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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范文1
关键词:审计职业道德美国中国比较
一、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规范简介
美国的职业道德规范共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职业道德概念,包括责任、公共利益、正直、客观与独立、应有的谨慎及业务范围和性质共六个概念。
第二层次行为守则,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行为的最低标准,强制执行。
第三层次行为守则解释,不具强制性,但如有违背,须说明背离的理由。
第四层次道德裁决,是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部执行委员会,针对从业人员和其他对道德规则有兴趣的人员所提出的有关行为规则问题,所作的书面解释或解答,不具有强制性,但如有违背,须说明背离的理由。
二、我国的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简介
我国于1998年底组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来,一直致力于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标准建设和道德教育。199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中国注册会计职业道德守则》。1997年1月1日,经财政部、审计署批准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即现在所称的《基本准则》),以代替原来的守则。2002年6月2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现在有效力的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基本准则》和《指导意见》两个,准则共包含七章,由总则、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以及负责等。指导意见中除了有对基本原则的阐述之外,还包括具体要求的详细说明,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见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三、两种准则之比较
(一)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层次清晰、结构严谨、简单明朗。而我国职业道德规范比美国的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执行规定得较为详细,考虑更周到,更完善。例如,《指导意见》中对保密和收费与佣金的规定就多达十二条。
(二)我国的《基本准则》在“一般原则”中规定了独立、客观、公正三个基本原则,在“对客户的责任”中规定了对客户应履行的责任,在“对同行的责任”中规定了在协调与同行之间的关系时应遵守的原则,在“其他责任”中提出了维护职业形象的要求。但《基本准则》对审计职业道德概念的描述并不全面,我国在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提及“职责”和“公众利益”这两个概念。“职责”是指身为专业人员的审计人员在执行其责任时,应在各项活动中运用灵敏的专业和道德判断。“公共利益”指注册会计师应接受以服务公共利益,以公众信任为荣,证明专业技术行为方式的义务。“职责”和“公众利益”是审计作为一种职业的根本出发点,要求审计人员在职业中不仅要考虑客户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还要关注公共利益,承担应有的责任和服务于社会公众利益是审计职业存在的最终理由。“银广夏事件”中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和“安然事件”中“五大”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舞弊案例给CPA行业带来的一个重要危机就是使得注册会计师在社会公众中丧失公信力。
(三)职业行为规范不具体。美国的职业道德准则概念层次、行为准则层次和道德惩戒分得很清楚。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部分内容虽然体现了行为准则的要求,但并未将职业观念与行为守则加以明确区分。例如,我国把独立、客观、公正作为基本道德原则,仅体现在概念层次,而未具体化为行为规则,对于在执业中如何才是独立、客观和公正,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标准,从而在实务中并未得到适当执行。准则的不可操作性必然会带来理解上的偏差,甚至为某些人钻空取巧,违背职业道德制定时的本意。
(四)两国道德准则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美国的有一个第四层次道德惩戒,而中国的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道德惩戒是针对职业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所作的书面解释或说明。例如:
问:会员在代客户编制纳税申报表,能否按照为客户节省税金支出的数额确定收费依据?
答:根据节省税金支出的数额确定代客户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收费数额违反守则302,合理的税款是合理的纳税申报表的结果,因而不存在计算节省税金支出的问题。将公费数额作为节省应交税款的或有事项,等于是说某种税务负担已经存在而审计人员则试图减少它,殊不知所有和编制纳税申报表有关的人员应力图确定的,只是正确的应缴税款。(详见守则302号第12号裁决)
再考察一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也没有道德裁决的内容。可见这部分内容的有无与国家社会文化有关,道德判断惩戒是判例法的形式,而英美属于判例法系国家,总是先有具体的案例判决,再把这个判决当作法加以广泛适用,象明文法律很少,不系统。而中国法律体系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的借鉴,但更倾向于大陆法系,先制定颁布成文的法律,再在实践中对照适用。因此,有没有道德惩戒与国家的文化传统有关,并不会对审计职业道德构成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四、结语
国外审计理论和实务经过100多年经验的积累,国外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已相对成熟。而我国的审计历史只有二十多年,我国社会也正处于转型期当中,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去伪存真,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道德规范,走出一条适合国情的独立审计职业道德建设之路。
参考文献:
[1]刘明辉:《审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吴棕皤:《审计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范文2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99-02
“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这句国际、国内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正反映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对于仲裁职业的重要性。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而是由各地仲裁机构以仲裁员守则、管理办法的形式零散地作出某些规定。从仲裁职业的长远来看,有必要建立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通过考察和分析,我们认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包括:忠实诚信、公平正义、清正廉明、勤勉敬业。
一、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概述
厘清相关的概念内涵是研究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构的基础。
(一)职业道德
