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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制度建设范文1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明确和规范资产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权利和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指导和控制公司运作的一整套机制与规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应以建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的企业制度为目标,全面、有效地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监督和运营效益。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
2.董事长的作用较弱,董事会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董事长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由于公司董事长连任命经理的权利都没有,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
3.对经营管理人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于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都与政府官员的待遇相当,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4.监事会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分散化,但并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63家,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力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成为对董事会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某人寿保险公司,中资股东14家,外资股东4家。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对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设立董事会的本意是建立集体决策的机制,但现实情况是,董事长说了算,“一言堂”,其他董事不管事,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董事长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行使权力具有较大的任意性。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是内部董事,他们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受制于董事长的领导。内部董事的职务、升迁、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等切身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长的安排。二是许多董事行使职权的意识较差。认为董事只是一种荣誉或待遇,对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尚不十分明确。此外,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尚未得到普遍推广,结果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
3.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在职务、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受到董事会、经理层的制约,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一般由股东单位人员兼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并不十分了解,未能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未能行使职权的“摆设”。
4.对于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些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其经营管理的权利比较大;有些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长之外的人员担任。,尚未建立对于经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的最好办法,没有建立对经理的约束机制,公司经理的经营管理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是通过一整套的制度安排,促进利益相关的各方面(股东、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进行协作,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实现各方面的利益。其主要目标是:
1.保障保险公司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实现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2.确立保险公司高效率地进行经营活动和运营的制度基础。建立相互制衡、相互协作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良好运营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3.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是保险公司内部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基础。针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问题,建立一种对保险公司的组织、资源、负债、资产、投资和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控制的总体框架,以及对管理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监督和控制,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二)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1.依法设立的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该在《公司法》、《保险法》以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同时,考虑到我国已经加入WTO,有关的法律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2.追求效率的原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应该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作用,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提供最大化的投资回报。
3.相互制衡的原则。保险公司是股东、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利益各方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需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进行相互制衡,避免公司某些人的权力过度膨胀,造成公司资产的重大损失。
4.相互协作的原则。保险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各有不同的职责范围,他们之间需要通过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各自的职责,发挥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整体功能。
三、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完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尽快完善行使国有股权的委托制度。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政府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由政府来行使国有股权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政府是由各职能部门构成的。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是由各职能部门来承担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官员都有自身的利益,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时,存在着费用,委托环节越多,费用越高,越有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针对这种状况,应当简化国有股权的委托环节,由国务院设立专门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股权。
