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检测检测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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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测检测报告

水质检测检测报告范文1

(巴东县环境监测站,湖北 巴东 444300)

【摘 要】本文以环境监测报告反映出来的问题为据,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编制水平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 加强;监测报告;编制

现在,各级环境监测站硬件建设得到普遍加强。地处中、西部的有些县级监测站也配置了双光源原子吸收光度分析仪、液相色谱分析仪等高精尖监测仪器。每年完成的各种监测任务多,分析生成的监测数据量大。但是,对数据的分析、评估水平不深,编制的监测报告质量不高。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管理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据此,如何提高体现环境监测工作成果的监测报告编制质量水平?怎样实现提高监测工作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评价水平的目标?让环保工作走进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和社会生活的大舞台,是摆在广大环保工作者面前重要问题。

1 环境监测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和体会,参考同仁意见和文献资料。笔者认为,由于监测工作还不够科学规范等原因以及极少数技术人员工作态度和有的地方存在行政干扰情况等问题,导致编制的环境监测报告质量不高,从环境监测报告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

1.1 表格报告

常见于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污染源监测报告等。整个报告就是采样记录、监测方法、监测结果等几个表格,没有任何分析评价。看完监测报告后,不清楚环境质量优劣,也不知道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是否达标。即便是报告结论中有少量文字表述部分,也是模糊的几句话。如某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报告》中的“监测结论和建议”:“受企业委托,H站于某月某日对企业厂界排放的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昼间最高达58.6dB(A),夜间最高达53.2dB(A)。建议企业采取措施,降低声源噪声。”仅给出监测数字,没有分析和评价,建议简单到极致。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1.2 数字报告

常见于污染源监测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等。整个报告以监测数据为主,汇总、排列、推导一大堆数字,结果是数据,评价用系数,缺少文字表述,只见骨头不见肉。即便是报告中有文字表述,也是寥寥几个字夹在数字中。如某企业《工业锅炉烟尘监测报告》中的“监测结论和建议”:按(GB13271-2001)表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200mg/m3)评价,该锅炉烟尘排放浓度达182mg/m3,不超标。”没有分析,建议被省略,评价只用了几个数字。让人费解难思量。

1.3 猜测报告

常见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报告、环境污染事故监测凋查报告等。整个监测报告文字述说较多,评价分析时常用些“大概”、“可能”、“疑似”等副词,在

关键词 上常用些副词加以修辞,不予说清楚、道明白,致使整个监测报告性质演变成模糊的猜测推理报告。导致这种报告出笼的原因,一是出据监测报告单位怕担责,二是监测技术手段、评价分析水平高低问题,三是受监测报告的编制者文风影响。如某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报告中的“在模拟工况下,企业厂界的臭气浓度大概为40(无量纲),可能巳超标,对人正常生活有一定影响。臭气中的污染物疑似氨、或者硫化氢等。”

1.4 术语报告

常见于验收监测报告、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等。整个监测报告满篇术语,晦涩难懂。如某集镇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显示:熏烟条件下,当夜间形成贴地逆温,日出后,由于地面层的热力湍流作用,逆温消退到烟流顶部时,烟羽全部受到混合层的抑制自下扩散,地面浓度可达最高。导致集镇空气质量超标。”该报告只能供专家研究,对广大公众如读天书。

2 对提高环境监测报告编制水平的思考

环境监测报告即不同于一般的化验单,只需用数据说明“合格”或“不合格”,也不同于数据报告、专业研究报告,仅供交流、参考。它是以报告的形式,完成对环境管理和经济建设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功能,并要面向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贴近生活公开的环境信息文件。因此,环境监测报告的形式要多样化,内容要丰富,不仅要有准确、翔实的数据,还要有清晰、精辟的评价分析文字,而且表述要简洁、通俗,说清楚监测对象环境状况及其变化趋势,道明白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2.1 监测报告形式要多样

监测报告形式不能太过于简单。“要在什么山上唱什么歌”,不能拘泥于数字型、图表型、文字型等形式。监测报告制作不仅要向系统自动生成发展,但也应加强手工编写能力水平。要大力提倡制作混合型、综合型报告,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综合分析演示报告。系统内部门交流采用数字图表型,对外的要用文字图表型,综合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最好编制成现代信息技术支持的综合分析演示报告。