社会分工孕育出职业,职业正是职业道德产生的基础。生产力不断的发展不仅要求人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求人们具备一定的道德观念,情感。因此,为了长期的利益和信用,各类职业群体依据日常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步形成了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 “全部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任职目标、职业与从业人员、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连”。职业道德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特定性。职业道德只在特定范围内适用。二是稳定性。职业道德是职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固有稳定性。三是多样性。职业道德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因行业而异。四是纪律性。职业道德表现为对职业群体的约束,因此有强烈的纪律性。
(二)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仲裁是指当争议产生时,当事人协商签订或按照争议前达成的约定,自愿提交于中立的第三方来裁判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模式。仲裁具备如下要素:(1)仲裁协议;(2)中立第三方;(3)居中裁决。由此可知,仲裁员是指由当事人选取或被仲裁机构指定,负责审理、解决纠纷的人。因此,仲裁员的素质和职业操守就显得尤为重要。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可以描述为仲裁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仲裁员的职业道德除具有其他职业道德的特征以外还具备自身的特性。首先是司法性,仲裁员虽有别于法官、检察官,但是也是运用相关法律解决纠纷,因此很多学者认为仲裁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其次是强制性,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的,是仲裁员必须遵守的。再次就是民间性,仲裁的基础是仲裁协议,仲裁人员的选定以及仲裁程序的运作都有别于诉讼,体现了仲裁的民间性。
(三)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
道德规范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运用伦理观念、社会风俗和人的心理来调整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与社会的关系。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与道德规范的作用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是道德规范在仲裁职业中的体现。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规范作用和引导作用。规范作用:首先,提供了客观的评价标准,树立了行为的标杆,使得仲裁员在行为过程中自觉抑制自己的私欲,节制自己的行为。其次,在职业文化中明确了主流意识,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不仅使仲裁员在良心上受到谴责,严重的甚至会受到行业内的制裁,这样可以促使仲裁员在行为中形成一种自觉的压力。再次,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职业道德规范为监督仲裁员的行为提供了可以明确参照的标准。引导作用:首先,可以营造一种良好的职业氛围,并确立了公平、诚信、正义的标准,引导仲裁员积极追求正确的职业理念和信仰。其次,有助于提高行业信誉和形象。信誉和形象是一种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通过提高每个仲裁员的职业素养,最终获得仲裁职业的发展。再次,可以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仲裁员职业道德素养的提升能够促进全社会道德的发展,亦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我国仲裁员道德规范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一)现行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仍然缺乏专门的全国性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已经制定了全国性的一体适用的《中华人民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然而却没有这样一部法律统一规定仲裁员职业道德,只有各地方制定的“仲裁员守则”或“仲裁员管理办法”中有零星规定。《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这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构提供基本的参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明确定性该规则是仲裁员道德准则。第二、三条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具备勤勉、公正、诚实信用的道德品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仲裁员应当认真勤勉等等。另外《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中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也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各个地方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员守则或是仲裁员管理办法虽然内容也很详细,但是规定相对分散,不够全面。还有一些规定并不是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只能算是一般的工作规定或要求。
(二)建立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必要性
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在专家中产生,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公正地作出裁决,认真履行职责。但是,由于人所存在的私欲导致自我约束的放松,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仲裁员违反职业道德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但是目前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各地方的仲裁员守则或管理规定零碎、分散,往往只能成为摆设而执行力不够。缺乏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依据,各地方与仲裁员职业道德相适应的后续制度及行为准则的设立就会出现混乱,缺乏可操作性。
另外,现在建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条件已经具备,各地方在具体规定上不尽相同,但是有关仲裁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还是有很多共通之处。例如都规定了仲裁员应当公平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仲裁员的选任条件中注重仲裁员的道德素质条件比如诚实信用;仲裁员应当积极学习,认真勤勉地完成工作;必须回避的各种情形等。这些规定可以为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提供有益借鉴。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可以将所有仲裁员纳入规范系统,有助于增加社会对仲裁员的信赖和对仲裁的认可,提升办案质量。同时,也减轻了诉讼所承担的压力,有利于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三、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
(一) 忠实诚信
忠实诚信可以说是仲裁人立身之本,忠实诚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二是仲裁员自身具有的诚实信用的品质。仲裁虽然具有民间性,仲裁员能否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人长期以来也饱受争议,但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来看,都应当是仲裁人忠实的信仰。《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由此可以看出,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仲裁的界限,是仲裁员在职业过程中所应坚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是保证仲裁裁决效力的前提。若是没有这个道德底线,不仅当事人对仲裁的信赖会消失,而且仲裁员自身也会迷失方向。诚实信用是作为一个仲裁员所应当具有的品德。诚信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 “人无信不立”,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仲裁员的信任,而将纠纷交由其裁决,这就有赖于仲裁员应当具备的值得信任的品质。