2.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持股、外资企业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不仅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而且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3.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条例》规定,监事会要检查国有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查阅其财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可根据国有保险公司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办法等对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通过提出专项检查任务等方式,指导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开展工作。按照《条例》,监事会成员一般每年对国有保险公司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真正发挥监事会的职能。
(二)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1.完善股东大会职能
(1)提高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大多数为国有企业法人,他们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的权利,应当注重股东代表的专业知识水平,如法律、财务、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提高股东代表的责任感。如果本单位缺乏合适的人选,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专业人士担任,这样可以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
(2)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持股结构中,广泛引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因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权益比较重视,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积极性比较高。
(3)强化股东大会的信息沟通和披露制度。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可实施的、有助于确保公司决策和管理机制健全的信息披露标准,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业绩有关的财务信息和包括公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在内的其他重要的非财务信息,保证保险公司运作的透明度。
2.完善董事会职能
(1)强化董事和整个董事会的责任。这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序,避免在董事会上董事长一人说了算,防止重大经营决策不经过董事会而由董事长一人作出。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使董事会的决策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实行董事问责机制。对于在公司经营不当的时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调整意见的董事,应该考虑基于保护股东、投保人等公众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取消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强化对董事的问责机制。要设立有法律地位的、有关公司董事责任的声明,要强化对公司董事的训练。
(3)广泛设立独立董事,避免内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应该设立不属于“内部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虽属兼职性质,但是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考评董事会的工作绩效,并决定其报酬。独立董事的人数应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1/3以上,独立董事的选任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离职必须对外公布。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公司的有关信息,独立董事应该能够及时获得。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4)董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执行委员会应对公司的总体业绩进行监督,就有关公司总体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审计委员会如果认为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涉嫌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有权要求公司的审计师给予协助,及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质询,内部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薪酬政策,确定应付给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在确定有关人员的薪酬时,薪酬委员会应说明评价、制定行政人员(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酬金的政策标准及其确定的过程;向股东披露行政人员报酬的;多少报酬属于过度酬金。
3.完善监事会职能
监事会不仅有监督权,还应授予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有一定权利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每次召开会议,都应该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监事会代表应该是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监事会主席应为股东大会向保险公司派出的代表。监事会主席是由大股东提名,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之后产生的,并就公司的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应占1/3—1/2的席位。
4.完善经理层职能
(1)建立对经理层业绩的选拔、考核、约束机制,解决内部控制问题。对经理人员实行公开选聘机制和上岗竞争激励,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将公司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可以考虑采取对经营者和骨干人员实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可以通过外部评价的方式,实现对经理活动的监督。
公司的制度建设范文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浙江衢州 324000
当前,国内许多保险公司正在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如何把文化理念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很好的融合,还在逐步地进行探索当中。因此,我们应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刻领会建设以人为本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精神动力的重要意义,怎样建设以人为本和谐奋进的保险企业文化呢?我认为必须解决好企业文化建设与制度建设关系,必须坚持企业文化建设与制度建设并行或制度建设先行的原则。
文化是抽象的,而制度是看得见模得着的,二者不是对立的是统一的。企业成败关键的一部分在于制度本身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干部对制度的理解能力和执行制度的能力。
首先要弄懂什么是企业文化,什么是制度。我们认为企业文化是一个抽象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是约定俗成的,是企业员工整体的、长期的、共同认同的、共同遵守的理念和规范,它是一种历史的积淀过程。制度是企业为达成目标,统一全体员工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二者的关系则是企业文化是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而制度正是达成这一境界的重要手段。任何企业文化都离不开民族和社会的文化,而不同的企业文化和同一企业不同的阶段为达成设定的目标需要制定不同的制度。企业文化是通过严格制度长期地规范员工行为,最终使企业员工的行为形成共同的习惯,这种习惯就是企业文化。
