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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范文1
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的安排部署,我们临汾市环保局自7月份开始,对辖区内襄汾县、侯马市、曲沃县、翼城县、乡宁县、蒲县、尧都区、洪洞县、霍州市、古县及安泽县11个县市区监管的2010年度47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监察工作和2010年度立案的176件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全面稽查。
147户国控企业环境监察工作稽查情况
对以上县市区监管的列入《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09]154号)的47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2010年度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进行逐一稽查。严格按照环办[2011]68号《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实施方案的要求,采用逐案打分的方式开展。具体分为“案卷评审”、“现场验证”两部分进行。
“案卷评审”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察档案建立完善情况及1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录完整规范情况。
(1)稽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档案建立完善情况。对47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察档案中应存档的企业基本信息表、环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文件、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减排监察系数表等基本资料进行逐一核实。
(2)稽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录完整情况和准确性并按要求进行逐一打分。对1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数进行逐一核对,缺少一份,扣5分。对“基本信息”、“现场监察情况”、“现场监察意见”、“确认信息”、“文字要求”五方面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根据国家环保部打分标准进行逐一打分。
“现场验证”包括对47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五项内容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一致性进行逐一核对,并根据国家环保部打分标准进行逐一打分。
对以上47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环境监察稽查情况,全部按规定填写制作了《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个案稽查表》。
2176件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稽查情况
对各县市区2010年度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全面稽查,稽查率达100%。
自8月3日起,在对襄汾县、侯马市、曲沃县、翼城县、乡宁县、蒲县、尧都区、洪洞县、霍州市、古县及安泽县11个县市区环保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稽查的同时,分别对以上县市区2010年度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进行逐案稽查。
根据国家环保部要求,对“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部分进行逐一核对,并根据国家环保部打分标准进行逐一打分。
对被稽查县市区2010年度所有的176件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稽查情况,全部按规定填写制作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个案稽查表》。
在对11个县市区环保局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2010年度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及2010年度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稽查结束后,均分别与县市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反馈稽查所发现的问题,制作《临汾市环境监察稽查记录》并由稽查人员和县市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3建立环境监察稽查档案
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办[2011]68号《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对47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2010年度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稽查情况和176件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稽查情况逐一建档。
4稽查发现的问题
通过此次稽查,发现各县市区环保局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2010年度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及2010年度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2010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监察档案中存在无环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系统验收资料等环保手续复印件;无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照片等影像资料;无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记录、季度监测报告等问题。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存在记录不完整或记录不规范等问题。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未使用国家环保部规范格式,部分笔录存在未记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被检查人职务、被检查企业生产状态,未记录被检查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运行、联网、验收、比对监测及定期校验情况,对被检查单位执行环评、竣工验收等情况记录不完整,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环境执法人员未逐页签字并注明日期等问题。
