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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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范文1

年交通法制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交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推进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建设,规范交通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和形象,为构建法制、和谐、文明交通提供保障。

一、强化学法用法,推进依法行政

1、培育法治理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2、完善学法制度。要健全学法相关制度,通过每周一学习例会、局班子会等议会学法,要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交通专门法律知识。

3、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经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按照建立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总体要求,围绕交通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严格管理,全面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建设具有促进交通改革和发展的理想信念,具有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思想道德,具有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业务技能;具有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纪律作风的“四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1、加强学习教育。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通过分层次、有步骤集中教育、选送培训、个人自学等方法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2、加强岗前培训。结合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年第1号),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上岗培训、业务培训和考试,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3、加强制度建设。要加强基础工作,强化内部管理,做到职责清晰、纪律严明、监督有力、奖惩兑现,形成了系统完善、卓有成效的管理机制

4、推进执法改革,落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在改革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避免行业管理出现“真空”现象。

三、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

1、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及时全面梳理汇总执法依据,适时修改行政执法责任制;二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2号),以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为重心,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作用;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凡发生重大责任的错案要进行通报,依法追究执法人员、错案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2、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一是强化监督机制。抽调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执法监督队伍,落实监督职责,逐步形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二是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及时监督;三是健全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创新执法案卷评查方式,奖优罚劣,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3、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巡查制度,重点对服务窗口、执法现场、重大执法取证调查的检查,不断创新检查形式,推动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要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将执法检查与行风建设,纠风工作相结合,与年度绩效考评工作相结合,以查促纠,以查促改。

四、启动“六五”普法,开展法制宣传

1、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建立普法工作机制,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普法组织机构,完善普法运行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机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范文2

【关键词】:检验检疫 行政执法 综合行政管理体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2]的必然要求。

一、检验检疫工作是一种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3]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家设立在国境口岸,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和入出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验检疫的部门。检验检疫机构运用职权,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管行政相对人涉及检验检疫范畴的活动和行为,制止、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此检验检疫工作属于典型的涉外行政执法。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的主要目标,一是防止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经由口岸传入传出;二是监管进出口产品的安全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近年来,检验检疫机构忠于职守、严把国门,有效处置了“非典”、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苏丹红、孔雀石绿等重大突发疫情和食品安全事件;成功应对了日本、欧盟等国家或组织的技术贸易壁垒;出色完成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可以说,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外贸发展和经济安全,更是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公共利益乃至健康安全息息相关。

近年来,我国货物进出口、人员出入境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为21 738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23.5%.其中,出口12 180亿美元,增长25.7%;进口9 558亿美元,增长20.8% .[4] 2007年全国口岸出入境人员3.45亿人次,比2006年增长8.38%;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2215.54万辆(架、列、艘)次,比2006年增长5.3%,其中,机动车辆2 114.31万辆次、飞机42.74万架次、火车6.09万列次、船舶52.39万艘次,分别比2006年增长5.12%、16.16%、7.74%和3.96% .[5]随着国际贸易和人员交流的不断扩大,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也承受着工作量持续增长的压力。

除了工作量不断增长外,近年来,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一是国际上的疫病疫情,如禽流感、艾滋病、疯牛病、马尔堡病毒等呈现高发态势;同时,过去未关注的有毒有害物质,如二恶英、“苏丹红”等逐渐演变成新的安全危害。随着国际间人员与物资往来的日益扩大,这些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疫病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正以惊人的速度通过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传播、蔓延。以艾滋病为例,1981年在美国洛杉矶发现第一例艾滋病后,病毒迅速在全球传播。截至2007年底,全球大约有3 300万(3000—360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2007年一年就有270万(160—390万)人感染,有200万(180—230万)人因罹患艾滋病死亡。[6]中国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据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测算:至2007年底,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55~85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8.5万(8~9万人);当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5万(4~6万人),当年因艾滋病死亡2万(1.5~2.5万人)。[7]二是随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量日益加重,对华国际贸易争端明显增多。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球反倾销仅立案49起,较2006年同期减少43起,下降约47%.然而,国外对华反倾销新立案数量却未下降,我国已连续13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从1995至2006年,中国累计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 536起,占全球反倾销案例总数的17.6%.[8]此外,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同时,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正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新特点。中国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更是由于一些政治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国际化、政治化的新趋势。例如,2007年,一些国家和境外媒体就曾针对中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行炒作,“中国制造”一度遭遇信誉危机。据测算,最近11年来,中国因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技术性壁垒等贸易摩擦,减少出口400亿至500亿美元。[9]这些情况说明,中国已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