其次是要研究企业的制度而不是企业的文化。因为研究制度本身就是研究文化。文化是抽象的,而制度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二者是一致的。我们为什么又提出要研究制度而不是企业文化呢?首先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所有企业一夜之间都在讲自己的企业文化,讲什么创建我们的企业文化,再造企业文化,“以人为本文”文化,“诚信”文化,“客户至上”文化,“职工之家”文化等等。更有甚者,很多企业耗巨资请大师,请国际咨询公司策划、重建、再造企业文化。口号、名词、概念满天飞,往往是上午开企业文化启动大会,下午还得研究如何去收保费。文化是文化,业务是业务,说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两层皮。说的是天上的话,干的是地上的事,后果呢?好多企业就是在高唱自己的企业文化的歌声中走向失败。比如在我们保险行业中,各家公司企业文化概念最响的第一是“以人为本”,第二是“诚实守信”。而实际情况呢,保险行业人员流动跳槽、互相挖脚是所有行业中最高之一,牢骚抱怨也是最多的,这能叫以人为本吗?诚信文化也是所有保险公司喊得最响的,其结果呢?在市场上诚信度低几乎是所有保险公司的通病。这些年以来各家保险公司都在搞企业文化建设的问题,但就是效果不明显,就是因为没有重视制度建设或有制度但执行力不够,关健是决策机关制定制度和执行制度的能力不够。
过去,我们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最常出现的是我们说了很多办不到的话、大话,空话,说了以后该说现在不该说的话,说的多、实际的少,导致员工和客户对公司的企业文化说教怀疑、反感、心理失衡、浮躁抱怨,对公司从事的行业失去信心,最后使公司在市场上失去核心竟争力。现在是要告诫我们的干部员工少讲文化多研究制度,也是基于人类三大劣性。一是盲从,随大溜,没有自己的主见,分不清是非;二是知错不改;三是喜欢远的事情,却不愿意扎扎实实地做好眼前工作。由于这些人性的弱点,会产生很多工作误区与误解,这就更需要我们加强制度建设,去规范人的思想和行为。此外,也是基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东方文化讲宏观的、远大的、是结果导向,对前景描绘的多,但到达前景的过程是艰难的、复杂的,结果和目标是有差距的。而西方文化是微观的、具体的,是过程导向,更注重制度的全面性、细节性、严密性,以至于互相关联性。过程的正确才能保证好的结果。
三是要正确处理企业文化建设与制度建设关系。落实以人为本,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梳理各项政策和制度。没有员工的满意,就不会有客户满意;没有人心的凝聚,就不会有公司的发展。制度文化体现了企业管理的刚性原则,是支撑企业发展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它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是连接行为文化、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中间环节,缺少制度文化,企业难以形成良好的运作机制,内外层文化建设也很难长久和落到实处。加强企业制度文化建设与否,关系到企业文化能否有生命力,能否持续长久,也是一个企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我们制定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坚持员工与公司荣辱与共、唇齿相依的协调发展观,在细微处体现人文关怀,努力践行对内服务与对外服务的统一,为员工提供发展机会和空间,为员工实现人生价值搭建广阔平台。需要考虑在人力资源竞争加剧的市场上,在加大培训的硬件投入的同时,加大软件投入,保持人才的梯队成长,保持公司人才合理流动,提高员工忠诚度,确保企业人才优势的长期稳定。
公司的制度建设范文3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一般占2/3左右的比例,使得占绝对控股权的大股东拥有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而这种专权往往为大股东谋求种种不正当利益提供了通道。在这种背景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职权和功能是非常有实际意义的。
本文将在考察国外董事会人员构成的发展趋势基础上,考察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现状及其带来的消极后果。最后提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构想。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及其作用1、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自20世纪60-70年代美国首次明确提出“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问题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愈来愈多的研究报告揭示了董事会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这是因为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CEO)和内部董事能对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时期地占有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职权。董事会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被内部人所控制,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独立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他既不代表出资人(包括大股东),也不代表公司管理层。
独立董事的概念在著名的“凯得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中得到了阐述。80年代,国际上几家引人注目的大型公司相继倒闭,基于此,伦敦几家著名的从事审计和管理规范的研究机构在1992年提交了一份名为《社团法人管理财务概述》的报告,即“凯得伯瑞报告”。该报告除明确指出董事长和总经理应由二人分任外,特别提倡要更广泛地吸收独立非执行董事进入董事会。该报告提出的“最佳经营准则”中指出:“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
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己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法人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在美国和许多欧美国家,走向独立董事的趋势正日益显著。在美国企业的董事会构成中,外部董事很多,有肘甚至超过一半.如摩托罗拉公司董事会问个成员中有9个已不是股东,均为外聘的独立董事;美林集团董事会由十六位董事组成,其中五位是现任美林集团经营班子的核心成员,另外十一位董事均为独立人士,其中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主席及一些专营公司的总裁。
2、独立董事的作用愈来愈多的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具有积极的和独立董事的公司比那些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的公司运行得更好,国际机构投资者将日益需要公司的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世界银行1999)。具体地,独立董事主要通过下述途径体现出其积极作用:第一,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
独立董事们能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绩效。
第二,有利于检查和评判。
独立董事在评价CEO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时能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独立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容易坚持客观的评价标准,并易于组织实施一个清晰的形式化的评价程序,从而避免内部董事“自己为自己打分”,以最大限度地谋求股东利益。
第三,有利于监督约束,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在监督CEO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较之内部董事,这种监督会更加超然和有力。Weisbach的经验研究表明,“外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比之于内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易在公司业绩滑坡时更换经理”。在英美的外部监督模式中,独立董事的这种监督功能就尤为重要。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董事会人员构成现状及其后果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其董事大多数由第一大股东派出,股权过度集中导致大股东事实上控制了董事会,在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上表现为内部董事人数占绝对优势,其结果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价值几乎没有贡献。这一现象与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英美国家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董事会人员结构的内部人控制趋向。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后果。董事会职能失灵、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直接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化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甚至出现上市公司成为控股大股东“抽血工具”的很多个例。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质量衰退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小股东的利益也根本就没有受到良好机制的保护。