(3)在对各县市区2010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现场验证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被检查单位有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建设项目、被检查单位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但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没有记录的问题。同时,存在部分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未依法提出进一步处理处罚意见的问题。
(4)2010年度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档案资料中存在无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单位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无影像资料等取证记录和取证照片不清晰,无法证明违法事实的问题。
(5)2010年度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中,部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无拟处理处罚建议或拟处理处罚意见不完整。同时,存在调查取证证据链不完整的问题。
(6)2010年度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中,部分调查违法事实与案由不完全匹配,部分案件调查报告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不恰当。
针对以上稽查发现的问题,2011年9月7日,我们按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要求,制作并分别下发了《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稽查整改意见书》,要求有关县市区环保局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要求在15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
通过此次环境监察稽查,可以看出,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不到位、不符合规定的问题。通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1)规范使用环境监察执法文书。通过稽查,要求全部使用国家环保部同意规范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执法文书,完善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被检查人职务,被检查企业生产状态,被检查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运行、联网、验收、比对监测及定期校验情况,被检查单位执行环评、竣工验收等情况以及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等记录内容。同时,要求环境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以及参加人员必须在笔录上逐页签字并注明日期等。
(2)规范建立环境监察档案中。要求必须包括环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自动监控系统验收资料等环保手续复印件;必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照片等影像资料;必须包括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记录、季度监测报告以及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等有关资料。
环保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范文2
【关键词】环保执法;一事;不再罚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很多民众包括法学界学者认定或解读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然而,基于严格的解释原则来说,这条规定实则仅仅道出了“一事不再罚款”制度[1],而非确立“一事不再罚”这一不仅仅针对“罚款”处罚类型的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基于此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行为,易于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对“一事不再罚款”原则的错误理解和具体运用,也直接造成了实践操作中的混乱执法行为。基于此,从“一事”与“不再罚”两者的角度出发,重新界定和解读“一事不再罚”原则,将有利于实现行政领域在处罚执法实践操作中的评判体系合理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威慑和教育。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进行深入探讨和解释是我们基于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在行政处罚方面的再解读。大多数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源于古罗马的“一事不再理”原则[2]。而其在德国法上又被称为“双重处罚禁止原则”[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我国大多数法学界学者们认定为我国现有法律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的规定。然而,也有学者对此持怀疑和不肯定态度,认为上述第二十四条仅仅是对“一事不再罚款”进行了规定,并非“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式规定。