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所承担的责任,所面临的压力与挑战,说明了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说明检验检疫机构必须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唯有如此,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履行好为国家和人民把关的职责。

二、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势在必行

法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法治不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简单堆砌,而是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行政执法机关而言,法治建设不仅仅是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以监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给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10]

现阶段,不少地方、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理顺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明晰了行政责任,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依法打架”的现象;二是建立健全了规范行政执法的若干制度,改善了行政执法,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三是探索了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机制。[11]但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建设的环节,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行政执法机关内设部门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晰。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已经基本理顺,但是行政执法机关内设部门的职责还不够明确。由于行政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活动,内容庞杂,范围广泛,职责不明,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就会出现“见利益就上,遇责任就退,发生问题害怕承担责任、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第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规章或者制度中,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都有规定,但是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过错或者执法差错的责任规定往往不够具体,只是提到要承担责任,至于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则不够明确,使责任制度的内容不够完整。第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需要进一步加强。近年来,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了大量的、多样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但是从形式上看,往往重视突击性的监督检查,忽视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从内容上看,往往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

作为重要的涉外行政执法机关,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着严把国门、严防疫情疫病传入传出,促进国家对外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行政执法责任管理体系。但是,检验检疫机构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因此,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自我规范和监督,促使内设部门及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思路

检验检疫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广泛借鉴国内外经验,明确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思路。

从理论来讲,检验检疫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现代管理学的科学系统理论为指导。也就是用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方法代替经验管理,建立规范一致的办事程序和工作方法,使各项执法工作也能够像工业生产一样,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同时,还要将行政执法目标分解成若干层级的子目标,并为每个目标确定合理的目标值与测评制度。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信息论、控制论、运筹学等方法,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系统、科学的管理。

从理念来讲,检验检疫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对外,要以行政相对人作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关注焦点,围绕提高执法有效性和行政相对人的满意度,履行好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职责。对内,要全面关注行政执法人员的全面发展,建立规范与指导工作的制度机制、有效监督的责任机制和促进素质提高的能力机制,实现检验检疫机构的规范管理。

从方式来讲,检验检疫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就是要建立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的闭环管理模式。通过制定制度、贯彻实施、监督检查、整改提高,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改进存在的问题,并将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好的措施固化为制度。这种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环环相扣的方式,可以促使检验检疫机构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范文3

(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燃油税费改革措施的落实。今年国家实行燃油税费改革,明确取消了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我市取消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保证税费改革的平稳实施。各级交通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和省的决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要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的行为,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决不允许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要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的重点,按照“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要求,合理调整治超检测站点布局,逐步完善治超监控网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执法人员与“车托”勾结非法护送车辆的行为,净化执法工作环境;坚决杜绝以收费代卸载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重复罚款等现象。坚决查处超限超载车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桥梁压垮等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不正之风问题。

(三)加大治理农村公路“三乱”,解决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要针对目前反映强烈的农村客运市场车辆超载、乱涨价、乱宰客和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加大整治和明查暗访力度。