分析表明,以内部人控制度衡量的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与股权向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的集中度成正相关关系,这种正相关性在下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说明股权越集中,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度就越高。
根据《中国证券期货》杂志的一项研究,被评为1998年度中国上市公司最差董事会的10家公司中,有5家公司属于“ST”公司,并且这些公司董事会多都或多或少涉及“内部争斗、涉嫌造假、涉嫌违规、独断专横、肆意挥霍、中饱私囊”等行为。
三、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针对董事会被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把持的现象,公司董事会中包含越来越多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正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虽然我国对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在董事会人员结构方面有特定的要求(外部董事应占1/2以上,并有2名以上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作了规定,但对在国内A板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近,沪、深两地交易所出台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增加了董事声明及承诺内容;上市公司,特别是科技类公司(如上海贝岭等)也逐渐把增加独立董事作为完善治理结构的重要手段,但总的来说,独立董事问题尚没有制度化。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中存在的种种缺陷,当前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需要的独立董事制度。
四、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误区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偏颇于技术型专家,有的甚至是上市公司主要领导拉来的“人情董事”、“花瓶董事”。而实际上,仅仅有精通公司主营产业技术的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够的,更应充分注重独立董事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的重要作用,尤其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还很不合理的情况下。企业不仅需要技术咨询专家、学术权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更需要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资本运作、企业管理发挥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达到防范“内部人控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
五、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具体做法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它涉及法律、法规的限定、独立董事来源、组织形式及薪酬安排等层次的内容。
(一)要在法律、法规(公司法或上市规则)层次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人员来源、组织方式及薪酬安排等条件加以约束,并明确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要达到多少比例。国外的平均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超过了50%,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这一比例在现阶段规定为不低于30%比较合适。
(二)关于独立董事的来源。
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大都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人士或专业技术人士。在现阶段,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社会研究机构的研究员、金融中介机构中的资深管理人员以及在大公司任职多年的高管人员等等,都可以成为独立董事的来源。
(三)关于独立董事的组织方式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专门靠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它们以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依赖市场化运作来谋求生存。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时间只有短短20年左右,经理市场的发育上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家资源奇缺。相应地,独立董事本身也相对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独立董事本身的“商誉”体系几乎还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定的组织方式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就显得很有必要。除了要在公司法层次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外,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之类的组织,对独立董事自身的行为加以规范就显得很有必要。
相对于“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事务所的运作方式更趋于市场化。事务所可以把独立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这在我国专业人士的“商誉”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
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有利于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判断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一方面,独立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行使职权,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袍金”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包括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这一点也正是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的核心目的所在。
公司的制度建设范文4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
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各项要求,工程建设总体形势平稳。由于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在我国境内有很多的湖泊和江河,因此水利资源是非常丰富的。不过水利工程建设点多、面广、量大,工作难度较大,致使质量与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十分重要。随着中央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水利迎来了投资高峰和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尤其是国际界河治理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洪工程、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小水电站等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更加艰巨。为保障水利又好又快发展和形势的持续稳定,就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谈几点工作思路。
一、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的质量会直接影响整个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同时再进行改建和维修也会花费大量的资金。水利工程的质量问题对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也是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水利工程施工中一定要保证施工质量。水利工程施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施工项目,同时在施工中涉及面也是非常的广,这样就导致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也很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的材料、施工设计、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地形、水文情况、施工工艺、施工现场的气候以及施工操作方法对施工工程的质量都是有很大的影响的。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很小的问题都将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因此,在进行施工质量控制时,要从施工中的各个细节入手,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