(二)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应当是仲裁追求的最终目标,仲裁员居中裁决的目的就是产生正义,所以仲裁员的个人品德和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平正义是指公道正派,不偏袒徇私。仲裁员要做到公平正义,首先要能够独立,独立的行使职权,裁决纠纷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涉。《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员进行仲裁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其次,仲裁员要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允不偏私。当事人是基于信任而选定仲裁员作为第三方来裁决纠纷,如果仲裁员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会造成结果的不公正,这样即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也损害了整个仲裁行业的信誉。再次,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如果说忠实于法律是仲裁员的信仰,那么依据法律裁决纠纷则是仲裁员的职责。
(三) 清正廉洁
《楚辞?招魂》中说:“朕动清以廉兮”。王逸注释为“不受曰廉,不贪曰洁。”可知清正廉洁的含义是指不收受贿赂,不滥用权利贪污。清正廉洁,不只是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各行各业各单位都应当恪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具体到仲裁员的清正廉洁是指仲裁员不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仲裁员清正廉洁是保障仲裁裁决公正的前提,只有仲裁员保持清廉才能抵御来自当事人或者其他方的任何诱惑,才能独立公正地裁决纠纷,保证裁决的效力。《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若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请客送礼的情形,则必须回避。巴尔扎克曾说“没有思想上的清白,也就不能够有金钱的廉洁”。只有将清正廉洁作为一项道德规范,时时警醒仲裁员应当保持清廉的高尚品质,才能保证其做出公正的裁决。
(四)勤勉敬业
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范文3
一、基本理论概念
审计风险(auditrisk)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意见表达不当的或然率。《国际审计准则第6号——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指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师对含有重要错误信息的财务报表表示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第十七条做出如下规定:“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这个规定说明,审计风险不包括注册会计师(CPA)认为含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但实际上该财务报表不含重大错报风险(即误据风险),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由于审计人员所面临的环境的复杂性日益提高,任务日益加剧,以及由于考虑到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因此,决定了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的审计风险。即在客观上要求注册会计师(CPA)不仅要注意风险,更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的去避免、尽量去控制审计风险。所以,如何把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如何进一步去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加强审计风险管理,提高审计质量,已成为审计工作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中国的审计风险现状
现阶段,中国的审计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CPA对风险存在和所肩负责任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审计风险产生
部分CPA在审计工作之中,工作态度不严谨,对于风险的认识不具体、不深刻,认为风险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没有认识到如果在审计工作中不够认真和谨慎,就有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和影响。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对审计风险则有着更为广泛的影响。除此之外,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责任感不强、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曾有一位专家这样评说:“一年两年是客户,两年三年是朋友,三年四年是同谋”。这就说明,会计师事务所若是忽略了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则这种来自内部的审计风险则是更为可怕的。
(二)经济利益驱使下的事务行为差异导致控制审计风险的难度增加
经济利益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各个事务所之间由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竞争会造成审计时间的缩短,进而导致审计程序的简化,最终则增加了审计风险。在现实状况中,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存在权职划分不清,各自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在具体事项上区分不清或是直接没有明确划分的问题。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的时候,有时会在利益的驱使下去承接一些自身无法胜任的业务,又不能在审计程序实施的过程中严把质量关,这些不安定因素,都会带来潜在的审计风险。
(三)审计方法的滞后性导致审计风险的增加
一是审计方法模式存在滞后性,仍然停留在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阶段,而国外目前已经发展到风险导向审计阶段;二是抽样方法无论采用判断抽样还是统计抽样,都是根据审计人员长期积累的经验进行的主观判断,所以极易遗漏重要的项目;三是审计操作程序不规范,如审计人员为了降低审计成本,而随意主观放弃一些自认为不必要的审计程序,选用的审计方法不科学以及编写的审计报告不明确、不公允等。
(四)被审计单位的舞弊和不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会增加审计风险
部门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内部控制制度没有根据新的法规和新的工作实际情况完善和修订,使不符合现行法规、规章、现实情况的工作流程难以有效控制,从而导致审计控制风险的产生。部门企业在工作还存在刻意的舞弊行为,加大审计工作难度,进而增加审计。
(五)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审计风险的避免难度增加
审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是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约束审计行为的重要根据。如果这个法律体系不健全,CPA就会失去统一的衡量标准,增加风险机会。鉴于我国审计行业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调整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因种种原因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已经逐渐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六)会计职业界管理存在的缺陷导致不必要风险的产生