二、畅通诉求渠道,纠正建设领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一)认真做好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维护农民利益的工作。要切实贯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查处在修建通村公路中乱集资、乱摊派的问题。坚决落实部里“四个不准”和“三多三少”的要求,即不准违反“一事一议”原则强行集资;不准将需多年征集的集资款一次性征集;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准代扣应给农民的各类补助款。鼓励农民多投工投劳参与建设,少让农民集资出钱;集资标准要多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少搞“一刀切”;农村公路建设路线设计要多利用老路改建,少占地拆迁。对违反上述要求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认真做好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维护群众利益工作。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记入信用档案,在招投标和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方面采取限制措施;认真治理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严肃查处不履行征地审批手续、征地补偿不到位,甚至违法采取强制手段侵占农民土地等行为。

三、以抓制度落实为重点,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

一要抓好执法规范制度的落实。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5个部颁规范性文件和厅颁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用语、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仪表举止。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二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评和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三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建立健全执法督察机制,强化对执法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不断增强交通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四、以规范管理为重点,认真清理交通系统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

对交通系统中介组织的清理要做到职能、场所、人员、财务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四分开”。对交通系统行业协会的清理要进行存在价值、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三评估”,符合评估要求的协会,也要做到职能、场所、人员、财务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四分开”。

五、工作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范文4

一、监督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客观评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和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交通运输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总结推广交通运输执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整改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瓶颈障碍,通报表扬一批交通行政执法先进典型,通报批评一批不规范执法案例。加强执法形象建设,整体推进执法队伍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打造交通运输执法良好形象。

二、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程序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基本了解和掌握被检查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和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开展执法工作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抽查各市、州和高速公路支队的基层执法单位。厅法规处随机抽取指定各市、州1—2个基层执法单位和高速公路执法支队下属1个执法大队,并于监督检查工作开始3天前正式通知检查组。

(二)监督检查时间

对每个被抽取基层执法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时间不超过1天。

(三)监督检查内容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包括以下4个方面:

1.思想作风建设情况。检查在执法队伍中开展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执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和队容风纪情况,纠正基层执法队伍中存在的执法动机不良问题,彻底整顿“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作风和“冷、横、硬”的工作态度,坚决杜绝粗暴执法。

2.执法队伍管理情况。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的现象。检查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情况,凡不符合国民教育大专学历要求(三州除外)、未参加培训或资格考试不合格人员,以及没在正式编制内的人员一律不得申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检查聘用人员管理情况,对因工作需要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等协管人员要严格控制管理,协管人员只能从事整理档案、维持秩序等辅工作,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3.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重点检查以下五类执法行为:

一是检查上路执法行为。检查是否制定了上路执法的具体工作制度,是否落实了重点开展源头检查、源头治理的要求。

二是检查罚款行为。检查“罚缴分离”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创收任务现象;检查“收支两条线”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将罚没款冲抵办公经费的现象;检查处罚单据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处罚不使用正规的票据和法律文书、罚款不开票或开白条的行为。

三是检查自由裁量行为。检查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自由裁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检查贯彻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情况,是否存在重处罚轻教育、只处罚不教育的现象。检查《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作出5000元以上的大额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执行情况。

四是检查调查取证的行为。重点检查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调查取证的现象,行政处罚中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是否采用了复式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检查在调查取证中是否有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收集证据加以证明,或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等非法取证现象。

五是检查行政许可行为。检查行政许可项目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变相实施许可或擅自增设许可条件情况;检查行政许可行为的具体实施情况,实施许可的单位能否严格执行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能否做到尽量简化程序和压缩审批时间,最大限度方便管理相对人。

4.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制定执法队伍形象建设的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执法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情况和资金保障情况;执法形象“四个统一”的实施情况。

检查组应按照《省201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评标准》(见附件1)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进行考评打分。

(四)监督检查方式

各检查组要听取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和被抽查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工作情况汇报,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现场抽考执法人员、询问案卷相对人、查阅案卷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基层和群众,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组听取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查阅相关台账。