2.2 监测报告内容要丰富

监测报告内容应丰富多彩,其中不仅包含丰富的信息,还要有图文并茂的描述。监测报告的图、表、文字要做到“三位一体”。体现出技术支持文件的质量价值。据此,监测报告内容应该有监测项目概况、监测原因、适用标准、监测结果、结论建议等内容。要有必要的图、表,要有文字叙述。报告即可是监测站开出的一个技术“处方”,能说清楚某个环境“恶症”、解决某个环境问题,也可以对某区域生态质量进行浓墨重彩地描述,还可以对某个污染纠纷案例进行精雕细琢地剖析。同时,应结合当前环境形势,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监测信息的深度分析和评价,提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和简单适用的对策措施。

2.3 监测结论建议要精辟

结论是全部监测工作的总结,整个报告之“魂”,属画龙点睛之笔。应在概括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简洁、准确、客观地总结监测对象(或要素)是否符合执行标准和法律法规,明确环境影响程度及其变化趋势,得出客观、公正的监测结论。建议是监测结论的组成部分,应根据监测结论,简要分析产生环境影响的原因,提出应采取的环保措施。结论不仅要实事求是地说请楚问题,给出客观、准确、翔实的结论,而且要表述清晰、精辟、通俗;建议不仅要针对具体问题给出对策措施,而且要经济、适用,技术可行。充分体现出环境监测工作测得准、说得清、成果可以用的技术功能。这样才能嬴得社会的认可,容易引起公众的重视。试举一例:某企业《工业锅炉烟尘监测报告》中的“结论建议”:“根据规定,A县城区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标准。该企业锅炉2002年建成使用,且烟囱高度不符合要术,因此其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毫克/标立方米。对照标准,烟尘排放浓度超标0.8倍。由于锅炉房周围居民密集,烟尘排放产生的污染,会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建议:(1)更新或维修除尘设施,或加高烟囱至标准高度25米,并修补排气管道;(2)空气过剩系数和烟气温度过高,表明锅炉运行与配风工况不符合,风量过大,影响燃烧,浪费燃料,造成污染,需调节鼓风机和引风机的风量。”报告对企业告(下转第330页)(上接第302页)知了执行标准、要求,锅炉运行及排污状况,结论客观,建议合理,容易引起企业重视。同时,环保管理部门能根据报告结论建议有针对性地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再试举一例,某企业《厂界环境监测报告》中的“结论建议”:某企业位于某城市商混区,属《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其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监测数据显示,昼间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不超标,夜间东边界超标3.2dB(A)。东边界外3米处,有一栋6层居民楼,其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导致超标原因是企业噪声源风冷机达84.0dB(A),且仅距企业东边界16.5米,之间又无任何构筑物、树木等隔音降声物体。建议(1)对风冷机加装消声设施,或者新建隔声风冷机房;(2)在风冷机房与东边界之间,按乔、灌、草结合方式,植树种草,隔声降噪。

2.4 监测报告审核要加强

各类监测报告均须经过包括校核、复核、审核三级审核程序。监测报告编写人员完成编(填)报后,交由第二人校核,数据、资料无差错后交质量保证负责人复核,监测报告有问题退回进入质量保证体系查原因;没问题,呈送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技术负责人对本站发出的监测报告质量负责。在审核过程中,任何一级负责人员无权更改监测报告中的数据、资料和结论[1]。同时,要完善各级监测站质量管理体系。上级有关部门对下级监测站出据的各类监测报告质量要加强监督,组织开间监测站之间监测报告质量监督检查、能力验证和水平评比。保障质量管理措施和技术规范落实。逐步有序引进“第三方监督”,提高监测报告“社会公信力”。

参考文献

水质检测检测报告范文2

1、认真学习十六大精神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将学习十六大精神落实到实处,立足本岗位,踏踏实实地作好本职工作。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

作为走上领导岗位上的一名新兵,从各方面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质。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会议学习,在学习中,认真听取领导的报告,学习他们的经验,为更好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完成的主要工作

受聘与XX主任工程师以来,主要从质量管理、计量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

1、很好地完成了审核水质检测报告工作

保证水质检测报告的准确、可靠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主任工程师,在审核每份水质检测报告时,我都能做到根据水样类别的不同(如地下水、地面水、原水和管网水等),进行特征水质指标的分析和判断,如发现异议或超限值的情况,我都能及时与检验人员进行核对、查证,排出异议,从而保证了水质检测报告的真实和有效性。今年负责审核的500多份水质检测报告中,未出现一份因质量问题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和用户的投诉。尽自己的职责很好地维护了总公司在用户中的形象。