会计职业界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的非有力约束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的缺乏导致风险的增加。在现实中,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存在权职划分不清,各自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在具体事项上区分不清或是直接没有明确划分的问题。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的时候,有时会在利益的驱使下去承接一些自身无法胜任的业务,又不能在审计程序实施的过程中严把质量关,这些不安定因素,都会带来潜在的审计风险。
三、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的对策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可根据中国审计风险现状,采取以下措施,将其控制在一定的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一)进一步突出审计的独立性特征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管理活动的特别之处,审计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审计组织机构、业务工作、经济来源及审计人员独立四方面。《注册会计师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据此,应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强化审计的独立性:一是从宏观上确保审计组织地位的独立性;二是内部要确保人员的独立性,保证审计人员不受其他外界影响,保证其做出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二)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在有关经济活动中,被审计单位有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而事实表明审计风险的形成与被审计单位的背景有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在接受委托,执行审计业务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
1.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CPA在接受委托之前,必须首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特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人员结构、历年的经营状况,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情况、执行情况等。
2.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的正直程度。被审计单位的管理部门若具有正直的品格,则出现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就小,固有风险就低;反之,则固有风险就很高。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可以与以前审计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审计人员被更换的原因,了解以前审计人员与该被审计单位有无法律诉讼发生。要尽量避免与不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往来。
(三)运用科学的审计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审计环境的日益复杂,加之审计实践的丰富与审计理论的发展,仅仅使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审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的降低。CPA要运用分析法,如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回归分析法、时间序列分析法等,从总体上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以确定经济业务的审点,降低审计风险。
(四)加强CPA的职业道德,为CPA提供充分的职业培训
CPA在开展工作中要保持独立性,在执业中必须遵守有关的执业准则、规则和法律,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执业道德守则》,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明确了CPA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利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中,对独立性的概念进行了说明,更加突出了独立性的重要性。
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范文4
会计在企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各个企业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一个企业的管理工作涉及许多不同的部门,管理成效的高低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是若干部门共同执行的结果。由于会计部门与企业的各个部门、各项业务等发生直接的、持续的关系,因此会计部门在企业各部门中处于中心位置。拥有德才兼备的会计人员,是企业发展的幸运,如果二者不能兼得,那么在企业用人原则上是德重要还是才重要呢?换句话说:会计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二者孰轻孰重呢?
一、会计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职业道德即“诚信”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是一种更为具体化、职业化、个性化的社会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属于自律范围,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会计职业道德就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贯穿于会计工作的所有领域和整个过程,体现了社会要求与个性发展的统一,着眼于人际关系的调整,以是否合乎情理、善与假为评价标准,并以社会评价(荣誉)和个人评价(良心)为主要制约手段,即一种通过将外在的要求转化为内在的、精神上的动力来起作用的非强制性规范。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范畴,现代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与发展,往往要经历三个阶段,即:
第一,以会计职业责任和义务为核心,重在社会对个人的“防范”,理论对欲望“束缚”的他律阶段。
第二,以会计职业良心为核心,会计工作职责转变为会计人员内心道德感与道德行为准则的自律。
第三,职业良心在职业目标的统帅下融为一体,职业道德的他律性与自律性高度统一,外在导向的价值目标是会计职业道德守则,加强会计职业首先教育,是促进会计人员会计职业修养,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并卓有效地保证其他会计规范顺利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
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信息的质量影响了决策的正确性和利益分配的格局。为了确保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不仅需要制度的规范,更需要会计人员诚信的品质。诚信是会计人员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是会计人员的立身之本。诚信要求会计人员要忠诚于自己所承担的会计事业,热诚勤勉地做好会计工作,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反映经济事实,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会计诚信教育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掌握着会计诚信水平支配权的强势集团,包括企业负责人,能够控制企业负责人的政府官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不仅仅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我们长期以来企图通过提高会计人员地位和业务水平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事实上收效甚微。用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来减少会计造假,是隔靴搔痒,作用将十分有限。所以,我们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加强司法和政府监管力度,发挥法律和行政力量;加强社会监督与评价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加强社会教育机制,启发行为人的良知。