2.检查组随机抽取各被检查单位2012年1月1日以来办理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每一个单位抽取案件数量不少于10件,做好评查记录,填写《案卷评查意见书》(见附件3)。检查中发现特别优秀和存在重大问题的案件应当当场复印卷宗带回。

3.检查组到被抽取基层执法单位开展实地检查。

4.抽取执法人员考试。由检查组现场随机抽取5名执法人员进行书面考试,考卷由厅统一印制,考试内容以《行政强制法》为主,考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询问案卷相对人。检查组要通过查阅案卷等手段,联系了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案件相对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6.情况反馈。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各检查组要填写《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反馈表》,并与被考评市州、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和基层单位交换意见,反馈检查情况。

三、监督检查组织安排

厅将组成6个检查组(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2),组长由厅直各局分管局领导和厅法规处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各局、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各支队法制机构负责人组成,每组负责检查3-4个市州和1-2个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各组具体出发时间和检查日程安排由组长确定。各组派车单位要安排好检查用车。

四、工作要求

(一)轻车从简,深入基层。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要与各地各单位的自查相结合。要深入基层,总结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基层执法工作存在的真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厅“十二项规定”要求,从简从精,减少对交通行政执法日常工作的影响。检查组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各组成员单位自行承担,不得接受纪念品、土特产以及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安排。

(二)严格检查,保证质量。各组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做好监督检查的保密工作,确保检查的随机性和真实性,要采用多种有效的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总结整改,务求实效。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采用积极有效措施的方法,发掘好制度、好做法。各组应于监督检查工作完成的一周内形成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并按《省2014年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评标准》(见附件1)对被检查市州和高速公路支队进行考评打分,于2014年5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附件1、3、4、在检查中发现的优秀案卷和典型违法违纪执法案卷复印件(各市、州、高速公路支队不少于各一件)一并提交厅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要侧重于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分析以及对相关工作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情况,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二是执法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执法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三是队伍形象建设情况,“四统一”方案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四是实地检查基层执法单位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五是对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六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支队应按照检查组提交的《2014年全省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检查意见反馈表》及时整改,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2014年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整改情况表》(见附件5)报厅政策法规处。

五、准备事宜

(一)请各检查组成员单位于2014年3月27日前将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名单(见附件6)报厅政策法规处。

(二)请各检查组组长单位于2014年3月27日前将组长、联络员名单(见附件7)报厅政策法规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范文5

按照《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省政府令年第10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第二个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市政府采取重点考核、实地考核、书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和部分基层执法单位年度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评议。现将考核评议结果通报如下:

一、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我市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狠抓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了突出成效。一是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具体,职能发挥充分,组织保障到位;二是法制宣传培训到位,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明显提升,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三是行政决策制度更加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决策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规范;四是规范性文件管理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认定、审核、备案职能发挥充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及时、认真,确保了政令畅通,制度建设更加规范;五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县域推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成效显著,行政管理体制更加顺畅;六是全面落实科学、规范、文明、和谐执法指导意见,执法理念进一步提升,执法作风进一步端正,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七是政府层级监督力度加大,监督渠道畅通,作用发挥充分,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

年度,各单位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领导干部和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能力不够;二是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论证不够,个别单位在决策中法制论证审核不充分;三是部分行政执法行为仍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自由裁量不准确等问题;四是审批后监管力度薄弱,仍然存在只批不管或批管脱节等个别现象;五是部分单位对考核评议工作重视不够,存在自检自查走过场、分析总结不全面、备检材料不详实等问题。

三、考核结果

经考核,优秀单位有(排名不分先后):萨尔图区人民政府、肇州县人民政府、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大同区人民政府、龙凤区人民政府、林甸县人民政府、肇源县人民政府、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红岗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林业局、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科学技术局、检验检疫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范文6

关键词 路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基本原则 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其本身法律设置也对执法人员能否正确行使裁量权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路政执法队伍人员构成较复杂,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比例偏低,部分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养较低,实际工作中受自身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易造成裁量不公问题。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来讨论该问题的。