二、当前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存的问题
1.监督检测技术落后,人员的配备不充分,很多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及人员的配备不充分,缺乏先进的监测人才和监测没备。
2.工程的安全及质量的工作不受重视,水利工程普遍存在轻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作用和地位的现象,使得质量安全监督人员难以落实。同时,还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强制性理解有偏差。
3.前期工作不充分,勘测设计不合规范,水利工程一般只注重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却忽略工程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勘测设计深度不足、工作仓促,设计并没有得到深化、细化,致使实际工程与招标工程的资金投入、技术管理等存在较大差异。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质量。
4.工程资金配套不足,地方财政没有配套拨款,影响了工程的竣工验收,造成水利工程质量及安全使用性能下降。
三、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1.加大质量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作用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对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和有关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改进监控方法提高检测水平
在水利工程监督中,为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场监理应配备必要的测试仪器和设备,对工程所用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样检查,通过实测、实敲、实量、实弹等手段,获得准确、客观、公正的监控数据,增加质量监控的说服力和威慑力,减少或避免水利工程质量评价中的错误、纠纷和矛盾,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测。
3.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质控体系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有效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通过有针对性的分项质量控制,保障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严格水利建设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方案,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制,保证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
4.保证工程使用材质的质量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材料的好坏是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关键,必须对水利工程中收入的原材料、构件、半成品等材料,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和取样送验,杜绝劣质材料进入现场,保证材料的质量,也就是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
5.严格技术管理,强化技术培训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施工技术管理包括技术责任制、施工日记、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技术复核、工程验收等制度,做好层层管理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
四、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质量安全要求的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实现规范化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各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增强安全应急能力,确保了工程和施工安全。
2.协调施工和监理的关系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建立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在施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必须检查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是否合理,有没有完备的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严格履行监理的职责,做好施工监理,做到对项目质量安全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4.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保证安全施工费用的正常投入。水利工程安全施工监督要加强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施工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到位,督促监理、施工人员配备安全施工防护具,减少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监督工作的循环运行。
5.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
如果监督人员因自身专业技术低下,或者不按质量安全监督要求操作,最终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将被责令停止执业一年;如果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取消其执业资格,终身不予录用。
6.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做好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提高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做好分散学习与系统学习相结合,学习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程规范、标准等,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组织质量监督员参加专业培训班,系统学习质量监督工作实务,全面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质量产生很大的影响,不管其投资规模的大小,工程量的多少,都不能忽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和地位。质量监督工作既是一项宏观控制工作,要树立权威性,又是一项具体工作,更要讲究实效性。对于水利工程施工材料严格控制,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符合规范的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这不仅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具备优良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掌握监督工作方法,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监督行为,做到监督不越位、服务不缺位,更要在参建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质量与安全为中心,全方位、多层次加强监督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把好关、服好务。只有全面控制水利工程工程质量,才能够保证水利工程的顺利进行,为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创造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公司的制度建设范文5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国特色
一、对当前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思路的评价
目前,社会各界对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鉴于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复杂性,国家还没有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统一部署。从当前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思路:
(一)“扩面型”思路。这种思路认为,农民工是城市化进程中涌现出的特殊群体,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一支队伍,他们进城务工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趋势。因此,为其构建社会保障制度应一步到位,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即通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还有观点提出应借助将农民工吸纳进入“城保”的契机,加快推进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变更农民工“农民”的身份,取消农村户籍,使其成为真正的“城里人”。目前,以广州、深圳为代表的许多城市都按照上述思路来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这种思路的优点在于:第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从制度设计上保障了社会公平。第二,将农民工社会保障直接纳入现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节约了建制成本,避免了制度资源上的浪费,而且由于“城保”的制度基础,新制度的建立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问题。第三,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言,由于农民工的年龄结构整体较轻,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缓解当前“城保”制度支付负担过重的压力。第四,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保障体系,符合未来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长远目标的要求。但这一思路也存在一定缺陷:第一,在统一的制度模式下,与城镇职工一样的缴费标准对收入相对城镇职工普遍较低的农民工而言,负担过重。第二,农民工流动性大致使绝大多数农民工连续缴费年限达不到城镇职工缴费年限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选择退保,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的积累部分,而企业所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则无偿的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占有”。第三,目前我国除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还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外,全国范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乎一片空白,农民工返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没有对应的接续点,返乡农民不得不办理退保手续,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的积累部分,社会统筹部分仍会“流失”。
总的看,“扩面型”的思路以“同工同权”为基本出发点,避开了现存二元户籍制度的壁垒,在制度建设上省去不少重复工作。从长远看,有利于打破城乡之间的壁垒,有利于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利于体现全体公民“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是一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建制方式。但由二元户籍制度引致的许多现行行政制度已固化多年,很多隐性的福利差异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仅仅形式上实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不充分的,而且随着保障人群覆盖面的扩大,这一途径很可能会受到资金来源等客观因素的限制。
(二)“仿城型”思路。这种思路主张仿照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相似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发办法,为农民工群体单独建立保障制度,其实质是“扩面型”思路的一种延续。目前,以北京为代表的许多城市都是按照上述思路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第一,为农民工单独建立保障制度体现了社会对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视程度。第二,同“扩面型”模式一样,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社会公平,体现了政府对保障与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高度重视;各项保障项目的“仿城”形式,也易于农民工未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有利于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第三,相对于“扩面型”思路而言,这一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缴费基数、缴费率与“扩面型”模式相比较低,农民工个人与用人单位的负担较轻。同样,这一模式也存在一些缺陷。如,为农民工单独建制,承认了当前城乡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割裂了城市与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障界限;较低的保障水平限制了收入较高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待遇的提高;为农民工单独建制,有重复建设、浪费资源之嫌。
(三)“单独建制”思路。这种思路认为,农民工是城市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类特殊劳动群体,他们具有不同于城镇职工、传统农民的鲜明特征。同时,由于我国多年的二元经济结构,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这一特殊群体还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长期存在。因此,应为农民工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待未来时机成熟时再考虑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在这一思路的影响下,不同的学者也提出了各自的设想。有观点认为无论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还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都不符合现实情况。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负担已经过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建立起来,而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又是当务之急。因此,可考虑在制度构建之初,为农民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逐渐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在现阶段,应推出一种相对独立的、分阶段进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形成一种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还有观点认为,可将农民工纳入一种“低门槛、开放式与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新计划”中,搭建中国社会保障新平台。这种观点认为,近年来部分城市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带有明显的制度漏洞,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加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后,一旦离开这座城市只能带走其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而统筹部分将无偿地被留用,这种做法无异于剥夺了农民工的正当社会保障权益,是一种短视行为。如果把农民工纳入到这种社会保障新计划中,实行全国统筹则不会出现这种问题,无论农民工到哪里就业,其社会保障缴费情况都会被准确记载,保障了农民工权益的实现。除上述观点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考虑到大多数农民工的最终归属仍是农村,可将其社会保障制度直接纳入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中,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将其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中。这不仅节约了建制成本,更解决了农民工流动性普遍较大的问题。总的看,作为一种完全独立的新制度,这种建制思路没有历史“欠账”,政府负担也较轻。但为农民工单独建制仅实现了农民工群体内部的风险分散,而忽视了由整个社会来化解风险的社会保障建制初衷,而且较低的统筹层次也不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其实质最终可能会演变为政府强制性的个人储蓄计划。另外,单独建制所带来的基金分散管理等问题不利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内基金的完整性,更不利于未来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思路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适合中国农民工自身特点的制度模式。本文认为,应针对现有农民工群体内部的不同特征,分层次地建立适合农民工群体特点的、满足不同类型农民工需求的、易于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带有过渡性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待到时机成熟时再构建城乡统筹的一元化社会保障体系。