会计是一项具有极强专门技能的职业,只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能力的人才能胜任这项工作。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应做到:承担与自己的专业水平相适应的工作,通晓并遵守国家、专业团体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熟悉掌握最新的法规、制度;具有不断学习的能力,及时更新知识,以保持和发展自己的专业技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等。
二、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是指达到从事某类或者某种社会职业所必需掌握的相关素质、知识和技能的有机组合。会计专业能力从微观方面看,会计很“专业”,即会计具备很强的会计方面的技能,掌握丰富的会计知识,能解决很多棘手问题,所以专业一词更多的强调会计这个本身应具有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会计专业知识就不能成为会计人员,但是现代会计的重要特性之一就是综合性,这一特征又要求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不能只限于本专业,而既要有一定的深度,也要有一定广度,需要做到深度和广度相结合。
专业是分工的结果,分工越细,专业越精;专精是需要的,但专精不能孤立,专业越精,发生关系的方面也越多。如同建宝塔,塔越高,则塔的基础应越宽,专精需要广博的知识,专精的结果也扩大了知识,也提高了专精的水平。因此,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好比一座宝塔,塔尖部分是专业学科知识,塔的中间部分是专业学科的基础知识,塔的下半部是应用专业性知识所需要的其他知识,如数学、外语、逻辑学、心理学等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础文化素质和修养。会计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中主要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专业知识结构主要是满足其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内在需要。
三、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性
我们了解完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之后,在企业飞速发展、瞬息变化中,企业引进会计人员,是重视职业道德还是专业能力呢?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往往决定一个人走什么样的路,做什么人的问题。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人的一生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会计职业道德对于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法定要求起重要的辅助和补充作用。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动机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动机就有什么样的行为。会计行为是由内心信念来支配的,信念的善与恶将导致行为的是与非。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的行为动机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如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等,引导、规劝、约束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遵循职业道德要求,从而达到规范会计行为的目的。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从会计职业关系角度讲,会计目标就是为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个服务对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能否为这些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取决于会计职业者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如果会计职业者故意或非故意地提供了不充分、不可靠的会计信息,会严重背离会计目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使服务对象的决策失误,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
因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着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会计职业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这不仅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也是会计职业者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可靠保证。倡导会计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并结合会计职业活动,引导会计职业者进一步加强自我修养,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促进会计职业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范文5
信息伦理学是由信息学、计算机科学、哲学、社会学、传播学和传统伦理学等学科相互交叉、融合,在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土壤中产生的。它以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研究现代迅猛发展的信息技术在当代社会中产生的伦理问题,它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教授W.曼纳首先提出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术语以来,信息伦理学一直受到发达国家学者的重视。
1.信息社会的信息伦理准则
西方学术界对信息伦理的研究是同信息技术应用导致的社会生活的冲突和失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西方伦理学家认为,计算机革命不仅是一场技术或金融的革命,从根本上说,它是一场社会和道德的革命。因此,在开发和利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必须明确考虑到这些系统的发展带来的伦理学问题,必须有一种新的伦理学来为即将到来的赛伯社会提供指导和决策工具。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加工、分析、管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动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发达国家由于信息技术起步早,发展快,其所涉及到的信息伦理问题要比我们更多一些,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保证信息安全,各国政府和相关的机构都纷纷寻求对策,以确保国家的安全。
1.1美国
美国业界行为规范的典型代表之一,可以说是计算机协会(AssociationofComputingMachinery,ACM)的伦理守则:①对社会和大众的福利要有所贡献;②避免伤害他人;③诚实和值得信赖;④行为要公平且不能有歧视;⑤尊重财产权;⑥保护知识产权;⑦经授权后再使用电脑和通信资源;⑧尊重个人隐私;⑨保护信息使用者的机密;®遵守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⑪了解电脑系统可能受到的冲击,并能进行正确的评价,包括风险分析;有助于大众对电脑的计算及其结果的了解。