1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问题的提出

该部分将论述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主观问题和客观问题,以便为解决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中的问题做好准备。

1.1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主观问题

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影响执法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目前路政执法人员,法律和交通专业执法人员比例较低,整体年龄仍然偏大,毕业分配和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的比例还是偏低;执法人员缺少法治观念。中国的法治化发展进程缓慢,漫长的封建统治,长期的愚民统治制度,导致了一种“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传统,人民对法律是抱有一种敬畏的态度,并非认为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手段,法治观念的淡薄化也应运而生了;执法人员道德素养较低。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养较差,漠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的执法人员专业不过硬,加上利益的驱使,在工作中易造成裁量的不公。

1.2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客观问题

交通运输行政立法的局限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务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多变性等特点决定了具体执法权力难以详细明列,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原则性规定;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路政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上,还存在对路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外部监督中,行政相对人往往不敢申请复议或出于其他心理不愿行使监督权,司法监督,只在有争议时才审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具体执法行为究竟是否适当――即合理性较少审查,也就难以发挥对裁量权的监督作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基准缺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务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多变性等特点决定了具体执法权力难以详细明列,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都进行原则性规定,导致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标准不是很明晰,在路政处罚当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是如此。

2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问题的学理分析

通过上文了解了我国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存在的问题,在下文中以行政法学法的基本原则为理论支撑,分析该问题。

2.1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主观层面问题的学理分析

从合法行政原则角度分析,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主观层面的问题。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作为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者,其活动也必然要遵守该原则,执法人员构成的复杂性,较低的专业素质、淡薄法治观念及道德素养较低成为阻碍其合法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因素,造成责同罚不同,处罚较轻或较重等一列不合法行使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从合理行政原则角度分析,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主观层面的问题。合理行政原则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及比例原则。在路政处罚时,路政执法者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将这三个原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同则不同罚,路政处罚的“年票制”等系列违行为,或是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或是考虑相关不相关的因素原则,或“杀鸡”用了“宰牛刀”,采取的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符即违背比例原则的行为。

2.2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客观层面问题的学理分析

从合法行政原则角度分析,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客观层面的问题。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交通运输行政立法的局限性,较宽泛的业务,法律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一一名列,使得路政执法者在适用裁量权时就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加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标准缺位,都将不利于路政执法者合法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从合法行政原则角度分析,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客观层面问题。合理行政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及比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就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路政执法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这两个原则都要执法者进行处罚时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能办所谓的人情案。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采取的手段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

3完善我国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对策及建议

在上文中论述了我国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存在的问题,并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该问题的原因。在下文中将从主观层面和客观层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3.1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主观层面的对策及建议

提高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上岗门槛。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地要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执法的法律意识。响应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四个交通”发展的交通理念,在这一领域内应加强法治宣传,使路政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都能在法治观念的下,合法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定期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之全面熟悉、掌握业务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2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客观层面的对策及建议

限制自由裁量权行使边界。行政执法机构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细化,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自由裁量内部规范性文件,使其应用更加具有合理性。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使路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更加具体;建全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法律监督制度。严格落实执法案卷评审制度,对行使裁量权进行监督,通过激励和查处手段,规范了执法行为,公路路政执法部门,应对处理的路政处罚案件及时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制定统一的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在日常的路政管理活动中,应及时制定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细化处罚标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将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依据法律规定细化不同标准,对每一种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原则上统一划分为5个档次,每个档次的处罚原则上明确为一个具体的处罚数额或处理方式。在具体的路政执法中明确处罚标准,不仅使被处罚对象易于接受,且有利于减少了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4结语

路政执法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规范好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路政管理工作极为重要,它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和研究,控制好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权利真正能体现公平正义,确保我国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有序的行使。

参考文献

[1] 周佑勇.量刑基准公众参与模式之选取[J].法学研究,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