2、配合总公司完成了“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复查换证工作

计量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有人把它比作空气,有它时感觉不到它的存在,无它时你将会窒息。有人把它比作高楼的地基。只有建立在准确测量、可靠数据的基础上,企业的工艺控制,安全防护,产品检测、经营决策等才有依据。

计量工作作为企业的基础工作,公司领导历来都十分重视。为加强此项工作的力度,我们主任在今年的5月和9月先后两次派我参加省计量局举办的《实验室计量认证内审员》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内审员》培训班。作为XX的计量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我深感责任的重大。在进一步“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这项工作中,我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响应总公司的号召,带领XX的全体人员认真贯彻总公司的《计量检测体系手册》(C版)。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计量检测体系手册》中的各项规定,和同志们一道对所有的测量设备进行了规范化的标识管理,完善了测量设备台帐,切实作到了帐、卡、物三对照的基础保证。在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下,由国家、省、市计量局组成的专家团对我中心的计量检测设备的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主要不符合项,基本达到预期的目标。

3、负责完成总公司在线水质仪表的校验工作

总公司在线水质仪表的校验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由XX负责完成的。作为该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认真协调好由中心调度室、技术处、自控中心、XX和水厂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大家在友好、融洽的气氛中,顺利完成了总公司每半年对30多台在线水质仪表的校验工作,为总公司在线水质仪表的正常运行做出了自己应有的努力。

水质检测检测报告范文3

【关键词】 饮水;卫生设施;组织和管理;学生保健服务

【中图分类号】 G 483 R 1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10)09-1146-02

饮水卫生直接关系到学校预防控制传染病及学生的健康与安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广西属亚热带地区,天气炎热,为解决学生饮水问题,有部分学校在校园内安装了现制现售投币式自动饮水机(以下简称直饮水机)。为了解和掌握广西学校内安装的直饮水机水质卫生状况及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笔者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对广西230所学校直饮水机卫生管理资料及13所院校内安装的36台直饮水机水质卫生抽检情况进行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广西14个市的13所高校、4所中专、9所高中、88所初中、93所小学、23所幼儿园参加“广西卫生优秀学校”的评审资料。2009年6月15-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合作,对广西8所高校、1所中专、1所技工学校、3所县级高中校内安装的36台直饮水机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抽样检测的结果。

1.2 方法 依据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方法GB 17323-1998、GB/T 5750(4,5,6,7,8,11)-2006,GB/T 8538-2008,GB/T 47893(5,15)-2003,GB/T 47892(4,10)-2008进行检测,采样按无菌操作进行。结果按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评价。菌落总数cfu/mL≤20,大肠菌数MPN/100 mL;致病菌、霉菌、酵母菌均不得检出;pH值5.0~7.0、电导率≤10、亚硝酸盐(NO2- )/mL≤0.002。其中有1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1.3 统计方法 利用Excel 2003录入数据,采用SPSS 11.0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参评的230所各级学校中,有42.17%(97/230)的学校安装了直饮水机,但均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19.59%(19/97) 的学校建立了卫生管理制度,30.93%(30/97) 的学校能出示直饮水机消毒记录,14.43%(14/97) 的学校有直饮水机维修记录。各学校均无直饮水机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索证情况,无当年水质检测报告。

城市、县级和乡镇分别有3.64%,11.54%,62.50%的学校建立了饮水卫生管理制度,且城乡学校卫生监管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3.87,P

表1 广西230所学校饮水卫生管理检查情况

地区有直饮水系统学校饮水卫生制度直饮水机消毒直饮水机维修

城市552(3.64)12(21.82)10(18.18)

县级263(11.54)14(53.85)4(15.38)

乡镇1610(62.50)4(25.00)0

合计9719(19.59)30(30.93)14(14.43)

注:()内数字为合格率/%。

2.2 学校直饮水机卫生管理措施 被抽检的南宁等市、县13所学校中,有8所高校均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6所高校和1所县级高中建立直饮水机卫生管理档案,索取直饮水机的卫生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说明书、近期直饮水机的水质检测报告,有直饮水机的清洗、消毒记录本,有维修管理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部分学校均无直饮水机滤芯、滤膜、出水管的更换记录。

2.3 直饮水机防护及周围卫生状况 被抽检的13所学校校内安装的36台直饮水机,除3台机是小型制水系统,有独立制水间外,其余直饮水机均在食堂、宿舍、教学楼外的空地上,露天安装。直饮水机周围设卫生防护棚的有22台, 11 台露天安放,无任何防护设施;10台直饮水机表面清洁,地面无积水及污物;3台直饮水机与开放性垃圾池、厕所距离