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规定了计算机用户在网络系统中应遵守的10条行为准则:①不应利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②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③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④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⑤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⑥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⑦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⑧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⑨应该考虑你所编程序的社会后果;⑩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网络伦理协会则是利用逆向思维指出了6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①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人网络及其相联的系统;②商业性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③盗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④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⑤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⑥仿造电子邮件信息。
1.2日本
1992年2月,日本电子网络集团(ElectronicNetworkConsortium)了《网络服务伦理通用指南》,旨在促进国内网络服务健康发展,避免毁誉、诽谤及与公共秩序、伦理道德有关的问题发生。
1.3英国
英国计算机学会(BritishComputerSociety,BCS)由电脑从业人员组成,强调要发展电脑并有效地利用电脑。其信息伦理准则是:①信息人员在对雇主及顾客尽义务时,不可背离大众的利益;②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财政、健康、安全及个人资料的保护规定;③确定个人的工作不影响第三者的权益;④注意信息系统对人权的影响;⑤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
2.关于信息伦理学研究的相关思考
2.1注重学科理论的研究
美国教授曼纳认为,应该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到“因计算机技术而产生、改变或突出了的伦理问题”,他提出的计算机伦理学是指在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技术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是伦理学理论的应用。
大量信息伦理学论文和专著涌现出来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1985年,J.H穆尔在況哲学》杂志上发表“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的文章,对计算机技术运用中发生的一些“专业性的伦理学问题”进行了探讨,成为最早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方面的论文。同年,德国的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了题为“信息科学的道德问题”的论文,研究了电子形式下专门信息的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信息伦理学的问题,包括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的伦理问题,是最早的以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论文。1986年,美国南部卫理公会大学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ichardO.Mason在发表的《信息时代的四个伦理问题)〉中,就提出了著名的“PAPA”理论,EP: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正确权(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
到了90年代,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冲破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束缚,将研究的对象更加明确地确定为信息领域的伦理问题,并直接使用了“信息伦理学”这个术语。但仍然没有脱离信息技术与伦理学之间的紧密联系,即研究的重点仍是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在90年代的中后期,这种研究方向发生了变化,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1996年,英国学者R.西蒙和美国学者W.B.特立尔共同发表题为“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文章。他们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第一代信息伦理学,其所研究的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够,只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缺乏全面的伦理学理论,对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认识。这正是第二代信息伦理学形成的真正的和直接的原因。1999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数字图书馆的伦理学方面”,对信息时生巨大变化的图书馆方面产生的伦理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述。2000年,他又“数字时代的伦理与信息”。这篇论文的主题还是论述数字时代图书馆的伦理问题,但他提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信息伦理学揭示了一种权利结构。这种权利结构对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的信息观念和传统观念的态度产生影响,作为一种不受约束的理论,信息伦理学开创了对道德态度和道德传统的批判。”随后他又发表了“21世纪伦理学对信息社会的挑战”的论文,专门论述了信息社会的伦理问题,特别讨论了网络环境提出的信息伦理问题。拉斐尔卡普罗教授的信息伦理学观点的变化及其对计算机伦理学和信息伦理学差异的论述,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的发展和变化,将信息伦理学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理论发展水平。
从1990年到2000年的10年间,世界上共出版了:《信息伦理学原理}(RichardJamesSeverson,1997)、《信息伦理学:图书馆与信息产业的考虑》(ArnieP.Mintz,1990)等几十部信息伦理学研究方面的专著,而关于信息伦理学的论文则难以统计。麻省理工大学、匹兹堡大学、长岛大学等许多高等学府分别开设了“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信息伦理学”等相关课程。信息伦理学自形成以来不过短短几十年光景,其发展之快是有目共睹的。这就进一步证明了,信息伦理学的形成是满足信息社会伦理需要的,是符合信息社会发展需要的,是值得专家学者们研究探讨的。
2.2信息伦理学研究的国际性
经过国内外学者近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随着信息伦理理论研究的深人,信息伦理学的许多会议和活动都具有国际性。特别是20世纪末期,大型的国际性信息伦理学会议和活动比较频繁(表1)。
特别是2000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息伦理学第三届国际大会,将会场分别设在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更多的学者能够参与。这次国际会议总的精神是强调公平、公正地进人信息社会。与此同时,在与信息技术、计算机伦理学、网络及法律有关的各种国际会议也安排了信息伦理学的内容。信息伦理学在国际学术活动中占据的地位和所取得的成果可见一斑。
频繁的国际学术会议的召开,对加强世界各国信息伦理学研究与交流,帮助信息伦理学学者共同探讨解决信息时代伦理问题的策略,促进信息伦理学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2.3重视理论在行业上的应用