二、简要解读“一事”与“不再罚”
笔者认为,要对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正确的法理梳理和认定,就必须首先对“一事”以及“不再罚”两者进行正确的理解和阐释。
(一)对“一事”的界定
对于“一事”的界定,在学术界有着并不统一的理解。一般而言,判定“一事”的现有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法规构成说,认为只要一个违法行为符合违反同一性质法律法规的即为“一事”;类似于刑事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学说争议中的四要件、三要件以及只需要符合主体和客观方面的二要件构成说[4]。在学理界也并无较为统一的认定标准,其中最为重要、最为复杂的“持续性”违法行为应否被认定为“一事”,也是争议最为集中的。
对于以“持续性”为基本特征的普遍的环保违法事件来说,如何正确判断和界定“一事”是有很有意义的。在环保行政相关法律规定中还未对“一事”进行相应规定的现实情境下,可以借鉴刑事法律规定对“一事”的分类界定,分为单纯的一事、法定的一事、处断的一事[5]。不同的学者对“一事”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有不同的界定。有学者以行政法为视角对“一事”的界定角度进行了具体化分析,认为“一事”应具备“可罚性”,还应注意到其起始点和终结点位置[6]。
笔者认为,对其在行政法领域进行相应界定时,必须关注到其在某些方面存在的特殊性。如该违法行为是否具备同一违法主体以及违法状态存续时间间断与否,以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同种类型违法行为等。对上述问题进行综合整理,必须基于特殊领域的具体情形加以分析,由此才能得出合法合理界定标准的前提。
(二)对“再罚”之理解
简单地就“一事不再罚款”这一规定来看,对“再罚”的理解争议主要是指,针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不同行政法律规范或导致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处罚权,即出现学理上的“法条竞合”现象[7]时,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对于触犯不同行政法律条款的同一违法行为,应否仅仅依据“一事不再罚款”原则不进行第二次处罚,或仅在“罚款”领域内不复罚呢?对此,学者们各有不同的理解。
有学者认为,不同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可以有重复的处罚行为方式,但只可罚款一次。另有观点为,不同行政机关可依不同行政法律条款分别进行不同种类的处罚方式,但罚款及其他处罚方式均不得重复。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处罚只能进行一次,不管是否是不同行政机关依不同行政法律作出的处罚方式;当遇到不同行政机关作出了重复性的处罚方式时适用的规则可以为:先管辖优先后管辖无效或重罚吸收轻罚[1]。
在笔者看来,针对不同行政领域内的行政机关在适用不同行政法律规定作出了重复或重叠的行政处罚行为时,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而微地分析。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环保执法领域之新论证
一般行政行为与环保行政行为就如同一般与特殊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仅仅对于行政“一事不再罚款”作出了处罚的适用范围和部分具体操作规定。然而对如何合理而正确地理解和认定“一事”以及“再罚”却未有更进一步的规定,在现实背景中也仍存在着各行政部门依据各自不同的理解去参与实践操作的现象。进一步将该规则运用于环保行政处罚领域时,应否将环保行政执法的处罚类型扩张到罚款之外是值得我们探讨和深思的。环保行政行为作为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殊存在形式,有其独特的理论研究特点和实际操作方式。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环保执法领域的新解读应主要侧重于对“一事”与“不再罚”的全新论证。
(一)环保行政中的一事之判定途径
环保行政处罚中,对“一事”的认定标准决定着环保违法事件的起始点和终结点,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作出处罚类型以及处罚金额的认定。在环保行政违法行为中,一般较多地是简单而易于区分的违法行为,其并不存在时间长短、复杂的违法主体、多层次违法构成要件等争议,因而相对来说更易于操作“一事不再罚”原则。从理论上论及界定“一事”与“多事”是并不困难的,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连续状态下的违法行为的认定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困难[7]。因而对连续状态下的环保违法行为进行区分和认定其是否为“一事”以及应否适用“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是环保行政处罚学理研究和实践操作争论的焦点。
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的判断途径,有学者认为应从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该种观点认为借鉴德国的《违反秩序罚法》第一条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判定标准由构成要件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处罚行为分类为“该当一个构成要件的单一行为”和“该当多个构成要件的单一行为”两种类型[8]。另有部分学者借鉴刑法理论中的单纯的一事、延续性的一事以及牵连性的一事来理解和分析环保行政中的违法事件应否具备“同一性”[9]。还有部分学者在上述学者对“一事”的理论划分中增加了选择性、想象竞合性、法规竞合性环境行政违法行为[5]。
笔者认为,在我国环保行政领域还并无成熟和成功地对“一事”独特细致、具体而微的评判界定时,可以先借鉴刑法理论中界定“一事”的成功实践操作经验。因此,可以将环保行政违法行为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单纯性一事违法、继续性一事违法、连续性一事违法。