2.4 直饮水机的水质检测结果 抽检的36份直饮水样品中,检测结果均不合格。有29份水样检测“菌落总数”超标,超过标准的3~160倍;有1份水样检测出“大肠菌群”,超标达7.7倍;3份水样检测出“霉菌”;1份水样检测出“酵母菌”。34份水样检测“电导率”超标,超标达1~6.7倍;18份水样检测“pH值”超标;3份水样检测“亚硝酸盐”超标。见表2。

表2 广西36份学校直饮水机检测项目不合格率

项目不合格数不合格率/%

菌落总数2980.56

大肠菌群12.78

霉菌38.33

酵母菌25.56

pH值1850.00

电导率3494.44

亚硝酸盐38.33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广西学校校园内安装的直饮水机卫生安全形势严峻,对在校师生的健康安全构成现时及潜在的危害[1]。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各级学校对直饮水机的卫生管理不到位,多数学校未制定明确的直饮水机卫生管理制度,无专人负责管理。未向供应商索取直饮水机的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直饮水机滤芯、滤膜、出水管的更换不重视,没有做相关记录,未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档案。其二,直饮水机安装场地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无卫生防护设施,无专用卫生洁具,无员工洗手、消毒设施。三是抽检的36份直饮水机水样均不合格,多数直饮水机长期未进行水质检测,对师生的健康造成危害。近年来,广西部分学校频频发生原因不明的感染性腹泻疫情,是否与学生饮用直饮水有关,值得进一步探讨。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学校直饮水设施卫生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对设在校园内的直饮水机依法进行监管。建议:(1)卫生部门尽快出台管理办法,为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依据。(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指导学校建立索证管理制度,采取严格索证准入,定期进行水质监测,检查更换滤芯滤膜记录和清洗消毒记录等措施,以规范学校管理作为开展卫生监督的切入点,加强对学校直饮水设施的卫生监督,保障师生的健康安全。

4 参考文献

[1] 唐振柱.广西农村寄宿制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8,29(7):628-630.

水质检测检测报告范文4

讨论

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①该建设项目在选址、建筑布局、交通组织、功能间设置及卫生防护设施等方面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②该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采光照明、建筑材料等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个别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报告不齐全。③该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系统各项卫生要求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但少数涉水设备不能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④该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置、设施卫生防护措施等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但是风管系统未留有清洗、消毒、检修用的可开闭窗口,留有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⑤该建设项目的住宿、餐饮、美容美发、游泳等各类场所建筑设置各项卫生指标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由于美容美发场所外包,相应的消毒设施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调查评价该建设项目各类场所、二次供水系统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各项卫生管理措施要求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等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但卫生管理制度仍不够完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卫生学评价该建设项目公共场所空气、公共用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各项指标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水质检测检测报告范文5

【关键词】农村 集中式供水 卫生状况

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状况及水质,保障全市270万农村人口的用水安全,为我市今后农村改水工作提供依据,2011年3月至7月,我市组织对全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扬州市地处江苏中部,下辖8个市(县)区,总人口460多万,其中农村人口近300万。目前,广陵、维扬、开发3个区基本实现扬州市直供水,全市乡镇村还有自来水厂435座。日供水量2000~20000吨不等,覆盖人口约271万。其中乡镇级水厂312家,自来水受益人数2081300余人,村级水厂123家, 自来水受益人数627200余人。取用地下水为水源的水厂有384家,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水厂有51家。我市农村水厂的总体特点是:水厂多、分布散,深井多、设备简、水质检测率低、环境卫生差。

2 存在问题

2.1卫生管理意识淡薄

许多水厂对水质卫生工作,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没有明确管理人员,没有配备化验人员,只注重供水,不讲究水质,只注重经济效益,不讲究社会效益。全市农村水厂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有153家,有282家水厂无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仅有35%,其中,村级水厂几乎均未办理卫生许可证。部分村级水厂无人值班,存在安全隐患。

2.2净化消毒设施不全

全市有292家水厂采取直供的形式,直接抽取水源水进入输送管道,没有各功能池,没有消毒设施。即使有净化消毒设施的水厂,也存在处理池、清水池老化,淤泥沉积,长满清苔的情况,水质净化能力低下。