图书馆是从事社会信息服务的专门机构,其职业伦理属于信息学伦理的范畴。服务方式及内容都直接受到信息伦理学的影响。首先,信息伦理学最著名的PAPA理论均与信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次,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特别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开展,更需要用职业道德伦理来约束和规范行业的行为。可以说,图书馆伦理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在图书馆管理活动中能够发挥凝聚、导向、操作和激励功能。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环境变化和信息道德问题的增加,一些信息团体开始检讨和重视信息伦理,图书馆信息服务伦理亦受到图书馆职业团体的重视,成为信息活动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图书馆行业组织制订了伦理准则。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图书馆伦理守则的协会。早在1938年,ALA就公布了它的第一份职业伦理守则:《图书馆馆员伦理守I®,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环境的演进以及图书馆职业角色的改变,先后进行了三次修订(1975、1981、1995)。现行使用的伦理守是1995年颁布的第四版,正式名称为〈漢国图书馆协会伦理守则>。该守则既强调了图书馆职业价值,又陈述了图书馆职业之伦理责任。
英国图书馆协会的伦理守则于1983年公布,其全名为淺国图书馆协会职业行为守贝©。该守则是一份相当严格的职业伦理守则。不仅其内容里含有惩处性规定,而且其协会还设有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与执行。
日本图书馆协会于1980年了名为個书馆员的伦理纲领>的伦理守则。该守则通过12条纲领条文详细阐述了图书馆员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伦理规范。
2.4用立法来保证学科的发展
发达国家非常注重用立法的途径来保证其各项政策的实施。对于信息伦理的研究仍是如此。特别是美国,为了使该国的信息化建设稳步向前发展,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1990年6月,美国国家图书馆与信息科学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指导政府信息政策的原则,即《公共信息准MK其目的是保护公共信息的传播权、利用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权利。美国还以立法的形式制定了《1996年电信法毅、m信正派条例K络环境下保护隐私权的新法案)、《电子传播隐私法毅、個特网保护法毅等相关法律,以减少或避免信息技术带来的一系列信息伦理问题对国家信息政策的冲击和国家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产生的冲突,继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正常的信息交流和传播秩序。
信息伦理学的研究是全球性的。各国的反映本国国情的信息伦理都能够在本国内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但它未必能为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其他国家的人们所接受。信息伦理尽管是一种新伦理,但它的出现却并不意味着传统伦理的断裂,而是传统伦理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伦理,贯穿着西方文化传统中固有的自由意识和民主精神。作为有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其儒学传统伦理源远流长。中国古人历来重视“慎独”的道德功能,甚至称其为“入德之方”。“慎独”源于《礼记.中庸》中的一段话:“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中国具有悠久的伦理文化传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伦理规范体系,这种伦理规范体系产生于传统社会小农经济土壤之上,依赖于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作用于封闭的文化环境之中。它以人的非功利性道德自觉为行为的动力和依靠,重私德胜于讲公德,因而较少关注公共领域的道德规范调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断加强和复杂化,传统伦理越来越受到挑战。因此,如何整合中国传统伦理资源,吸收和发扬传统伦理中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合理元素,是当前我国信息伦理学研究的重点之一,也是构建我国当前信息伦理学的重要途径之一。
职业行为的基本守则范文6
关键词: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公司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9-0085-02
一、职业道德及其特点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善与恶、荣与辱、公正与自私、诚实与虚伪等观点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规范。道德规范规定着人们互相之间以及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职业道德并非某种职业本身产生的道德,而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之上的道德观念在该社会各行各业中的具体体现。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
1.范围上的特殊性。职业道德是为一定职业范围内的道德调整的特殊方式,它的适用范围表现在实际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中间,也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它不可能约束其他职业成员的行为,也不可能在职业活动以外起作用。由于社会上的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特定的职业责任和工作对象,因此,对从事各种职业活动的人们也就有特定的道德要求。
2.形式上的多样性。各种职业集体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总是从本职业的活动和交往内容及方式出发,适应于本职业活动的客观环境和具体条件。因此,它往往不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且是具体的。在表达上,往往采取诸如制度、规章、守则、公约、须知、誓词、保证、条例等简洁明快的形式。这样做,比较容易使从业人员形成本职业所要求的道德习惯。这些劳动规则、工作守则,虽然具有行业的纪律和法规的性质,然而也是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们对从业人员的思想、行为各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使职业道德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规范细则。
3.内容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职业道德具体内容取决于各种职业要求和职业生活的特殊性。在职业生活的实践中,会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心理,这种心理和习惯就会铸成该职业人员稳定的品德。各种职业活动虽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展变化,但其发展的总的方向是稳定的。例如,经商总是希望生意通四海,教师总希望桃李满天下。方向的稳定性决定了职业道德的连续性。同时,职业道德主要表现在成年人的意识和行为中,因此它是一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成熟阶段。这些都决定了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
4.实践上的功能性。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形成以后,又反过来以自己特殊的方式和力量,对经济基础发挥巨大的能动作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道德是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而产生。道德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以它特有的方式在指导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社会经济基础,发展社会生产力,变革生产关系等方面都能发挥巨大的能动作用。职业道德具有认识功能、调节功能和教育功能。职业道德的认识功能,即职业道德所具有的能够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和鉴别真善美的功能。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主要是通过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方式来实现的。它告诫人们在相互关系中,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应该按照什么道德原则来处理个人和各方面的关系。职业道德的教育功能即职业道德所具有的影响人的道德意识和行为,培养人的道德习惯和品质的功能。