单纯性一事违法是指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违法行为主体触犯了法律规定中的一项违法行为,且其违法状态不存在不间断性,也称为单纯性违法行为[10]。继续性一事违法是指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违法主体触犯了法律规定的一项违法行为,但其违法状态长时间不间断,从而造成巨大损失的违法行为。连续性一事违法是指同一违法主体在一定时间段内重复多次地实施了相同类型的行为,从而造成了叠加损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部分学者认为将继续性违法行为以及连续性违法行为都予以认定为一事,将造成法律所欲保护法益与违法成本的显著不协调、不对等,更是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本身所存在的价值的[11]。笔者认为,无论是针对何种法益进行保护都是无法用经济价值予以衡量的,因此,不存在将法益经济量化与其他成本进行比较的情况。此外,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来看,“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以及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等都是基于公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而言的,将上述三种违法行为认定为“一事”更便利于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职责的履行,也更能高效地实现和达到环保执法效果。因此,对上述三种违法行为都予以认定为“一事”是存在可行性和必要性的,但能否一概而论地适用“不再罚”原则则应进行具体分析。
(二)环保执法中的“不再罚”之种类
在我国环保行政中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实际操作模式应为:根据相对人触犯不同环保行政依据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分析、判断和处罚。
对于简单的单纯性一事环保违法行为,只需按照法律已有规定进行非重复性的行政处罚即可。如应当缴纳排污费的企业逾期缴纳或不缴纳的,则应当将“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引申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此时“罚”的类型应设定为不限“罚款”的任何处罚行为。此时,“不二罚”的对象为任何类型的处罚方式。在实践操作中,由于设定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完善,导致不同行政部门间执法权利的多重交叉、“一权多授”等[12]现象普遍存在,因而当行为人已受到一个行政部门合法作出的处罚处理后,另一有权执法行政机关再次基于相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同处罚时,相对人应获得法律规定的申辩权。此外,在多个行政机关合法依规作出不同处罚,或处罚方式发生重复和重叠的情形时,相对人同样可以向后管辖机关出示已受过的处罚依据并依此行使申辩权,后管辖行政机关也应合法合理地处理此种申辩权利的行使,不得无故推诿和忽视。
对于继续性一事环保行政违法行为,在一些特殊环保行政执法领域如环保执法与食品安全执法重合时,则只需依现有的“一事不再罚款”原则作出只针对罚款行为的“不再罚”规定,但应同时认可其他重复处罚类型的存在。这就是说在存在一些法条竞合情形,即同一违法行为符合了两个或以上的环保行政法规时,对于罚款处罚的实施方式应为“从一重”处罚[6],而其他类型的处罚方式则可以直接合并处罚。对于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同处罚方式,各行政机关理应都享有监督和管辖权,但应当遵从相关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是对人们人身健康、财产安全负责的表现,同时也是严格执法履行的需要。
对于连续性环保违法行为而言,英美法模式中的“按日连续处罚”方式已在环保行政处罚实践中得到运用,但是该种处罚方式的理论基础在我国仍然充满争议[3]。该种新型的处罚方式应否在我国领域内进行广泛地推广,以及环保行政机关能否得以概括性认定违法相对人的连续性违法行为为“一事”,都是理应先予充分论证的。在环保行政实践中,按日连续计罚方式是基于督促违法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尽快弥补由其行为造成损失的目的而设定的。部分学者认定此种处罚类型并不悖于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款”规定[5],理应得到广泛运用和推广。该种观点认为,按日连续处罚理论以及“一事不再罚款”这一并非原则的规定,都须得遵循一个上位概念――“过罚相当”理论。在环保违法事件中,因其存在过多人类不可操控性和后果无法预测性、危险潜在性和损失巨大性等特点,理应和须得在环保行政执法的实践操作运用中引入英美法模式的“按日连续处罚”理论。此外,在实践操作层面,也有学者提出对此种违法行为应由“最先发现地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进行管理、监督和实施处罚”[13],基于此,也就不存在多个行政机关重复处罚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不二”的正确理解应为不重复无实质效果、无公平合理性质的处罚,不管是在处罚类型上还是处罚次数上都应遵守这种原则。在环保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中,日益增长的环保违法事件以及日趋恶化的自然环境都要求有更为先进和合理的执法处理模式,并非必得依靠简单的惩罚来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难题。因此,对环保执法“一事不二罚”原则进行创新性解读,并非简单地减轻违法者的受罚负担,而是探讨建立合理合法的环保违法处罚模式,多样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解决方式,依此健全我国当下环保执法职能。
四、结论
基于我国社会实际情况来看,为解决我国环保行政执法领域已存在的法律法规执行不足、执法不规范等问题[14],首要的是理清法律法规等依据在我国实际情况下的具体操作方式。确立环保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存在未能充分体现环境违法成本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正相关性[15]影响的后果。确立环保行政执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并未放松或放弃对环保行政领域的执法严格性,而是基于人权保障、法安定性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采取地或对抗或约束或制约国家公权力恣意行为的危险的措施,维护公民工作稳定和生活秩序的保障手段[16]。
在我国环保行政执法领域,存在很多执法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问题,而对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不够正确以及处罚执法简单、多次重复等不够规范等都是产生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配合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现实大潮流,认定单纯性违法、继续性违法、连续性违法为“一事”,并在对其进行规范化处理和认定的基础上建立“不再罚”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将“一事不再罚”原则具体运用于环保执法实践操作领域、进行全新理论解读的前提。