2.3水质监测不能开展

大部分水厂未配备水质自检设备,尽有少数水厂能正常开展检验工作,且只能做余氯、ph、浊度等少数几个项目。绝大多数水厂无检验设备及人员、委托检验也未正常开展,水质定期监测处于空白,全市有191家水厂不能提供检测报告,供水常年处于未检测状态。

2.4厂区环境卫生较差

由于很多水厂已改制为私营企业,水厂带住家,水厂家庭化,生活区与制水区无法完全分开,有的则是垃圾遍地、杂草丛生。

2.5管网破损漏失严重

我市农村改水起步较早,管道多为塑料软管,质量不高,年久失修,老化破损,严重影响水质质量和水厂效益。特别是不能全天候供水的水厂,更易造成“二次污染”。

3 结果分析

根据此次调查发现,我市农村水厂存在基础设施差、卫生许可少、水质检测率低等问题,主要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3.1基础设施差

农村水厂从农村改水开始兴建,起初是由各地爱卫办负责农村工作,后由水务局具体负责农村改水工作,职能的移交导致先前改造的水厂后续维护改造困难,加之我市农村改水工作起步早,发展快,各行政乡基本全部建立了自己的水厂,建设及维护资金逐渐不能满足需要,导致很多水厂特别是早期建立的农村水厂设施老旧、功能不完备。

3.2卫生许可少

农村水厂一般都在村组,平时水厂也没有专人进行管理,大部分单位也没有到卫生部门申请许可,即使有申请的往往也由于硬件条件的限制而达不到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但如果将无证水厂全部停产,又大大影响到周围农村居民的饮水问题,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保证居民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加强监管。 转贴于

3.3水质检测率低

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大部分农村水厂缺少相应的自检设备及人员,爱卫办和疾病控制部门由于人员及资金的限制,也不可能对全市广大农村水厂进行日常水质检测工作,只能是有计划的每年对全市农村水厂进行水质监测工作。

4 几点建议

4.1加大基础设施及水质监测投入

我市农村水厂本身基础薄弱,设备管道等基础设施先天不足,自检能力低下,再加上平时维护较少,很多管网已有破损,严重威胁着当地居民的饮水健康。只有完善各水厂的基础设备,加强各水厂的水质检测工作,才能保证广大农村居民的饮水卫生,这都需要政府资金的支持。

4.2加强卫生许可与卫生管理

调查结果显示我市农村水厂取得卫生许可证百分比尽为35%,提示我们的卫生工作必须向村一级基层单位深入渗透,同时加大卫生的宣传工作。乡镇水厂的供水人口数高于村级水厂,提示乡镇水厂的现场卫生条件和水质状况与农村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加强水质监督监测工作不能放松,是保证大多数人们饮用放心水的前提,现在提倡以县(市)区级水厂为地区中心水厂,向四周农村延伸管网,联网供水,取代现有的农村水站。

4.3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

农村水厂主管部门要帮助农村水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抓好农村水厂内部管理。要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各水厂都要加强检验室建设,配齐各种检验设备,明确一名专兼水质检验员,并经疾控中心培训合格后,上岗操作。要注重厂区环境卫生,功能分区明确,硬化绿化美化。切实保护好水源,巡查维修好管网,保证供水水压和水质安全。

4.4完善水质净化消毒基础设施

水质净化消毒是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可靠途径,本次调查显示各水厂的硬件设施较差,水质的净化消毒水平低下。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涉水产品的监督管理,对布局不合理、运行效益差、水质难保证的水厂,要结合建设规划,进行撤并联网,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从根本上保证农村饮水安全。要严格按照水质处理工艺,对反应池、过滤池、清水池等水处理设施,定期清洗消毒、维护保养,以提高制水能力,提高水质质量。

4.5落实水质卫生检测职能

水质的质检工作是十分重要,可以及时了解水质动态变化情况,避免盲目供水,本次调查水质自检室,自检项目和卫生检验的配置均不理想,以上的情况充分说明水厂的管理措施不健全,我们的卫生监督工作也应做得更加详细,针对现在水厂的硬件设施不到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缺乏,应落实当地疾控机构的水质监测职能,同时增加对水厂管理、技术人员培训的频次,结合水质监测工作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

参 考 文 献

[1]李盛,王金玉,余加琳.2008年兰州市农村集中式供水现状调查研究[J].中华预防医学杂志,2011,2:187-188.

水质检测检测报告范文6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

(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单位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但是,仅向本单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除外。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

(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发生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阻挠、妨碍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取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