二、当前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失范表现
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存在着内外竞争的压力以及商业本身的逐利性,使得部分公司的领导以及财会人员不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和政策办事,出现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
1.作假账。如篡改会计数据,伪造、篡改、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使用涂改等手法更改凭证的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等,或采用伪造印鉴、冒充签名、涂改内容等手法,来制造证明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2.虚假发票或自制假单据、虚开发票。虚假发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本身就是假发票,另一种情况就是发票的填写内容是虚假的。假发票给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管理带来了严重后果。一些单位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暴利,一些单位以取得的假发票来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自制假单据、虚开发票,就是在开具发票时,除在金额上不实外,还开列虚假品名、价格、数量、日期等,以蒙混过关,便于报销。
3.假票真开。一个单位的假单据有时并不全是外单位开具的,也有本单位业务部门、财会部门自制假单据报账的情况。有的单位通过开具不真实的销货发票,虚减库存,将真实的货物销售后将收入不入账,作为本单位的小金库来源,以用来掩盖各种不合法的支出;还有的单位自制假的支出单据,开支一些正常业务无法报销的费用;还有的单位用自行印制的专用收据隐瞒收入。
4.记账凭证上账户对应关系不正常。单位在经济活动中进行会计核算,记账凭证上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其所反映的具体经济业务内容,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但有些单位却经常使用一些往来科目来偷逃税款,隐瞒收入。
5.账外设账。一个公司两套账本,不但可以逃避审计与检查,还可以为违法违规经营作掩护,所以有些公司的财会人员往往在领导授意下这样做。
6.违背财会法律制度,转移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记账凭证、偷逃税收、粉饰业绩。如有的单位,为了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可用税前利润连续三年补亏的税收政策,而编造虚假的经济业务来体现亏损,也有的单位为了体现业绩而虚构一些经济业务来为大众呈现一种虚盈实亏的表现繁华景象。
7.假账真做或真账假做。假账真做就是无原始凭证而凭空填制记账凭证,或在填制记账凭证时,让其余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并将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符的凭证混杂于众多凭证之中。真账假做就是故意用错会计科目或忽略某些业务中涉及到的中间科目,来混淆记账凭证对应关系,打乱查阅人的视线。
8.内部缺乏监督,少数财会人员牟取私利,贪赃枉法。如一些会计通过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手段,故意伪造、编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一些会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转移到个人手中,侵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者故意伪造、编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益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
三、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
公司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既有普遍性的一面,又有特殊性的一面。所谓普遍性的一面就是遵守中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与拓展,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所谓特殊性就是要遵守财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2]:
1.加强法治宣传,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而完备的法律意识,并把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意识,才能真正地做到守法,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而不会产生贪念,从而触犯法律的红线。为此必须加强法治宣传,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普法教育,把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体现在职业实践中,与职业道德一起,筑起一软一硬两道心理防线,真正做到自己的职业行为既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又合乎行业要求的职业道德规范。
2.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纪律性,完善奖惩机制,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纪律意识。奖惩机制是现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所以各单位必须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纪律性,对主观违规行为(或称恶意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的应调离会计岗位,并把违规记录作为对会计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的重要考核内容,由此提高员工的制度执行力,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于遵纪守法的会计从业人员予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而对于违背国家法律的坚决交予国家司法机关惩办,以杜绝部分会计利用工作之便,谋一己私利的行为发生。
3.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增强其工作的责任感。责任感是职业道德要求的重要内容,有了责任感,才会主动、积极、忘我地工作,也才会有职业自豪感和成就感。会计从业人员处在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部门,其工作的好坏对单位财务运行的真实情况影响重大。所以必须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意识和责任感,并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会计人员的内在品质,规范和约束自身会计行为。只有这样,才会按照会计职业规范和职业要求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会在日常的工作中,记好每一笔账,做好每一份凭证,管好每一笔资金。
4.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并以此作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5.把客观公正与坚持会计准则办事作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中之重。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坚持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