全新界定和理清“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环保行政执法领域的执行运用依据以及具体操作流程是树立我国环保行政执法规范化、合理化模式的首要前提,同时也是为在我国环保领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公平和正义等价值理念以及维护环保行政执法和谐、健康的发展秩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贡献的必经之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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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范文3
2013年11月22日,江门市依法对“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后江门首宗环境污染案件宣判。
2014年以来,江门继续加大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力度,全年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向司法部门累计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5宗。
利剑出鞘 重典治污
2014年1月5日,新会区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告破。3名犯罪嫌疑人在新会区某地租赁花木场,利用废油漆渣、有机溶液等有机废料非法提炼“天那水”,并把提炼后的有毒废渣废液不做任何净化处理,直接倒进花木场内的两处泥坑,严重污染环境。3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予以刑事追诉,受到法律严惩。
10月10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台山市富诚铝业有限公司及其金属表面处理车间厂长简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此案是台山市第一起因严重污染环境而被的案例。
11月4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以开放日的形式,邀请20多位环保执法人员及企业代表,旁听了梁某炎、吴某湖、吴某辉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这是恩平首宗因污染环境被的刑事案件。
11月20日,开平市法院披露了开平市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年初,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法进行电镀作业,造成生产废水重度污染。经审理,该公司厂长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
严惩环境污染犯罪,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以“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和即将颁布的新环保法为契机,江门高祭环境执法大旗,在五邑大地掀起一波又一波环境执法风暴,形成了2014年江门环保工作一道靓丽的风景。
尽心尽力 尽职尽责
11月27日,五邑大学吕志和礼堂座无虚席。来自江门全市近千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部门人员共同聆听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关于新环保法的讲座。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执法。这是2013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江门市环保局组织的第4场环保法专题讲座。除了企业负责人,讲座还邀请公安、检查、法院等司法部门人员参加,更好地理解贯彻环保新法规。除了市区,市环保局还送服务下县,深入各县、区宣讲,让环保新法规更接地气。除了宣讲,各级环保部门还结合实际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让环保新法规更加深入人心。
“不光要交罚款,还可能被抓进去,不是闹着玩的!”江门电镀企业较多,按照新法规超标排污3倍就可触到犯罪红线。“洗脑”后的工厂老板们也不愿以身试法。据了解,“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达标排放的电镀企业又新增了应急处理池,以防万一。
“新法规对一线环境执法工作也是新考验。”市环保局环监分局局长何宇珩说到,除了以前的辛苦照旧外,现在的工作更严谨更规范,对取证要求更高。”
一年来办案经历了无数风风雨雨、波澜曲折,其中甘苦,执法人员心中自知。2013年10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追踪犯罪线索,从广东省内一直追到湖南郴州。在当地又请求相关部门提供协助,才最终完成案件证据的收集。
还有一次,为全面收集犯罪确凿证据,执法人员在丛林中一连蹲守三天,终于掌握违法人员活动踪迹,并及时现场取样、监测……,
“要将每一次案审会,办成一次公正公开的‘审判’,不冤枉不纵容。”面对新法规更严格的要求,面对来之不易的案卷,案审人员慎之又慎,努力把好环保部门案审关。坚持审议人员专业化、审查程序规范化、审理案件全面化、案审结果透明化,做到不偏不倚、不矫不纵。
为做到案审结果透明化,案审会各环节由纪检组长亲自监督把关,全程记录会议情况,并制作成会议纪要对案审结果进行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后,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均在环保信息网上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最终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的效果。
对照“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凡涉嫌犯罪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移送公安等司法部门。“这就是一年来,我们移送司法部门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市环保局法规科主任科员李雁池指着电脑屏幕上“江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说。据介绍,目前,江门环保局会将每一宗移送案件信息都会及时录入系统,这样检察院就可以更便捷地监督案件接下来的进展情况。
部门配合 多方联动
“站住,别跑!”
