查情况的定性、定量评定

每一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都用“建设工程质量巡检问题通知单”提出发现的问题,按不同的问题分别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并用分数进行量化打分。工程主体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用日常监督分数来评价工程质量。

3.1.5 监督工作的量化考核

对各科的监督工作进行月量化考核,使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考核内容包括行风廉政、质量投诉、日常监督、监督到位、监督频率、发现并解决的问题及领导抽查情况等。

3.1.6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

谁主管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用户质量投诉,由谁负责处理解决,并根据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情节的轻重,对相关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或追究其监督责任。

3.1.7 周例会制度

每周一上午可定时召开站务会,各科汇报上周工作情况和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本周的工作计划。站领导通报质量验收情况,强调日常监督检查应注意的事项。

3.1.8 建立质量监督工作内部通报制度

每周将各监督科发现并解决的问题,监督督察科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停、复工情况等,用“工程质量信息”进行内部通报。

3.1.9 健全监督日志和监督档案的管理

监督日志记录监督人员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是每天检查的工程、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目前的质量状况等。监督日志配用“建设工程质量巡检问题通知单”、“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停工整改通知单”,进行三级监督管理。监督档案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办公室每天将各监督科前一天发出的“建设工程质量巡检问题通知单”按工程归类存档,并进行内容统计,每周将统计情况报站领导。监督日志按月进行整理、归档。主体、竣工验收前,办公室在运行卡上填写日常监督信息。

3.1.10 质量监督工作的年度总结

每年年初,应对去年的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监督工作的重点及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出台站文件,例如:《关于主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关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等。

通过以上管理措施,可以从制度上减少管理漏洞,杜绝重大质量与安全隐患,从而对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水平发挥很大的监督保障作用。

3.2 对外应严格质量监督,提高监管效率,推进工程质量的全面提升

3.2.1 质量监督的动态管理

将过去对施工“停工待检”的质量控制点检查,改为不定时、不告知的日常质量巡回监督。加大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随机抽查,实行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检查相结合,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增强了质量监督的威慑力。

3.2.2 质量监督管理的分级化配合取消质量“控制点”,对所监督的工程实行分级化管理。每一监督科室将所监督的

工程分为好、中、差3个等级,对好的工程进行表扬或召开不同范围的质量观摩现场会;对差的工程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召开工地质量分析现场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参观好的工程。监督督察科对所监工程的单位领导进行督导,要求施工单位的总公司领导查看质量现场并到质监站交换意见,或质监站用文字材料寄总公司领导。

3.2.3 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第一次到工地现场主要是告知参建各方质监站的有关要求,包括站制定的文件内容、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质量月报、隐蔽工程施工时间的通知、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验收的时间和程序等。

3.2.4 抓参建方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

要求开发、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部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现场配有质量样板照片或质量模型,建立针对班组和管理人员的质量奖罚制度,并且在显要位置设立标牌公示。

3.2.5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轮岗制和验收抽签制

为了增多质量监督人员发现问题的角度,把质量问题处理在施工过程之中,避免所监工程成为“自留地”,应不定时对工程的监督人员进行调整,使每一个监督科尽可能扩大工作范围,尽最大可能实现工程质量巡回监督。

对工程主体和竣工验收,采取定时(每周五)、不定人的方式,随机抽签确定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增加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2.6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以往的工程质量初验制度,会使质量问题堆积到最后,质量问题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工程质量也不会提高,最终还会给质监站的工作带来很不好的影响。因此,应取消工程质量初验,将监督关口前移,改为既重视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也重视竣工验收。

3.2.7 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

专项治理工程质量通病。根据不同时期存在的不同质量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关于模板支撑体系的几点规定》、《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检查要点的通知》、《关于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钢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关于高层建筑与相邻地下车库施工相关问题的规定》等技术性文件的执行,有效地防治了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通病,大大提高了施工质量水平。

预拌混凝土供应商的专项检查。一是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技术人员进行考核;二是对搅拌站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特别是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三是施工现场抽检其坍落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四是施工现场抽取混凝土试块进行强度检验和强度对比试验;五是对基础混凝土进行钻芯取样,检测其混凝土强度;六是对抽检的混凝土试块强度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其生产管理水平,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对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可能出现质量投诉的地方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加强“结果性检验”,如卫生间蓄水试验、地面泼水检查、抹灰的“四角八线”实测实量、电器工程的“抽线穿线”等质量实行结果性检验,从而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

3.2.8 加强对施工质量信息的及时收集汇总分析

执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月报制度,要求其每月向质监站报告工程质量状况。强化参建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增进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状况的了解,及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检测机构不合格台帐“零报告”制度。目前,随着检测机构的市场化,不良的市场竞争,导致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值得怀疑,致使工程质量没有根本性的保障。因此,要求检测单位将不合格项目在24小时内报建设单位和质监站,每周向质监站报不合格台账,或“零报告”不合格台账。

3.2.9 定期进行质量大回访

通过质量回访发现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发现日常监督工作的漏洞和偏差,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4、新形势下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重点措施的思考

从微观来说,笔者认为,作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除了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筑市场需求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对管理模式进行必要的改革创新之外,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应抓住重点,寻求突破,从而落到更好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这个实处上来,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 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管理程序

质量监督机构应该负责宏观控制管理工作,通过抽查和巡查的方式对本辖区工程质量的基本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对突出的质量问题,可以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防止和纠正参建各方偏离基本的工程建设程序的错误行为。将质量的控制点的验收工作交给监理,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动态抽查来监督促监理人员忠实履职。通过违规查处,鞭策监理人员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监督程序要规范化,就要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避免不正之风的滋生。具体包括:a.加强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资格管理;b.完善施工许可及监督报监;c.切实做到现场检查;d.改进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e.提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等等。

4.2 建立实物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的监督机制

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实行结构工程质量季度大检查制度。目前,质量监督机构是以行为监督为主、实物监督为辅的监督方式。但实践中发现如果对实物监督力度不够,就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通过检查,促进各个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意识的提高。

4.3 认真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进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

质量监督工作是由基层质量监督人员来完成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工作的质量水平。因此,需要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两个方面。对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并且是经常性和长期性的。

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上级质监机构要定期对下级质监机构、质监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要进行整改,有关人员要调离岗位或降级、降职;就技术装备而言,还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以数据说话。

4.4 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尊重建设各方主体地位,保障建设主体合法行使自身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职责

质量监督工作代表政府对工程实施监督,应当着眼于工程重点监督和宏观把关。监督工作重点在于审查各方主体的合法性,指导和监督各方主体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各方质量行为的合法性和尽责性,以达到质量监督的有效目的。

切实建立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是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理念,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各方的权力,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由各方主体承担而不是质量监督人员或机构,督促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使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比如,依照条例规定,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各方主体参加,质量监督工作是在接到业主通知去参加验收,监督参加验收各方主体人员执业的资格和验收工程程序的合法性,如工程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可以宣布验收无效且不同意工程备案和投入使用。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对业主单位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指导和监督,因为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业主处于中心地位,业主行为的合法性对工程质量是起决定性的。另外,质量监督要特别注意保护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地位和职能,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与监理单位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5、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基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下,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活动,不断探索和实践适应新时期要求的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规范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任春峰,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探讨[J],工程质量,2005,9.

监理制度建设范文6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