(一)制度设计。首先,根据农民工所从事职业的特点及流动程度的差异,将农民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有雇主、职业相对稳定且有固定收入、流动性不大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绝大多数已在城市居住多年,思想意识、行为方式、生活习惯与城镇居民大体相同,是只存在身份差别的“准市民”。第二类为有雇主但职业不稳定、无固定收入、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较强。这一类农民工中又包括两类有差别的农民工:一类是长年在城市务工,只是在不同城市之间流动的农民工,他们与第一类农民工的区别主要在于流动频繁;另一类是亦工亦农、亦城亦乡的“两栖”型农民工,他们只在农闲或其他有限的时间内进城务工,一年有相当一部分时间在农村。第三类为无雇主雇用、在城市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农民工。
公司的制度建设范文6
关键词:公路建设 质量监督 现状 思考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站是交通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公路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其职能是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及环境质量。
然而在实际监督工作中由于一些内、外部因素的影响,致使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站的政府监督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质量监督的权力不能充分行使,某些质量监督缺失。下面笔者就目前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加强自身和制度建设,建立全面的质量监督谈几点看法:
一、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责任主体的缺失
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站虽然是代表对政府对质量实施监督的执法机构,但自身是一个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要行使政府职能,无疑会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效力,开展监督工作有一定困难。在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建设单位不按程序办事,认为报监督手续、申请开工报告等是一种形式。
(二)监督内容的缺失
现在的质量监督工作把重点几乎全部放在了施工阶段的主体工程,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涵工程,监督方法主要集中在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检验工程实体质量,抽检原材料试验,大部分监督工作都围绕着施工、监理单位展开。对项目前期的项目立项、图纸设计、招投标以及施工阶段的环保建设、项目附属工程和交通工程的监督工作却很少涉及,这就造成了监督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
(三)公路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自身建设需要加强
1.监督人员不足。监督项目较多,但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较少。就目前而言,新改建工程、国债工程、大修工程及地方乡村道工程都要求政府监督,因此,一年中监督的项目较多,这就造成一名监督工程师同时对几个项目的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只进行阶段鉴定工作,就十分繁忙,很难对整个项目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尤其不能完成对有些存在质量问题的隐蔽工程进行跟踪检查,这就可能导致只能发现问题,而不能跟踪解决问题。
2.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制度需要完善。政府监督是指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对建设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及质量工作进行的监督,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在监督工作执行过程中,虽然确立了行政执法的主体,但距离严格的依法行政还有一段距离,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常常感到无据可查,也就是说对于某些具体的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和操作,以及存在的质量问题,无法定量地进行处罚。例如,施工单位不申办或不及时申办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认证,应该进行怎样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3.缺少专业的检测技术,装备落后。质量监督必须“公正、科学”,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要成为一个区域交通建设领域的权威,必须具备一流的技术和先进的装备。先进设备的检测结果既准确,对公路成品破坏又小,只有最准确的数据才能具有权威性。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利用成熟的无破损检测技术(使用平整度、厚度、弯沉等指标的检测仪器),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保护公路成品的质量。例如,按照交通部新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路基、路面工程逐车道检测回弹弯沉,用贝克曼梁来检测的话一是检测时间太长,同时贝克曼梁检测还受到天气及车辆的干扰,使检测结果有时存在较大的误差,但使用自动弯沉检测仪器就可以十分准确的测出各方面数据,并且检测时间很短。正是缺少这种必要的检测仪器,监督单位在现场进行实测项目检测时,一般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仪器,这样就会产生一些问题,当某些指标的合格率达不到规范要求时,施工单位认为自己的仪器可能有问题,致使监督单位不能马上出具数据,无法在第一现场确定质量的合格与否,对监督单位的权威形象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一)转变质量监督的体制
由于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站是一个事业单位,要行使政府职能,可想而知其效力肯定会大打折扣,建议采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模式,将现在的“块块管理”模式改为“条条管理”模式,这样有利于工程质量监督权的行使,减少外部干扰。只要这个问题解决好了,那么参建各方的关系也就理顺了,监督力度自然会加强了。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职能,强化质量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
虽然国家出台了《公路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交通部也相继出台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一大批规章制度,但监督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时总感觉可操作性较差,就是因为对于处罚没有定量的规定。建议依据国家交通法规,出台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对一些不符合规范的操作和不合格产品制定相应定量的处罚。
(三)积极加强自身建设,配备先进仪器
积极进行公路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自身的建设,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鼓励其到施工现场去锻炼,亲自进行实际的操作。监督部门要体现“公正、科学、权威”的原则,现场检测,让数据说话,才是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重要体现,所以购置先进的检测仪器,培养专业的检测人员,切实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站的总体检测能力是关键,尤其要解决交通工程中诸如路面标线“反光标线逆反射系数”、“标线厚度”等一系列指标的无法检测的问题。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质量监督还应采取不定时暗中稽查、追踪检查验证,对从业单位资信实行加减分管理,推行单位或分部、分项工程“样板工程”的申报,对相关单位人员加分、表彰、宣传等来加大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