6月16日,江门市蓬江区某电镀厂内,违法排污人员见势不妙想开溜时,被现场执法的公安人员一声喝住,随后被带走继续接受讯问。
这是江门公安、环保人员联合执法的一幕。公安人员的现场介入,极大地提高了现场执法效力。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江门市环保部门主动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机制。
首先,联合公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交流,定期召开环保、公安部门执法协商会议。对于掌握涉嫌环境犯罪明显证据的案件,第一时间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加快案件侦办进度,快速、精准地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环保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范文4
一、综合执法局基本概况
综合执法局为正科级建制,局长 名,副局长 名,主要职责是代表人民政府统一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共承接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执法权限 项。现有工作人员 名其中有综合执法资格人员 。
(一)组织机构
设综合督查科、法制审核科、环境保护科、执法一中队、执法二中队、安全生产执法中队,执法一中队。
(二)机构职能
综合督查科:负责起草、审核以局名义发出的综合材料和文件、各类公文签收、拟办、传阅。市长热线、港城热线及各级领导交办事项的收理、交办、催办;承办城镇管理业务考核和评比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队容风纪、岗位履职、工作实绩、执法效能的督查考评。
法制科:负责研究拟定城镇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管理目标和任务,经批准后组织检查和实施;承担城镇市容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工作;承办城镇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承办本系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咨询;负责本局行政案件的法制审核等工作。
环境保护科:负责对城镇规划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主管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执法一中队: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规划建设的违章查处、渣土运输、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的监管及环保监控;并负责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以及突发性事件处置等。
执法二中队:负责镇区环保、药监、人社、民政、体育等行政执法及劳动纠纷的调解。
安全监管中队:负责镇区安全生产的执法工作。
二、综合执法队伍高效运转
1、打造一支队伍。通过整合部门执法资源,成立了综合执法局,实现了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使用统一的执法证件、法律文书格式、执法印章。综合执法局成立以来,执法人员相对集中,执法力度大大加强,执法效率显著提高,有效地维护了政府的权威性。
2、建设两大平台。第一为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我局建设了综合执法数字指挥中心,将市容、交通、治安、环保、规划、建工、市场监管、安监、市政、物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30多个部门共同纳入指挥中心,建立起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现代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综合管理。第二为进一步集中执法资源实行精准快捷的综合执法,我局研发了ERE综合执法系统平台,该项技术顺应了综合执法改革创新的潮流,指挥中心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被检查单位并发送指令到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执法终端上,执法人员按照指令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终端上的ERE系统,依照检查表列举的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拍照取证上传到平台,同时下放整改通知书,依法应该立案的依照一般程序进行查处,真正实行了数字执法。该系统进行一步整合了执法资源,减少案件流转环节,推动了执法工作由突击性向长效型、粗放型向精准型、单一型向互动型的转变,提高了整体执法效率。
3、完善三大保障。为了更好的发挥两个平台的作用,建立了三大保障体系,第一人员保障,我局通过执法人员、信息采集员的动态监管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党员干部、热心好市民的监督对我镇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督查管理。第二是设施保障,通过全镇的几百个摄像头对全镇的市容、治安、环保、建工、安全、规划等方面24小时进行监管。在单元网格内人员作为“流动电子眼”与固定电子眼组成全方位的监控体系。第三制度保障,指挥中心每月对各部门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及时处置率和完成率进行量化,以通报的形式发至镇主要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同时镇主要领导还可以通过手持终端实时查看各部门工作情况,及大地提高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
4、推进四项融合。我们将行政许可、行政监察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四个工作环节相结合,实现了整个行政执法事务的数字智能化,通过日常的行政监察检查,将全镇的企业、五小行业、个体工商户等监察检查对象的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查处的情况录入指挥中心的系统。镇服务中心在受理许可申请时,申请单位的申请事项如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服务中心办理人员只需登陆系统就可以查到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及其他不合乎审批条件的情形,服务中心可以在第一时间给申请人进行办理,极大地提高了服务的效能。行政监察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五小行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需要进行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的,监察检查人员可以通过系统直接转至相关中队的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真正实现了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无缝对接。
5、践行五个确保。第一确保执法权责清晰,通过制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了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的权责,使执法人员自觉严格依照清单的内容进行执法,避免出现超权限执法的现象。第二确保执法程序规范,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取证、处罚告知、听证、罚缴分离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和备案等规章制度,处罚文书和案卷规范管理。第三确保适用法律准确,为避免执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出现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情况,我局从充实法制科的法制人员入手,每个中队设兼职法制员,对每个案件的每一个程序进行严格法制审核,每个案件都分为内卷和外卷,内外卷分别由中队分管局长和分管法制的局长分别审核把关。第四确保执法标准统一,针对下放权限较多、事多人少的情况,要能严格执法,我们制定相应自由裁量标准,严格限制每个执法事项、处罚标准,做到一个尺子量到底,克服出现任性执法、随意执法情况。第五确保执法监督到位,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季度对本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案卷定期进行评查,及时总结、分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群众举报执法人员违规执法监督制度。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由纪检监察室和法制科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制度。我局通过设立触摸屏、公告栏、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政务信息,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期限、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各项监督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和解决。
6、建立六大机制。第一通过监管和服务责任清单追责机制对监管服务人员依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履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对未按照规定或超出清单内容的人员进行追责。第二通过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机抽取企业和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动态化的监管执法。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权力清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不得超出权力范围进行检查,也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无目的的重复检查,有效地解决了任性执法和随意执法的问题。第三通过建立奖励举报机制对违反市容管理、环保偷排偷放、违法乱搭乱建、网吧歌厅违规经营、农村七位一体等生产生活中存在问题进行举报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奖励,鼓励群众参与城市的管理与建设。第四通过告知承诺联合惩戒机制,对累次违规违法企业、五小行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多部门联动进行从严处理,并将失信行为与信用平动,降低其信用等级。第五通过建立重大风险监测防控机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重大风险节点进行常态化的检查,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六通过监管绩效评估机制对各部门的监管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绩效排名后两位的部门责任人由纪检部门进行约谈,连续排名最后的部门由镇主要领导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有效地提高了各部门的作风效能。
三、统筹管理加强条块联动
1、“网格化”精细布局
根据“一区八园”总体规划对所有单位实行网格化管理,将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平台、行政处罚数字中心ERE平台、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帮助平台合三为一,打造集成式大数据指挥中心,实现了互通有无、“一网打尽”,建立起了真正行之有效的新型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综合管理。
2、“三化融合”破除壁垒
监管智能化。数字综合指挥中心将行政许可、行政监察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四类信息进行汇总整合。按照“凡进必受监督”的原则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标准、监管程序。并通过日常行政监察检查,将全镇企业、五小行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准确录入指挥中心系统,为实现整个行政执法事务的数据化、智能化奠定了基础。
环保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范文5
为了建设“绿色*”,优化*生态环境,提高*区工业排污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度,建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管理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环保、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行政区域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基*原则)
(一)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工业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自律,环保部门要严格审批、加大检查和处罚的监管力度;
(二)诚信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标准和程序;
(三)工业企业应加大环保投入,做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
(四)区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污染物排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五)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爱护环境,参与环境保护各项活动,实行政府监管、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诚信档案)
区环保局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工业排污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并负责该信息库的信息采集和维护。
以企业诚信档案为基础,根据上年度区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区环保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第五条(评定机构)
*区成立*区工业排污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区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组成;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企业代表等参加。日常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等级划分)
工业排污企业诚信分为四个等级,即绿色等级企业、蓝色等级企业、红色等级企业和黑色等级企业。等级规定如下:
绿色等级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实施节能环保新技术,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并通过ISO14001认证,与社区生态环境和谐良好的企业;
蓝色等级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企业;
红色等级企业:有不稳定达标排放行为或环保投诉被查实,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
黑色等级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厂群矛盾突出、影响社区生态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或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
第七条(评定方法)
(一)绿色等级企业评定与授牌
1、企业评定绿色等级企业,需企业先自行申报,再由区环保局诚信档案记录并征询企业所在镇(街道)、工业区、周边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后确定,最后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区排污企业环境诚信等级评定指标》评定并授牌;
2、绿色等级企业若在*年度内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立即取消其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二)蓝色等级企业评定与授牌
根据上年度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及环保监督、监察、监测情况,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区工业排污企业环境诚信等级评定指标》评定并授牌;
(三)红色等级企业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为红色等级企业:
1、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监测,一年内连续2次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或出现一类污染物严重超标;
2、厂区年度内出现1次环境污染事故,对厂界外环境有轻度影响的;
3、存在居民有效投诉,且对环境有一定影响和危害的。
(四)黑色等级企业评定
有下列情形的为黑色等级企业:
1、出现1次故意偷排、直排废水、废气并超标排放及危险废物未进行规范化处置造成危害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2、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经监测,一年内连续3次超标或出现主要污染因子严重超标;
3、3次以上居民有效投诉,有较大环境影响和危害的。
第八条(评定时限)
绿色企业申报时间:每年*月*日-*月*日
评定机构评定时间:每年*月*日-*月*日
评定结果公示时间:每年*月*日-*月*日
评定结果公布时间:每年*月*日
第九条(相关措施)
(一)绿色等级企业
1、可推荐为国家、市环境友好型企业;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3个月1次;
3、连续3年被评为绿色等级企业的,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察(测)频次。
(二)蓝色等级企业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日常监察(测)每2个月1次。
(三)红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增加环境监察(测)频次。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
3、严格控制企业排污总量;
4、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黑色等级企业
1、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产,对由于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经区政府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企业,由区政府对其进行停产或关闭;
3、加大日常环境监察(测)力度,在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半月不少于1次,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日常监察(测)每周不少于1次;
4、严格控制企业排污量,执行限产限排,改扩建项目予以严格审批,新生产扩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5、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6、停止享受地区优惠扶持;
7、抄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收到情况抄告,应当备存,并根据*部门职责,针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依法管理措施,从严把关、从严监管,对存在可依法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第十条(其他措施)
区环保局可根据工业排污企业排污状况、守法诚信状况,必要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形成监察网络,实施全天候实时监察(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区环保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将目标责任量化,通过每年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形成网格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
*暂行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所涉及的评定标准由区环保局另行制定公布。
环保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范文6
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下列问题,主体要合法主要合法也就是说处罚机关必须是法定有权机关,我国环境保护法确定的环境行政处罚机关包括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同时还有行政处罚机关的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的其他机关或组织。其它机关或组织无权进行环境保护和行政处罚。同时,处罚机关必须在自己的权限和处罚事项内进行处罚,越权处罚一律无效。处罚对象要准确由于企事业单位都在改制改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及名称变动很大,随之而来的,发生环境行为的主要也都在发生变化,因此,在具体处罚时,处罚的对象一定是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而不能是过去旧的法人,也不能是法人下属的附属单位。处罚的证据要确凿可靠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为了认定违法事实,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并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排查,保留有效证据,如证据能证实违法事实,则立案进行处罚:如认定的事实无证据证实,既属证据不足;不应立案,更不应实施处罚。
适用法律法规要得当针对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所做的处罚决定,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并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引用。在具体实践中,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不当,是处罚机关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适用法律不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适用法律不具体,如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处罚决定时只引用了个法律名称,没有具体到条款;有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只是在决定书写上“依法作出如下决定”、“经研究作出如下决定”字样,根本不说明依据的哪一个法,更谈不上依据的哪一个条款。2)应适用甲法条而适用了乙法条。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其依据和内容必须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以与违法行为和作出的决定无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3)适用了废止的法律法规,有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因实践和情况的变化已经被废止或被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取代,在进行处罚时,不能依据被取代被废止的法律法规或规章。4)适用法律时忽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某些特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时,不仅要看所依据的法律是否有效,是否有与违法事实相吻合的条款,还要注意相关法律对特定对象的一些具体规定。(5)错误地运用了没有法定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程序要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处罚机关进行政环境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步骤进行。首先方式要合法,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采用局面形式,处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即属违反法定程序。其次步骤要合法。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要同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对罚款额超过5万元的,要进行听证程序。再次顺序要合法。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按处罚程序的次序进行,即不能先裁决后取证,也不能裁决后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更不能先执行后裁决。同时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还要注意如合理处罚、一事不再罚、无过失不受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执行权分离、行政处罚不得和解等问题。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其经济活动,不法分子为了经济效益,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加强环境执法,显得尤其重要,任务也更为艰巨。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经常实施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手段———行政处罚的作用,也就越发突出。正确运用好行政处罚,解决好行政处罚中出现的问题,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张凤英 单位: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环境监察大队